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靖雯律師 謝凱傑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2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培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