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03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犯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各減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犯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減得之刑。又犯如附表二編號九至編號四十八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肆拾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九至編號四十八「所犯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宣告刑。又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示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犯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各減為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犯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減得之刑。又犯如附表三編號九至編號四十八所示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肆拾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九至編號四十八「所犯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宣告刑。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事 實 一、乙○○自民國88年8月間起,在址設臺南市○○區○○路2段789號1樓之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下稱隆昌公司)受雇擔任會計乙職,從事該公司之收款、記帳等會計事務,即負責為隆昌公司向客戶收取帳款,及將所收取之款項匯入隆昌公司帳戶內,並如實登載所收取之款項金額,以製作收款日報表供隆昌公司查核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於任職期間因操作股票失利亟需款項支應,竟利用其會計職務之便,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財物之概括犯意,自94年1月間某日起至95年6月間某日止即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2「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日期,收取如附 表一編號1至編號12「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支付予隆昌 公司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2「侵占金額」欄所示金額之 帳款後,未將該等帳款存入隆昌公司帳戶內,反旋於上開日期連續將其業務上所管領之上開款項均侵占入己。又乙○○為避免其上開侵占犯行遭隆昌公司發覺,竟即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並據以行使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 12「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日期,違反其上開據實紀錄隆昌公司收入款項之義務,消極隱匿其所收取之上開款項,未登載於隆昌公司之會計記帳軟體內,並據以製作不實之收款日報表供隆昌公司查核,而行使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隆昌公司對於財務管理之正確性。其後乙○○始於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2「嗣後補登帳之日期」欄所示之日期 ,於隆昌公司會計帳目內補行登載上開帳款之收取情形。 ㈡又乙○○食髓知味,竟又另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財物之個別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至編 號48「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日期,收取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 號48「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支付予隆昌公司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8「侵占金額」欄所示金額之帳款後,均未將 之存入隆昌公司帳戶內,旋分別於上開日期,先後將其業務上所管領之上開各款項侵占入己。 ㈢另乙○○為避免其上開侵占犯行遭隆昌公司發覺,復另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並據以行使之個別犯意,先後於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8「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日期,違反其上開據實 紀錄隆昌公司收入款項之義務,消極隱匿其所收取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8「未據實登帳之帳款」欄所示之款項,未 登載於隆昌公司之會計記帳軟體內,並據以製作不實之收款日報表供隆昌公司查核,而分別行使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隆昌公司對於財務管理之正確性。其後乙○○始於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8「嗣後補登帳之日期」欄所 示之日期,於隆昌公司會計帳目內補行登載上開帳款之收取情形。 ㈣乙○○因擔任隆昌公司會計乙職,另負責保管隆昌公司之零用金、單位福利金等款項,其認有機可乘,竟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9月間某日,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將其業務上所管領之上開零用金、單位福利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5,832元侵占入己,旋花用殆盡。嗣於97年10月間,始為隆昌公司經理莊瑞坤發覺上開各情。 二、案經隆昌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乙○○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陳志榮、林桂香於偵查中均指述歷歷(偵㈠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80 號卷第120頁正反面、第129頁,偵㈡卷即同署98年度偵字第13039號卷第5頁、第50頁),復有告訴人隆昌公司之收款日報表、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表、零售出貨單、退貨單、零售請款單、合約請款單、退貨明細表、客訴服務處理表、簽收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零用金報銷清單及單位福利金收支記帳簿影本各1份,與告訴人公司於94年1月至97年10月之收款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偵㈠卷第9至111 頁,偵㈡卷第11至31頁、第37至40頁、第52至63頁、第65至66頁,本院卷第20至29頁、第34至136頁),是被告上開任 意性之自白,經核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為上開事實欄「一、㈠」所述之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第51條第5款、第55條及第56條等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條規定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 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但上開規定所揭示之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是此所指之「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之變更),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第21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意旨參照)。茲就與本件法律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㈠被告為上開事實欄「一、㈠」所述之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之最低額為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以上之規定, 修正公布為罰金之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並以百元 計算之,故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㈡被告為上開事實欄「一、㈠」所述之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原屬牽連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即應數罪併罰,比較修正前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之規定,顯然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重論以一罪,較為有利於被告。 ㈢被告為上開事實欄「一、㈠」所述之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規定,基於概括犯意所觸犯同一罪名之數行為,在法律上評價為一罪,而修正刪除刑法第56條之規定後,該數行為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 ㈣被告為上開事實欄「一、㈠」所述之行為後,業已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並規定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及就分則編各具體條文之制訂或修正時間分別規範不同之罰金刑提高標準,是就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處罰規定者,即有就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惟經比較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結果,二 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 ㈤再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被告 所犯如事實欄「一、㈠」所述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違犯,業如前述,然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㈡」、「一、㈢」、「一、㈣」所述之各罪,則均係在上開法律修正後所為,依上開決議意旨,自仍應就定應執行刑之相關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 定結果,因修正後該條款之規定,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定應執行刑之上限自20年提高為30年,故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㈥經綜合比較上述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仍以舊法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且罰金刑之最低度額及定應執行刑時有期徒刑之上限亦均較新法為低,對被告較為有利,則就被告如上開事實欄「一、㈠」所述之行為,自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55條後段、第56條等規定論罪科 刑,並就被告如上開事實欄「一、㈠」及「一、㈡」、「一、㈢」、「一、㈣」所述各罪,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㈦另被告為上開事實欄「一、㈠」所述之行為後,除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 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亦經修正廢止。依被告行 為時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應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即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依修正後刑法同條項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則改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刑罰法律,當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就被告上開事實欄「一、㈠」所述之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另刑法第74條關於緩刑之規定,亦於被告為上開事實欄「一、㈠」所述之行為後修正施行,而是否適於緩刑,乃以裁判時而非行為時之情形評價,決定判決所處之刑是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是犯罪在新法施行前,裁判在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則應適用新法即現行刑法第74條之規定(95年5月 23日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附 予敘明。 ㈨復按數罪併罰,其中部分之裁判易刑標準係依舊法諭知,另部分依新法諭知者,合併定刑後之易刑標準,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 (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8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規定結果,仍以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規定有利於行為人,既如前述,則本件定應執行刑時,即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亦附此敘明。 四、被告於案發時,係受僱於告訴人公司擔任會計乙職,負有為告訴人公司收款、記帳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基於業務關係為告訴人公司向客戶收取之帳款或為告訴人公司所保管之零用金、單位福利金等款項,自均屬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而被告如上開事實欄「一、㈠」、「一、㈡」及「一、㈣」所述將所收取之帳款或零用金、單位福利金據為己用之行為,係於業務持有中,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上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是核其上開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 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出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若行為人有積極據實登載之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致其內容失真,仍無礙於上開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083號、94年度臺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既有將告訴人公司帳款收入之情形據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會計記帳軟體之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如實登載,並據以製作不實之收款日報表交隆昌公司查核,是核其如上開事實欄「一、㈠」及「一、㈢」所述未據實登載告訴人公司帳款收入情形並製作不實之收款日報表持以行使之行為,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則均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上開事實欄「一、㈠」所述於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2所示犯罪日期先 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屬時間密接,各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如上開事實欄「一、㈠」所述連續業務侵占罪與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被告所為上開如事實欄「一、㈠」所述之連續業務侵占犯行、如事實欄「一、㈡」所述之48次業務侵占犯行、如事實欄「一、㈢」所述之48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如事實欄「一、㈣」所述之業務侵占犯行,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會計乙職,原應謹慎誠實將其為告訴人公司向客戶所收取之帳款存入該公司帳戶,及將該公司之零用金、單位福利金等款項均加以妥善保管,並如實登載其業務上所掌之相關文書,乃竟利用職務之便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復為圖掩飾侵占犯行而違反其據實登載之義務,所為殊屬不該,惟念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犯後復始終坦承犯行,表現悔意,並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願將所侵占之款項返還告訴人公司,有分期清償協議書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49至150頁),態度良好 ,兼衡其犯罪時間之長短、所侵占金額之數目,暨被告之家庭、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宣告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如上開事實欄「一、㈠」所述之連續業務侵占犯行、如上開事實欄「一、㈡」所述於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犯罪時間所為之各次業務侵占犯行,及如上開事實欄「一、㈢」所述於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犯罪時間所為之各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前,所犯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應分別依該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及各依同條例第9條之規定,分別併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95年7月1日修正 