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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 被告
    宏運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陳木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7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麗卿 被   告 陳木全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宏運營造有限公司之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陳木全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 罪 事 實 一、陳木全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4年度嘉簡字第1191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94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 二、宏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運公司)之負責人登記為陳麗卿,惟宏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業執行者為陳木全(陳麗卿之兄長);陳福慶(為「丁丁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份另經緩起訴處分)係『預拌混凝土』業者,因業務關係而持有宏運公司之公司證照、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即大、小章,並交由會計胡莉茗保管。緣江文俊(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份另經本院以99年度1068號、99年度簡字第2490號判決)以建毅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毅公司,江文俊為建毅公司之負責人)名義,於96年至97年間,向「臺南縣楠西鄉公所」投標承攬附表所示之公共工程案件時,因恐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將導致流標,為確保招標機關能 順利開標、決標,並使建毅公司能順利標得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案件,陳木全乃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同意並容許江文俊透過陳福慶、胡莉茗,借用宏運公司之名義,由胡莉茗代為填寫標單參加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案投標(進行陪標)。三、案經臺南縣政府告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供述證據,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公訴人及被告等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宏運公司之代表人陳麗卿及被告陳木全固不否認宏運公司參與附表所示之各項招標工程,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被告宏運公司之代表人陳麗卿辯稱:伊是掛名負責人,實際上伊並不清楚云云;被告陳木全則辯稱:當初是江文俊騙伊要合夥標工程,伊並不知道江文俊是建毅公司負責人,後來伊怕江文俊拿公司的大、小章亂標工程,所以將公司大、小章改交給胡莉茗保管云云。 二、經查,宏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陳麗卿,被告陳木全則上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參與宏運公司於附表所示之工程競標,且附表所示之工程均由建毅公司標得附表所示之各項工程之事實,業據被告等供承不諱,復有宏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營造事業登記證書、投標信封、建毅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業資料查詢,及臺南縣楠西鄉公所99年11月12日所行字第0990012556號函及檢附之工程廠商投標相關資料等件,在卷足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堪件為真實。 三、被告陳木全雖辯稱:附表所示各項工程,伊均不知悉,當初是江文俊騙伊要合夥標工程,伊並不知道江文俊是建毅公司負責人,後來伊怕江文俊拿公司的大、小章亂標工程,所以將公司大、小章改交給胡莉茗保管云云。查: ⑴被告於偵查中即供稱:「(問:建毅營造你有無聽過?)知道,我只知道老闆叫「俊仔」,是男生」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4410號卷第209頁),參核證人江文俊於偵查中即結證 稱:「宏運營造公司原負責人是陳木全,當初是陳木全把公司執照放在陳福慶那裡,由陳福慶提供該公司證照由胡莉茗填寫標單陪標,【這事陳木全都知道,陳木全也同意這樣作】」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1300號偵卷第45頁);復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其與被告陳木全均在丁丁預拌混凝土公司購買混凝土,雙方因而結識,其原以無營造公司牌照為由,邀被告陳木全合夥標工程,後來被告陳木全發現其擁有公司牌照後,則經被告陳木全同意,將宏運公司大、小章改交由胡莉茗保管等語(見本院卷第56、57頁),足見被告陳木全將宏運公司之大、小章交付胡莉茗時,業已知悉江文俊另經營建毅公司,且無意再與江文俊共同投標承攬工程。是被告陳木全辯稱並不知悉,江文俊為建毅公司之負責人,及為與江文俊合夥投標工程,因而將宏運公司大、小章交由證人胡莉茗保管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次查,依證人胡莉茗於偵查中結證稱:「一開始陳木全曾有投標幾件楠西鄉公所工程,當時陳福慶曾交待我幫陳木全處理投標文件,但後來陳木全就沒有再主動與我聯絡投標的事,都是建毅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江文俊直接找我幫忙寫宏運公司的投標文件給他使用。…我認為陳木全應該知情,因為我幫江文俊製作宏運公司投標文件,如果需要新的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時,我都是直接找陳木全太太要,她都不 會有意見,而是請會計師直接傳真給我。」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4410號卷第300頁),佐以宏運公司參與附表所示工 程投標檢附資料中確含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即401表),此有臺南縣楠西鄉公所99年11月12日函 暨檢附表所示19件工程廠商投標資料在卷可參,足見宏運公司參與投標附表所示之工程,被告陳木全均應知悉並同意,否則自無提供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予證人胡莉茗之必要。 ⑶至於被告辯稱,係伊與江文俊合夥投標工程,因不信賴江文俊,而將宏運公司大、小章改交付胡莉茗云云。然查,公司與他人合作承攬工程,為爭取公司之利益,並避免糾紛,應慎選合作對象,且事先瞭解工程欲投標工程相關細節,仔細評估得否獲利等情。本件被告陳木全既然對合夥對象江文俊有所質疑及不信賴感,雙方互信基礎產生動搖,而依先前合作經驗,江文俊亦未能標得任何工程,為宏運公司獲取利益,衡情被告陳木全實無為強求持續與江文俊之合夥關係,而將宏運公司大、小章改委由第三人保管之理。足徵被告陳木全辯稱,渠等為與江文俊合夥標工程,又怕江文俊拿宏運公司的大、小章亂標工程,所以將公司大、小章改交給胡莉茗保管云云,實與商業交易常情有違,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再者,被告陳木全對證人胡莉茗以宏運公司名義投標工程施作地點、施作內容、投標金額相關細節,並未詳加詢問,即率予協助提供參與附表所示工程投標所需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益徵被告陳木全並無實際承攬附表所示工程之意願,而僅係同意並容許他人使用宏運公司名義,進行陪標。 四、綜上各情相互勾稽,被告陳木全所辯均不合於商業交易常情及經驗法則,且其前後所述不無齟齬之處,顯均係臨訟飾卸之詞,洵無可採。又被告陳木全為被告宏運公司實際業務之負責人,其因執行業務需容許他人使用宏運公司名義,進行工程陪標。