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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蘇碧珠

  • 被告
    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1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營偵字第1076號、97年度偵字第2295、2941、2942、4742、4743、11240 、11241 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12387 、12397 、12398 、12399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六至七、九至十六、十八、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至四十一、附表二編號一、五至九、附表三編號三、十七、二十二、附表四編號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二、三十九至一百一十、附表六編號7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十八至十九、附表四編號十、二十三至三十八、附表六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六至七、九至十六、十八、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至四十一、附表二編號一、五至九、附表三編號三、十七至十九、二十二、附表四編號一至一百一十、附表六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係經營地下酒廠之江昌隆所僱用之員工,渠等均明知「麥卡倫」、「約翰走路」、「威雀」、「軒尼詩」、「皇家禮炮」、「馬諦氏」、「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酒公司及圖(二)」、「金門高梁酒」、「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 及圖」等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由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法國軒尼詩公司、英商起瓦士兄弟(美國)有限公司、優顯赫有限公司、金酒公司等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前揭商標專用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詎乙○○竟與江昌隆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自95年4 月間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至7 萬元不等之代價,受僱於江昌隆,並以江昌隆所購買調配酒類所需之低年份劣質原酒、未變性酒精、酒母、威士忌香料等物;及向他人購置噴字機、輸送帶、風壓器、封瓶器、手提熱風機、熱熔槍、輸送鐵軌、砂輪機、酒精濃度測量計等製酒工具;並以江昌隆向他人取得不詳人偽刻之金酒公司圓戳章11只;及由吳水旺提供自酒店或資源回收場回收為前開商標專用權人製造之同酒類空玻璃瓶、瓶蓋;復由吳水旺、江明雪、陳連旺、江德、葉鴻炳旺分別提供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仿印之酒類前後標籤、紙箱、外盒;而以江昌隆所承租桃園縣平鎮市○○路271 之16、17號為製酒工廠,共同在上開製酒工廠,利用劣質原酒、威士忌香料、未變性酒精、酒母、水等原料,以不同種類比例調兌混充前開高價威士忌酒或高梁酒,再將調兌之偽酒裝填入與前開商標專用權人相同樣式製造之酒類空玻璃瓶內,黏貼上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仿印之商標前後標籤,並將仿冒製造完成之酒類封瓶後,以外盒、紙箱包裝,總計製造仿冒偽酒「約翰走路」黑牌12年威士忌約50箱、綠牌15年約50箱、藍牌35年約10箱(每箱6瓶)、「馬諦氏」威士忌約15箱,「金門高粱酒」58 度1000cc約80 箱(每箱6瓶)、750cc約6百箱、600cc約300箱、300cc 約4 百多箱(1箱24瓶)、38度750cc 約80 幾箱、600cc約60 箱,迨上開仿冒偽酒製造完成,再伺機以「金門高梁酒」每瓶750cc230至270 元、600cc170至200 元、300cc105至110元,及仿「約翰走路」黑牌12年每瓶350元、綠牌15年每瓶430 元、藍牌35年每瓶2 千元,仿「麥卡倫」每瓶500至600元、仿「馬諦氏」每瓶300 元之價格,將上開仿冒商標、虛偽標記之酒類,販賣予知情之吳水旺或陳信龍等經銷商,再轉賣至全國各地區予不知情之消費大眾牟利。