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326 分鐘讀完全文 790,9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2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蘇義洲童來好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8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明正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律師
被告
林道淵
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律師
被告
吳永鴻
選任辯護人
楊偉聖律師
被告
莊明豪
指定辯護人
郭常錚律師
被告
楊瑞嵩
指定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被告
葉茂俊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被告
王建中
被告
王建翔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許雅芬律師
被告
黃秋柑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被告
謝發昕
選任辯護人
楊偉聖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國明律師
4樓

      鄭慶海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第13213號、第13214號、第13215號、第13796號、第14981號、第15311號、第16684號、第16712號、98年度營偵字第1119號、第2056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5292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明正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二至十六所示之各罪及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一至十六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九、十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竊佔、編號十所示竊盜部分均無罪。

林道淵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九、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永鴻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十七所示藏匿人犯部分無罪。

莊明豪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示之罪及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六、十八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九、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瑞嵩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示之罪及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六、十八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九、十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十三至十五所示殺人未遂等部分均無罪。

葉茂俊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及編號三至八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及編號三至八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王建中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及編號三至八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及編號三至八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王建翔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八、十三至十五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八、十三至十五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肆月。

黃秋柑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二至十五所示之各罪及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二至

十五、十八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竊佔、編號十所示竊盜、編號十六所示殺人未遂等、編號十七所示藏匿人犯部分均無罪。

謝發昕無罪。

甲○○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事實

壹、黃明正、吳永鴻、莊明豪分別有下表所載之前科:

一、黃明正:┌─┬─────┬─────┬─────┬──────┬───┬────┬────┐│編│案由 │判決字號 │判決法院 │宣告刑或定應│定執行│執行完畢│就本案有││號│ │ │ │執行刑 │刑 │日期 │無構成累││ │ │ │ │ │ │ │犯 │├─┼─────┼─────┼─────┼──────┼───┼────┼────┤│1 │傷害 │93上易150 │台灣高等法│有期徒刑4月 │ │93年10月│有 ││ │ │ │院台南分院│,拘役30日 │ │26日 │ │└─┴─────┴─────┴─────┴──────┴───┴────┴────┘

二、吳永鴻:┌─┬─────┬─────┬─────┬──────┬───┬────┬────┐│編│案由 │判決字號 │判決法院 │宣告刑或定應│定執行│執行完畢│就本案有││號│ │ │ │執行刑 │刑 │日期 │無構成累││ │ │ │ │ │ │ │犯 │├─┼─────┼─────┼─────┼──────┼───┼────┼────┤│1 │賭博 │94馬簡11 │台灣澎湖地│有期徒刑5月 │ │94年4月 │有 ││ │ │ │方法院 │ │ │22日 │ │└─┴─────┴─────┴─────┴──────┴───┴────┴────┘

三、莊明豪:┌─┬─────┬─────┬─────┬──────┬───┬────┬────┐│編│案由 │判決字號 │判決法院 │宣告刑或定應│定執行│執行完畢│就本案有││號│ │ │ │執行刑 │刑 │日期 │無構成累││ │ │ │ │ │ │ │犯 │├─┼─────┼─────┼─────┼──────┼───┼────┼────┤│1 │懲治盜匪條│85訴1149 │本院 │應執行有期徒│接續執│98年6月 │有 ││ │例 │ │ │刑8年5月 │行 │19日 │ ││ │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8年3月(96聲│ │ │ ││ │ │ │ │減1204) │ │ │ │├─┼─────┼─────┼─────┼──────┼───┤ │ ││2 │贓物 │93簡2329 │本院 │有期徒刑4月 │減刑並│ │ │├─┼─────┼─────┼─────┼──────┤定應執│ │ ││3 │毒品危害防│94訴423 │本院 │有期徒刑1年 │行刑為│ │ ││ │制條例 │ │ │ │有期徒│ │ │├─┼─────┼─────┼─────┼──────┤刑9月 │ │ ││4 │電信法 │94訴1650 │本院 │有期徒刑3月 │(96聲│ │ ││ │ │ │ │ │減1204│ │ ││ │ │ │ │ │)(接│ │ ││ │ │ │ │ │續執行│ │ ││ │ │ │ │ │) │ │ │└─┴─────┴─────┴─────┴──────┴───┴────┴────┘

貳、背景說明:

一、黃秋柑係址設臺南縣佳里鎮○○路511號「長春生活養護之家」、同鎮○○路165號「公園老人養護之家」、同鎮○○路165之1號「佳里老人養護之家」(以上3家養護之家雖不同地址,但相鄰,以下統稱為「長春養護中心」)之董事長、黃明正則為副董事長,2人為男女朋友,並於同鎮○○路161號投資新建一5樓建物(4樓以上屬違建,與長春養護中心屬同一園區),成立「財團法人長春生活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長春慈善基金會),預計開設「長欣護理之家」,且於「長春慈善基金會」2樓築屋同居。葉茂俊在臺南市○○路○段533號開設「榮辰車業行」,王建中則在臺南市○○路○段35號開設「嘉瑋車業行」,王建翔為王建中之孿生大哥,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為舊識友人。嗣於民國96年底,黃明正、黃秋柑與葉茂俊因同為重型機車愛好者而熟識,黃明正、黃秋柑進而投資葉茂俊從事中古重型機車買賣後,經由葉茂俊之介紹而與王建翔、王建中兄弟熟識。又林道淵係黃秋柑之子,楊瑞嵩係黃明正之拜把兄弟,甫於98年8月3日假釋出監,至「長春養護中心」工作,莊明豪與楊瑞嵩係朋友關係,甲○○與王建翔亦為朋友關係。

二、97年7月間,黃秋柑、黃明正因陸續與蘇順政、呂雲卿、蔡文龍等人結怨,為思報復蘇順政、呂雲卿、蔡文龍等人,並逃避警方之查緝,遂與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共同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他人所有之汽車、毀損、傷害等之犯意聯絡,謀議由黃明正、黃秋柑將蘇順政、呂雲卿、蔡文龍等人之住所、車牌號碼等資料交予葉茂俊,再由葉茂俊轉交予王建翔、王建中執行黃明正、黃秋柑所交付放火燒燬之任務,王建翔、王建中執行後,黃明正、黃秋柑再將王建翔、王建中每件可得之新臺幣(下同)2萬元或5萬元不等之報酬,交予葉茂俊,葉茂俊復將之轉交予王建翔、王建中兄弟,葉茂俊則從中分得10%之報酬,謀議底定,即對蘇順政、呂雲卿、蔡文龍等人,為以下之放火等行為(詳如下述事實欄叁、一至三部分)。

三、黃明正、黃秋柑於97、98年間另陸續與李昆山、曾健助等人結怨,為思報復李昆山、曾健助等人,並逃避警方之查緝,遂與王建翔及甲○○等二人或與王建翔共同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謀議由黃明正、黃秋柑將李昆山、曾健助等人之住所資料交予王建翔,黃明正、黃秋柑並事前帶同王建翔前往李昆山、曾健助等人之住所勘查地形,再由王建翔、甲○○二人或由王建翔一人執行黃明正、黃秋柑所交付放火燒燬之任務,黃明正、黃秋柑再交付王建翔每件放火案2萬元之報酬,謀議底定,即對李昆山、曾健助等人為以下之放火等行為(詳如下述犯罪事實欄叁、四㈢、㈣及五部分)。又黃明正另與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等人明知李昆山之住宅係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且對於酒精係危險之高易燃物,若對於該處住戶騎樓下停放之汽車潑灑酒精,並將之點燃,足以迅速延燒至該住宅,亦不違反其本意,竟仍共同基於放火燒燬他人之汽車之直接故意,以及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由黃明正與楊瑞嵩事先前往李昆山之住所勘查地形,再由楊瑞嵩、林道淵、莊明豪執行黃明正所交付放火燒燬之任務,黃明正再透過楊瑞嵩轉交莊明豪2萬元之報酬,謀議底定,即對李昆山為以下之放火等行為(詳如下述犯罪事實欄叁、四㈤部分)。

叁、各次犯行之被害人、背景原因、時、地、參與人員、手法,分述如下:

一、對蘇順政部分:

㈠蘇順政自95年6月間,受雇於黃秋柑、黃明正,在「長春養護中心」擔任副院長、司機、看護等工作,迨於97年6月1日因病遭黃秋柑、黃明正解雇離職後,旋於97年6月28日,受雇於址設臺南縣佳里鎮海澄里番子寮45號之16吳玟儀所開設之「宏祐老人養護之家」,黃明正、黃秋柑得知此事後,甚為不滿,即於97年7月初某日,在臺南縣佳里鎮「佳里醫院」內,質問蘇順政,雙方因而起爭執,加以黃明正、黃秋柑恐蘇順政此舉將造成「長春養護中心」客源流失,遂對蘇順政散佈黑函,藉以妨害蘇順政名譽及僱請不詳之人,於97年7月18日凌晨2時許,在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砸毀蘇順政所有之車牌號碼3M-8610號自小客車車窗等處(所涉妨害名譽、毀損部分,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蘇順政仍繼續在「宏祐老人養護之家」工作,並伺機爭搶「長春養護中心」之客源,黃明正、黃秋柑因此心有不甘,遂於97年7月中旬某日,在「榮辰車業行」,將欲對蘇順政所有之自小客車放火一事告知葉茂俊,嗣於97年7月下旬某日,葉茂俊與王建中至「長春養護中心」時,黃明正、黃秋柑復在「長春養護中心」辦公室內,向葉茂俊、王建中訴說為何欲對蘇順政放火之緣由,並與葉茂俊、王建中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由黃明正、黃秋柑提供蘇順政上班處所、車牌號碼及每日下午7時下班等資訊,葉茂俊、王建中當日隨即前往「宏祐老人養護之家」探查後,復與王建翔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由葉茂俊、王建中將探查之情形告訴王建翔後,於97年8月3日下午7時許,由王建翔戴口罩及安全帽、攜帶以寶特瓶裝之汽油,並騎乘王建中所有換裝不詳號碼車牌之車牌號碼317-BZZ號機車,至「宏祐老人養護之家」旁,蘇順政所有之車牌號碼3M-8610號自小客車停放處,將汽油潑灑至蘇順政上開自小客車車頂,以衛生紙點火後,將衛生紙丟往車頂而放火,隨即騎乘前開機車離去,幸經蘇順政即時發覺加以撲滅,上揭車輛之車頂烤漆約225平方公分(即15公分×15公分)因而受燒燻黑,致其外觀、防鏽功能喪失,足以生損害於蘇順政。翌日(4日)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黃明正、黃秋柑即將2萬元交予葉茂俊,再由葉茂俊轉交予王建翔、王建中(原起訴事實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

㈡黃明正、黃秋柑認王建翔等人上揭所為,無法滿足其要求,須使蘇順政所有上開自小客車燒燬始能洩憤,遂要求葉茂俊等人再次對蘇順政所有上開自小客車放火,並將蘇順政住處告知葉茂俊、王建中後,先由葉茂俊、王建中前往查勘,嗣後由王建翔、王建中分別戴口罩及安全帽,騎乘「嘉瑋車業行」內販售之新車及車牌號碼317-BZZ號機車,並換裝不詳號碼之仿製車牌(嗣後2人均以此模式換裝仿製車牌,騎乘機車犯案,以下簡稱為上開機車)後,攜帶汽油1桶,前往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蘇順政住處巡查。嗣於97年9月1日凌晨2時48分許,王建翔、王建中分別騎乘上開機車,至蘇順政上址住處時,發現蘇順政所有上開自小客車停放在兩邊均為住宅之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之巷口,並緊臨其中一戶住宅之牆壁停放,上開自小客車之後方約隔半個車身處尚停放另一部汽車,王建翔即將該桶汽油潑灑至蘇順政上開自小客車車身;王建中則3次以衛生紙包裹石頭點火,將衛生紙丟往車身而放火後,2人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幸經鄰居發現呼救,加以搶救,始僅燒燬蘇順政所有上開自小客車左後煞車燈、右後煞車燈及駕駛座車門晴雨窗;駕駛座及左後乘客座車門烤漆受燒燻黑(損失約8萬餘元),因而致生公共危險。黃明正、黃秋柑並於同日下午3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裕隆廠牌之MARCH白色自小客車),至蘇順政上址住處察看燒燬情形後,即於當日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將2萬元交予葉茂俊,再由葉茂俊轉交予王建翔、王建中(原起訴事實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

㈢蘇順政上開自小客車遭縱火後,即改以騎乘機車至「宏祐老人養護之家」工作,黃明正、黃秋柑得知蘇順政仍未離開「宏祐老人養護之家」後,即要求葉茂俊等人伺機毆打蘇順政,旋於97年9月28日下午7時許,由王建翔、王建中戴口罩及安全帽,分別騎乘上開機車,各分持木棍1支(未扣案),至「宏祐老人養護之家」附近守候,迨發現蘇順政騎乘機車下班後,尾隨至臺南縣佳里鎮○○路與公園路交岔口處,由王建中將蘇順政攔下,由王建翔持木棍毆打蘇順政,造成蘇順政受有左手臂瘀血等傷害。蘇順政發覺受到襲擊,迅即騎乘機車逃往前方忠孝路「正一大賣場」求救,王建翔、王建中見狀,即分別騎乘上開機車逃逸。翌日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黃明正、黃秋柑即將5萬元交予葉茂俊,再由葉茂俊轉交予王建翔、王建中。蘇順政因此辭去「宏祐老人養護之家」之工作,不敢在外任職(原起訴事實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部分)。

二、對呂雲卿部分:

㈠黃明正、黃秋柑於93年4月間,收購「佳里醫院」對面之址設臺南縣佳里鎮興化里571之40號「元暘醫療器材行」,並改名為「長春醫療器材行」,而與隔鄰興化里571之38號呂雲卿所開設以鐵皮屋搭建營業之「嘉惠醫療器材行」形成競爭關係。黃明正、黃秋柑曾向呂雲卿提出併購「嘉惠醫療器材行」之意向,為呂雲卿所拒,嗣後「長春醫療器材行」即呈半歇業狀態,黃明正、黃秋柑因此對呂雲卿懷恨在心,直至黃明正、黃秋柑查知呂雲卿轉介向「嘉惠醫療器材行」購買醫療器材之人,至「長春養護中心」以外之養護中心入住時,認為呂雲卿此舉已嚴重影響「長春養護中心」之營運,亟思不讓呂雲卿繼續經營「嘉惠醫療器材行」。詎黃明正、黃秋柑竟共同基於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聯絡,於97年8月9日凌晨零時許,攜帶以寶特瓶裝之酒精1瓶,由黃秋柑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黃明正,至「嘉惠醫療器材行」後方,由黃明正持該瓶酒精,從與「嘉惠醫療器材行」僅有一片鐵板間隔之隔鄰後方廁所,打開窗戶,將酒精倒入廁所後,以報紙點火後,將報紙由窗戶丟入廁所內而著手放火,2人隨即駕車逃逸,幸火勢未延燒至「嘉惠醫療器材行」即熄滅,僅燒燬該隔鄰後方廁所之玻璃、窗戶、鐵架、洗手檯、及水管配線,並將周遭鐵皮燻黑(原起訴事實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

㈡黃明正、黃秋柑上揭所為未得逞後,竟與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共同基於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聯絡,於97年8月9日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告知葉茂俊欲將「嘉惠醫療器材行」燒燬,並提供「嘉惠醫療器材行」詳細地址及位置。葉茂俊旋即將此訊息轉告王建翔、王建中後,於翌(10)日凌晨零時許,王建翔、王建中即戴口罩及安全帽、攜帶以寶特瓶裝之汽油,分別騎乘上開機車,至「嘉惠醫療器材行」,持汽油潑灑「嘉惠醫療器材行」鐵門,並以布沾染汽油點火後,將布丟向鐵門而著手放火,2人隨即駕車逃逸,任憑火勢加劇,倖未延燒屋內,僅將周遭鐵門燻黑,「嘉惠醫療器材行」始未遭燒燬。翌(11)日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黃明正、黃秋柑將2萬元交予葉茂俊,並對葉茂俊稱:「孿生兄弟這次雖然放得不好,但我錢仍然會給他們」等語後,再由葉茂俊將2萬元轉交予王建翔、王建中,並轉告黃明正、黃秋柑言下之意(原起訴事實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

㈢黃明正、黃秋柑對於未能燒燬「嘉惠醫療器材行」心有未甘,又於97年8月14日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指示葉茂俊告知王建翔兄弟,再次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並要葉茂俊教導王建翔兄弟,以由鐵門投信孔,將汽油倒進屋內之方式放火,葉茂俊隨即轉告王建翔、王建中後,於97年8月17日凌晨2時28分許,王建翔、王建中戴口罩及安全帽、攜帶以寶特瓶裝之汽油,分別騎乘上開機車至「嘉惠醫療器材行」,持汽油由「嘉惠醫療器材行」鐵門投信孔倒入屋內,並以布沾染汽油點火,丟進鐵門投信孔放火後,2人隨即騎乘機車逃逸,任憑火勢加劇,延燒至屋內物品,造成「嘉惠醫療器材行」鐵皮屋之「騎樓北側的鐵皮烤漆受燒變色,由鐵捲門底部(西)往商品陳列室天花板( 東)形成一『/』燃燒痕跡」、「騎樓南側的鐵皮烤漆受燒變色,由鐵捲門底部(西)往商品陳列室天花板(東)形成一『/』燃燒痕跡、「騎樓正面有三扇鐵捲門,從底部至屋簷的烤漆全部受燒變色」、「商品陳列室受燒後輕鋼架上之石膏板碎裂,散落一地」、「商品陳列室與騎樓之間有一道鋁門,高約2.5公尺。火災後鋁門的玻璃全碎裂,散落一地,而鋁門金屬材質上半部約0.5公尺燒失不見下半部殘存高度約2公尺」,另其餘內部之物品及其他醫療器材物品受燒之情形,均詳如附表四編號一所載。王建翔、王建中犯案後,為確定「嘉惠醫療器材行」已遭燒燬,竟自臺南市住處,駕車前往「嘉惠醫療器材行」檢視。翌日(18)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黃明正、黃秋柑將2萬元交予葉茂俊,再由葉茂俊轉交予王建翔、王建中(原起訴事實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

三、對蔡文龍、胡火龍部分:

