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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件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先後因如附表所示2件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影本、臺灣臺南地方刑事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1                 │2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犯罪日期│98年9月2日        │98年10月10日    │
│(民國)│                  │                │
├────┼─────────┼────────┤
│偵查機關│嘉義地檢署98年度偵│臺南地檢署98年度│
│年度案號│字第6794號        │營偵字第1761號  │
├─┬──┼─────────┼────────┤
│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488號 │98年度易字1643號│
│實│    │判決              │判決            │
│審├──┼─────────┼────────┤
│  │判決│98年9月30日       │98年12月23日    │
│  │日期│                  │                │
│  │(民│                  │                │
│  │國)│                  │                │
├─┼──┼─────────┼────────┤
│  │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確├──┼─────────┼────────┤
│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488號 │98年度易字第1643│
│判│    │判決              │號判決          │
│決├──┼─────────┼────────┤
│  │判決│98年10月26日      │99年1月20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  │(民│                  │                │
│  │國)│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      否          │     否         │
│罰之數罪│                  │                │
├────┼─────────┼────────┤
│  備註  │嘉義地檢署98年度執│臺南地檢署99年度│
│        │字第4200號        │執字第125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