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4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417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桎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更改為「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有關於如主文所示誤寫,爰更改於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