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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鄭文祺陳振謙劉秀君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昱鑫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2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案號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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