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532號、第12537號、第12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止,擔任址設臺北縣土城市○○路一八三巷十一弄十一號一樓「峻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峻嘉公司)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惟其於擔任峻嘉公司負責人期間,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自九十二年九月至同年十二月間,連續開立峻嘉公司申購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三紙,交付予附表一所示公司(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豐福有限公司、編號33廣源昌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業經檢察官更正刪除),供彼等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所開發票之銷售額總計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零二百五十九元(折讓後之金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總計一萬四千五百十三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庚○○允諾梁銀相(已歿)、乙○○以每間公司每月報酬二萬元之代價,由其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擔任峻嘉公司之負責人,另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擔任址設臺南市○區○○路一段一五四巷三十號二樓之二「永瑞成有限公司」(下稱永瑞成公司)之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惟其於擔任峻嘉公司、永瑞成公司負責人期間,竟與乙○○、梁銀相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且其與乙○○、梁銀相均明知峻嘉公司、永瑞成公司與附表二、三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自九十三年四月至九十三年十月間,連續開立峻嘉公司申購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二十三紙,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豐福有限公司、編號33廣源昌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業經檢察官更正刪除),供彼等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所開發票之銷售額總計二百六十七萬四千七百八十元,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總計十三萬三千七百四十元;又自九十三年六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間,連續開立永瑞成公司申購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七十二紙,交付予附表三所示公司(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豐福有限公司、編號14廣源昌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業經檢察官更正刪除),供彼等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所開發票之銷售額總計三千三百三十二萬二千零十一元,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總計一百六十六萬六千一百零一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乙○○、甲○○、己○○於偵查中之供述,均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及公訴人於偵、審中所提出暨本院依聲請與職權所調取之各項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公訴人、被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前述證人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乙○○、甲○○、己○○於偵查中之供述及其他本判決引用之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或同意作為證據,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各項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疪,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證人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乙○○、甲○○、己○○於偵查中之供述及其他本判決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自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惟該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性質上仍屬傳聞證據(即審判外之陳述),然因檢察官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因而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立法理由)。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既已依法具結,應有證據能力。經查,證人庚○○、乙○○、甲○○、己○○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就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知覺、體驗事實所為之陳述,即居於證人之地位,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其具結,使證人知悉其有據實陳述之義務,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該供述證據即具證據能力,而檢察官於偵查中既已踐行人證之法定訊問程序,揆諸前揭規定,證人庚○○、乙○○、甲○○、己○○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即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丁○○部分: 訊據被告丁○○固坦承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止,擔任峻嘉公司之負責人且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犯行,辯稱:峻嘉公司與捷昶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捷昶公司)及福爾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爾門公司)間確有實際交易之行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係先認定峻嘉公司為虛設行號而逕予裁處捷昶公司,並未確實查核該公司與峻嘉公司有無交易之事實,另福爾門公司嗣會同意裁處,諒係因被告丁○○貪圖便利而以合瑩有限公司之工資明細表請款,致國稅局認為福爾門公司非與峻嘉公司交易而裁罰,惟實際上被告丁○○確有以峻嘉公司名義與福爾門公司交易,否則後來不會有折讓之情形云云。然查: ㈠、峻嘉公司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捷昶公司間之二筆交易,業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認定捷昶公司進貨(勞務),金額合計十七萬五千六百三十六元(不含稅),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虛報進項稅額八千七百八十二元,裁處捷昶公司罰鍰八千七百八十二元,且捷昶公司亦出具說明書,載稱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而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金額十七萬五千六百三十六元(不含稅)申報進項,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0九九0二0一二四三號函檢送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處分書一份(處分書編號:Z0000000000000號)、捷昶公司 出具之說明書一紙及峻嘉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二紙附卷(詳本院卷㈣第九五頁至第九九頁)可稽。 ㈡、峻嘉公司與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福爾門公司間之交易,業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認定福爾門公司進貨,金額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三元(原為十二萬四千六百七十九元,經折讓一萬零五十六元),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虛報進項稅額五千七百三十一元,裁處福爾門公司罰鍰五千七百三十一元,且福爾門公司並出具承諾書,載稱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取得峻嘉公司所出具金額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三元之統一發票一紙,稅額五千七百三十一元申報進項,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嗣福爾門公司並已繳納稅款及罰鍰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九十九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裁處書一份、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一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九九一0三七三九一號函檢送之福爾門公司所出具之承諾書一紙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談話筆錄一份在附卷(詳本院卷㈤第五六三頁至第五六五頁;本院卷㈥第三三頁至第三八頁)可參。 ㈢、基上,已堪認峻嘉公司與捷昶公司及福爾門公司間,確無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事實。此外,又查無其他足認峻嘉公司與捷昶公司及福爾門公司間確有如附表一所示實際交易之明確事證,難認被告丁○○上開所辯為可採,是本件被告丁○○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丁○○所為上開犯行,與未經起訴之梁銀相、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然此為被告丁○○所否認,且依後述乙○○之供述,亦難為此一認定。此外,又查無其他事證足資認定被告丁○○上開所為,與梁銀相、乙○○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併此敘明。 二、被告庚○○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嘉典廣告計設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乙○○證述在卷,復有永瑞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基本資料查詢作業、永瑞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南區國稅南市三字第0九七00二四三九0號函及檢附之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經濟部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經授中字第0九四三五0五六一四0號函、永瑞成公司停業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經授中字第0九三三二0四四五三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臺南市政府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南市建商課字第0九三000四九四一號函、永瑞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九七)新營字第五一0八七號函及檢附之永瑞成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暨峻嘉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峻嘉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清單、經濟部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經授中字第0九五三四六八一五三0號函、經濟部九十三年四月九日經授中字第0九三三一九五二000號、峻嘉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股東同意書、峻嘉公司設立登記表及董事、股東名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區國稅汐止三字第0九九一00五0四0號函檢送之通信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承諾書一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九九一00七八四九號函檢送之該所九十七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 000號處分書一份(受處分人:正齊有限公司)、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九十九年四月九日北區國稅汐止三字第0九九一00五三七五號函檢送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九十六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 0000000號處分書一份(受處分人:通信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六年一月十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九六00一0七0八號函檢送之該局九十五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 0號處分書一份(受處分人:嘉典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嘉 典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之承諾書一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九十九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 0000號處分書一份(受處分人:信喬工藝有限公司)、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九九一0三七三九一號函檢送之信喬工藝有限公司承諾書一份及談話筆錄一份附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九三五號卷㈢第八頁至第十頁、第二九頁至第三八頁、第四十頁至第五一頁、第五六頁、第六五頁至第六九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九三五號卷㈡第二七頁至第三四頁、第三五頁至第四八頁、第一三一頁至第一三六頁、第一四0頁至第一四三頁;本院卷㈢第二六頁、第二七頁、第一九五頁、第二0一頁;本院卷㈤第五六七頁、第五六八頁、第五七六頁至第五七八頁、第六00頁;本院卷㈥第三三頁、第三九頁至第四三頁)可稽,足認被告庚○○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被告庚○○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㈠、查被告二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其中該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論處。 ㈡、又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佈,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法律。但行為後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說明。 ㈢、本次刑法修正後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有關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按指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刑法):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所稱適用,係指完整性適用,與準用係依其性質而為選擇性之應用者不同,是比較新舊法適用法律時,應就罪刑有關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結果而為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新舊法律(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第三一號判決參照)。經查: 1、共同正犯部分: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正犯之要件,即認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但不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故關於共同實施犯罪之正犯論以共同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裁判時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2、連續犯部分: 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一罪,較為有利被告。3、牽連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因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所犯數行為,如符舊法牽連犯之規定,僅從重論以一罪;如依新法則為數罪併罰,是應以適用舊法論以牽連犯對被告較有利。 4、罰金刑部分: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規定,修正公佈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刑法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舊法規定,定其罰金部分法定刑。 