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員於民國88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台南市○○○路○段137巷64號旁空地,查獲被告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66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資佐證。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及土造子彈2顆,均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出具之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資佐證,應予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制第4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認具殺傷力,詳如附表之沒收理由及依據欄所示,足徵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槍藥槍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列之違禁物無誤。又上開案件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66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向本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自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按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查本件原扣案子彈為2顆,經試射1顆,該試射擊發之子彈,既非違禁物,自不得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部分一併聲請宣告沒收,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名稱 │沒收理由及依據 │ ├──┼───────────────┼────────────┤ │1 │改造四五手槍壹支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局以性能檢驗法及試射法鑑│ │ │ │定,鑑定結果為「認係由仿│ │ │ │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 │ │ │具手槍改造而成,經檢視,│ │ │ │滑套及槍身為金屬材質,槍│ │ │ │管為塑膠材質且已貫通並於│ │ │ │管內襯一內徑10mm之金屬襯│ │ │ │管;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 │ │ │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等│ │ │ │語,有該局鑑驗通知書一份│ │ │ │在卷可資佐證,是屬違禁物│ │ │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 │ │款宣告沒收。 │ ├──┼───────────────┼────────────┤ │2 │改造四五手槍壹支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局以性能檢驗法及試射法鑑│ │ │ │定,鑑定結果為「認係由仿│ │ │ │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 │ │ │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 │ │ │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 │ │ │,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 │ │ │傷力」等語,有該局鑑驗通│ │ │ │知書一份在卷可資佐證,是│ │ │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 │ │ │第1項第1款宣告沒收。 │ ├──┼───────────────┼────────────┤ │3 │土造子彈壹顆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局以性能檢驗法及試射法鑑│ │ │ │定,鑑定結果為「認均係土│ │ │ │造子彈(具直徑9mm之金屬 │ │ │ │彈頭),採樣1顆試射,可 │ │ │ │擊發,認具殺傷力」等語,│ │ │ │有該局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 │ │ │可資佐證,是屬違禁物,爰│ │ │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宣│ │ │ │告沒收。 │ │ │ │(原扣案貳顆,鑑驗時經試│ │ │ │射壹顆,餘壹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