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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6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德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德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德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德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4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堯讚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6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