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犯罪地,解釋上包括犯罪行為地及結果發生地,是無論犯罪之行為地或結果之發生地法院,均對於犯罪有管轄權;又按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情形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情形,並不以判決結果認定為共犯者為限,祇須從偵查結果,形式上認係具有廣義共犯關係,亦即具有共同正犯、教唆與被教唆關係及正犯與幫助之犯罪關係者,均屬相牽連之案件,又相牽連案件中,如有固有管轄權者已先起訴,另相牽連之他案件,因得合併由已先起訴之法院管轄,該法院即因而取得相牽連他案件之管轄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42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乙○○之住、居所,雖係在臺北地區,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惟同案被告陳信龍住所為臺南市○○區○○路4 段197 巷49弄12號,本院對被告陳信龍具有管轄權,而依起訴書犯罪事實七所載,本件被告乙○○與同案被告江昌隆、陳信龍間,就販賣仿冒偽酒間具共同正犯關係,亦即其間具有相牽連案件關係,是具固有管轄權之被告陳信龍既經起訴於本院,則本院對具相牽連關係之被告江昌隆、乙○○,自亦具有管轄權,應可認定。 三、前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憑佐: 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江昌隆、江德旺、江明雪、吳水旺、陳連旺、陳信龍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詹富雄、黎煥凱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高淑鈴於警詢中之證述。 ㈤、告訴代理人丙○○、陳啟明、己○○、戊○○、董皓雲律師、周金城律師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㈥、告訴代理人丁○○於偵查中之指述。 ㈦、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之「約翰走路」洋酒之商標註冊證影本1 份。 ㈧、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之「威雀」洋酒之商標註冊證影本1 份。 ㈨、優顯赫有限公司之「馬諦氏」洋酒之商標註冊證影本1 份。㈩、法國軒尼詩公司之「軒尼詩」洋酒之商標註冊證影本1 份。、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門高粱酒」、「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酒公司及圖〈二〉、「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 及圖」等商標註冊證影本、貨品銷售日報表各1 分。 、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書2 份。 、法國軒尼詩公司陳報狀1份暨隨狀檢附之鑑定證明書2份。 、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陳報狀1 份暨隨狀檢附之原廠鑑定報告2 份。 、巴拿馬商帝亞吉歐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00000000(汯)函字第2008-05-2 號函(檢附委託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鑑定之化驗報告書7 份)。 、優勢統合國際有限公司97年6 月9 日函(檢附委託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鑑定之化驗報告書1 份)。 、鴻泰倉儲南東路房租明細、租金收取紀錄各1 份及房屋租賃契約書2 份。 、相場照片。 、本院97年1 月16日聲監續字第5 號、97年1 月17日聲監字第34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譯文。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11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10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15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桃園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江昌隆、詹富雄自願接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17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六所示之物)。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文書為意思表示之方法,文書既在表示一定之意思,自須以一定之方法表現,使人類之感官能知悉之,否則不符文書之涵義,其表現方法通常不外為文字、象形(即圖畫或圖樣)或符號,並附著於一定媒介之上;而刑法上所稱之文書,限於足以表彰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證明,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又偽造文書罪所保護者,為基於法律關係而製作之文書,亦即表彰某一法律關係、某一法律事實或達成某一法律目的而製作之文書,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及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應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均以文書論。