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89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交簡字第8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易生危險,猶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六五毫克,無法安全駕車情況下,駕駛危險性較高之自小客車上路,危及其他人行車用路之安全,殊為不該,及被告此次酒後駕車行為屬初犯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三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 萬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89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