5、易科罰金部分:本件被告犯罪時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佈施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刑法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佈施行前規定,有利於被告,則本件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6、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相關刑罰法律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七一號、九十四年台非字第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庚○○與梁銀相、乙○○間,就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梁銀相、乙○○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雖不具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各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二人各所犯上開二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二人所為影響稅捐之公平性與正確性,惟被告丁○○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期間尚短,且僅幫助二家公司逃漏稅捐,數額亦僅一萬四千五百十三元,另被告庚○○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期間雖僅數月,但幫助高達三十四家公司逃漏稅捐,數額亦達一百七十九萬九千八百四十一元,惟被告庚○○家境清寒且曾罹右側阻塞性腎病變併下肢水腫,有清寒證明及大眾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各一紙附卷(詳本院卷㈡第四一頁、第四二頁)足憑,並兼衡其等各自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被告丁○○矢口否認犯行及被告庚○○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二人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刑二分之一,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庚○○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科刑之教訓,已足資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被告庚○○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庚○○能切實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命被告庚○○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至同案被告戊○○部分,本院則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1、被告丁○○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止,擔任負責人,係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惟其於擔任峻嘉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該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極有可能遭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與乙○○(業經判決確定)、梁銀相(已歿)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由其前往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買證並將部分發票交由乙○○、梁銀相使用。嗣乙○○、梁銀相明知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自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三年三月間,連續開立峻嘉公司申購之統一發票四十四紙,交付予附表四所示公司,供彼等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所開發票之銷售額總計三百三十三萬五千一百九十元,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總計十六萬六千七百六十一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2、被告庚○○允諾梁銀相、乙○○以每間公司每月報酬二萬元之代價,由其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迄今擔任峻嘉公司負責人,係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惟其於擔任峻嘉公司期間,明知等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極有可能遭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與乙○○、梁銀相、丁○○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由被告丁○○陪同被告庚○○前往國稅局請領峻嘉公司統一發票購買證並交由乙○○、梁銀相使用。嗣乙○○、梁銀相明知峻嘉公司僅係虛設行號,並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自九十三年四月至同年十月間,連續開立峻嘉公司申購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三十三紙,交付予如附表五所示公司,供彼等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所開發票之銷售額總計五百五十五萬八千零十九元,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總計二十七萬七千九百零二元;又自九十三年四月至同年十月間,連續開立峻嘉公司申購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二十三紙,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供彼等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所開發票之銷售額總計二百六十七萬四千七百八十元,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總計十三萬三千七百四十元(此部分已認定被告庚○○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詳如前述)。因認被告二人上開部分,尚涉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且被告丁○○就附表二、五峻嘉公司部分與被告庚○○有犯意之聯絡為共同正犯(詳本院卷㈥第七九頁反面準備程序筆錄、起訴書並未載明)。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參照)。另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立法目的在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以限制合法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俾發現實質的真實,即使被告之自白出於任意性,然若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該自白仍非刑事訴訟法上得據之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當不得單憑此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0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涉犯上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無非係以證人甲○○、己○○、乙○○等人之證述,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峻嘉公司涉嫌虛設行號分析表、峻嘉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等件,為其所憑之主要論據。訊之被告庚○○自白上開犯罪事實;訊之被告丁○○固坦承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止,擔任峻嘉公司之負責人且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犯行,辯稱:峻嘉公司與附表二、四、五等公司間確有實際交易之行為等語。 ㈣、經查: 1、依證人甲○○於偵查中之證述,主要係證述伊經營偉宏企業行,惟經營二、三個月後就未實際經營,嗣梁銀相教伊如何虛報公司發票進、銷項,如何交叉互補,及成立那些人頭公司等情,然並未證述峻嘉公司為虛設公司,且峻嘉公司與附表四、五所示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等情,此觀證人甲○○之訊問筆錄即明(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三七號偵查卷第八頁至第十三頁)。又依證人己○○於偵查中之證述,亦僅敘及伊開設弘展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按非公訴意旨所指峻嘉公司虛偽交易對象),乙○○曾拿永瑞成公司、廣源昌企業有限公司及豐福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予伊,伊並付統一發票金額百分五之金額予乙○○,而未敘及向乙○○購買峻嘉公司統一發票乙節,此觀證人己○○之訊問筆錄甚明(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三二號偵查卷第八頁、第九頁、七四頁、第七五頁)。 2、另依證人乙○○於偵、審中之證述,主要係證述伊何以介紹被告庚○○擔任峻嘉公司負責人等情,然並未證述峻嘉公司與附表四、五所示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亦未證述於被告丁○○擔任峻嘉公司負責人期間,伊有使用峻嘉公司統一發票等情,此觀證人乙○○之訊問筆錄及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六日審判筆錄即明(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三二號偵查卷第七二頁至第七六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九三五號偵查卷㈡第二0八頁至第二一四頁;本院卷㈡第五七頁至第六四頁)。至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峻嘉公司涉嫌虛設行號分析表、峻嘉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等件,尚乏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峻嘉公司與如附表四、五所示公司間確無實際交易行為。基上,依證人甲○○、己○○、乙○○之證述,及上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峻嘉公司涉嫌虛設行號分析表、峻嘉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等件,實難遽認峻嘉公司與如附表四、五所示公司間確無實際交易行為。