查本件被告製作仿冒他人之假酒時,其所偽造貼於酒瓶上之標籤,均虛偽標示原產地、製造商及進口商等資訊,堪認前揭標示均足以表示該等酒品由該等公司所授權製造,而為該等公司出品用意之證明,核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之準文書。 ㈡、復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利益,凡行為人提出偽造之(準)私文書,充作真正之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足成罪,至其行使之目的究否已達,則非所問。又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其行使之時間,與相對人認識文書內容之時間,亦非必須一致。從而,行為人提出偽造之(準)私文書,以偽作真,對文書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自不以明示之方法為限,亦不以行為人當面直接就文書內容有所主張使相對人認識為必要,祇要將該以偽作真之文書置於可得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行為人主觀上既已認識相對人足以認為其對該文書權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本意,即已屬對該文書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 ㈢、又按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有關之物件,或……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該條之規定意旨僅係就商標之使用,必須有行銷之主觀目的加以定義,商標之使用為客觀之行為,行銷目的為主觀上認知,尚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使用行為」涵括「販賣行為」之依據,倘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後,另有販賣該商品之行為,在法律上為二個不同之行為,應分別構成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罪,及同法第82條明知為上揭商品而販賣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84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與同案被告江昌隆係將製造完成之仿冒偽酒,販售予知情之經銷商吳水旺、陳信龍等人,是經銷商吳水旺、陳信龍等人既均知悉所買受者為仿冒偽酒,被告及同案被告江昌良隆等人自無使用詐術之行為,經銷商吳水旺、陳信龍等人自亦無陷於錯誤之可言,而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被告及同案被告江昌隆等人雖有偽造文書之情事,然其等既係持以販售知情之吳水旺等人,顯見被告及同案被告江昌隆等人並無將該等文書充作真正之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亦無疑義。是上開公訴意旨,容有誤會,且蒞庭檢察官亦當庭更正論罪法條在卷可參,本院自應依法審理,而無庸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及同案被告江昌隆、江明雪、陳連旺、江德旺、葉鴻炳間,就上開製造仿冒偽酒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反覆、持續製造仿冒偽酒以販賣,既屬營利行為,且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而未曾間斷,是此製造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當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只各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1 罪。被告乙○○以1 個製造仿冒商標商品以販賣之行為,同時侵害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優顯赫有限公司、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法國軒尼詩公司、金酒公司、英商起瓦士兄弟(美國)有限公司之商標專用權,並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均屬一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論以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各一罪。被告乙○○以一製造仿冒偽酒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乙○○以1販賣仿冒偽酒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乙○○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乙○○為圖私利,竟未經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調製仿冒各該知名酒廠之各種酒類俾販賣牟利,所為實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並危害人民之權益,自應予相當之非難,惟衡酌被告乙○○係受僱於人,領取工資,於本案尚非屬主要角色,且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查,被告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以致犯罪,且犯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參酌檢察官亦為緩刑宣告之求刑,是認對被告乙○○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 萬元。 