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5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5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毛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十至十一行所載:「竟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購買海洛因 1小包」,更正為:「竟意圖施用,而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購買海洛因一小包而持有之」;另就證據部分補充:「卷附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甲○○涉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書一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