㈠蔡文龍曾擔任臺南縣政府社會局(已改制為社會處)局長,於轉任臺南縣政府參議後,曾負責臺南縣政府轄內老人福利機構之評鑑工作。嗣95年度「佳里老人養護之家」及「公園老人養護之家」遭臺南縣政府評鑑為丙等,於96年度經複評仍為丙等,再96年度「長春生活養護之家」亦遭臺南縣政府評鑑為丙等,於97年6月初辦理複評結果仍為丙等(由長榮大學某教授負責複評),黃明正、黃秋柑即認係蔡文龍幕後策動,遂心生怨懟,報復之心油然而生,竟與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共同基於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之犯意聯絡,於97年8月17日下午3時許,在「長春養護中心」中庭泡茶區,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謀議對停放蔡文龍住處騎樓下之2輛自小客車潑灑汽油縱火,謀議底定,遂於翌(18)日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黃秋柑即將寫有「臺南縣新營市○○○街45號、47號,5W-4066、8R-8556」之紙條交予葉茂俊,葉茂俊將之轉交予王建翔、王建中,其等並在「榮辰車業行」利用電腦網路地圖查詢前往臺南縣新營市○○○街45號之路徑。嗣於97年8月22日凌晨1時35分許,王建翔、王建中即利用深夜蔡文龍及其家人熟睡之際,戴口罩及安全帽、攜帶以寶特瓶裝之汽油,分別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縣新營市○○○街45號蔡文龍住處及隔壁即同街47號胡火龍住處(胡火龍為蔡文龍之鄰居,與黃明正、黃秋柑二人並無恩怨關係)之連棟騎樓式住宅,分持汽油對緊臨住宅停放於上址蔡文龍、胡火龍住處騎樓下,分屬蔡文龍、胡火龍所有之車牌號碼5W-406 6號、8R-8556號自小客車潑灑,並以布沾染汽油點火後,將布丟向該2輛自小客車著手放火,2人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任憑火勢加劇,上開火勢引發之濃煙並沿上開45號、47號住宅之1樓往2-3樓方向竄升,幸即時為人發覺通報消防人員及警方搶救,始未延燒至屋內,造成車牌號碼5W -4066號自小客車後車身燒燬、車頂、前擋風玻璃留有燒痕及雨刷燒燬(損失約7萬元);車牌號碼8R -8556號自小客車右前車身燒燬、左後方向燈燒燬、前擋風玻璃、車頂、後擋風玻璃、左側車窗等處留有燒痕(上開燒燬情形因無法修復,胡火龍乃將該車報廢),因而致生公共危險。黃明正、黃秋柑則於97年8月25日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將5萬元交予葉茂俊,再由葉茂俊轉交予王建翔、王建中(原起訴事實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編號5所示部分)。
    ㈡黃明正、黃秋柑猶對蔡文龍極度不滿,乃於97年10月初某
      日,在「榮辰車業行」,再次指示葉茂俊轉知王建翔、王
      建中對上揭停放蔡文龍、胡火龍住處騎樓下之2輛自小客
      車潑灑汽油縱火,謀議底定,葉茂俊轉告王建翔、王建中
      後,於97年10月15日凌晨1時20分許,王建翔、王建中再
      次利用深夜蔡文龍及其家人熟睡之際,戴口罩、安全帽及
      攜帶以寶特瓶裝之汽油,分別騎乘上開機車,至上揭蔡文
      龍、胡火龍住處之連棟騎樓式住宅,分持汽油對緊臨住宅
      停放於上址蔡文龍、胡火龍住處騎樓下,分屬蔡文龍、胡
      火龍所有之車牌號碼5W-4066號、1282-JY號自小客車潑灑
      ,並以布沾染汽油點火後,丟向該2輛自小客車著手放火
      ,2人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任憑火勢加劇,上開火勢
      引發之濃煙並沿上開45號、47號住宅之騎樓流竄,致47號
      住宅之騎樓被燒黑,幸蔡文龍、胡火龍等人即時發覺搶救
      ,始未延燒至屋內,造成車牌號碼5W-4066號自小客車車
      頂受燒燻黑、烤漆剝落、前擋風玻璃受燒燻黑(損失約5
      萬元);車牌號碼1282-JY號自小客車左後車身受燒焦黑
      、烤漆剝落、後保險桿燒燬、車頂受燒燻黑、烤漆剝落(
      損失約3萬元),因而致生公共危險。黃明正、黃秋柑則
      於97年10月17日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將5萬元
      交予葉茂俊,再由葉茂俊轉交予王建翔、王建中(原起訴
      事實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部分)。
  四、對李昆山、張新鋒部分:
    ㈠黃明正自96年2月1日起至99年2月1日止,向李昆山承租李
      昆山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南縣佳里鎮公所等人公同共
      有,坐落於臺南縣佳里鎮○○段280及281地號土地,準備
      作為「長春養護中心」停車場,並在上揭土地隔鄰之北文
      段279地號之土地上,動工興建5樓建物(臺南縣佳里鎮○
      ○路161號)1棟,欲成立「長春慈善基金會附設長欣護理
      之家」。嗣於97年12月間,李昆山得知黃明正、黃秋柑欲
      將上開土地開闢停車場後,隨即向黃明正表明欲終止租約
      ,迨至98年2月11日黃明正未依約給付租金,李昆山始以
      存證信函告知黃明正終止租約,黃明正亦於98年2月25日
      以存證信函向李昆山終止上揭土地之租賃契約。嗣李昆山
      因認黃明正等人竊佔其土地,隨即報警究辦(詳後述無罪
      部分)。黃明正亦於98年5月5日晚上7時30分許,向警方
      申告稱:李昆山於98年5月5日下午6時21分許,以其00000
      0000號市內電話,撥打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三字
      經辱罵伊等語,控訴李昆山妨害名譽(業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971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至此黃明正因此與李昆山心生間隙。黃明正為報復李
      昆山,竟以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98年7月16日下午2時許
      ,在「長春慈善基金會」3樓窗戶旁,以不詳類型之槍枝
      (未扣案)裝填鋼珠,趁李昆山至上揭土地查看之際,朝
      李昆山射擊,造成李昆山受有左下腹(鼠蹊部)10×5公
      分挫傷瘀青、皮下血腫等傷害(原起訴事實如附表一編號
      11 所示部分)。
    ㈡黃明正、黃秋柑見李昆山所有之車牌號碼YE-7653號廂型
      車仍繼續停置於上揭土地,阻止其施工,竟共同基於毀損
      財物之犯意聯絡,於98年7月19日凌晨1時許,黃秋柑持鐵
      鎚(未扣案)、黃明正則持利刃(未扣案),自「長春慈
      善基金會」側門潛至李昆山所有上開廂型車旁,由黃秋柑
      持鐵鎚朝上開廂型車前、後、左、右車窗等處敲擊後,對
      黃明正稱:「都給它破」(以臺語發音)等語;黃明正則
      持利刃刺破上開廂型車4只輪胎,造成上開廂型車4只輪胎
      、前、後擋風玻璃、左後方向燈、左、右側玻璃等破裂毀
      損,足以生損害於李昆山(原起訴事實如附表一編號12所
      示部分)。
    ㈢黃明正、黃秋柑等人對李昆山為上述傷害、毀損等行為後
      ,雙方間隙日益加重,李昆山遂向臺南縣政府、佳里鎮公
      所等機關舉發黃明正、黃秋柑興建中之「長春慈善基金會
      」大樓屬違章建築,要求該管機關予以拆除,加以黃明正
      前控訴李昆山妨害名譽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9719號案件偵辦,並於98年7月22
      日上午11時46分許,傳訊黃明正、李昆山,黃明正應訊後
      ,認無法有效牽制李昆山,即與黃秋柑共同基於放火燒燬
      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於同(22)日晚上10時30分
      許,在臺南市「黃金海岸」,宴請王建翔、王建中、甲○
      ○,期間趁王建中、甲○○離席之際,黃明正、黃秋柑遂
      將其與李昆山間有關土地糾紛一事告知王建翔,並表示要
      王建翔對該人住處放火,藉以報復該人,待王建翔應允後
      ,黃明正即將寫有「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李
      昆山住處地址之紙條交予王建翔,並描述李昆山住處概況
      ,要王建翔事先前往探勘。另黃明正、黃秋柑對曾健助亦
      有不滿,遂於98年8月7日凌晨1時許,由黃秋柑駕駛車牌
      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黃明正及不知情之楊瑞嵩,
      至臺南市○○路、文賢路與臨安路交岔路口之「85度C咖
      啡店」臨成功路騎樓處,與同有犯意聯絡之王建翔碰面,
      將寫有「臺南縣佳里鎮禮化里266之5號」曾健助住處地址
      之紙條交予王建翔,指示王建翔至該處縱火。惟王建翔當
      場表示不熟悉該處,遂由黃秋柑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
      自小客車搭載王建翔、黃明正、楊瑞嵩,至上址曾健助住
      處小路旁,黃明正對王建翔指稱:「就是這間白色的房子
      」等語,黃秋柑並對王建翔指稱:「旁邊有一條巷子,可
      以從旁邊這條巷子進去那間房子」等語,黃秋柑為讓王建
      翔更加明瞭,即駕車往該巷子開進去,再對王建翔指稱:
      「可以從這邊進去,進去之後可以再由那邊出來(即黃秋
      柑開車繞路之地方)」等語(對曾健助住宅放火部分,詳
      後述犯罪事實欄叁、五部分)。王建翔又向黃明正、黃秋
      柑稱:「上次那地址,我已經去找過,那一間房子,無法
      進去」等語,黃明正隨即對王建翔稱:「那改對後面倉庫
      放」等語,旋由黃秋柑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搭載王建翔、黃
      明正、楊瑞嵩,繞道行經李昆山住處後方之鐵皮屋,並對
      王建翔指稱:「就是這裡」等語。於返回「85度C咖啡店
      」途中,黃明正、黃秋柑再次指示王建翔務必對該屋縱火
      ,並謀議於王建翔縱火後,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
      知黃明正,響1聲即掛斷作為雙方聯繫之暗號,且約定隔
      日晚上10時,在「85度C咖啡店」碰面,謀議底定。王建
      翔因其弟王建中正籌備婚禮拒絕犯案,竟與甲○○共同基
      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於98年8月13日
      凌晨零時30分許,王建翔先將甲○○所有之車牌號碼H2R-
      866號機車,換裝不詳號碼之仿製車牌後,趁李昆山、張
      新鋒及其家人等人深夜熟睡之際,戴口罩、安全帽及攜帶
      以寶特瓶裝之汽油,騎乘上開機車搭載甲○○,至臺南縣
      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李昆山租予張新鋒居住之鐵
      皮屋(該鐵皮屋與上址31號李昆山自宅緊密毗鄰),甲○
      ○在旁把風,由王建翔持汽油潑灑上址張新鋒住處鐵門右
      側置有木材等雜物處,並以衛生紙點火,丟向該處著手放
      火,2人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任憑火勢加劇,倖為人
      即時發覺通報消防人員前往滅火,始未延燒至屋內,僅將
      周遭鐵門燻黑,因而未遂。嗣於98年8月13日凌晨2時43分
      39秒,王建翔依前揭約定之暗號,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通知黃明正。嗣於同(13)日晚上10時許,黃秋柑駕
      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黃明正及不知情之楊
      瑞嵩,依約在「85度C咖啡店」,再次與王建翔見面,4
      人坐於「85度C咖啡店」內角落,黃明正將2萬元交予王建
      翔,並對王建翔稱:「這2萬元是對曾健助家放火的代價
      ,李昆山後方倉庫那件沒有很嚴重,你有空再去1次,可
      以從旁邊打開窗戶倒入汽油點火」等語(對曾健助住宅放
      火部分,詳後述犯罪事實欄叁、五部分),王建翔應允後
      即各自離去(原起訴事實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部分)。
    ㈣王建翔於98年8月13日晚上10時許接受黃明正、黃秋柑之
      指令(詳前述犯罪事實欄叁、四㈢倒數第1-11行部分)後
      ,即於98年8月30日晚上9時許,先將王建中所有之車牌號
      碼317-BZZ號機車,換裝不詳號碼之仿製車牌,戴口罩、
      安全帽及攜帶以寶特瓶裝之汽油,騎乘上開機車,至上址
      李昆山租予張新鋒居住之鐵皮屋,趁李昆山、張新鋒及其
      家人熟睡之際,迅即潛至屋旁打開窗戶,將汽油倒入屋內
      ,並以衛生紙點火,將衛生紙丟進屋內放火,隨即騎乘上
      開機車逃逸,任憑火勢加劇,倖為鄰人即時發覺通知消防
      人員前往滅火,張新鋒上開住處始未遭燒燬,造成該處窗
      戶玻璃破裂、內、外兩側鐵皮受熱變色及屋內藝品、鐵櫃
      等物燒燬,因而未遂。嗣98年8月30日晚上9時3分許,黃
      明正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予王建翔時,王建翔向黃明正報告已至李昆山住處後方鐵
      皮屋放火等語,黃明正即於98年8月31日下午6時許,在「
      85度C咖啡店」,將2萬元交予王建翔,待黃明正接到楊瑞
      嵩來電後,隨即駕車返回佳里鎮(原起訴事實如附表一編
      號15所示部分)。
    ㈤黃明正於98年8月31日,收到臺南縣佳里鎮公所對於「長
      春慈善基金會」違章建築查報公文,即與楊瑞嵩共商解決
      之道,決定再次報復李昆山,遂於98年8月31日下午6時許
      ,楊瑞嵩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莊明豪,
      在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口守候,欲伺機毆打李昆山
      ,楊瑞嵩並於同(31)日下午6時8分許,在臺南縣佳里鎮
      ○○路578號「統一超商佳文門市」,以公用電話撥打黃
      明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黃明正,黃明正並於同(
      31)日晚上7時30分許,至佳西路486巷口與楊瑞嵩、莊明
      豪會合,惟並未發現李昆山,3人始作罷離去。嗣於98年9
      月1日上午某時,黃明正另收到臺南縣政府府工使字第098
      0206028號認定「長春慈善基金會」係違章建築,將依規
      定執行拆除之公函,黃明正忿忿難平,即決意要對李昆山
      為最嚴厲之報復,明知李昆山之住宅係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且對於酒精係危險之高易燃物,若對於該處住戶屋旁騎
      樓下停放之汽車潑灑酒精,並將之點燃,足以迅速延燒至
      該住宅,亦不違反其本意,竟仍與楊瑞嵩、林道淵、莊明
      豪共同基於放火燒燬他人之汽車之直接故意,以及燒燬現
      供人使用住宅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先由黃明正、楊
      瑞嵩於98年9月1日下午3時許,至李昆山住處附近勘查地
      形,決定由臺南縣佳里鎮安西里76之2號「立人幼稚園」
      旁空地,翻牆進入李昆山住處。黃明正並將2萬元交予楊
      瑞嵩,事後由其轉交予莊明豪以為酬謝。後於98年9月1日
      晚上7時30分許,楊瑞嵩、林道淵攜帶球棒3支、安全帽3
      頂、口罩3只、手套3雙、噴漆1罐,黃明正則事先在「長
      春養護中心」辦公室先以汽油吸管1支自其儲放在辦公室
      內之酒精1桶吸取酒精分裝至寶特瓶內,再將以寶特瓶裝
      之酒精,交予楊瑞嵩、林道淵,楊瑞嵩即駕駛車牌號碼UQ
      -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林道淵,自「長春養護中心」出發
      ,於同(1)日晚上8時許,至臺南縣麻豆鎮搭載莊明豪,
      楊瑞嵩並對莊明豪稱:「等一下從圍牆爬進去後,見到人
      就打,砸車、砸東西,有時間就放火燒車」等語;楊瑞嵩
      、林道淵復接續對莊明豪稱:「車上那瓶酒精就是要用來
      燒車,記得帶下車」等語,於同(1)日晚上8時28分許,
      楊瑞嵩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搭載林道淵、莊明豪,抵達「立
      人幼稚園」旁空地,楊瑞嵩隨即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黃明正已就定位,黃明正
      隨即至臺南縣佳里鎮○○路471號「萊爾富便利商店」,
      於同(1)日晚上8時49分許,由黃明正以公用電話撥打00
      0000000李昆山住處市內電話,由李昆山之妻莊念慈接聽
      ,確定李昆山住處有人在家,即於同(1)日晚上8時56分
      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示楊瑞嵩、林道淵、莊明
      豪開始行動,楊瑞嵩、林道淵、莊明豪接受指令後,隨即
      穿戴口罩、安全帽、手套,先由林道淵持該罐噴漆下車,
      隱身至李昆山住處圍牆邊,爬上圍牆,以噴漆對設於李昆
      山住處圍牆邊之2支監視器噴黑後,楊瑞嵩持酒精及球棒
      ,莊明豪、林道淵則分持球棒,翻牆進入李昆山住處,沿
      走道迴廊至前門(屬格狀、多洞式之大型鐵捲門),莊念
      慈發覺有異,即至前門察看,發現楊瑞嵩、莊明豪、林道
      淵等人,迅即大聲呼喊,楊瑞嵩、莊明豪、林道淵見狀,
      即由莊明豪、楊瑞嵩分持球棒敲擊停放於該處屋旁騎樓下
      之李昆山所有之車牌號碼0827-XT號休旅車車身及擋風玻
      璃等處;楊瑞嵩並迅即將酒精潑灑至上開休旅車前擋風玻
      璃、引擎蓋等處,並以紙張點火後,丟至前擋風玻璃處放
      火;莊明豪則持續持球棒猛力敲擊前擋風玻璃等處,俟莊
      明豪擊破前擋風玻璃後,楊瑞嵩隨即將裝有酒精之寶特瓶
      丟進上開休旅車內,迅即引燃大火,並延燒李昆山住處及
      隔鄰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29號吳坤培住宅,幸吳坤
      培等人即時發覺報警並通報消防人員前往滅火,李昆山、
      吳坤培上開住處方未遭燒燬,因而未遂;但仍造成李昆山
      所有上開休旅車燒燬,李昆山住處1樓外牆上半部及天花
      板受燒燻黑,吳坤培住處1樓車庫採光罩燒燬,外牆、2樓
      窗戶及3樓陽台等處均受燒燻黑,致生公共危險。楊瑞嵩
      、莊明豪、林道淵等人放火後,隨即再次翻牆逃逸,並由
      楊瑞嵩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林道淵、莊
      明豪,返回「長春養護中心」,由林道淵負責將球棒、安
      全帽、口罩等物藏置他處,楊瑞嵩則帶領莊明豪至「長春
      養護中心」廚房,將2萬元交予莊明豪作為酬勞,莊明豪
      則僅收1萬元,將另1萬元返還予楊瑞嵩,楊瑞嵩、莊明豪
      即回至「長春養護中心」中庭泡茶區等候黃明正,嗣黃明
      正與不知情之黃秋柑返回「長春養護中心」後,黃明正、
      黃秋柑、楊瑞嵩、莊明豪等人,即在「長春養護中心」中
      庭泡茶區泡茶,期間黃明正並詢問楊瑞嵩「事情處理好了
      沒?」,楊瑞嵩則答稱「處理好了」,嗣由黃明正駕車搭
      載莊明豪返回其臺南縣麻豆鎮租屋處(原起訴事實如附表
      一編號16所示部分)。
  五、對曾健助部分:
      黃明正、黃秋柑為經營老人養護之家,於93年8月28日,
      向曾健助之侄兒曾國志、曾威霖承租坐落於臺南縣佳里鎮
      ○○段965、966地號土地,並由曾健助負責與黃明正、黃
      秋柑接洽。嗣因曾健助、曾國志、曾威霖不同意黃明正、
      黃秋柑在該土地上興建老人養護之家而起爭執,曾健助、
      曾國志、曾威霖、黃明正並因此互相控訴妨害自由等(業
      經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7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黃
      明正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之民事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60號
      民事判決,曾國志、曾威霖不服提起上訴後,嗣於98年8
      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上字第177號判決
      廢棄原審部分有利於黃明正之請求,因而引發黃明正、黃
      秋柑不滿,遂於98年8月7日凌晨1時許,由黃秋柑駕駛車
      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黃明正及不知情之楊瑞嵩
      ,至臺南市○○路、文賢路與臨安路交岔路口之「85度C
      咖啡店」臨成功路騎樓處,與同有犯意聯絡之王建翔碰面
      ,指示王建翔至曾健助臺南縣佳里鎮住處縱火,惟王建翔
      當場表示不熟悉該處,遂由黃秋柑駕駛車牌號碼UQ-8280
      號自小客車搭載王建翔、黃明正、楊瑞嵩,至上址曾健助
      住處小路旁,黃明正對王建翔指稱:「就是這間白色的房
      子」等語,黃秋柑並對王建翔指稱:「旁邊有一條巷子,
      可以從旁邊這條巷子進去那間房子」等語,黃秋柑為讓王
      建翔更加明瞭,即駕車往該巷子開進去,再對王建翔指稱
      :「可以從這邊進去,進去之後可以再由那邊出來(即黃
      秋柑開車繞路之地方)」等語。另王建翔又向黃明正、黃
      秋柑稱:「上次那地址,我已經去找過,那一間房子,無
      法進去」等語,黃明正隨即對王建翔稱:「那改對後面倉
      庫放」等語,旋由黃秋柑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搭載王建翔、
      黃明正、楊瑞嵩,繞道行經李昆山住處後方鐵皮屋,並對
      王建翔指稱:「就是這裡」等語(對李昆山出租予張新鋒
      居住之鐵皮屋放火部分,詳前述犯罪事實欄叁、四㈢部分
      )。於返回「85度C咖啡店」途中,黃明正、黃秋柑再次
      指示王建翔務必對該屋縱火,並謀議於王建翔縱火後,撥
      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黃明正,響1聲即掛斷作為
      雙方聯繫之暗號,且約定隔日晚上10時,在「85度C咖啡
      店」碰面,謀議底定。王建翔因其弟王建中正籌備婚禮拒
      絕犯案,竟與甲○○共同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
      犯意聯絡,於98年8月13日凌晨零時30分許,王建翔先將
      甲○○所有之車牌號碼H2R-866號機車,換裝不詳號碼之
      仿製車牌,王建翔、甲○○於前述對張新鋒住處放火後(
      對李昆山出租予張新鋒居住之鐵皮屋放火部分,詳前述犯
      罪事實欄叁、四㈢部分),隨即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縣
      佳里鎮禮化里266之5號曾健助住處,趁曾健助及家人深夜
      熟睡之際,甲○○仍在旁把風,由王建翔持汽油進入曾健
      助住處庭院,將汽油潑灑停放於曾健助住處騎樓下之車牌
      號碼MWC-898號、NLY-301號機車及上揭住宅1樓鐵門之前
      門口,並以衛生紙點火,分別丟向該2輛機車放火,2人隨
      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任憑火勢加劇延燒,幸曾健助之妻
      曾吳麗雲半夜醒來即時發覺,呼叫曾健助及其親人搶救,
      並通報消防人員前往滅火,曾健助之上揭住宅始未燒燬,
      因而未遂,惟上揭2輛機車燒燬,曾健助住宅騎樓牆面、
      天花板、窗戶玻璃、1樓鐵門及2樓陽台均燒損燻黑。嗣於
      同(13)日凌晨2時43分39秒,王建翔依前揭約定之暗號
      ,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黃明正。嗣於同(13)
      日晚上10時許,黃秋柑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
      搭載黃明正及不知情之楊瑞嵩,依約在「85度C咖啡店」
      ,再次與王建翔見面,4人坐於「85度C咖啡店」內角落,
      黃明正將2萬元交予王建翔,並對王建翔稱:「這2萬元是
      對曾健助家放火的代價」等語,王建翔應允後即各自離去
      (原起訴事實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部分)。
 六、搜索扣押經過:
   ㈠嗣經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偵查隊調閱李昆山住處附近監
     視器,查知係黃明正、林道淵等人所為,認情況急迫,若
     不對「長春養護中心」逕行搜索及對黃明正、林道淵逕行
     拘提,相關放火證據有遭湮滅之虞,遂向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隨
     即指揮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偵查隊對「長春養護中心」
     逕行搜索及逕行拘提黃明正、林道淵。嗣於98年9月2日凌
     晨零時1分許,警方遂至「長春養護中心」逕行搜索及拘提
     黃明正、林道淵時,黃明正、黃秋柑、林道淵等人竟糾集
     、帶領「長春養護中心」內不知情之員工數人,向警方叫
     囂、辱罵,力抗警方之搜索,嗣為警於林道淵房間內搜獲
     林道淵至李昆山住處放火所穿著之黑色直條紋上衣時,林
     道淵始俯首認罪,警方至此始能順利執行搜索之任務,並
     扣得行動電話手機3支(分屬黃明正、黃秋柑、林道淵所持
     用)、衛生紙1張、塑膠袋1個(上揭2物,於車牌號碼UQ-8
     280號自小客車扣得)、棉質手套1雙、球棒3支、汽油吸管
     1支、酒精1桶、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1輛、中鋼保
     全所有之監視錄影主機1台。另林道淵則主動提出犯案用之
     全罩式安全帽1頂、口罩1只、棉質手套1雙、噴漆1罐及運
     動鞋1雙等物扣案。楊瑞嵩則趁亂逃逸。
   ㈡於98年9月7日上午9時40分許,為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
     票至「長春養護中心」搜索,扣得鋼珠2袋、CO2鋼瓶20支
     、全罩式安全帽1頂、噴漆1罐、「YE-7653」車牌2面等物
     。
   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五總隊、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等支援之員警持本院法官
     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縣麻豆鎮○○路12之9號搜索,緝獲
     莊明豪,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莊明豪施用毒品部
     分,另案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再於
     98年10月24日下午2時35分許,在高雄縣大樹鄉○○路93號
     前,拘獲楊瑞嵩。又於98年11月18日上午8時許,持本院法
     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路2段315巷3弄1號3
     樓王建翔、王建中住處搜索,扣得仿製車牌1面、安全帽1
     頂、夾腳脫鞋1雙、上衣1件、短褲1件等物。
 七、吳永鴻受雇於黃秋柑、黃明正在「長春養護中心」擔任晚
     班司機,而與楊瑞嵩相識。嗣楊瑞嵩逃逸後,遂經由吳永
     鴻與黃秋柑聯繫,進而得知渠等所為已東窗事發,黃明正
     已於98年9月2日經本院羈押禁見,旋於98年9月8日晚上某
     時,與莊明豪相約至高雄市某處見面後,楊瑞嵩即對莊明
     豪稱:黃秋柑要你出面承擔所有罪責,會給你安家費,條
     件就是不要咬出黃明正、黃秋柑等語,莊明豪隨即應允以
     80萬元,接受黃秋柑之條件,楊瑞嵩旋於98年9月9日凌晨
     某時,以公用電話與黃秋柑聯繫,黃秋柑答應給付楊瑞嵩
     100萬元、莊明豪80萬元作為2人出面承擔所有罪責之安家
     費,並要求給予3天時間籌錢,雙方談妥後,楊瑞嵩、莊明
     豪遂連夜北上至苗栗縣友人處藏匿,3天後,即自98年9月
     中旬起,楊瑞嵩再次撥打行動電話予黃秋柑時,即改由吳
     永鴻負責與楊瑞嵩、莊明豪接洽,詎黃秋柑、吳永鴻竟共
     同基於教唆偽證之犯意聯絡,由吳永鴻傳遞黃秋柑欲提供
     安家費予楊瑞嵩、莊明豪,教唆楊瑞嵩、莊明豪對李昆山
     住處放火案件出面投案承擔所有罪責,並告知2人於檢察官
     或法官訊問時,不得提及黃明正、黃秋柑等其他人的名字
     等之訊息,黃秋柑、吳永鴻並於98年10月初某日,安排楊
     瑞嵩、莊明豪至臺南市某律師事務所洽談2人出面投案承擔
     所有犯行之刑責等問題。惟楊瑞嵩於向吳永鴻表示需待其
     換裝假牙需費5萬元,始願出面投案等語隨即離去。嗣吳永
     鴻於98年10月9日,在臺南縣麻豆鎮「街頭印象簡餐店」,
     將5萬元交予楊瑞嵩,莊明豪復於翌日(10)日,在臺南縣
     麻豆鎮某處,向吳永鴻拿取5千元,另於98年10月13日晚上
     7時許,在「長春養護中心」附近之便利商店,再由吳永鴻
     交付1萬元予莊明豪,吳永鴻復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0000000000與莊明豪聯繫,雙方約定於98年10月14日下
     午3時許,由該律師事務所某律師安排莊明豪,至臺南縣警
     察局佳里分局投案,吳永鴻又於同日(14日)在臺南縣佳
     里鎮85度C咖啡店交付2萬元予莊明豪作為投案入獄後在獄
     中生活所需使用,嗣於98年10月14日下午5時24分許,莊明
     豪即至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投案並接受詢問。㈠迨於98
     年10月19日晚上7時48分許,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辦黃明正、林道淵涉嫌放火
     燒燬住宅等案件時,莊明豪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明知黃
     明正係共謀者,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就黃明正是否共謀指
     令楊瑞嵩、林道淵等人對李昆山住處放火之與案情有重要
     關係之事項,於供前具結後為虛偽之陳述,莊明豪證稱:
     「(是誰叫你們去砸車?)是楊瑞嵩說要去警告一下的」
     、「(當天縱火前,你與黃明正、黃秋柑認識否?)完全
     不認識」、「(你們去縱火事先有人教唆?)沒有,我根
     本不知道要去縱火」等語,嗣先後於同年10月27日、11月
     13日、12月3日、12月7日、12月11日,於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辦黃明正、林道
     淵涉嫌放火燒燬住宅等案件時,莊明豪以證人身份接受訊
     問,並於供前具結後,對於其上開之虛偽陳述自白。㈡迨
     於98年10月24日晚上8時39分許,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辦黃明正、林道淵涉嫌
     放火燒燬住宅等案件時,楊瑞嵩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明
     知黃明正係共謀者,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就黃明正是否共
     謀指令林道淵等人對李昆山住處放火之與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事項,於供前具結後為虛偽之陳述,楊瑞嵩證稱:「98
     年9月1日下午5點多,我和林道淵二個人決定要去砸車」等
     語,並於98年11月17日上午10時19分許,於供前具結後證
     稱:「(是不是黃明正要你們去做的?)不是」、「(當
     天犯案完後,你有帶莊明豪去找黃明正?)沒有」、「我
     跟林道淵講好要去做後,再拖莊明豪來」等語,嗣先後於
     同年12月7日、12月11日、12月17日,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偵辦黃明正、林道
     淵涉嫌放火燒燬住宅等案件時,楊瑞嵩以證人身份接受訊
     問,並於供前具結後,對於其上開之虛偽陳述自白。
 八、案經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
     新營分局、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公訴人、辯護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方法及本院依職權調查
    之證據方法,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詳如本院所為證據能力裁定
    之附表中「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示(附在院卷98年
    度訴字第1892號本院證據能力裁定卷內);另就被告黃明正
    所涉犯如附件一編號11部分,就佳里分局警卷第0000000000
    號第15頁之佳里醫院診斷證明書,以及同卷第16-18頁之照
    片五張,經本院於99年5月26日公開審理之始,宣示具有證
    據能力,並載明於筆錄;另就被告謝發昕的部分,就台南縣
    佳里鎮公所99年4月20日0990005609號函,經本院於99年8月
    12日公開審理之始,宣示具有證據能力,並載明於筆錄;另
    本院勘驗現場後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及拍攝之照片,業經本院
    於99年8月24日公開審理之始,宣示具有證據能力,並載明
    於筆錄。
貳、實體方面:
  有罪部分:
    ㈠附表一編號1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甲㈠部分〕:
      ⒈訊據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就此部分之毀損犯行
        均坦承不諱,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固不否認上開犯罪
        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其中被告黃明正否認其與共
        同被告黃秋柑為男女朋友),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涉犯此
        部分之毀損犯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之辯稱及辯護意
        旨如下: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辯稱:伊並未叫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
            中對被害人蘇順政之自小客車放火,亦未叫共同被
            告葉茂俊、王建中轉知共同被告王建翔去放火;
          ②辯護意旨稱:此部分只有告訴人的指訴與共同被告
            王建翔等人的自白,無其他物證佐證,縱使如告訴
            人所述,其車子的車頂有約10至15公分燒黑的跡象
            ,是這輛車子尚未達到鈑金損壞的程度,是此部分
            充其量僅達到未遂,又毀損罪不處罰未遂,所以此
            部分構成要件應屬不該當。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從來沒有打過電話予共同被告
            葉茂俊,共同被告葉茂俊也沒有打過電話予伊,伊
            從來沒有拿過一毛錢給共同被告葉茂俊,也沒拿過
            一毛錢投資共同被告葉茂俊,共同被告葉茂俊何時
            與共同被告黃明正談到要燒被害人蘇順政的車子,
            伊沒有聽到,伊也不知道;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黃秋柑無與共同被告葉茂俊、王
            建翔、王建中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謀議由被
            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黃明正將被害人蘇順政之車牌
            號碼等資料交予共同被告蔡茂俊,再轉交予共同被
            告王建翔、王建中執行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所
            交付之任務,且被告黃秋柑亦未將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每件可得2萬元或5萬元之報酬,交予共同
            被告葉茂俊,再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兄弟,共同
            被告葉茂俊因而從中分得10%之報酬;又共同被告
            王建翔、王建中認識被告黃秋柑的時間大概是在97
            年9月或10月間,這些時間是在檢察官所指訴之97
            年8月3日之後,所以此部分不太可能是被告黃秋柑
            直接當面指示共同被告葉茂俊或王建中所做,且共
            同被告王建翔證稱共同被告葉茂俊指示他去放火時
            ,共同被告葉茂俊並未告訴他是何人交代的,是事
            情發生後,共同被告葉茂俊才告訴他是共同被告黃
            明正交代的,但也沒有提到被告黃秋柑;又共同被
            告葉茂俊雖亦有證稱被告黃秋柑也有交代,惟對於
            被告黃秋柑是如何交代的,細節、時間、地點為何
            及如何交代均講不清楚,是此部分並無足夠的證據
            證明被告黃秋柑有同謀。
      ⒉經查:
        ⑴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除被告黃明正與
          共同被告黃秋柑為男女朋友外),業據被告黃明正、
          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供述在卷,且互核
          相符,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至於被告黃明正雖
          否認其與共同被告黃秋柑為男女朋友,惟查,證人即
          共同被告黃秋柑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跟黃明正有
          住一起嗎)?對,我們的宿舍都在二樓,我們是男女
          朋友關係,算有同居住一間房,從91年間就同居至今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㈠頁120〕,
          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你們與黃明正、黃秋柑怎麼認識的?)…,因為黃明
          正、黃秋柑都一起來我機車行,他們是同居關係」等
          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6至247〕
          互核相符,足見被告黃明正與共同被告黃秋柑為男女
          朋友,堪以認定。
        ⑵被告葉茂俊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葉茂俊供述在卷,核與
            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證人即被害人蘇
            順政分別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
            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
            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
            張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葉茂俊之自白堪信與真實
            相符。
          ②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
            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47年台非
            字第34號著有判例可稽,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將汽
            油潑灑至被害人蘇順政所有之自小客車車頂,以衛
            生紙點火後,將衛生紙丟往車頂而放火,致該車之
            車頂烤漆約225平方公分(即15公分×15公分)因
            而受燒燻黑,對該車車頂部位之外觀、防鏽功能確
            有喪失,自堪認該車輛有所損壞。
          ③綜上所述,被告葉茂俊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⑶被告王建翔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建翔供述在卷,核與
            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證人即被害人蘇
            順政分別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
            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被告王建翔、共同
            被告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
            112張、98年11月18日扣案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
            76T1面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王建翔之自白堪信與
            真實相符。
          ②又被告王建翔將汽油潑灑至被害人蘇順政所有之自
            小客車車頂,以衛生紙點火後,將衛生紙丟往車頂
            而放火,致該車之車頂烤漆約225平方公分(即15
            公分×15公分)因而受燒燻黑,堪認該車輛有所損
            壞,已如前述。
          ③綜上所述,被告王建翔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⑷被告王建中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建中供述在卷,核與
            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證人即被害人蘇
            順政分別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
            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
            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
            張、98年11月18日扣案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
            1面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王建中之自白堪信與真
            實相符。
          ②又共同被告王建翔將汽油潑灑至被害人蘇順政所有
            之自小客車車頂,以衛生紙點火後,將衛生紙丟往
            車頂而放火,致該車之車頂烤漆約225平方公分(
            即15公分×15公分)因而受燒燻黑,堪認該車輛有
            所損壞,已如前述。
          ③綜上所述,被告王建中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⑸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證
            人即被害人蘇順政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A.證人葉茂俊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何時介紹王建翔、王
                建中給黃明正、黃秋柑認識?)事發前發生第
                一件縱火前的幾個月,王建中、王建翔每天下
                班都會來我店裡坐坐,黃明正、黃秋柑那時也
                常來,幾次見面後大家就熟了、慢慢認識了」
                、「(第一件縱火案?)97年8月3日,就蘇順
                政在別處安養院門口被縱火的那次,因此王建
                翔、王建中與黃明正、黃秋柑在這次縱火前的
                2、3個前就認識了,因為那段時間我密集地跟
                黃明正、黃秋柑合作中古重型機車買賣,97年
                初我就跟他們開始合作了」、「(因此黃明正
                、黃秋柑與王建翔、王建中認識是在97年5、6
                月?)差不多那個時間,因為他們都在我機車
                行見面,慢慢混熟了」、「(除了對蔡文龍家
                縱火這件外,你們還有親自到長春安養院與黃
                明正、黃秋柑談過別件縱火嗎?)第1次對蘇順
                政車子放火時,我帶王建中到長春安養院黃秋
                柑的辦公室裡面泡茶桌談,那邊放了很多古董
                、藝品,黃秋柑坐大桌,黃明正坐小桌。王建
                中原本只是陪我去跟黃明正處理一些生意上的
                事,他去時就知道黃明正在開安養院,那次黃
                明正就有談到要對蘇順政放火」、「(你是什
                麼時候帶王建中去長春安春院找黃明正、黃秋
                柑?)就事發前一個禮拜,那時黃明正說了一
                個故事,說蘇順政把裡面的越南外籍勞工騙到
                外面賣給人蛇集團,自己又跟越南外勞有染,
                對越南女子騙財騙色就對了,害越南女子要自
                殺,蘇順政後來還到別間安養院投靠,還利用
                他手上顧客資料將長春安春院的老人移到他後
                來上班的安養院,所以黃明正也要修理他,王
                建中應該也記得黃明正當時講的這個故事,一
                開始我只是幫黃明正出氣,修理蘇順政」、「
                (你與王建中離開長春安養院後,有繞去蘇順
                政上班地點看嗎?)對,因為黃明正有跟我們
                報地點,就一間做安全帽工廠旁邊,我們離開
                長春安養院後,由王建中開車載我繞去蘇順政
                工作的安養院看過」、「(對於王建翔、王建
                中上述,有無意見?)那是黃明正交待的,他
                意思是要我做聯絡人,黃明正對王建翔、王建
                中做事情很放心,一直要我去聯絡他們,加上
                黃明正人比較陰沈,想得比較多,他交待我聯
                絡王建翔、王建中做這些事情時如果我有停頓
                、猶豫一下,他就會對我嗆聲說「如果你沒辦
                法處理,我找別人處理就好」,意思是他會翻
                臉,那時他知道我與他有事業上合作關係,算
                一張王牌,認為我一定會聽他的」、「(黃明
                正、黃秋柑透過你叫王建翔、王建中對他人放
                火的事有幾件?)黃明正、黃秋柑一開始就說
                因為蘇順政只剩一白色TOYOT車可以開,要弄
                到他沒車可開,…,後來蘇順政車子被燒了後
                ,有叫人來長春安養院跟黃明正、黃秋柑做協
                調,希望以後不要再有這些事發生,結果沒有
                談好,黃明正再次對蘇順政實施報復,這件也
                是透過我叫王建翔、王建中去做的」等語〔見
                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6至257〕
                ;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上次偵訊稱97.
                8.3以前有到過長春安春院由黃明正、黃秋柑
                告訴你們對蘇順政車子放火的事?)對」、「
                (上次日期?)約放火前的1個禮拜,詳細日期
                記不清楚,只記得是在黃秋柑的辦公室說的,
                由我與王建中去,就大門進去右轉進入,經過
                會計那邊,開一個門進去,那邊放了一台大電
                視,再右邊的一個門就是黃秋柑的辦公室。辦
                公室門進去右邊是一個茶几,左邊是黃明正、
                黃秋柑辦公的桌椅,牆壁旁邊擺滿了木製品雕
                刻」、「(當天在場有誰?)我、黃明正、黃
                秋柑、王建中」、「(當天黃明正、黃秋柑北
                告訴你們蘇順政車子車牌、上班地方?)只有
                講到蘇順政這個人與他的故事,還說他換到做
                安全帽旁邊的安養院上班,私底下打電話給安
                養院家屬,搶走長春安養院的客人,至於有沒
                有講到車牌我記不清楚」、「(當天離開長春
                安春院後,由你與葉茂俊順道燒過去看?)有
                」、「(你們怎麼知道蘇順政晚上7點才下班?
                )聽黃明正說的」、「(你們三位怎麼知道蘇
                順政的車子車牌號碼?)黃明正、黃秋柑要我
                們去對蘇順政的車子放火就知道他車子車牌號
                碼」、「(你們怎麼會想到要去看蘇順政的車
                子?)因為在辦公室講的時候,黃明正就有說
                從長春安春院的大門出去後,左轉到一處大十
                字路。後再左轉,順著那條路到十字路口的
                7-11再右轉一下子就可以看到那間安養院」、
                「〔(提示春五宏祐巷護之家現場圖及照片)是
                這間嗎?〕地址我不知道,看照片是沒錯」、
                「(黃明正、黃秋柑是什麼時候跟你接觸要你
                找王建翔、王建中對蘇順政車子放火?)前後
                約2、3個禮拜,就97.8.3第一次放火前的2、3
                個禮拜就有在講了,黃明正、黃秋柑來我榮辰
                車業就有當面跟我提過,有時會籍故要我去長
                春安養院跟他們對帳,其實是有計劃要我轉達
                王建翔、王建中幫他們完成事情」、「(那你
                什麼時候跟王建翔、王建中講的?)我都馬上
                轉達。我有話都先跟王建中講比較多,我們二
                人較早認識,那時我只有一台貨車,王建中晚
                上沒事也會跟我到長春安養院找黃明正,之後
                黃明正有什麼事也會直接跟王建中講」、「(
                你們都是跟黃明正還是黃秋柑聯絡?)聯絡是
                跟黃明正,但我去長春安養院時,黃秋柑與黃
                明正二人都會一起在場,沒有一人單獨過」、
                「(97.8.3放火後,黃明正、黃秋柑有拿錢叫
                你轉交給王建翔、王建中?)有」、「(黃明
                正、黃秋柑是誰要你們對蘇順政放火?)都一
                搭一唱,一人講、一人贊聲,邊說蘇順政很可
                惡」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
                頁360至380〕。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請審判長提示起
                訴書附表編號1予證人)時間應該是97年8月3
                日晚上7時許,起訴書附表可能為誤載,蘇順
                政的車子被潑灑汽油這件事情你是否知情?〕
                我知道」、「(是誰去做的?)王建中、王建
                翔」、「(他們為何會去做?)接受黃明正、
                黃秋柑的指示」、「(誰接受黃明正的指示?
                )應該是說我們三個人都接受黃明正的指示,
                因為他是由我的關係去認識王建中、王建翔,
                也可以說是指示我,然後我指示王建中、王建
                翔兄弟去做這件事情」、「(你怎麼知道那部
                車子的車號,還有車子停放的地方?)由黃明
                正提供」、「(他告訴你嗎?)是的,他告訴
                我」、「(車牌號碼?)是的,還有停放的地
                方」、「(王建中、王建翔怎麼會知道?)由
                我告訴他們兩人的」、「(不要說應該,你是
                否知道王建中、王建翔有無去現場查看?)有
                的,他們有去現場查看」、「(是否黃明正叫
                你去轉達王建中、王建翔做這件事情?)是的
                」、「(黃明正是在97年8月3日之前多久叫你
                去轉達的?)確切的日期我在檢察官那邊的筆
                錄有寫清楚,可是我今天頭腦暈暈的,真的記
                不太清楚,可是有這件事情」、「(地點為何
                ?)應該是在長春養護中心跟我講的」、「(
                王建中、王建翔當時是否在場?)我真的記不
                太清楚了,可是這件事情是由我去傳達給王建
                中、王建翔兩人是可以確定的」、「(到底是
                黃明正跟你們三個人下指令,還是透過你再去
                轉達王建中、王建翔?)我是否可以求證之後
                再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真的記不太清楚,可
                是有這件事情,我有去交待事情給王建中、王
                建翔」、「(王建中、王建翔去做這件犯罪行
                為,是黃明正與你們三個人同時在場下達指令
                ,還是說只有對你一個人下達指令之後,你再
                去轉告王建中、王建翔?)應該是黃明正跟我
                說過之後,我再去傳達這個消息給王建中、王
                建翔兩人」、「(黃明正如何跟你說這件事情
                的?他跟你說了什麼,你再去轉達?)黃明正
                跟我說蘇順政這個人拐跑了他們裡面一些越南
                籍的服務人員,還把服務人員即外勞賣給人蛇
                集團,蘇順政在長春養護中心離職之後,在外
                面又放出對長春養護中心一些不實的消息及指
                控,像是發傳單之類的行為,黃明正認為蘇順
                政這個人對他們有傷害,黃明正想要修理他一
                下」、「(是黃明正叫你去修理蘇順政,還是
                你建議黃明正教訓一下蘇順政?)那是黃明正
                的意思,我只代為轉達」、「(有無講到錢?
                )有的,當下有講到錢,有講到要給他們多少
                錢」、「(多少錢?)好像是兩萬元」、「(
                一個人兩萬元?)一件兩萬元」、「(黃明正
                有無告訴你蘇順政車子的車號及其停放的地點
                ?)有的」、「(你是如何記下來的?)黃明
                正有拿紙條給我」、「(起訴書附表編號1這
                件黃明正有拿紙條給你,上面寫什麼?)車號
                和白色的車子」、「(有無寫地點?)地點黃
                明正是口頭上跟我說蘇順政的車子停放在哪一
                個巷口」、「(你如何跟王建中、王建翔聯絡
                ?)他們每天晚上下班都會來我的店裡面,我
                是用口頭告知他們的」、「(你口頭告知了誰
                ?)王建中」、「(這一件你是跟王建中講的
                ?)是的」、「(王建翔有無在場?)我跟王
                建中講,王建中回去再跟王建翔講」、「(你
                跟王建中講了什麼?)說黃明正有交待這件事
                情」、「(什麼事情?)要去對蘇順政的車子
                放火這件事情」、「(你當初是如何跟王建中
                講的?)他們之前就認識了,黃明正想給蘇順
                政這個人一個警告,我有跟王建中說黃明正有
                準備多少錢的紅包給他們」、「(黃明正這樣
                跟你講,你就這樣轉達給王建中?)是的」、
                「(你有無告訴王建中車牌及地點?)有的」
                、「(你如何告知他的?)我把紙條拿給他」
                、「(本件你有把紙條拿給王建中?)是的」
                、「(王建中如何回覆你?他有無答應你?)
                有的」、「(他怎麼說?)他說好的,他們會
                自己找時間去,因為那個時候黃明正有交待大
                概在多久的時間內去處理這件事情」、「(黃
                明正說多久?)越快越好」、「(誰跟你講的
                ?)他們隔天才跟我講的」、「(做完隔天他
                們跟你說他們去做了?)是的」、「(他們兩
                人同時來跟你講嗎?)王建中跟我講的」、「
                (你的意思是王建中回覆你說他們有去處理?
                )是的」、「(你有無回報給黃明正?)有的
                」、「(你怎麼跟黃明正講的?)黃明正來我
                的店裡的時候,我跟他講的」、「(黃明正來
                的時候你跟他講,沒有刻意去聯繫?)其實也
                不用聯繫,因為這是在長春養護中心附近,那
                天發生了什麼事情,黃明正應該很快就知道」
                、「(黃明正到你的店裡的時候,有無拿錢給
                你?)有的」、「(拿多少錢給你?)應該是
                兩萬元」、「(兩萬元你有拿給誰嗎?)我拿
                給王建中、王建翔兩個兄弟」、「(他們兩人
                就同時來拿?)王建中」、「(也是王建中來
                拿就對了?)是的」、「(你本身有無獲得好
                處?)我如果拿給他們兩個兄弟兩萬元,他們
                會抽個兩千元給我」、「(你是否於98年12月
                15日跟檢察官說在起訴書附表編號1的案件發
                生前一個禮拜,你與王建中有去長春安養中心
                ?)是的」、「(你現在是否還記得當時在場
                的人有誰?)黃明正、黃秋柑、王建中、王建
                翔和我」、「(第一件發生的時候,王建翔有
                去長春安養中心的辦公室嗎?」、「(長春安
                養中心的辦公室是晚上去的,只有王建中自己
                去而已」、「(所以當天在場的人是你、黃明
                正、黃秋柑、王建中?)是的」、「(那天晚
                上黃明正、黃秋柑是否就有大致上講到要對蘇
                順政的車子放火的事情?)好像有」、「(那
                你剛剛為何回答辯護人說這件事是黃明正告訴
                你,你另外在機車行才告訴王建中?)我不是
                故意亂說的,因為我其實已經有一點記不起來
                了」、「(所以你剛剛回答辯護人的那一段可
                能是記憶錯誤所致?)有可能,因為我有點感
                冒,頭腦有點不清楚,我沒有要說謊的意思」
                、「(所以在這個場合,黃明正、黃秋柑就有
                初步指示你與王建中要對蘇順政放火?)是的
                」、「(你剛剛有提到黃明正有另外提到他與
                蘇順政的糾紛是拐跑外勞的事情,這是否也是
                同一個場合講的,還是更早之前講過?)這是
                黃明正平常來店裡面的時候有提起過的」、「
                (在該次即起訴書編號1這次案發的前一週,
                你們在長春安養中心的辦公室裡面的時候,有
                無講到類似的東西?)有的」、「(是否大概
                在起訴書附表編號1的犯罪時間的前一個禮拜
                ,你們有在長春安養中心談此事,當天你與王
                建中就有繞路去勘查蘇順政車子的位置?)要
                回去的時候有順路經過那個地方」、「(所以
                你剛剛說這件事情是你在機車行再把黃明正的
                指示轉達給王建中,是否講錯了?)那是別件
                ,因為真的有太多件了,可是我沒有說謊的意
                思」、「(針對起訴書附表編號1去燒蘇順政
                車子的這件事,當時黃明正交待你的時候,他
                是說警告而已,還是有提到說要燒車子?)燒
                車子,黃明正是要警告一下蘇順政」、「(到
                底有無提到警告一下是用燒車子的方式?有無
                提到要燒車子?)因為車子是在宏祐老人養護
                之家,車子一燒起來的時候,一定會馬上有人
                跑出來,因為那是下午七點之前」、「(黃明
                正有無提到說要燒到車號3M-8610號那部車子
                ?)那次應該可以說是警告,因為只有火一點
                燃,裡面的人就會看到了」、「(車號也是黃
                明正提供的嗎?)是的」等語〔見院卷㈣頁3
                至12〕。
            B.證人王建翔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黃明正、黃秋柑有拿錢
                資助你?)沒有,我是幫他們做事他們有拿錢
                給我」、「(你幫黃明正、黃秋柑做了什麼事
                ?)放火、打人」、「(你怎麼知道是黃明正
                、黃秋柑叫你做的?)葉茂俊有跟我們講是黃
                明正跟他說叫我們去做那些事」、「(葉茂俊
                有提到黃秋柑嗎?)沒有,但是黃明正、黃秋
                柑二個人都是一起的,黃明正做的事,黃秋柑
                應該都知道,然後再跟葉茂俊講」、「(你們
                總共放了幾次的火?)至少5次以上,我沒有記
                幾次」、「(是不是8次?)是」、「(葉茂俊
                當時怎麼找你與王建中做這些案子的?)黃明
                正看到我們二個兄弟後,透過葉茂俊問我們二
                個敢不敢去做,黃明正沒有本人跟我們講,都
                是委託葉茂俊」、「(你們什麼時候知道是什
                麼人透過葉茂俊跟你們講?)一開始葉茂俊就
                有說是黃明正要我們去做的」、「(一開始有
                提到你們做這些案子後的報酬?)有,剛開始1
                件2萬,後來燒了2台車就給5萬」、「(是誰
                跟你們提價碼?)葉茂俊」、「(你們有討價
                還價?)沒有,沒有想過此問題」、「(97.8.
                3下午7點左右在台南縣佳里鎮宏祐老人安養之
                家前面有一輛車子被縱火,這是誰做的?)我
                做的,車子就停在外面,我就在他車上潑油油
                ,用打火機丟衛生紙下去引燃」、「(你怎麼
                至現場?)騎弟弟的機車,車牌317-BZZ ,但
                我換上了假的車牌,車牌號碼忘了」、「(假
                車牌怎麼來的?)弟弟開的機車行有車友將重
                型機車拿給我弟賣後,賣掉後我弟就將假的車
                牌留下」、「(葉茂俊有提供你們假的車牌?
                )沒有」、「(這件王建中有參加?)沒有」
                、「(王建中知道這件嗎?)知道,因為葉茂
                俊在他的榮辰機車行同時跟我們說的,就叫我
                們去做這件,並把地址、車牌號碼給我們」、
                「(你怎麼知道那個地方?)我有去找,葉茂
                俊有說往七股的方向去,報一個大概的位置,
                我去找有找到」、「(這次你有拿到錢?)有
                ,每次都是隔1天、2天在榮辰機車行拿的,這
                次拿到2萬」、「(葉茂俊有抽成?)有,他都
                有抽成,金額多少我忘記了」、「(為什麼一
                定要限定在晚上7點犯案?)晚上7點那位姓蘇
                的還沒有下班,所以就趁他還沒下車時去」、
                「(那人是不是叫蘇順政?)是」、「(你怎
                麼知道那人叫蘇順政?)我到現今才知道,以
                前只知道姓蘇」、「(你們對蘇順政放了幾次
                火?)2次,還有打他1 次」、「(另一次是不
                是在97.9.1凌晨2點48分? 地點?)就在他家,
                就在佳里鎮的巷內,我不知路名」、「(你怎
                麼知道該處?)葉茂俊有提供地址、車牌給我
                ,我自己有先去看過」、「(車牌3M-8610?)
                是,是一台TOYOTA車子,晚上去的,對車子顏
                色不確定」、「(葉茂俊沒有跟你說車子的顏
                色嗎?)沒有,只有說車子停在哪裡、車牌號
                碼」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
                頁53至65〕。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為何會去做這件事
                情?)因為葉茂俊有載我弟弟去看,本來是要
                由我和我弟弟去的,不過蘇順政七點下班,七
                點那個時間我比較有空」、「(你的意思是這
                件事情是葉茂俊跟你弟弟講的?)不是,他們
                兩個人一起去黃明正那邊的時候」、「(黃明
                正跟他們講的?)是的,至於說什麼事情,因
                為我不在場,所以我不清楚。我清楚的是後來
                我有去宏祐老人養護之家」、「(誰叫你去宏
                祐老人養護之家的?)因為那時不認識黃明正
                ,是透過葉茂俊告訴我們的」、「(葉茂俊跟
                你和你弟弟說的嗎?)葉茂俊和我弟弟兩個人
                早就知道了,是後來才跟我講的,因為他們兩
                個人一起去黃明正那邊,所以早就知道了,後
                來跟我講我才知道的」、「(你怎麼知道車子
                停放在哪裡?)葉茂俊跟我說停放在宏祐老人
                養護之家門口邊,也有跟我說車牌號碼」、「
                (葉茂俊跟你說的?)是的」、「(你用什麼
                燃料燒的?)汽油」、「(當時葉茂俊有無跟
                你說要用什麼燃料燒?)沒有。他有說要警告
                蘇順政,應該是用汽油」、「(時間是你自己
                決定的,還是葉茂俊跟你講的?)因為他有跟
                我說蘇順政七點下班,七點過後等於說他的車
                子就不在那邊了,所以說一定要在七點那個時
                間才有在那邊」、「(才有在宏祐老人養護之
                家?)是的」、「(超過七點就不在那邊了?
                )這個時間點左右,因為葉茂俊跟我說是七點
                下班」、「(有無說七點以前車子在哪裡,七
                點之後車子在哪裡?有無跟你說得很清楚?)
                沒有,就說在蘇順政下班之前,車子就會停在
                放門口」、「(這個案子是在97年8月3日晚上
                7時許這件,即第一件,這件是誰叫你去做的
                ?)是葉茂俊叫我去的,因為那時候還不認識
                黃明正」你是否知道是誰叫葉茂俊叫你去的?
                還是你只知道葉茂俊叫你去而已?)那時候不
                知道」、「(那時候不知道,只知道葉茂俊叫
                你去?)是的」、「(葉茂俊有無說誰交待他
                轉達你去?)他是有說有一個老闆,不過他沒
                有跟我說是誰,沒有跟我說名字,都沒有講」
                、「(葉茂俊是面對面跟你講,還是打電話?
                )面對面,我記得應該是在機車店講的」、「
                (葉茂俊如何交待你的?交待的時候王建中有
                無在場?)應該有」、「(葉茂俊如何交待你
                們兩個人?你是否可以具體將葉茂俊的話陳述
                出來?)我也不太記得了,我記得當時他應該
                沒有跟我說得很清楚,因為我弟弟也有跟他去
                黃明正那邊,在他的店大致上講到這件事情,
                回去之後我弟弟又詳細的告訴我的樣子」、「
                (你怎麼知道地點為何?)我弟弟有帶我去看
                ,因為我弟弟的老婆住在臺南縣將軍鄉,有一
                次跟我弟弟回去臺南縣將軍鄉,那時候我弟弟
                就跟我說要帶我去看那個地方」、「(何人跟
                你說車牌號碼的?)大概是葉茂俊跟我們講的
                」、「(他是如何跟你講的?電話中講的還是
                面對面講的?)面對面講的」、「(你不要用
                猜的,因為有好幾件,你要一件一件回答,確
                定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他是寫紙條給我們
                」、「(紙條上面寫什麼?)應該是寫車牌號
                碼」、「(葉茂俊叫你怎麼做?)就叫我們去
                放火」、「(他是說去放火?)是的」、「(
                放火放什麼?)放那輛車子」、「(有無說要
                放到什麼程度?)沒有」、「(有無說要整輛
                燒燬?)沒有」、「(葉茂俊和你弟弟有無說
                為何要去放火?)沒有,就說有一個老闆要叫
                我們去」、「(葉茂俊沒有說原因?)就說蘇
                順政和那個老闆不知道有什麼糾紛,這我就不
                瞭解了」、「(葉茂俊或王建中有無跟你說那
                輛車子的正確地點為何?)就停放在「宏祐老
                人養護之家」大門口的旁邊」、「(到最後你
                做完之後,有無跟什麼人講?)回去有跟葉茂
                俊講」、「(你是如何跟他講的?)我跟他說
                我去處理完了」、「(本件有無拿到錢?)有
                的」、「(多少錢?)兩萬元」、「(那兩萬
                元是誰交給誰的?)葉茂俊拿給我們的」、「
                (拿給你還是拿給王建中?)我忘記了,反正
                就是有拿到錢就對了」、「(葉茂俊為何拿錢
                給你們兄弟?)因為去做這件」、「(這兩萬
                元是之前就約定好的,還是後來才約定的?)
                之前就約定好的」、「(要去做之前就約定好
                了?)是的」、「(葉茂俊有無說這兩萬元是
                怎麼來的?)沒有,不過我們都知道應該是那
                個老闆拿給他的」、「(葉茂俊有說是老闆拿
                給他的?)沒有,我們都知道,不然他怎麼可
                能會無緣無故拿錢給我們,他和那個人又沒有
                關係」、「(起訴書附表編號1是97年8月3日
                的第一件對蘇順政放火這件,你不是說之前你
                弟弟王建中有與葉茂俊去長春養護中心見黃明
                正?)是的」、「(你弟弟回來之後沒有跟你
                說這件就是黃明正叫你去放的嗎?)沒有,因
                為我也不知道他們何時去那個地方的,那是到
                後來我弟弟回來之後,跟我說他們有去長春養
                護中心,回來的時候也有繞去宏祐老人養護之
                家的樣子」、「(你弟弟王建中與葉茂俊之前
                有去長春養護中心,去的那天也有先繞去看現
                場,是否如此?)他是跟我說去長春養護中心
                之後才去看的」、「(他跟你說這些事情,是
                97年8月3日這件放火之前還是之後的事情?)
                之前的事情」、「(你弟弟沒有跟你說那個老
                闆就是黃明正嗎?)沒有,那時候他還不知道
                ,我也有陪葉茂俊去過長春養護中心,有時候
                他們講到重要的事情,我們都坐在一起,就會
                支開我們」等語〔見院卷㈣頁35至42〕。
            C.證人王建中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上次偵訊稱97.8.3以前
                有到過長春安春院由黃明正、黃秋柑告訴你們
                對蘇順政車子放火的事?)對」、「(當天離
                開長春安春院後,由你與葉茂俊順道燒過去看
                ?)對」、「(你們怎麼知道蘇順政晚上7點才
                下班?)對,黃明正告訴我們的,我再告訴王
                建翔」、「(你們怎麼會想到要去看蘇順政的
                車子?)因為黃明正、黃秋柑就跟我們說蘇順
                政上班地點與車牌號碼」等語〔見偵查卷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6至257〕;又於偵查
                中具結證稱:「(你與黃明正、黃秋柑怎麼認
                識的?)在葉茂俊開的榮辰機車行認識的,我
                與王建翔都會去找榮辰機車行,有一次在機車
                行看到黃明正、黃秋柑,開始有了接觸、講話
                ,此這樣認識了」、「(黃明正、黃秋柑有投
                資你的機車行?)沒有」、「(黃明正、黃秋
                柑有拿錢資助你?)都沒有,但我有幫黃明正
                、黃秋柑做事情,中間透過榮辰機車行的老闆
                拿錢給我們」、「(你幫黃明正、黃秋柑做了
                何事?)縱火、打人」、「(你縱火、打人的
                情形還記得嗎?)記得」、「(97.8.3下午7點
                左右在台南縣佳里鎮宏祐老人安養之家前面有
                一輛車子被縱火是誰做的?)我哥哥王建翔做
                的。那時下午7點多,我還在機車行工作,我
                沒有去做」、「(97.8.3這件是誰叫你們做的
                ?)這些事都是黃明正、黃秋柑叫榮辰機車行
                老闆葉茂俊找我們做的,一開始我們知道葉茂
                俊叫我們去放火時,還不知道是誰要我們去做
                的,久了大家認識後,才知道原來叫我們放火
                的人是黃明正、黃秋柑,以前都是透過葉茂俊
                與我們接觸」、「(你什麼時候才知道是黃明
                正、黃秋柑叫你們做這些事?)後來大家比較
                認識後,葉茂俊才告訴我們的,正確時間我忘
                記了,只記得是去年」、「(你知道指使的人
                是黃明正、黃秋柑復,有私底下直接找過黃明
                正、黃秋柑?)我沒有,都是我開車載葉茂俊
                一起去長春安養院找黃明正、黃秋柑過,有時
                我沒空,就由我哥哥王建翔載葉茂俊去」、「
                (你們去長春安養院找過黃明正、黃秋柑有幾
                次?)很多次,那時黃明正是葉茂俊金主,葉
                茂俊有在買賣機車,有時需要金錢上的東西,
                我會陪葉茂俊去找黃明正談金錢上的事。後來
                我知道黃明正要叫我們去縱火後,我還是會跟
                葉茂俊一起去找黃明正、黃秋柑,黃明正、黃
                秋柑會跟我們講事情做得不好,問我們還要不
                要再去做一次,葉茂俊也都會在旁邊,每次我
                與王建翔做案完後,都是透過葉茂俊拿黃明正
                、黃秋柑給的錢給我們」、「(為什麼黃明正
                、黃秋柑不直接與你、王建翔接觸就好?)葉
                茂俊有跟我們說過,這些事叫我們不要與黃明
                正、黃秋柑有電話上或私底下往來,加上從一
                開始就是由葉茂俊與黃明正、黃秋柑聯絡」、
                「(這是誰的意思?)葉茂俊的意思」、「(
                97.8.3下午7點對蘇順政車子放火你知情?)我
                知道」、「(這件的起因?)這是全部事情的
                第一件,我知道有這件事要做,但下班時間是
                晚上9點-10點,我無法與王建翔一起出門去做
                ,說由王建翔自己去做」、「(為什麼一定要
                限定在晚上7點?)那時間剛好王建翔下班不久
                ,加上蘇順政在晚上7、8點就下班了,只知道
                他上班地點,不知道他住所,他住的地方是後
                來才知道」、「(當時你們為什麼只知道蘇順
                政上班地方而不知道他住的地方?)我們對此
                人不了解,是黃明正知道蘇順政上班地點後,
                再叫蘇順政轉達我們蘇順政車子停在他上車地
                方」、「(你知道蘇順政車子車牌號碼?)那
                時知道,現在不記得了」、「(車牌號碼是誰
                告訴你的?)葉茂俊,因為黃明正會請他轉達
                ,葉茂俊也不想我們與黃明正有接觸」、「(
                車牌3M一8610?)車牌我真的不記得了,是一
                台銀色或水藍的TOYOTA車子,我們是晚上去的
                ,對車子顏色不確定」、「(葉茂俊沒有跟你
                說車子的顏色嗎?)有沒有說不記得了,記得
                有說車子停在哪裡、車款、車牌號碼」、「(
                97.8.3王建翔對蘇順政縱火那次,你們有收錢
                嗎?)有,收了2萬,不是我就是王建翔,就是
                我們二人下班後去榮辰機車行向葉茂俊拿的」
                、「(葉茂俊怎麼通知你們去拿錢?)有時我
                們騎機車會經過他的店,會問有沒有人錢給你
                要轉交給我們,那時我們還不知道是誰叫我們
                去做的,只知道是葉茂俊從中轉達」、「(那
                次你們有給葉茂俊分紅?)沒有,是他自己抽
                走的,抽了5千」、「(97.8.3晚上7點那件你
                們怎麼知道地方?)之前葉茂俊跟我們講地址
                後,我與王建翔有開車先去看過」、「(你們
                向葉茂俊拿錢時,有碰過黃明正、黃秋柑? )
                有時會,但是錢也不是從黃明正、黃秋柑手上
                交的,還是由葉茂俊拿給我們」、「(你們向
                葉茂俊拿錢去到黃明正、黃秋柑時,說知道這
                些事是他們叫葉茂俊轉達你們做的?)應該是
                做第3或4件時,葉茂俊才告訴我們這些事是黃
                明正、黃秋柑叫我們做的」、「(那時葉茂俊
                有說錢誰出的?)沒有,但我們也知道錢是黃
                明正、黃秋柑拿去給葉茂俊,葉茂俊再交給我
                們的,因為葉茂俊也不希望我們與黃明正、黃
                秋柑有聯絡」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
                437號㈣頁29至40〕。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本件是何人去做的
                ?)我哥哥王建翔」、「(王建翔為何會去做
                這件事情?)葉茂俊先跟我講,我才跟我哥哥
                說有一個老闆想要叫人處理事情。是葉茂俊找
                我們的」、「(你跟王建翔講?)是的,葉茂
                俊曾有講過,但都沒有講得很清楚,他之前曾
                跟我們講過這些事情,說有人想要叫我們做什
                麼,但沒有跟我們講得很清楚」、「(葉茂俊
                在何處跟你們講的?)在他的店裡面」、「(
                王建翔有無在場?)好像也有在場」、「(有
                無說要燒什麼人的車子?)他第一次跟我們說
                的時候還沒有說」、「(有無說為何要燒車子
                ?)沒有,那時候都完全還沒講到這個」、「
                (要做的時候呢?)要做的時候我們就知道為
                何要燒那個人的車子了」、「(何人跟你講的
                ?)我有聽葉茂俊講,也有聽黃明正講」、「
                (你聽黃明正講是在何處聽到的?)在長春養
                護中心裡面」、「(黃明正或葉茂俊有無說要
                怎麼燒?)他們一開始好像有叫我們把玻璃打
                破,由裡面放火,不過我們沒有這樣做」、「
                (有無說用什麼燃料下去燒?)汽油」、「(
                誰跟你講的?)我印象中葉茂俊和黃明正都有
                這樣說」、「(有無跟你說車牌號碼?)有的
                」、「(誰跟你講的?)葉茂俊跟我們講的」
                、「(口頭上講還是用紙條?)紙條,寫在紙
                條上面」、「(葉茂俊將紙條交給何人?)應
                該是交給我」、「(裡面寫什麼?)車牌號碼
                」等語〔見院卷㈣頁61至64〕。
            D.證人蘇順政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你與黃明正
              認識否?)認識,96年間在長春安養院認識的,
              那時他只是安春院的股東,我開汽車保春廠,後
              來保養廠在96年5月收起不做,黃秋柑叫我去長
              春安養院幫忙擔任副院長,處理向縣政府社會課
              的工作」、「(你擔任副院長時,黃明正做何?
              )他是副董事長」、「(黃明正與黃秋柑的關係
              ?)是股東關係,人家也都稱他們是夫妻關係,
              有男女關係,96年那時就同居在長春安養院,只
              是沒有法律上的關係」、「(你什麼時候離開長
              春安養院?)97.6.1」、「(因何事離開?)因為
              身體不舒服,要休養」、「(離開後?)我離開
              後,97年6月20幾日又向黃明正表示我想再回去
              ,他並不想讓我回去,於是我在97年7月初就到
              宏佑安養院工作」、「(你與黃明正、黃秋柑有
              糾紛?)沒有什麼糾紛,黃秋柑叫我進去安養院
              時,都叫我幫她處理些對外的事,像她廣告都放
              在違規地點,被縣政府環保局開罰單,也是我幫
              她處理的。後來我離開長春安養院到宏佑工作後
              ,有一次在佳里綜合醫院樓下遇到黃明正、謝發
              昕二人,黃明正很不客氣質問我為什麼到宏佑工
              作,我表示也是為了生活,言語間彼此的氣很不
              好,我說老闆與員工關係如果無法維持,也可以
              當朋友,黃明正說不必就離開了」、「(97.8.3
              被縱火的情形?)那一次是下午7點多被縱火的,
              我準備要下班時,有一個宏佑安養院的家屬在外
              面喊說「車子燒起來了」,我衝出去看,發現是
              我的車子,我趕快滅火,幸好沒有擴大,只有車
              頂被燒黑了15公分的範圍」、「(當時你的車子
              車牌?)3M-8610」、「(車子停在哪?)宏佑安
              養院門口前面馬路旁邊」、「(知道是誰縱的火
              ?)那時我不知道,監視器沒有錄到,但我有去
              報案,警員有來查看」、「(你有沒有問目擊者
              車子被縱火情形?)他也不知道,他只是要出去
              時發現車子車頂在燒沒有看到放火的人」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 437號㈡頁40至46〕;
              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你離開長春安養院後
              ,還有到其他地方工作?)我離開長春安養院後
              ,97年7月份原本打算再回長春安養院,他們不
              要,我就去宏祐安養院做」、「(你去宏祐安養
              院做時,黃明正他們知道嗎?)97年7月1或2日我
              在佳里綜合醫院有一次遇到他,我們講一講後不
              歡合散」、「(為了何事不歡合散?)我剛好在
              樓下遇到他,他意思是說我為什麼要到宏祐安養
              院去做,我表示為了生活,你們不要我,我才會
              到宏祐安養院去做」、「(你跟黃明正這樣講時
              ,他有很生氣嗎?)他很生氣」、「(黃明正有
              沒有揚言要對你怎樣?)那時沒有說什麼話,他
              的臉就很生氣地走了」、「(97.8.3下午7點左
              右你的車子又被放火?)是。(有沒有燒毀?)有
              燒起來,只燒在車頂,約燒黑一個拳頭那麼大」
              、「(你有發現嗎?)宏祐安養院的家屬發現我
              停在公司外面牆的車子在燒,就大叫,我衝出去
              趕快滅火」、「(你哪部車被燒?)就3M-8610車
              子」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
              8至42〕。
            E.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蘇順
              政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明正因對其已離
            職之前員工即被害人蘇順政不滿,欲思報復,乃與
            共同被告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基於共同毀損之
            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黃明正、共同被告黃秋柑提供
            被害人蘇順政上班處所、車牌號碼及每日下午7時
            下班等資訊予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共同被告
            葉茂俊、王建中隨即前往被害人蘇順政上班處所探
            查後,復與共同被告王建翔基於共同毀損之犯意聯
            絡,將上開探查之情形告訴共同被告王建翔後,再
            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為毀損之犯行,事後被告黃明正
            、共同被告黃秋柑即將2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葉茂俊
            ,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
            建中,依上開說明,被告黃明正自始即有與他人共
            同毀損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明正並未直接與共同
            被告王建翔為犯意之聯絡,惟其與共同被告黃秋柑
            、葉茂俊、王建中等人,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
            ,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與共同被告王建翔
            為共同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
            犯罪目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又共同被告王建翔將汽油潑灑至被害人蘇順政所有
            之自小客車車頂,以衛生紙點火後,將衛生紙丟往
            車頂而放火,致該車之車頂烤漆約225平方公分(
            即15公分×15公分)因而受燒燻黑,堪認該車輛有
            所損壞,已如前述。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明正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⑹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接
            受共同被告黃明正與被告黃秋柑之指令後,先前往
            宏祐老人養護之家探查後,由共同被告王建翔對被
            害人蘇順政所有之3M-8610號自小客車潑灑汽油)
            ,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
            證人即被害人蘇順政分別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詳見
            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頁235至238、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6至257、360至380、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29至40、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㈡頁40至46、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
            頁38至53〕,復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
            、王建中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如下:
            A.證人葉茂俊證稱:「(97年8月3日,王建翔、王
              建中有去放火燒蘇順政的車子,這件事你是否知
              情?)知道」、「(為何你會叫王建翔、王建中
              去燒蘇順政的車子?)因為黃明正、黃秋柑兩人
              交待的」、「(黃明正交待什麼?黃秋柑交待什
              麼?你是否能說明清楚?)他們交待稍微警告蘇
              順政一下,放火燒他的車子」、「(他們兩人是
              何人先跟你提到這件事情?)他們來的時候都一
              起來,我去他們那邊的時候,他們也都是一起在
              那邊,誰先開口說真的我也記不清楚,但是是有
              這樣的事情的」、「(他們在跟你談這件事情之
              前,有無先用電話跟你聯絡說要來找你談這件事
              情?)他們不會在電話中說,他們可能會去店裡
              面直接告訴我」、「(所以沒有直接跟你講?)
              直接跟我講沒錯,他們是親口跟我說的,不是用
              電話跟我說的,可能就是打電話跟我說有事情找
              我談一下,叫我去找他們」、「(為何要燒蘇順
              政的車子?他們有跟你提過嗎?)他們有大概提
              過,大概是跟他們的離職員工有一些不愉快,大
              概是這樣的情形」、「(叫你燒車子的人到底是
              黃明正還是黃秋柑?)他們在說這些事情的時候
              ,他們兩人幾乎都在場」、「(誰跟你說的?)
              我也想不起來是誰開口的,我相信沒有人能想起
              來,但這是他們兩人交待我這樣的事情」、「(
              你是否能夠確定到底是誰講的?講了什麼?)兩
              個人都有講」、「(講什麼?)講他們的員工跟
              他們的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然後他們要用什麼樣
              的方式去報復他」、「(燒車子是否你的意思?
              )燒車子不是我的意思,跟我沒有利害關係,跟
              我有利害關係的是黃明正和黃秋柑」、「(燒車
              子是誰講出來的?)我不確定,但在處理這件事
              情的時候,他們兩人都不在場,我只能這樣跟你
              說」、「(這件燒完之後,你有無拿錢給王建翔
              、王建中?)黃明正、黃秋柑拿錢給我,叫我轉
              交給王建翔、王建中起訴書附表編號1的這件事
              情,你與王建翔、王建中講的時候,有無跟他們
              說是何人交待你要這樣轉達他們的?)他們知道
              」、「(這個案子你轉達王建翔、王建中燒車子
              的時候,你有無跟他們說是何人要你轉達他們去
              燒車子的?你有無跟王建翔、王建中講?)他們
              兩個人交待的事情,我們就簡稱為黃先生,簡稱
              黃先生就對了」、「(現在是就起訴書編號1的
              部分來詢問你,即97年8月3日在宏祐老人養護之
              家旁邊燒車的那件事情,你剛剛回答辯護人說黃
              明正、黃秋柑兩人交待要燒車的這件事情的時候
              ,你已經忘記是何人先開口的?)是的,但都是
              在場的」、「(你回答說黃明正、黃秋柑兩人都
              有在場?)是的」、「(說起要在宏祐老人養護
              之家旁邊燒掉蘇順政的車子這件事情的時候,黃
              秋柑有無在場?)在場」、「(她有無聽到交待
              說要把這輛車子燒掉的事情?)有的」、「(你
              如何確認她有聽到?)因為她就在那個辦公室裡
              面」、「(哪個辦公室?)他們兩個人的辦公室
              ,董事長與副董事長的辦公室」、「(黃秋柑聽
              到的時候有無反對或阻止?)沒有」等語〔見院
              卷㈣頁266至271〕。
            B.證人王建翔證稱:「(你為何會去燒這部車子?
              是何人叫你去的?)透過葉茂俊,是葉茂俊叫我
              去的」、「(在何處跟你講的?)在葉茂俊的機
              車行」、「(葉茂俊跟你講的時候,當時有幾個
              人在場?)我、我弟弟,還有葉茂俊」、「(葉
              茂俊有無告訴你是誰要他轉告你們去燒這部車子
              ?)那一次我還不知道是誰」、「(葉茂俊有無
              轉告你是誰?)沒有」、「(葉茂俊是如何說的
              ?他是如何說有誰要他轉告你去燒?)他有跟我
              去長春養護中心,回來他才跟我說的」、「(誰
              回來才跟你說的?)葉茂俊」、「(你是說事情
              發生之後還是之前?)事情發生之後,剛開始的
              時候我還不知道,葉茂俊只有說有一個老闆要叫
              我去做事情」、「(葉茂俊說有一個老闆要你去
              做事情?)是的」、「(是否事情發生之後?)
              是的,事情發生之後」、「(葉茂俊有無說這個
              老闆是何人?)後來才知道」、「(你知道的是
              誰?)黃明正」、「(是你自己猜測的,還是葉
              茂俊跟你講的?)葉茂俊跟我說的」、「(葉茂
              俊明白的告訴你說是黃明正?)是的」、「(除
              了黃明正以外,葉茂俊有無提到別人?)沒有」
              、「(葉茂俊都如何稱呼黃明正?)他都叫黃董
              」、「(你如何稱呼黃秋柑?)阿柑姐」、「(
              是否會稱呼黃秋柑為黃先生?)不會)你弟弟與
              葉茂俊去長春養護中心之後,是否有先去蘇順政
              的安全帽工廠那邊看車子?)有的」、「(看完
              車子之後,王建中是否有把勘查的情形告訴你?
              )有的,他回來的時候跟我講的」、「(你是否
              知道葉茂俊與王建中當天即案發之前去長春養護
              中心去找何人?)不知道,因為我也不知道他們
              去,是事後他們回來才跟我講的」、「(葉茂俊
              事後有無跟你說起訴書附表編號1這件是何人在
              何時要他叫你們去做的?)剛開始的時候不知道
              ,葉茂俊是事後才講說有一個老闆要叫我們幫他
              做事情」、「(你與黃秋柑較熟之後,有無聽過
              黃秋柑講過她與蘇順政的恩怨?)有的」、「(
              黃秋柑有無講到他與蘇順政有何恩怨?)蘇順政
              本來是在他們的長春養護中心上班,之後不知道
              為何沒做了,又去別間做,然後又拉他們的客人
              」、「(黃秋柑在講她與蘇順政的恩怨的時候,
              有無提到要給蘇順政好看之類的話?)有的,然
              後事後就發生後面這件事情」、「(所以黃秋柑
              在提到她與蘇順政的恩怨時,她是否就有想要修
              理蘇順政,讓蘇順政出事情的意思?)是的,有
              那個意思」、「(黃秋柑事後有無跟你討論過你
              們去做第一件,即蘇順政的那件事情做得好不好
              ?)黃秋柑應該都是會跟葉茂俊說,然後葉茂俊
              再跟我說」、「(你是否可以陳述一下你聽到黃
              秋柑說她與蘇順政有恩怨時,她有講到她想要如
              何修理蘇順政,或是想要如何叫人修理蘇順政?
              你是否可以將黃秋柑講的話描述出來?)大部分
              坐在一起的時候都是黃明正在說的」、「(如果
              黃秋柑有講,她講了什麼話?)她就說蘇順政這
              個人很惡質,她跟黃明正兩個人就一搭一唱的講
              ,叫我們去做」、「(黃明正在說的時候,黃秋
              柑也有在旁邊應和?)是沒有應和,比如說黃明
              正跟我說你們兩兄弟去放火燒蘇順政的車子,黃
              秋柑也會跟我們說要怎麼樣」、「(黃秋柑會在
              旁邊說要怎麼燒?)是的,她會在旁邊講」等語
              〔見院卷㈥頁55至60〕。
            C.證人王建中證稱:「(本件是97年8月3日在「宏
              祐老人養護之家」路邊燒一部蘇順政的自小客車
              的案子,本件你是否有去?)沒有」、「(你是
              否知道是何人去的?)我哥哥」、「(你是否知
              道是何人通知你哥哥去的?)葉茂俊跟我們講的
              」、「(你的意思是葉茂俊來講的時候,你與你
              哥哥都在場?)好像只有我在,後來我再轉達給
              我哥哥」、「(葉茂俊是如何跟你們兩個人講的
              ?)他說有一個老闆想要處理一些事情,他也沒
              有當下跟我們說,說過一陣子再跟我們講,過一
              陣子之後他就有跟我們講」、「(講什麼?)算
              是要教訓蘇順政一下」、「(葉茂俊是否有說老
              闆是何人?)當時一開始沒有跟我們說」、「(
              我是問你那個時候,你回答那個時候就好?)那
              個時候沒有」、「(葉茂俊有無跟你們表示要放
              火燒車子?)有的」、「(本件做完之後,是否
              有人拿錢給你或你哥哥?)葉茂俊」、「(你們
              如何得知車牌號碼的?)葉茂俊跟我們講的」、
              「(是否在真正要動手那次之前才告訴你們的?
              )好像前一天就拿給我們了」、「(你於第一件
              97年8月3日案發前,是否有跟葉茂俊去過長春養
              護中心?)是的」、「(大概案發前幾天是否有
              去長春養護中心,聽黃明正、黃秋柑講過跟蘇順
              政的一些糾紛?)有的」、「(剛剛辯護人問你
              說這件是何人叫你去的,你很明確的回答是葉茂
              俊,本件案發前在長春養護中心的時候,黃明正
              或黃秋柑有無講到要修理蘇順政的事?)有的」
              、「(黃秋柑是否有從她的口中講出要修理蘇順
              政的話?)有的」、「(當天黃秋柑就有講說要
              修理蘇順政?)是的,因為那天黃明正、黃秋柑
              都在辦公室」、「(講恩怨的時候,只有黃明正
              講說他與蘇順政有恩怨,還是黃秋柑也有提到她
              跟蘇順政有恩怨?)兩個人都有講」、「(葉茂
              俊說有一個老闆要叫你們去辦這件事情,他所述
              的老闆你認為是何人?)當時我知道是黃明正和
              黃秋柑」、「(就知道老闆的意思即黃明正和黃
              秋柑?)是的」、「(你們在長春養護中心有聽
              到黃明正、黃秋柑說他與蘇順政有過節,當時是
              否有人就已經跟你約好要去教訓蘇順政,或者是
              去燒車子?當時有無講定這件事情?還是只是單
              純講一些有過節的事?有無跟你講定或是具體要
              你去教訓蘇順政或燒車子?有無到達這個程度?
              )在那個辦公室的時候有跟我們講到他們的過節
              ,也有說要修理蘇順政,他就跟葉茂俊說過一陣
              子再把住址和車牌號碼給我們」、「(何人跟葉
              茂俊說要把住址和車牌號碼給葉茂俊?)黃明正
              」、「(你們離開長春養護中心之後,至葉茂俊
              跟你講說要去教訓蘇順政,這中間葉茂俊、黃明
              正或黃秋柑是否有聯絡你這件事情?)都是葉茂
              俊在跟我們聯絡的」、「(所以你不清楚?)是
              的」、「(你剛剛說曾經到長春養護中心去見過
              黃明正和黃秋柑,你們去的地方為何?)一個辦
              公室」、「(有無泡茶的地方?)裡面沒有,是
              在外面」、「(你都如何稱呼黃明正?)黃先生
              」、「(如何稱呼黃秋柑?)阿柑姐」、「(你
              是否會稱阿柑姐為黃先生?)不會」等語〔見院
              卷㈥頁96至99」。
            D.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蘇順
              政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秋柑因對其已離
            職之前員工即被害人蘇順政不滿,欲思報復,乃與
            共同被告黃明正、葉茂俊、王建中基於共同毀損之
            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黃秋柑、共同被告黃明正提供
            被害人蘇順政上班處所、車牌號碼及每日下午7時
            下班等資訊予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共同被告
            葉茂俊、王建中隨即前往被害人蘇順政上班處所探
            查後,復與共同被告王建翔基於共同毀損之犯意聯
            絡,將上開探查之情形告訴共同被告王建翔後,再
            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為毀損之犯行,事後被告黃秋柑
            、共同被告黃明正即將2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葉茂俊
            ,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
            建中,依上開說明,被告黃秋柑自始即有與他人共
            同毀損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秋柑並未直接與共同
            被告王建翔為犯意之聯絡,惟其與共同被告黃明正
            、葉茂俊、王建中等人,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
            ,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與共同被告王建翔
            為共同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
            犯罪目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又共同被告王建翔將汽油潑灑至被害人蘇順政所有
            之自小客車車頂,以衛生紙點火後,將衛生紙丟往
            車頂而放火,致該車之車頂烤漆約225平方公分(
            即15公分×15公分)因而受燒燻黑,堪認該車輛有
            所損壞,已如前述。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秋柑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㈡附表一編號2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乙㈠部分〕:
      ⒈訊據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固不否認上開犯罪事實欄貳、
        一之背景說明(其中被告黃明正否認其與共同被告黃秋
        柑為男女朋友),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涉犯此部分放火燒
        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之犯行,被告黃
        明正、黃秋柑之辯稱及辯護意旨如下: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辯稱:伊並未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
            火;
          ②辯護意旨稱:此部分的指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
            王建翔、王建中,渠等均非行為人,均是聽被告黃
            明正自己這麼說,且渠等所說的、交代的及轉述的
            經過與地點均不一致,是此部分不能僅憑共同被告
            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說有聽到被告黃明正曾經
            這樣告訴過他們,就說被告黃明正涉有此部分之犯
            行。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無共同基於放火燒燬現未有人
            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聯絡,且伊未曾犯此
            部分之犯行;
          ②辯護意旨稱:此部分並沒有其他的證人,有的只是
            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曾聽過共同被告黃明正講
            過他們有去放火,是此部分應無證據能力,且共同
            被告黃明正在嘉惠醫療器材行的旁邊所開設之器材
            行,亦與被告黃秋柑無任何關係,是本件被告黃秋
            柑實無放火之動機;又依現場照片,嘉惠醫療器材
            行只有後方廁所的管線被燒燬,亦無證據證明有燃
            料助燃放火,可以獨立燃燒,頂多可能有報紙丟進
            去,所以此部分頂多只是一個單純的毀損行為。
      ⒉經查:
        ⑴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業經認定如上述
          。
        ⑵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證
            人即被害人呂雲卿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A.證人葉茂俊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嘉惠醫療器材行的隔
                壁說是黃明正他們開的醫療器材行,黃明正說
                嘉惠是以前他們裡面的人出去開的,有產生業
                務上的競爭、不愉快,想讓那間不能營業、做
                生意,要將裡面的東西都燒壞,黃明正、黃秋
                柑二個人還曾自己對嘉惠醫療行放火過,結果
                放不好,再找王建翔、王建中去做,…」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56至25
                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你怎麼知道
                黃明正、黃秋柑在97.8.9有對嘉惠醫療器材行
                放火?)我記得此事是黃秋柑在後面中庭泡茶
                區那邊說的,說的日期就是討論要對蔡文龍家
                放火的那次,順道討論到嘉惠醫療器材行的事
                ,黃秋柑閒聊中說她和黃明正有去對嘉惠醫療
                器材行放火,由黃秋柑開那台白色MARCH車載
                黃明正去,由黃明正下車走到後面去縱火,黃
                秋柑還嫌黃明正很笨,沒有放成功,之後嘉惠
                醫療器材行馬上裝了保全」、「(黃明正、黃
                秋柑何時要你找王建翔、王建中對嘉惠醫療器
                材行放火?)剛開始他們就一直在講要對蔡文
                龍實施人身攻擊,我與王建翔、王建中很害怕
                ,不敢面對,就一直拖時間、勸不要做,後來
                黃明正、黃秋柑因為評鑑要開始了,希望在評
                鑑前要我們對蔡文龍有一些報復行動,黃明正
                急起來還會對我們嗆聲,說如果我們沒本事,
                他要另找別人。黃明正、黃秋柑之前就常對我
                說嘉惠醫療器材行對不起他們,想要報仇,97
                年8月9日下午4、5點黃明正、黃秋柑到我榮辰
                機車行對我說他們二個人忍不住,昨天先去對
                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結果不成功,決定要我
                轉達王建翔、王建中再去做,我馬上對王建翔
                、王建中說,他們當晚就去放火了」、「(你
                上述不是說在長春安養院談到蔡文龍的事時,
                黃秋柑閒聊中有提到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
                )同一件事他們會重覆講很多次,他們是要說
                服我們幫他們做事」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㈤頁364至365〕。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起訴書附表編號2
                的部分,即97年8月9日凌晨0時許,嘉惠醫療
                器材行後方的廁所被燒,這件事情你是否知情
                ?)我是從黃秋柑、黃明正口中聽到這件事情
                的,他們兩人自己去放火,他們兩人告訴我的
                」、「(你有無親自看到?)我沒有親自看到
                ,但我有親耳聽到」、「(親耳聽到黃秋柑、
                黃明正這麼跟你講?)是的」、「(起訴書附
                表編號2的部分,你剛剛說你沒有看到,你是
                聽黃明正、黃秋柑跟你講的,大約是在何時何
                地?)黃明正是在交待起訴書附表編號3,97
