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緝字第354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自己並未實際出資開設公司擔任負責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綽號「老二」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3年7月29日,提供身分證件予綽號「老二」之 人,向高雄市政府申請登記址設高雄市○○區○○街321巷5號5樓之3「允新企業行」之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甲○○明知「允新企業行」為虛設之行號,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卻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申填「允新企業行」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卡,以供其與綽號「老二」之人領用「允新企業行」之統一發票,使「允新企業行」連續自93年7月起至93年10月止,在未實際交易 及出貨之情況下,虛偽開立銷項發票63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5,100,298元,以供附表一所示「新東駿資源物流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路○段100巷9號)、「鑫豐億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路147巷13號1樓)、「嘉宏工程行」(址設臺南市○○街135巷35號2樓)、「奕通營造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路○段583號)、「奕卉 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路66號)、「廣旺實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路263號)、「允松興業有限 公司」(址設高雄市○○路207之1號1樓)、「鑫吉利實業 有限公司」(高雄市○○○路42號9樓)、「瑞泰國際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路597號11樓之3)、「美聯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路597號11 樓之3)、「道明通運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街30號1樓)、「寶昌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街407號6樓)、「琨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蘆竹鄉○○村○○路52號)、「惠康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嘉義縣朴子市○○路○段577號1樓)等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而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逃漏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計2,255,01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 平性及正確性。又甲○○與綽號「老二」之人,明知「允新企業行」為虛設行號,為逃避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查緝,而承續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7月間 至93年10月止,並未向附表二所示「海聯科技有限公司」、「生積科技有限公司」、「周文企業行」進貨,竟自王全義、蔡老得(其中王全義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中蔡老得 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認公訴人就蔡老 得等人以相牽案件追加起訴於本院97年年度訴字第1980號案件,追加起訴之程序不合法,而為不受理之判決。)等人處,取得附表二所示公司開立日期為93年7月間至93年10月間 止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6紙後,而記錄於允「新企業行」於93年8月、同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全義於偵查中(見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偵卷第81、83頁)及證人謝慶義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339號審理中證述情節大 致相符,復有允新企業行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申報書查詢作業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允新企業行虛設行號分析表、高雄銀行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開戶申請書及印鑑卡各1份在卷 可參。準此,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經查: ⒈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法 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最低 額為新臺幣一千元,惟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 規定,罰金之最低額僅新臺幣3元。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 法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顯未有利。 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又修正前刑法第31 條 第1 項規定:「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則規定:「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 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又被告本即商業負責人,並無適用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之餘地,該修正亦未有利於被告。 ⒊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2項則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比較修正前後之幫助犯規定,修正前刑法並無不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0條之規定。 