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3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532號、第12537號、第12584號), 本院訊問被告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擔任址設臺南縣新營市○○街一六八號「廣源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源昌公司)負責人,又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擔任址設臺南市○區○○路一段一五四巷三十號二樓之一「豐福有限公司」(下稱豐福公司)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惟其於擔任廣源昌公司、豐福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該等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極有可能遭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與吳致穎、梁銀相(已歿)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將廣源昌公司及豐福公司之發票交由吳致穎、梁銀相使用。嗣吳致穎、梁銀相明知廣源昌公司、豐福公司僅係虛設行號,並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自九十三年二月至九十三年八月間,連續開立廣源昌公司申購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五十八紙,交付予附表一所示公司(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峻嘉實業有限公司部分,業經檢察官更正刪除),供彼等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所開發票之銷售額總計新臺幣(下同)四千零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三十一元,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總計二百零二萬五千八百三十一元;又自九十三年四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間,連續開立豐福公司申購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三十一紙,交付予附表二所示公司(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峻嘉實業有限公司及編號5永瑞成有限公司部分,業經檢察官更正刪除),供彼等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所開發票之銷售額總計七百九十四萬九千七百八十四元,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總計三十九萬七千四百九十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據證人吳致穎、王全義證述在卷,復有廣源昌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南區國稅南縣三字第0九七00一0八九一號函檢送之廣源昌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廣源昌公司變更登記表、廣源昌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清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九十七年六月三日國世銀業控字第0九七000一二六六號函檢送之廣源昌公司開戶資料、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彰北台南彰字第0九七一0五一號函檢送之廣源昌公司開戶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九七)新營字第五一0八七號函檢送之廣源昌公司開戶資料、京城商業銀行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九七)京城業企字第一九三七號函檢送之廣源昌公司開戶資料,及豐福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南區國稅南市三字第0九七00二四三九0號函檢送之豐福公司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豐福公司設立登記表、豐福公司股東同意書、豐福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清單及板信商業銀行業務部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板信業務字第0九七八0七0七九一號函檢送之豐福公司開戶資料附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九三五號卷㈠第三頁、第四頁、第十四頁至第二四頁、第五五頁至第七六頁、第七八頁、第七九頁、第八八頁、第八九頁、第一0二頁至第一0四頁、第一0九頁、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二一頁、第一三三頁、第一三五頁至第一六一頁)可稽,足認被告甲○○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被告甲○○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㈠、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其中該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論處。 ㈡、又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佈,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法律。但行為後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說明。 ㈢、本次刑法修正後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有關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按指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刑法):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所稱適用,係指完整性適用,與準用係依其性質而為選擇性之應用者不同,是比較新舊法適用法律時,應就罪刑有關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結果而為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新舊法律(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第三一號判決參照)。經查: 1、共同正犯部分: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正犯之要件,即認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但不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故關於共同實施犯罪之正犯論以共同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裁判時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2、連續犯部分: 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一罪,較為有利被告。3、牽連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因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所犯數行為,如符舊法牽連犯之規定,僅從重論以一罪;如依新法則為數罪併罰,是應以適用舊法論以牽連犯對被告較有利。 4、罰金刑部分: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規定,修正公佈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刑法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舊法規定,定其罰金部分法定刑。 5、易科罰金部分:本件被告犯罪時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佈施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刑法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佈施行前規定,有利於被告,則本件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6、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相關刑罰法律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七一號、九十四年台非字第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甲○○與梁銀相、吳致穎間,就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梁銀相、吳致穎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雖不具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稅捐之公平性與正確性,被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期間雖僅數月,但幫助十九家公司逃漏稅捐,數額亦達二百四十二萬三千三百二十一元,惟被告母親周蔡芒花罹患大腸癌之生活,有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各一紙附卷(詳本院卷㈡第三九頁)足憑,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暨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前雖因為廣源昌公司之負責人,及負有為納稅義務人廣源昌公司據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義務,明知盧金府於九十二年間並未在廣源昌公司工作及支薪,竟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九十三年間某日,將盧金府於九十二年間在廣源昌公司任職,支領四十八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偽造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行使,使廣源昌公司之營業成本增加,營利所得減少,以此方法逃漏廣源昌公司九十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十二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盧金府及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正確性之犯行,而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四九五號,認被告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二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嗣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確定等情,有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四九五號刑事簡易判決一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案全卷查明屬實。