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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5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鄭銘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5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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