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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林逸梅鄭文祺莊政達

  • 被告
    陳金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613、17288號、98年度偵字第5906、5907、10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暨檢察官民國100年5月17日補充理由書意旨略稱:㈠被告陳金興為同興發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興發公司)法定代理人,其可預見提供支票帳戶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不法犯罪集團作為財產犯罪工具,竟基於縱有人持其支票帳戶所申領之支票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其以同興發公司名義向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申請開設之支票帳戶予他人請領支票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㈡嗣同案被告戴武彰、洪士益、沈富堅、郭士榮、謝璋信、蘇銘弘、莊俊傑、尤東遊、蘇騰達、王一傑、李宗桂、陳建光、謝志明、杜吾駿、黃世華、邱博祥、李政輝、吳天勝、王裕祥、戴嘉霖等(以下簡稱戴武彰等20人,所涉詐欺罪經檢察官起訴,由本院另行審理中)所組成之販賣支票不法犯罪集團,於95年11月7日(即大台北銀行 民生分行支票帳戶第1次請領支票日期)後之不詳時、地取 得附表一所示同興發公司名義之支票帳戶所請領之支票後,均明知上開支票均屬無法兌現之空頭支票(即俗稱之芭樂票),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利益,分別在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嘉義縣市、屏東縣市等地報紙刊登「支票借你使用」等廣告或以手機簡訊招攬買家,以每張新台幣(下同)6,000元至2萬元不等之價格(按照信用良好沒有退票紀錄、有補票紀錄及拒絕往來等分類),招攬出售予買受芭樂票之客戶,並與同案被告柯國平(所涉詐欺取財罪現由本院審理中)、胡正男(所涉詐欺取財罪由本院於100年12月30日為 無罪判決)及其他明知自己無支付能力而向該集團買受附表一支票之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買受支票之人持以詐取財物或詐得不法利益。㈢同案被告柯國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於96年7月間,在不詳地 點,向上開芭樂票集團,以不詳價格所購入如附表二編號3 (發票人仁銪實業有限公司)、編號5(發票人許青山)、 編號7(發票人同興發公司)所示支票,係屬無法兌現之支 票,然竟持之交付謝坤霖,向其詐稱票信良好,致使謝坤霖陷於錯誤,同意作為融資擔保之用。㈣胡正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於96年10月間,在不詳地點,向上開芭樂票集團,以不詳價格所購入如附表三編號1(發票人同興發公 司)、編號2(發票人林美蓉)、編號3(發票人邦彩有限公司)之支票,均係無法兌現之支票,竟持之交付馬其全,向其詐稱票信良好,致使馬其全陷於錯誤,同意作為支付借款質押之用。詎上開支票經謝坤霖、馬其全屆期提示均退票,致使謝坤霖、馬其全遭受財產上之損害,並危害經濟市場交易安全。因認被告陳金興涉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案被告陳金興已於起訴後之99年3月5日死亡,業據花蓮縣玉里鎮戶政事務所以100年4月20日玉鎮戶字第1000000875號函檢附其除戶戶籍謄本及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死亡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對 於被告陳金興應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一 │ ├──┬──────────┬───────────┬─────────┬─────────┬─────────┬───────┤ │編號│帳戶名稱 │開戶金融機關及支票帳號│開戶日期 │退票張數 │退票金額 │備 註 │ │ │ │ │ │ │ │ │ ├──┼──────────┼───────────┼─────────┼─────────┼─────────┼───────┤ │1 │同興發企業有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95年11月30日 │截至97年4月23日, │截至97年4月23日 │ │ │ │(法定代理人陳金興)│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 │左列編號1-3支票帳 │,左列編號1-3支票 │ │ ├──┤ ├───────────┼─────────┤戶合計退票256張( │帳戶退票256張,合 │ │ │2 │ │大台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95年10月24日 │包括附表二編號7、 │計退票金額102,070,│ │ │ │ │(原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 │ │附表三編號1、2之退│725元(包括附表二 │ │ │ │ │社民生分社) │ │票) │編號7、附表三編號 │ │ │ │ │第00-0000000 號帳戶 │ │ │1、2之退票) │ │ ├──┤ ├───────────┼─────────┤ │ │ │ │3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原寶│95年11月17日 │ │ │ │ │ │ │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 │ │ │ │ │ │ │行 │ │ │ │ │ │ │ │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附表二 │ ├──┬─────┬───────────┬──────┬───────────────────────────────────┤ │編號│行使支票之│行使支票之行為態樣 │持票人 │ 支 票 明 細 │ │ │行為人 │ │ ├──────┬─────┬─────┬────┬────┬──────┤ │ │ │ │ │金融機構與支│支票戶名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退票日 │面額 │ │ │ │ │ │票帳號 │ │ │ │ │ │ ├──┼─────┼───────────┼──────┼──────┼─────┼─────┼────┼────┼──────┤ │1 │柯國平 │柯國平自96年4月間起至 │謝坤霖 │復華銀行 │福洲建材有│AD0000000 │96.06.29│96.06.29│ 256,000元 │ │ │ │同年6月下旬,陸續持右 │ │嘉義分行 │限公司(法 │ │ │ │ │ │ │ │列支票8紙向謝坤霖調借 │ │ │定代理人蔡│ │ │ │ │ │ │ │現款,謝坤霖如數交付借│ │ │進明)(非 │ │ │ │ │ │ │ │款,詎右列支票屆期提示│ │ │本案被告) │ │ │ │ │ ├──┤ │均退票。 │ ├──────┼─────┼─────┼────┼────┼──────┤ │2 │ │ │ │陽信銀行 │斐台企業有│AC0000000 │96.06.30│96.07.02│ 580,000元 │ │ │ │ │ │新興分行 │限公司(法 │ │ │ │ │ │ │ │ │ │ │定代理人朱│ │ │ │ │ │ │ │ │ │ │明釧)(非本│ │ │ │ │ │ │ │ │ │ │案被告) │ │ │ │ │ ├──┤ │ │ ├──────┼─────┼─────┼────┼────┼──────┤ │3 │ │ │ │台灣中小企業│仁銪實業有│AV0000000 │96.06.30│96.07.02│ 625,300元 │ │ │ │ │ │銀行仁德分行│限公司(法 │ │ │ │ │ │ │ │ │ │ │定代理人張│ │ │ │ │ │ │ │ │ │ │玉真) │ │ │ │ │ ├──┤ │ │ ├──────┼─────┼─────┼────┼────┼──────┤ │4 │ │ │ │台北富邦銀行│蔡進明(非 │EU0000000 │96.07.20│96.07.20│ 236,000元 │ │ │ │ │ │嘉義分行 │本案被告) │ │ │ │ │ ├──┤ │ │ ├──────┼─────┼─────┼────┼────┼──────┤ │5 │ │ │ │國泰世華商業│許青山 │AV0000000 │96.07.31│96.07.31│ 630,000元 │ │ │ │ │ │銀行四維分行│ │ │ │ │ │ ├──┤ │ │ ├──────┼─────┼─────┼────┼────┼──────┤ │6 │ │ │ │合作金庫銀行│羅榮乾(非│FC0000000 │96.09.30│96.09.30│ 585,000元 │ │ │ │ │ │中和分行 │本案被告)│ │ │ │ │ ├──┤ │ │ ├──────┼─────┼─────┼────┼────┼──────┤ │7 │ │ │ │安泰商業銀行│同興發企業│AB0000000 │96.10.06│96.10.08│ 593,000元 │ │ │ │ │ │信義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 │ │陳金興) │ │ │ │ │ ├──┤ │ │ ├──────┼─────┼─────┼────┼────┼──────┤ │8 │ │ │ │台灣中小企業│特寶樂企業│AU0000000 │96.11.28│96.11.28│ 180,000元 │ │ │ │ │ │銀行高雄分行│行莊政興 │ │ │ │ │ │ │ │ │ │ │(非本案被 │ │ │ │ │ │ │ │ │ │ │告) │ │ │ │ │ └──┴─────┴───────────┴──────┴──────┴─────┴─────┴────┴────┴──────┘ ┌───────────────────────────────────────────────────────────────┐ │附表三 │ ├──┬─────┬───────────┬──────┬───────────────────────────────────┤ │編號│行使支票之│行使支票之行為態樣 │被害人 │ 支 票 明 細 │ │ │行為人 │ │ ├──────┬─────┬─────┬────┬────┬──────┤ │ │ │ │ │金融機構與支│人頭戶名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退票日 │面額 │ │ │ │ │ │票帳號 │即發票人 │ │ │ │ │ ├──┼─────┼───────────┼──────┼──────┼─────┼─────┼────┼────┼──────┤ │1 │胡正男 │胡正男於95年間以支票供│馬其全 │安泰商業銀行│同興發企業│ 0000000 │不 明 │96.10.16│1,500,000元 │ │ │ │擔保向馬其全借款,嗣因│ │信義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供擔保之支票退票,遂以│ │ │法定代理人│ │ │ │ │ │ │ │右列編號1-3所示支票換 │ │ │陳金興) ├─────┼────┼────┼──────┤ │ │ │回退票,嗣該編號1-3所 │ │ │ │ 0000000 │不 明 │96.10.16│1,520,000元 │ ├──┤ │示支票又退票,再以右列│ ├──────┼─────┼─────┼────┼────┼──────┤ │2 │ │編號4-6所示支票換回編 │ │台灣土地銀行│林美蓉(所│ 0000000 │不 明 │96.12.31│1,600,000元 │ │ │ │號1-3所示支票,惟所交 │ │岡山分行 │涉詐欺罪移│ │ │ │ │ ├──┤ │付之編號4-6支票經提示 │ │ │送板橋地院│ │ │ │ │ │3 │ │仍遭退票。 │ │ │審理) │ │ │ │ │ ├──┤ │ │ ├──────┼─────┼─────┼────┼────┼──────┤ │4 │ │ │ │頭份鎮農會 │邦彩有限公│FA0000000 │97.03.31│97.03.31│1,500,000元 │ │ ├──┤ │ │ │信用部 │司(法定代├─────┼────┼────┼──────┤ │5 │ │ │ │ │理人何秀惠│FA0000000 │97.03.31│97.03.31│1,520,000元 │ ├──┤ │ │ │ │) ├─────┼────┼────┼──────┤ │6 │ │ │ │ │ │FA0000000 │97.03.31│97.03.31│1,60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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