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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7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5行所載:「…而匯款28萬元…」,補充為:「…而於同日下午 3時53分許匯款28萬元…」;另就證據部分所載「偽造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更正為:「偽造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封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