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核被告陳木全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另被告宏運公司,因被告陳木全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是被告宏運公司,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論處罰金(被告陳木全部分則無庸再依同法第92條前段論處,起訴書以被告陳木全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罪嫌,應依同法第92條前段處斷,容有錯誤,併此敘明。)。又上揭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5項之罪,乃係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 立之犯罪,屬共犯學理上「必要共犯」中之「聚合犯」,即指由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且上揭政府採購法已有依參與犯罪者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自無庸再適用刑法總則第28條共犯之規定,附此敘明(此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被 告陳木全及其實際經營之被告宏運公司,雖先後多次參與附表所示之工程陪標,惟其等所侵害者為同一社會法益,且均以同一模式接續為之,顯係本於單一之犯意,自均應僅論以單純一罪,公訴人以所犯時間同一者為一罪,時間不同者為數罪,自屬無據。又被告等所為,既屬單純一罪,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工程中決標之日期縱有在96年4月24日 之前,亦無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餘地,亦附此敘明。又被告陳木全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及刑之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 明,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陳木全之素行非佳,犯後卸責飾詞否認犯行,而渠等容許他人借用宏運公司之名義參與陪標之犯行,足以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並使政府採購法欲規範之經由公平競價制度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形同虛設,惟念其智識程度非高、以務農為本業、犯罪目的、手段、生活暨經濟等一切情狀,及被告宏運公司營業狀況與代表人及被告陳木全實際營運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第92條,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編號│決標日期│採購工程名稱 │得標廠商│參與陪標廠商 │ ├──┼────┼────────┼────┼─────────┤ │ 一 │96.04.24│密枝大井農路改善│建毅營造│1.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工程 │有限公司│2.高華土木包工業 │ ├──┼────┼────────┼────┼─────────┤ │ 二 │96.04.24│東勢山埤等農路改│建毅營造│1.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善工程 │有限公司│2.高華土木包工業 │ ├──┼────┼────────┼────┼─────────┤ │ 三 │96.04.24│照興村濺尿環境綠│建毅營造│1.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美化工程 │有限公司│2.高華土木包工業 │ ├──┼────┼────────┼────┼─────────┤ │ 四 │96.06.12│楠西鄉油車部落排│建毅營造│1.佑吉營造有限公司│ │ │ │水改善工程 │有限公司│2.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五 │96.09.28│鹿田村村里排水改│建毅營造│1.佑吉營造有限公司│ │ │ │善工程 │有限公司│2.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六 │96.10.16│照興賤尿村里道路│建毅營造│1.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排水改善工程 │有限公司│2.盛祥營造有限公司│ ├──┼────┼────────┼────┼─────────┤ │ 七 │96.11.15│龜丹草籽嶺農路災│建毅營造│1.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修工程 │有限公司│2.瀚暉營造有限公司│ ├──┼────┼────────┼────┼─────────┤ │ 八 │96.12.25│灣丘北勢科農路改│建毅營造│1.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善工程 │有限公司│2.佑吉營造有限公司│ ├──┼────┼────────┼────┼─────────┤ │ 九 │96.12.31│密枝村王萊山、坑│建毅營造│1.盛祥營造有限公司│ │ │ │仔內、草坪等農路│有限公司│2.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災修復建工程 │ │3.佑吉營造有限公司│ ├──┼────┼────────┼────┼─────────┤ │ 十 │97.01.29│枋仔湖鹽水溪野溪│建毅營造│1.高華土木包工業 │ │ │ │災修復建工程 │有限公司│2.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十一│97.02.13│湖桶野溪災修工程│建毅營造│1.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2.盛祥營造有限公司│ ├──┼────┼────────┼────┼─────────┤ │十二│97.02.13│龜丹枋仔湖野溪災│建毅營造│1.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修復建工程 │有限公司│2.盛祥營造有限公司│ ├──┼────┼────────┼────┼─────────┤ │十三│97.02.13│照豐產業道路復建│建毅營造│1.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工程〈二〉 │有限公司│2.盛祥營造有限公司│ ├──┼────┼────────┼────┼─────────┤ │十四│97.02.13│密枝台三線支線野│建毅營造│1.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溪復建工程 │有限公司│2.盛祥營造有限公司│ ├──┼────┼────────┼────┼─────────┤ │十五│97.02.13│北勢科野溪災修復│建毅營造│1.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建工程 │有限公司│2.盛祥營造有限公司│ ├──┼────┼────────┼────┼─────────┤ │十六│97.03.11│楠西鄉南191線 │建毅營造│1.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2K+400道路復建工│有限公司│2.瀚暉營造有限公司│ │ │ │程(勢坑高分49) │ │ │ ├──┼────┼────────┼────┼─────────┤ │十七│97.03.11│密枝檨仔坑農路災│建毅營造│1.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修復建工程 │有限公司│2.瀚暉營造有限公司│ ├──┼────┼────────┼────┼─────────┤ │十八│97.05.14│灣丘村出水等農路│建毅營造│1.盛祥營造有限公司│ │ │ │改善工程 │有限公司│2.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十九│97.05.14│密枝風窗、照興山│建毅營造│1.盛祥營造有限公司│ │ │ │仔頂等農路改善工│有限公司│2.宏運營造有限公司│ │ │ │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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