                年8月10日凌晨這件事情的時候,順便提起到
                說他們兩人也有到現場去放火過,且是黃秋柑
                載黃明正去的,黃明正說他們無法成功,所以
                就叫我交待王建中、王建翔兩人去做」、「(
                在什麼地方跟你講的?)在我的店裡面,臺南
                市○○路○段533號」、「(當時還有何人在
                場?)只有黃明正一個人,他好像是跟黃秋柑
                一起來的,可是是從黃明正的口中告訴我的,
                就我們兩個知道而已,因為他私底下把我帶到
                別的地方去講」、「(只有你們兩個人知道?
                )是的,只有我們兩個人知道」、「(王建中
                、王建翔不知道?)我跟他們說的時候,他們
                才知道」、「(你再轉告王建中、王建翔,但
                是在黃明正跟你講的時候,只有你們兩個人?
                )是的」、「(你是否確定?)確定」、「(
                黃秋柑當時有無在場?)我不記得她有無在場
                」、「(我是說黃明正告訴你的時候?)黃明
                正告訴我的時候,我並不確定黃秋柑是否在場
                ,到我的店裡的時候,黃秋柑可能去附近買個
                飲料或是在附近逛一下,因為黃明正在跟我說
                的時候,只有黃明正與我兩個人有聽到這件事
                情而已」、「(你確定當時是你與黃明正兩個
                人在對談?)是的」、「(黃明正跟你說他何
                時去放火的?)他說他前一天有去過」、「(
                前一天還是昨天?)就前一天」、「(他昨天
                有去放?)是的,可是點不起來。然後黃明正
                希望王建中、王建翔兩兄弟去做」、「(你如
                何答覆他?)我跟他說好的,我幫他轉達給他
                們兩人」、「(黃明正跟你講的那一天是否97
                年8月10日?)97年8月9日凌晨」、「(97年8
                月9日黃明正跟你說他前一天有去放火?)不
                是前一天,他是97年8月9日下午才跟我講的」
                、「(97年8月9日下午跟你講了什麼?)跟我
                說他們去放火放不成,要我去轉達王建中、王
                建翔他們兄弟去做這件事情」、「(講完之後
                你怎麼做?)我等王建中、王建翔有來店裡面
                的時候,他們有時候是一個人來,有時候是兩
                個人一起來,就跟他們說這件事情」、「(黃
                明正跟你講完他有去放火這件事情,你是當天
                就直接轉達王建中、王建翔,還是過幾天?)
                一般黃明正來的時候都是下午或傍晚,講完之
                後,王建中、王建翔會來店裡面的時間也大約
                在傍晚或是晚上下班之後的時間,我如果沒有
                記錯,他們97年8月9日晚上接到指令之後,黃
                明正有說要叫他們去做這件事情,即嘉惠醫療
                器材行,指令是我轉達的,他們在很快的時間
                內就去做了這件事情」、「(有多快?)好像
                那天晚上就去了」等語〔院卷㈣頁12至14〕。
            B.證人王建翔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葉茂俊什麼時候告訴你
                們要去對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我記得當天
                葉茂俊跟我們講完後,當晚凌晨我們立刻去做
                」、「(葉茂俊是什麼時候跟你們說要去對嘉
                惠醫療器材行放火?)當晚9點以後」、「(你
                們怎麼知道嘉惠醫療器材行的地點?)葉茂俊
                有說嘉惠醫療器材行就在佳里綜合醫院的正對
                面」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
                頁364至365〕: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7
                年8月9日凌晨0時台南縣佳里鎮嘉惠醫療器材
                行被燒燬隔壁後面廁所水管是你們做的嗎?)
                不是,黃明正在聊天中有跟我們說是他做的,
                他跟誰去做我不曉得」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
                偵字第12437號㈣頁57〕。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起訴書附表編號2
                這件你們沒有參加,這件事情你是否知悉?)
                事後才知道」、「(你如何得知的?)黃明正
                自己說出來的」、「(跟誰講?)那時候在場
                有我、我弟弟和葉茂俊」、「(意思是黃明正
                在你、王建中、葉茂俊三個人的面前講的?)
                是的」、「(你有親自聽到黃明正講嗎?)有
                的,我有聽到」、「(你確定王建中也在場?
                )是的」、「(黃明正是怎麼講的,請你再陳
                述一次?)他的意思就是要叫我們去嘉惠醫療
                器材行,他有跟我們說他之前已經有去放過一
                次,是從那間店後面走過去,好像是在廁所的
                樣子,他是這樣跟我們說的,就是他有去,後
                來又叫我們去就對了」、「(黃明正跟你說他
                去那邊做什麼事情?)他有說他去那邊放火而
                已,然後就沒說到什麼了」、「(之後怎麼跟
                你說?)就說他們有去放火而已」、「(黃明
                正說他有去放火,有無說是幾個人去放的?)
                他說他和黃秋柑去的」、「(有無可能黃明正
                跟你說他有去放火,你就馬上又去放火?比如
                說今天跟你講完之後,你今天就馬上跑去放火
                ,有無可能是這種情形?)我記得那次好像是
                我、我弟弟和葉茂俊都有去長春養護中心,聽
                黃明正講完之後,我忘記何時才去的」、「(
                你去放火之前多久聽到黃明正跟你說?)我們
                去黃明正那邊之後就馬上去的樣子,不過超過
                十二點,應該算是隔天了」、「(是這樣嗎?
                )我印象中是這樣」、「(你的意思是你、王
                建中和葉茂俊三個人去長春養護中心之後,你
                們又回來臺南?)是的」、「(然後又馬上去
                放火?)是的」、「(所以黃明正與黃秋柑有
                去放火的事情,你是親耳聽黃明正講的,不是
                聽葉茂俊轉達的?)是的,因為那時候我們幾
                個人都在場」等語〔院卷㈣頁42至44〕。
            C.證人王建中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葉茂俊什麼時候告訴你
                們要去對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對,當天我
                聽到葉茂俊說黃明正、黃秋柑二個人自己跑去
                對嘉惠醫療器材行復面的廁所放火,結果不成
                功,也希望身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人不要去
                做這種事,便要我們去做」、「(葉茂俊是什
                麼時候跟你們要去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
                對,我們去葉茂俊的機車行都是等我下午9點
                下班以後」、「(你們怎麼知道嘉惠醫療器材
                行的地點?)對」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
                第12437號㈤頁364至365〕;又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97年8月9日凌晨O時台南縣佳里鎮
                嘉惠醫療器材行被燒毀隔壁後面廁所水管是你
                們做的嗎?)不是,我們是放嘉惠醫療器材行
                的前面大鐵門」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
                12437號㈣頁32至33〕。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有無去做起訴書
                附表編號2這件事情?)沒有」、「(你是否
                知道這件事情?)知道」、「(何人告訴你的
                ?)黃明正和黃秋柑」、「(何時跟你講的?
                )我忘記是何時了,我記得好像是他們來葉茂
                俊的店,大家在聊天的時候講到的」、「(當
                時有何人在場?)我哥哥也在場,葉茂俊也在
                場,還有我、黃明正、黃秋柑」、「(怎麼跟
                你講的?)算是聊天的時候講到的,說他們兩
                個人有自己開車去,從後面過去,後面是一間
                廁所,就由廁所放火」、「(他們為何會跟你
                講這些?)因為他們好像早就有叫我們去這個
                地方了,不過我覺得好像是我們太晚去了,他
                們就自己跑去了,這是我的感覺,不過實際上
                如何我不瞭解」、「(你是否知道嘉惠醫療器
                材行在何處?)知道」、「(誰跟你講的?)
                也是葉茂俊跟我們講的」、「(你有無事先去
                看過?)沒有」等語〔院卷㈣頁64至65〕。
            D.證人呂雲卿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認識黃明正、黃秋柑
                ?)認識,但不熟,我們開嘉惠醫療器材行,
                會去拜託安養院老闆,我們的生意不是很好做
                ,黃明正在我店隔壁有開一間長春醫療器材行
                ,三年前他來我店裡叫我們去他的安養院談,
                希望我們收起來,我太太去受僱於他,那邊讓
                他經營,我們不要」、「(你與黃明正有無糾
                紛?)我們沒有吵過架也無糾紛,客人來我們
                會介紹去安養院,也交待說是我們嘉惠醫療器
                材行介紹的,安養院也會便宜給客戶,三方面
                都有,不曉得是不是因為這樣得罪黃明正」、
                「(你都介紹你的客人到哪家安養院?)除了
                長春安養院沒有介紹外,其他都有,如宏瑋、
                樂健等」、「(為什麼特別排除長春安養院?
                )因為長春安養院自己有醫療器材行,不可能
                跟我買,其他安養院會跟我們嘉惠醫療器材行
                叫貨,基於互惠關係,我就將客人介紹到這些
                安養院」、「(你的嘉惠醫療器材行有被縱火
                ?)對,被放了3次」、「(3次的時間?)97年
                8月9日凌晨被縱火,隔天早上我們開店時,隔
                壁屋主才過來跟我說他的廁所被燒;97年8月10
                日凌晨被縱火,早上開門才發現鐵門被排了報
                紙燒黑,報紙可能有浸泡溶劑;97年8月17日
                凌晨2點半左右,因為我有裝了中興保全,保
                全在凌晨2點36分聯絡我的手機說我的店著火
                」、「(前2次你都沒有裝監視器或保全?)也
                有裝保全,但中興保全那邊沒有發報」、「(
                97年8月9日被縱火的情形?)該處屬同一個門
                號571-38號,但有二家店在經營,另一處是紅
                林檳榔攤,嫌犯從靠近我們這邊的隔壁廁所將
                窗戶打破,灌了液體進去裡面,再用報紙點火
                。早上我們去時還有發現報紙夾在窗戶上,隔
                壁廁所的管路燒燬、馬桶破裂」、「(你們這
                件有報警?)有,是佳里分局的偵查隊過來看
                的,檳榔攤的老闆娘去佳里興製作筆錄,我們
                沒有拍照,警察有拍」、「(你們平時有住在
                嘉惠醫療器材行裡面?)沒有,晚上會住在自
                己的家,嘉惠醫療器材行營業時間是早上8點
                到晚上9點」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
                37號㈣頁42至44〕。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們有業務上競爭
                的關係嗎?)黃明正他們的長春安養院有在隔
                壁開一間長春醫療器材行」、「(彼此有無因
                為業務的關係而交惡?)那邊只有我們兩家,
                當然一定會有」、「(有交惡過嗎?)我認為
                沒有」、「(97年8月間,嘉惠醫療器材行是
                否有被縱火的情形?)有的」、「(就你的印
                象裡面總共有幾次?)三次」、「(你是否能
                描述一下這三次嘉惠醫療器材行毀損的狀況?
                )因為我們同住址但是有兩間,97年8月9日凌
                晨他是從我們隔壁的廁所後面的窗戶直接縱火
                ,97年8月10日凌晨那次是在我們門口鐵門的
                下方縱火的,97年8月17日晚上那次,整個器
                材行全部都燒毀」、「(你有無懷疑過是何人
                去縱火的?)當時人家有臆測,但我們從來沒
                有懷疑過,偵查隊也有告訴我,直到整個報紙
                及新聞報導出來之後,我們才證實」、「(長
                春醫療器材行距離你們嘉惠醫療器材行多遠?
                )中間隔一塊空地」、「(嘉惠醫療器材行的
                營業時間為何?)早上八點開門,營業至晚上
                九點」、「(晚上是否有人在那邊睡覺、洗澡
                、過夜?)有時候因業務需要的話會,我所謂
                的業務需要就是說我們那時候裡面有一些病人
                臨時需要的東西,他們會跟我們講,因為有一
                些病人可能將近往生了,需要一些東西」、「
                (平常你老婆和小孩是否有住在醫療器材行?
                )我幾乎不會讓我老婆和小孩在那邊,他們是
                白天在那邊,晚上下班之後就會直接讓他們回
                去」、「(97年8月9日凌晨那次火災之後,你
                有無叫人來修理東西?)沒有,因為那是隔壁
                檳榔攤租的」、」(第一次火災之後,你有無
                因為火災而修理什麼東西)因為隔壁是別人租
                的,所以我們那時候猜測不是針對我們」、「
                (我是問你說第一次嘉惠醫療器材行有無燒壞
                東西?)沒有」、「(為何沒有?)因為沒有
                燒過來」、「(因為燒到隔壁,沒有燒到你們
                這邊?)是的」、「(嘉惠醫療器材行被放火
                的這三次,即97年8月9日、97年8月10日、97
                年8月17日這三次,案發時是否有人在裡面?
                )那幾天都沒有,因為我兒子住院」、「(在
                第一次被放火,也就是97年8月9日這次,被放
                火的地點不是屬於你們的廁所,是隔壁鄰居的
                廁所?)是的,但是我報案的」、「(你的意
                思是否97年8月9日被放火這次,你個人沒有損
                失?)是的,我個人沒有損失」、「(這個廁
                所離你的嘉惠醫療器材行的距離多遠?)一個
                鐵皮之隔而已」、「(那次隔壁後方的廁所損
                失為何?)玻璃、窗戶、鐵架、洗手臺,還有
                整個裡面水線的配線,地板也整個燻黑,裡面
                整個都燻黑了」、「(你與隔壁中間用什麼東
                西區隔?)一塊鐵板,即不鏽鋼板」、「(有
                各自的出入口嗎?)有的」、「(你們的出入
                口都不相同?)是的」、「(門牌相同而已?
                )是的」、「(鐵皮屋的所有人為何?)鐵皮
                屋的所有人是房東」、「(你們都各自是承租
                人?)是的」等語〔院卷㈣頁235至240〕。
            E.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就被告黃明正與共同被告黃秋柑對「
              嘉惠醫療器材行」後方廁所放火後,有對渠等透
              露其犯罪行為之主要陳述相同,至於證人即共同
              被告葉茂俊與王建翔、王建中就被告黃明正對渠
              等透露之時間、地點等方面縱或有不相一致之處
              ,惟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亦證稱被告黃明正就
              同一件事會重覆講很多次等語,且案發時間距其
              等作證時間亦已經過1、2年,證人就細節部分所
              述縱有不符應係記憶不清所致,其等之主要陳述
              既均相同,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呂雲卿所述相符
              ,應屬可採。
          ②按被告犯罪後對人透露犯罪行為之語,不失為審判
            外之自白,苟與事實相符,非不得採為證據,最高
            法院30年上字第1552號著有判例可稽,本件被告黃
            明正與共同被告黃秋柑對「嘉惠醫療器材行」後方
            廁所放火後,有對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
            中透露其犯罪行為,已如前述,即屬審判外之自白
            ,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呂雲卿所述相符,並有98年
            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
            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
            112張、97年8月9日臺南縣佳里鎮興化里571-38號
            嘉惠醫療器材行火災現場照片1份、本院勘驗現場
            後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及拍攝之照片在卷可資佐證,
            是被告黃明正上開審判外之自白堪信與真實相符。
          ③綜上所述,被告黃明正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⑶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
            王建翔、王建中、證人即被害人呂雲卿分別於偵查
            中證述在卷〔詳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
            頁235至238、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6至257
            、360至380、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3
            2至33、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8至53、364至3
            65〕,復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分別於
            本院審理中證述如下:
            A.證人葉茂俊證稱:「(97年8月9日那一次事前你
              是否知情?)黃明正跟我說那是他們做的」、「
              (事後跟你說的嗎?)沒有,黃明正跟我說他們
              有去放火,然後他們沒辦法讓火燒起來,他告訴
              我這件事情之後」、「(這件事情你是事後聽黃
              明正講的?)是的」、「(黃秋柑有無跟你說過
              這件事情?)黃秋柑有說副董有去做過這件事情
              」、「(這是在黃明正跟你講之前或是之後?你
              剛剛提到說97年8月9日黃明正有跟你說過這件事
              情是他去燒的,你剛剛又提到說黃秋柑有跟你提
              到副董有去做這件事情,黃秋柑這樣說是在黃明
              正告訴你之後跟你講的嗎?)他們兩個人都在場
              」、「(所以黃秋柑是講說副董有去做這件事?
              )是的」、「(黃明正說他有去這個地方放火,
              他告訴你這件事情的時候,當時有幾個人在場?
              )三個人,我、黃明正和黃秋柑」、「(97年8
              月9日嘉惠醫療器材行後面的廁所被人放火,你
              是否知道實際上到底是何人去做的?)黃明正」
              、「(你由什麼其他的管道去得知實際上是何人
              去做的?)我純粹是聽他們講的」、「(剛剛提
              到說黃明正有告訴你97年8月9日他有去嘉惠醫療
              器材行縱火,黃秋柑是否也在那個場合?)我如
              果沒有記錯的話,就是他們兩個人」、「(我是
              說在黃明正跟你講這件事情的場合,黃秋柑是否
              也在場?)是的」、「(當時黃秋柑有無跟你講
              了什麼有關於那次縱火的情況?)她說:『副董
              很沒用,都燒不起來』」、「(同一個場合,黃
              秋柑有無告訴你說97年8月9日,她與黃明正去嘉
              惠醫療器材行縱火,是她開白色的MARCH載黃明
              正去的?她有無這樣講?)因為他們的長春養護
              中心到嘉惠醫療器材行還有一段路,他們平常都
              開他們的白色的MARCH」、「(同一個場合,黃
              秋柑有無告訴你那天是她開白色的MARCH載黃明
              正去的?)我可以確定是她載黃明正去的,但我
              不敢確定她是否開白色的MARCH」、「(之前你
              的時候,你有說同一個場合,黃秋柑有告訴你說
              她是開白色的MARCH載黃明正去,是否正確?)
              應該是正確的」、「(黃明正、黃秋柑為何要在
              那個場合特別跟你說他們有去嘉惠醫療器材行縱
              火?)因為他們說他們想要去縱火,但沒辦法燒
              起來,先跟我說這樣,再叫我叫王建翔、王建中
              兩兄弟去放火」等語〔見院卷㈣頁270至273〕。
            B.證人王建翔證稱:「(97年8月9日凌晨,嘉惠醫
              療器材行後方的廁所被放火,這件事你有無參與
              ?)沒有」、「(你是否知道有這件事情?)知
              道」、「(你為何會知道這件事情?)有一次我
              跟葉茂俊去長春養護中心,他們跟我說的」、「
              (何人跟你說的?是否能具體講出來?)黃明正
              說的」、「(即黃明正跟你說的?)是的」、「
              (除了黃明正跟你說以外,有無其他人跟你說?
              )只是黃秋柑在旁邊而已,因為他們兩個人在一
              起,大部分都是黃明正在」、「(實際上這件事
              情你除了聽說以外,是否確實知道是何人做的?
              )黃明正有跟我說是黃明正和黃秋柑一起做的」
              、「(所以你都是聽黃明正一個人講的?)是的
              。黃明正講的時間與你們97年8月10日去燒這個
              地方的鐵門的時間相隔多久?)好像差沒幾天,
              日期我不太記得了」、「(你剛剛說起訴書附表
              編號2這件是你在「長春養護中心」聽到黃明正
              說是他與黃秋柑做的,而當時黃秋柑在場,是否
              正確?)正確」、「(黃秋柑當時有無跟你們說
              黃明正很沒用,這件放得不好?)黃秋柑有說黃
              明正去後面的廁所放火,沒有燒起來」、「(所
              以本件的起火點在廁所的這件事情,你是聽黃秋
              柑講的?)黃明正講的」、「(你有無在新聞或
              報紙上看到本件火災的事情?)沒有」等語〔見
              院卷頁58至60〕。
            C.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就被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黃明正對「
              嘉惠醫療器材行」後方廁所放火後,有對渠等透
              露其犯罪行為之主要陳述相同,至於證人即共同
              被告葉茂俊與王建翔、王建中就被告黃秋柑對渠
              等透露之時間、地點等方面縱或有不相一致之處
              ,惟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亦證稱被告黃秋柑就
              同一件事會重覆講很多次等語,且案發時間距其
              等作證時間亦已經過1、2年,證人就細節部分所
              述縱有不符應係記憶不清所致,其等之主要陳述
              既均相同,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呂雲卿所述相符
              ,應屬可採。
          ②按被告犯罪後對人透露犯罪行為之語,不失為審判
            外之自白,苟與事實相符,非不得採為證據,最高
            法院30年上字第1552號著有判例可稽。本件被告黃
            秋柑與共同被告黃明正對「嘉惠醫療器材行」後方
            廁所放火後,有對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
            中透露其犯罪行為,已如前述,即屬審判外之自白
            ,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呂雲卿所述相符,並有98年
            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
            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
            112張、97年8月9日臺南縣佳里鎮興化里571-38號
            嘉惠醫療器材行火災現場照片1份、本院勘驗現場
            後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及拍攝之照片在卷可資佐證,
            是被告黃秋柑上開審判外之自白堪信與真實相符。
          ③綜上所述,被告黃秋柑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㈢附表一編號3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乙㈡部分〕:
      ⒈訊據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就此部分放火燒燬現
        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之犯行均坦承不諱,
        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固不否認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
        之背景說明(其中被告黃明正否認其與共同被告黃秋柑
        為男女朋友),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涉犯此部分放火燒燬
        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之犯行,被告黃明
        正、黃秋柑之辯稱及辯護意旨如下: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辯稱:伊並未叫共同被告葉茂俊對「嘉
            惠醫療器材行」房屋放火,亦未叫共同被告葉茂俊
            轉知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去放火;
          ②辯護意旨稱:就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本身的證
            詞而言,就被告黃明正是如何交代的,渠等所述均
            不一致,以共同被告葉茂俊的說法而言,被告黃明
            正僅是要警告一下,換句話說,並沒有要燒燬房屋
            的意思。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此件事情,且伊未曾拿
            錢予證人葉茂俊;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黃秋柑並無共同放火燒燬現未有
            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聯絡,且伊未於97
            年8月9日晚上某時許,在榮辰車業行告知共同被告
            葉茂俊欲將嘉惠醫療器材行燒燬,並提供嘉惠醫療
            器材行詳細地址及位置,此部分無證據證明被告黃
            秋柑有同謀。
      ⒉經查:
        ⑴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業經認定如上述
          。
        ⑵被告葉茂俊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葉茂俊供述在卷,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黃明正、黃秋柑、證
          人即被害人呂雲卿分別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
          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
          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
          片112張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葉茂俊之自白堪信與
          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葉茂俊就此部分之犯行,
          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⑶被告王建翔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建翔供述在卷,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黃明正、黃秋柑、證
          人即被害人呂雲卿分別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
          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被告王建
          翔、共同被告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
          擬照片112張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王建翔之自白堪
          信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王建翔就此部分之犯
          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⑷被告王建中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建中供述在卷,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葉茂俊、黃明正、黃秋柑、證
          人即被害人呂雲卿分別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
          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
          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
          片112張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王建中之自白堪信與
          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王建中就此部分之犯行,
          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⑸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證
            人即被害人呂雲卿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A.證人葉茂俊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們與黃明正、黃秋柑
                怎麼認識的?)96年底我就在西門路開榮辰機
                車店,97年初經由朋友介紹黃明正來我機車行
                修車,進而認識黃秋柑,因為黃明正、黃秋柑
                都一起來我機車行,他們是同居關係」、「(
                (黃明正、黃秋柑透過你叫王建翔、王建中對
                他人放火的事有幾件?)…,嘉惠醫療器材行
                的隔壁說是黃明正他們開的醫療器材行,黃明
                正說嘉惠是以前他們裡面的人出去開的,有產
                生業務上的競爭、不愉快,想讓那間不能營業
                、做生意,要將裡面的東西都燒壞,黃明正、
                黃秋柑二個人還曾自己對嘉惠醫療行放火過,
                結果放不好,再找王建翔、王建中去做,…」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6
                至25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你怎麼
                知道黃明正、黃秋柑在97年8月9日有對嘉惠醫
                療器材行放火?)我記得此事是黃秋柑在後面
                中庭泡茶區那邊說的,說的日期就是討論要對
                蔡文龍家放火的那次,順道討論到嘉惠醫療器
                材行的事,黃秋柑閒聊中說她和黃明正有去對
                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由黃秋柑開那台白色
                MARCH車載黃明正去,由黃明正下車走到後面
                去縱火,黃秋柑還嫌黃明正很笨,沒有放成功
                ,之後嘉惠醫療器材行馬上裝了保全」、「(
                黃明正、黃秋柑何時要你找王建翔、王建中對
                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剛開始他們就一直在
                講要對蔡文龍實施人身攻擊,我與王建翔、王
                建中很害怕,不敢面對,就一直拖時間、勸不
                要做,後來黃明正、黃秋柑因為評鑑要開始了
                ,希望在評鑑前要我們對蔡文龍有一些報復行
                動,黃明正急起來還會對我們嗆聲,說如果我
                們沒本事,他要另找別人。黃明正、黃秋柑之
                前就常對我說嘉惠醫療器材行對不起他們,想
                要報仇,97年8月9日下午4、5點黃明正、黃秋
                柑到我榮辰機車行對我說他們二個人忍不住,
                昨天先去對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結果不成功
                ,決定要我轉達王建翔、王建中再去做,我馬
                上對王建翔、王建中說,他們當晚就去放火了
                」、「(你上述不是說在長春安養院談到蔡文
                龍的事時,黃秋柑閒聊中有提嘉惠醫療器材行
                放火?)同一件事他們會重覆講很多次,他們
                是要說服我們幫他們做事」、「(王建翔、王
                建中97年8月10日對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後,
                有沒有告訴你?)有,他們都是隔天才告訴我
                ,黃明正那次拿錢給我後要我轉達給王建翔、
                王建中,說『孿生兄弟這次雖然放得不好,但
                我錢仍然會給他們』,黃明正是要表示他的風
                度。隔了2、3天黃明正才又說要叫王建翔、王
                建中對嘉惠醫療器材行再放火一次」、「(黃
                明正、黃秋柑怎麼知道97年8月10日王建翔、
                王建中有去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長春安
                養院的老人、員工每一天都會在佳里醫院出入
                ,那邊一有消息長春安養院的員工就會告訴黃
                明正、黃秋柑了,不用我告訴」、「(黃明正
                、黃秋柑怎麼知道這次是你叫王建翔、王建中
                去放的?)因為也是黃明正、黃秋柑要我轉達
                叫王建翔、王建中去做的」、「(上述你稱過
                了2、3天後,黃明正、黃秋柑又叫你找王建翔
                、王建中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第二次的火?)
                對。97年8月9日下午4、5點黃明正、黃秋柑來
                我店裡說要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時,就有說
                說要讓嘉惠醫療器材行燒得不能營業,要有財
                損。97年8月11日傍晚黃明正、黃秋柑拿2萬來
                時,我看黃明正的表情蠻不爽的,又說雖然沒
                有成功,但錢仍照付,意思他很乾脆,希望能
                達到他的要求,黃明正知道嘉惠醫療器材行沒
                有什麼損失,過了2、3天約97年8月13日或14
                日黃明正、黃秋柑又來我店裡,又不太爽地要
                我對王建翔、王建中說嘉惠醫療器材行根本沒
                有什麼損失,要他們再去放一次火,口氣已經
                不是很好,於是王建翔、王建中在97年8月17
                日星期日又去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了一次火」
                、「(為什麼都選在星期日對嘉惠醫療器材行
                放火?)不知道,可能星期日王建翔、王建中
                比較有空,我也剛好有印象記得都是星期日」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60
                至380〕。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編號3這次是97年8
                月10日凌晨這件事情,你在何時跟王建中、王
                建翔說要去放火?)97年8月9日晚上」、「(
                你怎麼跟他們講的?)他們來店裡面,就跟他
                們說黃明正有交待事情要他們去做」、「你有
                跟他們兩個人提到黃明正?)有的」、「(你
                跟王建中、王建翔講了之後,他們何時去做這
                件事情?)當天晚上就去做了,至於幾點我不
                清楚」、「(回來有無跟你講?)回來沒有跟
                我講,隔天才跟我講的」、「(跟你講什麼?
                )說去把黃明正交待的事情做好了」、「(關
                於這件事情,黃明正何時又來找你?)隔多久
                我忘記了,可是我有跟黃明正說,他去看了之
                後覺得根本沒有燒起來」、「(黃明正有無拿
                錢給你?)他這次也是有拿錢」、「(拿多少
                ?)好像也是兩萬元還是三萬元」、「(你又
                轉交給王建中、王建翔?)是的,我還記得那
                一次黃明正把錢拿來店裡面」、「(黃明正有
                無說為何要去燒嘉惠醫療器材行?)…,大概
                是因為他們兩間開在一起,…,我才很清楚的
                知道嘉惠醫療器材行和長春養護中心兩間是開
                在隔壁的,那可能有生意上的糾紛」、「(黃
                明正是如何交待你的?他是怎麼跟你講的?)
                他說地點在哪裡,然後就去把他們放火」、「
                (他說就去把他們放火?)是的,去把嘉惠醫
                療器材行放火」、「(放火是說要把房子燒掉
                嗎?你接受的訊息是這樣嗎?)就是想要警告
                一下」、「(黃明正跟你講的用語是要放火還
                是警告?)他之前是說要警告」、「(那97年
                8月10日黃明正是如何跟你說的?)他說他們
                有去放火,他們本來想自己去放火,但是放不
                成,所以想要請別人幫忙,叫我轉達給王建中
                、王建翔兩兄弟」、「(轉達什麼?)轉達去
                放火的訊息,就是找王建中、王建翔兩兄弟去
                放火」、「(起訴書附表編號3這件,你是如
                何跟王建中、王建翔他們兩個人說的?)我跟
                他們說黃明正交待他們去把嘉惠醫療器材行放
                火」等語〔院卷㈣頁14至16〕。
            B.證人王建翔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們與黃明正、黃秋柑
                怎麼認識的?)就是我幫黃明正做事情的那段
                時間,約97年9、10月 (正確時間忘了)我是透
                過葉茂俊才認識黃明正、黃秋柑」等語〔見偵
                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6〕;又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葉茂俊什麼時候告訴你們
                要去對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我記得當天葉
                茂俊跟我們講完後,當晚凌晨我們立刻去做」
                、「(葉茂俊是什麼時候跟你們要去對嘉惠醫
                療器材行放火?)當晚9點以後」、「(你們怎
                麼知道嘉惠醫療器材行的地點?)葉茂俊有說
                嘉惠醫療器材行就在佳里綜合醫院的正對面」
                、「(97.8.10凌晨你們二人怎麼對嘉惠醫療
                器材行縱火?)我們一人騎一台機車,用汽油
                潑在鐵門那邊,拿布點燃丟向鐵門,鐵門燒起
                來後我們就跑了。隔天黃明正有跟葉茂俊講,
                說他們去看時只有看到燒到鐵門,覺得不夠嚴
                重,要叫我們再去放一次」、「(這次有拿到
                錢嗎?)有,第一次放完火後,葉茂俊就有拿2
                萬元給我們,葉茂俊自己有抽成,金額忘了」
                、「(葉茂俊是什麼地方告訴你們再對嘉惠醫
                療器材行放一次火?)不記得了」等語〔見偵
                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60至380〕;
                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們對嘉惠醫療器
                材行放火幾次?)2次,2次都是黃明正透過葉
                茂俊叫我們去做的」、「(97.8.10凌晨0點嘉
                惠醫療器材行遭縱火,是不是你們做的?)對
                ,我與王建中一人騎一輛機車去的,他騎他
                317-BZZ機車,我騎他店裡面的新機車」、「
                (到現場後怎麼縱火?)帶了用寶特瓶裝的汽
                油去,幾罐忘記了,我們把汽油潑在鐵門上面
                ,用打火機將衛生紙點燃後往鐵門丟」、「(
                這次有燒燬房子嗎?)第一次沒有,第二次才
                有,第一次事後我們沒有回去看,但是葉茂俊
                有拿了2萬元給我們,葉茂俊有沒有抽成我忘
                了」、「(為什麼還要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了
                第二次火?)是葉茂俊叫我們再去放的,我們
                沒有問為什麼要再放第二次火,他也沒有說」
                、「(是不是97.8.17凌晨2點28分又到嘉惠醫
                療器材行縱火?)對」、「(這次有誰去放火?
                )也是我與王建中一人騎一台機車去的,他騎
                他317-BZZ機車,我騎他店裡的新機車,二輛
                車牌我都忘了,都是掛上假的車牌」、「(這
                2次你與王建中穿著?)每次我與王建中都是穿
                深色上衣、短褲、夾腳拖鞋」、「(你怎麼知
                道是黃明正說第一次沒有成功?)我們沒有常
                見面,他都透過葉茂俊告訴我們的」、「(你
                們二次放火後,有沒有跟葉茂俊報告放火的情
                形?)有,每次都會當面跟他講有燒起來」、
                「(葉茂俊有做何反應?)沒有」、「(這次
                拿到多少?)也是2萬元,也是由葉茂俊在榮辰
                機車行拿給我們的」、「(你們犯案之後有沒
                有常打電話給葉茂俊說要拿錢?)沒有,本來
                犯案後過1、2天他就會拿錢給我們的」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
                。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7年8月10日凌晨
                零時許,你是否有去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
                有的」、「(幾個人去放火的?)我和我弟弟
                」、「(用什麼燃料?)汽油」、「(為何要
                利用凌晨零時許的時間去放火?)過了凌晨比
                較沒有人」、「(本件是何人叫你們去放火的
                ?)黃明正叫我們去的」、「(本件誰跟你們
                講的?)因為當天我們在黃明正那邊,之後又
                過去,都是聽黃明正說的」、「(不是葉茂俊
                跟你講的?)不是葉茂俊,大家都在場都知道
                」、「(是黃明正直接跟你們講的?)是的」
                、「(本件放火之後,你回報何人?)葉茂俊
                」、「(黃明正交待你這件事情的時候,葉茂
                俊有無在場?)有的」、「(王建中有無在場
                ?)有的」、「(在何處交待的?)長春養護
                中心」、「(本件有無拿到錢?)有的」、「
                (何人拿給你的?)葉茂俊」、「(多少錢?
                )兩萬元」、「(黃明正當著你們三個人面前
                交待的內容為何?)黃明正說因為他也有一間
                醫療器材行就開在隔壁,就說做生意上有糾紛
                ,我不知道什麼糾紛,他說搶他的客人之類的
                ,就叫我們去,他在說的時候有說他已經去過
                一次了,叫我們再去放火」、「(有無說要從
                哪個點開始放?)門口」、「(黃明正說燒門
                ,還是燒門口外面的東西?他有無特別指定要
                燒什麼?)沒有,沒有指定」、「(所以你剛
                剛所述,葉茂俊、王建中應該都有聽到?)有
                的」、「(黃明正說要放火燒嘉惠醫療器材行
                ?)是的,他沒說要燒到什麼程度」、「(只
                有簡單叫你去放火?)是的」等語〔院卷㈣頁
                44至46〕。
            C.證人王建中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們與黃明正、黃秋柑
                怎麼認識的?)我跟王建翔差不多,我們二人
                都一起出入在葉茂俊那邊,我們認識黃明正、
                黃秋柑都同一時間,約97年9、10月」、「(
                (你們跟黃明正、黃秋柑認識的時問是不是97
                年5、6月間?)97年5、6月間我們還不是很瞭
                解對方,只有見過面、交談過,直到97年8月2
                2日我們幫他放新營蔡文龍家的火後我們就比
                較熟了」、「(為什麼從98年8月22日那次縱
                火案後才會與黃明正、黃秋柑比較熟?)一開
                始我們還不知道黃明正是主謀,後來有跟黃明
                正、黃秋柑出去吃飯、騎機車才更加認識,接
                著葉茂俊再跟我們講黃明正是主謀,原來是黃
                明正叫我們去做這些事的」、「(葉茂俊告訴
                你黃明正是主謀後,你有跟他談過之前幫他縱
                火過的事件嗎?)有,有時候我和葉茂俊會一
                起去長春安養院找黃明正、黃秋柑,言談中就
                會講到以前我幫黃明正他們縱火的那些事」、
                「(為什麼會再談到這些事?)因為之後我們
                熟了,葉茂俊也不會再隱瞞那人是黃明正,有
                時候會帶我、王建翔直接去長春安養院找黃明
                正、黃秋柑談談事情,有時只談葉茂俊與黃明
                正之間的事,有時會談到縱火的事」、「(你
                們談到縱火的事時,黃秋柑都在場?)都在」
                、「(你們幫黃明正縱火的事,黃秋柑都有參
                與嗎?)她都知道」、「(你怎麼確認黃秋柑
                都知道?)因為我們在講時,黃秋柑都有坐在
                旁邊,譬如我們講到要去哪邊縱火,黃秋柑都
                會跟黃明正一起跟我們談,大家都坐在一起的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
                246至25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葉茂
                俊什麼時候告訴你們要去對嘉惠醫療器材行縱
                火?)對,當天我聽到葉茂俊說黃明正、黃秋
                柑二個人自己跑去對嘉惠醫療器材行後面的廁
                所放火,結果不成功,也希望身為董事長、副
                董事長的人不要去做這種事,便要我們去做」
                、「(葉茂俊是什麼時候跟你們要去對嘉惠醫
                療器材行放火?)對,我們去葉茂俊的機車行
                都是等我下午9點下班以後」、「(你們怎麼
                知道嘉惠醫療器材行的地點?)(王建翔答:
                葉茂俊有說嘉惠醫療器材行就在佳里綜合醫院
                的正對面)(王建中答:對)」、「(97年8
                月10日凌晨你們二人怎麼對嘉惠醫療器材行縱
                火?)我與王建翔一人騎一台機車,準備一罐
                汽油潑在鐵門上,用布點燃丟向鐵門那邊,鐵
                門有燒起來。隔天葉茂俊告訴我們說黃明正、
                黃秋柑有去看,說我們只有燒到鐵門沒有燒到
                裡面」、「(這次有拿到錢嗎?)對,第一次
                我們就有拿到2萬元,葉茂俊也有抽成」、「
                (葉茂俊是什麼地方告訴你們再對嘉惠醫療器
                材行放一次火?)日期我不太記得,但葉茂俊
                確實有對我們講黃明正、黃秋柑說第一次做得
                不行,要我們再去做一次」等語〔見偵查卷98
                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60至380〕;又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97.8.9凌晨O時台南縣佳
                里鎮嘉惠醫療器材行被燒燬隔壁後面廁所水管
                是你們做的嗎?)不是,我們是放嘉惠醫療器
                材行的前面大鐵門」、「(你們對嘉惠醫療器
                材行放火幾次?)2次」、「(97.8.10凌晨0點
                嘉惠醫療器材行遭縱火,是不是你們做的?)
                對,我與王建翔一起騎我的317-BZZ機車去的
                ,只有燒鐵門」、「(這次是你們互載還是一
                人騎一台機車?)我只記得一次互載,一次一
                人騎一台,印象中我們二人只騎一台機車」、
                「(到現場後怎麼縱火?)印象中帶了二罐汽
                油去,王建翔把汽油潑在鐵門上面,我用打火
                機將衛生紙點燃後往鐵門丟」、「(這次有燒
                燬房子嗎?)事後我們都不知道也沒有回去看
                ,但是黃明正有跟葉茂俊轉達意思給我們知道
                ,意思是放得不好、沒有成功」、「(這次是
                誰叫你們去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都是黃
                明正、黃秋柑透過葉茂俊轉達給我們知道」、
                「(97.8.10對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那次,有
                拿到錢嗎?)有,因為葉茂俊說第一次我們放
                得不好、沒有成功,要我們再去放第二次,等
                第二次放完錢再給」、「(你們有再去放第二
                次?)有」、「(是不是97.8.17凌晨2點28分
                又到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對」、「(這次
                有誰去放火?)也是我與王建翔騎317-BZZ機車
                去的,互載還是一人騎一台忘了」、「(另一
                輛機車車牌?)二輛機車的車牌都是我們犯案
                前就拆了,換上我們自己亂劃做的假車牌,車
                牌號碼忘了」、「(這次你與王建翔穿著?)
                幾乎每次我與王建翔都是穿深色短袖上衣、短
                褲、夾腳拖鞋」、「(放火後,有拿到錢嗎?
                )有,也是拿了2萬元,葉茂俊在他的機車行
                交給我們的,誰去拿我忘記了,不是我就是王
                建翔」、「(這次葉茂俊有抽成?)他每次都
                有,這次抽3千元」、「(你們二次放火後,
                有沒有跟葉茂俊報告放的情形?)每次都會跟
                他講,放完火會打電話給他說事情做好了,講
                完就掛電話,如果隔天再去跟他講,就大致將
                情形從頭再說一次」、「(你們犯案之後有沒
                有常打電話給葉茂俊說要拿錢?)有時葉茂俊
                會很慢才給,我們就會打電話去要,不然就親
                自過去一趟問錢怎麼還沒有拿」、「(嘉惠醫
                療器材行那二件你們怎麼知道地方?)也是葉
                茂俊告訴我們的」、「(有事先去現場看過嗎
                ?)沒有,葉茂俊有跟我們說就在佳里綜合醫
                院的正對面」、「(嘉惠醫療器材行有事先去
                看過嗎?)沒有,地點很好找我們就不會去看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2
                9至40〕。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有無去做嘉惠醫療
                器材行這件?)有的」、「(你和誰去做的?
                )我哥哥」、「(誰交待你們去做的?)也是
                葉茂俊」、「(他是如何交待的?)他也是大
                約跟我們說一下要去這個地方,也是一樣用紙
                條寫一個大約的地方,以及這間的店名為何,
                然後交給我們」、「(有無說原因為何?)沒
                有,我們做完之後他才會跟我們說大概的原因
                為何」、「(要做之前不會跟你們說原因?)
                有的會講,有的不會講」、「(本件有沒有講
                ?)我瞭解的是因為黃明正好像也有一間醫療
                器材行開在隔壁,好像有發生什麼糾紛,我是
                聽葉茂俊這樣講的」、「(你是否知道本件葉
                茂俊是受何人之託?)知道」、「(你為何知
                道?)因為那時候葉茂俊有跟我說」、「(他
                跟你說什麼?)他說是黃明正、黃秋柑交待他
                的」、「(本件你有無拿到錢?)有的」、「
                (拿到多少錢?)我和我哥哥總共兩萬元」、
                「(何人拿給你的?)葉茂俊拿給我們的」、
                「(你是否知道這筆錢從何而來?葉茂俊有無
                跟你講?)沒有,因為那時候我們就知道是何
                人要叫我們去做的」、「(所以你們沒有問?
                )是的」、「(本件你們是如何燒的?)潑在
                門口」、「(用什麼燃料燒?)汽油」等語〔
                院卷㈣頁65至67〕。
            D.證人呂雲卿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的嘉惠醫療器材行有
                被縱火?)對,被放了3次」、「(3次的時間?
                )97.8.9凌晨被縱火,隔天早上我們開店時,
                隔壁屋主才過來跟我說他的廁所被燒;97.8.10
                凌晨被縱火,早上開門才發現鐵門被排了報紙
                燒黑,報紙可能有浸泡溶劑;97.8.17凌晨2點
                半左右,因為我有裝了中興保全,保全在凌晨
                2點36分聯絡我的手機說我的店著火」、「(
                前2次你都沒有裝監視器或保全?)也有裝保全
                ,但中興保全那邊沒有發報」、「(97.8.9被
                縱火的情形?)該處屬同一個門號571-38號,
                但有二家店在經營,另一處是紅林檳榔攤,嫌
                犯從靠近我們這邊的隔壁廁所將窗戶打破,灌
                了液體進去裡面,再用報紙點火。早上我們去
                時還有發現報紙夾在窗戶上,隔壁廁所的管路
                燒燬、馬桶破裂」、「(你們這件有報警?)
                有,是佳里分局的偵查隊過來看的,檳榔攤的
                老闆娘去佳里興製作筆錄,我們沒有拍照,警
                察有拍」、「(98.8.10被縱火的情形?)當天
                我兒子住院,老婆開店,早上去發現面對大門
                的右邊被排了一排報紙,有整排燒的痕跡,就
                報警,警方有來做採證」、「(有燒燬何?)
                沒有,只有鐵門、地板燒黑」、「(97.8.17
                縱火情形?)整個器材行都被燒燬,嫌犯從鐵
                門的投信孔灌進液體,我猜是酒精膏之類的東
                西,我裡面還有氧氣桶,整間店都爆掉、燒毀
                ,裡面價值約120萬元的貨都不能使用了,房
                屋修繕了20幾萬元,生財器具20萬元也都被燒
                了」、「(你們平時有住在嘉惠醫療器材行裡
                面?)沒有,晚上會住在自己的家,嘉惠醫療
                器材行營業時間是早上8點到晚上9點」、「(
                事後你們有去查證誰放的火?)我們都是透過
                偵查隊才了解案情的」、「(現在還有在營業
                ?)有,就原地營業」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
                偵字第12437號㈤頁42至44〕。
              b.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每天都在那裡?
                )我在96年5月31日之前,下午才會在那邊,
                因為我有在證券公司上班,在96年5月31日我
                離職之後,我每天都會在嘉惠醫療器材行」、
                「(只有你一個人在那邊嗎?)我與我老婆莊
                嘉惠」、「(你或你老婆莊嘉惠與黃明正或黃
                秋柑有無什麼恩怨?)沒有」、「(你們有業
                務上競爭的關係嗎?)黃明正他們的長春安養
                院有在隔壁開一間長春醫療器材行」、「(彼
                此有無因為業務的關係而交惡?)那邊只有我
                們兩家,當然一定會有」、「(97年8月間,
                嘉惠醫療器材行是否有被縱火的情形?)有的
                」、「(就你的印象裡面總共有幾次?)三次
                」、「(你是否能描述一下這三次嘉惠醫療器
                材行毀損的狀況?)因為我們同住址但是有兩
                間,97年8月9日凌晨他是從我們隔壁的廁所後
                面的窗戶直接縱火,97年8月10日凌晨那次是
                在我們門口鐵門的下方縱火的,97年8月17日
                晚上那次,整個器材行全部都燒毀」、「(長
                春醫療器材行距離你們嘉惠醫療器材行多遠?
                )中間隔一塊空地」、「(長春醫療器材行平
                常有無開門營業?)平常他早上會請他的員工
                來開門,然後門就鎖起來,我知道他們的客人
                如果需要買東西,會直接打電話給他們,他們
                的員工會過來開門,其他的時間門就會關起來
                。他會關玻璃門,不是鐵門」、「(通常有無
                員工在裡面看店?)很少」、「(嘉惠醫療器
                材行的營業時間為何?)早上八點開門,營業
                至晚上九點」、「(晚上是否有人在那邊睡覺
                、洗澡、過夜?)有時候因業務需要的話會,
                我所謂的業務需要就是說我們那時候裡面有一
                些病人臨時需要的東西,他們會跟我們講,因
                為有一些病人可能將近往生了,需要一些東西
                」、「(一個月有幾次這樣的情形?)很難預
                測」、「(是否會都在那邊睡覺、在那邊住,
                還是說人家東西買完走了之後,你把門關起來
                就回去了?)如果是要往生的病人的話,我就
                會在那邊,因為我會長時間供應他氧氣」、「
                (平常你老婆和小孩是否有住在醫療器材行?
                )我幾乎不會讓我老婆和小孩在那邊,他們是
                白天在那邊,晚上下班之後就會直接讓他們回
                去」、「(第二次即97年8月10日凌晨,那次
                燒完之後,嘉惠醫療器材行燒燬什麼東西?)
                鐵門黑掉而已,其他都沒有」、「(你如何恢
                復?有無修理?)沒有,掃一掃而已。」、「
                (嘉惠醫療器材行被放火的這三次,即97年8
                月9日、97年8月10日、97年8月17日這三次,
                案發時是否有人在裡面?)那幾天都沒有,因
                為我兒子住院」等語〔院卷㈣頁235頁至240〕
                。
            E.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呂雲
              卿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明正因對與其有
            生意競爭關係之被害人呂雲卿不滿,欲思報復,乃
            與共同被告黃秋柑、葉茂俊基於共同放火燒燬現未
            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
            黃明正、共同被告黃秋柑提供被害人呂雲卿所經營
            之「嘉惠醫療器材行」詳細地址及位置予共同被告
            葉茂俊。共同被告葉茂俊旋即將此訊息轉告共同被
            告王建翔、王建中,並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
            基於共同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放火
            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行,事後
            ,被告黃明正、共同被告黃秋柑將2萬元交予共同
            被告葉茂俊,並對共同被告葉茂俊稱:「孿生兄弟
            這次雖然放得不好,但我錢仍然會給他們」等語後
            ,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將2萬元轉交予共同被告王
            建翔、王建中,並轉告被告黃明正、共同被告黃秋
            柑言下之意,依上開說明,被告黃明正自始即有與
            他人共同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明正並未直接與共同被告王
            建翔、王建中為犯意之聯絡,惟其與共同被告黃秋
            柑、葉茂俊,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
            被告葉茂俊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共同之犯
            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
            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
            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
            模擬照片112張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明正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⑹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即共同被告黃明正與被告黃秋
            柑透過共同被告葉茂俊轉知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
            中,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前往嘉惠醫療器材
            行,以汽油潑灑鐵門放火),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
            葉茂俊、王建翔、證人即被害人呂雲卿分別於偵查
            中證述在卷〔詳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
            頁235至238、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6至257
            、360至380、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3
            37至343、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㈥頁60至65、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42至44〕,復經證人即共同
            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
            述如下:
            A.證人葉茂俊證稱:「(為何你會叫王建翔、王建
              中去做起訴書附表編號3的這件放火的事情?)
              就是聽了97年8月9日黃明正和黃秋柑一同前往嘉
              惠醫療器材行去放火,燒不起來的時候順便交待
              的」、「(何人交待的?)他們兩人都在場,我
              只記得兩人都在場」、「(到底是何人說要叫人
              去燒嘉惠醫療器材行?)一般他們來的時候,兩
              個人會先跟我說話,真正交待事情的時候可能都
              是由黃明正開口較多,黃秋柑可能在旁邊出一些
              意見」、「(你的意思是黃明正開口叫你找人去
              燒嘉惠醫療器材行的鐵門?)我不知道是否從黃
              明正口中講出來的」、「(是否從黃明正口中講
              出來的?)一個講了之後,另一個就會在旁邊說
              ,我有記得一些東西,就是說可能從哪一個地方
              倒汽油進去,這樣來燒可能比較能燒起來,類似
              這樣的一些話」、「(你的意思是說第一次即97
              年8月10日那次,沒有告訴你要怎麼燒?)他們
              有說倒汽油,用一些布、報紙下去燒」、「(當
              初有無跟你講說要燒什麼東西?)就是要警告他
              們,造成他們一些財物上的損失,因為我沒有去
              過那邊,我不知道那邊是什麼樣子」、「(你是
              如何跟王建翔、王建中他們兩人說叫他們燒什麼
              ,或是怎麼燒?你是如何跟他們兩人講的?)我
              就跟他們說,叫他們去燒而已,就是要有財物上
              的損失,但他們去的第一次好像也沒有燒起來」
              、「(第一次這次,你有無告訴王建翔、王建中
              ,要他們把整個房子燒毀掉?)黃明正、黃秋柑
              兩個人是說要把裡面的一些貨燒掉,讓他們沒辦
              法繼續營業」、「(你的意思是否黃明正、黃秋
              柑的說法是要把裡面的器材燒掉,讓他們無法營
              業?)是的,長春養護中心開在嘉惠醫療器材行
              隔壁」、「(這次燒完以後,你有無拿到錢?)
              我有拿到錢,然後有拿給王建翔、王建中」、「
              (這次拿錢給你是拿到何處給你?)在店的門口
              ,即臺南市○○路○段533號門口」、「(黃秋
              柑有下車嗎?)說真的我不清楚,黃秋柑也不一
              定每次都會來」、「(你以前是否講過如果拿錢
              到店裡來,黃秋柑會跟你的客戶打招呼,黃明正
              就把錢塞給你,每次都是這樣子,你有無這樣講
              過?)有時候他們來的時候如果遇到有客人在那
              邊,他們就會這樣沒有錯」、「(有碰到客人的
              話,就這樣處理?)把客人支開,讓我與黃明正
              有私底下接觸的機會」、「(這種情形下交錢的
              時候,是否只有黃明正和你?)是的,有這件事
              情」、「(你是否還記得這種情形有幾次?)有
              過這種情形,但有幾次我記不清楚了」、「(你
              說收到縱火的報酬,有無黃秋柑單獨交給你的狀
              況?)沒有」等語〔見院卷㈣頁273至275〕。
            B.證人王建翔證稱:「(97年8月10日去燒嘉惠醫
              療器材行這件事你是否有去?)有的」、「(是
              何人要你去做這件事情?)也是黃明正和黃秋柑
              」、「(在什麼時間、地點?)他是轉告葉茂俊
              跟我們說的」、「(葉茂俊在什麼時間、地點跟
              你講的?)時間我忘記了,地點是在他的機車行
              」、「(葉茂俊有無跟你說是何人交待他轉告你
              們這樣做的?)黃明正」、「(燒完之後,這個
              案子你有無拿到錢?)有的」、「(是何人在何
              時間、地點拿給你的?)也是葉茂俊拿給我的,
              時間不記得了,也是在他的機車行這次交待你們
              的時候,葉茂俊有無跟你們說要如何去放火?)
              有的,葉茂俊有轉達我們,因為我們第一次去放
              是放鐵門外面而已,有第二次就是因為他說我們
              做得不好」、「(第一次叫你們去嘉惠醫療器材
              行放火,有無告訴你們如何放?)沒有」、「(
              你們將汽油淋在現場的哪個地方?)外面的鐵門
              」、「(是鐵門還是外面的什麼地方?)就是鐵
              門」、「(你們是否淋在鐵門的外面?)是的」
              、「(汽油有無淋到地面來?)應該是有,因為
              整罐的汽油潑在上面會流下來」、「(流到地面
              來?)是的」、「(你們為何會想到淋在鐵門上
              面?是否有人告訴你們?)都沒有」、「(放火
              之後,你們有無留在現場?)沒有」、「(事情
              做完之後,你與何人聯絡你們做的這個案子?)
              葉茂俊」、「(葉茂俊後來拿錢來給你們的時候
              ,有無跟你們說什麼?)他說黃明正事後有去看
              ,說看到沒有什麼大礙,因為我們是淋在鐵門,
              他們去看的時候,應該是因為上班的時候,鐵門
              都會拉上去,所以沒有看到很嚴重的樣子」、「
              (所以葉茂俊是跟你說黃明正有去看過?)是的
              」、「(剛剛辯護人一開始問你說起訴書附表編
              號3這件是何人要你去做的,你回答是黃明正與
              黃秋柑,你憑什麼說黃秋柑有要你去做這件?)
              因為黃明正和黃秋柑是一起的,每次如果有見面
              的話,黃秋柑都會跟黃明正在一起,也都知道事
              情。因為主要是黃明正跟我們說,黃秋柑也會在
              旁邊插話,這樣子講來講去」、「(事後你與黃
              明正、黃秋柑比較熟之後,黃秋柑本人有無跟你
              說過起訴書附表編號3這件,你們放得不太好?
              有無講過這樣的話?)她是對葉茂俊說的」、「
              (你有無親耳聽到?)沒有」、「(你有無聽黃
              秋柑講過她與嘉惠醫療器材行有何糾紛?)我是
              聽黃明正說的,說他們長春養護中心也有一些醫
              療器材行,兩間會有競爭」、「(黃明正說的時
              候,黃秋柑是否在場?)是的,都有在場」、「
              (黃秋柑有無插什麼話?)我不太記得了,因為
              那次好像就這樣子說而已」、「(黃明正講到嘉
              惠醫療器材行的恩怨的時候,有無當場說要對嘉
              惠醫療器材行放火?)有的,他說他們自己已經
              有去了,但沒有放起來,再叫我們去」、「(黃
              明正這樣講,在場的黃秋柑有無跟黃明正說不要
              做這樣的事?)沒有」、「(黃秋柑有無表示贊
              同黃明正放火這些舉動?)她沒有說,他們兩個
              人應該是討論好之後再跟我們說的是何人何時明
              確要求你要去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的?)時間我
              真的不記得了,是黃明正跟我提的」、「(明確
              告知你,要你去放起訴書附表編號3的嘉惠醫療
              器材行,是何人在何地點告訴你這件事情?)黃
              明正」、「(你是否記得地點?)在他們的長春
              養護中心」、「(你剛剛有提過,你在第一個案
              子發生之前,你不曾去過長春養護中心?)是的
              」、「(你剛剛提到說黃明正在長春養護中心告
              訴你要去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這次是你第幾
              次去長春養護中心?)第一次」、「(那一次為
              何會去長春養護中心?)葉茂俊要跟黃明正談他
              們之間金錢的問題,葉茂俊就叫我們陪他去」、
              「(你從一開始去長春養護中心,如果黃明正跟
              葉茂俊在談什麼事情的時候,你是否都會在場?
              )他們如果有談到比較重要的事情,就會叫我們
              兩兄弟去旁邊,剩他們兩個人在那邊談」、「(
              叫人家放火算不算重要的事情?)算重要」、「
              (那當時為何沒有叫你們離開?)我不知道,這
              要問他,他們大部分談到錢的事情就會叫我們離
              開」、「(你們第一次去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
              這次葉茂俊有無跟你講過?)葉茂俊也都在場,
              我、我弟弟、葉茂俊、黃秋柑和黃明正五個人一
              起談這件事情」、「(在長春養護中心的哪個地
              方講的?)走到後面有個泡茶的地方」、「(是
              否一個房間?)不是,每次如果要講都是去那邊
              講的」、「(請你仔細想一下起訴書附表編號3
              這件,是黃明正親口跟你說請你去放火,還是葉
              茂俊在他的機車行轉達的?)是黃明正在長春養
              護中心講的」、「(按照葉茂俊的說法,這件是
              他在他的機車行轉告你們的,不是黃明正親自跟
              你們說的,你對他這樣的陳述,有何意見?)沒
              有意見,不過我記得那次大家都在一起,黃明正
              也說他與黃秋柑兩個人去放火,叫我們再去」、
              「(你剛剛有回答說你去放火以後,即葉茂俊拿
              錢給你的時候,有說他們說這次放的不好,可是
              還是會給你們錢?)有的」、「(葉茂俊是否有
              說他們是誰?)即黃明正和黃秋柑」、「(葉茂
              俊有這麼說嗎?)有的,他說他們有開車過去看
              」等語〔見院卷㈣頁60至65〕。
            C.證人王建中證稱:「(97年8月10日凌晨到「嘉
              惠醫療器材行」放火燒鐵門這次你是否有參與?
              )有的」、「(當時是何人要你燒嘉惠醫療器材
              行的?)葉茂俊」、「(在何時何地告訴你的?
              )時間我忘記了,地點在他的機車行裡面」、「
              (葉茂俊有無告訴你是何人要他轉達你們要燒嘉
              惠醫療器材行?)那時候我就知道葉茂俊所說的
              老闆就是黃明正和黃秋柑當時葉茂俊是如何交待
              你們的?請把他交待你們的內容具體說一次?)
              他說黃明正、黃秋柑有拿紙條給他,上面有寫住
              址和店名」、「(葉茂俊是講老闆,還是有講到
              具體的名字?)講到名字」、「(講到幾個名字
              ?)黃明正和黃秋柑」、「(這次葉茂俊有無叫
              你們要怎麼燒?)沒有」、「(你們當初把汽油
              潑在嘉惠醫療器材行的何處?)鐵門」、「(為
              何會潑在鐵門?)也沒有為什麼,就直接潑在鐵
              門」、「(葉茂俊有無交待你們要怎麼燒?)沒
              有」、「(事情做完之後,你們有無聯絡葉茂俊
              ?)都是隔天」、「(何人聯絡的?)有時候是
              我,有時候是我哥哥」、「(有無收到錢?)有
              的」、「(誰拿給你們的?)葉茂俊」、「(就
              你所知,葉茂俊本身與嘉惠醫療器材行有無糾紛
              ?)沒有」、「(你是否知道是何人與嘉惠醫療
              器材行有糾紛?)黃明正、黃秋柑」等語〔見院
              卷㈥99至101〕。
            D.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呂雲
              卿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秋柑因對與其有
            生意競爭關係之被害人呂雲卿不滿,欲思報復,乃
            與共同被告黃明正、葉茂俊基於共同放火燒燬現未
            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
            黃秋柑、共同被告黃明正提供被害人呂雲卿所經營
            之「嘉惠醫療器材行」詳細地址及位置予共同被告
            葉茂俊。共同被告葉茂俊旋即將此訊息轉告共同被
            告王建翔、王建中,並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
            基於共同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放火
            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行,事後
            ,被告黃秋柑、共同被告黃明正將2萬元交予共同
            被告葉茂俊,並對共同被告葉茂俊稱:「孿生兄弟
            這次雖然放得不好,但我錢仍然會給他們」等語後
            ,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將2萬元轉交予共同被告王
            建翔、王建中,並轉告被告黃秋柑、共同被告黃明
            正言下之意,依上開說明,被告黃秋柑自始即有與
            他人共同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秋柑並未直接與共同被告王
            建翔、王建中為犯意之聯絡,惟其與共同被告黃明
            正、葉茂俊,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
            被告葉茂俊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共同之犯
            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
            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
            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
            模擬照片112張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秋柑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㈣附表一編號4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乙㈢部分〕:
      ⒈訊據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就此部分之犯行均坦承不諱,
        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固不否認上開犯罪事實
        欄貳、一之背景說明(其中被告黃明正否認其與共同被
        告黃秋柑為男女朋友),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涉犯此部分
        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既遂之犯行,
        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之辯稱及辯護意旨如下: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辯稱:伊並未叫共同被告葉茂俊對「嘉
            惠醫療器材行」房屋放火,亦未叫共同被告葉茂俊
            轉知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去放火;
          ②辯護意旨稱:就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本身的證
            詞而言,就被告黃明正是如何交代的,渠等所述均
            不一致,以共同被告葉茂俊的說法而言,被告黃明
            正僅是要警告一下,換句話說,並沒有要燒燬房屋
            的意思,且依火災調查報告書所示,「嘉惠醫療器
            材行」裡面的物品有些燒壞,有些沒有延燒到,鐵
            捲門是因為要救火而被消防人員加以破壞的,而不
            是燒燬的,所以照片看起來沒有鐵捲門,是就整體
            建物的本身,重要的部分並未燒燬,只有燒燬裡面
            的東西,或是燻黑東西而已,鐵皮屋只是燻黑而已
            ,所以被告黃明正所涉犯此部分之犯行應該還未到
            達既遂。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這件事;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黃秋柑並未於97年8月14日晚上
            某時許,在榮辰車業行指示共同被告葉茂俊告知共
            同被告王建翔兄弟,再次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
            並要共同被告葉茂俊教導共同被告王建翔兄弟,以
            由鐵門投信孔,將汽油倒進屋內之方式放火,且被
            告黃秋柑亦未於同年月18日晚上某時許,在榮辰車
            業行,與共同被告黃明正將2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葉
            茂俊,再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兄弟,又此次是第
            二次放火,依共同被告葉茂俊的證詞,此次是因共
            同被告黃明正發現放火放得不好,所以交代再放一
            次,而被告黃秋柑雖然有在場,且沒有做反對的動
            作,惟被告黃秋柑在法律上並沒有積極阻止的義務
            ,不能夠因為被告黃秋柑在場有聽到,而沒有做阻
            止的動作,即認定被告黃秋柑有共同參與犯罪的意
            思,又本件房屋到目前都還在用,並沒有喪失效用
            ,如果有罪的話,也應該是未遂犯。
        ⑶被告葉茂俊部分:
          ①被告葉茂俊辯稱:伊否認刑法第174條第1項,因沒
            有燒燬,只成立未遂罪;
          ②辯護意旨稱:依台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所載「嘉義醫療器材行」為鐵皮屋平房結構,建築
            物受燒情形發現騎樓北側鐵皮烤漆受燒變色、騎樓
            南側鐵皮烤漆受燒變色、騎樓正面三扇鐵捲門的烤
            漆全部受燒變色,然並無建物本體受損害之相關記
            載,且由現場照片觀之,該鐵皮建物本體應仍完好
            ,故此部分之犯行,是否已達刑法第174條第1項「
            燒燬」之構成要件,即屬可疑。
      ⒉經查:
        ⑴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業經認定如上述
          。
        ⑵被告王建翔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建翔供述在卷,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證人即被害人呂雲卿
          分別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4日勘
          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被告王建翔、共同被告莊
          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
          7年8月17日臺南縣佳里鎮興化里571-38號嘉惠醫療器
          材行火災現場照片1份、臺南縣消防局97年8月29日對
          97年8月17日臺南縣佳里鎮興化里571-38號嘉惠醫療
          器材行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98年11月18日扣案
          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深色短T恤2件、卡其色短褲1
          件、半罩安全帽1頂、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
          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1面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
          王建翔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王建
          翔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⑶被告王建中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建中供述在卷,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證人即被害人呂雲卿
          分別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4日勘
          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豪
          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7年8
          月17日臺南縣佳里鎮興化里571-38號嘉惠醫療器材行
          火災現場照片1份、臺南縣消防局97年8月29日對97年
          8月17日臺南縣佳里鎮興化里571-38號嘉惠醫療器材
          行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98年11月18日扣案被告
          王建中所有之深色短T恤2件、卡其色短褲1件、半罩
          安全帽1頂、98年11月18日扣案被告王建中所有之仿
          車牌LRG76T1面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王建中之自白
          堪信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王建中就此部分之
          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⑷被告葉茂俊部分:
          ①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對於未能燒燬「嘉惠醫療
            器材行」心有未甘,又於97年8月14日晚上某時,
            在「榮辰車業行」,指示被告葉茂俊告知共同被告
            王建翔兄弟,再次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並
            要被告葉茂俊教導共同被告王建翔兄弟,以由鐵門
            投信孔,將汽油倒進屋內之方式放火,被告葉茂俊
            隨即轉告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後,於97年8月1
            7日凌晨2時28分許,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戴口
            罩及安全帽、攜帶以保特瓶裝之汽油,分別騎乘上
            開機車至「嘉惠醫療器材行」,持汽油由「嘉惠醫
            療器材行」鐵門投信孔倒入屋內,並以布沾染汽油
            點火,丟進鐵門投信孔放火後,2人隨即騎乘機車
            逃逸,任憑火勢加劇,延燒至屋內物品,造成「嘉
            惠醫療器材行」鐵皮屋之「騎樓北側的鐵皮烤漆受
            燒變色,由鐵捲門底部(西)往商品陳列室天花板(
            東)形成一『/』燃燒痕跡」、「騎樓南側的鐵皮
            烤漆受燒變色,由鐵捲門底部(西)往商品陳列室天
            花板(東)形成一『/』燃燒痕跡、「騎樓正面有三
            扇鐵捲門,從底部至屋簷的烤漆全部受燒變色」、
            「商品陳列室受燒後輕鋼架上之石膏板碎裂,散落
            一地」、「商品陳列室與騎樓之間有一道鋁門,高
            約2.5公尺。火災後鋁門的玻璃全碎裂,散落一地
            ,而鋁門金屬材質上半部約0. 5公尺燒失不見下半
            部殘存高度約2公尺」,另其餘內部之物品及其他
            醫療器材物品受燒之情形,均詳如附表四編號一所
            載。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犯案後,為確定「嘉
            惠醫療器材行」燒燬之情形,乃自臺南市住處,駕
            車前往「嘉惠醫療器材行」檢視。翌日(18)晚上
            某時,在「榮辰車業行」,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
            柑將2萬元交予被告葉茂俊,再由被告葉茂俊轉交
            予共同被告王建翔兄弟等事實業經被告葉茂俊供述
            在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證人
            即被害人呂雲卿分別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
            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
            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
            擬照片112張、97年8月17日臺南縣佳里鎮興化里57
            1-38號嘉惠醫療器材行火災現場照片1份、臺南縣
            消防局97年8月29日對97年8月17日臺南縣佳里鎮興
            化里571-38號嘉惠醫療器材行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1份、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深
            色短T恤2件、卡其色短褲1件、半罩安全帽1頂、98
            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
            6T1面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②按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罪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
            毀損之義,意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
            言。本件遭放火燃燒之標的「嘉惠醫療器材行」係
            以鐵皮屋平房結構,天花板為輕鋼架石膏板,內部
            四周牆壁無裝潢,鐵皮屋正面鐵捲門至鋁門之間為
            騎樓,其遭放火後之燃燒後狀況,該鐵皮屋之「騎
            樓北側的鐵皮烤漆受燒變色,由鐵捲門底部(西)往
            商品陳列室天花板(東)形成一『/』燃燒痕跡」、
            「騎樓南側的鐵皮烤漆受燒變色,由鐵捲門底部(
            西)往商品陳列室天花板(東)形成一『/』燃燒痕
            跡、「騎樓正面有三扇鐵捲門,從底部至屋簷的烤
            漆全部受燒變色」、「商品陳列室受燒後輕鋼架上
            之石膏板碎裂,散落一地」、「商品陳列室與騎樓
            之間有一道鋁門,高約2.5公尺。火災後鋁門的玻
            璃全碎裂,散落一地,而鋁門金屬材質上半部約0.
            5公尺燒失不見下半部殘存高度約2公尺」,另其餘
            內部之物品及其他醫療器材物品受燒之情形,均詳
            如附表四編號一所載,有臺南縣消防局97年8月29
            日對97年8月17日臺南縣佳里鎮興化里571-38號嘉
            惠醫療器材行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在卷可資佐
            證,是該鐵皮屋之前半部即騎樓往商品陳列室部分
            之鐵皮及騎樓正面三扇鐵捲門均因嚴重受燒而變色
            ,天花板之輕鋼架石膏板亦碎裂,散落一地,又鋁
            門玻璃全碎裂且其金屬材質上半部約0.5公尺燒失
            不見,則該鐵皮屋之重要部分或其防盜、遮風蔽雨
            效用,顯已因燃燒結果而喪失其效用,自堪認該鐵
            皮屋已燒燬。故被告葉茂俊辯稱:該建築物尚未燒
            燬,只成立未遂云云,委無足採。
          ③綜上所述,被告葉茂俊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⑸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證
            人即被害人呂雲卿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A.證人葉茂俊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黃明正、黃秋柑透過你
                叫王建翔、王建中對他人放火的事有幾件?)
                …,嘉惠醫療器材行的隔壁說是黃明正他們開
                的醫療器材行,黃明正說嘉惠是以前他們裡面
                的人出去開的,有產生業務上的競爭、不愉快
                ,想讓那間不能營業、做生意,要將裡面的東
                西都燒壞,黃明正、黃秋柑二個人還曾自己對
                嘉惠醫療行放火過,結果放不好,再找王建翔
                、王建中去做,…」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㈤頁256至257〕;又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王建翔、王建中97年8月10日對
                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後,有沒有告訴你?)有
                ,他們都是隔天才告訴我,黃明正那次拿錢給
                我後要我轉達給王建翔、王建中,說『孿生兄
                弟這次雖然放得不好,但我錢仍然會給他們』
                ,黃明正是要表示他的風度。隔了2、3天黃明
                正才又說要叫王建翔、王建中對嘉惠醫療器材
                行再放火一次」、「(黃明正、黃秋柑怎麼知
                道97年8月10日王建翔、王建中有去對嘉惠醫
                療器材行放火?)長春安養院的老人、員工每
                一天都會在佳里醫院出入,那邊一有消息長春
                安養院的員工就會告訴黃明正、黃秋柑了,不
                用我告訴」、「(黃明正、黃秋柑怎麼知道這
                次是你叫王建翔、王建中去放的?)因為也是
                黃明正、黃秋柑要我轉達叫王建翔、王建中去
                做的」、「(上述你稱過了2、3天後,黃明正
                、黃秋柑又叫你找王建翔、王建中對嘉惠醫療
                器材行放第二次的火?)對。97年8月9日下午4
                、5點黃明正、黃秋柑來我店裡說要對嘉惠醫
                療器材行放火時,就有說說要讓嘉惠醫療器材
                行燒得不能營業,要有財損。97年8月11日傍
                晚黃明正、黃秋柑拿2萬元來時,我看黃明正
                的表情蠻不爽的,又說雖然沒有成功,但錢仍
                照付,意思他很乾脆,希望能達到他的要求,
                黃明正知道嘉惠醫療器材行沒有什麼損失,過
                了2、3天約97年8月13日或14日黃明正、黃秋
                柑又來我店裡,又不太爽地要我對王建翔、王
                建中說嘉惠醫療器材行根本沒有什麼損失,要
                他們再去放一次火,口氣已經不是很好,於是
                王建翔、王建中在97年8月17日星期日又去對
                嘉惠醫療器材行放了一次火」、「(為什麼都
                選在星期日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不知道
                ,可能星期日王建翔、王建中比較有空,我也
                剛好有印象記得都是星期日」、「(你有叫王
                建翔、王建中從嘉息醫療器材行的鐵門小孔例
                汽油進去?)那是黃明正要我轉達給王建翔、
                王建中知道的,就說從放信件的那個孔倒汽油
                或是易燃物進去」、「(這次你有給王建翔、
                王建中?)有,也是給2萬元,錢是黃明正、黃
                秋柑在星期一或二拿過來的」、「(上次偵訊
                你稱是對蔡文龍車子放火是在97.8.17下午2-4
                點間在長春安養院由黃明正、黃秋柑講的?)
                對,實在,由我、王建中、王建翔在長春安養
                院最後面中庭泡茶區石桌那邊講的,那邊放了
                一台大電視」、「(97.8.17凌晨王建翔、王
                建中就對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了,白天你們立
                即又到長春安養院?)對,當天我與王建翔、
                王建中又去長春安養院找黃明正、黃秋柑,我
                們就在後面泡茶區泡茶,黃明正泡茶時,黃秋
                柑還去拿了2、3個小禮物類似贈品的手錶給王
                建翔、王建中」、「(97.8.17下午你們就去
                找黃明正、黃秋柑了,為什麼黃明正、黃秋柑
                錢不當場給,而是隔了2、3天才拿給你?)我
                記得當天下午我們三人沒事,開車進到安吉路
                那邊,就說離長春安養院沒有多遠,三人車子
                開了就去長春坐坐,那次除了談到車子買賣的
                事外,黃明正、黃秋柑還提到蔡文龍的事,當
                時還有一位長春安養院裡面的員工在場,那人
                約40幾歲,黃明正、黃秋柑是等支開那人後,
                才談到蔡文龍的事。王建翔、王建中會提到要
                去長春安養院的意思就是看去那邊後,黃明正
                、黃明正會不會主動拿錢出來,剛好黃明正、
                黃秋柑身上不方便或是心裡有鬼,就沒拿錢出
                來,等隔天星期一才拿到機車行給我」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60至380
                〕。
              b.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起訴書編號4即97年8
                月17日凌晨2時28分又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
                ,已經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過一次了,為何
                還要放第二次?)因為在97年8月10日凌晨第
                一次放火隔不知道多久之後,黃明正知道這件
                事情的時候,他拿錢來店裡面要給王建中、王
                建翔兄弟的時候,就有提起說雖然這次沒有燒
                成功,但是他有答應要給了,他還是會給,然
                後他希望在最短的時間再去放一次」、「(剛
                剛你講的那些話是對你講的嗎?)是的,是黃
                明正對我講的,叫我轉達給王建中、王建翔」
                、「(你如何跟他們兩個人講?)我也是照黃
                明正跟我講的跟他們說雖然沒有燒成,黃明正
                還是有要拿錢給他們」、「(那你是如何轉達
                王建中、王建翔97年8月17日那件事情的?)
                也是他們來店裡面,我就口頭跟他們說」、「
                (說什麼?)說黃明正對於他們上次放火覺得
                不太滿意,希望能再去放火一次」、「(你在
                跟他們講的時候,就把錢交給他們?)是的」
                、「(你交給誰?)因為他們兩個人長得一模
                一樣,有時候我真的會亂掉」、「(是兩個人
                一起來嗎?)因為王建翔是下午五點半下班,
                王建中在附近開機車行,他要來店裡可能要九
                點、十點以後的事情」、「(你有跟王建中、
                王建翔兄弟兩個人說要怎麼放火嗎?)沒有。
                因為第一次沒有燒成,黃明正就說從信箱孔倒
                入汽油」、「(黃明正跟你講的?)他叫我轉
                述給王建中、王建翔兩兄弟」、「(你有轉述
                給他們聽嗎?)我有轉述給他們」、「(他們
                兄弟去放完之後,有無跟你講放的情形如何?
                )有的,他們說這次全部燒起來了」、「(
                誰說的?)我忘記是誰說的,可是有這件事情
                」、「(他們怎麼知道全部燒起來?)他們有
               看到比較多的火」、「(他們回覆你的這個部
               分,你有無跟黃明正報告?)有的」、「(你
               是如何跟黃明正說的?)就說有燒起來」、「
               (這次的代價為多少錢?)也是兩萬元或三萬
               元」等語〔院卷㈣頁16至18〕。
            B.證人王建翔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們對嘉惠醫療器材行
                放火幾次?)2次,2次都是黃明正透過葉茂俊
                叫我們去做的」、「(97.8.10凌晨0點嘉惠醫
                療器材行遭縱火,是不是你們做的?)對,我
                與王建中一人騎一輛機車去的,他騎他317-BZ
                Z機車,我騎他店裡面的新機車」、「(到現
                場後怎麼縱火?)帶了用保特瓶裝的汽油去,
                幾罐忘記了,我們把汽油潑在鐵門上面,用打
                火機將衛生紙點燃後往鐵門丟」、「(這次有
                燒燬房子嗎?)第一次沒有,第二次才有,第
                一次事後我們沒有回去看,但是葉茂俊有拿了
                2萬給我們,葉茂俊有沒有抽成我忘了」、「
                (為什麼還要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了第二次火
                ?)是葉茂俊叫我們再去放的,我們沒有問為
                什麼要再放第二次火,他也沒有說」、「(是
                不是97.8.17凌晨2點28分又到嘉惠醫療器材行
                縱火?)對」、「(這次有誰去放火?)也是我
                與王建中一人騎一台機車去的,他騎他317-BZ
                Z機車,我騎他店裡的新機車,二輛車牌我都
                忘了,都是掛上假的車牌」、「(這2次你與
                王建中穿著?)每次我與王建中都是穿深色上
                衣、短褲、夾腳拖鞋」、「(你怎麼知道是黃
                明正說第一次沒有成功?)我們沒有常見面,
                他都透過葉茂俊告訴我們的」、「(你們二次
                放火後,有沒有跟葉茂俊報告放火的情形?)
                有,每次都會當面跟他講有燒起來」、「(葉
                茂俊有做何反應?)沒有」、「(這次拿到多
                少?)也是2萬,也是由葉茂俊在榮辰機車行拿
                給我們的」、「(你們犯案之後有沒有常打電
                話給葉茂俊說要拿錢?)沒有,本來犯案後過1
                、2天他就會拿錢給我們的」等語〔見偵查卷
                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又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葉茂俊是什麼地方告訴你
