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9年8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