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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9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捌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0.854公克),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見98年度營毒偵字第402號卷第1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92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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