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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朱中和

  • 當事人
    癸○○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0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798 號、98年度偵字第17337號、99年度偵緝字第54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計拾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計陸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等二人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 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事實欄補充:癸○○前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97年1月31日執行完畢。丁○○前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96年9月21日執行完畢;證 據欄補充:㈠被告等二人於本院之自白;㈡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三、核被告癸○○、丁○○二人所為,癸○○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附表編號2至5、8、10、11、12】、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附表編號1、6、7、9】之加重竊 盜罪。被告丁○○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附表編號2、3、4、8)、第321條第2、3款之加重竊盜罪(附 表編號6、7)。被告等二人在不同處所分別竊取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之物品,時間、地點有異,顯係分別起意為之,應分論併罰。被告等二人就附表所示編號2、3、4、6、7、8號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二人有如前揭補充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及執行紀錄之事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其於受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應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等二人,所竊取他人所有之現金、大貨車等物價值非少,所得均已朋分花用,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但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然其前有多次竊盜、毒品等前科,素行不良,因一己小利即隨意竊取他人財物,毫無所有權歸屬概念,法治觀念亦薄,被告癸○○之行竊次數較多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尹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 ┌──┬───┬─────┬───────┬───┬─────────┬────┬──────┬────┬────┐ │編號│行為人│時 間│地 點│被害人│竊盜方式及竊得財物│價 值│ 贓 物 去 向│所犯法條│宣告刑 │ │ │與共犯│ │ │ │ │ │ │及罪名 │ │ ├──┼───┼─────┼───────┼───┼─────────┼────┼──────┼────┼────┤ │ 1 │癸○○│民國98年5 │臺南縣永康市王│辛○○│自後門侵入辦公室,│5萬元 │現金花用殆盡│刑法第 │有期徒刑│ │ │ │月8日凌晨2│行路68巷19號「│ │竊取現金新台幣5萬 │ │,空白支票、│321條第1│八月 │ │ │ │時34分許 │台急通聯配網事│ │元、空白支票、印章│ │印章等物丟棄│項第1款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物 │ │在附近之水溝│第2款之 │ │ │ │ │ │」 │ │ │ │ │加重竊盜│ │ │ │ │ │ │ │ │ │ │罪 │ │ ├──┼───┼─────┼───────┼───┼─────────┼────┼──────┼────┼────┤ │ 2 │癸○○│98年6月28 │臺南縣永康市王│辛○○│以自備鑰匙發動、竊│10萬元 │棄置在臺南市│刑法第 │各處有期│ │ │、吳宗│日凌晨1時 │行路68巷19號「│ │取車牌號碼358-QW號│ │北區○○街 │320條第1│徒刑六月│ │ │殷 │10分許 │台急通聯配網事│ │自用大貨車 │ │114巷公兒23 │項之竊盜│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停車場,為警│罪 │ │ │ │ │ │」前 │ │ │ │尋獲 │ │ │ ├──┼───┼─────┼───────┼───┼─────────┼────┼──────┼────┼────┤ │ │癸○○│98年6月28 │臺南縣玉井鄉中│子○○│駕駛前開竊得之358-│2萬2500 │售予不知情之│ │ │ 3 │、吳宗│日凌晨 │正村玄天段果園│ │QW號自用大貨車前往│元 │趙文傑,得款│刑法第 │ │ │ │ │殷 │ │工寮 │ │工寮,以不詳方式破│ │2萬元,其中 │320條第1│ │ │ │ │ │ │ │ │壞鋁條及玻璃窗戶,│ │五千元分予宗│項之竊盜│各處有期│ │ │ │ │ │ │ │入內竊取割草機、人│ │殷,餘則楊文│罪 │徒刑六月│ │ │ │ │ │ │ │力搬運車、高爾夫球│ │清。 │ │ │ │ │ │ │ │ │ │車各1台 │ │ │ │ │ │ ├──┼───┼─────┼───────┼───┼─────────┼────┤ ├────┼────┤ │ 4 │癸○○│98年6月28 │臺南縣南化鄉小│己○○│駕駛前開竊得之358-│1萬元 │ │刑法第 │各處有期│ │ │、吳宗│日凌晨 │崙村小崙57之1 │ │QW號自用大貨車,竊│ │ │320條第1│徒刑六月│ │ │殷 │ │號倉庫(未上鎖│ │取農用搬運車1台 │ │ │項之竊盜│ │ │ │ │ │) │ │ │ │ │罪 │ │ ├──┼───┼─────┼───────┼───┼─────────┼────┼──────┼────┼────┤ │ 5 │ 無 │98年7、8月│臺南縣關廟鄉埤│丑○○│竊取電動螺絲起子3 │6千元 │電動工具售予│刑法第 │處有期徒│ │ │ │間某日 │頭村埤頭124號 │ │台 │ │不知情之趙文│320條第1│刑六月 │ │ │ │ │資源回收場(無│ │ │ │傑,得款數百│項之竊盜│ │ │ │ │ │店名) │ │ │ │元花用 │罪 │ │ ├──┼───┼─────┼───────┼───┼─────────┼────┼──────┼────┼────┤ │ 6 │癸○○│98年8月間 │臺南縣楠西鄉照│丙○○│以鐵剪破壞大門鐵鍊│2萬3千元│售予不知情之│ │ │ │ │、吳宗│日 │興村興北96之15│ │後進入,竊取割草機│ │趙文傑,得款│刑法第 │各處有期│ │ │殷 │ │號旁工寮 │ │、磨米機、磨刀機各│ │7、8千元平分│321條第 │徒刑八月│ │ │ │ │ │ │1台、電纜線約100公│ │ │1項第2款│ │ │ │ │ │ │ │斤 │ │ │第3款之 │ │ │ │ │ │ │ │ │ │ │加重竊盜│ │ │ │ │ │ │ │ │ │ │罪 │ │ ├──┼───┼─────┼───────┼───┼─────────┼────┼──────┼────┼────┤ │ 7 │癸○○│98年8月間 │臺南縣楠西鄉照│戊○○│以不詳方式破壞門鎖│7萬8900 │售予不知情之│ │ │ │ │、吳宗│某日 │興村興北96之15│ │後進入,竊取手推割│元 │趙文傑,得款│刑法第 │各處有期│ │ │殷 │ │號 │ │草機、鍊鋸、噴風機│ │7、8千元 │321條第1│徒刑八月│ │ │ │ │ │ │、空氣壓縮機、裁剪│ │ │項第2款 │ │ │ │ │ │ │ │機各1台、割草機2台│ │ │之加重竊│ │ │ │ │ │ │ │、延長線1條 │ │ │盜罪 │ │ │ │ │ │ │ │ │ │ │ │ │ ├──┼───┼─────┼───────┼───┼─────────┼────┼──────┼────┼────┤ │ 8 │癸○○│98年8月間 │臺南縣楠西鄉照│乙○○│血壓計、都彭打火機│ │為警於98年9 │ │ │ │ │、吳宗│某日 │興村興南29之5 │ │各1台、外幣12張、 │ │月16日,在臺│刑法第 │各處有期│ │ │殷 │ │號(未上鎖) │ │新台幣50元塑膠紙幣│ │南縣永康市立│320條第1│徒刑六月│ │ │ │ │ │ │1張 │ │興街178巷10 │項之竊盜│ │ │ │ │ │ │ │ │ │號B5室搜索查│罪 │ │ │ │ │ │ │ │ │ │扣,血壓計、│ │ │ │ │ │ │ │ │ │ │打火機及紙幣│ │ │ │ │ │ │ │ │ │ │由乙○○領回│ │ │ ├──┼───┼─────┼───────┼───┼─────────┼────┼──────┼────┼────┤ │ 9 │ 無 │98年9月12 │臺南縣永康市大│庚○○│以不詳方式開啟門鎖│3萬9千元│液晶電視以 │ │ │ │ │ │日上午9時 │灣路942巷221號│ │,入內竊取液晶電視│ │6700元售予不│刑法第 │ │ │ │ │許 │3樓之2 │ │(廠牌:PROTON普騰│ │知情之宋明昌│321條第1│處有期徒│ │ │ │ │ │ │,型號:32-TF28) │ │,贓款3千元 │項第2款 │刑八月 │ │ │ │ │ │ │、電腦主機(廠牌:│ │分予林漁達,│之加重竊│ │ │ │ │ │ │ │BENQ)及電腦液晶螢│ │餘則歸癸○○│盜罪 │ │ │ │ │ │ │ │幕(廠牌:三色鳥)│ │ │ │ │ │ │ │ │ │ │各1台 │ │ │ │ │ ├──┼───┼─────┼───────┼───┼─────────┼────┼──────┼────┼────┤ │ 10 │癸○○│98年9月18 │臺南縣新化鎮崙│寅○○│癸○○以自備鑰匙發│ │棄置在臺南縣│刑法第 │ │ │ │、林漁│日凌晨某時│仔頂崙仔路268 │ │動、竊取車牌號碼 │ │永康市○○街│320條第1│處有期徒│ │ │達(另│ │之1號旁空地 │ │5S-1333號自用小客 │ │186巷27號前 │項之竊盜│刑六月 │ │ │已聲請│ │ │ │車 │ │,為警尋獲 │罪 │ │ │ │簡易處│ │ │ │ │ │ │ │ │ │ │刑)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癸○○│98年9月18 │臺南縣玉井鄉望│壬○○│癸○○以自備鑰匙開│約10萬元│音響主機及音│刑法第 │處有期徒│ │ │、林漁│日凌晨 │明村公館12巷1 │ │啟門鎖進入,與林漁│ │箱售予不知情│320條第1│刑六月 │ │ │達 │ │號倉庫 │ │達徒手竊取音響主機│ │之彭明哲,得│項之竊盜│ │ │ │ │ │ │ │1台、音箱7個、水晶│ │款2300元 │罪 │ │ │ │ │ │ │ │洞1只、檜木寶瓶1只│ │ │ │ │ │ │ │ │ │ │及腳踏車1台 │ │ │ │ │ ├──┼───┼─────┼───────┼───┼─────────┼────┼──────┼────┼────┤ │ 12 │ 無 │98年9月18 │臺南縣玉井鄉層│甲○○│見貨車鑰匙未取下,│5萬元 │棄置在臺南市│刑法第 │ 處有期 │ │ │ │日凌晨 │林村109號旁果 │ │發動、竊取車牌號碼│ │中西區○○路│320條第1│徒刑六月│ │ │ │ │園之產業道路 │ │TC-3270 號自用小貨│ │41號前,為警│項之竊盜│ │ │ │ │ │ │ │車 │ │尋獲 │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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