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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6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培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培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培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其中附表編號2至4案件偵查機關年度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380、381、382、383號),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編號1、3、4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後犯之,參照前引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仍應為新舊法之比較:

(一)應執行刑:受刑人行為時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惟修正後該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已將應執行刑之上限提高為30年,自以舊法較有利於受刑人。

(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受刑人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至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至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舊法較有利受刑人。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無訛,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二)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本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4所示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62號判決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各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揆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本件定應執行刑雖逾6個月,仍應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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