                們再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一次火?)不記得了
                」、「(第二次對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是97.8
                .17凌晨?)是」、「(第二次怎麼縱火?)也
                是一樣,我與王建中一人騎一台機車,葉茂俊
                教我們說鐵門那邊有一個小孔可以掀開,屬於
                比較舊型的鐵門,我們從那個小孔倒入汽油進
                去,用布點燃火後,從那個小孔丟進去,鐵門
                燒起來後我們也離開了。因為葉茂俊表示第一
                次放得不行,我與王建中回到家後,再換開汽
                車到現場看」、「(你們用什麼裝汽油?)(
                王建中答:寶特瓶裝了一瓶)(王建翔答:對)
                」、「(這次有拿到錢?)有,拿2萬元」、「
                (97.8.17下午你們就去找黃明正、黃秋柑了
                ,為什麼黃明正、黃秋柑錢不當場給,而是隔
                了2、3天才拿給你?)我記得這次是臨時起意
                去的,剛好黃明正說他身上沒錢,等星期一過
                去葉茂俊那邊再給」、「(97.8.17黃秋柑有
                拿什麼禮物給你們?)對,她拿了掛脖子的佛
                項鍊給我;因為2月15日是我的生日,98.2.15
                當晚我在榮辰車業行時,黃明正、黃秋柑還有
                來,黃秋柑從車上拿了一個手錶給我,說要讓
                我當生日禮物的」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
                第12437號㈤頁360至380〕。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為何還要燒嘉惠醫
                療器材行第二次?)因為我們第一次是在鐵門
                外面燒的,我們做完之後跟葉茂俊說,黃明正
                有過去看,過去看的時候有可能鐵門拉起來了
                ,所以看不到東西,黃明正就說我們做的不夠
                好,後來又叫我們去第二次」、「(誰跟你講
                的?)葉茂俊叫我們再去第二次的」、「(黃
                明正沒有親口告訴你?)沒有,葉茂俊跟我們
                講的」、「(在何處跟你講的?)在機車店」
                、「(王建中有無在場?)我忘記了」、「(
                葉茂俊有無跟你說要如何做?)他說鐵門有投
                信孔,他教我們從投信孔倒汽油進去,然後再
                放火」、「(是葉茂俊教你的?)是的,那次
                葉茂俊是這樣跟我講的」、「(這次燒完之後
                ,你回報何人?)也是葉茂俊」、「(有無收
                到錢?)有的」、「(誰給你的?)葉茂俊給
                我們的」、「(你是否知道本件是何人交待葉
                茂俊的?)因為第一件是黃明正當面跟我們講
                的,那時候葉茂俊跟我說黃明正有去看,看了
                之後覺得不夠嚴重,黃明正跟葉茂俊說,葉茂
                俊跟我們講的」、「(本件葉茂俊有跟你說黃
                明正有去看,所以你知道是黃明正交待葉茂俊
                跟你講的?)是的」、「(你用什麼裝汽油?
                )寶特瓶」、「(倒了多少進去?)整瓶都倒
                光」、「(這次的時間為何又是凌晨二時三十
                分左右?)我想說半夜比較沒有人」、「(葉
                茂俊有無說要燒到什麼程度?)沒有,他就教
                我們由投信孔倒汽油進去燒,沒有說要燒到什
                麼程度」、「(何人點火的?)好像是我點火
                的」、「(你有無看到燒起來?)有的」、「
                (你有無看到燒的程度?)因為第一次他跟我
                們說不夠嚴重,所以第二次我們回到臺南之後
                ,又開車過去佳里看」、「(你們有看到全部
                燒光才走,還是怎麼樣?)沒有,我們點火後
                就跑了」、「(點火後就跑了,不知道燒的情
                形?)是的」等語〔院卷㈣頁46至48〕。
            C.證人王建中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葉茂俊是什麼地方告訴
                你們再對嘉惠醫療器材行放一次火?)日期我
                不太記得,但葉茂俊確實有對我們講黃明正、
                黃秋柑說第一次做得不行,要我們再去做一次
                」、「(第二次對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是97.8
                .17 凌晨?)是」、「(第二次怎麼縱火?)就
                跟王建翔講得一樣,鐵門中間有一個小孔,我
                們從小孔倒汽油,用布引燃點火後,從小孔丟
                進去引燃,房子有燒起。因為黃明正有跟葉茂
                俊說我們第一次做得並不好,乾脆這次我們回
                到家後,再回到現場看燒得怎樣」、「(你們
                用什麼裝汽油?)寶特瓶裝了一瓶」、「(這
                次有拿到錢?)對,拿2萬元,葉茂俊一樣有抽
                成,抽多少忘了」、「(97.8.17下午你們就
                去找黃明正、黃秋柑了,為什麼黃明正、黃秋
                柑錢不當場給,而是隔了2、3天才拿給你?)
                我們對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後的白天下午2、3
                點有去長春安養院,原本不想進去,想說進去
                試看看黃明正、黃秋柑會不會拿錢給我們,結
                果黃明正說身上不方便,沒錢給我們,隔幾天
                錢才會拿到葉茂俊那邊」、「(97.8.17黃秋
                柑有拿什麼禮物給你們?)對,我的印象是她
                拿了玉手環、佛像項鍊給我們二人選,我選了
                玉手環」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㈤頁360至380〕;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97.8. 10對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那次,有拿
                到錢嗎?)有,因為葉茂俊說第一次我們放得
                不好、沒有成功,要我們再去放第二次,等第
                二次放完錢再給」、「(你們有再去放第二次
                ?)有」、「(是不是97.8.17凌晨2點28分又
                到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對」、「((這次
                有誰去放火?)也是我與王建翔騎317-BZZ機車
                去的,互載還是一人騎一台忘了」、「(另一
                輛機車車牌?)二輛機車的車牌都是我們犯案
                前就拆了,換上我們自己亂劃做的假車牌,車
                牌號碼忘了」、「(這次你與王建翔穿著?)
                幾乎每次我與王建翔都是穿深色短袖上衣、短
                褲、夾腳拖鞋」、「(放火後,有拿到錢嗎?
                )有,也是拿了2萬元,葉茂俊在他的機車行
                交給我們的,誰去拿我忘記了,不是我就是王
                建翔」、「(這次葉茂俊有抽成?)他每次都
                有,這次抽3千」、「(97.8.17你們怎麼對嘉
                惠醫療器材行縱火的?)一樣拿2罐汽油倒進鐵
                門那邊的小窗口,汽油會從鐵門底部流出來,
                再拿打火機將衛生紙點燃,從那邊縱火」、「
                (這次有燒掉嗎?)我聽葉茂俊講說有燒掉,
                他有經過,有看到」、「(你們縱火後,沒有
                停留在現場看嗎?)沒有,我們縱火後先回台
                南市,再開車過去看,經過時看到鐵厝因為燒
                毀,上面的天花板已經崩落下來」、「(怎麼
                會想到要開車回去看?)想說葉茂俊說我們第
                一次燒得不好,才會再叫我們燒第二次,我與
                王建翔才會犯案完後再開車回去確認有沒有成
                功」、「(你們二次放火後,有沒有跟葉茂俊
                報告放的情形?)每次都會跟他講,放完火會
                打電話給他說事情做好了,講完就掛電話,如
                果隔天再去跟他講,就大致將情形從頭再說一
                次」、「(你們犯案之後有沒有常打電話給葉
                茂俊說要拿錢?)有時葉茂俊會很慢才給,我
                們就會打電話去要,不然就親自過去一趟問錢
                怎麼還沒有拿到」、「(嘉惠醫療器材行那二
                件你們怎麼知道地方?)也是葉茂俊告訴我們
                的」、「(有事先去現場看過嗎?)沒有,葉
                茂俊有跟我們說就在佳里綜合醫院的正對面」
                、「(嘉惠醫療器材行有事先去看過嗎?)沒
                有,地點很好找我們就不會去看」等語〔見偵
                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29至40〕。
              b.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起訴書附表編號4
                的部分是你們又再去燒一次嘉惠醫療器材行,
                這次幾個人去燒?)兩個人,我和我哥哥」、
                「(為何要去燒第二次?)因為黃明正和黃秋
                柑說上一次沒有燒得很嚴重,所以再叫我們去
                一次」、「(是何人跟你講的?)印象中是葉
                茂俊跟我們講的」、「(在何處跟你講的?)
                在他的店裡面」、「(那這次為何會與上次不
                同?)我們上次潑在表面而已,我們這次去的
                時候看到鐵門上面有一個信封孔」、「(所以
                就從那邊倒汽油?)是的」、「(是你自己想
                的嗎?)不是,我和我哥哥。我印象中葉茂俊
                好像也有跟我們說到這個」、「(講到什麼?
                )講到由信封孔倒汽油進去」、「(葉茂俊也
                有跟你講?)是的」、「(倒多少汽油進去?
                )你是否知道這次燒的如何?)知道」、「(
                你們怎麼知道?)因為我們還有開車繞回去看
                」、「(你看到的情形為何?)看到天棚有塌
                下來,其他的看不清楚」、「(他只有說放火
                燒嘉惠醫療器材行,沒有說用什麼去燒?)我
                記得他有時候也會說用汽油燒就好了」等語〔
                院卷㈣頁67至68〕。
            D.證人呂雲卿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的嘉惠醫療器材行有
                被縱火?)對,被放了3次」、「(3次的時間?
                )97.8.9凌晨被縱火,隔天早上我們開店時,
                隔壁屋主才過來跟我說他的廁所被燒;97.8.10
                凌晨被縱火,早上開門才發現鐵門被排了報紙
                燒黑,報紙可能有浸泡溶劑;97.8.17 凌晨2點
                半左右,因為我有裝了中興保全,保全在凌晨
                2點36分聯絡我的手機說我的店著火」、「(
                97.8.17縱火情形?)整個器材行都被燒燬,嫌
                犯從鐵門的投信孔灌進液體,我猜是酒精膏之
                類的東西,我裡面還有氧氣桶,整間店都爆掉
                、燒毀,裡面價值約120萬的貨都不能使用了
                ,房屋修繕了20幾萬,生財器具20萬也都被燒
                了」、「(你們平時有住在嘉惠醫療器材行裡
                面?)沒有,晚上會住在自己的家,嘉惠醫療
                器材行營業時間是早上8點到晚上9點」、「(
                事後你們有去查證誰放的火?)我們都是透過
                偵查隊才了解案情的」、「(現在還有在營業
                ?)有,就原地營業」、「(97.8.17你知道嘉
                惠醫療器材行被放火後,有到現場?)我接到
                中興保全後,約5分鐘就趕到現場,消防車有3
                台,店在悶燒,鐵門關著,但氧氣會加速火更
                旺,整個都燒掉了,是對面的醫生、保全聽到
                爆炸聲,才打119消防隊的」、「(嘉惠醫療
                器材行離佳里綜合醫院多遠?)一條馬路之隔
                ,我的店就載佳里綜合醫院對面而已,那條路
                是台19線」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
                7號㈤頁42至44〕。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每天都在那裡?
                )我在96年5月31日之前,下午才會在那邊,
                因為我有在證券公司上班,在96年5月31日我
                離職之後,我每天都會在嘉惠醫療器材行」、
                「(只有你一個人在那邊嗎?)我與我老婆莊
                嘉惠」、「(你或你老婆莊嘉惠與黃明正或黃
                秋柑有無什麼恩怨?)沒有」、「(你們有業
                務上競爭的關係嗎?)黃明正他們的長春安養
                院有在隔壁開一間長春醫療器材行」、「(彼
                此有無因為業務的關係而交惡?)那邊只有我
                們兩家,當然一定會有」、「(97年8月間,
                嘉惠醫療器材行是否有被縱火的情形?)有的
                」、「(就你的印象裡面總共有幾次?)三次
                」、「(你是否能描述一下這三次嘉惠醫療器
                材行毀損的狀況?)因為我們同住址但是有兩
                間,97年8月9日凌晨他是從我們隔壁的廁所後
                面的窗戶直接縱火,97年8月10日凌晨那次是
                在我們門口鐵門的下方縱火的,97年8月17日
                晚上那次,整個器材行全部都燒毀」、「(長
                春醫療器材行距離你們嘉惠醫療器材行多遠?
                )中間隔一塊空地」、「(長春醫療器材行平
                常有無開門營業?)平常他早上會請他的員工
                來開門,然後門就鎖起來,我知道他們的客人
                如果需要買東西,會直接打電話給他們,他們
                的員工會過來開門,其他的時間門就會關起來
                。他會關玻璃門,不是鐵門」、「(通常有無
                員工在裡面看店?)很少」、「(嘉惠醫療器
                材行的營業時間為何?)早上八點開門,營業
                至晚上九點」、「(晚上是否有人在那邊睡覺
                、洗澡、過夜?)有時候因業務需要的話會,
                我所謂的業務需要就是說我們那時候裡面有一
                些病人臨時需要的東西,他們會跟我們講,因
                為有一些病人可能將近往生了,需要一些東西
                」、「(一個月有幾次這樣的情形?)很難預
                測」、「(是否會都在那邊睡覺、在那邊住,
                還是說人家東西買完走了之後,你把門關起來
                就回去了?)如果是要往生的病人的話,我就
                會在那邊,因為我會長時間供應他氧氣」、「
                (平常你老婆和小孩是否有住在醫療器材行?
                )我幾乎不會讓我老婆和小孩在那邊,他們是
                白天在那邊,晚上下班之後就會直接讓他們回
                去」、「(第三次即97年8月17日凌晨2時許,
                那次燒完之後損失什麼東西?)裡面的器材全
                毀」、「(你是否可以稍微描述一下是什麼器
                材?)裡面大約有十幾瓶氧氣、十幾臺輪椅,
                還有便器椅、一些尿布,還有一些拐杖,即我
                們平常在賣的器材」、「(損失的那些東西價
                值約多少錢?)我們跟公證實際上核對的東西
                是一百二十幾萬元」、「(97年8月17日那次
                ,那間鐵皮屋燒完之後的情形為何?)前半部
                幾乎全毀,因為氧氣整個都燒的蠻嚴重的,後
                面的屋殼整個燻黑,沒有熔掉,但燻的很黑」
                、「(燒完之後你有無修理這間房子?)有的
                」、「(如何修理這間房子?花了多少錢?)
                總共花了二十三萬多元」、「(如何修理?)
                就水電的部分,整個配線、電燈,和保全的系
                統,以及電源開關箱整個都弄,還有隔壁的整
                個電線都弄掉」、「(屋身和屋殼呢?)三分
                之二的骨架還沒有換,外面的鐵板幾乎全部都
                換了,還有前半部的鐵架也全換,因為那是鐵
                皮屋」、「(屋身和屋殼換了哪些東西?哪些
                東西沒換?)整個鐵皮和前半段整個橫樑的鐵
                架全部都換掉,因為我沒有裝潢,所以整個都
                是鐵板和鐵架而已」、「(整個都是鐵板和鐵
                架而已的意思為何?)換鐵板之後,整個骨架
                還要再加烤漆」、「(98年11月25日偵查中檢
                察官有問你所損失及被燒毀的東西,你講的與
                剛剛講的大約一致,說有一百二十萬元的貨都
                不能用了,還有房屋修了二十幾萬元,你還有
                提到一筆生財器具二十萬元的意思為何?)因
                為我的生活重心都在那邊,我早上八點至晚上
                九點幾乎都在那邊,我有電視、電腦、冰箱、
                烤箱、開飲機,還有一些鐵櫃」、「(你是否
                可以再具體講一下二十萬元的意思為何?)電
                腦、電視、冰箱、開飲機、烤箱、電磁爐、RO
                逆滲透飲水機、辦公桌、放器材的鐵架、鐵櫃
                、電風扇,還有一幅比較昂貴的,書法家曾進
                祥(音譯)的那幅書法」等語〔院卷㈣頁235
                至240〕。
            E.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呂雲
              卿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明正因對與其有
            生意競爭關係之被害人呂雲卿不滿,且對於未能燒
            燬「嘉惠醫療器材行」心有未甘,乃與共同被告黃
            秋柑、葉茂俊基於共同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
            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黃明正、共同
            被告黃秋柑提供以由鐵門投信孔,將汽油倒進屋內
            之放火方式予共同被告葉茂俊之訊息。共同被告葉
            茂俊旋即教導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上開放火方
            式,並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基於共同放火燒
            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聯絡,再
            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
            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行,事成後,被告黃明正
            與共同被告黃秋柑復將2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葉茂俊
            ,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
            建中,依上開說明,被告黃明正自始即有與他人共
            同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
            聯絡,縱被告黃明正並未直接與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為犯意之聯絡,惟其與共同被告黃秋柑、葉
            茂俊,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葉
            茂俊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共同之犯意聯絡
            ,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仍應就
            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放火之行為,造成
            該鐵皮屋之重要部分或其防盜、遮風蔽雨效用,顯
            已因燃燒結果而喪失其效用,自堪認該鐵皮屋已燒
            燬,已如前述。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
            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
            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7年8月17日臺南
            縣佳里鎮興化里571-38號嘉惠醫療器材行火災現場
            照片1份、臺南縣消防局97年8月29日對97年8月17
            日臺南縣佳里鎮興化里571-38號嘉惠醫療器材行火
            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
            告王建中所有之深色短T恤2件、卡其色短褲1件、
            半罩安全帽1頂、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
            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1面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明正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⑹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即共同被告黃明正與被告黃秋
            柑透過共同被告葉茂俊轉告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
            中,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自嘉惠醫療器材行
            之鐵門投信孔處倒入汽油放火),業經證人即共同
            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證人即被害人呂雲
            卿分別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詳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
            第12437號㈢頁235至238、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
            頁246至257、360至380、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
            頁53至65、337至347、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㈥頁6
            0至65、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29至40、98年度
            偵字第12437號㈤頁38至53〕,復經證人即共同被
            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如下:
            A.證人葉茂俊證稱:「(起訴書附表編號4,97年8
              月17日王建翔、王建中到呂雲卿的嘉惠醫療器材
              行放火這件事,是否你叫王建翔、王建中兄弟去
              的?)是的」、「(這次放火你有無告訴他們兩
              兄弟要用什麼方式來放火?)這次黃明正、黃秋
              柑有交待說上次他們沒有把事情弄成,錢還是給
              他們,希望他們這次可以從信箱那邊把汽油倒進
              去,就是有教一些方式,要照他們的方式去做就
              對了」、「(你的意思是你有告訴王建翔、王建
              中要這麼做?)黃明正、黃秋柑兩個人有交待要
              用什麼方式去做這件事情」、「(這件放火的方
              式,到底是黃明正還是黃秋柑跟你講的?)兩個
              人都有講」、「(誰先講的?)我記不清楚誰先
              講的,但兩個人都有講」、「(你是否還記得黃
              秋柑講什麼?)她說就把旁邊的窗戶敲破,倒汽
              油和可燃的東西進去」、「(黃明正、黃秋柑在
              何時何地要你去處理這件事情?)時間、地點我
              已經記不清楚了,但我記得確實有這樣的事情叫
              你去做這件事情的時候,當時有幾個人在場?)
              三個人」、「(你、黃秋柑、黃明正?)是的」
              、「(當時有告訴你放火是要燒什麼東西嗎?)
              燒掉裡面那些貨」、「(燒掉貨品?)是的」、
              「(有無說要把整個房子燒毀掉?)有的,就是
              讓他不能營業,我不知道他的意思到哪裡,我有
              問他說你確定裡面沒有人嗎」、「(你的意思是
              他們要讓他不能夠營業?)就是要讓他一陣子都
              不能夠營業,大概是要把整個燒掉吧,我想他們
              的意思大概是要把他燒掉,讓他不能營業吧,不
              能營業可能就是這個意思吧」、「(有說要把器
              材燒掉嗎?)因為在那之前,我都沒有去過那個
              地方,但我聽他們講的時候,那個地方大概是小
              小的鐵皮屋」、「(你有無交待王建翔、王建中
              要燒什麼東西?)從信箱旁邊的窗戶讓他燒起來
              」、「(我的問題是你有無交待他們要燒什麼東
              西?)沒有,就是去燒房子,讓他不能營業」、
              「(這次燒完之後你有無拿到錢?)有的,我還
              是有轉交給他們兩個兄弟」、「(這次叫你們去
              燒的時候,你有無表示拒絕?第二次你為何還要
              去交待王建翔、王建中?)因為他們數落我們為
              何連一點小事情都辦不好,且他們還有教說要從
              哪裡倒可燃的東西進去」、「(你之所以會答應
              叫王建翔、王建中去燒,到底是因為誰跟你講,
              你才會做這樣的決定?他們這樣講,你就同意了
              ,還是說哪一個人跟你講,你才同意做這樣的事
              情?)這有兩個方面,他們兩個人的角色,其實
              我跟他們有一些合作的買賣,買賣重型機車這件
              事情有動用到他們的資金,所以他們去做這些事
              情的時候,其實我覺得我是被設局的,因為當時
              我覺得我如果沒有去答應他們的話,他們馬上把
              資金抽走,有這樣的危機,不然我不會去做這樣
              的事情」、「(投資你的重機車的是黃秋柑還是
              黃明正?)他們兩個人都在場」、「(你第二次
              叫王建翔、王建中去對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之前
              ,有無告訴他們兩人說黃明正、黃秋柑對於他們
              第一次縱火的結果不滿意?)有的,但他還是照
              付錢」、「(王建翔、王建中知道黃明正和黃秋
              柑嫌第一次燒得不夠嚴重?)是的,但他還是付
              錢,因為他還要叫他們去一次」、「(你有無教
              王建翔、王建中要從投信孔倒汽油進去點燃?)
              有的」、「(這件事到底是何人教導你要這麼做
              的?)他們兩人教我的」、「(他們兩人都有這
              樣教嗎?)有的,他們兩個人有教,因為我如果
              沒有記錯的話,他們第一次去的時候,他們有說
              到他們是從廁所旁邊的窗戶倒一些可燃物進去,
              那可能沒有燒起來,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黃秋
              柑有嫌他們副董即黃明正沒用,燒不起來」、「
              (所以在97年8月17日,王建翔、王建中第二次
              去「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的時候,有按照黃明
              正、黃秋柑跟你講的指示,從投信孔倒汽油下去
              縱火?)應該有」、「(你剛剛有說到就是因為
              他們兩人在數落連這種事情都辦不好,所以才會
              叫你再交待王建翔、王建中去嘉惠醫療器材行再
              燒第二次?)是的」、「(你所謂的他們兩人是
              否指黃明正、黃秋柑?)是的」、「(他們兩人
              是如何數落的?)王建翔、王建中第一次去的時
              候,那個下午我記得黃秋柑沒有在我們店門口的
              休閒椅那邊,那個時候是黃明正跟我說他有去嘉
              惠醫療器材行那邊看過,沒有燒到什麼東西,但
              他還是願意照付錢,但他有說叫王建翔、王建中
              再去一次,他還是會再付一次錢」、「(你剛剛
              回答說黃明正、黃秋柑他們兩人就數落連這個都
              辦不好,我的問題是他們如何數落?)我剛剛說
              到的是黃明正和黃秋柑說他們97年8月9日有自己
              開車去一次,那次是由黃明正從後面廁所的窗戶
              那邊倒可燃物品進去房子裡面,那個時候就是在
              他們要交待97年8月10日這件事情之前,黃秋柑
              有說副董很沒用,他們有自己去燒過,可是燒不
              起來。因為王建翔、王建中兄弟去的第一次和第
              二次中間好像有隔了一段時間,我說到黃明正、
              黃秋柑有在數落,是在這中間的這段時間裡面,
              我們有見面、接觸的時候,那個時候王建翔、王
              建中已經跟黃明正、黃秋柑比較熟了,在那個時
              候可能有遇到,因為有時候會有一些活動,我們
              這些人會聚在一起,是在這當中的時候去說到這
              些事情的,在聊天的時候,可能他就說:『你們
              下次再去的時候,就從門縫或信箱』」、「(我
              的問題是王建翔、王建中兩兄弟第一次去嘉惠醫
              療器材行放火的時間是97年8月10日,在第一次
              之後,黃明正、黃秋柑兩人是如何嫌棄連這種事
              情都辦不好?黃明正有無嫌連這種事情都辦不好
              ?)有的」、「(我的問題是王建翔、王建中兩
              兄弟第一次燒完之後,黃明正曾嫌過連這種事情
              都辦不好,黃秋柑有無嫌過?)黃秋柑也曾嫌過
              ,是事後遇到的時候才嫌的」、「(黃秋柑嫌的
              時間與黃明正嫌的時間不同?)第一次只有黃明
              正在嫌,因為只有黃明正在場」、「(我的問題
              沒有那麼複雜,黃明正先嫌他們兩兄弟連這件事
              都辦不好,黃秋柑是否有嫌?)有的」、「(黃
              秋柑嫌的時間與黃明正嫌的時間、場合不一樣?
              )是的」、「(黃秋柑是如何講的?)她說看能
              不能整個燒一燒,讓他都不能動」、「(王建翔
              、王建中兩兄弟去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第二次火,
              放火的方式如你剛剛所述,是從鐵門的投信孔倒
              汽油進去?你剛剛回答說是你交待他們兩兄弟用
              這個方式的?)是的」、「(你剛剛也回答說這
              個方式是他們兩個人叫你轉達這個方式的,你所
              謂的他們兩個人是否指黃明正、黃秋柑?)是的
              」、「(你是否確定交待用汽油從投信孔倒進去
              這種方式的時候,黃明正、黃秋柑都在場?)有
              的,我確定」、「(不會隨便冤枉他們?)不會
              」、「(用汽油倒進投信孔的這種方式來燒「嘉
              惠醫療器材行」,黃秋柑聽到的時候有無阻止說
              不能用這種方式?)沒有」、「(你確定嗎?)
              確定」等語〔見院卷㈣頁276至280〕。
            B.證人王建翔證稱:「(97年8月17日凌晨再去嘉
              惠醫療器材行,這次你是否有去?)有的」、「
              (這次是何人叫你們去的?)這次就是葉茂俊叫
              我們去的」、「(在什麼時間、地點叫你們去的
              ?)在他的機車行」、「(葉茂俊是否有說這次
              為何要叫你們去?)因為他說黃明正他們有去看
              那個地方,說燒得不嚴重,叫我們再去第二次,
              他說雖然我們兩個人燒得不嚴重,但還是會給我
              們錢」、「(葉茂俊是說黃明正,還是說黃明正
              他們?)黃明正他們」、「(所謂的黃明正他們
              的意思為何?)就是還有黃秋柑」、「(這是否
              你自己的想法?)黃明正和黃秋柑他們兩個人都
              在一起」、「(你是因為他們兩個人都在一起?
              )是的,他們兩個人都在一起」、「(這次汽油
              是否從投信孔倒進去的?)是的」、「(為何你
              們會這樣子做?)黃明正跟葉茂俊說叫我們這樣
              做的」、「(你們帶了多少汽油去?)一罐」、
              「(你們倒進去的時候,汽油是倒在裡面還是外
              面?)就從信箱孔倒進去」、「(倒了多久?)
              幾秒鐘而已」、「(你們是如何引燃的?)汽油
              倒進去之後,用衛生紙點火丟進去」、「(點火
              之後,你們有無留在現場?)沒有,就離開了」
              、「(你們是否知道火勢是如何燒的?)不知道
              」、「(這件事情做完之後,你有無跟何人報告
              ?)跟葉茂俊說」、「(你有無拿到錢?)有的
              」、「(是何人拿錢給你的?)葉茂俊」、「(
              你們這次拿的汽油與第一次拿的汽油,哪一次份
              量比較多?還是都一樣?)一樣」、「(一樣的
              份量?)是的」、「(當初葉茂俊告訴你去放火
              的時候,有無跟你說要如何放?有無說要放到什
              麼程度?)沒有」、「(有無告訴你希望造成什
              麼損失?)沒有」、「(所以除了告訴你要從投
              信孔倒汽油以外,其他都沒有告訴你?)是的」
              等語〔見院卷㈥頁65至67〕。
            C.證人王建中證稱:「(97年8月17日凌晨2時許,
              你們有再到嘉惠醫療器材行放火,你是否有參與
              ?)有的」、「(這次是何人聯絡你們,要你們
              去的?)葉茂俊」、「(在何時何地跟你講的?
              )時間我忘記了,地點也是在葉茂俊的店裡面」
              、「(講這件事的時候,有幾個人在場?)葉茂
              俊、我,和我哥哥」、「(當時葉茂俊如何跟你
              講的?你是否能夠陳述一次?)他說我們去第一
              次的時候不夠嚴重,黃明正、黃秋柑有跟他說再
              叫我們去一次」、「(你何時知道後面是黃明正
              、黃秋柑指示要你們做的?)去他們的辦公室的
              時候」、「(我的意思是你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
              ,你在哪一次才很清楚的知道這是黃秋柑或黃明
              正要你們做的?)就是這件的時候」、「(第一
              件你就知道了?)第一件的時候,葉茂俊一開始
              跟我們講的時候,我不知道,但他約我去「長春
              養護中心」的時候,我大概就知道了」、「〔(
              請審判長提示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四
              )第36頁予證人王建中)你是否於偵查中曾說過
              你是在做第三件或第四件的時候,葉茂俊才告訴
              你們這些事是黃明正、黃秋柑叫你們做的?〕是
              的」、「(你於偵查中所謂的第三件與第四件是
              指哪一件?)好像是去新營的時候」、「(是否
              新營的蔡文龍那一件?)是的」、「(既然如此
              ,在燒嘉惠醫療器材行的時候,是否沒有跟你說
              後面是黃明正或黃秋柑要你們燒的?你是否能確
              認這一點?)葉茂俊是沒有確實跟我說,但我當
              時在場,聽他們這樣講的話,我就大約知道是誰
              要我們做的。葉茂俊沒有跟我們說是誰叫我們去
              做的,但當時我就有在辦公室裡面」、「(葉茂
              俊轉達你去燒嘉惠醫療器材行的時候,到底有無
              明白講說是黃明正、黃秋柑?你是否能再確認這
              個問題?)有的,他有跟我們說」、「(但你剛
              剛又說葉茂俊告訴你這些事是黃明正、黃秋柑要
              你們做的,是在第三件或第四件,也就是在新營
              的蔡文龍那時候才講的,那你的證詞不是有衝突
              嗎?)當時我會這樣講是因為我跟他不是很熟」
              、「(你的兩種講法有衝突,有何意見?)當時
              第一件的時候,我在長春養護中心的辦公室聽,
              我沒講什麼話,都是他們在交談,當時我就大約
              知道應該是黃明正、黃秋柑,因為他們都有講」
              、「(我不是問你聽到什麼,我只是問你葉茂俊
              叫你們去燒「嘉惠醫療器材行」的時候,有無明
              確的跟你說是黃明正、黃秋柑要他轉達你們,叫
              你們去燒的?)有的」、「(你們這次即第二次
              燒嘉惠醫療器材行,為何會從投信孔倒汽油進去
              ?)葉茂俊告訴我們的」、「(燒完之後你們有
              無跟何人聯絡?)沒有,隔天才有」、「(跟何
              人聯絡?)葉茂俊」、「(本件你們後來有無收
              到錢?)有的」、「(是何人拿來給你們的?)
              葉茂俊」、「(你們倒完汽油並點火之後,有無
              離開現場?)有的」、「(為何要從投信孔倒汽
              油進去?)因為葉茂俊有跟我說看可不可以倒進
              去,我們就跟他說上面有一個投信孔」、「(他
              有無講說這個方式是他自己的意見,還是別人叫
              他這樣轉告你們的?)沒有,就我們在討論的時
              候」、「(討論了之後討論出來的?)是的」、
              「(剛剛辯護人有請審判長提示給你看你於偵查
              中所講的話,你有回答說是在放了三、四次之後
              ,葉茂俊才有明白告訴你們說是黃明正、黃秋柑
              叫你們去放的,你於偵查中講這些話的意思為何
              ?)在那個時候才真正認識。之前都不太認識,
              只知道他們兩個人而已」、「(你的意思是你於
              偵查中這樣回答是你幫黃明正、黃秋柑放火三、
              四次之後,才真正跟他們熟起來?)是的」、「
              (不是放了三、四次之後,葉茂俊才有明白的告
              訴你說幕後指使人是黃明正、黃秋柑?)就是第
              三次、第四次就變得比較熟」、「(所以你確定
              葉茂俊在叫你們燒嘉惠醫療器材行的時候,就有
              跟你們說是黃明正、黃秋柑要你們去燒的?)是
              的」等語〔見院卷㈥頁101至104〕。
            D.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呂雲
              卿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秋柑因對與其有
            生意競爭關係之被害人呂雲卿不滿,且對於未能燒
            燬「嘉惠醫療器材行」心有未甘,乃與共同被告黃
            明正、葉茂俊基於共同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
            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黃秋柑、共同
            被告黃明正提供以由鐵門投信孔,將汽油倒進屋內
            之放火方式予共同被告葉茂俊之訊息。共同被告葉
            茂俊旋即教導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上開放火方
            式,並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基於共同放火燒
            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聯絡,再
            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
            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行,事成後,被告黃秋柑
            與共同被告黃明正復將2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葉茂俊
            ,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
            建中,依上開說明,被告黃秋柑自始即有與他人共
            同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
            聯絡,縱被告黃秋柑並未直接與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為犯意之聯絡,惟其與共同被告黃明正、葉
            茂俊,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葉
            茂俊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共同之犯意聯絡
            ,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仍應就
            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放火之行為,造成
            該鐵皮屋之重要部分或其防盜、遮風蔽雨效用,顯
            已因燃燒結果而喪失其效用,自堪認該鐵皮屋已燒
            燬,已如前述。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
            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
            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7年8月17日臺南
            縣佳里鎮興化里571-38號嘉惠醫療器材行火災現場
            照片1份、臺南縣消防局97年8月29日對97年8月17
            日臺南縣佳里鎮興化里571-38號嘉惠醫療器材行火
            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
            告王建中所有之深色短T恤2件、卡其色短褲1件、
            半罩安全帽1頂、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
            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1面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秋柑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㈤附表一編號5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丙㈠部分〕:
      ⒈訊據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固
        不否認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其中被告黃
        明正否認其與共同被告黃秋柑為男女朋友),惟均矢口
        否認有何此部分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犯行,被告
        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之辯稱及辯
        護意旨如下: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辯稱:伊並未叫共同被告葉茂俊對被害
            人蔡文龍、胡火龍停放於房屋騎樓下之自小客車放
            火,亦未叫共同被告葉茂俊轉知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去放火;
          ②辯護意旨稱:被害人胡火龍在本件根本是無關的人
            ,被告黃明正根本不可能去燒他的房子或燒死他,
            從客觀的行為來講,對房屋騎樓下的汽車放火,並
            不當然會延燒到房屋,也不會有燒房屋的意思,如
            果被告黃明正或這些行為人有燒房屋的意思的話,
            他們可以直接對房屋下手,沒有必要燒房屋騎樓下
            的車子,還將車子的玻璃敲破,再將汽油或酒精淋
            上去,這都很浪費時間,更造成犯行容易暴露,且
            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於偵審中均證稱
            被告黃明正說要放火燒車子,要警告一下,故說他
            們的目的是要燒房子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無法支
            配,也無法掌握,也不是他們的行為目的,所以從
            整個客觀情況顯現出來,這些行為人所實施的及所
            展現出來的只是燒燬車子,並不是要去燒房子。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此部分之犯行,伊亦未
            曾參與;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黃秋柑無共同基於放火燒燬現供
            人使用住宅及殺人之犯意聯絡,且被告黃秋柑無於
            97年8月17日下午3時許,在長春養護中心中庭泡茶
            區謀議,被告黃秋柑亦未於97年8月18日晚上某時
            許,在榮辰車業行,將寫有「台南縣新營市○○○
            街45號、47號,5W-40668R-8556」之紙條交予共同
            被告葉茂俊,再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
            又被告黃秋柑亦無於同年月25日晚上某時許,在榮
            辰車業行將5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葉茂俊,再轉交予
            共同被告王建翔兄弟,又依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
            中的證詞,這部分是共同被告黃明正提出來的,被
            告黃秋柑當時頂多只坐在旁邊,沒有說什麼,所以
            被告黃秋柑並沒有所謂的教唆或指示的行為,是不
            能依此即認定被告黃秋柑有積極以自己的意思來參
            與此部分之犯行。
        ⑶被告葉茂俊部分:
          ①被告葉茂俊辯稱:伊沒有殺人及燒房子的意圖;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葉茂俊自始即無燒燬有人所在之
            建築物之故意,更無致人於死之故意,且被告葉茂
            俊所傳達的是要燒車子,等於是類似有點教訓的味
            道,至於當時車子是放在何處的這個部分,被告葉
            茂俊是不知道的,故被告葉茂俊無殺人及放火燒燬
            現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之犯意,亦無刑法第175條第1
            項之放火故意。
        ⑷被告王建翔部分:
          ①被告王建翔辯稱:伊承認放火,但伊沒有殺人的意
            思,伊只有對車子放火,沒有對房子放火;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王建翔主觀上並無燒燬現供人使
            用住宅之故意,且共同被告葉茂俊亦指示要燒燬的
            是車子,沒有要燒燬住宅的意思,所以被告王建翔
            客觀上去執行的時候,標的物也是騎樓下的車子,
            而非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又被告王建翔放火的標的
            物如果是房子的話,大可對房子放火,而不是對車
            子放火,所以刑法第173條是不該當的;又被告王
            建翔主觀上如果真的要殺人的話,他們當初應該會
            有謀議或者犯罪的意圖,惟從共同被告葉茂俊的證
            述來看,這件事自始自終都沒有要讓被害人死的意
            思,且客觀上,被告王建翔所針對的標的物是車子
            ,而非屋子。
        ⑸被告王建中部分:
          ①被告王建中辯稱:伊承認放火,但伊沒有殺人的意
            思,因為只對車子,沒有對房子;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王建中主觀上並無燒燬現供人使
            用住宅之故意,且共同被告葉茂俊亦指示要燒燬的
            是車子,沒有要燒燬住宅的意思,所以被告王建中
            客觀上去執行的時候,標的物也是騎樓下的車子,
            而非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又被告王建中放火的標的
            物如果是房子的話,大可對房子放火,而不是對車
            子放火,所以刑法第173條是不該當的;又被告王
            建中客觀上所針對的標的物是車子,而非屋子。
      ⒉經查:
        ⑴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業經認定如上述
          。
        ⑵被告王建翔部分:
          ①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因認「長春生活養護之家
            」遭臺南縣政府評鑑為丙等係被害人蔡文龍幕後策
            動,亟思報復,竟與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及被
            告王建翔共同基於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之犯意
            聯絡,於97年8月17日下午3時許,在「長春養護中
            心」中庭泡茶區,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
            俊、王建中及被告王建翔謀議對停放被害人蔡文龍
            住處騎樓下之2輛自小客車潑灑汽油縱火,謀議底
            定,遂於翌(18)日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
            ,共同被告黃秋柑即將寫有「臺南縣新營市○○○
            街45號、47號,5W-4066、8R-8556」之紙條交予共
            同被告葉茂俊,共同被告葉茂俊將之轉交予被告王
            建翔、共同被告王建中,其等並在「榮辰車業行」
            利用電腦網路地圖查詢前往臺南縣新營市○○○街
            45號之路徑。嗣於97年8月22日凌晨1時35分許,被
            告王建翔、共同被告王建中即利用深夜被害人蔡文
            龍及其家人熟睡之際,戴口罩及安全帽、攜帶以寶
            特瓶裝之汽油,分別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縣新營
            市○○○街45號被害人蔡文龍住處及同街47號被害
            人胡火龍住處之連棟騎樓式住宅,分持汽油對緊臨
            住宅停放於上址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住處騎樓下
            ,分屬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所有之車牌號碼5W-4
            066號、8R-8556號自小客車潑灑,並以布沾染汽油
            點火後,將布丟向該2輛自小客車著手放火,2人隨
            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上開火勢引發之濃煙並沿上
            開45號、47號住宅之1樓往2-3樓方向竄升,幸即時
            為人發覺通報消防人員及警方搶救,始未延燒至屋
            內,造成車牌號碼5W -4066號自小客車後車身燒燬
            、車頂、前擋風玻璃留有燒痕及雨刷燒燬;車牌號
            碼8R-8556號自小客車右前車身燒燬、左後方向燈
            燒燬、前擋風玻璃、車頂、後擋風玻璃、左側車窗
            等處留有燒痕,並因而致生公共危險。共同被告黃
            明正、黃秋柑則於97年8月25日晚上某時,在「榮
            辰車業行」,將5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葉茂俊,再由
            共同被告葉茂俊轉交予被告王建翔、共同被告王建
            中等事實,業經被告王建翔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
            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黃明正、黃秋柑、證人
            即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分別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
            ,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被
            告王建翔、共同被告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
            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7年8月22日臺南縣新營市
            新東里東興二街45號蔡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處
            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7年9月4日對97年8
            月22日臺南縣新營市○○里○○○街45號蔡文龍住
            處、47號胡火龍住處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臺
            南縣新營市○○路衛生局前97年8月22日凌晨1時18
            分45秒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98年11月18
            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深色短T恤2件、卡其
            色短褲1件、半罩安全帽1頂、98年11月18日扣案共
            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1面等在卷可資
            佐證,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堪以認定。
          ②按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以「致生公共危險」為
            構成要件之一,所謂「致生公共危險」,乃指放火
            燃燒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延燒至他人所有
            屋物之危險存在,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
            89年度臺上字第3931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王
            建翔、共同被告王建中利用深夜被害人蔡文龍及其
            家人熟睡之際,分持寶特瓶裝之汽油,對緊臨停放
            在住宅騎樓下之2部汽車潑灑,並以布沾染汽油點
            火後,將布丟向該2部汽車著手放火,該住處係屬
            連棟騎樓式住宅,上開火勢引發之濃煙並沿上開45
            號、47號住宅之1樓往2-3樓方向竄升,幸即時為人
            發覺通報消防人員及警方搶救,始未延燒至屋內,
            上開放火行為,業已致生公共危險,亦至為灼然。
          ③綜上所述,被告王建翔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⑶被告王建中部分:
          ①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因認「長春生活養護之家
            」遭臺南縣政府評鑑為丙等係被害人蔡文龍幕後策
            動,亟思報復,竟與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及被
            告王建中共同基於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之犯意
            聯絡,於97年8月17日下午3時許,在「長春養護中
            心」中庭泡茶區,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
            俊、王建翔及被告王建中謀議對停放被害人蔡文龍
            住處騎樓下之2輛自小客車潑灑汽油縱火,謀議底
            定,遂於翌(18)日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
            ,共同被告黃秋柑即將寫有「臺南縣新營市○○○
            街45號、47號,5W-4066、8R-8556」之紙條交予共
            同被告葉茂俊,共同被告葉茂俊將之轉交予被告王
            建中、共同被告王建翔,其等並在「榮辰車業行」
            利用電腦網路地圖查詢前往臺南縣新營市○○○街
            45號之路徑。嗣於97年8月22日凌晨1時35分許,被
            告王建中、共同被告王建翔即利用深夜被害人蔡文
            龍及其家人熟睡之際,戴口罩及安全帽、攜帶以寶
            特瓶裝之汽油,分別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縣新營
            市○○○街45號被害人蔡文龍住處及隔壁即同街47
            號被害人胡火龍住處之連棟騎樓式住宅,分持汽油
            對緊臨住宅停放於上址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住處
            騎樓下,分屬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所有之車牌號
            碼5W-4 066號、8R-8556號自小客車潑灑,並以布
            沾染汽油點火後,將布丟向該2輛自小客車著手放
            火,2人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上開火勢引發之
            濃煙並沿上開45號、47號住宅之1樓往2-3樓方向竄
            升,幸即時為人發覺通報消防人員及警方搶救,始
            未延燒至屋內,造成車牌號碼5W -4066號自小客車
            後車身燒燬、車頂、前擋風玻璃留有燒痕及雨刷燒
            燬;車牌號碼8R-8556號自小客車右前車身燒燬、
            左後方向燈燒燬、前擋風玻璃、車頂、後擋風玻璃
            、左側車窗等處留有燒痕,並因而致生公共危險。
            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則於97年8月25日晚上某
            時,在「榮辰車業行」,將5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葉
            茂俊,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轉交予被告王建中、共
            同被告王建翔等事實,業經被告王建中供述在卷,
            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黃明正、黃
            秋柑、證人即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分別於偵查中
            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
            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
            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7年8月22日臺南
            縣新營市○○里○○○街45號蔡文龍住處、47號胡
            火龍住處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7年9月4日
            對97年8月22日臺南縣新營市○○里○○○街45號
            蔡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處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1份、臺南縣新營市○○路衛生局前97年8月22日凌
            晨1時18分45秒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98年
            11月18日扣案被告王建中所有之深色短T恤2件、卡
            其色短褲1件、半罩安全帽1頂、98年11月18日扣案
            被告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 1面等在卷可資佐
            證,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堪以認定。
          ②按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以「致生公共危險」為
            構成要件之一,所謂「致生公共危險」,乃指放火
            燃燒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延燒至他人所有
            屋物之危險存在,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
            89年度臺上字第3931號判決可資參照)。查共同被
            告王建翔、被告王建中利用深夜被害人蔡文龍及其
            家人熟睡之際,分持寶特瓶裝之汽油,對緊臨停放
            在住宅騎樓下之2部汽車潑灑,並以布沾染汽油點
            火後,將布丟向該2部汽車著手放火,該住處係屬
            連棟騎樓式住宅,上開火勢引發之濃煙並沿上開45
            號、47號住宅之1樓往2-3樓方向竄升,幸即時為人
            發覺通報消防人員及警方搶救,始未延燒至屋內,
            上開放火行為,業已致生公共危險,亦至為灼然。
          ③綜上所述,被告王建中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⑷被告葉茂俊部分:
          ①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因認「長春生活養護之家
            」遭臺南縣政府評鑑為丙等係被害人蔡文龍幕後策
            動,亟思報復,竟與被告葉茂俊、共同被告王建中
            、王建翔共同基於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之犯意
            聯絡,於97年8月17日下午3時許,在「長春養護中
            心」中庭泡茶區,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王建
            中、王建翔及被告葉茂俊謀議對停放被害人蔡文龍
            住處騎樓下之2輛自小客車潑灑汽油縱火,謀議底
            定,遂於翌(18)日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
            ,共同被告黃秋柑即將寫有「臺南縣新營市○○○
            街45號、47號,5W-4066、8R-8556」之紙條交予被
            告葉茂俊,被告葉茂俊將之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
            、被告王建中,其等並在「榮辰車業行」利用電腦
            網路地圖查詢前往臺南縣新營市○○○街45號之路
            徑。嗣於97年8月22日凌晨1時35分許,共同被告王
            建翔、被告王建中即利用深夜被害人蔡文龍及其家
            人熟睡之際,戴口罩及安全帽、攜帶以寶特瓶裝之
            汽油,分別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縣新營市○○○
            街45號被害人蔡文龍住處及隔壁即同街47號被害人
            胡火龍住處之連棟騎樓式住宅,分持汽油對緊臨住
            宅停放於上址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住處騎樓下,
            分屬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所有之車牌號碼5W-406
            6號、8R-8556號自小客車潑灑,並以布沾染汽油點
            火後,將布丟向該2輛自小客車著手放火,2人隨即
            騎乘上開機車逃逸,上開火勢引發之濃煙並沿上開
            45號、47號住宅之1樓往2-3樓方向竄升,幸即時為
            人發覺通報消防人員及警方搶救,始未延燒至屋內
            ,造成車牌號碼5W -4066號自小客車後車身燒燬、
            車頂、前擋風玻璃留有燒痕及雨刷燒燬;車牌號碼
            8R-855 6號自小客車右前車身燒燬、左後方向燈燒
            燬、前擋風玻璃、車頂、後擋風玻璃、左側車窗等
            處留有燒痕,並因而致生公共危險。共同被告黃明
            正、黃秋柑則於97年8月25日晚上某時,在「榮辰
            車業行」,將5萬元交予被告葉茂俊,再由被告葉
            茂俊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等事實,業經
            被告葉茂俊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黃明正、黃秋柑、證人即被害人蔡文龍
            、胡火龍分別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
            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
            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
            張、97 年8月22日臺南縣新營市○○里○○○街45
            號蔡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處火災現場照片、臺
            南縣消防局97年9月4日對97年8月22日臺南縣新營
            市○○里○○○街45號蔡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
            處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臺南縣新營市○○路
            衛生局前97年8月22日凌晨1時18分45秒路口監視器
            畫面翻拍照片1份、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
            建中所有之深色短T恤2件、卡其色短褲1件、半罩
            安全帽1 頂、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
            有之仿車牌LRG76T1面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
            之犯罪事實堪以認定。
          ②又按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
            部責任,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號著有判例可稽
            ,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上開放火行為,業
            已致生公共危險,已如前述,且被告葉茂俊確有提
            供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本件被害人蔡文龍、胡
            火龍住處之地址及車牌號碼,且在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為上開放火行為後,被告葉茂俊即將共同
            被告黃明正、黃秋柑交付之5萬元再轉交予共同被
            告王建翔、王建中等事實,均足資證明共同被告王
            建翔、王建中之上開放火行為,亦未超越渠等與被
            告葉茂俊之原計畫,是被告葉茂俊應對共同被告王
            建翔、王建中之上開放火行為,負其全部責任。故
            被告葉茂俊上開所辯,委無足取。
          ③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葉茂俊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⑸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證
            人即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
            A.證人葉茂俊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對於王建翔、王建中上
                述,有無意見?)他們有些記錯了,新營蔡文
                龍住的地方至今我也不知道在哪,新營我也不
                熟,黃明正與蔡文龍原本就有交情,都有在聯
                誼,之前黃明正就知道蔡文龍住的地方,只是
                不熟正確地址,有先跑了一趟去抄地址回來,
                記得是外環道路然後一直跑,因此蔡文龍的地
                址當天在長春安養院黃明正就將地址交給王建
                翔、王建中」、「(你與王建翔、王建中什麼
                時候去長春安養院找黃明正、黃秋柑談對蔡文
                龍家縱火的事?)就事發的前1、2個禮拜,一
                定是禮拜天,因為那天長春安春院有開放會客
                ,去時老人蠻多的」、「(蔡文龍家遭縱火日
                期是97.8.22星期五?)那我們是97.8.17星期
                日下午2-4點之間去長春安養院的」、「(你
                怎麼會在97.8.17那天帶王建翔、王建中到長
                春安養院黃明正、黃秋柑?)當天我與黃明正
                原本要談生意上的事情,黃明正再順道跟我們
                說這件事」、「(當天談到對蔡文龍縱火的事
                時,有誰在?)我、王建中、王建翔、黃明正
                、黃秋柑5人,沒有其他的人」、(當天談的
                情形?)…,台南縣安養院的評鑑都由蔡文龍
                ,蔡文龍會派人來收黑錢,黃明正不會出,如
                果評鑑分數不夠,就不能收更多的老人,老人
                需移到別間去,這樣安養院會有很多大損失跟
                利潤,才會想對蔡文龍動手腳、實施報復手段
                」、「(當天是誰先提到要對蔡文龍縱火?)
                黃明正」、「(黃明正怎麼說的?)他先說到
                評鑑問題,說他們對老人很好,老人也住習慣
                了,如果因為蔡文龍評鑑不讓過關,有些老人
                會被社會局移到別間去,那些老人離開長春安
                養院的環境會住不習慣、受不了、甚至可能死
                掉,且自稱他們的環境、設備、人力是最棒的
                ,所以他要讓蔡文龍嚐到跟老人被虐持一樣的
                痛苦」、「(當天黃秋柑怎麼說?)她與黃明
                正講話都是一搭一唱,會在旁邊讚聲,她會在
                旁邊忙著送禮物,就拿些有的沒的送我們,這
                些事她都很清楚,清楚要對人家施行報復手段
                ,還對我們說做這些事我們會有好報,黃明正
                接著讚聲說要我們將黃秋柑當成是我們的菩薩
                。黃明正還跟我們說要對蔡文龍注射鹽酸之類
                ,黃秋柑在旁讚聲,並說了一個故事給我們知
                道,說對人體注射這些東西不會傷到生命,只
                會傷到神經,讓他癱瘓,跟躺在床上的老人一
                樣」、「(你們聽到這些話後?)我嚇到了,
                開始打圓場,沒有對蔡文龍打鹽酸,只是放火
                ,黃明正是一直堅持要這樣做,從這事起我開
                始在逃避他們了,我自己都嚇到了」、「(黃
                明正、黃秋柑什麼時候將蔡文龍家的地址、車
                牌號碼給王建翔、王建中?)當天就給了,當
                天說了很多找蔡文龍報復的事,所有的事情黃
                明正當天都交持給我們了,還用紙劃了簡單地
                圖給王建翔、王建中看,教他們怎麼走」、「
                (王建翔、王建中所述正確否?)王建翔、王
                建中在長春安養院當天就知道蔡文龍的身分,
                黃明正也有跟他們說蔡文龍家大概的路怎麼走
                」、「(後來黃明正、黃秋柑有沒有再拿蔡文
                龍家的住址、車牌號碼到你家給你?)在長春
                安養院就有討論過地址了,97.8.17談完後黃
                明正就騎著他的重型機車上台北了,97.8.18
                黃秋柑拿車子證件給我時順道拿了蔡文龍的地
                址、車牌號碼給我,後來王建中就在我機車行
                上網查地圖」、「(黃秋柑什麼時候拿蔡文龍
                的地址、車牌號碼給你?)她寫在一張小紙條
                上,97.8.18下午將近5點拿到我機車行給我的
                ,我拿到紙條後,王建翔下午5點半下班有到
                我店裡,我再交給他,晚一點等王建中下車來
                ,他再在我店裡用電腦上G00GLE網查地圖」、
                「〔是如此嗎?(指王建中、王建翔上開所述
                葉茂俊將記載蔡文龍地址的小紙條交予王建翔
                後,再由王建中在葉茂俊機車行上網查地圖)
                〕是」、「(王建翔、王建中縱火後,有通知
                你嗎?)他們是放火之後白天才告訴我的,因
                為他們放完火後已經很晚,我人已經睡了」、
                「(你有沒有將王建翔、王建中縱火的事告訴
                黃明正、黃秋柑?)有,王建中、王建翔告訴
                我,我馬上打電話跟黃明正講」、「(講完後
                ?)黃明正說他這1、2天會過來」、「(那黃
                明正什麼時候來?)隔了3、4天97.8.25星期一
                黃明正一個人拿5萬元來,黃秋柑在車上等」
                、「(你拿到5萬元後,什麼時候交錢給王建
                翔、王建中?)我拿到錢後馬上打電話給王建
                中,王建中馬上過來,給我5千元」、「(黃
                明正、黃秋柑透過你叫王建翔、王建中對他人
                放火的事有幾件?)…,蔡文龍、胡火龍的案
                子是黃明正搞錯了,他誤以為那二戶、二部車
                都是蔡文龍的,說要對那二台車不能動,要花
                點錢讓他有損失,才能滿足他心頭之恨,…」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6
                至25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7.8.17
                下午你們就去找黃明正、黃秋柑了,為什麼黃
                明正、黃秋柑錢不當場給,而是隔了2、3天才
                拿給你?)…,王建翔、王建中會提到要去長
                春安養院的意思就是看去那邊後,黃明正、黃
                明正會不會主動拿錢出來,剛好黃明正、黃秋
                柑身上不方便或是心裡有鬼,就沒拿錢出來,
                等隔天星期一才拿到機車行給我」、「(當天
                有提到要你們對蔡文龍家放火?)有,當天他
                們說蔡文龍蠻多事情的」等語〔見偵查卷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60至380〕。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編號5的部分是新
                營那兩臺車的事情,時間是97年8月22日,你
                是否知道這件事情?)知道,就是王建中、王
                建翔兩個人去放火」、「(是你叫他們去的嗎
                ?)那一次的事情好像是在長春養護中心,那
                時候在場的人有我、黃明正、黃秋柑、王建中
                、王建翔五個人,是在那個地方去提起那件事
                情的」、「(誰提起的?)由黃明正與黃秋柑
                提起的」、「(他們怎麼講?)他們就說他們
                想去放」、「(有無說要怎麼樣修理他?)黃
                明正說要去把胡火龍的車子放火」、「(你怎
                麼知道對象的地址還有車牌號碼的?)黃明正
                有抄紙條給我」、「(是你轉達給王建中、王
                建翔的嗎?)是的」、「(你剛剛說一個人,
                為何會對兩輛車子放火?)黃明正當時說兩個
                人,黃明正說胡火龍和他一個友人的房子是買
                在一起的,即兩間在隔壁,黃明正可能認為那
                兩輛車子都是胡火龍的,他誤認兩輛車子都是
                胡火龍的,所以他說兩輛車子都燒掉」、「(
                是兩間房子嗎?)因為黃明正可能不是那麼清
                楚,我到最後看報紙才知道那兩間房子不是都
                是胡火龍的,黃明正可能認為兩間房子都是胡
                火龍的,他以為兩輛車子也都是胡火龍的」、
                「(黃明正當時寫給你的紙條是給幾個車牌號
                碼?)我忘記有無給車牌號碼,黃明正就說是
                停在該地址前面的那兩輛車子」、「(紙條內
                容為何?)地址」、「(地址而已?)是的,
                地址而已」、「(沒有車牌號碼?)車牌號碼
                我記得不是那麼清楚,可是我記得有紙條,有
                地址這件事情」、「(後來你還有無再跟他們
                兩個兄弟講?)後來黃明正把地址拿給我的時
                候,我有把地址傳給他們」、「(有無跟他們
                講什麼話?)把地址拿給他們,他們自己去找
                到所在地」、「(是要燒什麼東西?)燒車子
                」、「(黃明正有無跟你說是要燒車子?)有
                的」、「(確定要燒車子?)確定」、「(要
                燒幾部?)就是要讓蔡文龍花一點錢就對了」
                、「(有無說要燒幾部車子?)兩部」、「(
                有無講兩部車子的車牌號碼?)我現在可以確
                定的就是有燒兩部車子,車牌號碼我現在記不
                起來了,…」、「(你是否知道這兩部車子事
                後燒的情形如何?王建中、王建翔兩兄弟有無
                跟你講?)有的」、「(怎麼跟你講?)說車
                子有燒掉了」、「(關於這件事情,黃明正有
                無拿錢給你?)他有拿錢給我轉交給王建中、
                王建翔」、「(多少錢?)好像是五萬元。不
                是三萬元就是五萬元,但我記得不是很清楚」
                、「(你說黃明正是跟你們三個人當面講?)
                提起過一次,在「長春養護中心」的時候提起
                的,可是還沒有講得很透徹」、「(那次你們
                三個人跟黃明正在談的時候,還沒有講到要放
                火的問題,只是講到恩怨?)是的,講到一些
                恩怨,就是他們為何會有恩怨的事情」、「(
                講完之後,有無叫你再轉達王建中、王建翔兄
                弟二人?)有的,黃明正最後去抄了地址之後
                ,再把地址傳遞給我,由我傳遞給王建中、王
                建翔。黃明正叫我去轉達王建中、王建翔兩兄
                弟」、「(黃明正拿紙條給你的時候,他具體
                跟你講了哪些話?)他大概說了一下路怎麼走
                ,然後由我去轉達,他說那兩輛車子都是蔡文
                龍的,把兩輛車子都燒掉,因為他的意思就是
                要讓蔡文龍花一些錢」、「(黃明正有無跟你
                說車子是停在該地址前面,還是停在馬路上?
                )他只有說房子前面而已」、「(沒有說是在
                馬路上的車子,還是在騎樓下的車子?)他講
                到的是放在門口的而已,該房子長什麼樣子,
                我到現在也都沒有去過,就是放在前面的車子
                」、「(房子前面的車子?)是的。」、「(
                他跟你說房子前面的兩輛車子?)是的,就是
                這樣子,放在地址外面的車子」、「(你是如
                何跟他們說的?)拿地址給他們」、「(然後
                你怎麼跟他們說?)就說把停在這個地址前面
                的車子放火燒掉」、「(你有跟他們說兩部嗎
                ?)有的」、「(你有無轉達說要把房子燒掉
                ?)沒有」、「(你有跟王建中、王建翔說要
                怎麼燒嗎?)沒有,我就負責跟他們說,我沒
                有跟他們說要怎麼燒」、「(你有無跟他們說
                是用汽油、酒精,還是什麼燃料去燒?)沒有
                」、「(黃明正有無說要燒死人?)沒有」、
               「(黃明正有無跟你說要把房子燒掉?)沒有
               」、「(之前你的時候,你有提到黃明正、黃
               秋柑有說要對蔡文龍注射鹽酸,讓他癱瘓,讓
               他跟躺在床上的老人一樣,這是在什麼場合講
               的?)在長春養護中心的時候」、「(即起訴
               書附表5這件案發之前,也有王建中、王建翔和
               你在場的情形嗎?還是在別的場合?)黃明正
               曾經提及過蔡文龍這樣的行為嚴重影響了老人
               」、「(你是否可以具體的說出黃明正、黃秋
               柑有關於對蔡文龍注射鹽酸,他們各自講了什
               麼話?)他們說蔡文龍這樣的一些行為會嚴重
               的影響到一些老人的福利,躺在那邊的老人更
               可憐,黃明正想要讓蔡文龍也感受一下老人躺
               在那邊無法動彈的感覺」、「(就注射鹽酸的
               部分,黃秋柑有無講什麼?)黃明正就一直想
               辦法要說服王建中、王建翔去做這樣的事情」
               、「(黃秋柑是否也有在旁說了一個故事給你
               們聽,說人體注射鹽酸這種東西,不會傷到生
               命,只會傷到神經,會癱瘓,黃秋柑是否有這
               樣講?)是的」、「(你剛剛說黃明正要你們
               對蔡文龍注射鹽酸的事情,後來你們有無去做
               ?)沒有」、「(你們如何回答黃明正?)我
               說我們不太可能這樣做,我們當場就拒絕他,
               這樣做一定會死人的」、「(當時王建中、王
               建翔是否在場?)是的,他們在場聽到這個其
               實也蠻害怕的,連我聽了都覺得蠻害怕的」、
               「(王建中、王建翔有無講什麼話?)他們也
               說不可能,我們其實都還蠻怕的」、「(現在
               問你的是起訴書附表編號5和編號8的事情,即
               臺南縣新營市○○○街,蔡文龍與胡火龍住處
               的事情,你說要燒蔡文龍的房子,地址是何人
               告訴你的?)黃明正」、「(黃明正是如何說
               的?)他有抄一張紙條給我,然後王建中、王
               建翔他們在我的機車店借我的電腦,在網路地
               圖上面找的」、「(黃明正有無交待要用什麼
               方法來燒?)沒有,沒有交待用什麼東西」、
               「(所以第一次燒完之後,第二次黃明正就知
               道王建中、王建翔是用汽油?)應該是用汽油
               沒錯」、「(黃明正是否知道他們兩兄弟是用
               汽油燒的?)應該知道」、「(不管是第一次
               去燒以前,或是第二次去燒以前,黃明正有無
               特別交待你們不要燒到房子?)他就說要燒車
               子而已,不過他沒有特別交待說不能燒到房子
               」、「(黃明正有無特別交待說不要燒死人?
               )沒有」、「(黃明正跟你說要燒臺南縣新營
               市○○○街,蔡文龍的住處時,你是否知道那
               是人在住、在睡覺的地方?)我並不知道那裡
               面是否有住人,黃明正跟我說蔡文龍的房子就
               是在那邊,他的車子停在下面的地方」、「(
               你有無反問黃明正說他叫你們去那邊放火燒車
               ,萬一燒到房子或人怎麼辦?)沒有」、「(
               這兩次放火燒蔡文龍的房子,為何都是凌晨的
               時候?)因為王建中、王建翔也是要半夜才有
               空,一個五點半下班,另一個晚上九點多、十
               點多才下班」、「(第一次是凌晨一時許去燒
               的,黃明正應該知道吧?)他隔天才知道」、
               「(所以第一次是凌晨一時許去燒蔡文龍的房
               子,黃明正隔天才知道?)時間我不知道」、
               「(第二次要再去燒的時候,黃明正有無特別
               交待你或是特別交待王建中、王建翔不要在半
               夜人家都在睡的時候去燒,那時人家都在睡了
               ?)沒有」、「(黃明正叫你去新營燒蔡文龍
               的房子時,有無特別交待你們要去燒蔡文龍的
               車子的時候要注意,注意房子內沒有人,房子
               內有人就不能燒?)沒有」、「(黃明正有無
               交待說車子如果燒起來了,就要在旁邊看著,
               燒車子就好,萬一快要燒到房子了,就要趕快
               就消防車來滅火,不要讓房子燒起來?)沒有
               」、「(你有無交待王建中、王建翔兄弟要在
               旁邊看著,燒車子就好,萬一要燒到房子了,
               就要趕快叫消防車來滅火,不要真的燒到房子
               ,或是說聽到房子裡面有人在喊叫的聲音,就
               要趕快叫消防車來滅火,不要真的燒到房子?
               你有無這樣交待他們兩兄弟?)沒有」、「(
               黃明正有無特別交待你,或是叫你再交待王建
               中、王建翔燒車子就好,不要燒到房子,也不
               要燒到隔壁?)沒有」、「(起訴書附表編號5
               是97年8月22日,即第一次到新營放火,這天放
               火之後多久,你才看到報紙有登出來?)隔兩
               、三天」、「(報紙登的內容為何?)蔡文龍
               的住宅被放火,蔡文龍他平日不會與人結怨,
               所以他不可能會遭受到別人去放火把他的車子
               燒掉的這件事情,…」、「(所以在97年10月
               15日第二次放火之前,你們就知道這兩部車分
               屬不同的人,兩棟房子也分屬不同的人?)是
               的」、「(所以在97年8月22日放火之前,黃明
               正指示你的時候是告訴你兩間房子都是蔡文龍
               的,兩部車子也都是蔡文龍的?)都是他們家
               的」、「(黃明正說都是他們家的?)是的」
               等語〔院卷㈣頁18至24〕。
            B.證人王建翔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去蔡文龍家縱火的情
                形?)我知道地址後,走省道到新營交流道,
                記得縱火前我們5個人在長春安養院討論後,
                事後葉茂俊就給我們蔡文龍家地址、車牌號碼
                ,有跟我們講路怎麼走,說東興二街是橫向的
                ,叫我們先找東興路,轉進去就可以找到東興
                二街了」、「(你們什麼時候去長春安養院與
                黃明正、黃秋柑討論?)日期我忘了,就是去
                蔡文龍那邊縱火前不到1個禮拜」、「(你們
                去長春安春院討論當時有誰在場?)我、葉茂
                俊、王建中、黃明正、黃秋柑5人」、「(討
                論的情形?)黃明正有說明對蔡文龍不滿,因
                為他會對安養院打分數,有時打得很低,如果
                分數要高就要塞紅包,黃明正對此不滿,才叫
                我們去縱火」、「(黃明正、黃秋柑當場有沒
                有告訴你們怎麼縱火?)沒有」、「(黃明正
                、黃秋柑有沒有說要對蔡文龍縱火到什麼樣程
                度?)黃明正有說放火燒車子,沒有說燒房子
                ,在那邊大部份都是黃明正開口,黃秋柑只是
                坐在旁邊聽」、「(對於葉茂俊上述,有無意
                見?)黃明正當天沒有劃地圖,我記得很清楚
                是我、王建中、葉茂俊三人去找黃明正,原本
                由葉茂俊與黃明正講車子的事,突然黃明正講
                到蔡文龍的事,當時還不知道蔡文龍家住址,
                97.8.17講完此事隔了2、3天,黃明正、黃秋
                柑才拿地址到葉茂俊的機車行給葉茂俊,葉茂
                俊等我們下班到他機車行後再交給我們,並告
                訴我們怎麼走」、「(對於葉茂俊上述,有無
                意見?)沒有意見,我下車後葉茂俊就拿了小
                紙條給我,我馬上離開去我弟弟王建中上班那
                邊,等到王建中晚上9點半下班,我們再一起
                去葉茂俊機車行,那時我們不知道地址怎麼走
                ,葉茂俊說可以上網用G00GLE查地圖,王建中
                就上網去查了」、「(你們去新營對蔡文龍家
                縱火時,用什麼東西裝汽油?)保特瓶,裝了2
                罐,我與王建中各拿一瓶,用布沾上汽油點火
                」、「(你們對蔡文龍家縱火,有拿到錢?)
                有,拿到5萬元」、「(5萬何時拿的?誰拿給
                你? )我們犯案完後打電話給葉茂俊,隔了3
                天葉茂俊就拿錢給我們」、「(5萬元葉茂俊
                有分紅嗎?)有,他都有抽成,抽多少我忘了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
                46至25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當天
                有提到要你們對蔡文龍家放火?)對,黃明正
                有說到要對蔡文龍家的轎車放火」等語〔見偵
                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60至380〕;
                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黃明正、黃秋柑有
                拿錢資助你?)沒有,我是幫他們做事他們有
                拿錢給我」、「(你幫黃明正、黃秋柑做了什
                麼事?)放火、打人」、「(你怎麼知道是黃
                明正、黃秋柑叫你做的?)葉茂俊有跟我們講
                是黃明正跟他說叫我們去做那些事」、「(葉
                茂俊有提到黃秋柑嗎?)沒有,但是黃明正、
                黃秋柑二個人都是一起的,黃明正做的事,黃
                秋柑應該都知道,然後再跟葉茂俊講」、「(
                你們總共放了幾次的火?)至少5次以上,我沒
                有記幾次」、「(是不是8次?)是」、「(葉
                茂俊當時怎麼找你與王建中做這些案子的?)
                黃明正看到我們二個兄弟後,透過葉茂俊問我
                們二個敢不敢去做,黃明正沒有本人跟我們講
                ,都是委託葉茂俊」、「(你們什麼時候知道
                是什麼人透過葉茂俊跟你們講?)一開始葉茂
                俊就有說是黃明正要我們去做的」、「(一開
                始有提到你們做這些案子後的報酬?)有,剛
                開始1件2萬,後來燒了2台車就給5萬」、「(
                是誰跟你們提價碼?)葉茂俊」、「(你們有
                討價還價?)沒有,沒有想過此問題」、「(9
                7.8.22凌晨1點35分台南縣新營市○○○街45
                、47號停在騎樓下的二輛車被縱火是不是你們
                做的?)對,是我與王建中一人騎一台機車去
                做的」、「(二輛機車車牌?)一台是王建中
                車牌317-BZZ這輛機車,另一台是他擺在店裡
                的新機車,二輛車車牌都是事先裝的假車牌,
                車牌號碼都忘了」、「(這次是誰叫你們去的
                ?)葉茂俊,他有抄寫一張紙條,寫上車牌號
                碼、地址給我們,告訴我們大約怎麼走才會到
                那邊」、「(葉茂俊有沒有告訴你們要怎麼犯
                案?)有時會教我們要怎麼做、做完要怎麼處
                理,就叫我們帶汽油過去,照他跟我們說的意
                思去做」、「(97.8.22那件你們如何縱火?)
                到現場後,一人用一台車,也是倒汽油,用衛
                生紙點火,丟過去車子那邊,二輛車都有起火
                」、「(放火後?)就各騎機車直接回台南」
                、「(回台南後有跟葉茂俊或是黃明正、黃秋
                柑報告嗎?)直接跟葉茂俊說,就說我們有去
                了,黃明正就會去現場看,看車子被損毀後,
                他會拿錢給葉茂俊,葉茂俊再交給我們」、「
                (那次拿了多少?)5萬元」、「(葉茂俊有抽
                嗎?)忘了」、「(該處你們放了幾次?)2次
                」、「(何時知道是誰透過葉茂俊要你們去放
                火?)第一次放火就知道是黃明正,只是黃明
                正沒有跟我們說話」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
              b.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本件是何人叫你去
                做的?)黃明正」、「(黃明正親自跟你講的
                ?)那時候我也有去長春養護中心,去的時候
                黃明正說蔡文龍都要來打分數,意思好像是要
                包紅包分數才會高,黃明正不要拿這筆錢出來
                ,所以覺得不滿,就叫我們去,那時講完回來
                過幾天我忘記了,葉茂俊有拿蔡文龍的住址和
                兩輛車子的車牌號碼給我們,叫我們過去」、
                「(跟你說的時候,地點是否在長春養護中心
                ?)是的」、「(幾個人在場?)我、我弟弟
                、葉茂俊、黃明正、黃秋柑,大部分要講事情
                的時候,我們這五個人都有在現場」、「(我
                是說新營這件?)我們五個人」、「(事後是
                葉茂俊拿車牌號碼和住址給你們?)是的」、
                「(是一個住址還是兩個住址?)我忘記是一
                個住址還是兩個住址了,但是我印象中車牌號
                碼是兩個」、「(紙條是何人拿給你們的?)
                葉茂俊拿給我們的」、「(在何處交給你的?
                )在葉茂俊的機車店」、「(有無說要燒房子
                ?)沒有,是要燒車子,要警告蔡文龍就對了
                」、「(有無說要燒死人?)沒有,都沒講到
                這個,只有說燒車子」、「(這次用什麼燃料
                ?)也是汽油」、「(用了多少汽油?)我和
                我弟弟一人一瓶,因為我們想說有兩輛車,就
                帶兩瓶」、「(寶特瓶?)是的」、「(大瓶
                還是小瓶的?)大瓶的。」、「(時間你們自
                己決定?)我們自己決定的」、「(葉茂俊沒
                有跟你說何時要去?)沒有」、「(黃明正也
                沒有跟你說何時要去?)沒有」、「(為何要
                挑凌晨1時35分許的時間去?)因為半夜沒人
                」、「(你是否知道放火燒車會燒到房子?)
                因為我們也過去那邊才知道的,算是我們沒有
                去過那個地方,我們以為車子應該是停放在路
                邊,一到那邊才知道那邊是透天的,騎樓可以
                停放汽車」、「(你們到最後有無想到會燒到
                房子?)沒有,我們想說應該汽油燒完就沒了
                」、「(所以你們在放火燒車子的時候,沒有
                想到會燒到房子?)是的」、「(當時葉茂俊
                在何處拿資料給你的?)在他的機車店」、「
                (第一次邀你們去的時候,有無說到「放火」
                這兩個字?)有的,有說要放火燒車子」、「
                (第二次放的時候,最後葉茂俊有拿紙條跟你
                們講?)沒有,我們去的時候黃明正就叫我們
                去放火燒蔡文龍的車子,黃明正都已經說要放
                火燒車子,是那個時候沒有住址及車牌號碼,
                過幾天葉茂俊才拿蔡文龍的住址及車牌號碼給
                我們」、「(汽油是潑在車上還是潑在房子?
                )潑在車上」、「(有無往房子潑下去?)沒
                有」、「(所以你們到底想要燒什麼?)燒蔡
                文龍的車子,因為黃明正說放火燒車子就好,
                主要是要警告他一下,沒有要傷到人」、「(
                第一次去燒臺南縣新營市○○○街蔡文龍的住
                處時,不管是葉茂俊也好,黃明正也好,事先
                有無特別交待你不要燒到房子?)沒有」、「
                (他們兩個人有無特別交待你不要燒到隔壁的
                房子?)沒有」、「(葉茂俊或黃明正交待你
                們去燒房子的時候,有無交待說要注意,不要
                燒到人,不要燒死人?)沒有」、「(他們兩
                個人有無有無交待你說要燒車子而已,萬一快
                要燒到房子了,就要趕快叫消防車?)沒有」
                、「(葉茂俊和黃明正有無交待你要注意,不
                要燒到人,不要燒死人,要注意在那邊看,要
                燒車子而已,萬一看到快要燒到人的情形,要
                趕快叫救護車?有無交待你要注意人,若有狀
                況就要叫救護車?)沒有」、「(葉茂俊或黃
                明正有無交待你們放火燒車子之前要先確認房
                子裡面是否有人?要確認沒人才可以放火燒車
                子?)沒有」、「(有無交待不要在晚上別人
                在睡覺的時間才去放火?)沒有」、「(有無
                交待要在沒有人在睡覺的時間才能放火?)沒
                有」、「(葉茂俊或黃明正是交待跟你說那是
                蔡文龍的房子,他住在那邊,還是交待你說那
                是倉庫、工廠?)有說那是蔡文龍的住處」、
                「(你去到那邊之後,你看到那是否人的住處
                ?)是的」、「(現在問你的是臺南縣新營市
                ○○○街,蔡文龍住處放火燒車的事情,不管
                是葉茂俊還是黃明正,他們事先有無交待你要
                注意,不可以燒到房子?)沒有」、「(有無
                另外交待要注意,不要燒到隔壁的房子?)沒
                有」、「(有無特別交待要注意,不要燒到人
                ,甚至要注意不要燒死人?)沒有」、「(有
                無交待要注意,如果有對人的生命有危險的情
                形要發生,或是快要燒到房子了,就要馬上叫
                救護車或消防車?)沒有」、「(有無交待你
                們車子燒起來之後不要馬上離開,在那邊看一
                下,預防去燒到房子或是燒到人?)沒有」、
                「(不管是葉茂俊或黃明正有無交待在點火燒
                車之前,要先確認房子裡面沒人才可以點火?
                )沒有」、「(有無交待不要在晚上大家都在
                睡覺的時候去放火?)沒有」、「(你去到現
                場看到的是住家,還是工廠?)住家」、「(
                你在現場看到,認為那是住家,你當時認為裡
                面是否有人在睡覺?)有的」等語〔院卷㈣頁
                48至52〕。
            C.證人王建中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們跟黃明正、黃秋柑
                認識的時間是不是97年5、6月間?)97年5、6
                月間我們還不是很瞭解對方,只有見過面、交
                談過,直到97年8月22日我們幫他放新營蔡文
                龍家的火後我們就比較熟了」、「(為什麼從
                98.8.22那次縱火案後才會與黃明正、黃秋柑
                比較熟?)一開始我們還不知道黃明正是主謀
                ,後來有跟黃明正、黃秋柑出去吃飯、騎機車
                才更加認識,接著葉茂俊再跟我們講黃明正是
                主謀,原來是黃明正叫我們去做這些事的」、
                「(葉茂俊告訴你黃明正是主謀後,你有跟他
                談過之前幫他縱火過的事件嗎?)有,有時候
                我和葉茂俊會一起去長春安春院找黃明正、黃
                秋柑,言談中統會講到以前我幫黃明正他們縱
                火的那些事」、「(為什麼會再談到這些事?
                )因為之後我們熟了,葉茂俊也不會再隱瞞那
                人是黃明正,有時候會帶我、王建翔直接去長
                春安養院找黃明正、黃秋柑談談事情,有時只
                談葉茂俊與黃明正之間的事,有時會談到縱火
                的事」、「(你們談到縱火的事時,黃秋柑都
                在場?)都在」、「(你們幫黃明正縱火的事
                ,黃秋柑都有參與嗎?)她都知道」、「(你
                怎麼確認黃秋柑都知道?)因為我們在講時,
                黃秋柑都有坐在旁邊,譬如我們講到要去哪邊
                縱火,黃秋柑都會跟黃明正一起跟我們談,大
                家都坐在一起的」、「(你們有哪一件縱火案
                在縱火前是直接與黃明正、黃秋柑討論的?)
                新營東興二街我、王建翔、葉茂俊都有去長春
                安養院找他們談」、「(談的情形?)當時有
                我、王建中、葉茂俊、黃明正、黃秋柑在場,
                黃明正、黃秋柑有說明為什麼要叫我們對蔡文
                龍那邊放火、說他對蔡文龍不滿的地方」、「
                (黃明正、黃秋柑有對你們說是因為何事對蔡
                文龍不滿?)有,因為長春安養院要被打分數
                、有一個標準,結果蔡文龍那邊要收取紅包,
                變成黃明正、黃秋柑不願意給他,後來蔡文龍
                的紅包有收走,結果分數又打得不高,所以才
                叫我們對他放火」、「(你們怎麼知道蔡文龍
                住處?)葉茂俊有寫給我們。(當天你們在長
                春安養院討論時,黃明正有對你們講蔡文龍的
                住處嗎?)那時黃明正說他知道蔡文龍的住處
                ,但不知道是哪一台車,黃明正、黃秋柑表示
                會再去查看。之後就由葉茂俊跟我們講蔡文龍
                住址、車牌號碼」、「(縱火前,你有先去蔡
                文龍家看過?)沒有,因為葉茂俊有給我們住
                址並報路草給我們,加上我們對新營有點熟」
                、「(葉茂俊有沒有告訴你怎麼到蔡文龍家?
                )記得那時我找不到路,打電話給葉茂俊,他
                說了一條路名給我們,叫我們直騎到底然後注
                意看路牌,找東興二街,後來我們就找到了」
                、「(那次你們有幾人去蔡文龍家?)我與王
                建翔騎2輛車去」、「(帶了什麼東西去放火?
                )桶子或是寶特瓶裝的汽油我忘記了,另還有
                帶酒精膏」、「(你們到蔡文龍家後,怎麼放
                火?)把汽油從車頂潑下去,用衛生紙點火」
                、「(酒精膏?)我們把酒精膏加入汽油裡面
                了」、「(你們有帶布沾上汽油後點火往車頂
                丟?)有,我們帶布去沾上汽油後點火往車頂
                丟」、「(上述怎麼稱衛生紙?)這幾件縱火
                ,有時會用衛生紙有時用布,會搞混掉」、「
                (黃明正、黃秋柑當場有沒有告訴你們怎麼縱
                火?)沒有」、「(黃明正、黃秋柑有沒有說
                要對蔡文龍縱火到什麼樣程度?)沒有,黃明
                正叫葉茂俊給我們住址、車牌號碼,由我與王
                建翔自己去縱火,不會教要怎麼放」、「(對
                於葉茂俊上述,有無意見?)當天在長春安養
                院只講到蔡文龍的事,沒有給我們蔡文龍家住
                址、劃地圖,葉茂俊給我們地址時我們還不知
                道怎麼走,葉茂俊就在他的機車行用電腦上GO
                OGLE網站讓我們查地圖,才大概知道位置在哪
                裡」、「(對於葉茂俊上述,有無意見?)紙
                條王建翔收下後,我們不知道路怎麼走,只是
                大概知道在新營,葉茂俊就建議說可以上網用
