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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外,另更正該表編號⒈及編號⒏犯罪日期為96.05.13及97.05.21),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