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附民原告 金冠物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玉佳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方麗香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鳳律師
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八六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陳述詳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