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鄭文祺、陳振謙、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丙○○
- 被告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被 告 乙○○ 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一0五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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