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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勝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9年8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勝利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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