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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編號2之犯罪日期誤載為96年6月30日,應更正為96年9月30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7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