                C00GLE查,我上網查時葉茂俊還在旁邊看」、
                「(對於葉茂俊上述,有無意見?)葉茂俊拿5
                萬元給我時,都會先將他的部份5千元抽走,
                剩下的錢再交給我」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㈤頁246至257〕;又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97.8.17下午你們就去找黃明正
                、黃秋柑了,為什麼黃明正、黃秋柑錢不當場
                給,而是隔了2、3天才拿給你?)…,我們對
                嘉惠醫療器材行縱火後的白天下午2、3點有去
                長春安養院,原本不想進去,想說進去試看看
                黃明正、黃秋柑會不會拿錢給我們,結果黃明
                正說身上不方便,沒錢給我們,隔幾天錢才會
                拿到葉茂俊那邊」、「(當天有提到要你們對
                蔡文龍家放火?)對,當天我們去時,黃明正
                、黃秋柑說了很多有關蔡文龍的事給我們聽,
                只是還不知道蔡文龍的地址、車牌,等查完之
                後再告訴我們,要我們去他家放火」等語〔見
                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60至380〕
                ;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7.8.22凌晨1點
                35分台南縣新營市○○○街45、47號對停在騎
                樓下的二輛車是不是你們做的?)對,是我與
                王建翔一人騎一台機車去做的」、「(二輛機
                車車牌?)一台是我的機車車牌317-BZZ這輛,
                另一台是我店裡正要賣的新型機車,二輛車車
                牌都是事先裝的假車牌,車牌號碼都忘了」、
                「(這次是誰叫你們去的?)葉茂俊,我們每
                天晚上都會去他的機車行,他有給我們地址、
                車牌號碼」、「(葉茂俊有沒有告訴你們要怎
                麼犯案?)都是叫我們潑汽油,再點火」、「
                (對台南縣新營市○○○街45、47號二輛車放
                火,事先有去看嗎?)沒有,一開始我們去時
                找不到,就打電話給葉茂俊有沒有比較大的目
                標,他報一條大路名給我們,說直走到底再右
                轉,再去找東興二街就可以找到了」、「(葉
                茂俊有沒有告訴你特定放火的日期、時間?)
                沒有,時間就我們自己安排」、「(有要求一
                定要白天或晚上?)正常都是晚上」、「(你
                們有沒有問葉茂俊為什麼要去新營市○○○街
                對那二輛車放火?)我們做這種事不會問人家
                太多,葉茂俊只會寫上地址、車牌號碼的紙條
                給我們,我們再自己去找」、「(對新營市○
                ○○街45、47號騎樓下車子,你們放了幾次?
                )2次,分別隔了一段時間再去」、「(這2次
                你們有拿到錢?)有,去新營2次,每次都拿5
                萬元」、「(誰拿錢給你們?)葉茂俊」、「
                (葉茂俊有抽成?)他每次都有抽成,這2次都
                在5千元左右」、「(你們有沒有對葉茂俊說
                去新營比較遠,叫他不要抽成?)沒有,他每
                次都會抽,我只是私底下對王建翔抱怨說做都
                是我們在做,錢卻他在抽,他什麼都沒做」、
                「(你們向葉茂俊拿錢時,有碰過黃明正、黃
                秋柑?)有時會,但是錢也不是從黃明正、黃
                秋柑手上交的,還是由葉茂俊拿給我們」、「
                (你們向葉茂俊拿錢趣到黃明正、黃秋柑時,
                說知道這些事是他們叫葉茂俊轉達你們做的?
                )應該是做第3或4件時,葉茂俊才告訴我們這
                些事是黃明正、黃秋柑叫我們做的」、「(那
                時葉茂俊有說錢誰出的?)沒有,但我們也知
                道錢是黃明正、黃秋柑拿去給葉茂俊,葉茂俊
                再交給我們的,因為葉茂俊也不希望我們與黃
                明正、黃秋柑有聯絡」、「(97.8.22凌晨1點
                30分、97.10.15凌晨1點20分在台南縣新營市
                ○○○街45、47號縱火情形?)有二台車,我
                與王建翔一人負責一台,先準備了一個小型5
                公升的塑膠提桶,將汽油都倒在桶子裡面,到
                現場後將桶子裡面的汽油都倒在汽車上,因為
                葉茂俊有給我們二台車的車牌號碼,現場就有
                停那二台車,我與王建翔各自潑汽油、各自用
                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後縱火」、「(那2次車子
                都有燒毀?)我不知道,我們沒有再回去看」
                、「(那2次你們都有收到錢?)有,l次5萬元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2
                9至40〕。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是否有去做新營
                這件?)有的」、「(誰叫你去做的?)也是
                葉茂俊」、「(在何處跟你講的?)在他的店
                裡面」、「(在何處講的?)在長春養護中心
                講過,之後都是葉茂俊拿車牌號碼、住址給我
                們」、「(葉茂俊將紙條交給何人?)我忘記
                交給誰了,交給我或我哥哥」、「(你們有無
                看到紙條?)有的,都有看到」、「(紙條上
                寫什麼?)都寫住址和車牌號碼」、「(寫幾
                個住址?)一個」、「(幾個車牌號碼?)兩
                個」、「(葉茂俊或黃明正有無交待要燒房子
                ?)沒有,只交待要燒車子」、「(黃明正或
                葉茂俊有無交待要如何燒?)也沒有」、「(
                你們這次拿什麼東西去燒?)也是汽油」、「
                (幾瓶?)兩瓶的樣子」、「(是否大瓶的寶
                特瓶?)大瓶的」、「(這兩輛車時間上是否
                同時燒的?)是的」、「(那你們不就一個人
                燒一輛車?)是的」、「(是何人點火的?)
                也是一個人點一輛車」、「(一個人用汽油淋
                一輛車?)是的」、「(時間凌晨1時35分是
                何人決定的?)沒有人決定,是我和我哥哥想
                到的」、「(黃明正和葉茂俊沒有跟你們講?
                )沒有」、「(你們在燒車的時候,有無想到
                會燒到房子?)會」、「(燒車的時候想到的
                ?)是的」、「(你們有無想說若燒到房子怎
                麼辦?)其實我們都有留在旁邊看,我印象中
                好像是看到有人下來的時候我們才離開的」、
                「(你們在那邊看的意思為何?)也是怕燒到
                房子」、「(假使燒到房子,你要如何處理?
                )打119」、「(你們當時怕燒到房子,有在
                旁邊等,看到人出來你們才離開的?)是的」
                、「(我現在問你的是起訴書附表編號5和編
                號8,去臺南縣新營市○○○街燒兩輛車子的
                事情,要去燒之前,不管是葉茂俊或是黃明正
                ,有無特別交待要注意,不要燒到房子?)沒
                有」、「(有無特別交待不要燒到隔壁鄰居的
                房子?)沒有,他們沒有這樣講」、「(黃明
                正與葉茂俊事先是否有特別交待要注意不要燒
                到人,不要燒傷人,不要燒死人?)他們是沒
                有這樣講,不過我們每次都會問他說蔡文龍的
                車子停放在何處」、「(葉茂俊或黃明正有無
                特別交待有狀況要馬上打電話叫救護車及消防
                車?)沒有」、「(他們兩個人有無特別交待
                要點燃汽油燒車子之前,要先確認房子裡面沒
                有人才可以點火燒車子?)沒有」、「(有無
                特別交待半夜的時候房子裡面都有人在睡覺,
                不要在半夜的時候去燒?)沒有」、「(黃明
                正或葉茂俊有無特別交待你們要確認裡面沒有
                人在裡面睡覺,才可以放火燒車?)沒有」、
                「(是何人跟你們說去臺南縣新營市○○○街
                45號、47號燒車子的?是何人告訴你們房子的
                所在地或地址的?)葉茂俊跟我們說的」、「
                (葉茂俊跟你說的時候,是跟你說那是住家,
                還是跟你說那是工廠、倉庫?)他就跟我說他
                們住在那邊」、「(什麼人住在那邊?)葉茂
                俊給我這個住址,說他們住在這邊,叫我們去
                看車子是否在那邊」、「(你當日去到現場燒
                車的時候,你看到的房子是住家,還是店家,
                還是工廠,還是工寮?)透天的住家」、「(
                你當時要放火燒車的時候,你認為該住家是否
                有人在住?)我認為有人在住」、「(放火燒
                車子的時候是凌晨了,你認為在那個當下房子
                裡面是否有人在睡覺?)我覺得應該還沒有,
                因為最上面的電燈還亮著」、「(所以你那時
                候點火燒車子的時候,你說你有看到樓上的電
                燈亮著?)是的」、「(你看到房子樓上的電
                燈亮著,你當下認為裡面是否有人?)應該是
                有人」等語〔院卷㈣頁68至70〕。
            D.證人蔡文龍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們被放了幾次火?)2
                次」、「(2次時間?)第一次97.8.22凌晨1點
                35分,第二次是97.10.15凌晨1點40分左右」
                、「(97.8.22那次放縱火情形?)97.8.22那
                次我醒來消防車已來2台,滅完火我被兒子搖
                了很久才叫醒,我吸入黑煙過多、呼吸困難,
                人已經陷入昏迷。醒來後大家邊走邊跑,屋內
                的東西都黑了,因為我只拉鐵門下來,裡面的
                玻璃門不關,所以空氣對流,煙直接衝上2、3
                樓,傢俱、地板、沙發都是黑煙塵,如果救火
                再慢一點,我們都燒死了,光煙就嗆死人了」
                、「(你的車牌?)5W-4066,我的後車箱被燒
                ,嫌犯先潑灑汽油,再丟火,二部車同時被丟
                、同時被燒,我的燒後面,胡火龍的車被燒引
                擎,後車箱、後車輪都被燒壞,整個板金、車
                內都被燒掉,修理7萬元。後來鑑識組來鑑定
                ,我的車內還遺留一塊布,嫌犯應該是將布條
                沾汽油後點燃後丟向我們的車子」、「(要提
                告訴嗎?)一定要提告,我覺得我的車子就停
                在騎樓下,如果火慢一點被滅,人會被燒死,
                一般常識都知道騎樓下的車子沒被滅,沒有即
                時滅掉,火會往上、征內延燒到室內,人會被
                燒死,我認為這件有殺人未遂的問題」、「(
                2次被縱火時,人都住在家裡?)對,都住在家
                裡面」、「(當時屋裡還有誰?)我、2個兒子
                、太太都在,我與太太睡2樓,2個兒子睡3樓
                」、「(第一次你車子被縱火時,你人差點被
                燒死?)對,連我太太也是一樣,至今我車子
                都不敢開回家睡覺都會擔心、睡不好」、「(
                當時你們有就醫?)沒有,人出來後很快就好
                了」、「(第一次被縱火時,車子怎麼停?)
                車頭朝內,停在騎樓」、「(第二次呢?)也
                是一樣」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㈤頁44至48〕。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個人與黃明正本
                身有無什麼恩怨,或是為了什麼事情鬧的不愉
                快?)我想不出我跟他有什麼恩怨,我們還是
                在一起,我現在也覺得很納悶,我以前曾經因
                為他的事情到法院來作證過,到最後他應該也
                沒有吃虧,最後好像也沒有賠償,就算了,因
                為作證一定要講實話」、「(你個人與黃明正
                沒有恩怨?)沒有」、「(有關黃明正所創辦
                的「長春安養院」,你的業務與這個有無關係
                ?)目前沒有關係,97年間也沒關係,我是審
                核社會處的文稿,社會處的文稿會送到我這邊
                來,可能因為黃明正他們認為權限不通過,是
                否會認為我是召集人我不清楚」、「(事實上
                評鑑的工作你沒有參與?)是的,我沒有參與
                。我想不出我跟他有什麼恩怨,我們還是在一
                起,我現在也覺得很納悶,我以前曾經因為他
                的事情到法院來作證過,到最後他應該也沒有
                吃虧,最後好像也沒有賠償,就算了,因為作
                證一定要講實話」、「(你個人與黃明正沒有
                恩怨?)沒有」、「(有關黃明正所創辦的長
                春安養院,你的業務與這個有無關係?)目前
                沒有關係,97年間也沒關係,我是審核社會處
                的文稿,社會處的文稿會送到我這邊來,可能
                因為黃明正他們認為權限不通過,是否會認為
                我是召集人我不清楚」、「(事實上評鑑的工
                作你沒有參與?)是的,我沒有參與」、「(
                97年8月22日凌晨1時許那次火災,那天樓下的
                車子起火的時候,你們家裡面是否有人?)有
                我兩個兒子,還有我們夫婦共四個人」、「(
                你們睡著了沒有?)都睡著了」、「(你那間
                房子有幾樓?)四樓」、「(你與你老婆睡幾
                樓?)二樓」、「(孩子睡幾樓?)三樓」、
                「(你是否記得你的車子車號為何?)5W-406
                6」、「(燒完之後,那輛車子的情況為何?
                )後車廂整個都燒毀了」、「(後來有無修理
                ?)有的」、「(「(修理花了多少錢?)七
                萬元」、「(為何會花七萬元?修理何處?)
                後車廂全部都燒掉了,因為又往前延燒過來,
                整個板金、烤漆,總共七萬元」、「(如果沒
                有修理是否可以駕駛?)不可以」、「(你說
                97年8月22日那天你下來的時候,消防車已經
                將火撲滅了,那時房子的情形為何?)因為我
                的家的門關著,但是鐵門是有鏤空的,所以平
                常的時候風會對流,雖然我將鐵門拉下來,但
                是都有洞,我們的門沒有關,所以整個往上面
                對流,所以我家裡面整個都是黑煙,但是那些
                黑煙是來自於47號那輛車子的引擎起火而致的
                」、「(你所謂的47號即隔壁胡火龍的車子?
                )是的,他的車子前面的引擎被燒,我們兩個
                人的車頭都朝著我們的家,所以我的車子起火
                的地方比較靠大馬路邊,胡火龍的車子起火的
                地方靠他家,所以他車子著火的煙就往我家飄
                過來,因為他家有開冷氣,所以都關著,我家
                沒有冷氣」、「(你的意思是只有紗門而已,
                鐵門有拉下來,但鐵門是有洞的?)是的,都
                鏤空」、「(因為這樣的關係,家裡的各樓層
                燻到什麼程度?)一樓所有的沙發,還有裡面
                的電視、椅子、桌子全都被黑煙燻黑了,有很
                多黑煙,二樓因為我們是被硬搖起來的,所以
                鼻孔都黑黑的」、「(二樓有無什麼東西燒壞
                或被燻黑?)沒有」、「(三樓呢?)沒有」
                、「(四樓呢?)也沒有」、「(97年8月22
                日之後,你有無修理房子?)沒有」、「(有
                無整理?)整個像大掃除一樣掃一次」、「(
                你是否知道那個時候有幾輛消防車過來?)我
                沒有印象了,我下來的時候還有一輛消防車在
                那邊」、「(你下來的時候,消防車的人有無
                跟你說什麼?)下來的時候有警察和很多人在
                那邊,跟我說車子燒掉了」、「(你與隔壁的
                胡火龍有無業務來往?)沒有,他擔任秘書,
                我擔任參議,核的稿不一樣。他一樣有核稿的
                單位,但他看的是跟我不一樣的單位」、「(
                你們的門牌是否會寫『蔡寓』、『胡寓』?)
                第二次有,第一次沒有。第一次只有寫東興二
                街45號,那次我們不知道是誰燒的,因為我們
                兩個人都被燒,不知道是要燒誰,我們不清楚
                是誰被連累,所以我就把門牌上面寫了蔡寓,
                如果要燒要燒對人,我就掛在上面,第一次燒
                完以後我就掛了」、「(隔壁的胡火龍有無標
                示『胡寓』?)沒有,我們是市公所統一的那
                種門牌」、「(所以你的部分你自己改了?)
                是的,第二次我掛上去了,但那晚上也看不到
                ,第一次燒完之後,我的車子都不回來,都停
                在別的地方。隔天因為我岳母忌日,我把車子
                開回來,一大早就要出發了,車子開回來就被
                燒,他們就說一定要燒我的」、「(第一次即
                97 年8月22日那次,是否有人受傷?)沒有。
                整個都是黑煙」、「(每個人都這樣嗎?)我
                和我老婆鼻孔都是黑的,二樓燻的比較嚴重」
                、「(為何你與你老婆的鼻孔都是黑的?)因
                為門都是開著的,我沒有關門,房門和窗戶都
                沒在關,所以黑煙由樓下空氣對流往二樓上來
                ,整個鼻孔都黑的」、「(第二次是否有人受
                傷?)沒有」等語〔院卷㈣頁240至245〕。
            E.證人胡火龍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們被放了幾次火?)2
                次」、「(2次時間?)第一次97.8.22凌晨1點
                35分,第二次是97.10.15凌晨1點40分左右」
                、「(97.8.22那次放縱火情形?)隔壁49號鄰
                居先發現後按我家電鈴,我跑出來並報案。鐵
                門我跑出來後忘記關,煙有跑進去屋內,裡面
                都燻黑了」、「(當時煙很大嗎?)很大,因
                為車子被潑了汽油,用火母丟車上後起火燃燒
                ,我的SR-8556車子整輛都燒毀、報廢了,以
                廢鐵賣了5萬,重新再買一台」、「(要提告
                訴嗎?)要提告,我無端受累」、「(2次被
                縱火時,人都住在家裡?)對,都住在家裡面
                」、「(當時屋裡有誰?)我、我太太、女兒
                3人都睡在2樓」、「(當時你們有就醫?)我
                驚醒過來後,人馬上跑出來,有去成大醫院體
                檢,醫院說我有失眠症狀,要我去掛精神科」
                、「(第一次被縱火時,車子怎麼停?)車頭
                朝內,停在騎樓」、「(第二次呢?)也是一
                樣」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
                頁44至48〕。
              b.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本身的工作業務
                與長春安養院有無交集?)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你本身是否認識黃明正?)完全不認
                識」、「(與他有無什麼恩怨或不愉快?)這
                就是我今天要講的地方,我與他又不認識,為
                何車子會遭受到焚燒,這點我自己很不明白」
                、「(你是否認識黃秋柑?)完全不認識」、
                「(也沒有恩怨嗎?)完全沒有」、「(你與
                黃明正、黃秋柑,以及你的業務與長春安養院
                都沒有任何關係?)沒有任何關係」、「(你
                的住處即臺南縣新營市○○○街47號有無掛門
                牌?)有的」、「(有無寫『胡寓』?)沒有
                」、「(我現在問你的是第一次即97年8月22
                日那次的事情,那次你的什麼東西被燒了?)
                TOYOTA的2000C.C的CAMRY,車牌為8R-8556號
                這輛車子被燒了」、「(燒壞什麼東西?)剛
                好燒到引擎這個地方,完全無法修理,最後我
                就以五萬元賣給汽車行」、「(沒辦法修理,
                就當作廢棄物賣給別人五萬元?)是的」、「
                (那輛車子價值約多少錢?)那輛車子那時是
                五年的車子了,價值多少我也不太清楚」、「
                (97年8月22日那次你的房子有無被燻黑或燒
                壞?)燻到裡面去而已」、「(有無整個黑掉
                ?)有的」、「(什麼地方黑掉?)地上、桌
                上」、「(麻煩你由一樓開始陳述?)首先煙
                燻往裡面去,因為剛好在我的騎樓下,裡面有
                一些黑煙飛進去」、「(我要知道的是各樓層
                有什麼東西被燻黑?)沒有被燻黑,但我有請
                一個人來清,因為整個都黑黑的,都有卡黑煙
                ,我就請人來清」、「(黑煙卡在何處?)地
                上、牆壁,還有一些櫥櫃,隔天我就請人來清
                了」、「(你剛剛回答是一樓的地上、牆壁都
                有卡黑煙?)是的」、「(二樓有無卡到?)
                稍微」、「(請人來清的時候,二樓有無順便
                清一清?)有的,三樓也一起清一清」、「(
                三樓是否有清理?)有的,四樓全都清」、「
                (97年8月22日那次是否有人受傷?)沒有」
                、「(97年8月22日那次凌晨1時許,房子裡面
                是否有人?)好幾個人,我們夫婦和我女兒」
                、「(幾個人?)三個人」、「(你們是否在
                睡覺了?)是的」、「(你們是如何醒過來而
                發現的?)煙飄進來,我女兒覺得怪怪的,不
                知道發生什麼事情,我女兒就喊說火災了,就
                跑出來了,如果再慢一步,可能性命會有危險
                」、「(97年8月22日那次有幾輛消防車到場
                ?)一輛而已,我看到的是一輛,實際上我不
                清楚,因為這是有汽油的東西,我也不敢靠近
                ,怕車子爆炸」等語〔院卷㈣頁245至249〕。
            F.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蔡文
              龍、胡火龍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明正因懷疑其經
            營之養護之家屢遭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係被害人蔡
            文龍所幕後策動,而對被害人蔡文龍心生不滿,欲
            思報復,乃與共同被告黃秋柑、葉茂俊基於共同放
            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黃明
            正、共同被告黃秋柑提供記載被害人蔡文龍住處地
            址及車牌號碼之紙條予共同被告葉茂俊。共同被告
            葉茂俊旋即將此紙條轉交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
            ,並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基於共同放火燒燬
            他人所有之汽車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為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因而致生公
            共危險之犯行,事後,被告黃明正、共同被告黃秋
            柑將5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葉茂俊,再由共同被告葉
            茂俊將5萬元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依
            上開說明,被告黃明正自始即有與他人共同放火燒
            燬他人所有之汽車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明正並未
            直接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犯意之聯絡,惟
            其與共同被告黃秋柑、葉茂俊,既係基於共同之犯
            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與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為共同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犯罪目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上開放火行為,業
            已致生公共危險,已如前述。並有98年12月4日勘
            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
            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
            97 年8月22日臺南縣新營市○○里○○○街45號蔡
            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處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
            消防局97年9月4日對97年8月22日臺南縣新營市○
            ○里○○○街45號蔡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處火
            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臺南縣新營市○○路衛生
            局前97年8月22日凌晨1時18分45秒路口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1份、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
            所有之深色短T恤2件、卡其色短褲1件、半罩安全
            帽1頂、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
            仿車牌LRG76T1面等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明正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⑹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即共同被告黃明正、被告黃秋
            柑透過共同被告葉茂俊轉告共同被告王建翔與共同
            被告王建中對於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住處騎樓下
            之5W-4066號、8R-8556號自小客車潑灑汽油放火燒
            燬),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
            中、證人即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分別於偵查中證
            述在卷〔詳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頁235
            至238、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6至257、360
            至380、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337至3
            47、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㈥頁60至65、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㈣頁29至40、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
            頁38至53〕,復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
            、王建中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如下:
            A.證人葉茂俊證稱:「(你是否有叫王建翔、王建
              中於97年8月22日凌晨去燒蔡文龍、胡火龍位於
              臺南縣新營市○○○街住家的小客車?)有的」
              、「(你是否記得你是在何時何地交待王建翔、
              王建中去做這件事情的?)那次是在長春養護中
              心後面的鐵皮涼亭的石桌那邊談這件事情的」、
              「(時間不記得了?)時間不記得了,知道地點
              」、「(你們談要去做這件事情的時候,當時有
              哪些人在場?)我、黃明正、黃秋柑三個人」、
              「(我剛剛問你的是你叫王建翔、王建中去燒這
              個地方的時候,當時有幾個人在場?)這個部分
              我有點記不清楚,就照筆錄上面的陳述」、「(
              你不記得了?)我不記得了,我被問那麼久的話
              ,說真的我頭有點受不了」、「(為何你會叫王
              建翔、王建中去犯這個案子?)經由黃明正、黃
              秋柑他們兩個人交待的」、「(黃明正、黃秋柑
              在何時何地交待你去做這件事情?)這也是照筆
              錄上的陳述,我已經記不清楚正確的時間、地點
              當時黃明正、黃秋柑是如何交待你的?說了些什
              麼話?)就說了他們跟蔡文龍的一些事情,為何
              要去做這件事情的緣由,希望可以去把蔡文龍的
              兩輛車子燒毀,因為那個時候有一個問題,他認
              為那兩棟房子都是蔡文龍的」、「(是何人開口
              要你交待王建翔、王建中去燒這輛車子的?)故
              事是他們兩個人一起講的,至於是誰告訴我要去
              做這件事情,可能是黃明正的部分會比較多。故
              事是他們一起講的,說這個人對不起他們的這個
              故事是他們兩個人一起講的,可是真正交待事情
              的時候,是由黃明正口述的部分會比較多」、「
              (何人先提說要去燒車子的?)兩個人都有提說
              要去做這件事情,但那個時候口述比較多,說得
              比較深入的是黃明正」、「(王建翔、王建中是
              否在場?)這個部分我現在記不清楚,但我的口
              供上面應該有說過」、「(講這件事情的時候,
              你剛剛有提到說大部分都是黃明正開口比較多,
              黃秋柑到底只是在旁邊聽,還是說有表示什麼意
              見?)她應該算是搧風點火」、「(搧風點火的
              意思為何?)可能他們兩個人提到這個人的時候
              ,黃秋柑就會在旁邊說這個人很可惡」、「(黃
              秋柑除了提到蔡文龍很可惡,有無從她的口中說
              出要你去燒蔡文龍的車子?)有的」、「(這件
              事情做完之後,你有無收到錢?)有的」、「(
              是何人在何地把錢交給你?)地點我記不清楚了
              ,但是黃明正交給我的」、「(黃明正本人交給
              你的?)應該算是黃明正交給我的,因為就一雙
              手」、「〔審判長當庭提示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卷(五)第368頁予證人葉茂俊、辯護人、被
              告及檢察官(你當時是否如此回答檢察官的?)
              〕是的」、「(你當時回答檢察官的內容是否實
              在?)實在」等語〔院卷㈣頁280至282〕。
            B.證人王建翔證稱:「(97年8月22日凌晨1時許,
              到臺南縣新營市○○里○○○街45號放火燒了兩
              部自小客車,這件事你有無參與?)有的」、「
              (是何人要你去燒這兩部車子的?)黃明正」、
              「(是在動手燒之前多久告訴你的?)應該不到
              一個禮拜」、「(是在何處告訴你的?)長春養
              護中心」、「(當時葉茂俊是否在場?)在場」
              、「(黃明正告訴你,要你燒這個地方的時候,
              當時現場有哪些人?)我、黃明正、黃秋柑、葉
              茂俊,不過我忘記那次我弟弟是否有去」、「(
              你剛剛是否說開口講這件事的人是黃明正?)是
              的」、「(當天你們為何會到長春養護中心去?
              )也是葉茂俊叫我們陪他去的」、「(當天去了
              之後,你、葉茂俊、黃明正剛開始有無談什麼事
              ?)剛開始只是聊天而已,到最後就開始說蔡文
              龍的事情,說將他們的分數打很低」、「(黃明
              正跟你講的時候,你是否能再回憶一下,當時黃
              秋柑到底是否在場或在做什麼事情?)因為當時
              大家在那邊說蔡文龍對長春養護中心打分數,算
              是要賄賂他,黃明正都沒拿紅包給蔡文龍,蔡文
              龍就將分數打很低,所以黃明正、黃秋柑就不高
              興」、「(你是否還記得黃秋柑當時在那邊做些
              什麼事情?)她也是跟黃明正講來講去,講給我
              們聽」、「(講什麼?)說蔡文龍的事情」、「
              (你弟弟當時到底有沒有去?)我忘記了,因為
              去那麼多次,不是我跟葉茂俊去,就是我弟弟和
              葉茂俊去」、「(你如何得知蔡文龍的地址?)
              當時在那邊講的時候不知道,因為當時黃明正也
              不知道地址,他說事後再給我們,給我們的時候
              是拿給葉茂俊,葉茂俊再拿給我們」、「(你要
              去燒蔡文龍的車子,當天在「長春養護中心」,
              黃明正跟你說,你就答應,還是後來葉茂俊再拿
              資料給你,你才答應要去燒車子?)在長春養護
              中心那邊就講好了,當時不知道蔡文龍家住在何
              處,黃明正說之後再拿給我們」、「(當天去的
              時候,你們帶了什麼燃料去?)兩罐汽油」、「
              (你們事先是否有去看地方?)沒有」、「(當
              初有無告訴你們要如何去燒車子?)沒有」、「
              (有無跟你說要燒房子?)沒有」、「(你們燒
              車子的時候,是如何淋汽油的?)也是從車頂淋
              下去」、「(有無特別去找車子較易燃的地方去
              淋汽油?)沒有」、「(你們是淋在車子上面的
              什麼部位?)就從車頂淋下去」、「(車頂是否
              金屬的部分?)是的」、「(你們點火之後有無
              留在現場?)沒有」、「(車子離房子多遠?有
              無間隔?)那是整棟透天的房子,一樓可以開上
              去停放車子的那種」、「(你當時有無注意到車
              身距離房子多遠?)就停在房子門口」、「(你
              有無注意到車身距離房子的距離多遠?)那時候
              沒注意到」、「(燒完之後,你跟何人報告?)
              葉茂俊」、「(你有無收到錢?)有的」、「(
              是何人拿錢給你的?)葉茂俊」、「(你說是在
              長春養護中心談論這件事情的,是在長春養護中
              心的何處談論的?)泡茶的地方」、「(是否一
              個房間?)不是」、「(是空曠的地方?)是的
              」、「(你們談論的地點即那個泡茶區,是什麼
              樣的建築物?)不是建築物,是鐵皮屋這樣搭起
              來,讓人唱歌、泡茶、聊天的地方」、「(那邊
              有什麼擺飾?)大門口走進去就到了,這邊在泡
              茶,這邊在看電視和唱歌」、「(在一樓?)在
              廣場那邊」、「(用白鐵搭起來?)就是鐵皮屋
              那種」、「(你是否還記得桌子是什麼材質?)
              好像是木頭」、「(蔡文龍這件案發之前,在長
              春養護中心談論這件的時候,有無從黃秋柑的口
              中講出要放火這樣的話?)大部分都是黃明正在
              講」、「(黃秋柑是否也有講這樣的話?)沒有
              ,她只有跟黃明正一起說蔡文龍怎樣怎樣」、「
              (黃秋柑有無講到要替天行道,教訓蔡文龍類似
              的話?)有的,她說蔡文龍很惡質」、「(所以
              黃明正說要放火燒的時候,黃秋柑是否沒有說不
              要這樣的話?)沒有」等語〔院卷㈥頁67至71〕
              。
            C.證人王建中證稱:「(97年8月22日凌晨在臺南
              縣新營市○○里○○○街45號,蔡文龍的住處前
              燒了兩輛自小客車,這件事情你是否有參與?)
              有的」、「(是何人叫你們去做這件事情的?)
              葉茂俊在何時何地要你們去做這件事情的?)時
              間我忘記了,地點也是在他的店裡」、「(在機
              車店嗎?)是的」、「(當時葉茂俊是如何交待
              你的?)也是拿一張紙條,上面有住址和車牌號
              碼,叫我們有空去處理」、「(當時你哥哥王建
              翔是否在場?)應該有吧」、「(葉茂俊這次是
              否有說是何人要求他轉告你們的?)他也是有說
              他們兩個,但在之前我們就有聽黃明正、黃秋柑
              講過了,講說為何要放火燒他們的車子」、「(
              你說之前有聽黃秋柑、黃明正講過,那是在何時
              何地講的?)在長春養護中心,時間我忘記了,
              但是是晚上」、「(那次你們為何會去長春養護
              中心?)葉茂俊和黃明正要處理他們投資上帳務
              的問題,有時候我會陪葉茂俊去」、「(那次你
              們有幾個人去?)好像就我和葉茂俊吧」、「(
              你哥哥是否有去?)說真的因為去了很多次,有
              時候有去,有時候沒有去,所以說我不太記得了
              」、「(你說你去的那一天有談論過蔡文龍的事
              情?)是的」、「(當初是如何談論的?)意思
              就是說長春養護中心的分數打得不好,說要拿多
              少錢給蔡文龍,分數才會好,就是因為要給紅包
              的事情,所以才知道要去燒蔡文龍的車子」、「
              (你剛剛說的這些話是誰說的?)聽黃明正和黃
              秋柑講的」、「(那次他們抱怨蔡文龍,有無提
              到要放火的事情?)有的」、「(放火的事情是
              何人講的?)黃明正、黃秋柑他們兩個人都有講
              」、「(你確定黃秋柑有講?)有的」、「(你
              所謂的放火是要去放火,還是他們有跟你們講,
              要你們去放火?)他們就是說有要放火,但他們
              暫時還不知道住址和車牌號碼,過一陣子再拿給
              葉茂俊,再叫葉茂俊拿給我們」、「〔請審判長
              提示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五)第250頁
              予證人王建中(你哥哥王建翔說當時有去,當時
              談到放火燒車子的事情,大部分都是黃明正開口
              ,黃秋柑只是坐在旁邊聽,這是你哥哥於偵查中
              之陳述,你有何意見?)〕那這次他有去」、「
              (可是他也說黃秋柑只是坐在旁邊聽而已,對於
              這點你有何意見?)大部分在講的時候都是黃秋
              柑在講,但黃秋柑有時候就會一搭一唱」、「(
              你哥哥說黃秋柑只是在旁邊聽,在你的印象中,
              黃秋柑到底有無講說要放火這件事情?)應該是
              有,因為他們兩個人都是一起在講的」、「(你
              們決定要去放火,是當時在長春養護中心時大家
              就講好了,還是等到葉茂俊拿資料來給你們的時
              候,你們兩個人才決定要去放火的?)葉茂俊拿
              給我們之後,我們才決定的」、「(放完火之後
              ,你們有無收到錢?)有的」、「(是何人把錢
              交給你們兄弟的?)葉茂俊」、「(你剛剛講到
              說跟黃明正、黃秋柑討論到蔡文龍這件放火的事
              情,是在長春養護中心的何處討論的?)泡茶的
              地方」、「(哪一個泡茶的地方?是否一個房間
              ?)不是,是一個廣場」、「(陳設如何?)就
              是一塊空地有一排茶桌」、「(有無桌椅?)石
              椅」、「(有無桌子?)也是石桌」等語〔院卷
              ㈥頁104至106〕。
            D.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蔡文
              龍、胡火龍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秋柑因懷疑其經
            營之養護之家屢遭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係被害人蔡
            文龍所幕後策動,而對被害人蔡文龍心生不滿,欲
            思報復,乃與共同被告黃明正、葉茂俊基於共同放
            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黃秋
            柑、共同被告黃明正提供記載被害人蔡文龍住處地
            址及車牌號碼之紙條予共同被告葉茂俊。共同被告
            葉茂俊旋即將此紙條轉交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
            ,並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基於共同放火燒燬
            他人所有之汽車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為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因而致生公
            共危險之犯行,事後,被告黃秋柑、共同被告黃明
            正將5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葉茂俊,再由共同被告葉
            茂俊將5萬元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依
            上開說明,被告黃秋柑自始即有與他人共同放火燒
            燬他人所有之汽車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秋柑並未
            直接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犯意之聯絡,惟
            其與共同被告黃明正、葉茂俊,既係基於共同之犯
            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與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為共同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犯罪目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上開放火行為,業
            已致生公共危險,已如前述。並有98年12月4日勘
            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
            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
            97 年8月22日臺南縣新營市○○里○○○街45號蔡
            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處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
            消防局97年9月4日對97年8月22日臺南縣新營市○
            ○里○○○街45號蔡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處火
            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臺南縣新營市○○路衛生
            局前9 7年8月22日凌晨1時18分45秒路口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1份、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
            中所有之深色短T恤2件、卡其色短褲1件、半罩安
            全帽1頂、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
            之仿車牌LRG76T1面等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秋柑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㈥附表一編號6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甲㈡部分〕:
      ⒈訊據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就此部分犯行均坦承不諱,而
        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固不否認上開犯罪事實欄
        貳、一之背景說明(其中被告黃明正否認其與共同被告
        黃秋柑為男女朋友),惟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
        均矢口否認有何涉犯此部分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之
        犯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之辯稱及辯護意旨
        如下: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辯稱:伊並未叫共同被告葉茂俊對被害
            人蘇順政停放於路旁之自小客車放火,亦未叫共同
            被告葉茂俊轉知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去放火;
          ②辯護意旨稱:對於放在路邊的自小客車放火並不當
            然會發生公共危險,所以應該只是構成毀損罪,且
            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均證稱被告黃明正僅指示
            去燒車子,是被告黃明正也不知道被害人蘇順政的
            車子停放在何處,又共同被告王建翔下手的時間是
            凌晨2時48分許,天色黑暗,雖然共同被告王建翔
            有看到一面牆,惟共同被告王建翔並沒有體認到那
            是一間房子,且他們潑的汽油連車子都燃燒的沒有
            那麼完全的話,說要燒到旁邊的牆壁,實難有延燒
            的可能,故應無致生危險的問題。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這件事情;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黃秋柑未要求共同被告葉茂俊
             等人對被害人蘇順政所有自小客車放火,亦無於9
             7年8月4日下午3時33分許,駕駛UQ-8280號自小客
             車前往被害人蘇順政住處察看燒燬情形,亦無於
             當日晚上某時許,在榮辰車業行,將2萬元交予共
             同被告葉茂俊,再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兄弟,
             且共同被告葉茂俊雖證稱被告黃秋柑也有交代,
             但他提不出被告黃秋柑是如何交代的,亦證稱共
             同被告黃明正打電話要他通知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去的,共同被告王建翔亦僅證稱是共同被
             告黃明正交代共同被告葉茂俊轉告他去放火,也
             都沒有提到被告黃秋柑,所以本件無證據證明被
             告黃秋柑有透過共同被告葉茂俊轉告共同被告王
             建翔、王建中參與本件之犯行。
         ⑶被告葉茂俊部分:
           ①被告葉茂俊辯稱:伊承認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惟伊並沒有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故意;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葉茂俊對於幫忙傳達要去燒燬
             被害人蘇順政的車子,目的是要教訓被害人蘇順
             政,且當時被告葉茂俊傳達意思給共同被告王建
             翔、王建中時,被告葉茂俊只是說要燒車子,但
             是對於車子放在何處,事後是否會發生延燒的問
             題,都不在被告葉茂俊當時的犯意裡面,所以被
             告葉茂俊並沒有刑法第175條之放火故意。
      ⒉經查:
        ⑴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業經認定如上述
          。
        ⑵被告王建翔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建翔供述在卷,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王建中、葉茂俊、黃明正、黃秋柑、證
          人即被害人蘇順政分別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
          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王建翔、
          共同被告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
          片112張、97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
          蘇順政住處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7年9月4日
          對97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蘇順政住
          處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臺南縣佳里鎮○○路148
          巷9號蘇順政住處監視器97年9月1日凌晨2時48分許翻
          拍照片、車號UQ-8280號小客車車籍資料、98年11月1
          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深色短T恤2件、卡其
          色短褲1件、半罩安全帽1頂、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
          被告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1面等在卷可資佐證
          ,是被告王建翔之自白堪信與真實相符。綜上所述,
          被告王建翔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
        ⑶被告王建中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建中供述在卷,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葉茂俊、黃明正、黃秋柑、證
          人即被害人蘇順政分別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
          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
          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
          片112張、97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
          蘇順政住處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7年9月4日
          對97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蘇順政住
          處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臺南縣佳里鎮○○路148
          巷9號蘇順政住處監視器97年9月1日凌晨2時48分許翻
          拍照片、車號UQ-8280號小客車車籍資料、98年11月1
          8日扣案被告王建中所有之深色短T恤2件、卡其色短
          褲1件、半罩安全帽1頂、98年11月18日扣案被告王建
          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1面等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
          王建中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王建
          中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⑷被告葉茂俊部分:
          ①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認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
            行,無法滿足其要求,須使被害人蘇順政所有之車
            牌號碼3M-8610號自小客車燒燬始能洩憤,遂要求
            被告葉茂俊等人再次對被害人蘇順政所有上開自小
            客車放火,並將被害人蘇順政住處告知被告葉茂俊
            、共同被告王建中後,先由被告葉茂俊、共同被告
            王建中前往查勘,嗣後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
            分別戴口罩及安全帽,騎乘仿製車牌之機車,攜帶
            汽油1桶,前往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被害
            人蘇順政住處巡查。嗣於97年9月1日凌晨2時48分
            許,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分別騎乘上開機車,
            至被害人蘇順政上址住處時,發現被害人蘇順政所
            有上開自小客車停放在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
            之巷口,共同被告王建翔即將該桶汽油潑灑至被害
            人蘇順政上開自小客車車身;共同被告王建中則3
            次以衛生紙包裹石頭點火,將衛生紙丟往車身而放
            火後,2人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幸經鄰居發現
            呼救,加以搶救,始僅燒燬被害人蘇順政所有上開
            自小客車左後煞車燈、右後煞車燈及駕駛座車門晴
            雨窗;駕駛座及左後乘客座車門烤漆受燒燻黑。共
            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並於同日下午3時33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裕隆廠牌之MAR
            CH白色自小客車),至被害人蘇順政上址住處察看
            燒燬情形後,即於當日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
            」,將2萬元交予被告葉茂俊,再由被告葉茂俊轉
            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等事實,業經被告葉
            茂俊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
            中、黃明正、黃秋柑、證人即被害人蘇順政分別於
            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
            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
            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7年9
            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蘇順政住處火
            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7年9月4日對97年9月1
            日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蘇順政住處火災原
            因調查報告書1份、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
            蘇順政住處監視器97年9月1日凌晨2時48分許翻拍
            照片、車號UQ-8280號小客車車籍資料、98年11月1
            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深色短T恤2件、卡
            其色短褲1件、半罩安全帽1頂、98年11月18日共同
            被告扣案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1面等在卷可
            資佐證,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堪以認定。
          ②按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以「致生公共危險」為
            構成要件之一,所謂「致生公共危險」,乃指放火
            燃燒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延燒至他人所有
            屋物之危險存在,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
            89年度臺上字第3931號判決可資參照)。查共同被
            告王建翔、王建中利用凌晨2時許他人熟睡之際,
            分持桶裝汽油,斯時被害人蘇順政所有上開自小客
            車停放在兩邊均為住宅之臺南縣佳里鎮○○路148
            巷之巷口,並緊臨其中一戶住宅之牆壁停放,上開
            自小客車之後方約隔半個車身處尚停放另一部汽車
            ,共同被告王建翔竟將該桶汽油潑灑至被害人蘇順
            政上開自小客車車身;共同被告王建中則3次以衛
            生紙包裹石頭點火,將衛生紙丟往車身而放火後,
            2人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幸經鄰居發現呼救,
            加以搶救,始未延燒至住宅及其他車輛,此有97年
            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蘇順政住處火
            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7年9月4日對97年9月1
            日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蘇順政住處火災原
            因調查報告書1份、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
            蘇順政住處監視器97年9月1日凌晨2時48分許翻拍
            照片在卷可稽,是上開放火行為,業已致生公共危
            險,亦至為灼然。
          ③又按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
            部責任,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號著有判例可稽
            。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上開放火行為,業
            已致生公共危險,已如前述,且被告葉茂俊確有與
            共同被告王建中前往本件被害人蘇順政住處查勘,
            且在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上開放火行為後,
            被告葉茂俊即將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交付之2
            萬元再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等事實,均
            足資證明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之上開放火行為
            ,亦未超越渠等與被告葉茂俊之原計畫,是被告葉
            茂俊應對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之上開放火行為
            ,負其全部責任。故被告葉茂俊上開所辯,委無足
            取。
          ④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葉茂俊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⑸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證
            人即被害人蘇順政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A.證人葉茂俊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97.9.1這件是你叫王建
                翔、王建中對蘇順政家車子縱火的?)97.8.3
                以前我們去找黃明正、黃秋柑時,就告訴我們
                蘇順政上班地點、住家地址、車牌號碼,97.8
                .3 我們對蘇順政的車子放火後,他的車子就
                不敢停在固定的地方,這中間王建翔、王建中
                每隔1個禮拜或10天就去找,都沒有找到,黃
                明正就告訴我們蘇順政的車子有時會停到警局
                前面,97.9.1剛好王建翔、王建中去看時,就
                看到蘇順政停在他家前面,就去放火了,這件
                並不是我告訴他們的」、「(你們怎麼知道蘇
                順政正確住的地方?)有一次在黃明正長春安
                養院的門口,用比的方式告訴我們怎麼走,說
                從長春安養院門。出去右轉,到前面看到全家
                便利商店左轉,巷口會貼巷弄綠色指示牌,蘇
                順政車子停的地方就在路旁邊進去的巷口,地
                上會放塑膠的籠子」、「(那你有帶王建翔、
                王建中去找過蘇順政家?)就是上述黃明正在
                門口跟我們比路怎麼走後,我與王建中要回台
                南時有順路經過,就先去看過了」、「(黃明
                正、黃秋柑是誰要你們對蘇順政放火?)都一
                搭一唱,一人講、一人贊聲,邊說蘇順政很可
                惡」、「(這次是誰拿錢給你?)黃明正、黃
                秋柑在98.9.1星期二拿來的,由黃明正交2萬
                元給我,我抽成2千元」等語〔見偵查卷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60至380〕。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為何又會第二次去燒
                蘇順政的車子?)因為黃明正說蘇順政還是繼
                續在外面對他做出一些傷害的事情,所以想要
                再教訓他一下」、「(黃明正跟你一個人講的
                嗎?)是的」、「(王建中、王建翔不在?)
                是由我轉達的」、「(黃明正跟你講的時候,
                王建中、王建翔不在,事後你才轉達給王建中
                、王建翔?)是的」、「(你如何得知這次車
                子停放的地點?)地點在起訴書附表編號1的
                那個時候,就知道蘇順政的車子停在臺南縣佳
                里鎮○○路148巷這個地方。因為黃明正有跟
                我們說過蘇順政都是晚上七點下班,七點之前
                都在宏祐老人養護之家,七點過後就在其住處
                的地址」、「(這次做了之後,王建中、王建
                翔有無跟你說結果如何?)他們也是說有燒起
                來,然後他們就走了」、「(有跟你提到?)
                隔天才跟我講的」、「(黃明正事後有無給你
                錢?)有的,他有交待我拿錢給他們」、「(
                多少錢?)大概也是兩萬元」、「(這次也是
                黃明正單純叫你要燒車子?)是的」、「(本
                案是發生在97年9月1日,請你回憶一下黃明正
                是何時跟你說要去做這件犯罪的行為?)其實
                在97年8月3日這件事情做完之後,黃明正就已
                經交待說以後的日子如果有時間的時候,就去
                放火燒蘇順政的車子」、「(黃明正是跟你一
                個人講,還是你們三個人同時在場?)他跟我
                一個人講,我傳達給王建中、王建翔兄弟」、
                「(黃明正在哪裡跟你講的?)黃明正平常都
                跟我說過很多次,他看到我就會提醒我一下,
                那麼多地方我也不清楚要算哪一次」、「(你
                如何跟王建中、王建翔兄弟講的?)他們來店
                裡面,我再跟他們講的」、「(你就跟他們說
                以後有時間就再去燒一次?)我剛剛已經說過
                一次,黃明正在97年8月3日這件事情之後,他
                平常就會提醒我,叫我去跟王建中、王建翔兄
                弟說有時間再去燒一次,黃明正平常會提供一
                些蘇順政出入的時間,及其住處地址的巷口」
                、「(第一次他們兄弟已經去做過了,97年8
                月3日第一次做完之後,你何時跟他們兄弟具
                體的去說明這件事情,再做97年9月1日這件事
                情?)在平常的時候黃明正就有說過很多次,
                因為他來店裡面的次數是很頻繁的,那時候有
                一些合作關係在,所以他來店裡面的次數是很
                頻繁的」、「(你何時跟王建中、王建翔講的
                ?)97年9月1日之前講過」、「(97年8月3日
                至97年9月1日?)是的,中間有說過幾次」、
                「(你跟他們兩兄弟有講過好幾次?)是的」
                、「(你怎麼跟他們講的?)就說他們上次去
                燒的白色的車子。中間還有幾次,有去「長春
                安養中心」的時段,黃明正也會自己提起這件
                事情給王建中、王建翔兩人知道」、「(黃明
                正跟他們兩個人說有空?)是的,要去把那輛
                白色的車子處理一下」、「(黃明正是說處理
                一下?)就是放火燒掉,他的處理的意思就是
                這樣」、「(放不放火是一回事,黃明正是怎
                麼講的?他是否說你們去處理一下?)就是去
                放火」、「(有講到放火嗎?因為你剛剛說處
                理一下?)有講到放火」、「(也有跟他們兄
                弟說要放火?)是的」、「(黃明正的用語是
                要放火?)是的」、「(有無說這輛車子在哪
                裡?)就說會停在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
                的巷口」、「(沒有說停在哪一個特定的位置
                ?)巷子一轉進去就看得到了」、「(巷子內
                就對了?)是的,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
                的第一個位置」、「(沒有說特定的地點,就
                是特定這條巷子就對了?)是的」、「(至於
                停在哪裡,黃明正沒有講,就是停在這個巷子
                ?)是的,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的巷口
                」、「(你是跟他們兄弟兩個?)在97年8月3
                日那個時候,有一次我跟王建中去長春養護中
                心,我去跟黃明正去處理對帳的事情的時候,
                那時候黃明正就有交待,然後我們回去的時候
                有順路繞過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那個
                時候王建中已經知道那輛車子停放的所在位置
                ,那是在下班之後停的地方,上班的時候停在
                宏祐老人養護之家的門口」、「(你有無跟黃
                明正回報該車燒的結果?)我跟黃明正回報的
                時候,就跟他說車子有燒起來了」、「(黃明
                正交待你轉告王建中、王建翔做這些犯罪行為
                的時候,他都是當面跟你講的嗎?)是的」、
                「(有無電話中跟你指示過?)沒有。他會有
                一、兩次打電話過來問事情處理好了嗎,或是
                說車子修好了嗎」、「(車子修好的意思為何
                ?)就是王建中、王建翔去放火的事情做好了
                沒有」、「(黃明正到底怎麼說?)黃明正就
                故意問車子修好了沒有,我就突然想不起來,
                他沒有車子在這裡修,然後我就突然想起來可
                能是在問那件事情」、「(你轉告王建中、王
                建翔的時候有無用電話在轉告?)沒有,因為
                他們每天都會來店裡」、「(所以也是當面跟
                他們講?)是的」、「(他們是用電話回報你
                ,還是當面跟你講他們做的情形?)都在店裡
                面,因為他們每天下班都會來店裡面」、「(
                有無在別的地方講過?)可能我們私底下如果
                一起出去的話,他們也會去,如果沒有外人在
                場的話,我們或許會提到這些事情」、「(你
                剛剛有提到在97年8月3日那次,第一次燒蘇順
                政的車子之後,黃明正就有一直提到說有時間
                再去放火燒蘇順政的車子?)是的」、「(我
                的問題是黃明正有無明白說你們97年8月3日燒
                不好,燒的不夠嚴重,有空再去燒嚴重一點?
                他有無講這樣的話?)黃明正的意思是他要警
                告蘇順政,可是在97年8月3日放火之後,蘇順
                政並沒有得到警惕的效果,還是在外面破壞黃
                明正的名聲或是搶他的生意,所以他可能繼續
                要對蘇順政有報復的行為」、「(黃明正有無
                說下次燒要燒更嚴重的指示?)他有說到蘇順
                政這個人沒什麼錢,那輛車子可能是蘇順政唯
                一的交通工具,他要蘇順政連交通工具都沒有
                」、「(97年8月3日之後,黃明正有講到要燒
                到讓蘇順政連交通工具都沒有?)是的,要讓
                蘇順政失去他的交通工具」、「(你有無把這
                一點轉告給王建中、王建翔?)他們知道的可
                能並不是那麼清楚,他們有時候會隨口問問上
                次不是去一次了,為何還要去」、「(你如何
                回答他們?)我就跟他們說黃明正可能跟蘇順
                政的仇恨很深吧」、「(你有無跟王建中、王
                建翔說黃明正的意思應該是要再燒嚴重一點?
                )因為第一次97年8月3日根本沒有燒成,好像
                沒有燒起來」、「(所以第二次你有要求王建
                中、王建翔要燒更嚴重一點嗎?)沒有特別要
                求,我就是跟他們說放火燒車子,沒有特別要
                求要到什麼程度」等語〔見院卷㈣頁24至28〕
                。
            B.證人王建翔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誰要你們對蘇順政家車
                子放火的?)也是葉茂俊跟我講的,講的日期
                忘了」、「(這次你們有拿到錢?)有,由葉
                茂俊拿2萬給我們,他也有抽成,抽多少忘了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
                360至380〕;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另一
                次是不是在97.9.1凌晨2點48分? 地點?)就在
                他家,就在佳里鎮的巷內,我不知路名」、「
                (你怎麼知道該處?)葉茂俊有提供地址、車
                牌給我,我自己有先去看過」、「(車牌3M-8
                610?)是,是一台TOYOTA車子,晚上去的,對
                車子顏色不確定」、「(葉茂俊沒有跟你說車
                子的顏色嗎?)沒有,只有說車子停在哪裡、
                車牌號碼」、「(第一次你不是已對蘇順政的
                車放火一次,為何還要放第二次?)葉茂俊說
                黃明正還想對蘇順政警告,因為蘇順政以前在
                黃明正的長春安養院工作,不做後還想拉他的
                客人,為了要警告他」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
                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為何又會第二次去
                燒蘇順政的車子?)因為黃明正好像對蘇順政
                很不滿,黃明正說蘇順政都搶他的客人,可能
                這段時間他們兩個人又有發生什麼事情,就叫
                我們再去一次」、「(是何人交待你的?)是
                葉茂俊叫我去蘇順政的房子」、「(我的意思
                是何人交待你的,是何處交待的?)葉茂俊交
                待我們的」、「(葉茂俊直接跟你們講的?)
                是的」、「(在何處跟你們講的?)在他的機
                車店」、「(當時葉茂俊有無說要如何燒?)
                沒有,就說放火燒蘇順政的車子而已」、「(
                有無說要用什麼燃料去燒?)沒有」、「(本
                件黃明正沒有直接跟你們講?)沒有,因為我
                第一次去之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那次之後
                ,蘇順政的車子都隨便停放了,因為我們不住
                在佳里,我們不知道蘇順政的車子停放在哪裡
                ,這次是因為他的車子停放回去他家,黃明正
                好像有打電話跟葉茂俊說蘇順政的車子又停回
                去他家了,本來沒有停在他家,現在又停回去
                他家,然後葉茂俊又馬上叫我們過去」、「(
                葉茂俊叫你們過去,有無跟你們說車子停在何
                處?)說停在蘇順政他家的巷子」、「(幾天
                前的事情?)當天就跟我們講了,我們就過去
                了」、「(葉茂俊當天就跟你們講了?)是的
                ,說要燒車子」、「(葉茂俊要叫你們燒車子
                的時候,有無跟你們說車子在何處?)有說蘇
                順政停回去他家了」、「(你剛剛說這次是葉
                茂俊跟你們講的?)是的,是葉茂俊跟我們講
                說蘇順政的車子又開回去他家了,叫我們過去
                」、「(你這次帶什麼東西去燒?)也是汽油
                」、「(帶幾瓶?)我們這次好像是拿桶子去
                ,因為本件當時檢察官在問的時候,我也不太
                記得了,檢察官有問我這次帶什麼東西,因為
                這次有被攝影機錄到,那時候我想不起來,檢
                察官就放錄影帶給我看,我才想起來的,因為
                有很多次我們都是帶寶特瓶去的,所以哪一次
                帶什麼東西我會亂掉」、「(你潑了多少汽油
                ?)整桶潑完」、「(是你點火的嗎?)是我
                弟弟點的」、「(如何點?)也是用衛生紙點
                火丟過去」、「(你們有無看到燒的狀況?)
                燒起來我們就走了」、「(你們是看到有一點
                燒起來就走了,還是整個燒起來才走的?)燒
                多大我們不知道,但我們有看到車頂蓋有燒起
                來」、「(你是否知道車子停放在何處?)停
                放在他家的巷口」、「(是路邊嗎?)不是,
                巷子」、「(巷子的哪裡?)巷子邊,是在巷
                子裡面沒錯」、「(旁邊有無房子?)旁邊一
                定有房子的」、「(那間房子是什麼樣子?)
                也是透天的,整排的」、「(這輛車子停在巷
                口,在透天房子的旁邊?)是的,對面。巷子
                進去旁邊都是房子,蘇順政是停在這邊」、「
                (沒有房子的那一邊?)是的」、「(你的意
                思是否透天房子的對面?)是的」、「(離房
                子約多遠?)差不多由應訊台到審判長席的位
                置」、「(由應訊台到審判長席的位置大概幾
                公尺?)五公尺」、「(那你帶幾公升過去?
                )那個桶子約裝一半的汽油」、「(超過一公
                升,不超過三公升?)是的」、「(你說縱火
                地點是在巷子裡面?)是的」、「(當時那邊
                有無路燈?)我沒有去注意到」、「(你還看
                得清楚附近環境的狀況嗎?)是的」、「(〔
                (請審判長提示相關現場照片及火災原因調查
                報告卷第182 頁予證人)在相關現場照片及火
                災原因調查報告卷第182頁上圖的拍攝時間有
                顯示00000000,即97年9月1日,那輛車子的車
                牌號碼是3M-8610號,依照片顯示,這輛車子
                的右側是否緊靠一處民宅停放?〕是的」、「
                (那你剛剛為何回答辯護人說這輛車子離透天
                房子五公尺遠?)我是指左側」、「(你們縱
                火的時候,這輛車子的右側是否緊靠著一棟民
                宅?)是的」、「(下圖這輛車子,當時你們
                縱火的時候,前面是否沒幾步就有一輛廂型車
                在那邊?)是的」、「(你縱火的時候有無看
                到那輛廂型車?)可能有,因為我們是從路口
                進來,沒去注意到那邊」、「(你們縱火的時
                候,那輛廂型車是否也停放在你們縱火的那輛
                車子附近?)我忘記了」、「(你記得另外一
                邊是民宅?)是的」、「(照片中車子的所在
                地與你當時去縱火的時候是否相同?)是的」
                、「(當時你有無注意到那輛車子停放靠牆?
                )我知道那邊有一面牆壁,但我不知道那間是
                房子」、「(你不瞭解是圍牆還是別人的房子
                的牆壁?)我不瞭解」、「(當時是幾點去的
                ?)也是半夜」、「(所以你不清楚那是圍牆
                ,還是別人的房子的牆壁?)是的」、「(不
                過你知道蘇順政的車子停在靠一面牆壁的地方
                ?)是的」等語〔見院卷㈣頁52至56〕。
            C.證人王建中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誰要你們對蘇順政家車
                子放火的?)對,一樣都是葉茂俊講的」、「
                (對於葉茂俊上述,有無意見?)沒有意見,
                那次我就跟葉茂俊去黃明正的長春安養院後,
                黃明正大約跟我們報路,說蘇順政住的地方在
                幾巷,我們有去找、去探路,有找到那個地方
                ,只是車子不在那邊」、「(黃明正、黃秋柑
                是誰要你們對蘇順政放火?)黃明正、黃秋柑
                二人都有講」、「(這次你們有拿到錢?)有
                ,2萬元」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㈤頁360至380〕;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97.9.1凌晨2點48分在台南縣佳里鎮○○路
                149巷9號前的汽車縱火案也是你們做的?)對
                ,也是我與王建翔做的」、「(誰指示你們去
                做的?)葉茂俊」、「(你們怎麼去?)一人騎
                一台機車去,一樣我騎我317-BZZ機車,另一
                輛就隨便騎我機車行裡面的機車去,車牌都是
                偽造的,車牌忘了」、「(這次縱火情形?)
                拿了2罐用保特瓶裝的汽油朝那輛車的車頂潑
                灑下去,再拿打火機用衛生紙點燃,第一次王
                建翔沒有點燃,第二次我點才點燃,點燃後我
                們從旁邊巷子騎回台南,當天回台南就跟葉茂
                俊報告了」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
                7號㈣頁29至40〕。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為何會第二次去燒
                蘇順政的車子?)因為我聽黃明正、黃秋柑在
                講,他們和這個人好像有很多糾紛」、「(何
                人交待你們去做這件的?)其實誰交待的我都
                不太記得了,因為有時候是我載葉茂俊去長春
                養護中心的時候,他會一起講,有時候是在他
                的店裡面說,其實講起來都會講到,不過是葉
                茂俊會拿紙條和住址給我們」、「(你是否記
                得本件燒蘇順政的車子時,他的車子放在何處
                ?)記得,放在巷口」、「(旁邊有無房子?
                )有的」、「(你是否知道是什麼房子?)透
                天的」、「(當時你有看到房子嗎?)有的」
                、「(你們燒車子的時候,有無想到會燒到房
                子?)也是會」、「(你們燒完之後有無在那
                邊等?)沒有」、「(為何本件沒有在那邊等
                ?)因為蘇順政的車子停在牆壁邊,我們倒汽
                油沒有朝牆壁那一邊倒,是朝另外這一邊倒」
                、「(你為何沒有在那邊等?是否你覺得不會
                燒到房子?)我和我哥哥點火之後就馬上騎上
                機車離開了」、「(本件拿到多少錢?也是兩
                萬元」、「(誰交給你的?)葉茂俊」、「(
                本件你確實不是拿桶子去裝汽油的?)說真的
                我不太記得了,不過我印象中是新營的第一件
                還是第二件,我們有拿桶子」、「(你們平時
                不是用桶子,就是用什麼裝汽油去?)寶特瓶
                」、「(是否大瓶的寶特瓶?)是的」、「(
                所謂大瓶的寶特瓶是否指兩公升的寶特瓶?)
                是的」、「(你們是否會將寶特瓶裝滿才去潑
                汽油?)不一定吧」、「(不然都約裝多少?
                )有時候也是會裝滿,有時候不會裝滿」、「
                (是否都有裝超過一半?)有的」、「〔(請
                審判長提示相關現場照片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
                卷第182頁予證人)你們去潑汽油的時候,現
                場的狀況是否如同下面那張照片?〕是的」、
                「(你有無注意到旁邊還有別輛車子?)有的
                ,蘇順政的車子後面好像也有車子」、「(後
                面那輛車子距離蘇順政的車子約幾個車身?)
                我也沒什麼印象了」、「(差不多幾公尺?)
                應該也有約半個車身」、「(半個車身左右?
                )是的」等語〔見院卷㈣頁70至72〕。
            D.證人蘇順政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7.9.1這次
              被放火情形?)97.9.1凌晨2點40幾分我這台3M-8
              610車子放在148巷9號住家對面馬路旁邊,隔壁
              有人發現我的車子燒起來,有喊叫我,我醒過來
              就趕快衝下去滅火」、「(知道這次是誰縱的火
              ?)因為我己經有裝設監視器了,從監視器畫面
              發現有二個人來縱火各自騎一台機車,就一人騎
              一台,一前一後,前面那人比較胖,提一個水桶
              裡面裝有易燃物,人靠近馬路邊從車尾往車頂、
              車頭潑灑,另一人負責點火,點了三次我車子就
              燒起來」、「(謝發昕、李東旭知道嗎?)…,
              98.9.1下午3點多我的監視器就有錄到長春安養
              院那台MARCH的車很慢地開過我家巷口看我的車
              ,此畫面我有提供給警方了」、「(從監視器上
              可以看出那輛MARCH車是誰開的嗎?)看不出來,
              裡面的人也沒有下車,車子就慢慢地開過來看我
              的車被燒毀的情形,我的車當時還放在現場,沒
              有移走」、「(你怎麼知道那台車是長春安養院
              的車?)因為我待過長春安養院,知道安養院有
              幾台車,那台白色的MARCH車是長春安養院的車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㈡頁40
              至46〕;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7.9.1凌晨
              2點48分你的車子又被燒掉?)對,就在佳里鎮○
              ○路148巷9號那裡被燒」、「(燒的情形?)後
              保險桿、後箱全部燒掉,車頂及左邊前後車門、
              引擎蓋一整排也統統燒掉,右邊沒有,車子修一
              修還可以使用,我花了8萬多,有拍照存證,我
              有裝監器錄起來」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
              12437號㈤頁38至42〕。
            E.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蘇順
              政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明正因對其已離
            職之前員工即被害人蘇順政不滿,且認前次對被害
            人蘇順政之汽車之放火行為無法滿足其要求,須使
            被害人蘇順政所有之上開汽車燒燬始能洩憤,乃與
            共同被告黃秋柑、葉茂俊基於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
            有之汽車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黃明正、共同被告
            黃秋柑提供被害人蘇順政住處地址予共同被告葉茂
            俊、王建中。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復前往查勘
            ,並與共同被告王建翔基於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
            之汽車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
            為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因而致生公共危險之
            犯行,事後,被告黃明正、共同被告黃秋柑將2萬
            元交予共同被告葉茂俊,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將2
            萬元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依上開說明
            ,被告黃明正自始即有與他人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
            有之汽車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明正並未直接與共
            同被告王建翔為犯意之聯絡,惟其與共同被告黃秋
            柑、葉茂俊、王建中,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
            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為
            共同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
            罪目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上開放火行為,業
            已致生公共危險,已如前述。
          ④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
            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
            模擬照片112張、97年9 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
            148巷9號蘇順政住處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
            97年9月4日對97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148
            巷9號蘇順政住處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臺南縣
            佳里鎮○○路148巷9號蘇順政住處監視器97年9月1
            日凌晨2時48分許翻拍照片、車號UQ-8280號小客車
            車籍資料、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
            之深色短T恤2件、卡其色短褲1件、半罩安全帽1頂
            、98年11月18日共同被告扣案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
            LRG76T1面等在卷可資佐證。
          ⑤綜上所述,被告黃明正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⑹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
            王建翔、王建中、證人即被害人蘇順政分別於偵查
            中證述在卷〔詳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
            頁235至238、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6至257
            、360至380、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3
            37至347、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㈥頁60至65、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29至40、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㈡頁40至46〕,復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
            建翔、王建中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如下:
            A.證人葉茂俊證稱:「(你是否有叫王建翔、王建
              中於97年9月1日到蘇順政位於臺南縣佳里鎮○○
              路的住處對面去燒車牌號碼為3M-8610號的小客
              車?)有的」、「(為何你會叫王建翔、王建中
              去做這件事情?)經由黃明正、黃秋柑他們兩個
              人交待的」、「(黃明正、黃秋柑是在何時何地
              交待你這件事情?)這在筆錄上有陳述,我記不
              清楚了」、「(當時他們兩個人是如何交待你的
              ?你是否能說明一下?)照筆錄上的陳述」、「
              (你是否還記得他們為何要交待你去找王氏兄弟
              去燒車子?)現在想不太起來了」、「(這件事
              情做完之後,你有無收到錢?)有的」、「(錢
              是何人在何地交給你的?)記不起來了,在筆錄
              上有陳述過」、「(這次他們有無告訴你要如何
              去燒車子?)就說燒車子」、「(你也記不清楚
              了?)是的,就是說燒車子」、「(有無交待你
              怎麼燒?)沒有」、「(就說燒車子而已?)是
              的」、「(〔審判長當庭提示98年度偵字第
              12437號卷(五)第255-256頁予證人葉茂俊、辯
              護人、被告及檢察官、審判長當庭提示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卷(五)第371-372頁予證人葉茂俊
              、辯護人、被告及檢察官(剛剛提示給證人葉茂
              俊的部分是關於蘇順政的車子在臺南縣佳里鎮○
              ○路148巷9號被燒的事情,看完筆錄之後,你想
              起來這件事情了嗎?)想起來了」、「(你在偵
              查中是否有這樣回答?)有的」、「(這樣回答
              的內容是否實在?)實在」、「(你現在是否能
              重點告訴我們黃明正、黃秋柑關於要把蘇順政放
              在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住處對面的車子
              燒掉的事情,他們兩個人是如何交待的?)第二
              次是在住家那邊沒錯」、「(第一次燒蘇順政的
              車子是在宏祐老人養護之家的圍牆邊,第二次是
              在他的住家那邊,我現在要問你的是關於要在蘇
              順政的住家那邊將他的車子燒掉的這件事情,黃
              明正、黃秋柑是如何交待的?)好像就是在他們
              的辦公室,那個時候王建中好像也在場」、「(
              黃明正、黃秋柑是如何交待你們的?)就交待說
              那個人很可惡,有提供他住處的住址,我們回去
              臺南的時候有順路,他大概有說就是出去轉彎的
              一個巷子」、「(黃秋柑有無說什麼話或有什麼
              指示?)他們兩個人就說把蘇順政的車子燒掉,
              讓他沒有代步的工具,因為說這件事情的時候,
              他們兩個人都在場,意思就是說讓蘇順政失去代
              步的工具」、「(你所謂的他們兩個人是指何人
              ?)黃明正、黃秋柑」等語〔見院卷㈣頁283至
              284〕。
            B.證人王建翔證稱:「(97年9月1日凌晨,到臺南
              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的巷子裡面,放火燒車
              牌號碼3M-8610號自小客車這件事你有無參與?
              )有的」、「(是何人叫你去做這件事情的?)
              黃明正」、「(當時他跟你說要燒什麼?)燒車
              子」、「(車牌號碼是何人給你的?)車牌號碼
              是第一次宏祐老人養護之家那次,我就知道車牌
              號碼了」、「(是黃明正告訴你的,還是有別人
              告訴你?)是黃明正跟我講的」、「(黃明正有
              無透過葉茂俊來告訴你?)是葉茂俊打電話跟我
              講的,因為那時候我們都不知道彼此的電話」、
              「(是葉茂俊跟你說去做這件事情?)是的」、
              「(那剛剛為何你會提到黃明正?)我以為你是
              問我說是誰叫我去的」、「(你剛剛說葉茂俊是
              打電話跟你講的?)是的」、「(也是電話中跟
              你說要燒車子?)沒有,他都會說去他的機車行
              ,他有事情要跟我說」、「(所以你後來去了葉
              茂俊的機車行,葉茂俊在機車行是如何跟你說的
              ?)因為蘇順政經過第一次的事情之後,車子就
              都沒有放在他家了,是那次突然又停回去他家,
              葉茂俊叫我們再去」、「(葉茂俊有無告訴你是
              誰要他再轉達你們的?)不用想也知道一定是黃
              明正」、「(所以他沒有講過?)是的」、「(
              你在燒之前是否有去看現場?)沒有」、「(選
              這個時間去是何人決定的?)自己決定的」、「
              (你們也是拿汽油來當作燃料?)是的」、「(
              你們用汽油淋在何處?)也是從車頂淋下來」、
              「〔(請審判長提示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第182頁
              之照片予證人王建翔)照片所示是否當時燒的現
              場?〕是的」、「(誰倒的汽油?)汽油是我倒
              的」、「(你站在車子的哪一邊倒汽油?靠近牆
              邊還是另外一邊?)另外一邊」、「(這件事情
              做完之後,你有無與何人聯絡?)也是葉茂俊」
              、「(你有無收到錢?)有的」、「(誰給你錢
              的?)葉茂俊」、「(既然第一次已經有去燒過
              蘇順政的車子,為何第二次還要再去?)我也不
              太瞭解,黃明正跟葉茂俊說蘇順政的車子又停回
              去他家了,才叫我再去」、「(剛剛辯護人問你
              ,你說是葉茂俊跟你講去做這件的,他沒有講得
              很清楚是誰叫你去做的?)是的,他是沒有這樣
              說,但應該是黃明正」、「(你覺得本件叫你去
              做與黃秋柑有無關係?)一定有關係,因為他們
              兩個人是一起的」、「(除了他們兩個人是一起
              的,你覺得與黃秋柑有什麼關係?你不能說他們
              兩個人常常在一起,你就說什麼事情就是他們兩
              個人一起做的,除了這點以外,你有什麼理由認
              為起訴書附表編號6這件也是黃秋柑要你們去做
              的?)這樣我就不能確定」、「(你不能確定?
              )是的,因為大部分都是葉茂俊都跟我說是黃明
              正,去的時候大家說要處理事情的時候,黃秋柑
              一定都會在旁邊,這次是因為沒有直接見面,是
              葉茂俊跟我說是黃明正打電話給他叫我們去的」
              、「(你是否知道蘇順政是與黃秋柑有糾紛,還
              是與黃明正有糾紛?)都有」、「(你覺得本件
              與黃秋柑有關係,是否因為蘇順政與黃秋柑有恩
              怨?)因為蘇順政以前是在他們那邊上班的」、
              「(你覺得本件與黃秋柑有關係,是否因為黃秋
              柑本身與蘇順政有恩怨,所以你覺得你去放火也
              是沒有違背黃秋柑的意思?)是的」等語〔見院
              卷㈥頁71至74〕。
            C.證人王建中證稱:「(97年9月1日凌晨2時48分
              許,在臺南縣佳里鎮○○路148巷9號附近的一個
              巷子,放火燒了一部車牌號碼為3M-8610號的自
              小客車,本件你是否有參與?)有的」、「(本
              件是何人要你與王建翔去做的?誰通知你們的?
              )葉茂俊」、「(在何時何地通知你們的?)也
              是在他的車行」、「(當時葉茂俊是如何告訴你
              們的?是否能把他陳述的內容講一次?)那輛車
              子是蘇順政的,他當時跟我們說黃明正、黃秋柑
              最近又跟蘇順政不合,他說不知道是為了什麼事
              情,還要再去放火,然後葉茂俊就把車牌號碼給
              我」、「(你的意思是當初葉茂俊在轉達的時候
              ,有提到黃明正,也有提到黃秋柑?)有的」、
              「(你們要去燒之前,是否知道自小客車停放的
              位置在何處?)去看的時候才知道」、「(你們
              用什麼當作燃料?)汽油」、「(汽油是朝車子
              的何處潑下去的?)車頂」、「〔(請審判長提
              示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卷第182頁之照片予證人王
              建中)這些照片是否當時你們放火的時候現場的
              狀況?〕是的」、「(汽油是誰倒的?)好像是
              我哥哥」、「(這輛車子一邊靠著巷子,一邊靠
              著牆壁,你是否還記得你哥哥是站在哪一個位置
              倒汽油的?)兩個車門之間」、「(本件做完之
              後,你們是否有收到錢?)有的」、「(何人拿
              錢給你們的?)葉茂俊」等語〔見院卷㈥頁106
              至108〕。
            D.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蘇順
              政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秋柑因對其已離
            職之前員工即被害人蘇順政不滿,且認前次對被害
            人蘇順政之汽車之放火行為無法滿足其要求,須使
            被害人蘇順政所有之上開汽車燒燬始能洩憤,乃與
            共同被告黃明正、葉茂俊基於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
            有之汽車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黃秋柑、共同被告
            黃明正提供被害人蘇順政住處地址予共同被告葉茂
            俊、王建中。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復前往查勘
            ,並與共同被告王建翔基於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
            之汽車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
            為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因而致生危險之犯行
            ,事後,被告黃秋柑、共同被告黃明正將2萬元交
            予共同被告葉茂俊,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將2萬元
            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依上開說明,被
            告黃秋柑自始即有與他人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
            汽車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秋柑並未直接與共同被
            告王建翔為犯意之聯絡,惟其與共同被告黃明正、
            葉茂俊、王建中,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再由
            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為共同
            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
            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上開放火行為,業
            已致生公共危險,已如前述。
          ④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
            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
            模擬照片112張、97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
            148巷9號蘇順政住處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
            97年9月4日對97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148
            巷9號蘇順政住處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臺南縣
            佳里鎮○○路148巷9號蘇順政住處監視器97年9月1
            日凌晨2時48分許翻拍照片、車號UQ-8280號小客車
            車籍資料、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
            之深色短T恤2件、卡其色短褲1件、半罩安全帽1頂
            、98年11月18日共同被告扣案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
            LRG76T1面等在卷可資佐證。
          ⑤綜上所述,被告黃秋柑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㈦附表一編號7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甲㈢部分〕:
