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一一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虎豹王第三代」(含IC板板壹塊)壹臺,及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本案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十一號處分緩起訴確定,該案扣押之電動機具「虎豹王第三代」(內含IC版一塊)一臺及賭資新臺幣三千八 百五十元,分別為賭博之器具,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六九四六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甲○○因涉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等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處分被告緩起訴確定乙情,業經本院核閱該署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十一號卷無訛,並有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應甚明確,堪予認定。 (二)本件查獲時,員警在現場扣押之遊戲機「虎豹王第三代」(內含IC板版一塊)一臺及機臺內之現金共三千八百五十元等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在卷可稽,被告雖稱扣案之「虎豹王第三代」電子遊戲機具係由真實姓名、確實年籍均不詳綽號「東賢」之成年男子提供等語,然被告歐美月與該「東賢」之成年人間共同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等規定及賭博之犯意聯絡,擺設在被告甲○○所經營位於臺南縣關廟鄉○○路○段一八一號之「阿姑的店附設卡拉OK」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係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另機具內之現金三千八百五十元,為渠等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所得之物,均經被告供承在卷,依前開說明及共同正犯責任一體原則,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