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 至7 、9 至16、18、20至22、24至41、附表二編號1 、5 至9 、附表三編號3 、17、22、附表四編號1 至9 、11至22、39至110 、附表六編號7 所示之物,分別係同案被告江昌隆、江明雪、葉鴻炳所有之物,供其等與被告、陳連旺、江德旺、吳水旺共同犯製造仿冒偽酒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及附表四編號74所示之金酒公司圓戳章共11只,係同案被告江昌隆向他人所取得之偽造印章,供被告與同案被告江昌隆、江明雪、陳連旺、江德旺、葉鴻炳犯製造仿冒偽酒所用之物,因均屬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至19、附表四編號10、23至38、附表六編號1至6所示之物,係被告與同案被告江昌隆共同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均沒收。至另扣案附表五所示之物,核非供其犯製造、販賣仿冒偽酒所用之物,自均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0 條、第255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 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臺北縣板橋市○○路269巷19號1樓(被告江明雪印刷工廠)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日誌手冊【1本】 │ │ ├──┼───────────────┼────────┤ │ 02 │記事簿【1本】 │ │ ├──┼───────────────┼────────┤ │ 03 │訂單合信封【2張】 │ │ ├──┼───────────────┼────────┤ │ 04 │江明雪、陳連旺等名片含收據【3 │ │ │ │張】 │ │ ├──┼───────────────┼────────┤ │ 05 │金金旺有限公司收據【2本】 │ │ ├──┼───────────────┼────────┤ │ 06 │打模試印紙【1張】 │ │ ├──┼───────────────┼────────┤ │ 07 │標楷體日期印刷鋼板【1塊】 │ │ ├──┼───────────────┼────────┤ │ 08 │上源製版行收據【9張】 │ │ ├──┼───────────────┼────────┤ │ 09 │58°金門高梁真標籤【1張】 │ │ ├──┼───────────────┼────────┤ │ 10 │金門高梁塑膠鋼模【18塊】 │ │ ├──┼───────────────┼────────┤ │ 11 │金門高梁底片【13塊】 │ │ ├──┼───────────────┼────────┤ │ 12 │金門高梁38°平面標籤300cc 【1 │ │ │ │疊】 │ │ ├──┼───────────────┼────────┤ │ 13 │金門高梁塑膠鋼模含收據【2張】 │ │ ├──┼───────────────┼────────┤ │ 14 │金門高粱商標半成品【19張】 │ │ ├──┼───────────────┼────────┤ │ 15 │印刷底片【6張】 │ │ ├──┼───────────────┼────────┤ │ 16 │金門高梁浮印半成品【1疊】 │ │ ├──┼───────────────┼────────┤ │ 17 │支票【2張】 │ │ ├──┼───────────────┼────────┤ │ 18 │數字鋼模【5具】 │ │ ├──┼───────────────┼────────┤ │ 19 │印章【2顆】 │已領回 │ ├──┼───────────────┼────────┤ │ 20 │金門高粱標籤半成品及塑膠模【1 │ │ │ │袋】 │ │ ├──┼───────────────┼────────┤ │ 21 │日期試印紙【7張】 │ │ ├──┼───────────────┼────────┤ │ 22 │金門高梁鋼模【34塊】 │ │ ├──┼───────────────┼────────┤ │ 23 │金金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2 張│ │ │ │】 │ │ ├──┼───────────────┼────────┤ │ 24 │HENNESSY 印刷鋼模【2片】 │ │ ├──┼───────────────┼────────┤ │ 25 │序號、日期印刷模板【27顆】 │ │ ├──┼───────────────┼────────┤ │ 26 │MARTELL 塑膠字版【8片】 │ │ ├──┼───────────────┼────────┤ │ 27 │MARTELL 打印金箔【2張】 │ │ ├──┼───────────────┼────────┤ │ 28 │MARTELL 鋼板【3塊】 │ │ ├──┼───────────────┼────────┤ │ 29 │紀念酒標籤貼紙【2疊】 │ │ ├──┼───────────────┼────────┤ │ 30 │58°金門高梁750cc標籤【1張】 │約120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31 │5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 │約130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32 │58°金門高梁300cc標籤【1張】 │約110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33 │38°金門高梁750cc標籤【1張】 │約100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34 │3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 │約130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35 │3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 │約8500張,取樣1 │ │ │ │張其餘交由臺北縣│ │ │ │政府財政局菸酒金│ │ │ │融課保管 │ ├──┼───────────────┼────────┤ │ 36 │5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 │約105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37 │金門紀念酒【1張】 │約9000張,取樣1 │ │ │ │張其餘交由臺北縣│ │ │ │政府財政局菸酒金│ │ │ │融課保管 │ ├──┼───────────────┼────────┤ │ 38 │38°金門高梁300cc 標籤【1 張】│約220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39 │HENNESSY 貼紙標籤【1張】 │約6000張,取樣1 │ │ │ │張其餘交由臺北縣│ │ │ │政府財政局菸酒金│ │ │ │融課保管 │ ├──┼───────────────┼────────┤ │ 40 │MARTELL 貼紙標籤【1張】 │約216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41 │58°金門高梁凸版標籤(未裁)【│約16800 張,取樣│ │ │1張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附表二: 臺北縣板橋市○○街6巷6號1樓(被告葉鴻炳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特選58°金門高梁酒標籤(90、94│ │ │ │週年)【2張】 │ │ ├──┼───────────────┼────────┤ │ 02 │記事簿【1本】 │ │ ├──┼───────────────┼────────┤ │ 03 │帳單【1本】 │ │ ├──┼───────────────┼────────┤ │ 04 │電話帳單【1張】 │ │ ├──┼───────────────┼────────┤ │ 05 │高梁酒PS版【13片】 │ │ ├──┼───────────────┼────────┤ │ 06 │特選金門高梁酒94年端午節專用酒│ │ │ │標籤【1張】 │ │ ├──┼───────────────┼────────┤ │ 07 │金門高梁酒58°標籤成品【2 棧板│ │ │ │】 │ │ ├──┼───────────────┼────────┤ │ 08 │金門高梁酒38°標籤成品【1 棧板│ │ │ │】 │ │ ├──┼───────────────┼────────┤ │ 09 │金門高梁酒38°標籤半成品【1 棧│ │ │ │板】 │ │ └──┴───────────────┴────────┘ 附表三: 臺北縣樹林市○○街○段1巷8弄4號5樓(被告江昌隆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成大酒廠信封及送貨單【2張】 │ │ ├──┼───────────────┼────────┤ │ 02 │華南銀行存款憑條【2張】 │ │ ├──┼───────────────┼────────┤ │ 03 │金門高梁酒商標標籤【4張】 │ │ ├──┼───────────────┼────────┤ │ 04 │大榮汽車貨運送貨單【6張】 │ │ ├──┼───────────────┼────────┤ │ 05 │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估價單【19張│ │ │ │】 │ │ ├──┼───────────────┼────────┤ │ 06 │支票AA0000000、AA0000000、AH00│ │ │ │85854、FA0000000、FA520658、AA│ │ │ │0000000、CF0000000、AH0000000 │ │ │ │【9張】 │ │ ├──┼───────────────┼────────┤ │ 07 │估價單【24張】 │ │ ├──┼───────────────┼────────┤ │ 08 │雜記紙【3張】 │ │ ├──┼───────────────┼────────┤ │ 09 │筆記本【1本】 │ │ ├──┼───────────────┼────────┤ │ 10 │高淑鈴中國信託、華南銀行存摺【│ │ │ │13本 】 │ │ ├──┼───────────────┼────────┤ │ 11 │江昌隆郵局存摺、華南銀行存摺【│ │ │ │4本】 │ │ ├──┼───────────────┼────────┤ │ 12 │支票存根【7本】 │ │ ├──┼───────────────┼────────┤ │ 13 │筆記本【1本】 │ │ ├──┼───────────────┼────────┤ │ 14 │遙控器【2個】 │ │ ├──┼───────────────┼────────┤ │ 15 │電腦主機【1台】 │ │ ├──┼───────────────┼────────┤ │ 16 │電腦主機【1台】 │ │ ├──┼───────────────┼────────┤ │ 17 │金酒公司圓戳章【1只】 │ │ ├──┼───────────────┼────────┤ │ 18 │38°金門高梁酒【3 箱、共72瓶】│每箱24瓶 │ ├──┼───────────────┼────────┤ │ 19 │58°金門高梁酒【12箱、共144 瓶│每箱12瓶 │ │ │】 │ │ ├──┼───────────────┼────────┤ │ 20 │大榮貨運送貨單【4張】 │ │ ├──┼───────────────┼────────┤ │ 21 │恆發菸酒飲料公司銷貨單【1張】 │ │ ├──┼───────────────┼────────┤ │ 22 │金門高梁瓶蓋【2個】 │ │ ├──┼───────────────┼────────┤ │ 23 │傳真單【1張】 │ │ ├──┼───────────────┼────────┤ │ 24 │大榮汽車貨運送貨單【2張】 │ │ ├──┼───────────────┼────────┤ │ 25 │匯款單【5張】 │ │ ├──┼───────────────┼────────┤ │ 26 │雜記紙【3張】 │ │ └──┴───────────────┴────────┘ 附表四: 桃園縣平鎮市○○路271 之16、17號(被告江昌隆製造假酒工 廠)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約翰走路750cc空瓶【13箱】 │除編號75、76、77│ ├──┼───────────────┤、91及取樣部份送│ │ 02 │金門高梁空瓶750cc【2箱】 │鑑定外,餘均責付│ ├──┼───────────────┤桃園縣政府菸酒管│ │ 03 │金門高梁空瓶1000cc【1箱】 │理課代保管。 │ ├──┼───────────────┤ │ │ 04 │金門高梁空瓶600cc【3箱】 │ │ ├──┼───────────────┤ │ │ 05 │金門高梁空瓶300cc【4箱】 │ │ ├──┼───────────────┤ │ │ 06 │玉山高梁空瓶300cc【4袋】 │ │ ├──┼───────────────┤ │ │ 07 │約翰走路700cc空瓶【1箱】 │ │ ├──┼───────────────┤ │ │ 08 │約翰走路藍牌空瓶【1箱】 │ │ ├──┼───────────────┤ │ │ 09 │約翰走路綠牌空瓶【1箱】 │ │ ├──┼───────────────┤ │ │ 10 │麥卡倫【1箱】 │ │ ├──┼───────────────┤ │ │ 11 │金門高梁酒標籤【9箱】 │ │ ├──┼───────────────┤ │ │ 12 │麥卡倫標籤【1箱】 │ │ ├──┼───────────────┤ │ │ 13 │約翰走路標籤【1箱】 │ │ ├──┼───────────────┤ │ │ 14 │金門高梁酒瓶蓋【9箱】 │ │ ├──┼───────────────┤ │ │ 15 │約翰走路瓶蓋【4箱】 │ │ ├──┼───────────────┤ │ │ 16 │玉山高粱酒瓶蓋【1箱】 │ │ ├──┼───────────────┤ │ │ 17 │玻璃瓶蓋【1箱】 │ │ ├──┼───────────────┤ │ │ 18 │軒尼詩瓶蓋【2箱】 │ │ ├──┼───────────────┤ │ │ 19 │皇家禮炮瓶蓋【1箱】 │ │ ├──┼───────────────┤ │ │ 20 │麥卡倫瓶蓋【2箱】 │ │ ├──┼───────────────┤ │ │ 21 │瓶蓋內塑膠墊片【1箱】 │ │ ├──┼───────────────┤ │ │ 22 │金門紀念酒瓶蓋【1箱】 │ │ ├──┼───────────────┼────────┤ │ 23 │金門紀念酒600ml【392瓶】 │取樣1 箱(12瓶)│ ├──┼───────────────┼────────┤ │ 24 │金門高梁58°600ml【72瓶】 │取樣2瓶 │ ├──┼───────────────┼────────┤ │ 25 │金門高梁38°600ml【13瓶】 │取樣2瓶 │ ├──┼───────────────┼────────┤ │ 26 │特級高梁750ml【265瓶】 │取樣1 箱(12瓶)│ ├──┼───────────────┼────────┤ │ 27 │特級高梁38°600ml【156瓶】 │取樣1 箱(12瓶)│ ├──┼───────────────┼────────┤ │ 28 │金門高梁38°300ml【63瓶】 │取樣2瓶 │ ├──┼───────────────┼────────┤ │ 29 │金門高梁58°750ml【63瓶】 │取樣2瓶 │ ├──┼───────────────┼────────┤ │ 30 │金門高梁38°750ml【2瓶】 │取樣1瓶 │ ├──┼───────────────┼────────┤ │ 31 │95年春節紀念酒58°1000ml【54瓶│取樣1 箱(6 瓶)│ │ │】 │ │ ├──┼───────────────┼────────┤ │ 32 │馬諦氏【96瓶】 │取樣2瓶 │ ├──┼───────────────┼────────┤ │ 33 │軒尼詩VSOP【17瓶】 │取樣2瓶 │ ├──┼───────────────┼────────┤ │ 34 │麥卡倫【10瓶】 │取樣2瓶 │ ├──┼───────────────┼────────┤ │ 35 │約翰走路綠牌【15瓶】 │取樣2瓶 │ ├──┼───────────────┼────────┤ │ 36 │威雀【23瓶】 │取樣2瓶 │ ├──┼───────────────┼────────┤ │ 37 │約翰走路黑牌【10瓶】 │取樣2瓶 │ ├──┼───────────────┼────────┤ │ 38 │約翰走路藍牌【1瓶】 │取樣1瓶 │ ├──┼───────────────┼────────┤ │ 39 │軒尼詩V.S.O.P紙箱【90個】 │ │ ├──┼───────────────┤ │ │ 40 │軒尼詩V.S.O.P紙盒【1080個】 │ │ ├──┼───────────────┤ │ │ 41 │皇家禮炮21年紙箱【45個】 │ │ ├──┼───────────────┤ │ │ 42 │皇家禮炮21年紙盒【260個】 │ │ ├──┼───────────────┤ │ │ 43 │皇家禮炮21年空瓶【65個】 │ │ ├──┼───────────────┤ │ │ 44 │皇家禮炮21年絨布袋【94個】 │ │ ├──┼───────────────┤ │ │ 45 │麥卡倫12年紙箱【85個】 │ │ ├──┼───────────────┤ │ │ 46 │麥卡倫12年紙盒【205個】 │ │ ├──┼───────────────┤ │ │ 47 │麥卡倫12年空瓶【12個】 │ │ ├──┼───────────────┤ │ │ 48 │約翰走路黑牌紙箱(12年禮盒)【│ │ │ │9個】 │ │ ├──┼───────────────┤ │ │ 49 │約翰走路藍牌紙盒【26個】 │ │ ├──┼───────────────┤ │ │ 50 │約翰走路黑牌紙盒(12年禮盒)【│ │ │ │54個】 │ │ ├──┼───────────────┤ │ │ 51 │威雀紙箱【4個】 │ │ ├──┼───────────────┤ │ │ 52 │威雀紙盒【102個】 │ │ ├──┼───────────────┤ │ │ 53 │威雀空瓶【76個】 │ │ ├──┼───────────────┤ │ │ 54 │約翰走路綠牌紙箱【90個】 │ │ ├──┼───────────────┤ │ │ 55 │約翰走路新紙箱【1200個】 │ │ ├──┼───────────────┤ │ │ 56 │金門特級高梁750cc新紙箱【84個 │ │ │ │】 │ │ ├──┼───────────────┤ │ │ 57 │約翰走路黑牌紙箱【11個】 │ │ ├──┼───────────────┤ │ │ 58 │約翰走路黑牌紙盒【72個】 │ │ ├──┼───────────────┼────────┤ │ 59 │約翰走路黑牌空瓶【48個】 │ │ ├──┼───────────────┤ │ │ 60 │吸水瓶【11瓶】 │ │ ├──┼───────────────┤ │ │ 61 │酒精濃度測量計【2支】 │ │ ├──┼───────────────┤ │ │ 62 │吸水器【1支】 │ │ ├──┼───────────────┤ │ │ 63 │過濾馬達【3個】 │ │ ├──┼───────────────┤ │ │ 64 │鑽子【2支】 │ │ ├──┼───────────────┤ │ │ 65 │量杯【2個】 │ │ ├──┼───────────────┤ │ │ 66 │噴字機【1台】 │ │ ├──┼───────────────┤ │ │ 67 │輸送帶【1台】 │ │ ├──┼───────────────┤ │ │ 68 │風壓器【1台】 │ │ ├──┼───────────────┤ │ │ 69 │封瓶器【3台】 │ │ ├──┼───────────────┤ │ │ 70 │馬達【1台】 │ │ ├──┼───────────────┤ │ │ 71 │手提熱風機【2支】 │ │ ├──┼───────────────┤ │ │ 72 │熱熔槍【4支】 │ │ ├──┼───────────────┤ │ │ 73 │輸送鐵軌【4個】 │ │ ├──┼───────────────┤ │ │ 74 │金酒公司圓戳章【10個】 │ │ ├──┼───────────────┼────────┤ │ 75 │數字章【20個】 │ │ ├──┼───────────────┼────────┤ │ 76 │條碼章【1個】 │ │ ├──┼───────────────┼────────┤ │ 77 │漿糊章【6個】 │ │ ├──┼───────────────┼────────┤ │ 78 │糖烏20公升【1桶】 │ │ ├──┼───────────────┼────────┤ │ 79 │威士忌香料10公升【1桶】 │重量約5 公斤 │ │ │ │ │ ├──┼───────────────┼────────┤ │ 80 │高梁酒香料【4瓶】 │重量4公斤 │ ├──┼───────────────┼────────┤ │ 81 │食用酒精200公升【2桶】 │1桶為空桶 │ ├──┼───────────────┼────────┤ │ 82 │金門高梁58°原酒30公升【3桶】 │總計65公升 │ ├──┼───────────────┼────────┤ │ 83 │金門高梁58°原酒20公升【1桶】 │總計10公升 │ ├──┼───────────────┼────────┤ │ 84 │30公升空桶【16桶】 │ │ ├──┼───────────────┤ │ │ 85 │砂輪機【1台】 │ │ ├──┼───────────────┤ │ │ 86 │酒桶200公升空桶【9桶】 │ │ ├──┼───────────────┤ │ │ 87 │水桶110 公升×4 、175 公升×2 │ ││ │【6 桶】 │ │ ├──┼───────────────┤ │ │ 88 │威士忌酒槽750公升【2桶】 │ │ ├──┼───────────────┤ │ │ 89 │高梁酒槽750公升【2桶】 │ │ ├──┼───────────────┤ │ │ 90 │酒槽(純水×1、空桶×1)【2 │ ││ │桶】 │ │ ├──┼───────────────┼────────┤ │ 91 │職名章一包【1包】 │ │ ├──┼───────────────┼────────┤ │ 92 │金門高梁紀念酒58°(600ml)瓶 │ │ │ │子包裝硬盒(1箱50個)【112箱】│ │ ├──┼───────────────┤ │ │ 93 │金門高梁紀念酒58°(600ml)外 │ │ │ │包裝紙箱(1箱20個)【34箱】 │ │ ├──┼───────────────┤ │ │ 94 │金門高梁38°(750ml)外包紙箱 │ │ │ │【700個】 │ │ ├──┼───────────────┤ │ │ 95 │金門高梁38°(3000ml)外包紙箱│ │ │ │(1箱20個)【16箱】 │ │ ├──┼───────────────┤ │ │ 96 │金門高梁58°(6000ml)外包紙箱│ │ │ │(1箱20個)【15箱】 │ │ ├──┼───────────────┤ │ │ 97 │金門高梁58°(750ml)外包紙箱 │ │ │ │(1箱20個)【41箱】 │ │ ├──┼───────────────┤ │ │ 98 │金門特級高梁(750ml)外包紙箱 │ │ │ │【8個】 │ │ ├──┼───────────────┤ │ │ 99 │金門特級高梁(300ml)外包紙箱 │ │ │ │【4箱】 │ │ ├──┼───────────────┤ │ │100 │金門特級高梁(750ml)外包紙箱 │ │ │ │(1箱20個)【45箱】 │ │ ├──┼───────────────┤ │ │101 │玉山高粱外包紙箱(1箱20個)【6│ │ │ │箱】 │ │ ├──┼───────────────┤ │ │102 │威雀12年威士忌紙盒【12個】 │ │ ├──┼───────────────┤ │ │103 │皇家禮砲21年包裝套袋【2箱1袋】│ │ ├──┼───────────────┤ │ │104 │馬諦氏威士忌空包裝盒【500個】 │ │ ├──┼───────────────┤ │ │105 │軒尼斯VSOP空盒【100個】 │ │ ├──┼───────────────┤ │ │106 │麥卡倫12年包裝盒【12個】 │ │ ├──┼───────────────┤ │ │107 │約翰走路15年包裝盒【31個】 │ │ ├──┼───────────────┤ │ │108 │約翰走路15年木製包裝盒【13個】│ │ ├──┼───────────────┤ │ │109 │約翰走路藍牌包裝空盒【12個】 │ │ ├──┼───────────────┤ │ │110 │空瓶【34箱】 │ │ └──┴───────────────┴────────┘ 附表五: 桃園縣平鎮市○○路271 之20號(被告江昌隆房東詹富雄管理 廠房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支票影本【5張】 │ │ ├──┼───────────────┼────────┤ │ 02 │鴻泰倉儲南東路房租明細(4張) │ │ │ │【1本】 │ │ ├──┼───────────────┼────────┤ │ 03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 │ ├──┼───────────────┼────────┤ │ 04 │平鎮○○路房租【1本】 │ │ ├──┼───────────────┼────────┤ │ 05 │三峽西圳街林口支票登記簿【1本 │ │ │ │】 │ │ ├──┼───────────────┼────────┤ │ 06 │支票登記簿【1本】 │ │ └──┴───────────────┴────────┘ 附表六: 臺北縣三重市○路○街51巷20號3樓(被告乙○○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GREEN LABEL(700ML)【1瓶】 │「約翰走路綠牌」│ ├──┼───────────────┼────────┤ │ 02 │MACALLAN(700ML)【1瓶】 │「麥卡倫」 │ ├──┼───────────────┼────────┤ │ 03 │JOHNNIE WALKER(700ML)【1瓶】│「約翰走路」 │ ├──┼───────────────┼────────┤ │ 04 │金門高梁酒(58°)750ML【1瓶】│ │ ├──┼───────────────┼────────┤ │ 05 │FAMOUS GRDUSE(700ML)【1瓶】 │ │ ├──┼───────────────┼────────┤ │ 06 │JOHNNIE WALKER【1瓶】 │「約翰走路」 │ ├──┼───────────────┼────────┤ │ 07 │金門高梁酒瓶(空瓶)【10瓶】 │ │ ├──┼───────────────┼────────┤ │ 08 │夾鏈袋含殘渣【3袋】 │ │ ├──┼───────────────┼────────┤ │ 09 │吸管【8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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