      ⒈訊據被告黃明正、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就此部分之
        犯行均坦承不諱,而被告黃秋柑固不否認上開犯罪事實
        欄貳、一之背景說明(其中被告黃明正否認其與共同被
        告黃秋柑為男女朋友),惟矢口否認有何涉犯此部分傷
        害之犯行,被告黃秋柑之辯稱及辯護意旨如下:
        ⑴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這件事情;
        ⑵辯護意旨稱:被告黃秋柑未要求共同被告葉茂俊等人
          伺機毆打被害人蘇順政,亦無於97年8月4日晚上某時
          許,在榮辰車業行,將5萬元交予葉茂俊,再轉交予
          共同被告王建翔兄弟,且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就被
          告黃秋柑如何交代、時間及地點均講不清楚,亦證稱
          共同被告黃明正前往他店裡交錢的時候,他不知道被
          告黃秋柑在做什麼,所以就交錢的部分,也無法證明
          被告黃秋柑在場;又共同被告葉茂俊亦證稱本件是共
          同被告黃明正交代的,也都沒有提到被告黃秋柑,又
          共同被告王建翔亦證稱他與共同被告王建中決定為此
          部分犯行,是在共同被告葉茂俊告知他說是共同被告
          黃明正要他們兩兄弟處理這件事情時,所以是否能認
          為被告黃秋柑有共同犯罪之行為是值得斟酌的。
      ⒉經查:
        ⑴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業經認定如上述
          。
        ⑵被告黃明正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明正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黃秋柑、證
          人即被害人蘇順政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4
          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
          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
          97年9月28日晚上7時10分許,被害人蘇順政在台南縣
          佳里鎮○○路及公園路口遭人傷害照片1份在卷可資
          佐證,是被告黃明正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綜上所
          述,被告黃明正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
          論科。
        ⑶被告葉茂俊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葉茂俊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黃明正、王建翔、王建中、黃秋柑、證
          人即被害人蘇順政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4
          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
          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
          7年9月28日晚上7時10分許,共同被告蘇順政在台南
          縣佳里鎮○○路及公園路口遭人傷害照片1份在卷可
          資佐證,是被告葉茂俊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綜上
          所述,被告葉茂俊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
          法論科。
        ⑷被告王建翔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建翔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黃明正、王建中、黃秋柑、證
          人即被害人蘇順政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4
          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被告王建翔、共同被
          告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
          張、97年9月28日晚上7時10分許,被害人蘇順政在台
          南縣佳里鎮○○路及公園路口遭人傷害照片1份在卷
          可資佐證,是被告王建翔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綜
          上所述,被告王建翔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應
          依法論科。
        ⑸被告王建中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建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黃明正、黃秋柑、證
          人即被害人蘇順政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4
          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
          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
          7年9月28日晚上7時10分許,被害人蘇順政在台南縣
          佳里鎮○○路及公園路口遭人傷害照片1份在卷可資
          佐證,是被告王建中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綜上所
          述,被告王建中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
          論科。
        ⑹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
            王建翔、王建中、證人即被害人蘇順政分別於偵查
            中證述在卷〔詳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
            頁235至238、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6至257
            、360至380、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3
            37至347、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㈥頁60至65、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29至40、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㈡頁40至46〕,復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
            建翔、王建中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如下:
            A.證人葉茂俊證稱:「(你是否有於檢察官起訴的
              起訴書附表編號7,指示王建翔、王建中於97年9
              月28日晚上7時許在臺南縣佳里鎮○○路及公園
              路口毆打蘇順政?有無這件事情?)有的」、「
              (你為何會叫他們兩人去打蘇順政?)黃明正、
              黃秋柑交待的」、「(何時何地交待你這件事情
              的?)如筆錄上的陳述」、「(他們如何交待的
              ?你應該還記得吧?)就是有交待,只是我記不
              清楚了」、「(交待何事?)交待去毆打蘇順政
              的事情」、「(是何人講出來要你找人去毆打蘇
              順政?)記不清楚了,但有這樣的事情」、「(
              這件事情辦完之後,你有無拿到錢?)有的」、
              「(是何人在何地把錢交給你的?給多少錢?)
              我記不清楚了,兩、三萬元左右」、「(何人去
              你那邊把錢交給你的?)兩個人都有去」、「(
              這件事兩個人都有去?)是的」、「(是何人把
              錢交給你的?)黃明正」、「(黃明正把錢交給
              你的時候,你是否還記得黃秋柑在做什麼?)我
              不記得了」、「(你是否還記得當時因為何原因
              要叫你叫人去毆打蘇順政?)跟放火的原因是一
              樣的」、「(那是什麼原因?)就是跟他有一些
              不愉快,照他們所述是他們裡面越南籍看護的問
              題,好像是說跟他們的越南籍的看護發生過一些
              問題,可能有把他們賣給人蛇集團的一些事情」
              、「(王建翔、王建中打完蘇順政,是否會向你
              回報?)他們會向我回報,他們會跟我說」、「
              (他們向你回報之後,你向誰做回報?)我等黃
              明正、黃秋柑有來店裡的時候再告訴他們,因為
              他們有交待我不要打電話給他們」、「(黃明正
              、黃秋柑來你店裡面,並且黃明正交錢給你的時
              候,除了交錢這件事,你們還有無談別的事?)
              可能會談到生意上的問題」、「(97年9月28日
              ,王建翔、王建中去打蘇順政這件事情,到底是
              黃明正還是黃秋柑要你去做的?)他們兩個人都
              有說」、「(這點你確定嗎?)確定」、「(他
              們兩人有無交待說要用什麼方式打蘇順政?)打
              到他不能上班」、「(打到他不能上班是誰講的
              話?)我現在已經記不太清楚了,就是不要讓他
              進去宏祐老人養護之家上班,因為蘇順政去那邊
              上班的時候,有私底下去聯絡他們那邊的家屬,
              去拉他們的客人過去宏祐老人養護之家,所以他
              不希望蘇順政進去宏祐老人養護之家上班,所以
              要把蘇順政打到不能去上班」、「(所以那次之
              前,他們兩個人之中的其中一個人有具體指示說
              要打到蘇順政不能上班?)是的」、「(他們兩
              個人其中一個人講這句話的時候,另外一個人是
              否也在場?)是的」、「(你有無把要把蘇順政
              打到不能上班的意思轉告給王建翔、王建中兩兄
              弟知道?)沒有,就打蘇順政而已」、「(你只
              有跟王建翔、王建中說要打蘇順政而已?)是的
              ,就是有打就好了」等語〔見院卷㈣頁285至287
              〕。
            B.證人王建翔證稱:「(起訴書附表編號7的部分
              ,你是否有參與?)有的」、「(是何人叫你去
              做這件事情?)黃明正」、「(在何地點叫你做
              這件事情?)也是在長春養護中心」、「(這件
              事是否葉茂俊轉告你的?)這件也是大家都坐在
              一起」、「(你的意思是這件事情是大家一起在
              長春養護中心的時候提到的?)是的」、「(那
              次在長春養護中心提到之後,後來有何人因為這
              件要打蘇順政的事情再與你聯絡?)葉茂俊跟我
              說黃明正叫我們去處理這件事情」、「(是葉茂
              俊事後再跟你說黃明正叫你趕快處理這件事情?
              )他跟我們說,到我們做這件,過了蠻長一段時
              間」、「(你與你弟弟何時才決定來做這件事情
              ?是葉茂俊告訴你們的時候,還是在長春養護中
              心的時候?)是葉茂俊後來再跟我們講的時候」
              、「(葉茂俊後來跟你們講的時候,你們才決定
              做這件事情?)是的,因為黃明正跟我說我們拖
              太久了,叫我們去處理」、「(這件事做完以後
              ,你們有無向何人報告?)葉茂俊」、「(有無
              拿到錢?)有的」、「(是何人拿錢給你們的?
              )葉茂俊」等語〔見院卷㈥頁74至75〕。
            C.證人王建中證稱:「(97年9月28日晚上7時10分
              許,在臺南縣佳里鎮○○路及公園路口,蘇順政
              被人毆打這件事你有無參與?)有的」、「(當
              時是何人跟你一起過去的?)我哥哥」、「(何
              人叫你們兩個人過去做這件事情的?)葉茂俊」
              、「(在何時何地叫你們做的?)也是在他的車
              行」、「(時間為何?)我忘記了」、「(距離
              你們動手這天多久?蘇順政跟你們講了幾天之後
              ,你們才去打蘇順政?)不記得了」、「(你是
              否能說明一下葉茂俊當初是如何告訴你們兩兄弟
              的?)他說要教訓蘇順政,說這次要用打的」、
              「(所以葉茂俊這次沒有講到是誰要你們去做這
              件事情?)也是黃明正和黃秋柑」、「(你剛剛
              不是說葉茂俊只是說這次要用打的,叫你們去打
              蘇順政?)是的,葉茂俊不用跟我們說,我們也
              知道是誰要叫我們去做的」、「(重點是葉茂俊
              到底有沒有講?)有的,他每次都會說是誰要叫
              我們去的」、「(那為何剛剛我請問你的時候,
              你沒有提出來?)你是問我葉茂俊是如何講的,
              葉茂俊就是跟我們說要叫我們去打人」、「(葉
              茂俊到底從頭到尾跟你們說了什麼?)他都會說
              黃明正、黃秋柑要叫我們做什麼事情,才叫我們
              去,像是打人的話,葉茂俊也會說黃明正、黃秋
              柑和蘇順政有芥蒂,叫我們這次不要用燒車子的
              ,叫我們直接打蘇順政」、「(當時講這件事情
              的時候,你哥哥是否也在場?)應該有」、「(
              事情做完之後,你們有無收到錢?)有的」、「
              (是何人給你錢的?)葉茂俊」等語〔見院卷㈥
              頁108至109〕。
            D.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蘇順
              政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秋柑因對其已離
            職之前員工即被害人蘇順政不滿,欲思報復,乃與
            共同被告黃明正、葉茂俊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
            ,先由被告黃秋柑、共同被告黃明正提供被害人蘇
            順政上班處所、車牌號碼及每日下午7時下班等資
            訊予共同被告葉茂俊,共同被告葉茂俊復與共同被
            告王建翔、王建中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由共
            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傷害之犯行,事後被告黃
            秋柑、共同被告黃明正即將5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葉
            茂俊,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依上開說明,被告黃秋柑自始即有與他
            人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秋柑並未直接與
            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犯意之聯絡,惟其與共
            同被告黃明正、葉茂俊等人,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
            聯絡,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
            建中為共同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犯罪目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
            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
            模擬照片112張、97年9月28日晚上7時10分許,被
            害人蘇順政在台南縣佳里鎮○○路及公園路口遭人
            傷害照片1份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秋柑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㈧附件一編號8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丙㈡部分〕:
      ⒈訊據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固
        不否認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被告黃明正
        否認其與共同被告黃秋柑為男女朋友),惟均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此部分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之犯行,被告
        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之辯稱及辯
        護意旨如下: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辯稱:伊並未叫共同被告葉茂俊對被害
            人蔡文龍、胡火龍停放於房屋騎樓下之自小客車放
            火,亦未叫共同被告葉茂俊轉知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去放火;
          ②辯護意旨稱:被害人胡火龍在本件根本是無關的人
            ,被告黃明正根本不可能去燒他的房子,從客觀的
            行為來講,對房屋騎樓下的汽車放火,並不當然會
            延燒到房屋,也不會有燒房屋的意思,如果被告黃
            明正或這些行為人有燒房屋的意思的話,他們可以
            直接對房屋下手,沒有必要燒房屋騎樓下的車子,
            還將車子的玻璃敲破,再將汽油或酒精淋上去,這
            都很浪費時間,更造成犯行容易暴露,且共同被告
            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於偵審中均證稱被告黃明
            正說要放火燒車子,要警告一下,故說他們的目的
            是要燒房子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無法支配,也無
            法掌握,也不是他們的行為目的,所以從整個客觀
            情況顯現出來,這些行為人所實施的及所展現出來
            的只是燒燬車子,並不是要去燒房子。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這件事情,因平常如果
            到共同被告葉茂俊的機車店,共同被告黃明正與葉
            茂俊都會在外面,因為他們有抽煙,伊則會在裡面
            坐一下,和共同被告葉茂俊的女朋友聊天;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黃秋柑並未指示共同被告葉茂俊
            轉知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對被害人蔡文龍、胡
            火龍住處縱火,藉以殺害共同被告蔡文龍等人,亦
            無於97年10月17日晚上某時許,在榮辰車業行將5
            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葉茂俊,再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
            翔兄弟,且此部分在剛開始談的時候,也只有共同
            被告黃明正,沒有提到被告黃秋柑有講,被告黃秋
            柑只是單純在旁邊,沒有表示什麼意見;又依照共
            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於偵查中的筆錄,因共同被
            告黃明正不滿被害人蔡文龍,才提到對被害人蔡文
            龍第二次放火,且僅有共同被告黃明正有提到,也
            沒有提到被告黃秋柑有第二次提到要放火的事情;
            又依據共同被告王建翔於偵查中的筆錄,是共同被
            告黃明正要共同被告葉茂俊轉達的,所以也無法證
            明被告黃秋柑有此部分之犯行。
        ⑶被告葉茂俊部分:
          ①被告葉茂俊辯稱:伊沒有燒房子的意圖;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葉茂俊自始即無燒燬現有人所在
            之建築物之故意,且被告葉茂俊所傳達的是要燒車
            子,等於是類似有點教訓的味道,至於當時車子是
            放在何處的這個部分,被告葉茂俊是不知道的,故
            被告葉茂俊無放火燒燬現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之犯意
            ,亦無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故意。
        ⑷被告王建翔部分:
          ①被告王建翔辯稱:伊只有對車子放火,沒有對房子
            放火;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王建翔主觀上並無燒燬現供人使
            用住宅之故意,且共同被告葉茂俊亦指示要燒燬的
            是車子,沒有要燒燬住宅的意思,所以被告王建翔
            客觀上去執行的時候,標的物也是騎樓下的車子,
            而非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又被告王建翔放火的標的
            物如果是房子的話,大可對房子放火,而不是對車
            子放火,所以刑法第173條是不該當的;又被告王
            建翔客觀上所針對的標的物是車子,而非屋子。
        ⑸被告王建中部分:
          ①被告王建中辯稱:伊承認放火,但伊沒有殺人的意
            思,因為只對車子,沒有對房子;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王建中主觀上並無燒燬現供人使
            用住宅之故意,且共同被告葉茂俊亦指示要燒燬的
            是車子,沒有要燒燬住宅的意思,所以被告王建中
            客觀上去執行的時候,標的物也是騎樓下的車子,
            而非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又被告王建中放火的標的
            物如果是房子的話,大可對房子放火,而不是對車
            子放火,所以刑法第173條是不該當的;又被告王
            建中客觀上所針對的標的物是車子,而非屋子。
      ⒉經查:
        ⑴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業經認定如上述
          。
        ⑵被告葉茂俊部分:
          ①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對被害人蔡文龍仍極度不
            滿,於97年10月初某日,在「榮辰車業行」,再次
            指示被告葉茂俊轉知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對上
            揭停放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住處騎樓下之2輛自
            小客車潑灑汽油縱火,謀議底定,被告葉茂俊轉告
            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後,於97年10月15日凌晨
            1時20分許,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再次利用深
            夜被害人蔡文龍及其家人熟睡之際,戴口罩、安全
            帽及攜帶以寶特瓶裝之汽油,分別騎乘上開機車,
            至上揭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住處之連棟騎樓式住
            宅,分持汽油對緊臨住宅停放於上址被害人蔡文龍
            、胡火龍住處騎樓下,分屬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
            所有之車牌號碼5W-4066號、1282-JY號自小客車潑
            灑,並以布沾染汽油點火後,丟向該2輛自小客車
            著手放火,2人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幸被害人
            蔡文龍、胡火龍等人即時發覺搶救,始未延燒至屋
            內,造成車牌號碼5W-4066號自小客車車頂受燒燻
            黑、烤漆剝落、前擋風玻璃受燒燻黑;車牌號碼12
            82-JY號自小客車左後車身受燒焦黑、烤漆剝落、
            後保險桿燒燬、車頂受燒燻黑、烤漆剝落,並因而
            致生公共危險。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則於97年
            10月17日晚上某時,在「榮辰車業行」,將5萬元
            交予被告葉茂俊,再由被告葉茂俊轉交予共同被告
            王建翔、王建中等事實,業經被告葉茂俊供述在卷
            ,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黃明正、
            黃秋柑、證人即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所為之證述
            相符,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
            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
            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7年10月15日臺南縣新營
            市○○里○○○街45號蔡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
            處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7年10月21日對97
            年10月15日臺南縣新營市○○里○○○街45號蔡文
            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處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
            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②按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以「致生公共危險」為
            構成要件之一,所謂「致生公共危險」,乃指放火
            燃燒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延燒至他人所有
            屋物之危險存在,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
            89年度臺上字第3931號判決可資參照)。查共同被
            告王建翔、王建中利用深夜被害人蔡文龍及其家人
            熟睡之際,分持寶特瓶裝之汽油,對緊臨停放在住
            宅騎樓下之2部汽車潑灑,並以布沾染汽油點火後
            ,將布丟向該2部汽車著手放火,該住處係屬連棟
            騎樓式住宅,上開火勢引發之濃煙並沿上開45號、
            47號住宅之騎樓流竄,致47號住宅之騎樓被燒黑,
            幸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等人即時發覺搶救,始未
            延燒至屋內,上開放火行為,業已致生公共危險,
            亦至為灼然。
          ③又按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
            部責任,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號著有判例可稽
            。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上開放火行為,業
            已致生公共危險,已如前述,且被告葉茂俊確有轉
            告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再次對停放被害人蔡文
            龍、胡火龍住處騎樓下之2輛自小客車潑灑汽油縱
            火,且在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上開放火行為
            後,被告葉茂俊即將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交付
            之5萬元再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等事實
            ,均足資證明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之上開放火
            行為,亦未超越渠等與被告葉茂俊之原計畫,是被
            告葉茂俊應對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之上開放火
            行為,負其全部責任。故被告葉茂俊上開所辯,委
            無足取。
          ④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葉茂俊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⑶被告王建翔部分:
          ①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對被害人蔡文龍仍極度不
            滿,於97年10月初某日,在「榮辰車業行」,再次
            指示共同被告葉茂俊轉知被告王建翔、共同被告王
            建中對上揭停放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住處騎樓下
            之2輛自小客車潑灑汽油縱火,謀議底定,共同被
            告葉茂俊轉告被告王建翔、共同被告王建中後,於
            97年10月15日凌晨1時20分許,被告王建翔、共同
            被告王建中再次利用深夜被害人蔡文龍及其家人熟
            睡之際,戴口罩、安全帽及攜帶以寶特瓶裝之汽油
            ,分別騎乘上開機車,至上揭被害人蔡文龍、胡火
            龍住處之連棟騎樓式住宅,分持汽油對緊臨住宅停
            放於上址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住處騎樓下,分屬
            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所有之車牌號碼5W-4066號
            、1282-JY號自小客車潑灑,並以布沾染汽油點火
            後,丟向該2輛自小客車著手放火,2人隨即騎乘上
            開機車逃逸,幸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等人即時發
            覺搶救,始未延燒至屋內,造成車牌號碼5W-4066
            號自小客車車頂受燒燻黑、烤漆剝落、前擋風玻璃
            受燒燻黑;車牌號碼1282-JY號自小客車左後車身
            受燒焦黑、烤漆剝落、後保險桿燒燬、車頂受燒燻
            黑、烤漆剝落,並因而致生公共危險。共同被告黃
            明正、黃秋柑則於97年10月17日晚上某時,在「榮
            辰車業行」,將5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葉茂俊,再由
            共同被告葉茂俊轉交予被告王建翔、共同被告王建
            中等事實,業經被告王建翔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
            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黃明正、黃秋柑、證人
            即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
            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
            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
            片112張、97年10月15日臺南縣新營市○○里○○
            ○街45號蔡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處火災現場照
            片、臺南縣消防局97年10月21日對97年10月15日臺
            南縣新營市○○里○○○街45號蔡文龍住處、47號
            胡火龍住處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等在卷可資佐
            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②又本件被告王建翔、共同被告王建中上開放火行為
            ,業已致生公共危險,已如前述。
          ③綜上所述,被告王建翔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⑷被告王建中部分:
          ①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對被害人蔡文龍仍極度不
            滿,於97年10月初某日,在「榮辰車業行」,再次
            指示共同被告葉茂俊轉知共同被告王建翔、被告王
            建中對上揭停放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住處騎樓下
            之2輛自小客車潑灑汽油縱火,謀議底定,共同被
            告葉茂俊轉告共同被告王建翔、被告王建中後,於
            97年10月15日凌晨1時20分許,共同被告王建翔、
            被告王建中再次利用深夜被害人蔡文龍及其家人熟
            睡之際,戴口罩、安全帽及攜帶以寶特瓶裝之汽油
            ,分別騎乘上開機車,至上揭被害人蔡文龍、胡火
            龍住處之連棟騎樓式住宅,分持汽油對緊臨住宅停
            放於上址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住處騎樓下,分屬
            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所有之車牌號碼5W-4066號
            、1282-JY號自小客車潑灑,並以布沾染汽油點火
            後,丟向該2輛自小客車著手放火,2人隨即騎乘上
            開機車逃逸,幸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等人即時發
            覺搶救,始未延燒至屋內,造成車牌號碼5W-4066
            號自小客車車頂受燒燻黑、烤漆剝落、前擋風玻璃
            受燒燻黑;車牌號碼1282-JY號自小客車左後車身
            受燒焦黑、烤漆剝落、後保險桿燒燬、車頂受燒燻
            黑、烤漆剝落,並因而致生公共危險。共同被告黃
            明正、黃秋柑則於97年10月17日晚上某時,在「榮
            辰車業行」,將5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葉茂俊,再由
            共同被告葉茂俊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被告王建
            中等事實,業經被告王建中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
            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黃明正、黃秋柑、證人
            即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
            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 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
            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
            照片112張、97年10月15日臺南縣新營市○○里○
            ○○街45號蔡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處火災現場
            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7年10月21日對97年10月15日
            臺南縣新營市○○里○○○街45號蔡文龍住處、47
            號胡火龍住處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等在卷可資
            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②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被告王建中上開放火行為
            ,業已致生公共危險,已如前述。
          ③綜上所述,被告王建中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⑸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證
            人即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
            A.證人葉茂俊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黃明正、黃秋柑透過你
                叫王建翔、王建中對他人放火的事有幾件?)
                …,蔡文龍、胡火龍的案子是黃明正搞錯了,
                他誤以為那二戶、二部車都是蔡文龍的,說要
                對那二台車不能動,要花點錢瓖他有損失,才
                能滿足他心頭之恨,…」等語〔見偵查卷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6至257〕;又於偵查
                中具結證稱:「(既然已經對蔡文龍放了一次
                火,為何97.10.15又放了第二次?)黃明正認
                為對蔡文龍報復後,蔡文龍應該會想到是他,
                應該會對他的評鑑比較客氣,結果反而得到反
                效果,黃明正不滿蔡文龍,就要對他放第二次
                火。黃明正還把之前對我們說過的那些話又說
                了一次,想要讓蔡文龍變成殘障,黃秋柑也在
                場,他們要說這種話時,二人都會在」、「(
                97.10.15這次是什麼時候講要放火的?)是在
                我機車行外面講的,剛好王建翔下班來我店裡
                遇到黃明正、黃秋柑,就在那邊聽他們說的,
                正確時間忘了,就在97.10.15放火的前幾天」
                、「(這件做完後,王建翔、王建中有跟你報
                告嗎?)有,是隔天才說的,他們什麼時候要
                去做不會跟我說,但做案完後隔天都會跟我報
                告; 黃明正也會突然打電話問我『車子修好了
                嗎』,我心想『明明就沒有機車在我這邊?』
                ,就回說『喔,喔,好了』,蔡文龍家被縱火
                的事報紙有登,他應該是隔天看報紙知道後,
                打電話問我,我並沒有告訴他」、「(97.10.
                15這件黃明正什麼時候拿錢過來?)97.10.17
                星期五黃明正、黃秋柑拿了5萬元過來,我再
                將錢拿一給王建翔」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㈤頁360至380〕。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這是新營那一件的
                第二次,為何會再去做第二次?)好像是經過
                了評鑑的時間,他的評鑑好像被打得不太好」
                、「(是黃明正跟你講的嗎?)我不是那麼清
                楚,可能就是他有大概跟我提到,我當然也會
                問,我說上次不是已經去放火了,為何這次還
                要去放火,我當然會隨口問問,黃明正說他們
                這一季或那一年的評鑑,可能是蔡文龍的關係
                ,讓他的評鑑打得不好,所以黃明正想要再對
                蔡文龍進行報復」、「(這次是口頭跟你講,
                還是有拿紙條給你?)這次是口頭講的,因為
                上次去過一次,王建中、王建翔已經知道地方
                了」、「(口頭怎麼跟你講?)就是黃明正想
                要再把蔡文龍的車子燒掉」、「(你如何轉告
                王建中、王建翔的?)也是跟他們說黃明正想
                要叫他們再去把蔡文龍的車子燒掉」、「(這
                次有無給你們錢?)有的。有拿給我,叫我轉
                交給王建中、王建翔」、「(多少錢?)也是
                兩、三萬元」、「(王建中、王建翔去做了之
                後,有無回報你情形如何?)有的,他們說有
                把車子燒掉了」、「(這次黃明正有無跟你說
                要燒哪一部車子?)他就說放在地址前面的就
                是他們的車子」、「(要燒幾部?)兩部」、
                「(這次有無給你們車牌號碼?)其實有無車
                牌號碼這個部分我記得不是那麼清楚。可是我
                確定有這件事情」、「(你只記得有給你地址
                ,就是那個地址前面的車子?)是的」、「(
                有無說要放火燒房子?)沒有,只是說燒車子
                」、「(有無說要把人燒死?)沒有,因為黃
                明正上次說要打鹽酸的那件事情,其實我們已
                經嚇壞了,我們聽到就嚇死了,講真的我一個
                好好的人為何要幫他做這種事情,這是不可能
                的事情,殺一隻雞都不敢了,何況殺人」、「
                (到底黃明正是如何跟你交待的,是否可以請
                你將內容再陳述一次?)他說把放在蔡文龍的
                地址前面的車子燒毀」、「(黃明正有無說多
                久之內要完成?)也是越快越好」、「(沒有
                跟你講特定的時間?)是的」、「(所以黃明
                正跟你講話的時候,也是有跟你說越快越好這
                幾個字?」、「(是的。他的意思是這樣。他
                可能會說快一點,不一定說越快越好」、「(
                你怎麼知道黃明正心裡面的意思為何?)因為
                好像有評鑑的時間的問題」、「(黃明正有無
                跟你說越快越好?他講出什麼話或是什麼動作
                讓你覺得他有說要越快越好?)就是越快越好
                」、「(你怎麼知道黃明正要求越快越好?)
                我聽到的」、「(你聽到黃明正怎麼跟你說?
                )他說越快越好」、「(你怎麼跟王建中、王
                建翔說的?請你把你跟他們說的具體內容陳述
                一次?)也是交待說要去對蔡文龍住處前面的
                車子放火,然後越快越好」、「(就這樣子?
                )是的」、「(就這樣子了,沒有再多說什麼
                話了?)就說把事情做完之後,黃明正會給他
                們錢」、「(有無具體說多少錢?)好像是三
                萬元,不是兩萬元就是三萬元,大概都是這個
                數字」、「(到底是兩萬元、三萬元,還是五
                萬元?)兩輛車子好像是五萬元」、「(本件
                起訴書附表編號8和編號6不是都兩輛車子嗎?
                你為何都回答辯護人是兩萬元或三萬元?)價
                碼有兩萬元、三萬元,或是五萬元的,好像也
                有四萬元的,其實我都記不太清楚了」、「(
                起訴書附表編號6和編號8,都是蔡文龍,都是
                兩輛車子,價碼應該是多少?)應該是最多的
                」、「(最多是多少?)應該是五萬元」、「
                (現在問你的是起訴書附表編號5和編號8的事
                情,即臺南縣新營市○○○街,蔡文龍與胡火
                龍住處的事情,你說要燒蔡文龍的房子,地址
                是何人告訴你的?)黃明正」、「(黃明正是
                如何說的?)他有抄一張紙條給我,然後王建
                中、王建翔他們在我的機車店借我的電腦,在
                網路地圖上面找的」、「(所以黃明正跟你說
                的時候,就說這個地址就是蔡文龍的住處?)
                是的」、「(黃明正的意思是那就是蔡文龍住
                的地方?)是的」、「(黃明正有無交待要用
                什麼方法來燒?)沒有,沒有交待用什麼東西
                」、「(所以第一次燒完之後,第二次黃明正
                就知道王建中、王建翔是用汽油?)應該是用
                汽油沒錯」、「(黃明正是否知道他們兩兄弟
                是用汽油燒的?)應該知道」、「(不管是第
                一次去燒以前,或是第二次去燒以前,黃明正
                有無特別交待你們不要燒到房子?)他就說要
                燒車子而已,不過他沒有特別交待說不能燒到
                房子」、「(黃明正有無特別交待說不要燒死
                人?)沒有」、「(黃明正跟你說要燒臺南縣
                新營市○○○街,蔡文龍的住處時,你是否知
                道那是人在住、在睡覺的地方?)我並不知道
                那裡面是否有住人,黃明正跟我說蔡文龍的房
                子就是在那邊,他的車子停在下面的地方」、
                「(你有無反問黃明正說他叫你們去那邊放火
                燒車,萬一燒到房子或人怎麼辦?)沒有」、
                「(這兩次放火燒蔡文龍的房子,為何都是凌
                晨的時候?)因為王建中、王建翔也是要半夜
                才有空,一個五點半下班,另一個晚上九點多
                、十點多才下班」、「(第一次是凌晨一時許
                去燒的,黃明正應該知道吧?)他隔天才知道
                」、「(所以第一次是凌晨一時許去燒蔡文龍
                的房子,黃明正隔天才知道?)時間我不知道
                」、「(第二次要再去燒的時候,黃明正有無
                特別交待你或是特別交待王建中、王建翔不要
                在半夜人家都在睡的時候去燒,那時人家都在
                睡了?)沒有」、「(黃明正叫你去新營燒蔡
                文龍的房子時,有無特別交待你們要去燒蔡文
                龍的車子的時候要注意,注意房子內沒有人,
                房子內有人就不能燒?)沒有」、「(黃明正
                有無交待說車子如果燒起來了,就要在旁邊看
                著,燒車子就好,萬一快要燒到房子了,就要
                趕快就消防車來滅火,不要讓房子燒起來?)
                沒有」、「(你有無交待王建中、王建翔兄弟
                要在旁邊看著,燒車子就好,萬一要燒到房子
                了,就要趕快叫消防車來滅火,不要真的燒到
                房子,或是說聽到房子裡面有人在喊叫的聲音
                ,就要趕快叫消防車來滅火,不要真的燒到房
                子?你有無這樣交待他們兩兄弟?)沒有」、
                「(黃明正有無特別交待你,或是叫你再交待
                王建中、王建翔燒車子就好,不要燒到房子,
                也不要燒到隔壁?)沒有」、「(97年10月15
                日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這件,在放火以前,黃
                明正指示你們的時候,也是說要放這兩部車子
                嗎?)是的」等語〔見院卷㈣頁28至35〕。
            B.證人王建翔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做案完後,你們有向黃
                明正、黃秋柑報告?)有,向葉茂俊報告」、
                「(此案後,你們有拿到錢?)有,葉茂俊有
                抽成,我忘了實際拿了多少,約4萬多元」等
                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60至
                380〕;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第2次是不
                是在97.10.15凌晨1點20分?)是,也是一人騎
                一台機車,放火情形跟第一次一樣,只是我騎
                另一台機車,王建中一樣騎他那輛317 -BZZ機
                車,車牌都有換過假車牌了,號碼忘了。(這
                次有拿到錢?)有,拿到5萬元,錢葉茂俊給的
                ,忘了他有沒有抽成」、「(何時知道是誰透
                過葉茂俊要你們去放火?)第一次放火就知道
                是黃明正,只是黃明正沒有跟我們說話」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
                〕。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們為何又去新營
                放第二次火?)因為我們那時候聽黃明正說蔡
                文龍分數打不夠,等於說黃明正這間分數不夠
                ,就等於說照顧老人的分數不高,好像他們不
                會照顧的意思,那些老人有些是政府安排在那
                邊住的,可以再從他們那邊移出,黃明正可能
                是因此不爽,所以又叫我們去第二次」、「(
                黃明正親自跟你講的嗎?)是透過葉茂俊叫我
                們再去的」、「(第二次是何人跟你講的?)
                葉茂俊跟我們講的」、「(在什麼地方?)也
                是在機車店」、「(拿什麼東西去?)也是汽
                油」、「(用什麼裝汽油?)也是用寶特瓶裝
                的」、「(帶幾瓶?)兩瓶,跟第一次一樣」
                、「(葉茂俊叫你們燒什麼東西?)也是一樣
                燒那兩輛車子,他這次有特別跟我交待說第一
                次燒了兩輛車子,因為蔡文龍這輛車子被燒完
                之後有去修理,另外一輛沒有修理的樣子,又
                換另外一輛車子」、「(有無講到車牌號碼?
                )有的,他也是有跟我講車牌號碼」、「(這
                次也是有給你車牌號碼嗎?)是的」、「(何
                人給你的?)葉茂俊拿給我的」、「(這兩輛
                車子的車牌號碼,與上次那兩輛的車牌號碼是
                否一樣?)一輛一樣,另一輛不一樣」、「(
                有無指定怎麼燒?)沒有,說燒車子而已」、
                「(有無說要燒車子?)沒有」、「(有無說
                要燒人?)沒有」、「(車頭朝向房子的大門
                還是朝向外面?)我沒有印象了」、「(你們
                將汽油潑在何處?)我們都是由車上潑下去,
                讓汽油自己流下來」、「(如何點火的?)也
                是點燃衛生紙丟到有倒汽油的地方」、「(有
                兩輛車子,你們是否分開潑汽油分開燒?)是
                的」、「(這次有無給你紙條?)有的,否則
                我們也不知道另外一輛車子的車牌號碼」、「
                (葉茂俊有給你紙條,還有跟你說什麼話?)
                他說還要再去一次」、「(你們這次有無拿到
                錢?)有的」、「(多少錢?)五萬元」、「
                (一般來講你都多久之後才拿到的?)一定會
                在三日內拿到」、「(是誰拿錢給你的?)葉
                茂俊」、「(葉茂俊跟你說的時候,有無說你
                多久之內要完成?)沒有」等語〔見院卷㈣頁
                57至60〕。
            C.證人王建中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做案完後,你們有向黃
                明正、黃秋柑報告?)我們都是跟葉茂俊報告
                」、「(此案後,你們有拿到錢?)有,是王
                建翔過去拿的,印象中第二次縱火後,王建翔
                拿了4萬5千元回來」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㈤頁360至380〕:又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第2次是不是在97.10.15凌晨1點
                20分?)對」、「(這次誰去?)也是我與王建
                翔一人騎一台機車去」、「(這2次你們有拿
                到錢?)有,去新營2次,每次都拿5萬」、「
                (誰拿錢給你們?)葉茂俊」、「(葉茂俊有
                抽成?)他每次都有抽成,這2次都在5千元左
                右」、「(你們有沒有對葉茂俊說去新營比較
                遠,叫他不要抽成?)沒有,他每次都會抽,
                我只是私底下對王建翔抱怨說做都是我們在做
                ,錢卻他在抽,他什麼都沒做」、「(你們向
                葉茂俊拿錢時,有碰過黃明正、黃秋柑?)有
                時會,但是錢也不是從黃明正、黃秋柑手上交
                的,還是由葉茂俊拿給我們」、「(你們向葉
                茂俊拿錢趣到黃明正、黃秋柑時,說知道這些
                事是他們叫葉茂俊轉達你們做的?)應該是做
                第3或4件時,葉茂俊才告訴我們這些事是黃明
                正、黃秋柑叫我們做的」、「(那時葉茂俊有
                說錢誰出的?)沒有,但我們也知道錢是黃明
                正、黃秋柑拿去給葉茂俊,葉茂俊再交給我們
                的,因為葉茂俊也不希望我們與黃明正、黃秋
                柑有聯絡」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
                7號㈣頁29至40〕。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起訴書附表編號8
                就是去新營燒車子那次,為何又會去燒第二次
                ?)這次好像是聽葉茂俊講的,好像也是評比
                的問題」、「(評比的問題怎麼了?)我是聽
                葉茂俊說的,紅包要五萬元,所以黃明正、黃
                秋柑才會叫我們做這件事情,第二次我聽葉茂
                俊在說好像是有給蔡文龍錢,但是分數還是不
                夠」、「(你是聽葉茂俊跟你講的?)是的」
                、「(這次你與何人去做的?)我哥哥王建翔
                」、「(這次拿什麼東西去做?)也是汽油」
                、「(用什麼容器裝?)我去的兩次裡面,有
                一次有提著桶子去,不過我忘記是哪一次了」
                、「(用汽油去做燃料?)是的」、「(這兩
                輛車子是否你們兩兄弟分開燒的?)是的」、
                「(你怎麼會知道要燒哪兩輛車子?)葉茂俊
                會拿紙條給我們,上面有車牌號碼」、「(這
                次的車牌號碼和上次的車牌號碼是否相同?)
                我印象中有一輛不同」、「(這次是否葉茂俊
                交待你去燒的?黃明正有無交待你?是何人交
                待你去燒的?)葉茂俊」、「(葉茂俊如何跟
                你說的?)他也是跟我們說黃明正有交待他叫
                我們再去燒一次」、「(燒什麼東西?)車子
                」、「(有無交待要燒房子?)沒有」、「(
                有無交待要燒人?)沒有」、「(這兩輛車子
                放在何處?)騎樓下」、「(車頭或車尾距離
                大門多遠?)車頭是朝向大門的」、「(距離
                多遠?)差不多一、兩公尺」、「(當時你燒
                那兩輛車子的時候,是否有想到會燒到房子?
                )會」、「(如果燒到房子的話怎麼辦?)也
                是打119」、「(你有無在那邊等?)這次好
                像也會怕,等不久」、「(有無看到火熄了之
                後才走?)沒有,我們好像是看到電燈打開,
                或是有人下來才離開的」、「(你這次和你哥
                哥在那邊等?)是的」、「(我現在問你的是
                起訴書附表編號5和編號8,去臺南縣新營市○
                ○○街燒兩輛車子的事情,要去燒之前,不管
                是葉茂俊或是黃明正,有無特別交待要注意,
                不要燒到房子?)沒有」、「(有無特別交待
                不要燒到隔壁鄰居的房子?)沒有,他們沒有
                這樣講」、「(黃明正與葉茂俊事先是否有特
                別交待要注意不要燒到人,不要燒傷人,不要
                燒死人?)他們是沒有這樣講,不過我們每次
                都會問他說蔡文龍的車子停放在何處」、「(
                葉茂俊或黃明正有無特別交待有狀況要馬上打
                電話叫救護車及消防車?)沒有」、「(他們
                兩個人有無特別交待要點燃汽油燒車子之前,
                要先確認房子裡面沒有人才可以點火燒車子?
                )沒有」、「(有無特別交待半夜的時候房子
                裡面都有人在睡覺,不要在半夜的時候去燒?
                )沒有」、「(黃明正或葉茂俊有無特別交待
                你們要確認裡面沒有人在裡面睡覺,才可以放
                火燒車?)沒有」、「(是何人跟你們說去臺
                南縣新營市○○○街45號、47號燒車子的?是
                何人告訴你們房子的所在地或地址的?)葉茂
                俊跟我們說的」、「(葉茂俊跟你說的時候,
                是跟你說那是住家,還是跟你說那是工廠、倉
                庫?)他就跟我說他們住在那邊」、「(什麼
                人住在那邊?)葉茂俊給我這個住址,說他們
                住在這邊,叫我們去看車子是否在那邊」、「
                (你當日去到現場燒車的時候,你看到的房子
                是住家,還是店家,還是工廠,還是工寮?)
                透天的住家」、「(你當時要放火燒車的時候
                ,你認為該住家是否有人在住?)我認為有人
                在住」、「(放火燒車子的時候是凌晨了,你
                認為在那個當下房子裡面是否有人在睡覺?)
                我覺得應該還沒有,因為最上面的電燈還亮著
                」、「(所以你那時候點火燒車子的時候,你
                說你有看到樓上的電燈亮著?)是的」、「(
                你看到房子樓上的電燈亮著,你當下認為裡面
                是否有人?)應該是有人」等語〔見院卷㈣頁
                72至76〕。
            D.證人蔡文龍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第二次97.10.15被縱火
                情形?)這次我的車子被燒了車頭,我出來看
                到胡火龍拿水管在沖我的車子,全部澆濕後,
                消防車來了,我的車子表面熄火,裡面的引擎
                還在悶燒,消防車就用大水柱將車內的火滅掉
                ,第一次我修理就花了7萬,第二次再花了5萬
                ,車子現在還在開」、「(要提告訴嗎?)一
                定要提告,我覺得我的車子就停在騎樓下,如
                果火慢一點被滅,人會被燒死,一般常識都知
                道騎樓下的車子沒被滅,沒有即時滅掉,火會
                往上、征內延燒到室內,人會被燒死,我認為
                這件有殺人未遂的問題」、「(當時屋裡還有
                誰?)我、2個兒子、太太都在,我與太太睡2
                樓,2個兒子睡3樓」、「(第一次被縱火時,
                車子怎麼停?)車頭朝內,停在騎樓」、「(
                第二次呢?)也是一樣」等語〔見偵查卷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8至14〕。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有關黃明正所創辦
                的長春安養院,你的業務與這個有無關係?)
                目前沒有關係,97年間也沒關係,我是審核社
                會處的文稿,社會處的文稿會送到我這邊來,
                可能因為黃明正他們認為權限不通過,是否會
                認為我是召集人我不清楚」、「(事實上評鑑
                的工作你沒有參與?)是的,我沒有參與」、
                「(你居住的臺南縣新營市○○○街45號有無
                掛門牌?)有的」、「(胡火龍的家門口有無
                掛門牌?)有的,都有掛門牌」、「(你剛剛
                有提到97年間,你的工作有包括審核社會局的
                稿,你是否會審核到社會局就安養院評鑑的稿
                ?)一般來講應該是送到我這邊來,但我沒有
                印象會審到他們的稿,有些是處長就代決,就
                不送到縣長這邊辦。一般的情形來講,如果是
                一層決行,一定會經過參議,再送到縣長那邊
                ,有一些在授權範圍內的,處長就批了」、「
                (所以你們的工作還是有可能會經手有關於安
                養院評鑑的稿?)是的」、「(97年10月15
                日凌晨1時20分許那次火災,你的哪一輛車子
                被燒壞了?)一樣是那輛車子」、「(一樣是
                5W-4066號那輛車子?)是的」、「(那輛車
                子被燒的情形為何?)這次燒車頭,引擎的部
                分被燒,燒完之後一樣無法駕駛,又拿去修理
                花了五萬元,包括修理冷氣」、「(那次房子
                被燒的情形為何?)房子沒有被影響到」、「
                (為何說沒有被影響到?)因為我們很快就把
                火撲滅了,消防車還沒來之前,我們就把火撲
                滅了」、「(97年10月15日這次燒的時候,你
                們家裡面是否有人?)剩下我們夫婦」、「(
                你們在睡覺了沒有?)在睡覺了」、「(你們
                如何醒過來發現車子被燒?)鄰居喊說失火了
                ,冥冥中有人撞門撞的很大聲」、「(你們是
                如何將火撲滅的?)下來的時候車頭起火燃燒
                ,隔壁的胡火龍的車一樣起火燃燒,但是胡火
                龍先將他的車子的火撲滅之後,我的車子還有
                一些火,他有幫我撲滅,他先撲滅他車子的火
                」、「(這次房子沒有整理?)沒有整理」、
                「(你與隔壁的胡火龍有無業務來往?)沒有
                ,他擔任秘書,我擔任參議,核的稿不一樣。
                他一樣有核稿的單位,但他看的是跟我不一樣
                的單位」、「(你們的門牌是否會寫『蔡寓』
                、『胡寓』?)第二次有,第一次沒有。第一
                次只有寫東興二街45號,那次我們不知道是誰
                燒的,因為我們兩個人都被燒,不知道是要燒
                誰,我們不清楚是誰被連累,所以我就把門牌
                上面寫了『蔡寓』,如果要燒要燒對人,我就
                掛在上面,第一次燒完以後我就掛了」、「(
                隔壁的胡火龍有無標示『胡寓』?)沒有,我
                們是市公所統一的那種門牌」、「(所以你的
                部分你自己改了?)是的,第二次我掛上去了
                ,但那晚上也看不到,第一次燒完之後,我的
                車子都不回來,都停在別的地方。隔天因為我
                岳母忌日,我把車子開回來,一大早就要出發
                了,車子開回來就被燒,他們就說一定要燒我
                的」、「(第二次是否有人受傷?)沒有」等
                語〔見院卷㈣頁240至245〕。
            E.證人胡火龍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第二次97.10.15被縱火
                情形?)一樣隔壁鄰居按我家電鈴叫醒我,發
                現另一台1282-JY車子在燒,我拿水管沖車子
                滅火,順便也幫忙沖蔡文龍的車子,消防車接
                著到了。這次只燒到後車箱,修理花了4萬」
                、「(當時屋裡還有誰?)我、我太太、女兒3
                人都睡在2樓」、「(第一次被縱火時,車子
                怎麼停?)車頭朝內,停在騎樓」、「(第二
                次呢?)也是一樣」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㈤頁8至14〕。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7年間你的工作為
                何?)我擔任臺南縣政府的秘書」、「(秘書
                的工作項目或內容為何?)我是負責審核人事
                、財政、主計這三件工作,審核文稿而已」、
                「(你本身的工作業務與長春安養院有無交集
                ?)完全沒有任何關係」、「(你本身是否認
                識黃明正?)完全不認識」、「(與他有無什
                麼恩怨或不愉快?)這就是我今天要講的地方
                ,我與他又不認識,為何車子會遭受到焚燒,
                這點我自己很不明白」、「(你是否認識黃秋
                柑?)完全不認識」、「(也沒有恩怨嗎?)
                完全沒有」、「(你與黃明正、黃秋柑,以及
                你的業務與長春安養院都沒有任何關係?)沒
                有任何關係」、「(你的住處即臺南縣新營市
                ○○○街47號有無掛門牌?)有的」、「(有
                無寫『胡寓』?)沒有」、「(97年10月15日
                那次,你的什麼東西被燒壞了?)1282-JY號
                MARCH的自小客車,這是我女兒的車子」、「
                (那輛車子燒壞的情形為何?)那輛車子燒的
                比較沒那麼嚴重,後車廂的部分修理三、四萬
                元而已,那輛車子可以修理」、「(那次房子
                有何處被燒黑或是燻黑?)這次我前面的門有
                關起來,鐵門和裡面的門都有關起來,怕到晚
                上都睡不著」、「(第二次房子有何處被燒壞
                、燒黑掉,或燻黑?有無修理?)騎樓下被燒
                黑而已,這次裡面都有關起來,黑煙沒有跑進
                去」、「(騎樓下被燒黑,你如何處理?)用
                水清洗」、「(第二次火在燒的時候,你家裡
                面是否有人?)也是一樣的人,我女兒和我們
                夫婦三個人」、「(如何醒過來發現有火在燒
                的?)這麼久了,我也不太記得,不知道是否
                隔壁叫的」、「(你說的第二次這次,是否有
                人受傷?)沒有」等語〔見院卷㈣頁246至249
                〕。
            F.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蔡文
              龍、胡火龍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明正因對被害人
            蔡文龍仍極度不滿,欲再度報復,乃與共同被告黃
            秋柑、葉茂俊基於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之
            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黃明正、共同被告黃秋柑指示
            再度對停放被害人蔡文龍住處騎樓下之2輛自小客
            車潑灑汽油縱火,謀議底定。共同被告葉茂俊旋即
            將此訊息轉知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並與共同
            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基於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
            汽車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
            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因而致生公共危險之犯
            行,事後,被告黃明正、共同被告黃秋柑將5萬元
            交予共同被告葉茂俊,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將5萬
            元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依上開說明,
            被告黃明正自始即有與他人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
            之汽車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明正並未直接與共同
            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犯意之聯絡,惟其與共同被
            告黃秋柑、葉茂俊,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再
            由共同被告葉茂俊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共
            同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
            目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上開放火行為,業
            已致生公共危險,已如前述。並有98年12月4日勘
            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
            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
            97 年1 0月15日臺南縣新營市○○里○○○街45號
            蔡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處火災現場照片、臺南
            縣消防局97年10月21日對97年10月15日臺南縣新營
            市○○里○○○街45號蔡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
            處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等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明正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⑹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
            王建翔、王建中、證人即被害人蔡文龍、胡火龍分
            別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詳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
            437號㈢頁235至238、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
            6至257、360至380、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
            至65、337至347、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㈥頁60至6
            5、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29至40、98年度偵字
            第12437號㈤頁38至53〕,復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葉
            茂俊、王建翔、王建中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如下
            :
            A.證人葉茂俊證稱:「(起訴書附表編號8,97年
              10月15日,王建翔、王建中到蔡文龍的住處騎樓
              下放火燒兩部小客車這件事情,你是否知情?)
              知道」、「(這次到底是否你轉達王建翔、王建
              中的?)也是我轉達的,但在說這件事情的時候
              ,好像是在長春養護中心,那個時候王建翔、王
              建中也在場」、「(你是在談完之後才轉達王建
              翔、王建中去做這件事情?)我已經忘記時間了
              ,我現在沒辦法去記那個時間」、「(這次的縱
              火是何人跟你講,要你找這兩個兄弟去做的?)
              是在「長春養護中心」那邊,那時候黃明正、黃
              秋柑都在場,但黃秋柑好像有離開一陣子」、「
              (是何人講的?)他們前後都有參與,但黃秋柑
              到最後先離開了,到最後就只剩下黃明正」、「
              (你之前於檢察官偵查中是否提過黃明正因為不
              滿蔡文龍,就要對他放第二次火,然後又把之前
              他對你說的那些話又說了一次?你於檢察官偵查
              中是否有這樣講過?)是的」、「(照你剛剛所
              述,黃明正在講這些話的時候,黃秋柑是否在場
              ?即黃明正因為不滿蔡文龍,要再對他放第二次
              火,然後又把之前他對你講過的有關於蔡文龍的
              一些話又說了一次,在講這些話的時候,黃秋柑
              是否在場?)在場」、「(你剛剛不是提到說黃
              秋柑有離開嗎?)我應該是這麼說,離開是離開
              ,我覺得應該這樣說,他們在交待這件事情的時
              候,他們兩個人都在場」、「(時間為何?)時
              間我已經記不清楚了,但我記得確實有這樣的事
              情」、「(你那次為何會到長春養護中心?那次
              又為了何事到長春養護中心去?)好像是閒逛,
              因為黃明正、黃秋柑好像還有一次的錢要給王建
              翔、王建中兄弟,他們前一天好像有去作案,他
              們想要趕快去收錢,因為要等黃明正、黃秋柑把
              錢送來臺南可能要一段時間,他們可能想要趕快
              拿到錢,他們就問我能不能去那邊看看,看他們
              會不會順便付錢」、「(你是否能確定當時有幾
              個人去?)王建翔、王建中和我三個人」、「(
              你們三個人是如何去的?)開一輛車去的」、「
              (是誰開車?誰的車?)開王建中的車」、「(
              證人是否清楚我問的都是起訴書附表編號8,蔡
              文龍第二次的部分?)因為蔡文龍有兩次,我可
              能有點搞混」、「(第二次是在何人在何時何地
              跟你們講的?)第二次要讓我想一下,我記得第
              一次的情形,這是第一次的情形,我剛剛講的是
              第一次的情形」、「(〔請審判長提示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卷(五)第369-370頁予證人葉茂俊
              (你說既然已經對蔡文龍放了一次火,為何97年
              10月15日又放了第二次,底下是你的回答?〕就
              如同上面所述」、「(剛剛庭上提示予你看的偵
              查筆錄,你於偵查中是否有這樣講過?)有的」
              、「〔剛剛提示予你看的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
              卷(五)第369頁,(你說是黃明正不滿蔡文龍
              ,要你對他放第二次火,你是否有這樣講?)〕
              是的」、「(你於偵查中好像並沒有提到黃秋柑
              有這樣講,你有何意見?)因為他們是為了評鑑
              的事情去對蔡文龍放火,黃明正是副董,黃秋柑
              是董事長,他們很直接的有利害關係存在」、「
              (我的問題是你於偵查中的筆錄只有提到黃明正
              不滿蔡文龍,要你對他放第二次火?)如果是要
              說是從誰的口中說出來的,我可以說是從黃明正
              的口中說出來的」、「(地點是否在機車行?)
              是的,機車行門口」、「(有無可能是在長春養
              護中心講這件事情的?)我沒辦法回答,記不清
              楚了」、「(王氏兄弟做完這件案子之後,你有
              無跟誰報告這件事情?)我記不清楚」、「(這
              件案子你後來有無收到錢?)有的」、「(誰交
              給你的?在何處交給你的?)我記不清楚了,就
              按照筆錄上的陳述」、「(剛剛你有提到黃明正
              有投資你的機車行,是何人跟你接洽投資的事情
              ?)一開始是由黃明正提起的,然後黃明正曾經
              跟我說過一句話,所有的錢都是他們兩個人『公
              家』(臺語)的」、「(誰是投資的合夥人?)
              黃明正、黃秋柑都是合夥人」、「(有無簽約?
              )沒有,口頭上約定。黃秋柑既然說我160萬元
              都沒還給他們,你叫她現在來跟我要錢」、「〔
              你剛剛說契約是他們兩個人『公家』(臺語)的
              ?〕我剛剛說沒有契約,但車子買回來的時候是
              用他們的名字」、「(誰的名字?)有黃秋柑的
              過戶記錄,這可以查到」、「(大部分都是誰的
              名字?)他們兩個人的名字都有」、「(都一半
              一半?)他們兩個人的名字都有,有車子過戶給
              黃秋柑的記錄」、「(大部分在商討的時候,都
              是和何人商討?)因為上次有一次遇到資金上有
              瓶頸,那個時候是一個下午,我去談的時候,黃
              明正是需要向黃秋柑報告這件事情的,因為黃秋
              柑才是決策者,我有寫一張清單,然後有簽名,
              即借款的證明」、「(黃秋柑有無跟你說如果你
              不繼續放火,她就要抽銀根?她有無很明確的跟
              你說這句話?)她不用說得很明白,我自己心裡
              面也知道,過了幾個月之後,我就想辦法全部跟
              她清掉,我就準備要跟這個人切割,這有很多人
              可以作證」、「(黃秋柑跟你要錢的時候?)不
              是她跟我要的,是我自己覺得周轉不過來,我必
              須出面去說明,他們也知道我周轉不靈,我覺得
              在我周轉不靈的這段時間裡面,我變成這個集團
              的成員」、「審判長當庭提示98年度偵字第1243
              7號卷(五)第369-370頁予證人葉茂俊後,請檢
              察官再將問題重述一次」、「(起訴書附表編號
              8,97年10月15日蔡文龍、胡火龍的住處第二次
              遭到縱火這件事,是否黃明正、黃秋柑在你的機
              車店外面指示你要轉告黃明正、黃秋柑?)是的
              」、「(黃明正、黃秋柑兩個人要求你轉告王建
              翔、王建中第二次到蔡文龍、胡火龍住處縱火,
              『縱火』這兩個字主要是從黃明正口中講出來的
              ,你剛剛這樣回答是否正確?)是的」、「(黃
              明正從口中指示要對蔡文龍、胡火龍的住處縱火
              的時候,黃秋柑確實在場?)是的」、「(黃秋
              柑有無聽到黃明正對你做要對蔡文龍、胡火龍他
              們縱火這樣的指示?)有的」、「(黃秋柑有無
              表達不同意的意思?)沒有」、「(你之前於偵
              查中有跟檢察官講過說黃秋柑也有講過她跟蔡文
              龍的一些恩怨,然後她有講一個故事說如果對人
              體注射鹽酸,不會傷到生命,只會傷到神經,會
              癱瘓,黃秋柑是否有跟你講過這件事情?)有的
              」、「(她說注射鹽酸只會傷到神經,讓人癱瘓
              ,不會傷到生命,這件事是在何處講的?)長春
              養護中心」、「(是否97年10月15日第二次對蔡
              文龍縱火之前講的?)是的」、「(97年10月15
              日黃明正指示你還要再叫王建翔、王建中到蔡文
              龍那邊縱火,黃秋柑在場也沒有表達反對的意思
              ,你是否也覺得黃秋柑也要你去縱火?)是的」
              等語〔見院卷㈣頁287至292〕。
            B.證人王建翔證稱:「(第二次去燒蔡文龍的住處
              這次你是否有去做?)有的」、「(是何人要你
              去做這件事情的?)黃明正」、「(是在何時何
              地要你去做這件事情的?)那次我記得好像是在
              葉茂俊的機車行,黃明正叫我們再去一次,他沒
              跟我們說為何還要再去,就叫我們再去蔡文龍那
              邊一次就對了」、「(黃明正告訴你,到你動手
              做這件事情,中間相隔多久時間?)幾天而已吧
              」、「(你如何得知車牌號碼的?)因為第一次
              就去過了」、「(可是第一次跟第二次的車牌號
              碼不是不一樣嗎?)一輛一樣,一輛不一樣」、
              「(黃明正是否有叫你燒不一樣的車牌號碼那輛
              車子?)他也有跟我們說有一輛也是同樣那輛車
              ,另外一輛已經換掉了」、「(所以黃明正叫你
              燒兩輛車子?)是的」、「(有無說要燒房子?
              )沒有」、「(如何燒和何時燒是何人決定的?
              )自己決定」、「(這件你們是否也拿汽油去當
              作燃料?)是的」、「(你們是如何淋汽油的?
              )也是從車頂淋下去」、「(你們有無想過要淋
              在車子底下,然後從底下點火?)沒有」、「(
              你們點完之後有無留在現場?)沒有」、「(每
              一部車子你們淋了多少汽油?)一罐」、「(有
              無倒完?)有的」、「(當時告訴你做的時候,
              有無告訴你車子放在何處?)沒有」、「(所以
              你們是到現場看,才知道車子的位置?)是的」
              、「(車子擺在騎樓下,你們在動手之前有無去
              聯絡葉茂俊或黃明正說車子在騎樓下,問是否還
              要燒?)沒有」、「(事情做完之後,你有無向
              何人報告?)葉茂俊」、「(有無拿到錢?)有
              的」、「(錢是何人拿給你的?)葉茂俊」、「
              (你剛剛是否說本件是黃明正親自跟你說要去放
              火的?)是的」、「(還有何人在場?)黃明正
              、葉茂俊,還有我」、「(黃秋柑有無在現場?
              )她在機車行裡面」、「(所以黃秋柑有來,只
              是講的時候,她在機車行裡面?)是的,因為機
              車行裡面有客人,我們就出來外面講」等語〔見
              院卷㈥頁75至77〕。
            C.證人王建中證稱:「(97年10月15日前往蔡文龍
              的住處前燒兩部自小客車,這件事你是否有參與
              ?)有的」、「(你是否能再說明一下是何人叫
              你們去做這件事情的?)葉茂俊」、「(請你完
              整的說明當初葉茂俊是如何跟你講要去做這件事
              情?他是怎麼講的?)第二次是因為我們聽葉茂
              俊說黃明正、黃秋柑也是有塞紅包給蔡文龍,分
              數好像也打得不是很好,所以要叫我們去第二次
              」、「(這次有無提供車牌號碼給你們?)沒有
              ,這次沒有,因為葉茂俊就跟我們說看蔡文龍住
              處的騎樓下有車子就燒」、「(葉茂俊只有說要
              燒車子?)是的」、「(當初你們去之前,你們
              是否知道車子擺放在何位置?)不知道」、「(
              是去了之後,才知道車子在騎樓那裡?)是的」
              、「(葉茂俊叫你們做這件事的時候,你與你哥
              哥是否都在場?)是的」、「(本件你們是如何
              潑汽油的?)從車頂」、「(你們潑的位置是車
              頂靠近房子的地方,還是車頂靠近離房子較遠的
              地方?)後面的擋風玻璃」、「(潑在後面的擋
              風玻璃的車頂?)是的」、「(車子的車頭面向
              何處?)面對他家的大門」、「(當時葉茂俊有
              無告訴你們要怎麼燒車子?)沒有」、「(事情
              做完之後,你們是否有收到錢?)有的」、「(
              是何人拿錢給你們的?)葉茂俊」等語〔見院卷
              ㈥頁109至110〕。
            D.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蔡文
              龍、胡火龍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秋柑因對被害人
            蔡文龍仍極度不滿,欲再度報復,乃與共同被告黃
            明正、葉茂俊基於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之
            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黃秋柑、共同被告黃明正指示
            再度對停放被害人蔡文龍住處騎樓下之2輛自小客
            車潑灑汽油縱火,謀議底定。共同被告葉茂俊旋即
            將此訊息轉知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並與共同
            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基於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
            汽車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
            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因而致生公共危險之犯
            行,事後,被告黃秋柑、共同被告黃秋正將5萬元
            交予共同被告葉茂俊,再由共同被告葉茂俊將5萬
            元轉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依上開說明,
            被告黃秋柑自始即有與他人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
            之汽車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秋柑並未直接與共同
            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犯意之聯絡,惟其與共同被
            告黃明正、葉茂俊,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再
            由共同被告葉茂俊與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為共
            同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
            目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上開放火行為,業
            已致生公共危險,已如前述。並有98年12月4日勘
            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
            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
            7年10月15日臺南縣新營市○○里○○○街45號蔡
            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處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
            消防局97年10月21日對97年10月15日臺南縣新營市
            新東里東興二街45號蔡文龍住處、47號胡火龍住處
            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等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秋柑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㈨附表一編號11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四⑵部分〕:
      ⒈訊據被告黃明正固不否認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之背景說明
        (僅否認其與共同被告黃秋柑為男女朋友關係),惟其
        矢口否認有何涉犯此部分之傷害犯行,被告黃明正之辯
        稱及辯護意旨如下:
        ⑴被告黃明正辯稱:伊未以槍枝裝填鋼珠射擊被害人李
          昆山;
        ⑵辯護意旨稱:被害人李昆山與被告黃明正本來就有糾
          紛,所以被害人李昆山說被告黃明正拿BB彈的槍射他
          ,真實與否本就有爭執;又被害人李昆山說因他之前
          的怪手被打壞了,所以他去那邊巡視的時候還帶著照
          相機,故如果被害人李昆山有看到被告黃明正射他的
          時候,他可以拍照,可是他沒有;又證人黃忠憲當時
          是背對著大樓,是經過被害人李昆山提醒之後才轉向
          大樓,而被害人李昆山說他有看到被告黃明正的頭,
          還有凸出一點點而已,但證人黃忠憲經過被害人李昆
          山提醒才轉過去看,證人黃忠憲竟然可以看到被告黃
          明正頭至肚子,且是長長的一支,故證人黃忠憲的證
          詞是有瑕疵的。
      ⒉經查:
        ⑴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業經認定如上述
          。
        ⑵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秋柑、證人即被害人李昆山、
          證人黃忠憲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①證人黃秋柑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也有扣到鋼珠
            2袋、C02鋼瓶20支是嗎?)對,就在黃明正的辦公
            桌下面的椅子,好像警察打開辦公桌邊的一個小櫃
            子抽屜扣到的」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
            7號㈠頁119至124〕。
          ②證人李昆山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傷害情形?)98.7.16下午
              2點多黃明正在佳北路161號長春安養院旁280、2
              81地號空地打我,當時我請工人準備圍籬笆,將
              那塊空地圍起來,工人還沒有到前,一個朋友黃
              忠憲騎機車從佳北路那邊經過在叫我,我回頭看
              誰時,聽到3聲劈、劈、劈的聲音,不像槍聲,
              結果我叫了一下,有一個像鋼珠圓圓的彈丸打中
              我的左下腹處,我馬上報警」、「(你有沒有看
              到誰用這種彈丸打你?)有,我看到黃明正在他
              家3樓窗戶用一隻槍管打我,我看到他時他已經
              將槍管縮進屋內,人蹲下去」、「(你怎麼確定
              是黃明正拿槍管開槍打你?)我有看到他的臉跟
              槍管」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㈠
              頁342至345〕。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是否有指述黃明正
              於98年7月16日下午2時許持很像槍枝的東西,用
              鋼珠打傷你?)是的」、「(你當時受傷時,人
              的所在地為何?)在道路的電線桿旁邊」、「(
              在馬路上?)在土地上」、「(在土地上還是馬
              路上?)土地上。馬路的旁邊有電線桿,我站在
              電線桿的旁邊約一公尺」、「(你的意思是在空
              地與馬路的交界處?)馬路有一根電線桿,這根
              電線桿在我的北邊,我在這根電線桿的南邊約一
              公尺」、「(在你所謂的你那塊空地的旁邊或是
              中間?)要看地形」、「(你被黃明正射到的地
              方是在較旁邊的地方或是正中間的附近?)我那
              塊土地不是正方形的,靠北邊及東邊的馬路」、
              「(你說你被打傷的時候,黃忠憲在你的旁邊?
              )是的,他剛好騎車來到馬路上的那根電線桿旁
              ,問我中午在這裡做什麼,我就回答他說中午過
              後了,我想要圍籬笆,要設計怎麼圍,還沒回答
              他的時候就聽到『劈劈啪啪』的聲音了」、「(
              那時你們兩個站的距離多遠?)馬路距離電線桿
              約五、六十公分,我站在一公尺外,約一公尺半
              左右」、「(你與黃忠憲站在一公尺半的距離?
              )是的」、「(那時候黃忠憲是否面對著你?)
              是的,他在跟我講話,跟我打招呼」、「(你是
              面對馬路嗎?)面對長春養護中心新建的大樓」
              、「(黃忠憲是否在你的對面?)黃忠憲在馬路
              旁邊,他面對我,他從西邊過來,騎機車到電線
              桿的旁邊問我中午在這裡做什麼」、「(黃忠憲
              面對何處?)黃忠憲面對我,他背後是面對長春
              養護中心,這一條是馬路,黃忠憲從這邊騎車過
              來問我,背對著長春養護中心,我面對著長春養
              護中心」、「(黃忠憲不在你的正前方?)不是
              ,在旁邊」、「(你站的位置距離長春養護中心
              多遠?)大約十幾公尺」、「(差不多這個法庭
              大?)還要遠」、「(有幾個法庭大?)寬度約
              這個法庭的1.8倍左右,這只是形容,只是大概
              」、「(你聽到什麼聲音?)我聽到『ㄉㄧㄚㄉ
              ㄧㄚ』的聲音」、「(你形容一下『ㄉㄧㄚㄉㄧ
              ㄚ』的聲音為何?)因為那根電線桿上有綁一個
              廣告的招牌,第一聲比較大聲,第二聲聽到『ㄉ
              ㄧㄚ』一聲,第三聲我就哀叫起來了,我哀叫起
              來以後就抬頭往上看,就看到黃明正在那邊,我
              只看到一顆頭」、「(你說的『ㄉㄧㄚㄉㄧㄚㄉ
              ㄧㄚ』是槍射擊的聲音,還是槍打到東西的聲音
              ?)我就聽到『ㄉㄧㄚㄉㄧㄚ』而已,『ㄉㄧㄚ
              』的聲音不是槍聲」、「(是否射到東西的聲音
              ?)我不能確定。因為我就只聽到『ㄉㄧㄚㄉㄧ
              ㄚㄉㄧㄚ』好幾聲」、「(你聽到『ㄉㄧㄚㄉㄧ
              ㄚㄉㄧㄚ』的聲音之後,你有無講什麼話?)我
              說『啊,明正在那裡』而已」、「(你是如何指
              的?)我就這樣指,『ㄉㄧㄚ」一聲之後,我還
              在疼痛的時候就抬頭看到人的頭了,就看到黃明
              正的頭了,就從窗戶很明顯的看到」、「(你第
              一個動作就是抬頭起來看長春養護中心?)是的
              ,我抬頭起來的時候就看到了,因為我有在注意
              ,在一個禮拜之前,我的怪手就黃明正射到了,
              是怪手的主人不告他的,怪手也被射一個很大的
              洞」、「(所以你的意思是你站在電線桿邊,還
              沒被射到之前就有在注意了?)是的,我就有在
              注意周圍環境了,我就在注意會再發生這樣的事
              情了,我心中有準備黃明正會再這樣做,這是有
              證物的,怪手被打一個洞,怪手的主人說他沒有
              空,不想跑法院」、「(除了剛剛你說的話,還
              有無說什麼話?)沒有,我就說『明正在那裡,
              明正在那邊射的』,黃忠憲才轉頭看」、「(你
              抬頭起來看到什麼?)看到黃明正的頭在大樓那
              邊」、「(有無看到身體?)看不到身體,看到
              臉」、「(除了看到他的臉,還有無看到什麼?
              )還有看到一支黑黑的東西」、「(你是否可以
              形容一下?)就看到人頭,還有一個東西,閃一
              下就沒看到人了」、「(東西是怎麼閃一下的?
              )就倒退的樣子,那時候我看到頭還有東西的最
              後一小段而已」、「(你說那個東西是什麼形狀
              ?)一支黑黑長長的,然後就看到頭和那個東西
              一起消失」、「(黃明正站在窗戶邊?)是的」
              、「(窗戶開多大?)窗戶開一半」、「(一半
              大概多大?)50至60公分」、「(差不多50至60
              公分?)我現在無法跟你說確實的數字,窗戶約
              開一半」、「(你有無做什麼動作?)沒有,我
              在那邊哀叫」、「(還有無做什麼動作?)哀叫
              ,還有用手壓著鼠蹊部」、「(你有無脫衣服和
              褲子?)沒有,是警察來了之後,才叫我把疼痛
              的地方掀起來給他們看看,掀起來才知道整個都
              瘀青了」、「(你掀起來給警察看?)是的,警
              察才叫我去醫院」、「(你的視力如何?)不錯
              」、「(有無近視、遠視,或是弱視?)應該是
              沒有吧,我不知道」、「(你有無近視?你現在
              戴的是什麼眼鏡?)我這是老花眼鏡」、「(你
              當場有無找到什麼證據?)找到鋼珠」、「(鋼
              珠在何處找到的?)我的腳被射到,因為我那時
              候穿長褲,射到之後掉在地上」、「(掉在地上
              還是褲子裡面?)地上」、「(你何時發現的?
              )還在痛的時候,我要看看有無流血的時候就看
              到鋼珠了所以在警察來之前,你就發現鋼珠了?
              )是的」、「(你有無當場交給警察?)有的」
              、「(你那天被射傷,有無去醫院就診?有的」
              、「(是否有去佳里醫院就診?)有的,佳里綜
              合醫院」、「(〔(請審判長提示佳里分局警卷
              第0000000000號卷第16頁予證人)你剛剛說被人
              打傷的地方,是否就是現場這兩張照片你所站的
              地方?〕是的」、「(第18頁有鋼珠的照片,你
              說現場的地上有掉落一顆鋼珠,是否就是這一顆
              ?)是的,就是這一顆,是我交給警察的」、「
              (黃忠憲在現場的時候,你有無把你的傷口掀起
              來給他看?)我記得警察來的時候我說很痛,警
              察就說掀起來看看,掀起來才看到的,我忘記當
              時黃忠憲有無在場」、「(你不確定?)是的,
              我不確定,因為我沒有看到」、「(你說你被人
              射到之前,黃忠憲在你的對面,背對著長春養護
              中心?)那時他剛好在馬路,他從西邊來的,他
              的背部朝長春養護中心新建的大樓」、「(黃忠
              憲是從佳北路由西向東來到你的面前?)是的」
              、「(你剛剛說你有看到一根黑黑的東西,那根
              有無伸出窗外?)那時候人的頭已經縮下去,好
              像要蹲下去,差不多快要看不見的時候,就看到
              頭和一根長長的黑黑的影子,就沒有看到了,黃
              忠憲說好像有槍的樣子,那是黃忠憲的感覺,我
              不敢說是槍,我沒有說是槍」、「(你說的黑黑
              的長長的是直的還是橫的?)我也沒辦法形容是
              直的還是橫的,我看到的是這樣,我看到一下子
              就消失了」、「(你看到的那支大約多長?)差
              不多三十公分左右」、「〔(提示佳里分局警卷
              第0000000000號卷第16頁予證人)你所述的黃明
              正由長春養護中心上面的窗戶用鋼珠射你,你是
              否能認出是哪個窗戶?〕是三樓這個窗戶」、「
              (你約幾點的時候被打到?)不記得了,中午過
              後,兩點左右還是幾點,我現在也記不清楚了」
              、「(你於偵訊中證稱是下午二時許,是否如此
              ?)應該是二時許左右」、「(當天光線如何?
              )很好」、「(氣候如何?)氣候也很好」、「
              (你看的清楚嗎?)看的清楚,因為太陽在西邊
              ,五層樓把太陽遮著,光線在看很清楚」、「(
              中間有無遮蔽物?有無擋住你視線的地方?)有
              樹木」、「(你的視線有無被擋住?)沒有擋住
              窗戶」、「(你是否確定?)我確定」、「(〔
              (提示佳里分局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第16頁予
              證人)樹木長的方向是否如此?〕是的」、「(
              所以你那個角度看過去,並沒有被樹木擋住?)
              沒有」等語〔見院卷㈣頁87至94〕。
          ③證人黃忠憲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98.7.16下午2點李昆山受
              傷的事,知情否?)我剛午睡起來,騎機車要去
              醫院經過長春養護之家旁邊的佳北路,見李昆山
              人在那邊,我停住機車要跟他講話時,忽然聽到
              2、3聲碰碰碰聲,李昆山叫了一聲,手指著長春
              養護之家大樓3樓說『明正給我開槍』,我順著
              他指的方向抬頭看見到黃明正拿著一隻黑色的東
              西,我的眼睛不太好,看不清楚那隻黑色的東西
              是什麼,李昆山就說被黃明正開槍了」、「(當
              時你有看到黃明正人在哪邊?)在長春養護之家3
              樓窗戶邊,窗戶有開了一個縫」、「(那時光線
              好嗎?)好,我看得到」、「((黃明正人有馬
              上躲進屋內?)有,李昆山叫一聲後,手比著上
              面時,我往上看看到黃明正手拿著一隻黑色的東
              西,人馬上閃進去屋內」、「(那時李昆山身體
              哪邊受傷?)鼠蹊部,他還有脫下褲子給我看,
              沒有流血,但有黑青」、「(李昆山當時穿的褲
              子有破洞嗎?)我沒有注意那邊多,因為李昆山
              有脫下褲子給我看他受傷的地方,就黑青了,還
              說痛的要死」、「(知道李昆山被什麼東西打傷
              ?)不知道」、「(現場有發現何? 有子彈嗎?)
              事後下午我聽李昆山說他有找到一顆鋼珠」、「
              (你與黃明正有恩怨、糾紛?)沒有」、「(有
              誣指黃明正嗎?)不可能,我不會誣賴他」
              、「(你所述都事實?)對,事實」、「(你知
              道黃明正為什麼要拿槍射擊李昆山?)事後李昆
              山有跟我說幾天前他聘請的怪手司機也被黃明正
              射」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㈡頁
              189至196〕。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8年7月16日下午二
              時許,有關於李昆山的鼠蹊部被打傷這件事情,
              他受傷的時候你是否在場?)是的」、「(當時
              你在路邊還是在空地上?)我騎車到的時候,剛
              好跟李昆山在那邊講話」、「(你在路邊還是在
              空地裡面?)靠空地,近近的而已」、「(在旁
              邊而已?)是的,在那邊跟李昆山講話」、「(
              你是否與李昆山面對面?)差不多,我們兩個在
              那邊講話」、「(李昆山的臉朝向哪一邊?)向
              西,朝向房子那邊」、「(你的臉朝向哪一邊?
              )差不多與李昆山面對面」、「(你的意思是你
              的背是背對著那棟大樓?)不是,我跟他差不多
              面對面,他在那邊做工作,我到的時候問他怎麼
              跑來這裡,兩個人就在那邊講話」、「(你與李
              昆山站的距離多遠?)距離沒多遠」、「(差不
              多多遠?一步還是兩步?)可能有兩、三步左右
              ,我沒有記那麼多,因為這是很久的事情了」、
              「(你的視力好不好?有無近視或遠視?)我的
              視力很差,我都有戴眼鏡」、「(近視還是老花
              眼?)老花眼,我都有戴眼鏡」、「(戴上眼鏡
              可以看多遠?)可以看很遠」、「(那天在場的
              時候,你是否有聽到什麼聲音?)有的,我和李
              昆山講話講沒多久,就聽到『ㄅㄛㄅㄛㄅㄛ』的
              聲音兩、三聲,然後我就聽到李昆山叫一聲很大
              聲,他就抬起頭來,跟我比著上面說黃明正,我
              就抬起頭來看,確實是黃明正沒有錯」、「(你
              是看到黃明正全身?)沒有,黃明正在窗戶邊」
              、「(窗戶多大?)應該有一尺多」、「(你看
              到黃明正的全身還是看到什麼地方?)看到頭到
              肚子這邊」、「(還有無看到什麼?)一支黑黑
              的,我也不知道那是什麼」、「(是菜刀還是什
              麼?)我不知道,反正就一支黑黑的」、「(是
              長的、短的,還是扁的?)沒有多長,我只有看
              到一支黑黑的而已」、「(長度約多長?)我印
              象中我看到的大概有一尺左右」、「(三十公分
              ?)大約」、「(你說的那個東西是直的還是橫
              的?)當然是直的,哪有可能放橫的」、「(直
              接拿在手上?)是的」、「(在窗戶外面還是裡
              面?)露出來的部分有看到」、「(有露出來窗
              戶外面?)有的」、「(你說的那三聲是什麼聲
              音?)就『ㄅㄛㄅㄛㄅㄛ』,我也不知道是什麼
              聲音,後來有找到一顆鋼珠」、「(你有無看過
              該鋼珠?)有的,事後在派出所有看到」、「(
              在到派出所之前,你有無看到那顆鋼珠?」、「
              (那麼久的事情,我也忘記了,我只記得我去派
              出所有看到那顆鋼珠,李昆山脫褲子下來給我看
              ,我就說『夭壽喔』」、「(為何李昆山要脫褲
              子給你看?)算是他說黃明正開槍打傷他」、「
              (現場有幾個人?)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和他
              在那裡而已」、「(脫褲子的時候警察是否來了
              ?)還沒有,警察是事後才去的」、「(所以李