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 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多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最多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定其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6年台非字第5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亦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新法修 正施行後,即須分論併罰,惟若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則應依連續犯規定各以一罪論,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 ⒎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㈡又被告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已於95年5月24日修正,該 法第71條原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就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自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㈢按統一發票為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為營業人附隨其業務而製作,屬 業務上所掌文書,其內容如有不實,而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屬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所規範之對象。次 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 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 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 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 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同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 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 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同條第2項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 。復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 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綽「老二」者,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虛開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被告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之目的,在於交付供他公司申報逃漏稅捐,故其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 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竟與他人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公司逃漏高額之營業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且其虛開統一發票張數達63張,虛列銷售額達45,100,298,幫助逃漏稅額2,255,014元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足資懲戒。至檢察官具體求處依減刑條例減刑後有期徒刑6月,尚 嫌過重,附此敘明。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犯罪行為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且無該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爰均依該條 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附表一 ┌──┬─────┬──────┬─────┬─────┐ │編號│ 廠商名稱 │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 │ ├──┼─────┼──────┼─────┼─────┤ │ 1 │新東駿資源│AW00000000 │ 301,320 │ 15,066 │ │ │物流實業有│ │ │ │ │ │限公司 │ │ │ │ ├──┼─────┼──────┼─────┼─────┤ │ 2 │同上 │AW00000000 │ 368,280 │ 18,414 │ ├──┼─────┼──────┼─────┼─────┤ │ 3 │同上 │AW00000000 │ 341,000 │ 17,050 │ ├──┼─────┼──────┼─────┼─────┤ │ 4 │同上 │AW00000000 │ 355,880 │ 17,794 │ ├──┼─────┼──────┼─────┼─────┤ │ 5 │同上 │AW00000000 │ 238,302 │ 11,915 │ ├──┼─────┼──────┼─────┼─────┤ │小計│同上 │5張 │1,604,782 │ 80,239 │ ├──┼─────┼──────┼─────┼─────┤ │ 6 │鑫豐億實業│AW00000000 │ 137,500 │ 6,875 │ │ │有限公司 │ │ │ │ ├──┼─────┼──────┼─────┼─────┤ │ 7 │同上 │AW00000000 │ 86,000 │ 4,300 │ ├──┼─────┼──────┼─────┼─────┤ │ 8 │同上 │BY00000000 │ 89,757 │ 4,488 │ ├──┼─────┼──────┼─────┼─────┤ │ 9 │同上 │BY00000000 │ 88,075 │ 4,404 │ ├──┼─────┼──────┼─────┼─────┤ │10 │同上 │BY00000000 │ 720,972 │ 36,049 │ ├──┼─────┼──────┼─────┼─────┤ │小計│同上 │5張 │1,122,304 │ 56,116 │ ├──┼─────┼──────┼─────┼─────┤ │11 │嘉宏工程行│AW00000000 │ 472,350 │ 23,618 │ ├──┼─────┼──────┼─────┼─────┤ │小計│同上 │1張 │ 472,350 │ 23,618 │ ├──┼─────┼──────┼─────┼─────┤ │12 │奕通營造有│AW00000000 │ 241,800 │ 12,090 │ │ │限公司 │ │ │ │ ├──┼─────┼──────┼─────┼─────┤ │13 │同上 │AW00000000 │ 230,100 │ 11,505 │ ├──┼─────┼──────┼─────┼─────┤ │14 │同上 │AW00000000 │ 257,400 │ 12,870 │ ├──┼─────┼──────┼─────┼─────┤ │15 │同上 │AW00000000 │ 273,000 │ 13,650 │ ├──┼─────┼──────┼─────┼─────┤ │16 │同上 │AW00000000 │ 261,300 │ 13,065 │ ├──┼─────┼──────┼─────┼─────┤ │17 │同上 │AW00000000 │ 319,800 │ 15,990 │ ├──┼─────┼──────┼─────┼─────┤ │18 │同上 │AW00000000 │ 339,300 │ 16,965 │ ├──┼─────┼──────┼─────┼─────┤ │小計│同上 │7張 │1,922,700 │ 96,135 │ ├──┼─────┼──────┼─────┼─────┤ │19 │奕卉企業有│AW00000000 │ 930,930 │ 46,547 │ │ │限公司 │ │ │ │ ├──┼─────┼──────┼─────┼─────┤ │20 │同上 │AW00000000 │ 935,760 │ 46,788 │ ├──┼─────┼──────┼─────┼─────┤ │21 │同上 │AW00000000 │ 736,372 │ 36,819 │ ├──┼─────┼──────┼─────┼─────┤ │22 │同上 │AW00000000 │ 930,000 │ 46,500 │ ├──┼─────┼──────┼─────┼─────┤ │小計│同上 │4張 │3,533,062 │ 176,654 │ ├──┼─────┼──────┼─────┼─────┤ │23 │廣旺實業有│BY00000000 │ 887,764 │ 44,388 │ │ │限公司 │ │ │ │ ├──┼─────┼──────┼─────┼─────┤ │24 │同上 │BY00000000 │ 732,945 │ 36,647 │ ├──┼─────┼──────┼─────┼─────┤ │小計│同上 │2張 │1,620,709 │ 81,035 │ ├──┼─────┼──────┼─────┼─────┤ │25 │允松興業有│AW00000000 │ 544,088 │ 27,204 │ │ │限公司 │ │ │ │ ├──┼─────┼──────┼─────┼─────┤ │26 │同上 │AW00000000 │ 740,000 │ 37,000 │ ├──┼─────┼──────┼─────┼─────┤ │27 │同上 │BY00000000 │ 354,000 │ 17,700 │ ├──┼─────┼──────┼─────┼─────┤ │28 │同上 │BY00000000 │ 832,755 │ 41,638 │ ├──┼─────┼──────┼─────┼─────┤ │29 │同上 │BY00000000 │ 484,200 │ 24,210 │ ├──┼─────┼──────┼─────┼─────┤ │30 │同上 │BY00000000 │ 806,172 │ 40,309 │ ├──┼─────┼──────┼─────┼─────┤ │31 │同上 │BY00000000 │ 908,215 │ 45,411 │ ├──┼─────┼──────┼─────┼─────┤ │32 │同上 │BY00000000 │ 911,580 │ 45,579 │ ├──┼─────┼──────┼─────┼─────┤ │33 │同上 │BY00000000 │ 529,000 │ 26,450 │ ├──┼─────┼──────┼─────┼─────┤ │小計│同上 │9張 │6,110,010 │ 305,501 │ ├──┼─────┼──────┼─────┼─────┤ │34 │鑫吉利實業│BY00000000 │ 670,010 │ 33,501 │ │ │有限公司 │ │ │ │ ├──┼─────┼──────┼─────┼─────┤ │35 │同上 │BY00000000 │ 762,375 │ 38,119 │ ├──┼─────┼──────┼─────┼─────┤ │36 │同上 │BY00000000 │ 629,508 │ 31,475 │ ├──┼─────┼──────┼─────┼─────┤ │37 │同上 │BY00000000 │ 154,375 │ 7,719 │ ├──┼─────┼──────┼─────┼─────┤ │38 │同上 │BY00000000 │ 158,207 │ 7,910 │ ├──┼─────┼──────┼─────┼─────┤ │小計│同上 │5張 │2,374,475 │ 118,724 │ ├──┼─────┼──────┼─────┼─────┤ │39 │瑞泰國際實│AW00000000 │ 883,388 │ 44,169 │ │ │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40 │同上 │BY00000000 │1,541,884 │ 77,094 │ ├──┼─────┼──────┼─────┼─────┤ │小計│同上 │2張 │2,425,272 │ 121,263 │ ├──┼─────┼──────┼─────┼─────┤ │41 │美聯益國際│BY00000000 │1,460,830 │ 73,042 │ │ │貿易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 │小計│同上 │1張 │1,460,830 │ 73,042 │ ├──┼─────┼──────┼─────┼─────┤ │42 │道明通運有│BY00000000 │ 150,000 │ 7,500 │ │ │限公司 │ │ │ │ ├──┼─────┼──────┼─────┼─────┤ │小計│同上 │1張 │ 150,000 │ 7,500 │ ├──┼─────┼──────┼─────┼─────┤ │43 │寶昌開發管│AW00000000 │ 822,250 │ 41,113 │ │ │理顧問有限│ │ │ │ │ │公司 │ │ │ │ ├──┼─────┼──────┼─────┼─────┤ │44 │同上 │AW00000000 │ 441,581 │ 22,079 │ ├──┼─────┼──────┼─────┼─────┤ │45 │同上 │BY00000000 │1,324,225 │ 66,211 │ ├──┼─────┼──────┼─────┼─────┤ │小計│同上 │3張 │2,588,056 │ 129,403 │ ├──┼─────┼──────┼─────┼─────┤ │46 │琨盟國際股│AW00000000 │ 357,700 │ 17,885 │ │ │份有限公司│ │ │ │ ├──┼─────┼──────┼─────┼─────┤ │47 │同上 │AW00000000 │ 686,620 │ 34,311 │ ├──┼─────┼──────┼─────┼─────┤ │48 │同上 │AW00000000 │ 372,400 │ 18,620 │ ├──┼─────┼──────┼─────┼─────┤ │49 │同上 │AW00000000 │ 401,800 │ 20,090 │ ├──┼─────┼──────┼─────┼─────┤ │50 │同上 │BY00000000 │1,700,112 │ 85,005 │ ├──┼─────┼──────┼─────┼─────┤ │51 │同上 │BY00000000 │1,767,432 │ 88,371 │ ├──┼─────┼──────┼─────┼─────┤ │52 │同上 │BY00000000 │ 929,640 │ 46,482 │ ├──┼─────┼──────┼─────┼─────┤ │53 │同上 │BY00000000 │1,593,648 │ 79,682 │ ├──┼─────┼──────┼─────┼─────┤ │54 │同上 │BY00000000 │1,556,760 │ 77,838 │ ├──┼─────┼──────┼─────┼─────┤ │55 │同上 │BY00000000 │ 911,760 │ 45,588 │ ├──┼─────┼──────┼─────┼─────┤ │56 │同上 │BY00000000 │1,605,024 │ 80,251 │ ├──┼─────┼──────┼─────┼─────┤ │57 │同上 │BY00000000 │ 946,656 │ 47,332 │ ├──┼─────┼──────┼─────┼─────┤ │58 │同上 │BY00000000 │ 920,400 │ 46,020 │ ├──┼─────┼──────┼─────┼─────┤ │59 │同上 │BY00000000 │1,660,776 │ 83,038 │ ├──┼─────┼──────┼─────┼─────┤ │60 │同上 │BY00000000 │1,606,896 │ 80,344 │ ├──┼─────┼──────┼─────┼─────┤ │61 │同上 │BY00000000 │1,167,100 │ 58,355 │ ├──┼─────┼──────┼─────┼─────┤ │小計│同上 │16張 │18,184,724│ 909,232 │ ├──┼─────┼──────┼─────┼─────┤ │62 │惠康生活科│AW00000000 │ 838,974│ 41,949 │ │ │技有限公司│ │ │ │ ├──┼─────┼──────┼─────┼─────┤ │63 │同上 │AW00000000 │ 692,050│ 34,603 │ ├──┼─────┼──────┼─────┼─────┤ │小計│同上 │2張 │ 1,531,024│ 76,552 │ ├──┼─────┼──────┼─────┼─────┤ │總計│14家公司 │63張統一發票│45,100,298│2,255,014 │ └──┴─────┴──────┴─────┴─────┘ 附表二 ┌──┬─────┬──────┬─────┬─────┐ │編號│ 廠商名稱 │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 │ ├──┼─────┼──────┼─────┼─────┤ │ 1 │海聯科技股│BY00000000 │3,395,304 │ 169,76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2 │同上 │BY00000000 │3,519,125 │ 175,956 │ ├──┼─────┼──────┼─────┼─────┤ │ 3 │同上 │BY00000000 │3,525,611 │ 176,281 │ ├──┼─────┼──────┼─────┼─────┤ │ 4 │同上 │BY00000000 │3,568,828 │ 178,441 │ ├──┼─────┼──────┼─────┼─────┤ │ 5 │同上 │BY00000000 │3,546,902 │ 177,345 │ ├──┼─────┼──────┼─────┼─────┤ │ 6 │同上 │BY00000000 │2,934,470 │ 146,724 │ ├──┼─────┼──────┼─────┼─────┤ │ 7 │同上 │BY00000000 │3,153,864 │ 157,693 │ ├──┼─────┼──────┼─────┼─────┤ │ 8 │同上 │BY00000000 │3,698,219 │ 184,911 │ ├──┼─────┼──────┼─────┼─────┤ │ 9 │同上 │BY00000000 │2,170,264 │ 108,513 │ ├──┼─────┼──────┼─────┼─────┤ │小計│同上 │9張 │29,512,587│1,475,629 │ ├──┼─────┼──────┼─────┼─────┤ │10 │生積科技有│AY00000000 │ 705,800│ 35,290 │ │ │限公司 │ │ │ │ ├──┼─────┼──────┼─────┼─────┤ │11 │同上 │AY00000000 │ 786,530│ 39,327 │ ├──┼─────┼──────┼─────┼─────┤ │12 │同上 │AY00000000 │ 939,800│ 46,990 │ ├──┼─────┼──────┼─────┼─────┤ │13 │同上 │AY00000000 │ 1,490,800│ 74,540 │ ├──┼─────┼──────┼─────┼─────┤ │14 │同上 │AY00000000 │ 857,593│ 42,880 │ ├──┼─────┼──────┼─────┼─────┤ │15 │同上 │AY00000000 │ 874,207│ 43,710 │ ├──┼─────┼──────┼─────┼─────┤ │16 │同上 │AY00000000 │ 714,714│ 35,736 │ ├──┼─────┼──────┼─────┼─────┤ │17 │同上 │AY00000000 │ 884,300│ 44,215 │ ├──┼─────┼──────┼─────┼─────┤ │18 │同上 │AY00000000 │ 908,765│ 45,438 │ ├──┼─────┼──────┼─────┼─────┤ │19 │同上 │AY00000000 │ 931,824│ 46,591 │ ├──┼─────┼──────┼─────┼─────┤ │20 │同上 │AY00000000 │ 809,600│ 40,480 │ ├──┼─────┼──────┼─────┼─────┤ │21 │同上 │AY00000000 │ 1,591,200│ 79,560 │ ├──┼─────┼──────┼─────┼─────┤ │22 │同上 │AY00000000 │ 913,480│ 45,674 │ ├──┼─────┼──────┼─────┼─────┤ │23 │同上 │AY00000000 │ 915,000│ 45,750 │ ├──┼─────┼──────┼─────┼─────┤ │24 │同上 │AY00000000 │ 710,448│ 35,522 │ ├──┼─────┼──────┼─────┼─────┤ │小計│同上 │15張 │14,034,061│ 701,703 │ ├──┼─────┼──────┼─────┼─────┤ │25 │周文企業行│AU00000000 │ 64,420│ 3,221 │ ├──┼─────┼──────┼─────┼─────┤ │26 │同上 │AU00000000 │ 32,500│ 1,625 │ ├──┼─────┼──────┼─────┼─────┤ │小計│同上 │2張 │ 96,920│ 4,846 │ ├──┼─────┼──────┼─────┼─────┤ │總計│3張公司 │26張統一發票│43,643,568│2,182,178 │ └──┴─────┴──────┴─────┴─────┘ 附錄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