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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洪士傑蘇碧珠林臻嫺

原告
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2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林臻嫺

                  書記官 洪培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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