然該前案被告係以申報他人不實薪資之方式,逃漏廣源昌公司本身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本案被告係出具廣源昌公司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藉以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營業稅,其犯罪之手法顯然有異、目的亦不相同,是本件顯係另行起意,自難認被告係基於與該判決確定案件之同一概括犯意所為,當無刑法修正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該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被告辯稱本案與前開判決確定之案件,屬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本件應為免訴判決,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廣源昌企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甲○○ ┌───┬──────────┬──┬──────┬────┬─────┬─────┐ │ 編號 │發票買受人之公司名稱│張數│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 │ │ │ │(民國)│(新臺幣 )│(新臺幣)│ ├───┼──────────┼──┼──────┼────┼─────┼─────┤ │ 1 │新東駿資源物流實業有│ 1 │AU00000000 │93年8月 │ 84,000│42,000 │ │ │限公司 │ │ │ │ │ │ ├───┼──────────┼──┼──────┼────┼─────┼─────┤ │ 2 │林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 │AU00000000 │93年8月 │ 299,020│14,951 │ ├───┼──────────┼──┼──────┼────┼─────┼─────┤ │ 3 │韋林實業有限公司 │ 18 │AU00000000 │93年8月 │ 270,000│382,684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477,052│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294,72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440,534│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307,20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458,85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287,20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462,27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330,246│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279,84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310,592│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461,32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465,69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785,15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459,80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677,712│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597,606│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287,840│ │ ├───┼──────────┼──┼──────┼────┼─────┼─────┤ │ 4 │業翔實業有限公司 │ 2 │AU00000000 │93年8月 │ 807,690│79,319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778,677│ │ ├───┼──────────┼──┼──────┼────┼─────┼─────┤ │ 5 │沂峰實業有限公司 │ 9 │AU00000000 │93年8月 │ 387,828│171,298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260,794│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285,38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390,07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142,50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530,518│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495,957│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586,806│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346,104│ │ ├───┼──────────┼──┼──────┼────┼─────┼─────┤ │ 6 │仂升塑膠有限公司 │ 2 │XU00000000 │93年2月 │ 800,000│70,934 │ │ │ │ ├──────┼────┼─────┤ │ │ │ │ │XU00000000 │93年2月 │ 618,680│ │ ├───┼──────────┼──┼──────┼────┼─────┼─────┤ │ 7 │琨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 │AU00000000 │93年8月 │ 1,819,545│553,095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1,855,35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1,871,16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1,892,55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1,801,875│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1,821,405│ │ ├───┼──────────┼──┼──────┼────┼─────┼─────┤ │ 8 │明慶企業社 │ 4 │ZU00000000 │93年6月 │ 1,100,000│169,55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72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709,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862,000│ │ ├───┼──────────┼──┼──────┼────┼─────┼─────┤ │ 9 │友皪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3 │AU00000000 │93年8月 │ 185,500│25,00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189,500│ │ │ │ │ ├──────┼────┼─────┤ │ │ │ │ │AU00000000 │93年8月 │ 125,000│ │ ├───┼──────────┼──┼──────┼────┼─────┼─────┤ │ 10 │銅昌工程有限公司 │ 12 │ZU00000000 │93年6月 │ 930,000│517,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72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93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93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89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85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93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93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80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75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93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750,000│ │ ├───┴──────────┼──┼──────┴────┼─────┼─────┤ │ 合 計 │ 58 │ │40,516,531│2,025,831 │ └──────────────┴──┴───────────┴─────┴─────┘ 附表二:豐福有限公司 負責人:甲○○ ┌───┬──────────┬──┬──────┬────┬─────┬─────┐ │ 編號 │發票買受人之公司名稱│張數│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 │ │ │ │(民國)│(新臺幣 )│(新臺幣)│ ├───┼──────────┼──┼──────┼────┼─────┼─────┤ │ 1 │臺灣電力工會 │ 1 │BU00000000 │93年10月│ 24,000│1,200 │ ├───┼──────────┼──┼──────┼────┼─────┼─────┤ │ 2 │安世得企業有限公司 │ 19 │YU00000000 │93年4月 │ 224,000│109,74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5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36,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55,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68,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115,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88,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8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8,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8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144,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12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120,000│ │ │ │ │ ├──────┼────┼─────┤ │ │ │ │ │ZU00000000 │93年6月 │ 120,0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60,44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61,272│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163,072│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118,000│ │ │ │ │ ├──────┼────┼─────┤ │ │ │ │ │BU00000000 │93年10月│ 484,000│ │ ├───┼──────────┼──┼──────┼────┼─────┼─────┤ │ 3 │泰欣興業有限公司 │ 1 │CU00000000 │93年12月│ 466,000│23,300 │ ├───┼──────────┼──┼──────┼────┼─────┼─────┤ │ 4 │東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 │CU00000000 │93年12月│ 25,000│1,250 │ ├───┼──────────┼──┼──────┼────┼─────┼─────┤ │ 5 │加世德企業有限公司 │ 1 │YU00000000 │93年4月 │ 140,000│7,000 │ ├───┼──────────┼──┼──────┼────┼─────┼─────┤ │ 6 │尚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 │CU00000000 │93年12月│ 900,000│120,000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900,000│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600,000│ │ ├───┼──────────┼──┼──────┼────┼─────┼─────┤ │ 7 │仲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 │CU00000000 │93年12月│ 450,000│67,500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450,000│ │ │ │ │ ├──────┼────┼─────┤ │ │ │ │ │CU00000000 │93年12月│ 450,000│ │ ├───┼──────────┼──┼──────┼────┼─────┼─────┤ │ 8 │明慶企業行 │ 1 │BU00000000 │93年10月│ 450,000│22,500 │ ├───┼──────────┼──┼──────┼────┼─────┼─────┤ │ 9 │慎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BU00000000 │93年10月│ 900,000│45,000 │ ├───┴──────────┼──┼──────┴────┼─────┼─────┤ │ 合 計 │ 31 │ │ 7,949,784│397,4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