              昆山脫褲子給你看?)是的,他脫下來給我看,
              他哀叫的很大聲」、「(你說聽到的聲音是什麼
              聲音?)我不知道,我只聽到『ㄅㄛㄅㄛㄅㄛ』
              」、「(你聽到幾聲?)大約聽到兩、三聲」、
              「(聽到這些聲音之後,李昆山才哀叫的,還是
              在這之中就哀叫了?)『ㄅㄛㄅㄛㄅㄛ』射到他
              以後,他就哀叫了」、「(是聽到這三聲之後哀
              叫的,還是在中間的時候哀叫的?)在中間他就
              哀叫了,被射到他就馬上哀叫了」、「(你是否
              轉頭回去看?)李昆山就指給我看」、「(〔(
              請審判長提示佳里分局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第
              16頁上方照片予證人)這是長春養護中心的照片
              ,你說你轉頭是看到哪一個窗戶?〕二樓的窗戶
              ,應該是二樓的樣子,這麼久了,我沒有記那麼
              多」、「(你是否能指出是哪一個窗戶?)這麼
              大要怎麼指出來」、「(是二樓還是三樓的窗戶
              ?)應該是二樓的」、「(你是否能指出是二樓
              哪一帶的窗戶?)我沒辦法指出來」、「(我是
              說警察來的時候,你是否還在場,還是已經離開
              了?)警察來的時候我有在場」、「(本件事情
              發生之前,你是否曾看過黃明正?)曾看過」、
              「(你是否認識他?)認識」、「(你為何會認
              識他?)很久之前就認識了,因為我爸爸和我哥
              哥曾去住在他經營的養老院,所以我認識黃明正
              」、「(你是否於偵訊中跟檢察官說是從三樓的
              窗戶射出來的,是否三樓的窗戶?)我記憶很差
              ,我真的不記得是二樓還是三樓了」、「(警察
              來的時候,你有無印象李昆山又把他的褲子脫下
              來讓警察看他受傷的地方?)我知道李昆山有脫
              給我看,但我也忘記警察來的時候,李昆山有無
              脫給警察看」、「(你確定李昆山在現場就有將
              褲子脫下來讓你看他的傷痕?)是的」、「(你
              剛剛是否說你有老花眼,不過戴眼鏡可以看很遠
              ?)是的,當時還可以看得很清楚,當時才剛過
              中午而已」、「(你那天有無戴眼鏡?)有的」
              、「(你有無看清楚窗戶裡面?)有的」、「(
              你看到的到底是什麼人?)是黃明正沒錯,那支
              東西我就不知道是什麼東西,只知道那支黑黑的
              」、「(你有無聽到李昆山說是誰?)他就說那
              支是槍,我看到那支黑黑的」、「(你有無聽到
              李昆山說是誰開槍射他的?)他就跟我說是黃明
              正,我抬頭起來看是黃明正沒錯」等語〔見院卷
              ㈣頁94至99〕。
            ④互核證人李昆山、黃忠憲之上開證述,就其等均
              有看到被告黃明正確有在案發時、地以不詳類型
              之槍枝裝填鋼珠,朝被害人李昆山射擊,造成被
              害人李昆山鼠蹊部等受傷之主要陳述均屬相同,
              至於證人李昆山、黃忠憲就部分細節所述縱或有
              不相一致之處,惟證人李昆山、黃忠憲亦證述有
              部分細節已記憶不清,其等之主要陳述既均相同
              ,應屬可採。
        ⑶並有98年9月7日扣案之鋼珠2袋、CO2鋼瓶20支、98年
          5月5日16時2分29秒、98年5月5日17時16分24秒之通
          訊監察譯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監續字第230
          號通訊監察書1份、被害人李昆山之佳里醫院診斷證
          明書1份、佳里分局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第16至18
          頁5張照片在卷可資佐證。
        ⑷綜上所述,被告黃明正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㈩附表一編號12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四⑶部分〕:
      ⒈訊據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固不否認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之
        背景說明(其中被告黃明正否認其與共同被告黃秋柑為
        男女朋友),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涉犯此部分之毀損犯行
        ,被告黃明正、黃秋柑之辯稱及辯護意旨如下: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辯稱:伊並未毀損被害人李昆山所有廂
            型車之玻璃、鈑、方向燈殼及輪胎;
          ②辯護意旨稱:證人曾清龍當時去卡拉OK店消費後要
            回家,他當時已經很疲勞,且他自己也說他有糖尿
            病,視力退化,他又說他很急,找鑰匙找得要死,
            找了三分鐘,還懷疑是否放在店裡面,在這種情形
            下,他是否能很清楚的看到外面的一男一女如何去
            破壞車子,是證人曾清龍的證詞是非常有疑問的;
            又詰問證人曾清龍時,證人曾清龍證稱李昆山至少
            去找過他三次,惟問證人曾清龍「被害人李昆山有
            無跟他說可能是何人涉案」,證人曾清龍竟回答「
            我忘記了李昆山有無說可能是誰」,既然一個人去
            找你三次,證人曾清龍既然說忘記了,這是有疑慮
            的;又證人張新峰是「二品KTV」的老闆,亦是向
            被害人李昆山承租「二品KTV」和倉庫之人,有可
            能在證人曾清龍跑去向證人張新峰說「那輛車子是
            李昆山的嗎?」,證人張新峰有可能沒有向證人曾
            清龍說那輛車子是被害人李昆山的嗎?又證人曾清
            龍在指認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時,警方已經調出被
            告黃明正、黃秋柑的口卡片供其指認,所以警方有
            誘導之嫌;又證人曾清龍於偵查中證稱他認得出來
            共同被告黃秋柑,因為共同被告黃秋柑曾經選過議
            員,宣傳車都有其照片,是證人曾清龍應該在警察
            做筆錄之前就可以辨識是何人,惟證人曾清龍在第
            一次做警詢筆錄時稱認不出來,警察才提示那些照
            片,所以證人曾清龍的證詞反覆,且證人曾清龍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他不知道黃秋柑是否選過議員,
            在做筆錄之前,他完全不認識這個人,男的沒有頭
            髮」,但是沒有頭髮的人很多,怎麼突然冒出這個
            證人來配合告訴人的說法,故證人曾清龍的證詞是
            有瑕疵的,可信力是值得商榷的。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這件事情,也沒有參與
            ;
          ②辯護意旨稱:證人曾清龍前後證述不一,因證人曾
            清龍前面說無法指認被告黃秋柑,惟後面又說他能
            夠指認,且證人曾清龍為被害人李昆山找出來的證
            人,所以證人曾清龍的證詞是否已受到被害人李昆
            山的影響,而為有效的證詞,值得懷疑。
      ⒉經查:
        ⑴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業經認定如上述
          。
        ⑵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被害人李昆山、證人曾清龍之證述,分
            別敘述如下:
            A.證人李昆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毀損部份?
              )我告黃明正、黃秋柑2人將我車子4個輪胎割破
              ,車子前面與四周的檔風玻璃都敲破。前2天我
              請工人將車子引擎發動,發現引擎油箱都被填上
              鹽巴,整輛車都報銷了」、「(你怎麼知道是黃
              明正、黃秋柑破壞你的車的?)曾清龍有看到。
              我的車輪胎被割破後就有四處打聽,在長春安養
              院對面張新鋒有開一間二品味卡拉0K店,老闆娘
              說有一客人到店裡問老闆娘說車是不是店內客人
              的,是不是給人家擋到路,不然怎麼會被砸車,
              老闆娘表示說那輛車放很多天了,又沒有車牌,
              不是店內客人的。事後我問老闆娘那位客人是誰
              ,才知道是曾清龍」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
              第12437號㈠頁342至345〕。
            B.證人曾清龍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黃明正、黃秋柑見過否
                ?)沒有,但在派出所有指認過相片,後來我
                回想98.7.19凌晨在現場我看到的人是黃秋柑
                ,男的我不認得,就勇勇、禿頭年紀約40、50
                歲」、「(當晚你怎麼會至現場?)我去對面
                二品味KTV 跟朋友唱歌」、「(當晚你幾點看
                到?)約凌晨零時許,因為二品味KTV凌晨零
                時關門,我只見到他們一次,那時我要回家了
                ,在車上找鑰匙要開車,找好了要發動時,他
                們二人從我旁邊走過,女的走在前面,男的走
                後面,女的手持榔頭,男的拿一隻亮亮如電話
                柄條型長度的金屬物品。當時我的車子停在路
                邊,李昆山的車停在我右前面的空地上,二人
                走到李昆山的車旁後,女的先走出來看有沒有
                人,她沒有發現我,她見沒有人車後叫男的『
                碟(台語,意指打)給它破』。接著女的拿榔頭
                從車前檔風玻璃開始打,然後沿著車子朝駕駛
                座、駕駛座後面的玻璃一直打,男的蹲下拿條
                型金屬物品朝著車子左前左後輪胎刺破,那是
                我視線看得到的範圍,又繞到我視線看不到的
                右後範圍又待了約30秒左右,我聽到碰碰的聲
                音,應該是在敲打玻璃,之後二人沿著原路走
                回長春養護之家,所以我認得那個女的」、「
                (你怎麼知道那個女的就是黃秋柑?)她曾競
                選過縣議員,宣傳車都有立她的照片,我認得
                。在派出所警員拿出黃秋柑的照片讓我指認後
                ,我才更確定她就是黃秋柑」、「(警方有提
                示監視錄影器畫面給你看? 你怎麼確定就是黃
                秋柑去砸李昆山的車子?)因為她砸完後,沿
                原路要走回來,我車旁上方就有一盞路燈,我
                在車內她沒有看到,她沿原路走人行道回長春
                養護之家裡面時,我就有看到她」、「(那男
                的是不是黃明正?)在派出所警員提示我照片
                時才知道男的叫黃明正」、「〔(提示警卷第
                20 頁指認照片)哪位是砸車的男子? 〕6號」
                、「(你與黃明正、黃秋柑有何恩怨、糾紛?
                )沒有」、「(事後李昆山怎麼會知道你有目
                擊?)此事只有我知道,我也沒有跟別人講,
                他不曉得去那邊問到我的電話,還找到我家」
                、「(你有向二品味KTV老闆說過嗎?)黃秋柑
                、黃明正砸完車後約凌晨零點30分左右,我就
                進去二品味KTV裡面說『你們的車被砸了』,
                老闆說「不要管它,那不是我們的車,車子在
                那邊停好幾天了,不知道是誰的,也不開走」
                」、「(以上所述都實在?)實在」、「(事
                後黃明正、黃秋柑找過你嗎?)沒有,只有李
                昆山找過我,他知道我有看到,拜託我出來作
                證」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㈡
                頁189至193〕。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8年7月19日凌晨
                左右,你在二品味KTV的外面是否有看到有一
                輛車子被毀損的事情?)是的」、「(當初你
                為何會出來作證?)我跟李昆山也不認識,他
                不知道用什麼方法找到我的」、「(李昆山找
                到你的時候是如何跟你說的?)他問我說有一
                件事情,不知道我是否知道,他去問二品味
                KTV的老闆,二品味KTV的老闆我不認識。李昆
                山不知道透過什麼管道或是找什麼人,才知道
                我的電話,打電話來問我當天是否在場,我起
                先跟他說我不知道,因為我工作很忙,後來第
                二次、第三次李昆山又拜託我一個朋友來我家
                」、「(後來你如何跟李昆山講?)李昆山拜
                託我是否有時間能跟他一起去派出所一下」、
                「(還沒去派出所作筆錄之前,你有無跟李昆
                山說你知道是什麼人?)我有看到人」、「(
                當時你是否知道是什麼人?)不知道」、「(
                你不認識?)是的。去到派出所有大頭照」、
                「(去派出所作證之前,李昆山有無跟你說有
                可能是誰?)沒有,我不認識他」、「(你有
                無跟他說是安養院裡面的人?)沒有」、「(
                所以你第一次去派出所作筆錄的時候,你完全
                不知道是何人破壞的,不過你有看到?)是的
                」、「(黃秋柑是否有選過臺南縣議員?)我
                不知道」、「(所以你去作筆錄之前,你完全
                不認識黃秋柑這個人?)不認識」、「(你那
                天是上車之後多久才看到有人走過去破壞?)
                在車上約三分鐘,我在找鑰匙」、「(你在車
                上找鑰匙找了快三分鐘?)是的,我在那邊找
                鑰匙,在褲袋裡面,我本來忘記了,以為放在
                店裡面」、「(那天你喝了多少酒?)沒有,
                因為朋友還沒到」、「(你到凌晨都沒有喝到
                半滴酒?)我剛進去沒多久,我和兩個朋友相
                約在那邊等,我在那邊等沒多久,老闆就叫我
                進去裡面,拿一罐水給我喝,還沒喝完我就出
                去了」、「(你的視力好不好?)還好,因為
                我有糖尿病的症狀,所以視力有比較退化」、
                「(你是否知道你的視力約多少?)不知道,
                沒有驗過」、「(當時你的車子停在何處?)
                停在二品味KTV的對面,路的南邊」、「(你
                停在路邊?)是的」、「(遭破壞的那輛車停
                在何處?)斜對面」、「(是否在空地裡面?
                )是的,紅土地」、「(紅土的空地內?)是
                的」、「(從你車上到遭破壞的那輛車中間,
                有無什麼東西擋住?)沒有」、「(有無死角
                ?)沒有死角,大約五公尺而已。差不多從應
                訊台到玻璃的距離而已。(陪席法官位置左後
                方的玻璃)」、「(差不多四公尺左右?)是
                的,大概是這樣」、「(都沒有東西擋住?)
                沒有」、「(你當時在車子裡面目睹一切?)
                是的」、「(你的窗戶是否關著?)兩邊的窗
                戶都開一點點」、「(你是從何處看出去的?
                )前擋風玻璃」、「(你的擋風玻璃有無貼隔
                熱紙?)沒有」、「(你為何在派出所可以指
                認出那名女子是黃秋柑?)因為警察問我看到
                什麼情形,我說有一男一女,我看到那名女子
                矮矮肥肥的,警察有拿大頭照給我看,我不太
                確定是什麼人」、「(男的是否確定?)確定
                ,百分之九十確定」、「(是否在庭的被告?
                )是的,因為他沒有頭髮,所以比較特殊」、
                「(有無辦法指認出女的?為何你可以確定是
                那名女子?)因為外型和髮型」、「(臉是否
                如你當初看到的一模一樣?)可以」、「(那
                你剛剛說無法確認?)現在可能有變,我看口
                卡片是相近的」、「(你看到有人破壞車子之
                後,你還有無回去二品味KTV?)有的,我回
                去問老闆說他們的車子停在那邊,是否有擋到
                別人的路被砸車,那位老闆說那不是他的客人
                的,那輛車子停在那邊很久了,停好幾天了」
                、「(老闆是男的還是女的?)男的」、「(
                跟老闆說車子有被人破壞的情形?)是的,老
                闆說那輛車子停在那邊很久了」、「(你在派
                出所的時候,警察拿一張大頭照,還是很多張
                讓你指認?)好幾張,年輕的很年輕,老的很
                老」、「(你說是李昆山找你找好幾次,你才
                去派出所作筆錄的?)我記得是三次」、「(
                李昆山有無要求你去派出所要照他的意思講話
                ?)沒有,警察問我有無看到當天的情形」、
                「(所以你跟警察說的都是你看到的情形而已
                ,不是李昆山要你講的情形?)不是,是我看
                到的情形」、「(〔(請審判長提示本署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卷二第191頁予證人)你如何
                得知那名女子是黃秋柑,你是否回答說黃秋柑
                有選過縣議員,宣傳車上都有她的照片,所以
                你認得?〕是的,這是我說的」、「(你說的
                是否均為事實?)是的」、「(所以在警察拿
                照片給你看之前,你就知道是黃秋柑了嗎?)
                大概知道這個人,因為警察有拿照片出來給我
                看」、「(警察拿很多人的照片給你指認之後
                ,你就確定那名女子是黃秋柑?)是的」等語
                〔見院卷頁100至103〕。
          ②茲互核參酌上開證人李昆山、曾清龍之證述,就重
            要之構成要件事實,要屬相符,並有98年10月13日
            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48張在卷可資佐證,應可採信
            。
          ③綜上所述,被告黃明正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⑶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被害人李昆山、證
            人曾清龍分別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詳見偵查卷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㈠頁342至345、98年度偵字第124
            37號㈤頁38至53、328至340、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㈡頁189至192〕,復經證人曾清龍於本院審理中
            證述如下:「(你是否知道98年7月19日在二品味
            KTV前面砸車的事情?)知道」、「(這件事情發
            生於白天還是晚上?)晚上」、「(我們有提出一
            張與圖面一模一樣的圖,請證人在我們提出的圖面
            上面畫出證人當時所在的位置?證人目擊砸車事件
            的時候,人位於圖面上的何處你畫的地方是否你看
            到人家在砸車的地方?)是我停車的地方,我車子
            就停在那裡」、「(當時在砸車的時候,你人在何
            處?)車上」、「(你為何會在現場?)那天我約
            朋友要去二品味KTV 唱歌,我在二品味KTV那邊等
            朋友,然後因為時間太晚了,快要晚上十二點了,
            詳細時間我忘記了,很晚了,二品味KTV的老闆說
            裡面沒有客人,我在那邊等朋友,後來我要去車上
            拿鑰匙,我沒有拿鑰匙,放在車上,我進去車子裡
            面找鑰匙時,打電話給朋友,我約的那個朋友要來
            了,我在車上的時候就看到了」、「(看到的當時
            ,你的車子是否有發動?)沒有」、「(你的車窗
            是否有打開?)一點點」、「(當時你看到什麼?
            )旁邊有一條水泥的人行道,我看到兩個人從車邊
            走過來,我的車子右邊的前面有一支水銀燈,有一
            棵樹,那兩個人走過去,有一輛九人座的休旅車停
            在我的右前方,因為光線不太好,那兩個人拿鐵棒
            或是金屬砸玻璃,然後刺車輪,之後一個人出來看
            路上是否有人,我在車上,前後約三分鐘,他們就
            又照原路回去了」、「(回去何處?)回旁邊一棟
            建築物」、「(當時你有無聽到任何聲音?有無聽
            到有人說話,或是什麼聲音?)都給它破(臺語發
            音)」、「(你有無注意到被砸的那輛車當時的狀
            況?)我沒有注意到。那是九人座的廂型車」、「
            (有無潑漆?)我沒有注意到」、「(他們從建築
            物中走出來,你有無正面看到出來的人的臉?)他
            們要進去的時候有。他們從這邊經過時,我不知道
            他們要做什麼」、「(那兩個人是男性還是女性?
            )一男一女」、「(你是否都有看到正面?)因為
            光線不太好,水銀燈很高,旁邊還有一棵樹,所以
            有樹影」、「(所以光線不太好,你無法辨識臉孔
            ?)男的我沒辦法」、「(那女的呢?)現在要指
            認嗎」、「(當初你有無辦法辨識出她的臉孔?)
            有的」、「(你有無看到該女性拿什麼東西?)沒
            辦法看,只知道那是鐵製的東西,但沒辦法看」、
            「〔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五)第30頁,99年5月1
            4日刑事勘驗筆錄後附之現場圖予證人曾清龍(你
            所述的一男一女走出來的那棟建築物是否圖所示的
            長春養護中心?)是的,旁邊就只有這棟建築物而
            已」、「(你說那一男一女從長春養護中心走出來
            的時候,你沒有注意看到他們的臉,是否如此?)
            因為我不知道他們走出來要做什麼,我沒有去注意
            」、「(是否他們砸完車之後,要走回去長春養護
            中心的時候,你有看到他們兩人的正面?)是的」
            、「(在庭的這位女性被告是否你所述的一男一女
            裡面的那位女性?)很像」、「(你是由她的什麼
            特徵來判斷很像?)臉很像,她的髮型不像」、「
            (她的臉像,現在的髮型不像,而臉的五官像?)
            是的」等語〔見院卷㈥頁137至140〕。
          ②茲互核參酌上開證人李昆山、曾清龍之證述,就重
            要之特徵要屬相符,並有98年10月13日勘驗筆錄及
            現場照片48張在卷可資佐證,應可採信。
          ③綜上所述,被告黃秋柑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附表一編號13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五㈠部分〕:
      ⒈訊據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王建翔、甲○○固不否認上
        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其中被告黃明正否認
        其與共同被告黃秋柑為男女朋友),惟均矢口否認有何
        涉犯此部分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之犯行,被告
        黃明正、黃秋柑、王建翔、甲○○之辯稱及辯護意旨如
        下(被告楊瑞嵩就此編號13部分,亦被起訴為共犯,但
        本院認係無罪,理由另詳後述):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辯稱:伊並未叫共同被告楊瑞嵩、王建
            翔、甲○○對被害人李昆山租予被害人張新峰使用
            之倉庫放火;
          ②辯護意旨稱:共同被告王建翔固然提到被告黃明正
            指示他去警告一下,但他放火的地點只是在鐵門外
            棧板上的雜物,並不是直接對房子放火,且既然是
            一個鐵皮的倉庫,在外面的棧板上放火,頂多是把
            這些雜物燒掉而已,不至於燒到房子,又共同被告
            王建翔也說他並沒有燒倉庫的意思,故此部分顯然
            不會成立放火罪的問題;又依現場照片所示,建築
            物外面標示「倉庫」,且又是鐵皮屋,又沒有什麼
            燈光,當然是屬於一般堆置貨品的地方,而是屬於
            一般的建築物,而非有人居住的住宅,再者,共同
            被告王建翔在縱火的時候,也沒有人在裡面,所以
            也不是現在有人所在的建築物,所以應該不會構成
            刑法第173條放火罪的問題;又被告黃明正只是要
            教訓對方,沒有要燒燬住宅的意思,是否要用這麼
            重的罪名加諸在他身上,值得商榷。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這件事情,伊也沒有指
            使他們去做,也沒有參與;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黃秋柑無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
            用住宅之犯意聯絡,又被告黃秋柑不否認她有到「
            85度C咖啡店」與共同被告王建翔見面,但她不知
            道共同被告王建翔會到哪裡去,因共同被告王建翔
            證稱「當時他們離開85度C咖啡店後,共同被告黃
            明正有跟他說等一下要載他去逛一逛,問他有無要
            去何處」,是共同被告黃明正載共同被告王建翔出
            去之前,並未決定要去何處,則被告黃秋柑顯然不
            會在去「85度C咖啡店」時,就已經跟共同被告黃
            明正講好等一下要去「85度C咖啡店」,然後再載
            共同被告王建翔到放火的現場看,所以這個行為並
            非被告黃秋柑所能夠預見的,故不能以被告黃秋柑
            當時有到那邊,並見到共同被告王建翔,即認定被
            告黃秋柑有參與此部分的犯行,又後來交錢的部分
            ,共同被告王建翔亦證稱被告黃秋柑當天也有去,
            惟錢是共同被告黃明正從桌下偷偷塞給他的,如果
            說被告黃秋柑有參與的話,根本不需要在桌子底下
            偷偷塞錢到共同被告王建翔的手上,是被告黃秋柑
            顯然不知道此部分的事情,又被害人張新峰的房子
            是一個倉庫,外表就寫著「倉庫」兩個字,且倉庫
            亦未裝冷氣,所以一般人不可能會知道裡面有無住
            人或放什麼家具,是此部分應該沒有放火燒燬現有
            人所在建築物的意思,又此部分即使有罪,亦應成
            立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未遂罪。
        ⑶被告王建翔部分:
          ①被告王建翔辯稱:伊承認有放火;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王建翔的標的物並非針對倉庫本
            身,因為如果係針對倉庫本身的話,他不需要針對
            倉庫旁邊的木架下手,所以,無論是在主觀上及客
            觀上,被告王建翔均無燒燬這棟建築物的意思,又
            本件倉庫係位於被害人李昆山住處之後方,從現場
            照片上看來,這個倉庫與被害人李昆山的住宅是有
            所區隔的,且從卷附消防局的照片可以看到,照片
            上寫著「倉庫」兩個字,所以被告王建翔主觀上並
            不認為那裡面有人,如果認為本件燒旁邊的木架有
            延燒到建築物的可能,則可能該當刑法第175條第1
            項的罪責。
        ⑷被告甲○○部分:
          ①被告甲○○辯稱:伊和共同被告王建翔到現場,但
            伊不知道共同被告王建翔要放火的目的和地點,所
            以沒有放火燒燬房子的故意,也沒有放火的行為;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甲○○對於共同被告王建翔縱火
            之目的、標的、內容均毫無所悉,是被告甲○○與
            共同被告王建翔間自無放火燒燬現住房屋現供人使
            用之住宅之犯意聯絡,且共同被告王建翔對於被害
            人李昆山鐵皮屋倉庫在大門口僅草率以衛生紙引燃
            放火之動作,放了就走,足證被告甲○○並無燒燬
            房屋及殺人之犯意;又共同被告王建翔雖證稱「他
            只要求甲○○陪他去,甲○○也說好,我陪你去放
            火,但是跟你一起去就好,我在旁邊看就好」等語
            ,惟共同被告王建翔都沒有講說他有告訴被告蘇六
            居要放火的內容,且放火並不當然就是犯罪,假如
            放火去燒垃圾堆也是放火、去燒稻田裡面稻草也是
            放火,所以以被告甲○○的立場,被告甲○○只是
            基於朋友的關係而跟共同被告王建翔去而已;又此
            部分根本沒有發生燒燬建築物以外之他人之物,是
            根本沒有發生毀滅不能使用的狀態,所以客觀上,
            被告甲○○也是不構成犯罪的;又檢察官起訴被告
            甲○○唯一的證據就是被告甲○○把風,惟被告蘇
            六居並沒有受過法律教育,被告甲○○如何知道法
            律上的把風意思為何?且共同被告王建翔亦證稱他
            是叫被告甲○○在旁邊等,而非把風,且證稱他沒
            有分配工作予被告甲○○,也沒有交代被告甲○○
            如有人來了,以言詞或手勢告訴他,而沒有如此交
            代的原因,是因為放火放得很倉促,故被告甲○○
            根本不曉得狀況,被告甲○○只是盲目的陪著共同
            被告王建翔去放火;又共同被告王建翔曾證稱他叫
            被告甲○○來,總是可以看看前後,惟這是共同被
            告王建翔心理要利用被告甲○○的想法,但是這個
            想法既然沒有拿出來與被告甲○○討論,則並不會
            構成犯意聯絡,所以此部分不管是主觀上的犯意,
            或是客觀上的事實,被告甲○○除了不負事後共犯
            的責任之外,主觀上也沒有別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
            甲○○有殺人及放火燒燬房屋的犯行,應該為被告
            甲○○無罪判決;又檢察官所引用的證據,均不足
            以證明被告甲○○知道共同被告黃明正與被害人李
            昆山的恩怨、糾紛,亦不知悉共同被告黃明正有無
            指示被告王建翔及如何指示去做放火的情事,亦不
            知悉共同被告王建翔主觀上到底要對何物放火及目
            的何在,亦不知悉共同被告王建翔與黃明正有無事
            先商議,所以關於犯意聯絡的部分,檢察官所引用
            的證據均無法為絲毫的證明。
      ⒉經查:
        ⑴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業經認定如上述
          。
        ⑵被告王建翔部分:
          ①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與被害人李昆山間因土地
            使用而引發眾多糾紛,對被害人李昆山心生不滿,
            共同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於
            98年7月22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臺南市「黃金海
            岸」,宴請被告王建翔及共同被告王建中、甲○○
            ,期間趁共同被告王建中、甲○○離席之際,共同
            被告黃明正、黃秋柑遂將其與被害人李昆山間有關
            土地糾紛一事告知被告王建翔,並表示要被告王建
            翔對該人住處放火,藉以報復該人,待被告王建翔
            應允後,共同被告黃明正即將寫有「臺南縣佳里鎮
            ○○路486巷31號」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地址之紙條
            交予被告王建翔,並描述被害人李昆山住處概況,
            要被告王建翔事先前往探勘。另共同被告黃明正、
            黃秋柑對被害人曾健助亦有不滿,遂於98年8月7日
            凌晨1時許,由共同被告黃秋柑駕駛車牌號碼UQ-82
            80號自小客車搭載共同被告黃明正及不知情之共同
            被告楊瑞嵩,至臺南市○○路、文賢路與臨安路交
            岔路口之「85度C咖啡店」臨成功路騎樓處,與同
            有犯意聯絡之被告王建翔碰面,指示被告王建翔至
            被害人曾健助臺南縣佳里鎮住處縱火,惟被告王建
            翔當場表示不熟悉該處,遂由共同被告黃秋柑駕駛
            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王建翔、共
            同被告黃明正、楊瑞嵩,至臺南縣佳里鎮禮化里26
            6之5號被害人曾健助住處小路旁,共同被告黃明正
            對被告王建翔指稱:「就是這間白色的房子」等語
            ,共同被告黃秋柑並對被告王建翔指稱:「旁邊有
            一條巷子,可以從旁邊這條巷子進去那間房子」等
            語,共同被告黃秋柑為讓被告王建翔更加明瞭,即
            駕車往該巷子開進去,再對被告王建翔指稱:「可
            以從這邊進去,進去之後可以再由那邊出來(即黃
            秋柑開車繞路之地方)」等語(對曾健助住宅放火
            部分,詳後述理由欄部分)。被告王建翔又向共
            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稱:「上次那地址,我已經
            去找過,那一間房子,無法進去」等語,共同被告
            黃明正隨即對被告王建翔稱:「那改對後面倉庫放
            」等語,旋由共同被告黃秋柑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搭
            載被告王建翔、共同被告黃明正、楊瑞嵩,繞道行
            經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後方倉庫,並對被告王建翔指
            稱:「就是這裡」等語。於返回「85度C咖啡店」
            途中,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再次指示被告王建
            翔務必對該屋縱火,並謀議於被告王建翔縱火後,
            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共同被告黃明正,
            響1聲即掛斷作為雙方聯繫之暗號,且約定隔日晚
            上10時,在「85度C咖啡店」碰面,謀議底定。被
            告王建翔因其弟即共同被告王建中正籌備婚禮拒絕
            犯案,竟與共同被告甲○○共同基於放火燒燬現供
            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於98年8月13日凌晨零時
            30分許,被告王建翔先將共同被告甲○○所有之車
            牌號碼H2R-866號機車,換裝不詳號碼之仿製車牌
            後,趁被害人李昆山、張新鋒及其家人等人深夜熟
            睡之際,戴口罩、安全帽及攜帶以寶特瓶裝之汽油
            ,騎乘上開機車搭載共同被告甲○○,至臺南縣佳
            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被害人李昆山租予張新
            鋒居住之鐵皮屋,共同被告甲○○在旁把風,由被
            告王建翔持汽油潑灑上址被害人張新鋒住處鐵門右
            側置有木材等雜物處,並以衛生紙點火,丟向該處
            著手放火,2人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任憑火勢
            加劇,倖為人即時發覺通報消防人員前往滅火,始
            未延燒至屋內,僅將周遭鐵門燻黑,因而未遂。嗣
            於98年8月13日凌晨2時43分39秒,被告王建翔依前
            揭約定之暗號,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共
            同被告黃明正。嗣於同(13)日晚上10時許,共同
            被告黃秋柑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
            共同被告黃明正及不知情之共同被告楊瑞嵩,依約
            在「85度C咖啡店」,再次與被告王建翔見面,4人
            坐於「85度C咖啡店」內角落,共同被告黃明正將2
            萬元交予被告王建翔,並對被告王建翔稱:「這2
            萬元是對曾健助家放火的代價,李昆山後方倉庫那
            件沒有很嚴重,你有空再去1次,可以從旁邊打開
            窗戶倒入汽油點火」等語(對曾健助住宅放火部分
            ,詳後述理由欄部分),被告王建翔應允後即各
            自離去等事實,業經被告王建翔供述在卷,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甲○○、
            證人即被害人李昆山、張新鋒、證人莊念慈所為之
            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
            日提訊被告王建翔、共同被告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
            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8年8月13日臺南
            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現場照片1
            份、臺南縣消防局98年8月24日對98年8月13日臺南
            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1份、共同被告黃明正、被告王建翔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
            1份、98年12月17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17日提訊
            被告王建翔、共同被告楊瑞嵩至臺南市○○路、文
            賢路口85℃、黃金海岸現場模擬照片28張、臺19線
            98年8月13日凌晨1時38分20秒、1時45分4秒路口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98年9月2日扣案之共同被
            告黃明正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 0號手機1
            支、車號UQ -8280號小客車車籍資料、98年11月18
            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 6T1面、
            98年11月25日扣案共同被告甲○○所有之夾腳拖1
            雙、黑色短褲1件、黑色上衣1件、黑色安全帽1頂
            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②按被燒之圖書室為學校之一部,縱使放火時無人在
            各該室內,但該學校夜間既有人值宿,即不能以起
            火之時圖書室偶然無人之故,遂謂該校全部非現有
            人所在之建築物,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085號著有
            判例可稽,查本件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與被告
            王建翔謀議要對被害人李昆山之住處放火,共同被
            告黃明正並將寫有「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
            號」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地址之紙條交予被告王建翔
            ,復描述被害人李昆山住處概況,要被告王建翔事
            先前往探勘,嗣被告王建翔前往探勘後,向共同被
            告黃明正、黃秋柑稱:「上次那地址,我已經去找
            過,那一間房子,無法進去」等語,共同被告黃明
            正隨即對被告王建翔稱:「那改對後面倉庫放」等
            語,並由共同被告黃秋柑駕駛自小客車搭載被告王
            建翔、共同被告黃明正、楊瑞嵩,驅車前往被害人
            李昆山住處後方之鐵皮屋,並對被告王建翔指稱:
            「就是這裡」等語,已如前述,是共同被告黃明正
            、黃秋柑與被告王建翔主觀上放火之目標應係被害
            人李昆山之住處,僅引火地點改由被害人李昆山住
            處後方鐵皮屋放火,故其等之犯意仍係放火燒燬現
            供人使用住宅;再本件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及其住處
            後方鐵皮屋分屬現供李昆山、張新鋒使用之住宅乙
            節,亦據證人即被害人李昆山、張新鋒分別於偵查
            中、本院審理時證述無誤,依上揭判例意旨所示,
            縱被告王建翔放火時,被害人張新鋒不在該鐵皮屋
            住宅內,亦不得謂該倉庫非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是被告王建翔上開所辯,均不足採。
          ③綜上所述,被告王建翔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⑶被告甲○○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之證述,分別
            敘述如下:
            A.證人王建翔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98.8.13凌晨0時30分在
                台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後面倉庫的縱
                火案是誰做的?)我自己一人做的,是黃明正
                直接叫我去做的」、「(在什麼地方告訴你的
                ?)在成功路、文賢路的85度C外面喝咖啡桌子
                時他跟我講的,日期忘了,是我98.8.13犯案
                的前幾天」、「(當時有幾人在場?)我、黃
                明正、黃秋柑以及楊瑞嵩」、「(黃明正他們
                怎麼與你聯絡?)他們打手機給我的,就說今
                天晚上有沒有空,要約我出來喝咖啡,就在85
                度C跟我說叫我去做這事」、「(黃明正他們
                怎麼說的?)我們4人坐一桌,由黃明正開口講
                話,他寫一個紙,裡面有地址,叫我有空就去
                放火」、「(有告訴你怎麼放火?黃秋柑、楊
                瑞嵩在現場都有聽到?)有,都有聽到,因為
                都同桌,黃明正還介紹說楊瑞嵩是他的好朋友
                」、「(黃明正他們有沒有告訴你怎麼去現場
                ?)有,也是跟之前一樣,會報一個大概的地
                方,要往七股走,找一個夜市,就在夜市附近
                自己找一下」、「(可是後方倉庫很偏僻,你
                怎麼找得到?)之前我就有自己去勘查過」、
                「(勘查時,怎麼找得到的?)就有地址,我
                就自己去找。放完火後黃明正有叫我要打他的
                行動電話響一聲,然後掛掉,他就知道我打給
                他的、我有去做」、「(黃明正叫你打哪一隻
                電話?)後面都是6」、「(0000000000?)對
                」、「(你有打嗎?)有,我犯案完後回到台
                南約凌晨1點多就打給他了」、「(這次你有
                收錢嗎?)第一次沒有,因為第一次案後我一
                樣有打他的行動電話響一聲後,隔天黃明正打
                我0000000000給我約晚上在文賢路的85度C見
                面,見面後他說他有去現場看,看沒有什麼嚴
                重、沒有燒起來,叫我下一次再去,這次他不
                給錢」、「(98.8.13放火的時間是黃明正指
                定的嗎?)不是,他都叫我有空的時候去,沒
                有指定一定要哪一天」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
                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又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你與甲○○怎麼講的?)我沒有
                跟他說是黃明正叫我去的,只說有人委託我去
                放火,叫他跟我去」、「(你有跟甲○○說可
                以獲得多少報酬?)有,我跟他說1件2萬元」
                、「(你有跟甲○○說要放幾件火?)有,說
                要放2件火」、「(那天你們各在哪邊放2次火
                ?)那天的第1件是去李昆山家後面倉庫放火,
                第2件我不知道地址,也是在佳里」、「(第1
                件你與甲○○怎麼放火?)甲○○在倉庫旁邊
                等我,我自己過去放」、「(甲○○在旁邊等
                你做何?)算把風,等我放完火,我再載他離
                開」、「(甲○○為什麼沒有下去放火?)是
                我叫他在旁邊等我的,做完趕快走」、「(後
                來黃明正有拿錢給你?)倉庫的那件沒有,只
                拿第2件的2萬給我。黃明正有去看,說倉庫的
                那件放得不夠嚴重,就不給錢」、「(那次你
                要給甲○○錢?)沒有,因為我有急用,就不
                給他」、「(甲○○知道你有拿到錢?)我有
                對他說我沒有拿到錢」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
                偵字第12437號㈣頁337至347〕。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於98年8月13日凌
                晨0時30分左右前往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
                31號房屋後的鐵皮屋放火時,你事先有無跟被
                告甲○○說你放火的標的是有人住的住宅?)
                沒有,那時候沒有跟他說」、「(你有無跟蘇
                六居說你的目的是要放火、殺人?)我有跟他
                說要去放火」、「(有無說要殺人?)沒有」
                、「(甲○○當時在場做什麼事情?)他只是
                在旁邊等我而已」、「(甲○○有無幫忙你放
                火,或是有實際參與放火的行為?)都沒有」
                、「(既然沒有,你為何要載甲○○去現場?
                )因為我想說只有我一個人,所以我就約一個
                朋友去」、「(目的何在?)要叫他幫我把風
                而已」、「(如何把風?你有無跟甲○○說要
                如何把風?)沒有,叫他在旁邊等我而已」、
                「(你有無叫他在旁邊把風?還是叫他在旁邊
                等?)我叫他在旁邊等」、「(甲○○是否可
                以看到你放火的動作?)可以」、「(甲○○
                有無問你為何要點火?)沒有」、「(98年8
                月13日你第一次跟甲○○去對倉庫放火前,你
                事前有無跟甲○○說你要跟他一起去放火?)
                有的」、「(你事前是在何時、何地跟甲○○
                說要跟他一起去放火的事情?)好像是在我弟
                弟的機車行,時間我忘記了」、「(是事發前
                幾天,還是事發前的同一天?)事發前幾天」
                、「(幾天?)不是當天就對了」、「(你是
                如何跟甲○○說要一起去放火的?你是否可以
                把你對他說的話陳述一次?)我好像跟他說有
                人委託我去放火,我約他一起去」、「(你就
                這樣講?)是的」、「(甲○○如何回答你?
                )他就回答說好」、「(那時是否有說到要如
                何分錢?)有的,我那時有告訴甲○○,做一
                次兩萬元,一個人分一萬元」、「(你是否一
                開始就跟甲○○說要去兩個地方放火了?)是
                的」、「(所以一開始你就有跟他講好放一個
                地方兩萬元,一人分一萬元?)是的」、「(
                你跟甲○○這樣講,他說好,你有無跟他說他
                必須在現場做什麼工作?)沒有」、「(你沒
                有跟他講?)沒有,那是當時到那個地方,我
                才叫他在那邊」、「(甲○○有無主動問你說
                他可以拿到一萬元,他要做什麼工作?)沒有
                」、「(你事先有無要求他要準備汽油或是什
                麼東西?)沒有」、「(你事先只有約他跟你
                一起去?)是的」、「(第一件即你們去倉庫
                的那一件,你到現場有無要求甲○○做什麼動
                作?)沒有,就叫他在旁邊等我」、「(有無
                要求他說有人或車子來要通知你?)沒有,那
                時因為時間很短,我就沒跟他說這些,我就直
                接叫他在旁邊等我」、「(他在距離你多遠的
                地方等你?)幾步而已吧,我也不知道,差不
                多我們之間的距離」、「(即發言台到檢察官
                席的距離而已?)是的」、「(所以你在做什
                麼動作,甲○○是否都看得很清楚?)是的」
                、「(第一件去倉庫的時候,甲○○事先是否
                知道你有帶汽油去?)知道」、「(他在現場
                有無看到?)有的,他有看到」、「(第一件
                你在放火時,甲○○有無阻擋你?)沒有」、
                「(既然你覺得甲○○都沒有幫你做什麼事情
                ,你為何還要特地約一個人去?)就想說兩個
                人去,有一個人可以看外面的情形」、「(所
                以你的想法是約甲○○去,多一個人幫你看前
                顧後?)是的」、「(萬一發生什麼狀況,蘇
                六居也可以幫你應變,你比較好辦事,是否如
                此?)是的」、「(你剛剛有回答說事先有跟
                甲○○說放一件有人要給你們兩萬元,一個人
                分一萬元?)是的」、「(照你的說法,燒倉
                庫甲○○可以分到一萬元,燒佳里鎮的房子他
                也可以分到一萬元?)是的」、「(甲○○到
                今天為止是否有拿到這兩萬元?)沒有」、「
                (放火之後至今日為止,甲○○是否有跟你要
                過這兩萬元?)也沒有」、「(你有無主動跟
                甲○○討論過一件一萬元,他分得兩萬元,而
                你的那兩萬元你打算要做什麼?)沒有」、「
                (你在倉庫放火的時候,雖然時間很短,但你
                去放火的時候,甲○○有無用說話的方式也好
                ,用手勢也好,跟你說快一點,有人來了,或
                是要注意什麼,有無類似這樣的言語或動作?
                )都沒有」、「(在佳里鎮圍牆內的住家,你
                放火燒樓下的機車,你在放火的時候,甲○○
                有無跟你說過類似這樣的問題?比如說叫你快
                一點,要注意有人來了或是有狗在吠,他有無
                提醒你這種事情?)沒有」、「(要去倉庫放
                火的時候,你騎什麼車子去?)騎甲○○的機
                車」、「(你事先有無跟甲○○說要騎他的機
                車?)有的,有跟他說」、「(他的車牌有無
                更換掉?)有的」、「(是何人更換的?)我
                更換的」、「(換什麼樣的車牌?)也是壓克
                力的車牌」、「(是否與原來甲○○騎的機車
                號碼不同?)是的」、「(為何要更換車牌?
                )怕被人照到」、「(你在更換車牌的時候,
                甲○○有無看到?)有的」、「(你要去放火
                的工具是否用汽油?)是的」、「(汽油是何
                人準備的?)我準備的」、「(你有無帶點火
                工具?)有的」、「(帶什麼點火工具?)我
                帶一包衛生紙和一個打火機」、「(要去放火
                之前,你將這些東西拿去何處?)要去的時候
                才去準備的」、「(你們要出發去放火的時候
                ,你將這些東西拿去何處?)放在甲○○的車
                子裡面」、「(放在甲○○的機車的何處?)
                置物箱裡面」、「(你們到倉庫的時候,你如
                何將這些東西拿出來?)也是從置物箱拿出來
                」、「(你拿什麼東西出來用?)汽油」、「
                (用什麼容器裝著?)寶特瓶」、「(還拿出
                什麼東西?)打火機和衛生紙」、「(都有拿
                出來?)有的」、「(甲○○有無看到?)有
                的」、「(他都有看到你從他的機車的置物箱
                拿出這些東西?)是的」、「(第一件倉庫這
                件,你放火之後將這些東西拿去何處?)好像
                放在置物箱裡面」、「(又放到置物箱裡?)
                是的,等第二件做完的時候,就隨便丟在路邊
                」等語〔見院卷㈦頁4至12〕。
            B.證人王建中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8.8.13那
              天王建翔去佳里放火一事,你知道?)知道」、
              「(你怎麼知道?)王建翔有講給我聽,意思是
              一起去做,我拒絕,因為我今年10月就要結婚了
              ,也不想再惹這些麻煩」、「(王建翔哪天、怎
              麼跟你講的?)我忘了日期,黃明正一樣拿紙條
              ,上面寫地址給王建翔,我一看就知道了,加上
              黃明正與王建翔聯絡都是為了叫我們去放火」、
              「(你拒絕後,王建翔找誰去放火?)甲○○」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337至
              347〕。
            C.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上開之證述
              均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在為本
            件放火前確有明確告知被告甲○○要一起放火且放
            火一件2萬元,一人分1萬元,經被告甲○○同意後
            ,其二人並一起騎乘被告甲○○之機車前往放火,
            共同被告王建翔放火時,並由被告甲○○在旁把風
            ,已如前述,顯見被告甲○○係為自己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並與共同被告王建翔間就上開放火行為,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甲○○自應對共
            同被告王建翔之上開放火行為,負其全部責任。故
            被告甲○○上開所辯,委無足取。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上開放火行為之犯意係放火
            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且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及其住
            處後方鐵皮屋均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已如前述。
            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
            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
            模擬照片112張、98年8月13日臺南縣佳里鎮○○路
            48 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
            98 年8月24日對98年8月13日臺南縣佳里鎮○○路
            486 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共
            同被告黃明正、王建翔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1份、98年12月17日
            勘驗筆錄、98年12月17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楊
            瑞嵩至臺南市○○路、文賢路口85℃、黃金海岸現
            場模擬照片28張、臺19線98年8月13日凌晨1時38分
            20秒、1時45分4秒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9
            8年9月2日扣案之共同被告黃明正所有手機序號000
            0000 00000000號手機1支、車號UQ-8280號小客車
            車籍資料、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
            之仿車牌LRG76T1面、98年11月25日扣案被告蘇六
            居所有之夾腳拖1雙、黑色短褲1件、黑色上衣1件
            、黑色安全帽1頂等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甲○○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⑷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甲○○、楊
            瑞嵩、證人即被害人莊念慈、張新鋒之證述,分別
            敘述如下:
            A.證人王建翔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98.8.13凌晨0時30分在
                台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後面倉庫的縱
                火案是誰做的?)我自己一人做的,是黃明正
                直接叫我去做的」、「(在什麼地方告訴你的
                ?)在成功路、文賢路的85度C外面喝咖啡桌子
                時他跟我講的,日期忘了,是我98.8.13犯案
                的前幾天」、「(當時有幾人在場?)我、黃
                明正、黃秋柑以及楊端嵩」、「(黃明正他們
                是當天幾點與你見面?)記得是晚上8、9點左
                右」、「(黃明正他們怎麼與你聯絡?)他們
                打手機給我的,就說今天晚上有沒有空,要約
                我出來喝咖啡,就在85度C跟我說叫我去做這
                事」、「(黃明正他們怎麼說的?)我們4人坐
                一桌,由黃明正開。講話,他寫一個紙,裡面
                有地址,叫我有空就去放火」、「(有告訴你
                怎麼放火? 黃秋柑、楊瑞嵩在現場都有聽到?
                )有,都有聽到,因為都同桌,黃明正還介紹
                說楊瑞嵩是他的好朋友」、「(黃明正他們有
                沒有告訴你怎麼去現場?)有,也是跟之前一
                樣,會報一個大概的地方,要往七股走,找一
                個夜市,就在夜市附近自己找一下」、「(可
                是後方倉庫很偏僻,你怎麼找得到?)之前我
                就有自己去勘查過」、「(勘查時,怎麼找得
                到的?)就有地址,我就自己去找。放完火後
                黃明正有叫我要打他的行動電話響一聲,然後
                掛掉,他就知道我打給他的、我有去做」、「
                (黃明正叫你打哪一隻電話?)後面都是6」、
                「(0000000000?)對」、「(你有打嗎?)有
                ,我犯案完後回到台南約凌晨1點多就打給他
                了」、「(這次你有收錢嗎?)第一次沒有,
                因為第一次案後我一樣有打他的行動電話響一
                聲後,隔天黃明正打我0000000000給我約晚上
                在文賢路的85度C見面,見面後他說他有去現
                場看,看沒有什麼嚴重、沒有燒起來,叫我下
                一次再去,這次他不給錢」、「(98.8.13放
                火的時間是黃明正指定的嗎?)不是,他都叫
                我有空的時候去,沒有指定一定要哪一天」、
                「(第一次你縱火後跟黃明正約在85度C見面
                時,還有誰在場?)隔天98.8.14晚上8、9點時
                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都有來,他們開公司
                那台白色MARCH車來」、「(98.8.13、98.8.
                30你縱火完後,黃明正各拿了多少錢給你?)
                98.8.13他沒有給,98.8.30他給我2萬」、「
                (98.8.13縱火後,你與黃明正、黃秋柑、楊
                瑞嵩見面時,談了何?)沒有,黃明正都說他
                有去看,沒有燒起來」、「(黃明正有教你要
                怎麼放火?)只有第二次見面時,他就教我要
                打開旁邊的窗戶,從窗戶倒汽油進去」、「(
                你放火的汽油?)從王建中的機車店裡面拿的
                」、「(這2次放火案,王建中知道?)知道,
                但他沒去,因為他要結婚了,我就沒約他去」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
                至65〕;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8.8.13
                做2件的時、地?)時間都是凌晨O時過後,我
                們在凌晨O時以後才從王建中的機車店出發到
                縱火地點」、「(那天你們有幾人去?)2人,
                就我與甲○○,我們騎甲○○的機車去」、「
                (甲○○的機車車牌?)不知道,那台甲○○
                自己的機車,我載他」、「(王建中知道你跟
                甲○○要去那裡縱火?)知道,他事先就知道
                了,黃明正告訴我後,我回家就跟王建中講,
                他說他不要,我就沒有叫他去了,改約甲○○
                」、「(你與甲○○怎麼講的?)我沒有跟他
                說是黃明正叫我去的,只說有人委託我去放火
                ,叫他跟我去」、「(你有跟甲○○說可以獲
                得多少報酬?)有,我跟他說1件2萬」、「(
                你有跟甲○○說要放幾件火?)有,說要放2件
                火」、「(那天你們各在哪邊放2次火?)那天
                的第1件是去李昆山家後面倉庫放火,第2件我
                不知道地址,也是在佳里」、「(第1件你與
                甲○○怎麼放火?)甲○○在倉庫旁邊等我,
                我自己過去放」、「(甲○○在旁邊等你做何
                ?)算把風,等我放完火,我再載他離開」、
                「(甲○○為什麼沒有下去放火?)是我叫他
                在旁邊等我的,做完趕快走」、「(第1件放
                完火後?)我騎甲○○的機車載他去第2件放火
                地點」、「(你不知道路名,那你怎麼去那裡
                ?)放火前1個禮拜,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
                就有載我去看過一次」、「(黃明正他們是怎
                麼帶你去?)也是開那台白色march車,黃秋柑
                開車,黃明正、楊瑞嵩坐後面,我坐副駕駛座
                」、「(他們在車上有跟你說什麼?)那天主
                要就是帶我去看燒2台機車的地方,因為另1個
                李昆山家後面倉庫我已經知道地方」、「(李
                昆山家後方倉庫你怎麼知道地方?)黃明正有
                給我地址,我去找過」、「(黃明正、黃秋柑
                、楊瑞嵩是什麼時候找你的?)約放火前l個禮
                拜的晚上,他們打我的手機0000000000給我的
                」、「(你們有先約在哪邊見面?)黃明正打
                電話給我說他們會進來來台南並約在台南市○
                ○路、文賢路的85度C見面」、「〔(提示
                98.8.6晚上9點53分通聯紀錄)這通是不是黃
                明正打給你的? 〕對,就是這個時間」、「(
                當天黃明正他們怎麼去的?)就開那才白色MAR
                CH車來的,有黃明正、黃秋柑、楊端嵩」、「
                (在85度C黃明正他們跟你講了什麼?)他們說
                要叫我去處理事情,要先帶我去看現場,看完
                回程的車上黃明正就叫我找個時間去放火」、
                「(當天你們什麼時候到佳里?)很晚了,將
                近晚上12點了」、「(黃明正他們有再閉車載
                你回台南?)有,也是回85度C,因為我的機車
                還放在那」、「(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98
                .8.6 當天告訴你要去放幾件火?)1件,98.8.
                6見面之前我們就有在85度C見過面,就叫我要
                放倉庫那件,並給我地址,我自己去找過,只
                是還沒有去放火。98.8. 6見面當天他們又帶
                我去曾建助那邊看現場,回程叫我有空就去放
                」、「(98.8.6你與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
                在85度C見面時,他們有沒有問你為什麼那麼
                久了都沒有完成第1件?)沒有,他們不會催」
                、「〔(提示98.7.22晚上9點3分通聯紀錄)
                這天黃明正有打電話給你,是不是就這天約見
                面的? 〕對」、「(這天有誰去?)黃明正、
                黃秋柑,印象中這次我們在黃金海岸岸邊提防
                攤販那裡見面,我騎我的機車去,去時只看到
                黃明正、黃秋柑2人去,也是開那台白色MARCH
                車,那天沒有看到楊瑞嵩」、「(98.7.22那
                天黃明正、黃秋柑怎麼跟你說?)也是說他們
                要進來市區,約我到黃金海岸吃飯,吃飯時旁
                邊有別人在,他們不會說什麼,只從口袋拿出
                一張紙條給我,說這人與他有糾紛,叫我有空
                去放火,上面寫有地址,我一看說知道了」、
                「(98.8.13放火後,你有跟黃明正聯絡?)黃
                明正有交待說如果我放完火,打他的行動電話
                0000000000響一聲掛掉,他就知道了」、「(
                98.8.13你做完2件後,有與黃明正聯絡嗎?)
                有,一樣事後響一聲掛掉」、「(後來黃明正
                有拿錢給你?)倉庫的那件沒有,只拿第2件的
                2萬元給我。黃明正有去看,說倉庫的那件放
                得不夠嚴重,就不給錢」、「(那次你要給蘇
                六居錢?)沒有,因為我有急用,就不給他」
                、「(甲○○知道你有拿到錢?)我有對他說
                我沒有拿到錢」、「(98.8.13放火之後,你
                與黃明正約在什麼地方見面?)事先我們就講
                好,我放完後響他的電話一聲後,隔天晚上10
                點約在85度C見面,他說只要響一聲他就知道
                了,他叫我不要與他有電話聯絡」、「(那你
                們隔天幾點見面?)隔天晚上10點我們在85度C
                見面」、「(當天有誰去?)黃明正、黃秋柑
                、楊端嵩3人開白色的MARCH車來,他們先到並
                坐在裡面了,我後來才到」、「(是誰將錢交
                給你?)黃明正,拿了2萬給我」、「(黃明正
                第一次約你在85度C見面是何時?)有l次是在
                黃金海岸,之後都在85度C,85度C有3次」、
                「(在黃金海岸那次有誰去?)我、黃明正、
                黃秋柑、王建中、甲○○」、「(那次發生何
                事?)黃明正約我們出來吃飯,王建中、蘇六
                居去廁所時,黃明正拿了一張紙條給我,叫我
                去這個地方放火」、「(黃明正有沒有告訴你
                原因?)沒有,他說與對方有糾紛,叫我去放
                火」、「(第1次在85度C見面是何時?)98.8.
                6那次,現場有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我
                」、「(98.8.6當天為了何事見面?)他們帶
                我去看第2件放火現場,黃秋柑開車」、「(
                在車上有誰跟你說了何事?)他們帶我去看現
                場時,黃明正說對方與他務生糾紛,叫我一樣
                對這間放火」、「(怎麼與你所述不同?)有
                黃明正確實有帶我去第2件曾建助放火地點,
                那時黃秋柑開車,我坐前面副駕駛座,楊瑞嵩
                坐黃秋柑後面,黃明正坐我後面,不是在台南
                市區逛,而是開車走文賢路接海佃路然後往國
                道八號方向去,轉走西港去佳里看現場,路名
                我不知,就是98.8.13第2件放火那地點」、「
                (98.8.13放完火後,你還有跟黃明正他們見
                面?)我放完火後響他的電話一聲掛掉,隔天
                晚上10點我們就在85度C見面,那次有黃明正
                、黃秋柑、楊端嵩來」、「(當時現場發生何
                事?)我對他說倉庫我有去,黃明正說看得結
                果不嚴重,所以只拿了第2件的錢2萬給我」、
                「(黃明正為什麼要拿2萬給你?)因為我有去
                做98.8.13第2件的放火」等語〔見偵查卷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337至347〕;又於偵查
                中具結證稱:「(98.7.22黃明正、黃秋柑是
                為了什麼事請你們與甲○○到黃金海岸吃飯?
                )一開始黃明正、黃秋柑只說單純吃飯,沒有
                說要做什麼,後來我與甲○○先過去,王建中
                隨後才到,我們在黃金海岸吃飯吃到一半,剛
                好甲○○與王建中去上廁所,黃明正趁他們二
                人不在時,拿了一張紙給我,上面寫有李昆山
                家的地址,有大約講李昆山家位置怎麼走,叫
                我有空先去找看看這個地址在哪,沒有跟我說
                要對那人做什麼事,後來大家就離開了」、「
                (黃明正當場將紙條拿給你時,有說那是誰家
                的住址?)沒有」、「(那你什麼時候才知道
                那戶人家是誰?)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那是誰
                家的住址,黃明正只跟我說他蓋房子的地一部
                份是屬那人的,算與他人土地有糾紛」、「(
                為什麼要叫你先去看該地址在哪?)不知道,
                黃明正拿給我時就叫我先去看看,那時甲○○
                、王建中已經從遠處廁所走回來,黃明正見狀
                就不再講,只叫我有空先去找看看」、「(黃
                明正拿紙條給你時,黃秋柑在場嗎?)有,她
                在,現場只剩我、黃明正、黃秋柑」、「(黃
                秋柑有說什麼嗎?)沒有」、「(黃秋柑也知
                道黃明正要叫你做什麼?)黃明正那次也沒有
                說什麼,只叫我去找地址」、「(什麼時候黃
                明正才叫你去該地址放火?)日期我不太記得
                了,只記得是之後到85度C講的」、「(你拿
                到紙條後,有先到現場找看看嗎?)有,我有
                先去找看看,黃明正有先告訴我附近有一處夜
                市,該地址就在擺夜市的路上」、「(你是不
                是在98.8.6在85度C有先跟黃明正等人見面?)
                是」、「(除了你,還有誰見面?)我、黃明
                正、黃秋柑、楊瑞嵩」、「(你怎麼會認識楊
                瑞嵩?)黃明正有介紹說那人是他結拜的」、
                「(你跟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等人在哪間
                的85度C見面?)成功路、文賢路的85度C外面
                ,印象中只有一次在85度C裡面見面,二次在
                外面行人道桌上」、「(在85度C裡面的那次
                有誰在?)我、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
                「(這次談何?)黃明正他們問我有沒有空,
                說要帶我去佳里看一個地方,後來就載我去佳
                里了,地點我不熟」、「〔(提示卷五曾建助
                住處現場圖、照片)是不是這裡?〕對」、「
                (當天是誰開車?開什麼車?)黃秋柑開那台白
                色MARCH車,我坐在副駕駛座,黃明正坐我後
                面,楊瑞嵩坐黃秋柑後面」、「(在車上你們
                有談什麼事嗎?)純聊天,直到曾建助家,黃
                明正才跟我說就是這個地方」、「(是在什麼
                時候告訴你要你到曾建助家放火?)看完曾建
                助家後,回程車上黃明正、黃秋柑才跟我講要
                對這戶住宅放火,我問裡面有沒有住人,他們
                說那間房子沒有住人,我不相信,才只對騎樓
                下的二台機車放火」、「(回程時,黃明正、
                黃秋柑有明確要你對曾建助的住家放火?)他
                們只要我對這間房子放火,至於怎麼縱火沒有
                講」、「(楊瑞嵩當時有在車上?)有,他都
                有跟我們一起去」、「(黃明正、黃秋柑要你
                對曾建助家放火時,楊瑞嵩有說何?)沒有,
                黃明正、黃秋柑在對我講對這間房子放火時,
                楊瑞嵩都沒有講話,只有純聊天時他才會講話
                」、「(當天黃秋柑他們幾點開車載你到曾建
                助家看?)晚上10點過後了,因為我回到家已
                經晚上12點多了」、「(這次你怎麼對曾建助
                家放火?)我與甲○○二人互載去的,甲○○
                在圍牆邊等我,我自己一人進去放火」、「(
                日期是不是98.8.13?)對。(為什麼會選定李
                昆山家後方倉庫?)也是黃明正跟我講的,我
                拿黃明正交給我的住址先去找後,在黃秋柑開
                車載我、黃明正、楊端嵩等人去曾建助家看的
                去程,我對黃明正說已經去李昆山家找過了,
                說那是一間房子無法進去裡面,黃明正才說後
                面是一間倉庫,在看完曾建助家的回程,黃明
                正就叫黃秋柑開車特別經過李昆山家,跟我說
                李昆山後面的倉庫就是這裡。98.8.13我跟蘇
                六居就去對這間倉庫鐵門旁邊放置的一些木板
                雜物放火」、「(98.8.13你對李昆山家後方
                倉庫以及曾建助家放火後,有拿到錢嗎?)有
                ,我只拿到2萬元,因為黃明正說我對李昆山
                家後方倉庫火放得沒有很嚴重,這2萬元只是
                我對曾建助家放火的代價」、「(2萬元黃明
                正是何時拿給你的?)98.8.13晚上10點黃明正
                在85度C裡面拿給我的」、「(這次還有誰去?
                )我、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4人坐在85度C
                裡面,坐同一桌」、「(2萬是誰交給你的?)
                黃明正拿給我的」、「(黃明正將2萬交給你
                時,還有誰在?)黃秋柑、楊瑞嵩都在場」、
                「(這次黃秋柑他們開哪台車來?)也是那台
                白色MARCH車」、「(98.8.30你為什麼又到李
                昆山家後方倉庫點火?)98.8.13黃明正拿2萬
                元給我時,黃明正說第一次放得不嚴重,錢沒
                有給我,叫我有空再去點一次,還教我將旁邊
                的窗戶打開,將汽油倒進去,然後點火」、「
                (黃明正講這些話時,黃秋珊、楊瑞嵩有幫腔
                或知情?)他們都在旁邊聽,都知情」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60至380
                〕;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第一次你們什
                麼時候約在85度C見面?)他先跟我約時間」、
                「(第一次你們坐在85度C的哪邊?)85度C外
                面人行道上的桌椅,靠近成功路」、「(你們
                有幾個人?)4人,有我、黃明正、黃秋柑、楊
                瑞嵩」、「(你們4人坐的位置?)那是個圓桌
                ,我坐在背對臨安路的位置,其他人坐的位置
                我忘了」、「(你們在那裡坐了多久?)10分
                鐘後,黃明正說要帶我去佳里看一間房子」、
                「(誰開車?)黃秋柑開那台白色MARCH車」、
                「(們怎麼到佳里的?)走海佃路、安吉路往
                西港方向然後到佳里」、「(到佳里後?)那
                邊的路我就不熟了,都是他們帶著我走,他們
                帶我到要我去放火的那間白色房子」、「(你
                有沒有問他們為什麼要帶你來看這間白色房子
                ?)從台南要去佳里前就有說要帶我去看一間
                白色房子,看完回台南的路途中,才叫我去對
                那間白色房子放火」、「(那天除了看那間白
                色房子外,還有看其他地點?)先看完白色房
                子後,他們再帶我去看李昆山家的倉庫」、「
                (當天為什麼要帶你去看李昆山家倉庫?)不
                知道,可能是回程時有順路,就帶我去看李昆
                山家倉庫」、「(黃明正為什麼會要你對那間
                白色房子放火?)他沒有說原因」、「(黃明
                正有沒有告訴你白天去放火還是晚上?)他不
                會叫我白天去,有叫我晚上去」、「(你有沒
                有問黃明正那間白色房子有無住人?)我有問
                ,他說平常都沒有住人,我覺得奇怪,所以才
                沒有對房子放火,只燒機車」、「(你事先就
                知道那間白色房子有停機車?)是到那邊才知
                道」、「(你知道那間白色房子是曾建助的家
                ?)不知道」、「(第二次到85度C見面時,你
                們坐哪?)裡面右手邊最角落」、「(有幾個
                人去?)我、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
                (第二次你們事先就約好嗎?)沒有,98.8.13
                晚上我放完火後,有打黃明正的電話響一聲,
                給他個暗號,事先統約好放火後隔天晚上在85
                度C見面」、「(你們在什麼時候約好暗號?)
                第一次在85度C見面時黃明正講的」、「(黃
                秋柑為什麼會開車載你去看曾建助家、李昆山
                家倉庫?)事先他們並沒有講,只說要載我去
                看地點,回程時黃明正跟黃秋柑2人才說要我
                對那二個地方放火」、「(楊瑞嵩在旁有說話
                嗎?)沒有」、「(第二次在85度C見面時,他
                們在哪邊拿錢給你?)當天我坐在正方型桌的
                左下方面對牆壁,黃秋柑坐我隔壁右手邊,黃
                明正坐我對面,楊端嵩坐在黃秋柑對面,就我
                與黃秋柑坐一起,黃明正與楊瑞嵩坐一起」、
                「(是誰將錢交給你?)黃明正,他拿給我2萬
                」、「(黃明正拿2萬給你時,有說什麼嗎?)
                他拿2萬給我時只說『2萬』,我說我二處都去
                縱火了,他說李昆山家倉庫他有去看,覺得沒
                有怎樣,只給我放那間白色房子的錢」、「(
                黃明正有沒有要你找時間再對李昆山家倉庫放
                火一次?)有,他有叫我再去第二次,還教我
                從旁邊窗戶打開,倒汽油進去點火」、「(黃
                明正拿2萬給你以及講上述這些話時,黃秋柑
                、楊瑞嵩都在?)都在,他們2人競在旁邊聽」
                、「(黃秋柑、楊端嵩有講什麼話嗎?)沒有
                ,那時由黃明正對我講話,他們2人只在旁邊
                聽而已,講完他們就離開」、「(這二次你是
                怎麼去85度C?)騎我自己的機車,機車都停在
                85度C路邊機車區」、「(那間85度C是你選定
                的還是黃明正?)黃明正選的」、「(98.8.13
                你與甲○○放火後,有跟黃明正通電話?)只
                響一聲就掛了,沒有講到話」、「(98.8.13
                你打電話給黃明正的地點?)忘記了,印象中
                我是回到台南的家裡才打的」、「(那次黃明
                正為什麼會約你們等人在黃金海岸見面?)沒
                有為什麼,黃明正電話打來就說等一下他們要
                去黃金海岸喝咖啡、吃飯,要我們過去」、「
                (當天晚上黃明正怎麼會給你一張寫有李昆山
                家地址的紙條?)我也不知道,我以為只是去
                吃飯,直到王建中、甲○○去上廁所時,黃明
                正才拿這紙條給我,要我先去探路」、「(李
                昆山、蘇順政與曾建助、蔡文龍、胡火龍、嘉
                惠醫療器材行負責人等,你認識否?)我都不
                認識」、「(既然不認識,你怎麼會對這些人
                放火?)都是黃明正、黃秋柑叫我們去的」等
                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㈥頁60至
                65〕。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8年8月13日凌晨零
               時30分許,你有無到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
               31號的鐵皮屋去放火?)有的」、「(為何會
               去那邊放火?)黃明正叫我去的」、「(黃明
               正是如何跟你講的?)上次有一次黃明正請我
               們出去吃飯的時候講的」、「(在何處吃飯?
               )在黃金海岸那邊」、「(黃明正跟你說什麼
               ?)沒有,他那個時候沒有跟我講,因為當時
               現場還有我弟弟和甲○○在,是甲○○和我弟
               弟去廁所的時候,黃明正才拿一張紙條給我,
               叫我去看看,接下來黃明正都沒有講話了,因
               為我弟弟和甲○○回來了,黃明正就沒有再講
               話了,叫我照住址去找路就對了」、「(在黃
               金海岸有幾個人在場?)黃秋柑、黃明正、我
               弟弟、我和甲○○」、「(紙條上寫什麼?)
               寫一個住址,但我忘記黃明正寫什麼住址了」
               、「(你有無先去看?)有的,我有先去找」
               、「(與何人去看?)我自己一個人去」、「
               (照那個住址去找,自己一個人先去看?)是
               的」、「(你與甲○○是怎麼去的?)那次我
               們騎一輛機車去」、「(你用什麼燃料放火?
               )汽油」、「(用什麼容器裝?)寶特瓶」、
               「(那次帶了幾瓶寶特瓶?)一瓶」、「(你
               有無看到鐵皮屋有寫『倉庫』兩個字?)那間
               看起來很像是倉庫」、「(你覺得裡面有無住
               人?)那應該無法住人,那是倉庫」、「(窗
               戶有無關起來?)有的」、「(裡面有無電燈
               開著?)沒有」、「(你在何處放火的?)我
               們第一次去是在門口旁邊的棧板上面」、「(
               放火之後你們有無在那邊看?)沒有」、「(
               當時甲○○站在何處?)他坐在機車上面」、
               「(距離多遠?)沒有多遠,走幾步就到了」
               、「(你在放火當時,有無想到要把這間倉庫
               燒掉?)沒有」、「(不然你放火的意思為何
               ?)黃明正叫我去警告一下」、「(有無要把
               裡面的人燒死?)沒有,沒有這種意思」、「
               (你何時告知甲○○98年8月13日要去?)我忘
               記了」、「(你是當天才跟甲○○講的,還是
               在黃金海岸吃飯的時候跟他講的?)在黃金海
               岸的時候他都不知道,是我要去的之前幾天才
               跟甲○○講的」、「(你約甲○○去有無說要
               給他報酬?)有的」、「(還沒去之前就跟他
               講了?)是的,我有跟他講」、「(你是如何
               跟他講的?)我跟他說去那邊黃明正私下會給
               我兩萬元,我們一個人分一萬元」、「(98年8
               月13日去放完火之後,黃明正有無給你兩萬元
               ?)因為一天之內我們有去兩個地方」、「(
               黃明正有無給你錢?)第一個倉庫那件沒有,
               後面那件有。因為黃明正有去看,他去第一個
               地方看,現場看起來沒有什麼」、「(所以黃
               明正給你兩萬元?)是的,即後面那件」、「
               (同一天發生那兩件事情,黃明正給你的錢是
               後面那件的?)是的」、「(你有無拿給蘇六
               居?)沒有」、「(為何沒有拿給他?)因為
               那個時候有急用,所以沒有給他」、「(黃明
               正是在黃金海岸給你字條,還是在85度C咖啡店
               的時候給你字條?)黃金海岸」、「(後來在
               85度C咖啡店的時候就沒有給你了?)第二個地
               方是黃明正帶我去看的,因為我在85度C咖啡店
               的時候,他說要帶我去看」、「(你去李昆山
               的住處後方的倉庫放火的時候,該倉庫是否與
               前面的住家是相連的?)我不知道是否有相連
               ,因為我看到的地方很長,看不到後面」、「
               (你說你覺得那邊沒有人住,以你當時的想法
               ,倉庫裡面是否有可能有人在那邊顧,也住在
               那邊?)我不知道,因為我有問黃明正,每次
               要做什麼,我都會問黃明正那間裡面是否有人
               或是有人住在裡面,黃明正跟我說那間是倉庫
               ,裡面沒有住人」、「(依你的想法,倉庫是
               否有可能有人住在裡面的情形?)我不瞭解」
               、「(一般的情形而言,是否有人會住在倉庫
               裡面,順便顧貨?)有這種可能性」、「(98
               年8月13日你去放火兩件之前,黃明正有無跟你
               說好這兩件要如何計酬?)一件兩萬元」、「
               (本來說好是一件兩萬元?)是的」、「(本
               件沒有給你的原因是否嫌燒得不夠嚴重?)是
               的」、「(98年8月13日這兩件和甲○○去之前
               ,你是否事先就在機車行跟甲○○說要去放火
               了?)我忘記是在電話講的還是在機車行講的
               ,應該是在機車行講的沒錯」、「(所以蘇六
               居事先就知道你們兩人要做什麼?)是的,他
               知道」、「(當天你為何會找甲○○去?)可
               能跟他是比較好的朋友」、「(你有無跟黃明
               正說你有約另外一個人即甲○○去放火?)我
               有跟黃明正講」、「(98年8月13日之前還是之
               後跟黃明正講的?)之後,我跟黃明正說我還
               有找另外一個人去」、「(他知道你又多找一
               個人有何反應?)他也覺得要有另外一個人幫
               我把風的意思」、「(黃明正有說最好是兩個
               人去,一個人去把風嗎?)他是沒有這樣講,
               反正我說我再帶一個人去,他也沒有說什麼」
               、「(黃明正沒有反對的意思?)是的」、「
               (現在問你的是98年8月13日凌晨零時30分許去
               倉庫鐵門旁放火的事情,這件放完火之後,你
               有無跟黃明正講?)我有打他的手機響一聲,
               他就知道了」、「(這是你們兩人約好的信號
               ?)是的」、「(你事先與黃明正約定什麼信
               號?約定放火燒完之後,要如何告訴他?)是
               黃明正跟我講的,他的意思就是在手機裡面不
               要講到話,我就問他要如何告訴他我事情處理
               好了,他就說處理好之後,就直接打他的手機
               ,響一聲之後掛掉,他就知道了」、「(你有
               無照約定這樣打給黃明正,響一聲之後掛掉?
               )有的」、「(何時打的?)事情做完回到我
               家之後,我就打給他了」、「(臺南市區內的
               家?)是的」、「(你用什麼電話打的?)我
               用我自己的手機打的,他才知道我打給他」、
               「(響一聲你就掛掉了,所以黃明正沒有接到
               ?)是的」、「(你們的約定是如此?)是的
               」等語〔見院卷㈣頁199至204〕。
            B.證人王建中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8.8.13那
              天王建翔去佳裡放火一事,你知道?)知道」、
              「(你怎麼知道?)王建翔有講給我聽,意思是
              一起去做,我拒絕,因為我今年10月就要結婚了
              ,也不想再惹這些麻煩」、「(王建翔哪天、怎
              麼跟你講的?)我忘了日期,黃明正一樣拿紙條
              ,上面寫地址給王建翔,我一看就知道了,加上
              黃明正與王建翔聯絡都是為了叫我們去放火」、
              「(你拒絕後,王建翔找誰去放火?)甲○○」
              、「(當天王建翔、甲○○怎麼去?)騎甲○○
              的機車,他們2人應該是從我的機車行出發,當
              時我不在場」、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
              12437號㈣頁337至34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98.7.22黃明正、黃秋柑是為了什麼事請
              你們與甲○○到黃金海岸吃飯?)那天我並不知
              黃明正、黃秋柑要約我們吃飯,我下班前王建翔
              才跟我講黃明正、黃秋柑要約吃飯,我問什麼事
              ,王建翔說只有單純吃飯,王建翔、甲○○先去
              黃金海岸,我晚上9點下車後再去。一開始我不
              知道為了什麼事見面,去前我也跟王建翔表示黃
              明正不可能無緣無故找我們吃飯,王建翔說他也
              不清楚,吃完飯後我看王建翔手上拿了一張紙,
              我問那是什麼,心想上面應該寫著住址,而且是
              黃明正拿給他的」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
              12437號㈤頁360至380〕。
            C.證人甲○○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有沒有在黃金海岸與
                黃明正、黃秋柑見面?)有一次王建中、王建
                翔說黃明正要請他們吃飯,看我要不要一起去
                ,我就去了,那次只是喝酒、聊天,待了半個
                多小時就離開了」、「(何時去的?)詳細時
                間我不太記得了,只記得是晚上9點多」、「
                (王建中、王建翔哪位跟你聯絡?)王建翔打
                我的手機0000000000聯絡我的」、「(是不是
                98.7.22?)詳細日期我忘了,就在我去放火前
                」、「(那次在黃金海岸與黃明正他們見面,
                現場有幾人?)5人,有黃明正、黃秋柑、王建
                翔、王建中、我」、「(現場談了什麼事?)
                聊一些近況,中途我去上廁所,回來後黃明正
                、黃秋柑已經先走了,接著我們也都離開了」
                、「(王建中、王建翔有沒有告訴你黃明正、
                黃秋柑說了什麼?)王建翔事後只說黃明正、
                黃秋柑要他們做事情而已」、「(有說要做何
                事?)當下沒有說要做什麼事,就要去放火當
                天王建翔才說黃先生 (指黃明正)要他去放火
                」、「(你們何時談到98.8.13去放火?)就當
                天傍晚6、7點王建翔在嘉瑋車業行跟我提的」
                、「(王建翔提的當時,王建中在場嗎?)在
                ,他也知道我們要去縱火」、「(王建中怎麼
                沒有去?)他陪未婚妻,他在10月中旬要結婚
                了」、「(汽油在哪邊準備的?)王建翔在嘉
                瑋車業行準備的,他準備了2瓶用保特瓶裝的
                汽油」、「(當時你人呢?)我坐在機車上看
                他放火」、「(你去把風嗎?)我只是陪他去
                ,他要點火之前叫我幫他看一下」、「(看一
                下的意思?)王建翔的意思應該是指他在點火
                時,叫我幫他注意一下有沒有人車」、「(你
                在哪邊看?)離他點火地方約4、5公尺,我就
                往鐵門看他點火」、「(點完火後,鐵門有燒
                起來嗎?)火有點起來,點起來後王建翔就騎
                機車載我離開了」、「((你們回台南後,有
                跟誰聯絡嗎? 王建翔有沒有打電話?)我在他
                旁邊時他都沒有打電話,回到嘉瑋車業他將車
                牌換回來,我直接回家了」、「(你們騎機車
                時,車牌有事先換過?)對,要出發前有換過
                我的車牌,換上一個變造過的車牌」、「(王
                建翔找你放火前,有沒有告訴你報酬? )有,
                他叫我跟他去,事成可以拿到2萬元」、「(
                王建翔有沒有說是誰叫他去放火的?)他約我
                一起去時我有問是要幹什麼,他說黃先生叫他
                辦事情,我問辦什麼事,他說要放火」、「(
                王建翔有沒有說錢誰付的?)就黃明正」、「
                (事後你有拿到錢?)沒有,王建翔說他需要
                用到錢,事後再拿給我,先欠著,事後我覺得
                這種事也不是很好,就沒有向他催討」、「(
                你怎麼會答應跟王建翔去放火?)想說朋友在
                約,就陪他去」、「(你事先就知道王建翔要
                去放火,為何還要陪他去?)他就說他只有自
                己一個人、無聊,要我陪他去,我有先說他自
                己去做就好,我只在旁邊看」等語〔見偵查卷
                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8至14〕。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8年8月13日凌晨
                零時30分許,你是否有去臺南縣佳里鎮○○路
                486巷31號,將一間鐵皮屋放火?)火不是我
                放的,我有去,但是王建翔帶我去的」、「(
                為何會去那邊放火?)當初我並不知道要放火
                ,是王建翔要我陪他出去的,到了現場我才知
                道」、「(你陪王建翔去,是王建翔放火的?
                )是的」、「(你當時有無看到王建翔是怎麼
                放的?)他是以汽油潑灑後再點火」、「(你
                有看到嗎?)有的」、「(汽油用什麼裝?)
                用寶特瓶裝的」、「(是大的還是小的?)小
                的」、「(你有無在98年7月22日晚上10時30
                分許,在臺南市的黃金海岸,與王建翔、王建
                中在一起吃飯?)有的」、「(當時有幾個人
                在場?)當時包括我有五個人,王建翔、王建
                中、黃明正、黃秋柑,還有我」、「(為何會
                去那邊吃飯?)當天我剛好到王建中的機車行
                ,王建翔說黃明正要請他吃飯,但沒有人陪,
                就叫我陪他一起去,我就陪他去吃飯而已你是
                如何去的?)王建翔騎機車載我去的」、「(
                你看到倉庫燒起來的情形為何?)有火在那邊
                燒,在鐵門那邊燒,我看到的是這樣子,王建
                翔點火」、「(有無放什麼東西在那邊,不然
                怎麼燒?)我看到的只有王建翔潑汽油點火而
                已」、「(你們為何會凌晨零時30分許到那個
                地方去?)是王建翔要我陪他出來的」、「(
                為何會選那個時間點?)那個時間點是王建翔
                打電話給我,要我陪他出去,那時候剛好我還
                沒睡覺,無聊就陪他出去」、「(時間是王建
                翔選的?)是的」、「(你看到倉庫燒起來的
                情形為何?)有火在那邊燒,在鐵門那邊燒,
                我看到的是這樣子,王建翔點火」、「(有無
                放什麼東西在那邊,不然怎麼燒?)我看到的
                只有王建翔潑汽油點火而已」、「(當時有無
                燈光?)只有路燈而已」、「(你是否知道裡
                面有無住人?)這個部分我不知道」、「(當
                時你距離王建翔要放火的地方多遠?你站在哪
                個地方?)我站在靠馬路的地方,大概二十公
                尺」、「(距離王建翔放火的地方約二十公尺
                左右?)是的」、「(後來你與王建翔是如何
                離開的?)他騎機車載我離開的」、「(你跟
                他距離二十公尺,機車放在何處?)放在我旁
                邊」、「(王建翔走路進去?)是的」、「(
                機車停在路旁,王建翔走路進去放火?)第一
                件王建翔在旁邊而已」、「(你跟王建翔在旁
                邊?)距離放火的地方差不多五公尺」、「(
                所以你剛剛講的二十公尺是第二件的時候?)
                二十公尺那是剛開始我到的時候我有看到,王
                建翔跟我說他要去那邊,要放火的時候王建翔
                騎機車載我進去」、「(第一件王建翔放火的
                地方是否一個倉庫?)應該是,看起來不知道
                那是什麼地方,那是一間鐵皮屋而已」、「(
                你覺得是一間鐵皮屋?)是的」、「(你與王
                建翔去放火的當下,你覺得那邊有無可能有住
                人?)應該有吧,看起來感覺應該會有人住在
                裡面」、「(你是看到什麼情況來判斷那邊應
                該有人住?)因為當下我也不是很確定裡面是
                否有人住,因為當下我去那邊,一切都是王建
                翔在處理的」、「(我的意思是你有無看到什
                麼物體?比如說床、桌椅,或是前面有停車輛
                ,讓你覺得那邊有住人?)沒有」、「(可是
                你感覺裡面可能會有住人?)房子或許都會有
                人在裡面」、「(當天還沒去佳里的時候,王
                建翔在臺南市是如何跟你說的?)他要我陪他
                出去」、「(你何時知道王建翔有帶寶特瓶去
                ?)當場」、「(王建翔有無跟你說為何要去
                那邊放火?)事後我有問他」、「(你事後才
                問他的?)是的」、「(你事後問王建翔,他
                如何回答你?)他說是黃明正要他去的」、「
                (出發前與回到臺南市的時候,王建翔有無跟
                你說黃明正為何要叫他去放火?)他只說黃明
                正給他錢,請他去放火」、「(那你去那邊做
                什麼?)王建翔叫我陪他去,我只是因為朋友
                在叫,就陪他出門,但我不知道要去哪裡」、
                「(現在問你的還是第一件,你所謂的倉庫那
                裡,當時你看到王建翔在點火,你有無想到萬
                一燒死人怎麼辦?)當下我有阻止王建翔,他
                要我不要管,在旁邊等,但當下他手上有拿著
                東西,所以我也怕他對我怎樣」、「(我只是
                問你當下你的腦筋有無想到萬一燒死人怎麼辦
                ?)當下我心中有點害怕」、「(害怕什麼?
                )害怕當下王建翔放火的那個場景」、「(害
                怕放火會怎麼樣?)有可能會造成一些傷亡或
                是火災」、「(你說你看到王建翔在放火你會
                害怕,你們離開的時候有無確認火沒有燒起來
                才離開?或是等火燒完了才離開,還是一放就
                離開了?)王建翔一放就帶我走了」、「(當
                時你有無想到一放就走,萬一真的燒起來怎麼
                辦?)當時是有想到,但是路上並沒有和王建
                翔講到什麼話,都很安靜」、「(你是否看過
                在庭的被告?)看過」、「(曾經在什麼地方
                看過他?看過他的次數、地點為何?)在榮辰
                車業行,還有那次在黃金海岸用餐那次看過」
                、「(在榮辰車業行看過被告黃明正幾次?)
                次數蠻多的,他是那邊的客人」、「(在「黃
                金海岸」的餐廳那邊看過幾次?)一次而已」
                、「(在黃金海岸的餐廳那次,為什麼會去?
                )那次是黃明正要請王建翔吃飯,王建翔要我
                陪他一起去」、「(在黃金海岸吃飯那次,有
                何人在場?)王建翔、王建中、黃明正、黃秋
                柑,還有我五個人」、「(〔(提示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卷五第12-13頁予證人)倒數第二
                行開始的問答,問:『王建翔找你放火前有無
                告訴你報酬』,你回答說:『有,他叫我跟他
                去,事成可以拿到兩萬元』,第13頁第一行到
                第八行也有這個問答,問:『王建翔有無說是
                誰叫他去放火的』,你回答說:『他約我一起
                去時,我有問是要幹什麼,他說黃先生叫他辦
                事情,我問辦什麼事,他說要放火』,接著又
                問:『王建翔有無說錢是誰付的』,你回答說
                :『就黃明正』,問:『事後你有拿到錢嗎』
                ,你回答:『沒有,王建翔說他需要用到錢,
                事後再拿給我,先欠著,事後我覺得這種事也
                不是很好,就沒有向他催討』,你在檢察官那
                邊接受訊問時,有用證人的身分具結,說過這
                些話嗎?〕有的」、「(剛剛辯護人問你在98
                年8月13日當天有無問王建翔要做什麼,你回
                答沒有問,與偵查中所述不太一樣,到底何者
                為真?)審理中所述才是正確的」、「(〔問
                :『王建翔有無說錢是誰付的』,你回答說:
                『就黃明正』這句話是否正確?〕這句話是正
                確的,但是在回程的路上」、「(第二件放火
                之後,在回程的路上王建翔這樣說的?)是的
                」等語〔見院卷㈣頁167至180〕。
            D.證人楊瑞嵩之證述:
              a.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曾在文賢路、成功路
                的85度C見過王建翔、王建中其中一人?)黃明
                正、黃秋柑說要吃東西,問我要不要出去走一
                走,黃秋柑開那台白色MARCH車載我、黃明正
                從佳里出發到台南,沿途跟我介紹公司、汽車
                行等,當晚10點過後我們才到85度C,在那邊
                我見過其中一個,但不曉得是誰」、「(你們
                到85 度C後有做何事?)車子停在外面,黃秋
                柑去叫東西,黃明正叫我進去85度C裡面那間