施行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於併合處罰之要件,參酌前述新舊法比較之說明,爰併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被告所犯如上開事實欄「一、㈠」所述之連續業務侵占罪,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1罪,且其減刑後之刑度與其另犯之如 上開事實欄「一、㈡」、「一、㈢」、「一、㈣」所述之各罪,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 項之規定,合併定執行刑之結果仍得易科罰金,自應依前述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並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其犯行經發覺後始終坦承不諱,表示悔悟,並業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已賠償其所侵占告訴人公司之部分款項,並願繼續清償其餘款項,而經告訴人公司表示不願再追究之意,有告訴人公司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及分期清償協議書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48至150頁),已能以實際賠償之舉動具體表現其悔意及對告訴 人公司之歉意,應認被告歷此偵、審之刑事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4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 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3條之1第3項,廢止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客戶名稱 │犯罪日期 │侵占金額(單位:新臺幣)│嗣後補登帳之日期 │ ├──┼─────┼───────┼────────────┼─────────┤ │1 │陳志榮 │94年1月間某日 │1,365元 │94年2月15日 │ ├──┼─────┼───────┼────────────┼─────────┤ │2 │李福在 │94年1月21日 │1,050元 │94年1月26日 │ ├──┼─────┼───────┼────────────┼─────────┤ │3 │廖福三 │94年3月14日 │2,339元 │未補登 │ ├──┼─────┼───────┼────────────┼─────────┤ │4 │楊孟樺 │94年6月15日前 │70,217元(起訴書記載為20│94年6月15日 │ │ │ │之6月間某日 │,000元、50,217元2筆金額 │ │ │ │ │ │。) │ │ ├──┼─────┼───────┼────────────┼─────────┤ │5 │許志逸 │94年8月至94年9│72,043元 │94年9月22日 │ │ │ │月22日前某日 ├────────────┤ │ │ │ │ │8,000元 │ │ ├──┼─────┼───────┼────┬───────┼─────────┤ │6 │劉家伶 │95年1月13日 │11,199元│(起訴書合併記│95年2月28日 │ │ │ ├───────┼────┤載為14,093元。│ │ │ │ │95年2月13日 │2,894元 │) │ │ ├──┼─────┼───────┼────┴───────┼─────────┤ │7 │吳庭年 │95年1月16日 │25,445元 │95年1月20日 │ ├──┼─────┼───────┼────────────┼─────────┤ │8 │和億工程行│95年1月20日前 │17,417元 │95年1月20日 │ │ │ │之1月間某日 │ │ │ ├──┼─────┼───────┼────────────┼─────────┤ │9 │彭國瑞 │95年3月14日 │13,000元 │95年3月18日 │ ├──┼─────┼───────┼────────────┼─────────┤ │10 │鼎承建設 │95年3月16日 │29,000元 │未補登 │ ├──┼─────┼───────┼────────────┼─────────┤ │11 │陳瑞榕 │95年3月17日 │12,500元 │95年3月18日 │ ├──┼─────┼───────┼────────────┼─────────┤ │12 │和宜建設有│95年6月間某日 │5,590元(起訴書分列為128│95年7月28日 │ │ │限公司 │ │元、18元及5,444元3筆金額│ │ │ │ │ │。) │ │ ├──┴─────┴───────┴────────────┴─────────┤ │總計金額:272,059元 │ └───────────────────────────────────────┘ 附表二: ┌──┬─────┬───────┬────────┬──────────────┐ │編號│客戶名稱 │犯罪日期 │侵占金額(單位:│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新臺幣) │ │ ├──┼─────┼───────┼────────┼──────────────┤ │1 │嘉豐土木 │95年10月26日 │20,803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 │陳啟隆 │95年11、12月間│144,190元(起訴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某日 │書記載為145,990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元,業經檢察官當│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庭更正。)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 │藍岸室內裝│96年1月17日 │133,923元(起訴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潢工程有限│ │書分列為131,342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公司 │ │元、2,581元2筆金│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額。)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 │立溱工程行│96年2月16日 │20,000元(起訴書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起訴書分列為│分列為10,000元、│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項犯行,惟據 │10,000元2筆金額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卷證資料,王絜│。)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怡係於同日收取├────────┤仟元折算壹日。 │ │ │古庄明 │右列款項,應認│350元 │ │ │ │ │其係以一行為同│ │ │ │ │ │時侵占右列款項│ │ │ │ │ │。) │ │ │ ├──┼─────┼───────┼────────┼──────────────┤ │5 │日東昇建設│96年2月間某日 │6,00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興業有限公│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司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6 │陳川霖 │96年3月31日 │4,70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7 │林信賢 │96年4月12日 │16,501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8 │吳明鴻 │96年4月18日 │19,201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9 │劉燕豪 │96年4月28日 │35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廖小姐 │96年5月間某日 │20,001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何富雄 │96年5月4日 │13,201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李宗富 │96年5月14日 │41,255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張天祿 │96年5月30日 │48,901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邱裕中 │96年6月14日前 │5,862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之6月間某日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晉豐建材有│96年7月9日 │945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限公司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 │江龍洲 │96年7月27日 │20,116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7 │徐惠鈴 │96年7月30日 │4,773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8 │郭政榮 │96年7月31日 │14,77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9 │王先生 │96年8月21日 │9,759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 │大囍田建設│96年8月27日 │10,756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有限公司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 │張先生 │96年8月30日 │9,759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起訴書分列為│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項犯行,惟據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卷證資料,王絜│ │ │ │ ├─────┤怡係於同日收取├────────┤ │ │ │陳先生 │右列款項,應認│9,759元 │ │ │ │ │其係以一行為同│ │ │ │ │ │時侵占右列款項│ │ │ │ │ │。) │ │ │ ├──┼─────┼───────┼────────┼──────────────┤ │22 │郁邦建設 │96年9月間某日 │51,847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 │郁邦建設 │96年9月21日 │59,00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4 │函柔美容院│96年9月28日 │3,00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 │華貴建設有│96年10月17日 │8,50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限公司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6 │許嘉言 │96年11月15日 │35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7 │吉祥發建設│96年11月28日 │18,87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股份有限公│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司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 │曾先生 │97年1月17日 │69,239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起訴書分列為│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項犯行,惟據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卷證資料,王絜│ │ │ │ ├─────┤怡係於同日收取├────────┤ │ │ │黃民福 │右列款項,應認│65,490元 │ │ │ │ │其係以一行為同│ │ │ │ │ │時侵占右列款項│ │ │ │ │ │。) │ │ │ ├──┼─────┼───────┼────────┼──────────────┤ │29 │蔡進良 │97年3月25日 │35,089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0 │葉宜南 │97年3月28日 │19,80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 │吳淑惠 │97年5月30日 │35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2 │朱麗潓 │97年7月18日 │35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3 │魏蘭青 │97年9月2日 │3,00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4 │陳志榮 │97年9月4日 │32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5 │王小姐 │97年9月5日 │3,78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6 │許展菖 │97年9月8日 │1,20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7 │豪諾電子企│97年9月9日 │40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業股份有限│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公司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8 │黃民福 │97年9月11日 │16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9 │郭志仰 │97年9月15日 │4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0 │蔡惠芳 │97年9月16日 │9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1 │弘晨開發建│97年9月17日 │1,00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設股份有限│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公司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2 │許慧玲 │97年9月19日 │4,52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起訴書分列為│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項犯行,惟據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卷證資料,王絜│ │ │ │ ├─────┤怡係於同日收取├────────┤ │ │ │邱詩秦 │右列款項,應認│600元 │ │ │ │ │其係以一行為同│ │ │ │ │ │時侵占右列款項│ │ │ │ │ │。) │ │ │ ├──┼─────┼───────┼────────┼──────────────┤ │43 │王錫山 │97年9月20日 │35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4 │邱漢清 │97年9月22日 │70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5 │傅仰明 │97年9月26日 │40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6 │黃詩修 │97年9月29日 │13,301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起訴書分列為│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項犯行,惟據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卷證資料,王絜├────────┤ │ │ │嚴小姐 │怡係於同日收取│34,751元 │ │ │ │ │右列款項,應認│ │ │ │ │ │其係以一行為同│ │ │ │ │ │時侵占右列款項│ │ │ │ │ │。) │ │ │ ├──┼─────┼───────┼────────┼──────────────┤ │47 │郭泰葑 │97年10月1日 │2,75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8 │大囍田建設│97年10月3日 │8,640元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有限公司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總計金額:983,474元 │ └────────────────────────────────────────┘ 附表三: ┌──┬──────┬────────┬──────┬──────────────┐ │編號│犯罪日期 │未據實登帳之帳款│嗣後補登帳之│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含客戶名稱及款│日期 │ │ │ │ │項金額,金額單位│ │ │ │ │ │:新臺幣) │ │ │ ├──┼──────┼────────┼──────┼──────────────┤ │1 │95年10月26日│嘉豐土木20,803元│95年10月27日│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95年11、12月│陳啟隆144,190元 │96年1月9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間某日 │(起訴書記載為14│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5,990元,業經檢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察官當庭更正。)│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96年1月17日 │藍岸室內裝潢工程│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有限公司133,923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元(起訴書分列為│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1,342元、2,581│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元2筆金額。)