況依下述3、4之說明,亦難認公訴人指訴峻嘉公司與如附表四、五所示公司間確無實際交易行為乙節,及被告庚○○自白峻嘉公司與附表五所示公司間無實際交易行為乙情,俱為可採。 3、被告丁○○部分(附表四部分): ⑴、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部分(附表四編號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查核結果,認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三童行公司),依違章案件管制查詢檔並無發現有取得峻嘉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違章紀錄,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九九00一七七一九號函一份附卷(詳本院卷㈤第五八八頁)足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雖以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0九九00一五三八二號函檢送該所裁處書稿(代審查報告)認三童行公司於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三年二月無進貨事實,自峻嘉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而對三童行公司裁處罰鍰,有該局上開函及裁處書稿各一份在卷(詳本院卷㈥第六五頁、第六七頁)足按,惟該裁處僅係書稿,且乏其他諸如三童行公司所出具之承諾書或說明書,暨其他足資認定無進貨事實之證據,自難以上開裁處書稿遽為不利於被告丁○○之認定。 ⑵、宏滔實業有限公司部分(附表四編號4): 宏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宏滔公司)於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三年十月進貨,取得峻嘉公司所出具之統一發票十七紙銷售額合計四百零八萬九千四百八十九元,營業稅額二十萬四千四百七十五元部分,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認宏滔公司未依法取得憑證,以非交易對象之峻嘉公司開立上開統一發票十七紙虛報進項,而以九十五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一百零 二萬二千三百元,嗣宏滔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後,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認依宏滔公司所提示與峻嘉公司交易之帳簿憑證、付款紀錄及工資明細表等資料影本查核,認宏滔公司主張確與峻嘉公司交易,且均依法開立、取得統一發票等情為可採,而於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九六000六四二二號復查決定書,註銷宏滔公司營業稅二十萬四千四百七十五元及罰鍰一百零二萬二千三百元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九九00一八七六五號函、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五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 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北區國 稅法一字第0九六000六四二二號復查決定書各一份存卷(詳本院卷㈤第五三七頁、第五三八頁、第五五六頁至第五五九頁)可憑。 ⑶、裕懷實業有限公司部分(附表四編號5): 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九九00一八一九一號函檢送之裕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裕懷公司)開立予峻嘉公司之支票、峻嘉公司交易明細表、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資料、匯出匯款申請書、工資明細表、轉帳傳票、裕懷公司總分類帳、統一發票、裕懷公司進貨單等件(詳本院卷㈣第三三頁至第九四頁),實難逕認峻嘉公司與裕懷公司間確無實際交易之行為。 ⑷、龍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附表四編號6): 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九八00二二三六0號函檢送之收據二紙、峻嘉公司送貨單九紙、峻嘉公司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月之工資明細表二紙(詳本院卷㈠第二三一頁、第二三七頁至第二四二頁),亦難逕認龍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一、十二月間與峻嘉公司確無實際交易之行為。 ⑸、啟耀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部分(附表四編號7): 啟耀印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啟耀公司)曾開立發票日分別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之支票二紙,並指定付款與峻嘉公司,且經啟耀公司提示交易佐證資料,認啟耀公司與峻嘉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一、十二月間之交易尚稱屬實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九九一00七八四九號函檢送之啟耀公司開立之支票二紙,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九九一00九九五九號函一份存卷(詳本院卷㈢第一九五頁、第一九八頁、第一九九頁;本院卷㈤第五八二頁)。 ⑹、界寬印刷有限公司部分(附表四編號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雖以九十五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認界寬印刷 有限公司(下稱界寬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至九十三年三月間,未依法取得憑證,而以非交易對象之峻嘉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裁處界寬公司罰鍰,有該處分書一份在卷(詳本院卷㈤第五九四頁)可憑,惟該處分書尚乏其他諸如界寬公司所出具之承諾書或說明書,暨其他足資認定不實交易之證據,要難以上開處分書遽為不利於被告丁○○之認定。 ⑺、喬羽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附表四編號): 喬羽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羽公司)於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三年四月間與峻嘉公司有實際交易之事實,且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函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查核後,認喬羽公司於九十二、九十三年間取得峻嘉公司所出具之統一發票,並未發現有以不實之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等違章情事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九九一0二七七一二號函檢送之支票六紙及喬羽公司加工驗收單四紙,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九九一0二八四三五號函一份在卷(詳本院卷㈢第八頁至第二四頁;本院卷㈤第五八0頁)。⑻、秉宜彩藝印製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附表四編號): 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九九0二一0六三五號函檢送之秉宜彩藝印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秉宜彩藝公司)之說明書一紙(詳本院卷㈢第二0三頁、第二0四頁),秉宜彩藝公司陳稱該公司確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與峻嘉公司交易,金額為一萬四千五百二十元,且因交易金額小,而以現金給付,因各項會計憑證已逾保存期限而無法提供,是亦難認秉宜彩藝公司與峻嘉公司間確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⑼、有名氏資訊廣告社部分(附表四編號): 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核結果,認依照有名氏資訊廣告社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資料,該廣告社毛利率已達同業利潤標準(百分之三十二),依規定認有進貨事實乙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0九九000五五六一號函一份附卷(詳本院卷㈥第五五頁)足稽。 ⑽、仂升塑膠有限公司部分(附表四編號): 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九八00二一九一三號函檢送之仂升塑膠有限公司(下稱仂升公司)說明書一紙、支出證明單一紙、支票一紙、工資明細表一紙及帳冊二紙(詳本院卷㈠第二六0頁至第二六六頁),堪認仂升公司於九十三年因接獲浤博公司德國客戶下訂單購買十貨櫃之塑膠PE球,且須於九十三年三月底交貨,遂委由丁○○為負責人之峻嘉公司包裝,仂升公司並因此給付現金一萬四千七百十六元及交付票面金額六萬元之支票。準此,要難逕認仂升公司與峻嘉公司間確無實際交易之行為。 4、被告庚○○部分(附表五部分): ⑴、承漢印刷有限公司部分(附表五編號3): 承漢印刷有限公司(下稱承漢公司)於九十三年十月間委請峻嘉公司為紙品代工一批,金額五千一百元,含營業稅二百五十五元,合計五千三百五十五元,並由峻嘉公司出具統一發票一紙予承漢公司,承漢公司則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開立金額五千三百五十五元之支票一紙(付款人: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票號:BV000000 0號、到期日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予峻嘉公司,嗣於九 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兌現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九九0二一0九二七號函檢送之統一發票一紙、承漢印刷有限公司支票簽收回單一紙及承漢印刷有限公司支票存款明細一紙存卷(詳本院卷㈣第二三頁至第二六頁)。