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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41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鍾邦久包梅真蔡直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417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桎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更改為「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有關於如主文所示誤寫,爰更改於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蔡直青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41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