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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字第7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鄧希賢陳淑勤鄭燕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字第76號

附民原告  王宥靜

訴  訟

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代理人
附民被告 林明昌
代理人
附民被告 達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代理人
法 定
代理人
林祐成

上列被告林明昌、達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因被告林明昌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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