基此,難認被告庚○○自白峻嘉公司與承漢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乙節,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⑵、貿鼎企業有限公司部分(附表五編號4): 依財政部臺灣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九八0二0七四二一號函檢送之貿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貿鼎公司)說明書一紙、統一發票一紙、支票一紙、貿鼎公司採購單四紙(詳本院卷㈠第二六七頁至第二七四頁),堪認貿鼎公司於九十三年九月間,因委由峻嘉公司為杯子加工,而由峻嘉公司開立含運費之貨款七萬零二百五十元,含稅總額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三元之統一發票一紙予貿鼎公司,後貿鼎公司認峻嘉公司代收運費不合理而扣款四千二百元,而以面額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三元之支票付款。準此,要難認被告庚○○自白峻嘉公司與貿鼎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乙情,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⑶、永鴻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附表五編號5): 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九八000九九00號函檢送之永鴻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鴻公司)說明書及永鴻公司總分類帳各一紙(詳本院卷㈡第三十頁至第三二頁),堪認永鴻公司於九十三年八月間,因委由峻嘉公司加工印刷品,而由峻嘉公司開立金額五千零五十元之統一發票一紙予永鴻公司,而永鴻公司則付款五千三百零三元(含營業稅二百五十三元)予峻嘉公司。基此,亦難認被告庚○○自白峻嘉公司與永鴻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乙節,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⑷、龍居實業有公限公司部分(附表五編號6): 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九八00二二三六0號函檢送之統一發票二紙、峻嘉公司送貨單六紙、峻嘉公司工資明細表二紙、支票存根二紙及付款簽收單二紙(詳本院卷㈠第二三一頁、第二四三頁至第二五一頁),堪認龍居實業有公限公司(下稱龍居公司)於九十三年五、六月間,因委由峻嘉公司代為加工,而由峻嘉公司開立上開統一發票二紙予龍居公司,並由龍居公司以支票之方式付款予峻嘉公司。準此,亦難認被告庚○○自白峻嘉公司與龍居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乙情,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⑸、禾堅有限公司部分(附表五編號7): 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九八00二三七八七號函檢送之禾堅有限公司(下稱禾堅公司)說明書一紙、統一發票一紙、禾堅公司轉帳傳票一紙、峻嘉公司工資明細表一紙、峻嘉公司出貨單五紙、支出證明單二紙、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一紙、禾堅公司分類帳三紙及禾堅公司日記帳一紙(詳本院卷㈠第二七九頁、第二八0頁、第二八二頁至第二九九頁),堪認禾堅公司於九十三年十月間,因委由峻嘉公司代為加工,而由峻嘉公司開立上開統一發票一紙予禾堅公司,並由禾堅公司付款予峻嘉公司。準此,要難認被告庚○○自白峻嘉公司與禾堅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乙節,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⑹、王子文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附表五編號8): 王子文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子公司)於九十三年五月至同年十月間與峻嘉公司確有實際交易之事實,且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查核結果,認王子公司說明該筆係加工費用,王子公司提示交易文件及銀行匯款收執,貨款確匯入峻嘉公司銀行帳戶,本案整體貨物、資金流向尚稱對稱,尚無其他具體證據核認王子公司與峻嘉公司交易不實,擬予免議結案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0九九一00七五二七號函檢送之王子文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書一紙、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收款人戶名:峻嘉公司)七紙、帳冊七紙,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0九九一00九四四七號函檢送之新莊稽徵所第三股簽一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查核紀錄一份附卷(詳本院卷㈢第一三六頁、第一三七頁、第一四一頁至第一四七頁;本院卷㈤第五一七頁、第五一九頁至第五二三頁)足參。據此,自難認被告庚○○自白峻嘉公司與王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乙情,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⑺、農寶企業有限公司部分(附表五編號9): 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調查之結果,認農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農寶公司)取得峻嘉公司所出具之進項發票六紙(包括附表五編號9中之四紙)總計一萬四千五百八十五元,其中除一千零八元農寶公司以現金支付外,其他五張發票均以股東李黃桃支票支付,經查支票兌現人為峻嘉公司,且農寶公司取得前述進項發票,每筆金額狹小,且有訂單、付款等資料可稽,認定農寶公司確有進貨之事實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中區國稅竹南三字第0九九000四六六二號函檢送之該所第三股違章案件審查報告一份存卷(詳本院卷㈣第二九頁、第三十頁)可憑。準此,要難認被告庚○○自白峻嘉公司與農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乙節,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⑻、宏滔公司、裕懷公司及喬羽公司部分(附表五編號1、2、): 依前揭3之⑵、⑶、⑺之說明,實難認被告丁○○自白峻嘉公司與宏滔公司、裕懷公司及喬羽公司,並無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交易行為乙情,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5、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丁○○於被告庚○○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擔任峻嘉公司負責人之期間,與被告庚○○就附表二、五峻嘉公司部分與被告庚○○有犯意之聯絡為共同正犯,並認「由丁○○陪同庚○○前往國稅局請領峻嘉公司統一發票購買證並交由乙○○、梁銀相使用」。然上情為被告丁○○所否認,並辯稱:被告庚○○擔任峻嘉公司之負責人後,第一次即由被告庚○○去請領統一發票等語。另證人乙○○於九十七年四月七日偵查中及九十九年一月六日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庚○○擔任峻嘉公司之負責人後,發票均交由梁銀相在開立,峻嘉公司之發票係梁銀相在使用,貨物之進出大部分亦是梁銀相在處理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三二號偵查卷第七四頁;本院卷㈡第五八頁反面、第五九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偵查中固曾證述:伊曾跟被告丁○○去領峻嘉公司的統一發票一次等語,惟亦證述:峻嘉公司之進項與銷項均是梁銀相在負責,峻嘉公司之發票係梁銀相開立的等語(分別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九三五號偵查卷㈡一八二頁、第二一三頁)。是在被告丁○○否認下,是否得僅據證人庚○○曾證述「伊曾跟被告丁○○去領峻嘉公司的統一發票一次」等語,即遽予認定「由丁○○陪同庚○○前往國稅局請領峻嘉公司統一發票購買證並交由乙○○、梁銀相使用」,誠有疑義;另依證人乙○○、庚○○上揭證述於庚○○擔任峻嘉公司期間,峻嘉公司之進項與銷項均是梁銀相在負責,峻嘉公司之發票係梁銀相開立、使用等情,而與被告丁○○無涉。此外,又查無其他事證足資認定被告丁○○與庚○○、乙○○、梁銀相,就公訴人指訴於被告庚○○擔任峻嘉公司負責人之期間,就上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按附表二、五部分),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認被告丁○○此部分與乙○○、梁銀相及被告庚○○為共同正犯。 ㈤、綜上各情相互參酌,公訴意旨所據積極證據所為之證明並未達到於通常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且被告庚○○之自白亦難認與事實相符,而得採憑,故不能遽為被告二人此部分有罪之判斷。