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96年2月16日 │立溱工程行20,000│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元(起訴書分列為 │(古庄明部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10,000元、10,000│未補登)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元2筆金額。), │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及古庄明35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96年2月間某 │日東昇建設興業有│96年3月31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日 │限公司6,0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96年3月31日 │陳川霖4,700元 │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96年4月12日 │林信賢16,501元 │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96年4月18日 │吳明鴻19,201元 │96年4月19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96年4月28日 │劉燕豪350元 │未補登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 │96年5月間某 │廖小姐20,001元 │96年6月14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日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 │96年5月4日 │何富雄13,201元 │96年5月10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 │96年5月14日 │李宗富41,255元 │96年5月17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3 │96年5月30日 │張天祿48,901元 │96年6月5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 │96年6月14日 │邱裕中5,862元 │96年6月14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前之6月間某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日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5 │96年7月9日 │晉豐建材有限公司│96年8月1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945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6 │96年7月27日 │江龍洲20,116元 │96年8月4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7 │96年7月30日 │徐惠鈴4,773元 │96年8月1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8 │96年7月31日 │郭政榮14,770元 │96年8月1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9 │96年8月21日 │王先生9,759元 │96年9月4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0 │96年8月27日 │大囍田建設有限公│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司10,756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1 │96年8月30日 │張先生9,759元, │96年9月4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及陳先生9,759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2 │96年9月間某 │郁邦建設51,847元│96年10月12日│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日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3 │96年9月21日 │郁邦建設59,000元│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4 │96年9月28日 │函柔美容院3,000 │未補登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5 │96年10月17日│華貴建設有限公司│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8,5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6 │96年11月15日│許嘉言350元 │未補登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7 │96年11月28日│吉祥發建設股份有│96年11月29日│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限公司18,87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8 │97年1月17日 │曾先生69,239元,│97年1月22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及黃民福65,490元│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9 │97年3月25日 │蔡進良35,089元 │97年3月29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0 │97年3月28日 │葉宜南19,800元 │97年3月29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1 │97年5月30日 │吳淑惠350元 │未補登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2 │97年7月18日 │朱麗潓350元 │未補登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3 │97年9月2日 │魏蘭青3,000元 │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4 │97年9月4日 │陳志榮32元 │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5 │97年9月5日 │王小姐3,780元 │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6 │97年9月8日 │許展菖1,200元 │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7 │97年9月9日 │豪諾電子企業股份│97年9月10日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有限公司4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8 │97年9月11日 │黃民福160元 │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9 │97年9月15日 │郭志仰40元 │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0 │97年9月16日 │蔡惠芳90元 │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1 │97年9月17日 │弘晨開發建設股份│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有限公司1,0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2 │97年9月19日 │許慧玲4,520元, │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及邱詩秦60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3 │97年9月20日 │王錫山350元 │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4 │97年9月22日 │邱漢清700元 │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5 │97年9月26日 │傅仰明400元 │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6 │97年9月29日 │黃詩修13,301元,│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及嚴小姐34,751元│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7 │97年10月1日 │郭泰葑2,750元 │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8 │97年10月3日 │大囍田建設有限公│不詳日期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司8,640元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