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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6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06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
    被      告  甲○○(本院按年籍資料省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12月8日釋放,並
    於同年月13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2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竟猶不知悔改,復於5年內之99年2月3日24時許,在臺南縣
    永康市○○路48巷34號,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
    同年月5日14時20分許,經警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之被告甲○○對於上開犯行已坦承不諱,復有長榮大學出
    具之尿液檢驗報告、採尿同意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檢察官  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6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