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二人確有公訴人指訴之前揭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揆諸前述規定,既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此部分犯罪,公訴意旨復認前揭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分別與前開論罪科刑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等部分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紀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峻嘉實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丁○○(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至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 │ 編號 │發票買受人之公司名稱│張數│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 │ │ │ │(民國)│(新臺幣)│(新臺幣)│ ├───┼──────────┼──┼──────┼────┼─────┼─────┤ │ 1 │捷昶興業有限公司 │ 2 │WU00000000 │92年11月│131,246 │8,782 │ │ │ │ ├──────┼────┼─────┤ │ │ │ │ │WU00000000 │92年12月│44,390 │ │ ├───┼──────────┼──┼──────┼────┼─────┼─────┤ │ 2 │福爾門股份有限公司 │ 1 │VU00000000 │92年9月 │124,679 (│5,731 │ │ │ │ │ │ │折讓後金額│ │ │ │ │ │ │ │114,623) │ │ ├───┴──────────┼──┼──────┴────┼─────┼─────┤ │ 合 計 │ 3 │ │300,315 (│14,513 │ │ │ │ │折讓後金額│ │ │ │ │ │290,259) │ │ └──────────────┴──┴───────────┴─────┴─────┘ 附表二:峻嘉實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庚○○(九十三年四月至九十三年十月) ┌───┬──────────┬──┬──────┬────┬─────┬─────┐ │ 編號 │發票買受人之公司名稱│張數│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 │ │ │ │(民國)│(新臺幣)│(新臺幣)│ ├───┼──────────┼──┼──────┼────┼─────┼─────┤ │ 1 │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 1 │ZU00000000 │93年5月 │ 42,218│2,111 │ ├───┼──────────┼──┼──────┼────┼─────┼─────┤ │ 2 │龍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 │ZU00000000 │93年5月 │ 674,000│58,953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426,17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56,280│ │ │ │ │ ├──────┼────┼─────┤ │ │ │ │ │YU00000000 │93年4月 │ 22,600│ │ ├───┼──────────┼──┼──────┼────┼─────┼─────┤ │ 3 │界寬印刷有限公司 │ 4 │ZU00000000 │93年6月 │ 48,500│4,147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6,0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17,946│ │ │ │ │ ├──────┼────┼─────┤ │ │ │ │ │YU00000000 │93年4月 │ 10,500│ │ ├───┼──────────┼──┼──────┼────┼─────┼─────┤ │ 4 │紹林股份有限公司 │ 1 │AU00000000 │93年7月 │ 25,394│1,270 │ ├───┼──────────┼──┼──────┼────┼─────┼─────┤ │ 5 │勇信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3 │AU00000000 │93年7月 │ 25,842│22,002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9月 │ 180,876│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233,314│ │ ├───┼──────────┼──┼──────┼────┼─────┼─────┤ │ 6 │嘉典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1 │BU00000000 │93年10月│ 360,000│18,000 │ ├───┼──────────┼──┼──────┼────┼─────┼─────┤ │ 7 │信喬工藝有限公司 │ 1 │AU00000000 │93年7月 │ 227,802│11,390 │ ├───┼──────────┼──┼──────┼────┼─────┼─────┤ │ 8 │立大林旗幟有限公司 │ 1 │ZU00000000 │93年6月 │ 14,364│718 │ ├───┼──────────┼──┼──────┼────┼─────┼─────┤ │ 9 │力弘宇企業有限公司 │ 1 │AU00000000 │93年7月 │ 18,106│905 │ ├───┼──────────┼──┼──────┼────┼─────┼─────┤ │ 10 │正齊有限公司 │ 3 │BU00000000 │93年9月 │ 61,162│11,69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9月 │ 68,43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104,196│ │ ├───┼──────────┼──┼──────┼────┼─────┼─────┤ │ 11 │王頂企業有限公司 │ 1 │ZU00000000 │93年5月 │ 30,096│1,505 │ ├───┼──────────┼──┼──────┼────┼─────┼─────┤ │ 12 │千禾塑膠有限公司 │ 1 │YU00000000 │93年4月 │ 1,800│90 │ ├───┼──────────┼──┼──────┼────┼─────┼─────┤ │ 13 │龍博士健康左右腦有限│ 1 │YU00000000 │93年4月 │ 19,184│959 │ │ │司 │ │ │ │ │ │ ├───┴──────────┼──┼──────┴────┼─────┼─────┤ │ 合 計 │ 23 │ │ 2,674,780│133,740 │ └──────────────┴──┴───────────┴─────┴─────┘ 附表三:永瑞成有限公司 負責人:庚○○ ┌───┬──────────┬──┬──────┬────┬─────┬─────┐ │ 編號 │發票買受人之公司名稱│張數│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 │ │ │ │(民國)│(新臺幣)│(新臺幣)│ ├───┼──────────┼──┼──────┼────┼─────┼─────┤ │ 1 │石刻股份有限公司 │ 3 │CU00000000 │93年12月│ 232,500│30,550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200,000│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178,500│ │ ├───┼──────────┼──┼──────┼────┼─────┼─────┤ │ 2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BU00000000 │93年10月│ 40,000│2,2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4,000│ │ ├───┼──────────┼──┼──────┼────┼─────┼─────┤ │ 3 │聚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 │BU00000000 │93年10月│ 475,000│23,750 │ ├───┼──────────┼──┼──────┼────┼─────┼─────┤ │ 4 │泰欣興業有限公司 │ 2 │BU00000000 │93年10月│ 102,000│45,225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802,500│ │ ├───┼──────────┼──┼──────┼────┼─────┼─────┤ │ 5 │翔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 │BU00000000 │93年10月│ 474,000│34,989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3,500│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222,282│ │ ├───┼──────────┼──┼──────┼────┼─────┼─────┤ │ 6 │明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CU00000000 │93年12月│ 224,000│11,200 │ ├───┼──────────┼──┼──────┼────┼─────┼─────┤ │ 7 │詠瑞實業有限公司 │ 6 │ZU00000000 │93年6月 │ 60,000│91,075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360,0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391,5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425,0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330,0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255,000│ │ ├───┼──────────┼──┼──────┼────┼─────┼─────┤ │ 8 │基鼎眼鏡企業社 │ 1 │CU00000000 │93年12月│ 571,200│28,560 │ ├───┼──────────┼──┼──────┼────┼─────┼─────┤ │ 9 │冠東實業廠股份有限公│ 1 │CU00000000 │93年12月│ 303,264│15,163 │ │ │司 │ │ │ │ │ │ ├───┼──────────┼──┼──────┼────┼─────┼─────┤ │ 10 │宏翎實業社 │ 1 │AU00000000 │93年8月 │ 136,000│6,800 │ ├───┼──────────┼──┼──────┼────┼─────┼─────┤ │ 11 │尚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 │BU00000000 │93年10月│ 703,100│307,805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517,935│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968,75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711,0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712,817│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948,0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969,804│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624,680│ │ ├───┼──────────┼──┼──────┼────┼─────┼─────┤ │ 12 │仲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 │BU00000000 │93年10月│ 711,000│209,346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718,9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747,656│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987,5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1,021,865│ │ ├───┼──────────┼──┼──────┼────┼─────┼─────┤ │ 13 │朋馳光學工業股份有限│ 1 │CU00000000 │93年12月│ 571,200│28,560 │ │ │公司 │ │ │ │ │ │ ├───┼──────────┼──┼──────┼────┼─────┼─────┤ │ 14 │美實巧企業有限公司 │ 5 │AU00000000 │93年8月 │ 1,000,000│197,503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810,00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746,55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525,00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868,500│ │ ├───┼──────────┼──┼──────┼────┼─────┼─────┤ │ 15 │展勳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5 │BU00000000 │93年10月│ 301,000│87,5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165,0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350,0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184,000│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750,000│ │ ├───┼──────────┼──┼──────┼────┼─────┼─────┤ │ 16 │安誠有限公司 │ 1 │BU00000000 │93年10月│ 448,192│22,410 │ ├───┼──────────┼──┼──────┼────┼─────┼─────┤ │ 17 │承毅工業有限公司 │ 2 │AU00000000 │93年8月 │ 356,576│46,579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575,000│ │ ├───┼──────────┼──┼──────┼────┼─────┼─────┤ │ 18 │嘉華鞋材股份有限公司│ 1 │BU00000000 │93年10月│ 244,125│12,206 │ ├───┼──────────┼──┼──────┼────┼─────┼─────┤ │ 19 │登瑋塑膠實業股份有限│ 3 │AU00000000 │93年8月 │ 660,000│90,500 │ │ │公司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660,000│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490,000│ │ ├───┼──────────┼──┼──────┼────┼─────┼─────┤ │ 20 │宜群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19 │BU00000000 │93年10月│ 340,000│364,118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400,0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329,5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455,7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295,6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224,4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257,4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357,06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124,542│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362,158│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318,481│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414,0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348,404│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555,120│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500,000│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500,000│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500,000│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500,000│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500,000│ │ ├───┼──────────┼──┼──────┼────┼─────┼─────┤ │ 21 │成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 1 │BU00000000 │93年10月│ 201,250│10,062 │ │ │公司 │ │ │ │ │ │ ├───┴──────────┼──┼──────┴────┼─────┼─────┤ │ 合 計 │ 72 │ │33,322,011│1,666,101 │ └──────────────┴──┴───────────┴─────┴─────┘ 附表四:峻嘉實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丁○○(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至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 │ 編號 │發票買受人之公司名稱│張數│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 │ │ │ │(民國)│(新臺幣)│(新臺幣)│ ├───┼──────────┼──┼──────┼────┼─────┼─────┤ │ 1 │龍博士謎體遊戲開發工│ 2 │WU00000000 │92年12月│ 38,789│3,313 │ │ │作室 │ ├──────┼────┼─────┤ │ │ │ │ │XU00000000 │93年2月 │ 27,480│ │ ├───┼──────────┼──┼──────┼────┼─────┼─────┤ │ 2 │千禾塑膠有限公司 │ 3 │VU00000000 │92年9月 │ 9,720│1,026 │ │ │ │ ├──────┼────┼─────┤ │ │ │ │ │WU00000000 │92年11月│ 9,660│ │ │ │ │ ├──────┼────┼─────┤ │ │ │ │ │YU00000000 │93年3月 │ 1,140│ │ ├───┼──────────┼──┼──────┼────┼─────┼─────┤ │ 3 │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 6 │VU00000000 │92年9月 │ 66,399│10,010 │ │ │司 │ ├──────┼────┼─────┤ │ │ │ │ │VU00000000 │92年10月│ 63,580│ │ │ │ │ ├──────┼────┼─────┤ │ │ │ │ │WU00000000 │92年11月│ 41,946│ │ │ │ │ ├──────┼────┼─────┤ │ │ │ │ │WU00000000 │92年12月│ 14,625│ │ │ │ │ ├──────┼────┼─────┤ │ │ │ │ │XU00000000 │93年1月 │ 2,160│ │ │ │ │ ├──────┼────┼─────┤ │ │ │ │ │XU00000000 │93年2月 │ 11,480│ │ ├───┼──────────┼──┼──────┼────┼─────┼─────┤ │ 4 │宏滔實業有限公司 │ 8 │VU00000000 │92年9月 │ 129,981│77,427 │ │ │ │ ├──────┼────┼─────┤ │ │ │ │ │VU00000000 │92年10月│ 263,397│ │ │ │ │ ├──────┼────┼─────┤ │ │ │ │ │WU00000000 │92年11月│ 181,951│ │ │ │ │ ├──────┼────┼─────┤ │ │ │ │ │WU00000000 │92年12月│ 169,640│ │ │ │ │ ├──────┼────┼─────┤ │ │ │ │ │XU00000000 │93年1月 │ 212,268│ │ │ │ │ ├──────┼────┼─────┤ │ │ │ │ │XU00000000 │93年2月 │ 97,631│ │ │ │ │ ├──────┼────┼─────┤ │ │ │ │ │XU00000000 │93年2月 │ 200,000│ │ │ │ │ ├──────┼────┼─────┤ │ │ │ │ │YU00000000 │93年3月 │ 293,677│ │ ├───┼──────────┼──┼──────┼────┼─────┼─────┤ │ 5 │裕懷實業有限公司 │ 4 │WU00000000 │92年11月│ 29,072│9,105 │ │ │ │ ├──────┼────┼─────┤ │ │ │ │ │WU00000000 │92年12月│ 77,782│ │ │ │ │ ├──────┼────┼─────┤ │ │ │ │ │XU00000000 │93年2月 │ 16,171│ │ │ │ │ ├──────┼────┼─────┤ │ │ │ │ │YU00000000 │93年3月 │ 59,069│ │ ├───┼──────────┼──┼──────┼────┼─────┼─────┤ │ 6 │龍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WU00000000 │92年11月│ 376,500│41,988 │ │ │ │ ├──────┼────┼─────┤ │ │ │ │ │WU00000000 │92年12月│ 463,256│ │ ├───┼──────────┼──┼──────┼────┼─────┼─────┤ │ 7 │啟耀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2 │WU00000000 │92年11月│ 88,645│9,722 │ │ │ │ ├──────┼────┼─────┤ │ │ │ │ │WU00000000 │92年12月│ 105,790│ │ ├───┼──────────┼──┼──────┼────┼─────┼─────┤ │ 8 │界寬印刷有限公司 │ 4 │WU00000000 │92年12月│ 59,500│5,717 │ │ │ │ ├──────┼────┼─────┤ │ │ │ │ │XU034701 │93年1月 │ 41,840│ │ │ │ │ ├──────┼────┼─────┤ │ │ │ │ │XU034701 │93年2月 │ 8,000│ │ │ │ │ ├──────┼────┼─────┤ │ │ │ │ │YU021962 │93年3月 │ 5,000│ │ ├───┼──────────┼──┼──────┼────┼─────┼─────┤ │ 9 │吉鼎印刷有限公司 │ 1 │WU00000000 │92年11月│ 21,000│1,050 │ ├───┼──────────┼──┼──────┼────┼─────┼─────┤ │ 10 │喬羽彩色印刷股份有限│ 3 │VU00000000 │92年9月 │ 9,030│1,492 │ │ │公司 │ ├──────┼────┼─────┤ │ │ │ │ │XU00000000 │93年1月 │ 10,000│ │ │ │ │ ├──────┼────┼─────┤ │ │ │ │ │YU00000000 │93年3月 │ 10,800│ │ ├───┼──────────┼──┼──────┼────┼─────┼─────┤ │ 11 │秉宜彩藝印製股份有限│ 1 │XU00000000 │93年1月 │ 14,520│726 │ │ │公司 │ │ │ │ │ │ ├───┼──────────┼──┼──────┼────┼─────┼─────┤ │ 12 │有名氏資訊廣告社 │ 1 │YU00000000 │93年3月 │ 16,050│803 │ ├───┼──────────┼──┼──────┼────┼─────┼─────┤ │ 13 │仂升塑膠有限公司 │ 1 │YU00000000 │93年3月 │ 71,920│3,596 │ ├───┼──────────┼──┼──────┼────┼─────┼─────┤ │ 14 │立大林旗幟有限公司 │ 2 │XU00000000 │93年1月 │ 12,600│786 │ │ │ │ ├──────┼────┼─────┤ │ │ │ │ │YU00000000 │93年3月 │ 3,121│ │ ├───┴──────────┼──┼──────┴────┼─────┼─────┤ │ 合 計 │ 44 │ │3,335,190 │166,761 │ └──────────────┴──┴───────────┴─────┴─────┘ 附表五:峻嘉實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庚○○(九十三年四月至九十三年十月) ┌───┬──────────┬──┬──────┬────┬─────┬─────┐ │ 編號 │發票買受人之公司名稱│張數│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 │ │ │ │(民國)│(新臺幣)│(新臺幣)│ ├───┼──────────┼──┼──────┼────┼─────┼─────┤ │ 1 │宏滔實業有限公司 │ 9 │ZU00000000 │93年5月 │ 141,660│127,047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147,045│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7月 │ 268,168│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407,644│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200,0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9月 │ 83,35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620,244│ │ │ │ │ ├──────┼────┼─────┤ │ │ │ │ │YU00000000 │93年4月 │ 592,833│ │ │ │ │ ├──────┼────┼─────┤ │ │ │ │ │YU00000000 │93年4月 │ 80,000│ │ ├───┼──────────┼──┼──────┼────┼─────┼─────┤ │ 2 │裕懷實業有限公司 │ 7 │ZU00000000 │93年5月 │ 76,816│25,122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87,056│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7月 │ 26,169│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107,135│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9月 │ 106,425│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39,045│ │ │ │ │ ├──────┼────┼─────┼─────┤ │ │ │ │YU00000000 │93年4月 │ 59,797│ │ ├───┼──────────┼──┼──────┼────┼─────┼─────┤ │ 3 │承漢印刷有限公司 │ 1 │BU00000000 │93年10月│ 5,100│255 │ ├───┼──────────┼──┼──────┼────┼─────┼─────┤ │ 4 │貿鼎企業有限公司 │ 1 │BU00000000 │93年9月 │ 70,250│3,513 │ ├───┼──────────┼──┼──────┼────┼─────┼─────┤ │ 5 │永鴻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1 │AU00000000 │93年8月 │ 5,050│253 │ ├───┼──────────┼──┼──────┼────┼─────┼─────┤ │ 6 │龍居實業有限公司 │ 2 │ZU00000000 │93年5月 │ 635,820│62,7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618,187│ │ ├───┼──────────┼──┼──────┼────┼─────┼─────┤ │ 7 │禾堅有限公司 │ 1 │BU00000000 │93年10月│ 380,000│19,000 │ ├───┼──────────┼──┼──────┼────┼─────┼─────┤ │ 8 │王子文具工業股份有限│ 6 │ZU00000000 │93年5月 │ 237,637│38,723 │ │ │公司 │ ├──────┼────┼─────┤ │ │ │ │ │AU00000000 │93年7月 │ 137,01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7月 │ 27,237│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324,921│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9月 │ 29,28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18,360│ │ ├───┼──────────┼──┼──────┼────┼─────┼─────┤ │ 9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 4 │ZU00000000 │93年5月 │ 960│504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3,36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9月 │ 3,6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2,160│ │ ├───┼──────────┼──┼──────┼────┼─────┼─────┤ │ 10 │喬羽彩色印刷股份有限│ 1 │YU00000000 │93年4月 │ 15,700│ │ │ │司 │ │ │ │ │785 │ ├───┴──────────┼──┼──────┴────┼─────┼─────┤ │ 合 計 │ 33 │ │ 5,558,019│277,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