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外,另更正該表編號⒈及編號⒏犯罪日期為96.05.13及97.05.21),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