                桌上坐、等他們,黃秋柑叫完回來後就拿東西
                進來跟我一起吃,我沒看到黃明正的人。過不
                久黃明正走進來說好了,我們就出去了,在外
                面我有看到一個人牽機車,揮手說「我要走了
                」。〔(提示98.12. 4現場模擬照片編號26頁
                王建翔照片)是此人嗎?〕可能是吧,我只是
                望他一眼」、「(日期是不是98.8.6?)我不
                曉得日期」、「(你們離開85 度C後,去哪?
                )直接回長春安養院」、「(你跟黃秋柑在85
                度C裡面時,黃明正人呢?)我要進去時,他在
                外面抽煙,之後我一直待在裡面吃東西,不見
                黃明正人」、「(你去那家85度C有幾次?)2
                次」、「(另1次的時間?)忘了,反正黃明正
                約我我就走」、「(另1次你們有幾人去85度
                c?)也是一樣黃秋柑開白色MARCH車載我、黃
                明正,我在85度c有看到那個胖胖的人來,不
                曉得是不是跟黃明正約好了,後來那人還坐上
                我們的車回佳里,一樣黃秋柑開車」、「(黃
                秋柑開車載那人去佳里什麼地方?)路我不熟
                ,反正黃秋柑就一直開車」、「〔(提示
                98.12.4曾建助家現場模擬平面圖、照片編號
                46-53)有經過此處嗎? 〕2次都是晚上時間,
                路我真的不知道,第1次那人有跟我們回佳里
                ,第2次就沒有,他自己騎機車離開」、「(
                第1次黃秋柑載你們到佳里什麼地方?)我只知
                道在佳里鎮燒一燒,繞完後再載那人回台南85
                度C,之後我們再開車回長春安養院」、「(
                黃秋柑開車載黃明正、你、那人到佳里鎮什麼
                地方繞?)我不知道,就四處繞」、「(你們
                在車上談何? 黃明正、黃秋柑有特別向那人介
                紹里裡的某地點嗎?)沒有,我自己覺得很無
                聊、很悶,在車上抽煙,那時只想趕快回去休
                息」、「(既然你們已經到佳里,為何你不要
                求黃秋柑先載你回長春?)因為我跟他們一起
                出門的,想說也一起回家,不會中途要求先離
                開」、「(你們在車上時,有沒有人指示那個
                胖胖的人在某地點放火?)我沒有聽到」、「
                (第1次你們4人在85度C見面談話內容?)沒有
                談話,去時我們先叫東西,那人在對面一間超
                商,黃明正過去買煙時跟他講話,之後2人再
                一起走過來,我們問那人要不要吃東西,他說
                不要,坐在那邊等我們吃完,吃完大家都上車
                ,由黃秋柑開車載到佳里」、「(有回到長春
                安養院?)沒有」、「(第2次在85度C與那人
                見面情形?)我在裡面吃東西,我沒有注意到
                那人,等到離開時我才看到他牽機車要離開,
                跟黃明正招手說再見」、「(黃秋柑為什麼要
                載那人去佳里鎮○○○○○道,那時我只去長
                春安養院2、3天,他們約我去哪我就去」、「
                (第1次是不是98.8.6晚上?)日期我忘了,只
                記得是晚上」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
                437號㈤頁225至23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98.8.6晚上有沒有跟黃秋柑、黃明正去
                文賢路、成功路的85度C?)日期忘記了,但我
                是有跟黃明正、黃秋柑開白色MARCH車去85度C
                ,由黃秋柑開車,那是我第一次去這間85度C
                」、「(你總共跟黃明正、黃秋柑去那間85度
                C幾次?)2次」、「(第一次去85度C有碰到王
                建翔?)那人的名字我都不知道,但有碰到一
                個人沒錯」、「(二次都有碰到那個人嗎?)
                第二次我沒有印象」、「(你碰到的那人長相
                ?)壯壯地,其他沒注意」、「(第一次那人
                有上你們的車?)有」、「(那人坐上你們的
                車後去哪?)開回佳里逛,車子沒有停,就一
                直逛,他們有車上講幾句話、聊天,與我無關
                ,我就沒注意講話內容」、「(有沒有停留在
                佳里鎮的什麼地方?)沒有」、「(去佳里鎮
                之後,又去哪?)又開回台南的85度C」、「(
                後來誰開車回佳里?)都黃秋柑開的」、「(
                載那人上車到佳里是誰開的車?)都黃秋柑開
                的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
                312至321〕;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第一
                次跟黃明正他們到上開85度C是不是98.8.6晚
                上?)可能是,我不確定,我沒有在記日期」
                、「(當晚還有誰去?)黃秋柑、黃明正」、
                「(誰開車?)平時出門大部份都由黃秋柑開
                車,那天誰開我不確定,但是開那台白色MARC
                H車去的」、「(車子停在85度C的哪邊?)成
                功路上85度C的旁邊」、「(你們坐在哪?)85
                度C靠成功路的走廊上」、「(你坐哪個位置?
                黃明正與黃秋柑又坐哪?)我面對走廊,黃明
                正、黃秋柑坐哪我不確定了,現場就我、黃明
                正、黃秋柑、王建翔」、「(你們4人在那邊
                談了什麼事?)我都沒有講半句話,他們也沒
                有說什麼,大家就在那邊吃東西,吃完我們4
                人上車」、「(上車後去哪?誰開車?)不是黃
                明正就是黃秋柑開車。那時我剛去長春安養院
                不久,當晚準備要去睡了,黃明正突然來叫我
                ,問我要不要出去吃東西,我說好,就跟他們
                來台南這間85度C吃東西。吃完東西後,可能
                是由黃秋柑開車載黃明正、我、王建翔離開,
                車子就亂逛,走哪條路我不知道,可能就往佳
                里開去」、「(你有沒有看過今天早上跟你一
                起至85度C現場模擬的王建翔?)沒有,當天晚
                上是第一次看到他」、「(黃秋柑載你、黃明
                正、王建翔在車上時,你們4人在車上有沒有
                講什麼?)我都沒有跟他們聊天」、「(有沒
                有開車經過李昆山後方倉庫那條路?)我不曉
                得,路況我不曉得」、「(有沒有經過曾建助
                的家?)他們開的時候我坐在後座人靠著,有
                抽1、2根煙,其他的我都不曉得」、「(在車
                上時,有沒有談到要王建翔去放火?)我沒有
                聽到」、「(那你在車上聽到何?)我真的不
                知道他們在講什麼」、「(第二次你又到這間
                85度C是不是98.8.13晚上?)正確日期我不曉
                得,第二次去黃秋柑就帶我到85度C裡面最角
                落的桌子坐」、「(王建翔什麼時候來?)可
                能我們要離開前他才來坐著」、「(當天談何
                ?)沒有,我在吃東西,吃不完黃秋柑還叫我
                吃不完的包起來」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
                第12437號㈥頁31至38〕。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8年8月7日,你是
                否有與黃秋柑、黃明正、王建翔在85度C咖啡
                店見面?)黃明正、黃秋柑約我出去吃東西,
                我人有過去,但當時見面時我不知道,是現在
                發生這件事情之後我才知道」、「(我是問你
                們是否有見面?)有的」、「(在場的人是否
                剛剛檢察官所述的那幾個人?)我、黃明正、
                黃秋柑、王建翔,包括我四個人」、「(在85
                度C咖啡店見面那天,有無講到什麼事情?)
                沒有,因為我去的時候,王建翔還沒有到場」
                、「(王建翔來了之後,你有無聽到黃明正、
                黃秋柑跟王建翔說什麼?)因為黃秋柑在點餐
                ,我一個人在那邊坐,那時黃明正與王建翔都
                不在場,只有我和黃秋柑在那邊坐而已」、「
                (我是說你們四個人都在場的時候,你有無聽
                到黃明正或黃秋柑跟王建翔說什麼?)沒有」
                、「(在85度C咖啡店之後,黃秋柑是否有開
                車載你、黃明正、王建翔去看一個倉庫和一間
                白色的房子?)我有上車,他們有把車子開走
                ,但我沒辦法確定他們有去看什麼東西,因為
                我當時坐在後座,我心裡只想說吃完東西,怎
                麼還沒有要回去,因為我當時才剛去公司上班
                兩天而已」、「(黃秋柑是否有開車載你、黃
                明正、王建翔先去一個倉庫?)我真的無法確
                定」、「(是否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
                號後面的一個倉庫?)我真的不知道」、「(
                你們那天有無繞去佳西路?)我只知道車子開
                到最後的終點站,因為中途完全都沒有停下來
                ,車子這樣開,我坐在後面,我坐在駕駛座後
                面,坐到最後又回到85度C咖啡店的時候,讓
                王建翔下車之後,然後我們就回去佳里了」、
                「(你們離開85度C咖啡店,還有開車繞了一
                陣子之後,再回去85度C咖啡店,把王建翔放
                在那邊?)是的」、「(你們在那邊繞一陣子
                的目的為何?)我真的不知道」、「(在車上
                有無聽到黃明正、黃秋柑跟王建翔說什麼?)
                沒有」、「(事後你是否知道王建翔有去放火
                這件事情?)我也不知道,是我這次被逮捕入
                監之後,他們後來被逮捕,一起出庭的時候我
                才知道」、「(你不是曾去過李昆山的住處嗎
                ?)那是我98年9月1日去那邊砸車、燒車的時
                候才知道」、「(你是否有辦法想起來98年8
                月13日那天,你有無經過李昆山的住處附近?
                )沒有辦法,我知道那時候很晚了,他們這樣
                繞,我工作整天也真的累了」、「(既然時間
                很晚了,你沒有覺得奇怪,開車繞來繞去要做
                什麼嗎?)沒有,因為雖然我與黃明正之前當
                兵的時候就認識了,但是我與黃秋柑並不認識
                ,我想說一個是老闆,一個是老闆娘,我去那
                邊上班,算是我剛出獄來上班,他們說要吃東
                西就出來吃個東西,我當時的想法是這樣子,
                不然我剛去上班兩天而已,我不會去問那麼多
                」、「(你是否還記得98年8月的時候,你去
                過幾次臺南市○○路、文賢路、臨安路口的85
                度C咖啡店?)兩次」、「(第一次與何人在
                場?)黃秋柑、黃明正和我,後來王建翔才過
                去」、「(第二次與何人在場?)我、黃秋柑
                、黃明正三個人去的時候,黃明正把我帶到裡
                面去做,王建翔說他最後他有來,這我真的沒
                有印象,王建翔就跟我說他坐在哪裡,我才想
                起來的」、「(所以第二次就是黃秋柑、黃明
                正、你和王建翔?)是的。」、「(去85度C
                咖啡店應該是98年8月6日和98年8月14日,是
                否如此?)我不知道確定日期,不過98年8月6
                日可能是對的」、「(98年9月1日就是去李昆
                山住處放火那次,98年9月1日前一天沒有去85
                度C咖啡店?)沒有」等語〔見院卷㈣頁213至
                216〕。
            E.證人莊念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從什麼時候
              開始承租?)他租一年多了」、「(張新鋒向你
              承租該處做何用?)放水,因為他是礦泉水的南
              部經銷商,如果他回來就睡在那邊,那邊放有一
              張床」、「(你家總共被放了幾次火?)3次」、
              「(哪3次?)98.8.13、98.8.30、98.9.1」、「
              (這3次的時間點?)第一次是98.8.13凌晨1、2
              點,路人經過說看到我家著火,就打電話叫消防
              隊來滅火,當時我人在家,不知被放火了」、「
              (98.8.13這次是什麼地方被縱火?)就是張新鋒
              向我承租的倉庫大門邊的雜物被放火,沒有燒到
              裡面,可是鐵皮屋的鐵皮有被燒到、變色,因為
              消防隊來滅火沒有通知,因此我都不知道,直到
              當天下午張新鋒的兒子來看到才通知我先生李昆
              山去看,然後再通知消防局的做檢驗」、「(那
              次知道是誰放的火?)不知道,新營消防局的人
              員就建議我要裝設監視器,隔幾天我就裝了」等
              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㈠頁330至33
              6〕。
            F.證人張新鋒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有向李昆山租房屋?
                )有,地址是他家後面的倉庫,從97年2月份
                承租至今,我在花蓮開工廠做礦泉水,因此常
                花運、台南二地跑,如果有將礦泉水載回來台
                南,就會放在這間倉庫,人也住在這邊」、「
                (倉庫裡面放何?)有放很多古董,古董就放
                在窗戶旁邊,還有放床、衣櫃、辦公桌,壁上
                並掛有字畫,倉庫後面則放滿礦泉水」、「(
                你是什麼東西被燬毀掉?)古董、字畫都燒掉
                了,還有一個玉製的龍頭,我花了好幾十萬買
                的,現在買不到了,櫃子、椅子也有燒毀」、
                「(你的倉庫總共被放火幾次?)2次,第一次
                是98.8.13,我人正在花蓮,不住在那邊,是
                李昆山打電話通知我的,隔天我馬上趕回來。
                第二次是98.8.30晚上9點左右,我人剛好去台
                南市區賣水,接到通知也. 馬上回來」、「(
                98.8.13那次你被燒掉什麼束西?)燒掉放在外
                面的一些雜物,沒有燒到倉庫裡面,因為發現
                的早,火被滅了」、「(98.8.30那次你被燒
                掉什麼東西?)字畫、古董、桌椅、櫥櫃,古
                董被燒了我很心痛」、「(98.8.30被縱火之
                前你有住在那邊?)有,我在98.8.13被縱火後
                就住在那裡」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
                437號㈠頁330至336〕。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住的地方有幾個
                人?兩、三個人住在那邊」、「有什麼人?)
                我、我兒子和我女兒。我有時候住在花蓮」、
                「(你住在哪幾個地方?)花蓮和佳里」、「
                (花蓮那邊有誰在住?)我在那邊住」、「(
                你一個人在那邊住?)我算是住在朋友的房子
                」、「(花蓮是住在朋友的房子?)是的」、
                「(佳里這邊呢?)佳里這邊我租倉庫、工廠
                」、「(你剛剛不是說你跟你兒子和你女兒住
                ?)有時候我住在佳里這邊」、「(你在佳里
                的時候原則上住在何處?)大部分都在臺南縣
                佳里鎮○○路486巷31號」、「(你有無與你
                兒子、女兒同住?我大部分住在臺南縣佳里鎮
                ○○路,但是我和我妻子離婚,我久久會回去
                一次西港,我也會回去住在花蓮,因為我在那
                邊有製作水的工廠」、「(你剛剛是否說你住
                在臺南縣佳里鎮○○路162號?)不是,那是
                在那邊經營一間店,收信比較方便」、「(臺
                南縣佳里鎮○○路162號是否二品味KTV?)是
                的」、「(你是否能描述一下臺南縣佳里鎮○
                ○路162號裡面房間的配置?)裡面是半L型,
                大門進去是包廂,再來是大廳,再過來這邊一
                個包廂,這邊又一個包廂,後面是廚房和廁所
                」、「(裡面是否有一間是你睡的地方?)裡
                面是小姐在睡的、在休息的」、「(你有無在
                那邊睡?)有的,我也曾在那邊休息」、「(
                那邊有無你休息用的床?)有的」、「(你有
                無在那邊休息過?)我偶爾也會在那邊休息。
                但我大部分都在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
                號睡覺」、「(被人放火的地方是向何人承租
                的?)李昆山的女兒」、「(倉庫裡面有無冷
                氣?)冷氣還沒裝好,因為沒有隔間」、「(
                到現在都還沒裝冷氣?)是的」、「(這兩次
                有火災,不管是燒外面還是燒裡面,有無燒到
                你這間房子的屋殼無法使用?)屋殼是沒有燒
                到無法使用,但是我有一些古董都燒光光了,
                剛好我那天還沒回去睡覺,不然就被燒死了」
                、「(你承租的這個倉庫,外面有無寫『倉庫
                』兩個字?)有的」、「(這個倉庫是用什麼
                蓋的?)鐵板」、「(鐵皮屋就對了?)是的
                」、「(這兩次火災,不管是燒外面還是燒裡
                面,有無把鐵皮屋燒熔掉,或是鐵皮屋的主體
                結構有無被燒壞?)說起來實在應該要換了」
                、「(我是說有無燒壞掉,屋殼有無被燒到無
                法使用?)現在看來應該是還可以使用」、「
                (98年8月間,你在佳里鎮都住在何處?)臺
                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即那間
                倉庫嗎?)是的,那時候我放礦泉水在那邊,
                那時還沒有裝保全,我要顧那些東西,所以我
                住在那裡」、「(有無每夜都住在那邊?)我
                如果過去花蓮就會住著,因為我的工廠在花蓮
                ,所以我來來去去」、「(98年8月13日凌晨
                零時30分許,你的倉庫的鐵門被人縱火,當時
                你有無住在那邊?)那天我人還沒回去,但我
                兒子有過去,有人通知我兒子」、「(你沒有
                住在裡面?)那個晚上我應該沒有住在裡面,
                到最後我回去的時候已經凌晨二時許了,我去
                高雄回來的時候,我兒子和屋主都在跟我說前
                面被人燒了一角,為何被縱火我也不知道」、
                「(那天你人在何處?)應該在高雄」、「(
                不在倉庫裡面?)沒有,我不在裡面」、「(
                那個倉庫裡面是否有床?)有的」、「(何時
                開始有那張床的?)剛開始租那個倉庫的時候
                就有了,就住在那邊了」、「(剛開始租那個
                倉庫的時候就有放那張床了?)是的,因為我
                和我妻子離婚,所以我都住在那邊,因為租那
                邊放礦泉水,我大部分都回來這邊睡」、「(
                大部分睡在那邊,有時候會睡在何處?)有時
                候會睡在花蓮」、「(在佳里鎮的時候你都住
                在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是的」
                、「(你晚上是否曾睡在二品味KTV?)很少
                ,偶爾會」、「(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
                31號那個倉庫,你剛剛說沒有裝冷氣,這樣晚
                上?)我都掛蚊帳開電風扇,我在睡覺不曾吹
                冷氣」、「(你租的那個倉庫是否有與李昆山
                的住家相連?連在一起」、「(該倉庫與李昆
                山的住家有無門相通?)有的」、「(該倉庫
                是否有好幾個窗戶?)好像有四個窗戶」、「
                (窗戶的玻璃是否透明的?)那是霧霧的那種
                玻璃」、「(平常窗戶都是開著還是關著?)
                我大部分白天的時候才會開著,大部分都關著
                比較多」、「(窗戶打開的話,由窗戶是否可
                以看到你的床?)可以」、「(窗戶打開的話
                ,是否可以從外面看到裡面有辦公桌?)絕對
                看得到」、「(該倉庫的鐵門都是拉下來的,
                還是有時候也會打開?)現在每天都會拉下來
                的情形比較多」、「(平常都是開著的狀況,
                還是關著的狀況?)除非沒人在那邊的時候才
                會關著」、「(你如果人在那邊,你就會把鐵
                門打開?)沒有,我們裡面的師傅如果在,我
                也是會開起來」、「(你是否常常出入你說的
                那個倉庫?)除非在花蓮之外,都在那邊出入
                」、「(以一個月來講,花蓮約住一個禮拜,
                佳里約住三個禮拜?)是的」、「(倉庫裡面
                放了什麼東西?)礦泉水、床、衣櫃、衣褲、
                辦公桌、古董、字畫。字畫都燒光光了,不要
                再講了,有一些古董也都燒掉了」、「(主要
                是否要放礦泉水?)我租那間倉庫主要是要放
                礦泉水,因為我住在那邊,我要顧這些東西」
                、「(主要是要放礦泉水?)兼我也要住」、
                「(以下稱這個地方為倉庫,這個倉庫在發生
                火災的那段期間,你晚上有無睡在那邊?)有
                的」、「(你有無在那邊吃飯、看電視?)吃
                飯是買便當回來,那邊沒有在煮飯」、「(你
                平常就住在這個地方?)是的」、「(俗語說
                起來那邊就是你的家?)是的」、「(你是否
                能跟我說你在裡面有無放衣櫥?)有的」、「
                (衣櫥裡面有無吊衣褲?)有的,都是我的衣
                褲」、「(你的內衣褲,還有你出外的衣褲是
                否都在那邊換穿的?)是的,我的衣褲都吊在
                那邊」、「(你有無在那邊洗澡?)後面有裝
                一個水爐」、「(倉庫裡面有裝一個水爐,在
                那邊洗澡?)是的」、「(所以在火災的那段
                期間,你在那邊洗澡,也是在那邊睡覺?)是
                的」、「(你是否能跟我說你在倉庫睡覺、洗
                澡,你在那邊這樣住了多久?)剛開始租我就
                在那邊睡,當時我就在那邊來來去去」、「(
                除了你在那邊過夜、睡覺、洗澡以外,還有無
                其他人在那邊過夜、睡覺、洗澡?)沒有」、
                「(簡單說在佳里你就把向李昆山所承租的這
                個倉庫當作是你的房子?)是的」、「(這個
                地方是否有兼做一些鐵工?)有的,鐵工是最
                近才開始的」、「(鐵工是何人經營的?)我
                經營的」、「(所以這個地方也是你做鐵工的
                地方,也是你吃、穿、睡的地方?)是的。鐵
                工是今年才開始經營的,之前沒有經營」、「
                (火災的時候有無鐵工?)那時候沒有」、「
                (第一次火災和第二次火災之後,你有無花錢
                叫別人來修理東西?)沒有」、「(你是否有
                叫人家來清?)有的」、「(清什麼東西?花
                了多少錢?)那是拿幾百元給朋友,請他們幫
                忙清一些東西,煙燻到整個牆壁都黑黑的」、
                「(你被燒壞、燻壞掉,損失什麼東西?大概
                價值多少錢?)我有幾個很貴重的,玉製的龍
                頭,那個之前花很多錢買的」、「(之前花多
                少錢買的?)當時花幾百萬元買的,燒到都化
                成灰了」、「(還有燒壞什麼?)桌子、椅子
                ,還有一些字畫,那都燒成灰了,那沒辦法算
                價值」、「(那些字畫當時花了多少錢買?)
                好幾十萬元,都燒成灰了」、「(你有無放衣
                櫥和衣服在二品味KTV?)我的衣服大部分都
                放在倉庫那邊,有一些會吊在二品味KTV 那邊
                ,會熱流焊得時候要換的」、「(算是在二品
                味KTV那邊也有衣櫥,有放衣服在那邊?)用
                竹竿吊著的,沒有衣櫥」、「(有放你的衣褲
                在那邊就對了?)是的」等語〔見院卷㈣頁
                158至167〕。
            G.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莊念
              慈、張新鋒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明正與被害人李
            昆山間因土地使用而引發眾多糾紛,對被害人李昆
            山心生不滿,乃與共同被告黃秋柑共同基於放火燒
            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於98年7月22日晚
            上10時30分許,利用在臺南市「黃金海岸」宴請共
            同被告王建翔之際,亦與共同被告王建翔達成共同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黃
            明正提供寫有「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
            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地址之紙條予共同被告王建翔,
            並描述被害人李昆山住處概況,待共同被告王建翔
            事先前往探勘認無法進去該住處後,被告黃明正再
            指示改由後面鐵皮屋放火,並由共同被告黃秋柑駕
            駛汽車搭載被告黃明正、共同被告王建翔及不知情
            之共同被告楊瑞嵩,繞道行經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後
            方鐵皮屋,告知明確之路線、地點,並謀議於共同
            被告王建翔縱火後,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
            知被告黃明正,響1聲即掛斷作為雙方聯繫之暗號
            ,且約定隔日晚上10時,在「85度C咖啡店」碰面
            ,謀議底定後,共同被告王建翔將訊息告知共同被
            告甲○○,並與共同被告甲○○基於共同放火燒燬
            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王建翔
            、甲○○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行,事後
            ,共同被告王建翔依前揭約定之暗號,撥打行動電
            話通知被告黃明正並依約定見面時,被告黃明正將
            2 萬元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並對共同被告王建翔
            稱:「這2萬元是對曾健助家放火的代價,李昆山
            後方倉庫那件沒有很嚴重,你有空再去1次,可以
            從旁邊打開窗戶倒入汽油點火」等語,依上開說明
            ,被告黃明正自始即有與他人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
            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明正並未直接與共
            同被告甲○○為犯意之聯絡,惟其與共同被告黃秋
            柑、王建翔,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
            被告王建翔與共同被告甲○○為共同之犯意聯絡,
            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仍應就全
            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上開放火行為之犯意係放火
            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且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及其住
            處後方鐵皮屋分屬現供李昆山、張新鋒使用之住宅
            ,已如前述。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
            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
            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8年8月13日臺南
            縣佳里鎮○○路48 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現場照片
            、臺南縣消防局98年8月24日對98年8月13日臺南縣
            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1份、共同被告黃明正、王建翔持用門號00000
            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1份、98
            年12月17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17日提訊共同被告
            王建翔、楊瑞嵩至臺南市○○路、文賢路口85℃、
            黃金海岸現場模擬照片28張、臺19線98年8月13日
            凌晨1時38分20秒、1時45分4秒路口監視器畫面翻
            拍照片1份、98年9月2日扣案之共同被告黃明正所
            有手機序號0000000 00000000號手機1支、車號UQ-
            8280號小客車車籍資料、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
            告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1面、98年11月25日
            扣案被告甲○○所有之夾腳拖1雙、黑色短褲1件、
            黑色上衣1件、黑色安全帽1頂等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明正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⑸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楊瑞嵩、
            王建翔、甲○○、證人即被害人李昆山、張新鋒、
            證人莊念慈分別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詳見偵查卷98
            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337至347、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46至257、360至380、8至14
            、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㈥頁60至65、98年度偵字
            第12437號㈢頁158至165、199至202、259至265、9
            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25至237、312至321、38
            至53、204至211、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㈠頁342至
            345、330至336〕,復經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甲○○、楊瑞嵩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如
            下:
            A.證人王建翔證稱:「(98年8月13日凌晨至臺南
              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後面的倉庫和臺南縣
              佳里鎮禮化里266之5號去燒機車這兩件事情,你
              是否有做?)有的」、「(燒倉庫這件事情,是
              何人要你去做的?)黃明正與黃秋柑」、「(在
              何時何地點要你去做的?)黃金海岸,他約我去
              吃飯」、「(何人約你去吃飯?)黃明正」、「
              (當時去黃金海岸,除了約你還有約誰?)蘇六
              居、我弟弟、黃明正、黃秋柑」、「(在黃金海
              岸是如何跟你說的?)黃明正將地址留給我,那
              時候我弟弟和甲○○去廁所,剩下我、黃明正、
              黃秋柑在那邊,黃明正就拿一張紙條,上面寫住
              址,叫我有空去看看」、「(所以當時黃明正是
              叫你有空就去看一看?)是的,叫我先去找那個
              地址」、「(照你所述,當時還沒有明白跟你說
              要放火?)是的,因為他給我的那個住址是剛剛
              你說的那間房子」、「(你與黃明正後來是否有
              在85度C咖啡店見面?)是的」、「(你們第一
              次在85度C咖啡店見面,是在你燒倉庫之前還是
              之後?)之前」、「(那次你們在85度C咖啡店
              見面,有幾個人在場?)我、黃明正、黃秋柑、
              楊瑞嵩」、「(當初是何人約你去85度C咖啡店
              的?)黃明正」、「(是否有說約你去那邊做什
              麼?)他說要去那邊喝咖啡,他在電話中是這樣
              跟我說的」、「(你們第一次在「85度C咖啡店
              」見面,有無提到放火的事情?)沒有」、「(
              是在何時說到的?)我去那邊一坐下來,黃明正
              說等一下要帶我去逛一逛,繞一繞,問我是否有
              要去哪裡,我說好,都可以,結果他就跟我說要
              帶我去看一個地方,然後他就開車去佳里鎮,開
              車到佳里鎮的時候,就先帶我去燒兩輛機車的這
              個地方,叫我去那邊放火,我問說那間房子是否
              有人住,黃明正說有人住」、「(你的意思是提
              到放火是你們去看佳里鎮的現場之後跟你講的?
              )在車上跟我講的」、「(在黃金海岸只有交給
              你住址,但沒有提到放火,放火是到你們去看了
              那兩輛機車放火的地方,在車上跟你說的?)是
              的」、「(你們後來看曾健助的那個地方,是如
              何去的?)開車去的」、「(何人開車?)黃秋
              柑」、「(看完之後,在車上是何人說要放火的
              ?)黃明正」、「(當天你們有無再去看倉庫?
              )先去看曾健助那邊,後來黃明正就叫黃秋柑再
              開過去倉庫那邊」、「(在倉庫的部分,黃明正
              叫你放火,有無告訴你要如何放?)沒有」、「
              (這個案子你拿什麼當作燃料?)汽油」、「(
              你將汽油淋在何處?)倉庫門口旁邊的棧板」、
              「(你去看倉庫的時候,你從倉庫的外觀上是否
              能看出其用途?)看不出來」、「(你有無注意
              到上面有寫倉庫兩個字?)有的」、「(黃明正
              有無告訴你說這個倉庫要如何放?放到什麼程度
              ?)沒有」、「(事情辦完之後,你與何人聯絡
              ?)黃明正」、「(後來是否有人給你錢?)因
              為那天去兩次,黃明正說他有去看倉庫那邊,他
              看倉庫沒有怎樣,所以他沒給我」、「(所以倉
              庫的部分,黃明正沒有給你錢?)是的,只有曾
              健助那邊」、「(起訴書附表編號13倉庫那件是
              否你們第一次去85度C咖啡店,黃明正在車上才
              有明確提到『放火』這兩個字?)是的」、「(
              當時是否由黃秋柑駕駛車輛載你們?)是的」、
              「(黃明正說放火的時候,他坐在車子的哪一個
              位置?)後面」、「(黃明正說的時候,黃秋柑
              是否有聽到?)一定有聽到」、「(曾與黃秋柑
              坐在同一輛車裡面,是坐在什麼車子裡面?)一
              輛白色的MARCH」、「(幾次?)一次」、「(
              這次是在何處一起上車,坐到何處你下車離開?
              )由85度C咖啡店上車,她帶我去看佳里鎮曾健
              助的住處還有倉庫,後來回到臺南市,再回到85
              度C咖啡店」、「(你在何處下車離開?)在85
              度C咖啡店下車的」、「(那次何人開車?)黃
              秋柑」、「(車內還有什麼人?)黃明正、楊瑞
              嵩」、「(在85度C咖啡店上車之後,去何處做
              什麼?)在85度C咖啡店上車,開去佳里鎮,先
              去曾健助那間房子看,看完之後再繞去那間倉庫
              ,之後再回來臺南市的85度C咖啡店下車」、「
              (從頭到尾司機是否都是同一個人?)是的,都
              是黃秋柑」、「(何人負責指示要去哪裡,還是
              說都沒人講,司機就自然開去哪裡?)一開始都
              沒講,就直接去曾健助那邊,是到了曾健助那邊
              之後,黃明正說再繞去那間倉庫看,黃秋柑就開
              車繞過去倉庫」、「(看曾健助的房子的時候,
              黃秋柑有無說什麼話,或是做什麼動作?)她就
              開她的車,好像都知道路」、「(看曾健助的房
              子的時候,是否有停下來看,或是開過去而已?
              )因為那邊有安全島,她有開過去再繞回來」、
              「(有無停下來看?)沒有,沒有停下來就開過
              去」、「(是否有人說那間就是曾健助的房子?
              是否有人回應?)黃明正跟我說就是這間白色的
              房子,因為那間房子旁邊有一條巷子,黃秋柑就
              說可以從旁邊進去,後來黃秋柑就往那條巷子開
              進去,再由另外一邊繞出來」、「(你將黃秋柑
              說的再陳述一次?)黃明正說就是這間白色的房
              子,後來黃秋柑就跟我說旁邊有一條巷子可以進
              去,可以從旁邊這條巷子進去那間房子,黃秋柑
              就開車往那條巷子開進去,然後跟我說可以從這
              邊進去,進去之後可以再由那邊出來,即她開車
              繞出來的地方」、「(接著是否去看倉庫?)是
              的」、「(看倉庫的時候,請你描述一下是如何
              繞、如何看、如何講的,還有每個人講的話和動
              作?)繞出來外面之後,黃明正就叫黃秋柑開去
              那間倉庫,黃秋柑不用黃明正報路,就直接開去
              那間倉庫,黃明正有問我是否知道是哪一間,我
              說就是那間倉庫,黃秋柑就說了一句『雙胞胎辦
              事情都知道要如何處理』」、「(你剛剛說的去
              看曾健助的住處還有去看倉庫都說得很清楚,你
              為何可以說得這麼清楚?)因為本件算是最後面
              這件,即事情快要爆發這件,因為那天只有我一
              個人去而已,他沒有再叫我約別人去,因為當時
              還多了一個楊瑞嵩,我就感覺奇怪,怎麼又多了
              一個人」、「(事情經過了一段時間,你剛剛以
              證人的身份來回答給大家聽,為何你可以講得很
              清楚?)因為這件是時間最接近的一件」、「(
              因為你也是被告,你沒有因為要表示你的態度很
              好,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要構陷他人?)沒有」、
              「〔對於你在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四
              )第53-56頁及第337-347頁之偵訊筆錄是否都有
              按照你的回答來記載?〕否。第342頁第7-8行,
              我剛剛有說那次忘記楊瑞嵩是否有來,這次他有
              來」、「(偵查筆錄是如何計載的?)記載為『
              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三人開白色的MARCH,
              他們先到並坐在裡面,我後來才到』」、「(你
              現在回憶起來,正確的情形是如何?)第一次我
              和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見面,是坐在85度C
              咖啡店的外面,那次他載我去看完之後又見了一
              次面,即錢給我這次,也是我、楊瑞嵩、黃明正
              、黃秋柑是坐在85度C咖啡店裡面的非吸菸區那
              邊」、「(你現在的意思是否偵查筆錄第342頁
              的回答才是正確的情況?)是的」、「(剛剛提
              示給你看的偵查筆錄,當時你在作證的時候,檢
              察官是否有給你不正當的壓力,或是誘惑你若老
              實說就可以怎樣?)沒有,檢察官沒有這樣說」
              、「(當時你自己心裡面是否有想說如何回答可
              能對你比較好,所以有講了一些不正確的話?)
              沒有,我不會這樣」、「(你當時有無這樣的情
              況?)沒有」、「(剛剛提示給你看的這兩份筆
              錄,在回答之前有無受到其他人的一些影響或是
              壓力,才讓你做出那樣的回答?)沒有」、「(
              所以你剛剛回答的意思是讓你看的這些偵查筆錄
              ,是你出於自由意識回答的?)是的」等語〔見
              院卷㈥頁78至90〕。
            B.證人王建中證稱:「〔審判長當庭提示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偵查卷(四)第342-347頁予證人王
              建中(筆錄如此記載與你當時的回答是否相同?
              有無按照你的回答來記錄?)有的」、「(你所
              回答的內容是否實在?)實在」、「(當時你在
              作筆錄的時候,訊問你的人是否檢察官?)是的
              」、「(有無跟你說如果你不這樣回答,要對你
              怎麼樣?)沒有」、「(有無跟你說如果你這樣
              回答,就可以讓你有什麼好處?)沒有」、「(
              當時你的回答有無因為你自己內心的猜測,覺得
              如果故意回答不實在,可能會對你比較有好處?
              你當時有無這樣的狀況?)沒有」、「(當時你
              這樣回答有無因為怨恨某些共同被告,而故意為
              虛偽陳述?)沒有」、「審判長當庭提示98年度
              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五)第246-258頁予證人
              王建中」、「〔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
              五)第246-258頁裡面的記載,是否有照你當時
              回答的來記載?〕是的」、「〔審判長當庭提示
              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五)第360-380頁
              予證人王建中(這些你當時的證詞是否均據實回
              答?)〕是的」、「(有無受到外力的壓迫或是
              誘惑,而做不正當的回答?)沒有」、「(有無
              因為跟某一些人有特別的恩怨情仇,而故意講對
              誰有利,對誰不利的話?)沒有」、「(都有據
              實回答嗎?)是的」、「〔審判長當庭提示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四)第29-40頁予證人
              王建中(提示給你看的是你於偵查中當證人時之
              證詞,是否都有按照你的回答來記錄?)〕有的
              」、「(裡面你的回答是否均實在?)是的,均
              實在」等語〔見院卷㈥頁111至113〕。
            C.證人甲○○證稱:「(黃明正和黃秋柑是否曾經
              到過葉茂俊的機車行?)是的」、「(他們是單
              獨來還是一起來?)都一起來」、「(有無單獨
              來過?)這部分我不知道」、「(為何你會不知
              道?)我看到的都是一起來」、「(他們兩個人
              到店裡面來做什麼?)車子的問題」、「(來了
              以後,多數是何人在跟葉茂俊或是你談機車的問
              題?)大部分都是和葉茂俊」、「(你如何稱呼
              黃秋柑?)阿柑姐」、「(你如何稱呼黃明正?
              )黃先生」、「(你是否知道黃明正有投資榮辰
              車業行這件事情?)有聽葉茂俊稍微提過而已」
              、「(黃秋柑有無投資?)這部分我不知道」、
              「(起訴書附表編號13即98年8月13日凌晨,李
              昆山出租給張新鋒的鐵皮屋的放火案,那件你是
              否有去?)我和王建翔一起去的」、「(當時那
              間鐵皮屋有無燈光?)沒有」、「〔請審判長提
              示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五)第11頁第
              19行予證人甲○○(照你當初偵訊時的判斷,你
              認為那是一間倉庫?)〕應該是吧」、「(去該
              地方放火是何人邀你去的?)王建翔,他要我和
              他一起出去的」、「(是否有人交待說是何人要
              王建翔去的?)事後王建翔才說是黃明正」、「
              (王建翔有無提到黃秋柑也要他去那兩處放火?
              )沒有」、「(王建翔有無講過放火的兩個地點
              是黃明正何時告訴他的?)沒有」、「〔請審判
              長提示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第10頁第9行
              予證人甲○○(第8行的部分,檢察官有問你:
              『王建中、王建翔有無告訴你黃明正、黃秋柑說
              了什麼』,你說:『王建翔事後只有黃明正、黃
              秋柑要他們做事情而已』,你是否有這樣回答?
              〕可能是我忘記了,那天算是大概有這樣講,我
              也沒有去在意什麼,所以就聽聽而已」、「(你
              於偵查中回答檢察官的話是否實在?)實在,我
              那天聽王建翔在講,只是聽聽而已,並沒有去在
              意到是哪些事情」、「(所以事後王建翔有跟你
              說在黃金海岸的時候,黃明正、黃秋柑有交待他
              去做事情,是否如此?)是的」、「〔提示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五)第10頁第11-13行
              予證人甲○○(『有說要做什麼事』,你回答說
              :『當下沒有說要做什麼事,就要去放火當天,
              王建翔才說黃先生(指黃明正)要他去放火』,
              你有無這樣回答?〕有的」、「〔提示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偵查卷(五)第11頁第3-4行予證人
              甲○○(『你們何時談到98年8月13日去放火』
              ,你回答說:『就當天傍晚六、七點,王建翔在
              嘉偉車業行跟我提的』,你有無這樣回答?〕有
              的,但這就像我上次作證時所述,那天偵查的時
              候,是照刑警的意思下去回答的」、「(你說這
              句話是照刑警的意思下去回答的?)就王建翔的
              筆錄」、「(照王建翔的筆錄下去回答?)是的
              」、「(何時談到這天去放火的事?)我已經不
              是很清楚了,因為我記得是事後王建翔來跟我講
              的,我是去到現場才知道要放火的」、「(放火
              當天說的嗎?)是的」、「(幾點說的?)幾點
              說的我也不知道,因為我是到現場才知道的」、
              「(哪裡的現場?)鐵皮屋那邊」、「(第一件
              倉庫那邊才當場說的?)我才知道要放火」、「
              (第一件即倉庫放火的那件,在當場要放火之前
              有跟你提到?)是的」、「(98年8月13日第一
              件放火之前,你們在何處集合?)王建中的機車
              行」、「(集合的時候,你們騎乘何交通工具?
              )機車」、「(誰的?)我的」、「(是否有換
              車牌?)車牌是王建翔換的」、「(在機車行的
              時候,王建翔有無告訴你那天是要去放火?)沒
              有」、「(第一件你是在何時才跟王建翔彼此知
              道就是要來這邊放火?時間點為何?)到達那個
              地方的時候」、「(既然已經知道第一件是放火
              ,且你也看到了,為何又跟著去放第二件?)我
              不知道第二件王建翔也是要去放火,我是讓他載
              的」、「(你有參與第一件,隨著去放第二件的
              火,你現在為何回答說你不知道第二件也是要放
              火?)因為我是讓他載的,所以他要怎麼騎我也
              不知道」、「(放火之後,不管是第一件放火之
              後,或是第二件放火之後,王建翔是如何跟你說
              為何要來放火的?)他說是「黃先生」即黃明正
              叫他去的」、「(是放火之後多久的事?)回程
              路上」、「(不管是放火之前或是之後,你與王
              建翔的對話有無提到黃明正?)他說是黃明正叫
              他縱火的,就這樣而已」、「(王建翔是否說是
              黃先生叫他去放火的?)是的」、「(他所謂的
              黃先生是否包括黃秋柑?)這部分我不知道」、
              「(事後王建翔有無分報酬給你?)沒有」等語
              〔見院卷㈥頁140至145〕。
            D.證人楊瑞嵩證稱:「(你與黃明正的關係為何?
              朋友,我們有口頭上說是『換帖的』(台語)」
              、「(何人聘用你在長春養護中心工作?)黃明
              正」、「(以下是問你起訴書附表編號13,即98
              年8月13日去燒張新鋒的倉庫,你是否知道本件
              案件?)我不知道,我也不認識張新鋒」、「(
              你是否認識李昆山?)也不認識」、「(98年8
              月13日之前,你是否曾去過成功路與臨安路口的
              85度C咖啡店?)我不知道什麼路,但我曾經去
              過85度C咖啡店」、「(你去過幾次?)兩次」
              、「(第一次的時候,你和幾個人去?)黃秋柑
              和黃明正」、「(還有無其他人?)我們是從佳
              里鎮來的,後來我看起訴書才知道王建翔有來」
              、「(你剛剛說你與黃秋柑、黃明正一起去,去
              的時候你有無看到黃秋柑在做什麼?)她去買東
              西,去點餐」、「(黃秋柑與黃明正是否都在一
              起?)沒有」、「(他們何時沒在一起?)我們
              去到那邊的時候,我與黃明正就下車,然後黃明
              正就離開現場,那個時候黃秋柑在停車,停車下
              來之後,我就站在那邊,黃明正去對面的那間好
              像是7-11便利商店,我沒印象了,可能是去買菸
              ,然後我就坐在那邊,黃秋柑去點餐,點完後黃
              秋柑就坐在那邊」、「(有無講話?)她就叫我
              吃東西」、「(有無聊天?)沒有」、「(當時
              王建翔是否來了?)當時我還沒看到王建翔,我
              們點的餐端上來的時候,我還沒看到王建翔,當
              時也沒有看到黃明正」、「(一到的時候,黃明
              正就出去了,後來王建翔過來,是何人先進來85
              度C咖啡店的?)我們第一次是坐在騎樓下」、
              「(是何人先進來騎樓下?)他們兩個人一起進
              來的」、「(進來之後有無說什麼?)進來之後
              問他們有無要吃什麼,王建翔說他不要吃」、「
              (你有無聽到要放火的事情?)沒有」、「(98
              年8月13日之前去85度C咖啡店,你是如何離開的
              ?)坐原來的車子離開」、「(何人開車?)黃
              秋柑」、「(旁邊坐何人?)說真的我現在沒什
              麼印象到底是黃明正坐在旁邊,還是王建翔坐在
              旁邊,因為我是坐在黃秋柑的後面」、「(在車
              上有無講到要放火的事情?)我真的沒有聽到,
              因為當時我在抽菸的時候,黃秋柑的意思就是她
              不要聞到菸味,就把窗戶搖下來,搖下來之後,
              我也無心要聽什麼,我就坐在那邊,我真的沒有
              聽到他們在講什麼」、「(你是否知道車子開到
              何處去?)實際地點我真的不知道,不是我在推
              卸責任,事實上我當時才剛去公司上班第二天而
              已,我是98年8月4日去上班的,98 年8月6日下
              班要休息了,他們約我要去吃東西」、「(那天
              還有無回去85度C咖啡店?)有的」、「(回去
              做什麼?)載王建翔回去」、「(你剛剛說有去
              85度C咖啡店兩次,第二次是何時?)98年8月13
              日」、「(98年8月13日有去兩次就對了?之前
              去一次,你現在確定一下你講的是何時?)98年
              8月6日」、「(98年8月13日有無再回去85度C咖
              啡店?)有的,去吃東西」、「(那天有幾個人
              過去?)一樣」、「(也看到黃秋柑、黃明正和
              王建翔?)是的,不過王建翔和黃明正是到最後
              我們已經要走了之前,他們才進來的,我從一開
              始進去,黃秋柑去點餐,我們就在那邊吃東西」
              、「(你是如何過去的?)黃秋柑載我去的」、
              「(載你一個人而已?)沒有,還有黃明正」、
              「(王建翔呢?)王建翔是後來才和黃明正來的
              」、「(黃秋柑有無一直在現場跟你們一起聊天
              ?)黃秋柑去點餐之後,就坐在那邊」、「(黃
              明正有無一起進來?)那時候黃明正沒有一起進
              來」、「(那他跑去何處?)我不知道,我一下
              車黃明正就不在現場了,即下車進來到85 度C咖
              啡店,到最後算是我們兩個在那邊吃東西,差不
              多要走的時候,黃明正後來和王建翔一起進來」
              、「(王建翔和黃明正一起進來?)是的,他們
              進來的時候就要走了」、「(你有無聽到放火的
              事情?)沒有,我完全沒有聽過他們說要放火」
              、「(你有無看到他們交錢?)沒有」、「(他
              們進來後有無坐下來?)有的」、「(如何坐?
              )比如說這是一張方桌,這邊是牆壁,我坐在這
              個位置」、「(那天有無再提到要放火的事情?
              )沒有」、「(你是如何離開的?)後來王建翔
              和黃明正進來坐之後,沒有講到什麼,桌子旁邊
              有個類似算命的機器,我在那邊玩那個,黃秋柑
              就說要走了,我說東西還沒吃完,她說可以打包
              」、「(這樣就離開了?就回去了嗎?)是的」
              、「(回去何處?)長春養護中心」、「(第一
              次去85度C咖啡店的時間是否半夜了?)天色已
              經暗了,正確時間我忘記了,我沒去瞭解到底是
              幾點,我只知道當時我準備要睡覺了」、「(由
              長春養護中心到臺南的85度C咖啡店,車程約多
              久?)我不知道」、「(請你大約估計一下是十
              分鐘、半小時,還是一小時?)我沒辦法估計,
              可能約半小時」、「(你有無問過黃明正為何在
              你要睡覺的時間,你們還要去85 度C咖啡店吃東
              西?)他也沒有跟我說要去85度C咖啡店,他只
              跟我說我們去吃東西」、「(黃明正只有這樣說
              而已?)是的,因為我才去那邊上班第二天而已
              ,雖然說是朋友,但黃明正也算是我的老闆,他
              問說是否要吃東西,我就答應了」、「(你第二
              次又去85度C咖啡店,是何人約你去的?)也是
              黃明正」、「(黃明正也是用你們去吃東西的理
              由,把你約去那個地方?)他第二次沒說要吃東
              西」、「(黃明正是用何理由約你去那個地方?
              )他問說要不要出去繞一繞,他有說要幫我買衣
              服」、「(第二次去85度C咖啡店時,黃明正有
              無幫你買衣服?)沒有」、「(你剛剛有說到第
              二次去「85度C咖啡店」,你們東西沒吃完就打
              包離開了?)是的,事實上後來就是將東西打包
              走了」、「(第一次在85度C咖啡店那次,即98
              年8月6日晚上那次,你看到王建翔之後,黃秋柑
              是否有再開白色的MARCH載你、黃明正和王建翔
              出去?)是的」、「(那次坐在車上,在繞的過
              程,都是黃秋柑開車的?)是的」、「(是否有
              人叫她怎麼開及要開到何處去?)這我沒有注意
              」、「(你有無聽到有人叫黃秋柑要如何走,要
              從何處去?)沒有,因為我沒有注意,當時說真
              的,我坐在後面,我上車就想要抽菸了,我要抽
              菸的時候,我們董事長(指被告黃秋柑)就說菸
              味很難聞,就把窗戶放下來,我就覺得不好意思
              ,我就也把窗戶搖下來,就在那邊抽菸,我那時
              候真的不是很在意他們到底在做什麼」等語〔見
              院卷㈥頁161至168〕。
            E.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甲○○、
              楊瑞嵩上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
              害人李昆山、張新鋒、莊念慈所述相符,應屬可
              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秋柑與被害人李
            昆山間因土地使用而引發眾多糾紛,對被害人李昆
            山心生不滿,乃與共同被告黃明正共同基於放火燒
            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於98年7月22日晚
            上10時30分許,利用在臺南市「黃金海岸」宴請共
            同被告王建翔之際,亦與共同被告王建翔達成共同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先由共同被
            告黃明正提供寫有「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
            號」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地址之紙條予共同被告王建
            翔,並描述被害人李昆山住處概況,待共同被告王
            建翔事先前往探勘認無法進去該住處後,共同被告
            黃明正再指示改由後面鐵皮屋放火,並由被告黃秋
            柑駕駛汽車搭載共同被告黃明正、王建翔及不知情
            之共同被告楊瑞嵩,繞道行經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後
            方鐵皮屋,告知明確之路線、地點,並謀議於共同
            被告王建翔縱火後,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
            知共同被告黃明正,響1聲即掛斷作為雙方聯繫之
            暗號,且約定隔日晚上10時,在「85度C咖啡店」
            碰面,謀議底定後,共同被告王建翔將訊息告知共
            同被告甲○○,並與共同被告甲○○基於共同放火
            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王
            建翔、甲○○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行,
            事後,共同被告王建翔依前揭約定之暗號,撥打行
            動電話通知共同被告黃明正並依約定見面時,共同
            被告黃明正將2萬元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並對共
            同被告王建翔稱:「這2萬元是對曾健助家放火的
            代價,李昆山後方倉庫那件沒有很嚴重,你有空再
            去1次,可以從旁邊打開窗戶倒入汽油點火」等語
            ,依上開說明,被告黃秋柑自始即有與他人共同放
            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秋柑
            並未直接與共同被告甲○○為犯意之聯絡,惟其與
            共同被告黃明正、王建翔,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
            絡,再由共同被告王建翔與共同被告甲○○為共同
            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
            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上開放火行為之犯意係放火
            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且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及其住
            處後方鐵皮屋分屬現供李昆山、張新鋒使用之住宅
            ,已如前述。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
            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
            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8年8月13日臺南
            縣佳里鎮○○路48 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現場照片
            、臺南縣消防局98年8月24日對98年8月13日臺南縣
            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1份、共同被告黃明正、王建翔持用門號00000
            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1份、98
            年12月17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17日提訊共同被告
            王建翔、楊瑞嵩至臺南市○○路、文賢路口85℃、
            黃金海岸現場模擬照片28張、臺19線98年8月13日
            凌晨1時38分20秒、1時45分4秒路口監視器畫面翻
            拍照片1份、98年9月2日扣案之共同被告黃明正所
            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車號UQ-8
            280號小客車車籍資料、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
            告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1面、98年11月25日
            扣案被告甲○○所有之夾腳拖1雙、黑色短褲1件、
            黑色上衣1件、黑色安全帽1頂等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秋柑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附表一編號14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五㈡部分〕:
      ⒈訊據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王建翔、甲○○固不否認上
        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其中被告黃明正否認
        其與共同被告黃秋柑為男女朋友),惟均矢口否認有何
        涉犯此部分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之犯行,被告
        黃明正、黃秋柑、王建翔、甲○○之辯稱及辯護意旨如
        下(被告楊瑞嵩就此編號14部分,亦被起訴為共犯,但
        本院認係無罪,理由另詳後述):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辯稱:伊未叫共同被告楊瑞嵩、王建翔
            、甲○○對被害人曾健助停放於房屋騎樓下之機車
            放火;
          ②辯護意旨稱:因係燒燬騎樓下的兩部機車,是被告
            黃明正也沒有要燒房子的意思,因如果要燒房子的
            話,他人都進到裡面去了,可以直接朝房子裡面放
            火,而不會說只是燒掉機車。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這件事,伊也沒有看到
            共同被告黃明正拿錢給共同被告王建翔;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黃秋柑不否認她有到「85度C咖
            啡店」與共同被告王建翔見面,但她不知道共同被
            告王建翔會到哪裡去,因共同被告王建翔證稱「當
            時他們離開85度C咖啡店後,共同被告黃明正有跟
            他說等一下要載他去逛一逛,問他有無要去何處」
            ,是共同被告黃明正載共同被告王建翔出去之前,
            並未決定要去何處,則被告黃秋柑顯然不會在去「
            85度C咖啡店」時,就已經跟共同被告黃明正講好
            等一下要去「85度C咖啡店」,然後再載共同被告
            王建翔到放火的現場看,所以這個行為並非被告黃
            秋柑所能夠預見的,故不能以被告黃秋柑當時有到
            那邊,並見到共同被告王建翔,即認定被告黃秋柑
            有參與此部分的犯行;又後來交錢的部分,共同被
            告王建翔亦證稱被告黃秋柑當天也有去,惟錢是共
            同被告黃明正從桌下偷偷塞給他的,如果說被告黃
            秋柑有參與的話,共同被告黃明正根本不需要在桌
            子底下偷偷塞錢到共同被告王建翔的手上,是被告
            黃秋柑顯然不知道此部分的事情。
        ⑶被告王建翔部分:
          ①被告王建翔辯稱:伊承認有放火,但只有對機車放
            火,並非是對房子放火;
          ②辯護意旨稱:事實上被告王建翔下手的標的物是放
            在騎樓下的機車,機車客觀上當然是刑法第173條
            、第174條以外之物品,所以標的物既然不是刑法
            第173條之標的物,即不該當刑法第173條之罪責。
        ⑷被告甲○○部分:
          ①被告甲○○辯稱:伊和共同被告王建翔到現場,但
            伊不知道共同被告王建翔要放火的目的和地點,所
            以沒有放火燒燬房子的故意,且也沒有放火的行為
            ;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甲○○對於共同被告王建翔縱火
            之目的、標的、內容均毫無所悉,是被告甲○○與
            共同被告王建翔間自無放火燒燬現住房屋現供人使
            用之住宅或殺人未遂之犯意聯絡,且共同被告王建
            翔進入被害人曾健助宅內卻僅對二輛機車放火,足
            證被告甲○○並無燒燬房屋及殺人之犯意;又共同
            被告王建翔雖證稱「他只要求甲○○陪他去,蘇六
            居也說好,我陪你去放火,但是跟你一起去就好,
            我在旁邊看就好」等語,惟共同被告王建翔都沒有
            講說他有告訴被告甲○○要放火的內容,且放火並
            不當然就是犯罪,假如放火去燒垃圾堆也是放火、
            去燒稻田裡面稻草也是放火,所以以被告甲○○的
            立場,被告甲○○只是基於朋友的關係而跟共同被
            告王建翔去而已;又共同被告王建翔證稱當時他到
            那邊,從門進去了,因為房子有人住,他不想殺人
            ,所以他就針對機車放火,且共同被告黃明正只叫
            他警告被害人曾健助一下而已,是當時被告甲○○
            只知道要放火,但是單純放火並沒有辦法證明被告
            甲○○有認識要放火燒燬房屋;又發生此部分的結
            果,是被告甲○○與共同被告王建翔來了之後,才
            發生這種燒燬機車的行為,這是被告甲○○預先不
            知道的,所以不能說後來發生這個結果,被告蘇六
            居也要負責任,因刑法上沒有事後共犯的型態;又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唯一的證據就是被告甲○○
            把風,惟被告甲○○並沒有受過法律教育,被告蘇
            六居如何知道法律上的把風意思為何?且共同被告
            王建翔亦證稱他是叫被告甲○○在旁邊等,而非把
            風,且證稱他沒有分配工作予被告甲○○,也沒有
            交代被告甲○○如有人來了,以言詞或手勢告訴他
            ,而沒有如此交代的原因,是因為放火放得很倉促
            ,故被告甲○○根本不曉得狀況,被告甲○○只是
            盲目的陪著共同被告王建翔去放火;又共同被告王
            建翔曾證稱他叫被告甲○○來,總是可以看看前後
            ,惟這是共同被告王建翔心理要利用被告甲○○的
            想法,但是這個想法既然沒有拿出來與被告甲○○
            討論,則並不會構成犯意聯絡,所以此部分不管是
            主觀上的犯意,或是客觀上的事實,被告甲○○除
            了不負事後共犯的責任之外,主觀上也沒有別的證
            據可以證明被告甲○○有放火燒燬房屋的犯行,應
            該為被告甲○○無罪判決;又檢察官所引用的證據
            ,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甲○○知道共同被告黃明正與
            被害人李昆山的恩怨、糾紛,亦不知悉共同被告黃
            明正有無指示被告王建翔及如何指示去做放火的情
            事,亦不知悉共同被告王建翔主觀上到底要對何物
            放火及目的何在,亦不知悉共同被告王建翔與黃明
            正有無事先商議,所以關於犯意聯絡的部分,檢察
            官所引用的證據均無法為絲毫的證明。
      ⒉經查:
        ⑴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業經認定如上述
          。
        ⑵被告王建翔部分:
          ①被害人曾健助及其侄兒曾國志、曾威霖因不同意共
            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在被害人曾健助等3人之土
            地上興建老人養護之家,雙方因而有爭執,並引發
            相關之民、刑事訴訟糾紛,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
            柑心生不滿,遂於98年8月7日凌晨1時許,由共同
            被告黃秋柑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
            共同被告黃明正及不知情之共同被告楊瑞嵩,至臺
            南市○○路、文賢路與臨安路交岔路口之「85度C
            咖啡店」臨成功路騎樓處,與同有犯意聯絡之被告
            王建翔碰面,指示被告王建翔至被害人曾健助臺南
            縣佳里鎮住處縱火,惟被告王建翔當場表示不熟悉
            該處,遂由共同被告黃秋柑駕駛車牌號碼UQ-8280
            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王建翔、共同被告黃明正、楊
            瑞嵩,至臺南縣佳里鎮禮化里266之5號被害人曾健
            助住處小路旁,共同被告黃明正對被告王建翔指稱
            :「就是這間白色的房子」等語,共同被告黃秋柑
            並對被告王建翔指稱:「旁邊有一條巷子,可以從
            旁邊這條巷子進去那間房子」等語,共同被告黃秋
            柑為讓被告王建翔更加明瞭,即駕車往該巷子開進
            去,再對被告王建翔指稱:「可以從這邊進去,進
            去之後可以再由那邊出來(即黃秋柑開車繞路之地
            方)」等語。另被告王建翔又向共同被告黃明正、
            黃秋柑稱:「上次那地址,我已經去找過,那一間
            房子,無法進去」等語,共同被告黃明正隨即對被
            告王建翔稱:「那改對後面倉庫放」等語,旋由共
            同被告黃秋柑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搭載被告王建翔、
            共同被告黃明正及不知情之共同被告楊瑞嵩,繞道
            行經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後方倉庫,並對被告王建翔
            指稱:「就是這裡」等語(對李昆山出租予張新鋒
            居住之鐵皮屋放火部分,詳前述犯罪事實欄叁、四
            ㈢部分)。於返回「85度C咖啡店」途中,共同被
            告黃明正、黃秋柑再次指示被告王建翔務必對該屋
            縱火,並謀議於被告王建翔縱火後,撥打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通知共同被告黃明正,響1 聲即掛斷
            作為雙方聯繫之暗號,且約定隔日晚上10 時,在
            「85度C咖啡店」碰面,謀議底定。被告王建翔因
            其弟即共同被告王建中正籌備婚禮,拒絕犯案竟與
            共同被告甲○○共同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
            犯意聯絡,於98年8月13日凌晨零時30分許,被告
            王建翔先將共同被告甲○○所有之車牌號碼H2R-86
            6號機車,換裝不詳號碼之仿製車牌,被告王建翔
            、共同被告甲○○於前述對被害人張新鋒住處放火
            後(對李昆山出租予張新鋒之居住之鐵皮屋放火部
            分,詳前述犯罪事實欄叁、四㈢部分),隨即騎乘
            上開機車,至臺南縣佳里鎮禮化里266之5號被害人
            曾健助住處,趁被害人曾健助及家人深夜熟睡之際
            ,共同被告甲○○仍在旁把風,由被告王建翔持汽
            油進入被害人曾健助住處庭院,將汽油潑灑停放於
            被害人曾健助住處騎樓下之車牌號碼MWC-898號、N
            LY-301號機車及上揭住宅1樓鐵門之前門口,並以
            衛生紙點火,分別丟向該2輛機車放火,2人隨即騎
            乘上開機車逃逸,任憑火勢加劇延燒,幸被害人曾
            健助之妻曾吳麗雲半夜醒來即時發覺,呼叫被害人
            曾健助及其親人搶救,並通報消防人員前往滅火,
            被害人曾健助之上揭住宅始未燒燬,因而未遂,惟
            上揭2輛機車燒燬,被害人曾健助住宅騎樓牆面、
            天花板、窗戶玻璃、1樓鐵門及2樓陽台均燒損燻黑
            。嗣於同(13)日凌晨2時43分39秒,被告王建翔
            依前揭約定之暗號,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
            知共同被告黃明正。嗣於同(13)日晚上10時許,
            共同被告黃秋柑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
            搭載共同被告黃明正及不知情之共同被告楊瑞嵩,
            依約在「85度C咖啡店」,再次與被告王建翔見面
            ,4人坐於「85度C咖啡店」內角落,共同被告黃明
            正將2萬元交予被告王建翔,並對被告王建翔稱:
            「這2萬元是對曾健助家放火的代價」等語,被告
            王建翔應允後即各自離去等事實,業經被告王建翔
            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
            楊瑞嵩、甲○○、證人即被害人曾健助、證人曾吳
            麗雲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
            年12月4日提訊被告王建翔、共同被告莊明豪至臺
            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8年8月
            13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 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
            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8年8月24日對98年8月13
            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書1份、共同被告黃明正、被告王建翔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
            聯記錄1份、98年12月17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17
            日提訊被告王建翔、共同被告楊瑞嵩至臺南市○○
            路、文賢路口85℃、黃金海岸現場模擬照片28張、
            臺19線98年8月13日凌晨1時38分20秒、1時45分4秒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98年9月2日扣案之
            共同被告黃明正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手機1支、車號UQ-8280號小客車車籍資料、98年11
            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1
            面、98年11月25日扣案共同被告甲○○所有之夾腳
            拖1雙、黑色短褲1件、黑色上衣1件、黑色安全帽1
            頂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②本件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與被告王建翔謀議要
            對被害人曾健助之住處放火,被告王建翔當場表示
            不熟悉該處,乃由共同被告黃秋柑駕駛自小客車搭
            載被告王建翔、共同被告黃明正、不知情之楊瑞嵩
            ,驅車前往臺南縣佳里鎮禮化里266之5號被害人曾
            健助住處小路旁,共同被告黃明正對被告王建翔指
            稱:「就是這間白色的房子」等語,共同被告黃秋
            柑並對被告王建翔指稱:「旁邊有一條巷子,可以
            從旁邊這條巷子進去那間房子」等語,共同被告黃
            秋柑為讓被告王建翔更加明瞭,即駕車往該巷子開
            進去,再對被告王建翔指稱:「可以從這邊進去,
            進去之後可以再由那邊出來(即黃秋柑開車繞路之
            地方)」等語,已如前述,是共同被告黃明正、黃
            秋柑與被告王建翔主觀上放火之目標應係被害人曾
            健助之住處,且引火地點除被害人曾健助住處騎樓
            下之車牌號碼MW C-898號、NLY-301號機車外,尚
            包括上揭住宅1樓鐵門之前門口,此並有98年8月13
            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現
            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8年8月24日對98年8月13日
            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益足證明其等之犯意確
            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再本件被害人曾健助
            住處係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乙節,亦據證人即被害
            人曾健助、曾吳麗雲分別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證
            述無誤,是被告王建翔上開所辯,均不足採。
          ③綜上所述,被告王建翔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⑶被告甲○○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之證述,分別
          敘述如下:
            A.證人王建翔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那天你們各在哪邊放2
                次火?)那天的第1件是去李昆山家後面倉庫放
                火,第2件我不知道地址,也是在佳里」、「
                (第1件放完火後?)我騎甲○○的機車載他去
                第2件放火地點」、「(第2件的路怎麼走?)
                我不知道,只知道怎麼騎去,那邊的路名我不
                知道」、「(你不知道路名,那你怎麼去那裡
                ?)放火前1個禮拜,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
                就有載我去看過一次」、「(第2件是不是在
                台南縣佳里鎮禮化里266之5號?)是,實際地
                址我不知道」、「(黃明正有沒有告訴你第2
                件是誰住的地方?)沒有」、「(第2件你們怎
                麼放火的?)甲○○也是在房子的旁邊把風、
                等我,我自己一個人跑進去放火」、「(蘇六
                居把風地方離你放火地方多遠?)只有10幾步
                ,機車就停在圍牆旁邊,離我不遠」、「(你
                怎麼放火?)事先就將汽油裝在保特瓶上,灑
                在2輛機車上面後,用打火機將衛生紙點燃丟
                在機車有灑汽油的地方」、「(機車有燒起來
                嗎?)有,我放完火後就趕快走了,怎麼燒我
                不知道,只確定有燒起來」、「(你怎麼知道
                要去哪裡燒什麼樣車牌的機車?)黃明正是沒
                有說要燒哪2台機車,只事先帶我去現場說個
                地方,叫我要去放火,怎麼放他沒有指示」、
                「(你怎麼會對停在那邊的2輛機車放火?)不
                知道,就看到現場停有2台機車」、「(黃明
                正他們帶你去看時,現場就停那2台機車?)沒
                有」、「(黃明正他們怎麼指示你?)他們就
                直接帶我去看現場,就說是在這個地方」、「
                (98.8.13你做完2件後,有與黃明正聯絡嗎?
                )有,一樣事後響一聲掛掉」、「(後來黃明
                正有拿錢給你?)倉庫的那件沒有,只拿第2件
                的2萬元給我。黃明正有去看,說倉庫的那件
                放得不夠嚴重,就不給錢」、「(那次你要給
                甲○○錢?)沒有,因為我有急用,就不給他
                」、「(甲○○知道你有拿到錢?)我有對他
                說我沒有拿到錢」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
                第12437號㈣頁337至347〕。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於98年8月13日凌
                晨0時30分左右前往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
                31號房屋後的鐵皮屋放火時,你事先有無跟被
                告甲○○說你放火的標的是有人住的住宅?)
                沒有,那時候沒有跟他說」、「(你有無跟蘇
                六居說你的目的是要放火、殺人?)我有跟他
                說要去放火」、「(有無說要殺人?)沒有」
                、「(甲○○當時在場做什麼事情?)他只是
                在旁邊等我而已」、「(甲○○有無幫忙你放
                火,或是有實際參與放火的行為?)都沒有」
                、「(既然沒有,你為何要載甲○○去現場?
                )因為我想說只有我一個人,所以我就約一個
                朋友去」、「(目的何在?)要叫他幫我把風
                而已」、「(如何把風?你有無跟甲○○說要
                如何把風?)沒有,叫他在旁邊等我而已」、
                「(你有無叫他在旁邊把風?還是叫他在旁邊
                等?)我叫他在旁邊等」、「(甲○○是否可
                以看到你放火的動作?)可以」、「(甲○○
                有無問你為何要點火?)沒有」、「(98年8
                月13日你第一次跟甲○○去對倉庫放火前,你
                事前有無跟甲○○說你要跟他一起去放火?)
                有的」、「(你事前是在何時、何地跟甲○○
                說要跟他一起去放火的事情?)好像是在我弟
                弟的機車行,時間我忘記了」、「(是事發前
                幾天,還是事發前的同一天?)事發前幾天」
                、「(幾天?)不是當天就對了」、「(你是
                如何跟甲○○說要一起去放火的?你是否可以
                把你對他說的話陳述一次?)我好像跟他說有
                人委託我去放火,我約他一起去」、「(你就
                這樣講?)是的」、「(甲○○如何回答你?
                )他就回答說好」、「(那時是否有說到要如
                何分錢?)有的,我那時有告訴甲○○,做一
                次兩萬元,一個人分一萬元」、「(你是否一
                開始就跟甲○○說要去兩個地方放火了?)是
                的」、「(所以一開始你就有跟他講好放一個
                地方兩萬元,一人分一萬元?)是的」、「(
                你跟甲○○這樣講,他說好,你有無跟他說他
                必須在現場做什麼工作?)沒有」、「(你沒
                有跟他講?)沒有,那是當時到那個地方,我
                才叫他在那邊」、「(甲○○有無主動問你說
                他可以拿到一萬元,他要做什麼工作?)沒有
                」、「(你事先有無要求他要準備汽油或是什
                麼東西?)沒有」、「(你事先只有約他跟你
                一起去?)是的」、「(第一件即你們去倉庫
                的那一件,你到現場有無要求甲○○做什麼動
                作?)沒有,就叫他在旁邊等我」、「(有無
                要求他說有人或車子來要通知你?)沒有,那
                時因為時間很短,我就沒跟他說這些,我就直
                接叫他在旁邊等我」、「(他在距離你多遠的
                地方等你?)幾步而已吧,我也不知道,差不
                多我們之間的距離」、「(即發言台到檢察官
                席的距離而已?)是的」、「(所以你在做什
                麼動作,甲○○是否都看得很清楚?)是的」
                、「(第一件去倉庫的時候,甲○○事先是否
                知道你有帶汽油去?)知道」、「(他在現場
                有無看到?)有的,他有看到」、「(第一件
                你在放火時,甲○○有無阻擋你?)沒有」、
                「(既然你覺得甲○○都沒有幫你做什麼事情
                ,你為何還要特地約一個人去?)就想說兩個
                人去,有一個人可以看外面的情形」、「(所
                以你的想法是約甲○○去,多一個人幫你看前
                顧後?)是的」、「(萬一發生什麼狀況,蘇
                六居也可以幫你應變,你比較好辦事,是否如
                此?)是的」、「(你剛剛有回答說事先有跟
                甲○○說放一件有人要給你們兩萬元,一個人
                分一萬元?)是的」、「(照你的說法,燒倉
                庫甲○○可以分到一萬元,燒佳里鎮的房子他
                也可以分到一萬元?)是的」、「(甲○○到
                今天為止是否有拿到這兩萬元?)沒有」、「
                (放火之後至今日為止,甲○○是否有跟你要
                過這兩萬元?)也沒有」、「(你有無主動跟
                甲○○討論過一件一萬元,他分得兩萬元,而
                你的那兩萬元你打算要做什麼?)沒有」、「
                (你在倉庫放火的時候,雖然時間很短,但你
                去放火的時候,甲○○有無用說話的方式也好
                ,用手勢也好,跟你說快一點,有人來了,或
                是要注意什麼,有無類似這樣的言語或動作?
                )都沒有」、「(在佳里鎮圍牆內的住家,你
                放火燒樓下的機車,你在放火的時候,甲○○
                有無跟你說過類似這樣的問題?比如說叫你快
                一點,要注意有人來了或是有狗在吠,他有無
                提醒你這種事情?)沒有」、「(要去倉庫放
                火的時候,你騎什麼車子去?)騎甲○○的機
                車」、「(你事先有無跟甲○○說要騎他的機
                車?)有的,有跟他說」、「(他的車牌有無
                更換掉?)有的」、「(是何人更換的?)我
                更換的」、「(換什麼樣的車牌?)也是壓克
                力的車牌」、「(是否與原來甲○○騎的機車
                號碼不同?)是的」、「(為何要更換車牌?
                )怕被人照到」、「(你在更換車牌的時候,
                甲○○有無看到?)有的」、「(你要去放火
                的工具是否用汽油?)是的」、「(汽油是何
                人準備的?)我準備的」、「(你有無帶點火
                工具?)有的」、「(帶什麼點火工具?)我
                帶一包衛生紙和一個打火機」、「(要去放火
                之前,你將這些東西拿去何處?)要去的時候
                才去準備的」、「(你們要出發去放火的時候
                ,你將這些東西拿去何處?)放在甲○○的車
                子裡面」、「(放在甲○○的機車的何處?)
                置物箱裡面」、「(你們到倉庫的時候,你如
                何將這些東西拿出來?)也是從置物箱拿出來
                」、「(你拿什麼東西出來用?)汽油」、「
                (用什麼容器裝著?)寶特瓶」、「(還拿出
                什麼東西?)打火機和衛生紙」、「(都有拿
                出來?)有的」、「(甲○○有無看到?)有
                的」、「(他都有看到你從他的機車的置物箱
                拿出這些東西?)是的」、「(第一件倉庫這
                件,你放火之後將這些東西拿去何處?)好像
                放在置物箱裡面」、「(又放到置物箱裡?)
                是的,等第二件做完的時候,就隨便丟在路邊
                」第一件做完之後,你有無騎車到第二件的地
                點?)有的」、「(騎到第二件的地點,即佳
                里鎮那邊之後,你如何將這些東西拿出來?)
                也是由置物箱拿出來」、「(拿出什麼東西?
                )汽油」、「(用什麼容器裝著?)也是寶特
                瓶」、「(還有無拿出什麼東西?)也是打火
                機和衛生紙」、「(你到第二件的地點,你將
                置物箱打開,拿出這些東西的時候,甲○○是
                否有看到?)有的」、「(他有無說什麼話?
                )沒有」、「(你拿出來之後就做什麼事情?
                )我就走進去圍牆裡面,去那間房子那裡」、
                「(你放火出來之後,將這些東西拿去何處?
                )也是放在置物箱裡面,好像是要回來的時候
                ,在路邊就丟掉了」、「(甲○○有無看到?
                )有的」等語〔見院卷㈦頁4至12〕。
            B.證人王建中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8.8.13那
              天王建翔去佳里放火一事,你知道?)知道」、
              「(你怎麼知道?)王建翔有講給我聽,意思是
              一起去做,我拒絕,因為我今年10月就要結婚了
              ,也不想再惹這些麻煩」、「(王建翔哪天、怎
              麼跟你講的?)我忘了日期,黃明正一樣拿紙條
              ,上面寫地址給王建翔,我一看就知道了,加上
              黃明正與王建翔聯絡都是為了叫我們去放火」、
              「(你拒絕後,王建翔找誰去放火?)甲○○」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337至
              347〕。
            C.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上開之證述
              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在為本
            件放火前確有明確告知被告甲○○要一起放火且放
            火一件2萬元,一人分1萬元,經被告甲○○同意後
            ,其二人並一起騎乘被告甲○○之機車前往放火,
            共同被告王建翔放火時,並由被告甲○○在旁把風
            ,已如前述,顯見被告甲○○係為自己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並與共同被告王建翔間就上開放火行為,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甲○○自應對共
            同被告王建翔之上開放火行為,負其全部責任。故
            被告甲○○上開所辯,委無足取。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上開放火行為之犯意係放火
            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且被害人曾健助住處係屬現
            供人使用之住宅,已如前述。並有98年12月4日勘
            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
            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
            8年8月13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倉
            庫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8年8月24日對98
            年8月13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倉庫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共同被告黃明正、王建
            翔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通聯記錄1份、98年12月17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1
            7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楊瑞嵩至臺南市○○路
            、文賢路口85℃、黃金海岸現場模擬照片28張、臺
            19線98年8月13日凌晨1時38分20秒、1時45分4秒路
            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98年9月2日扣案之共
            同被告黃明正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
            機1支、車號UQ-8280號小客車車籍資料、98年11月
            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1面
            、98年11月25日扣案被告甲○○所有之夾腳拖1雙
            、黑色短褲1件、黑色上衣1件、黑色安全帽1頂等
            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甲○○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⑷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甲○○、楊瑞嵩、證
            人即被害人曾健助、曾吳麗雲之證述,分別敘述如
            下:
            A.證人王建翔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98.8.13做2件的時、地
                ?)時間都是凌晨O時過後,我們在凌晨O時以
                後才從王建中的機車店出發到縱火地點」、「
                (那天你們有幾人去?)2人,就我與甲○○,
                我們騎甲○○的機車去」、「(甲○○的機車
                車牌?)不知道,那台甲○○自己的機車,我
                載他」、「(王建中知道你跟甲○○要去那裡
                縱火?)知道,他事先就知道了,黃明正告訴
                我後,我回家就跟王建中講,他說他不要,我
                就沒有叫他去了,改約甲○○」、「(你與蘇
                六居怎麼講的?)我沒有跟他說是黃明正叫我
                去的,只說有人委託我去放火,叫他跟我去」
                、「(你有跟甲○○說可以獲得多少報酬?)
                有,我跟他說1件2萬」、「(你有跟甲○○說
                要放幾件火?)有,說要放2件火」、「(第1
                件你與甲○○怎麼放火?)甲○○在倉庫旁邊
                等我,我自己過去放」、「(甲○○在旁邊等
                你做何?)算把風,等我放完火,我再載他離
                開」、「(甲○○為什麼沒有下去放火?)是
                我叫他在旁邊等我的,做完趕快走」、「(第
                1件放完火後?)我騎甲○○的機車載他去第2
                件放火地點」、」、「(你怎麼知道要去哪裡
                燒什麼樣車牌的機車?)黃明正是沒有說要燒
                哪2台機車,只事先帶我去現場說個地方,叫
                我要去放火,怎麼放他沒有指示」、「(你怎
                麼會對停在那邊的2輛機車放火?)不知道,就
                看到現場停有2台機車」、「(黃明正他們帶
                你去看時,現場就停那2台機車?)沒有」、「
                (黃明正他們怎麼指示你?)他們就直接帶我
                去看現場,就說是在這個地方」、「(黃明正
                他們是怎麼帶你去?)也是開那台白色march車
                ,黃秋柑開車,黃明正、楊瑞嵩坐後面,我坐
                副駕駛座」、「(他們在車上有跟你說什麼?
                )那天主要就是帶我去看燒2台機車的地方,
                因為另1個李昆山家後面倉庫我已經知道地方
                」、、「(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是什麼時
                候找你的)約放火前l個禮拜的晚上,他們打
                我的手機0000000000給我的」、「(你們有先
                約在哪邊見面?)黃明正打電話給我說他們會
                進來來台南並約在台南市○○路、文賢路的85
                度C見面」、「〔(提示98.8.6晚上9點53分通
                聯紀錄)這通是不是黃明正打給你的? 〕對,
                就是這個時間」、「(當天黃明正他們怎麼去
                的?)就開那才白色MACH車來的,有黃明正、
                黃秋柑、楊端嵩」、「(在85度C黃明正他們
                跟你講了什麼?)他們說要叫我去處理事情,
                要先帶我去看現場,看完回程的車上黃明正就
                叫我找個時間去放火」、「(黃明正、黃秋柑
                、楊瑞嵩98.8.6當天告訴你要去放幾件火?)1
                件,98.8.6見面之前我們就有在85度C見過面
                ,就叫我要放倉庫那件,並給我地址,我自己
                去找過,只是還沒有去放火。98.8.6見面當天
                他們又帶我去曾建助那邊看現場,回程叫我有
                空就去放」、「〔(提示98.7.22晚上9點3分
                通聯紀錄)這天黃明正有打電話給你,是不是
                就這天約見面的? 〕對」、「(這天有誰去?
                )黃明正、黃秋柑,印象中這次我們在黃金海
                岸岸邊堤防攤販那裡見面,我騎我的機車去,
                去時只看到黃明正、黃秋柑2人去,也是開那
                台白色MARCH車,那天沒有看到楊瑞嵩」、「
                (98.8.13放火後,你有跟黃明正聯絡?)黃明
                正有交待說如果我放完火,打他的行動電話00
                00000000響一聲掛掉,他就知道了」、「(98
                .8.13你做完2件後,有與黃明正聯絡嗎?)有
                ,一樣事後響一聲掛掉」、「(後來黃明正有
                拿錢給你?)倉庫的那件沒有,只拿第2件的2
                萬給我。黃明正有去看,說倉庫的那件放得不
                夠嚴重,就不給錢」、「((那次你要給蘇六
                居錢?)沒有,因為我有急用,就不給他」、
                「(甲○○知道你有拿到錢?)我有對他說我
                沒有拿到錢」、「(98.8.13放火之後,你與
                黃明正約在什麼地方見面?)事先我們就講好
                ,我放完後響他的電話一聲後,隔天晚上10點
                約在85度C見面,他說只要響一聲他就知道了
                ,他叫我不要與他有電話聯絡」、「(那你們
                隔天幾點見面?)隔天晚上10點我們在85度C見
                面」、「(當天有誰去?)黃明正、黃秋柑、
                楊瑞嵩3人開白色的MARCH車來,他們先到並坐
                在裡面了,我後來才到」、「(是誰將錢交給
                你?)黃明正,拿了2萬元給我」、「(第1次
                在85度C見面是何時?)98.8.6那次,現場有黃
                明正、黃秋柑、楊瑞嵩、我」、「(98.8.6當
                天為了何事見面?)他們帶我去看第2件放火現
                場,黃秋柑開車」、「(在車上有誰跟你說了
                何事?)他們帶我去看現場時,黃明正說對方
                與他發生糾紛,叫我一樣對這間放火」、「(
                怎麼與你所述不同?)有黃明正確實有帶我去
                第2件曾建助放火地點,那時黃秋柑開車,我
                坐前面副駕駛座,楊瑞嵩坐黃秋柑後面,黃明
                正坐我後面,不是在台南市區逛,而是開車走
                文賢路接海佃路然後往國道八號方向去,轉走
                西港去佳里看現場,路名我不知,就是98.8.1
                3第2件放火那地點」、「(98.8.13放完火後
                ,你還有跟黃明正他們見面?)我放完火後響
                他的電話一聲掛掉,隔天晚上10點我們就在85
                度C見面,那次有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來
                」、「(當時現場發生何事?)我對他說倉庫
                我有去,黃明正說看得結果不嚴重,所以只拿
                了第2件的錢2萬元給我」、「(黃明正為什麼
                要拿2萬元給你?)因為我有去做98.8.13第2件
                的放火」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㈣頁337至34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你是不是在98.8.6在85度C有先跟黃明正等
                人見面?)是」、「((除了你,還有誰見面?
                )我、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這次
                談何?)黃明正他們問我有沒有空,說要帶我
                去佳里看一個地方,後來就載我去佳里了,地
                點我不熟」、「〔(提示卷五曾建助住處現場
                圖、照片)是不是這裡?〕對」、「(當天是
                誰開車?開什麼車?)黃秋柑開那台白色MARCH
                車,我坐在副駕駛座,黃明正坐我後面,楊瑞
                嵩坐黃秋柑後面」、「(在車上你們有談什麼
                事嗎?)純聊天,直到曾建助家,黃明正才跟
                我說就是這個地方」、「(是在什麼時候告訴
                你要你到曾建助家放火?)看完曾建助家後,
                回程車上黃明正、黃秋柑才跟我講要對這戶住
                宅放火,我問裡面有沒有住人,他們說那間房
                子沒有住人,我不相信,才只對騎樓下的二台
                機車放火」、「(回程時,黃明正、黃秋柑有
                明確要你對曾建助的住家放火?)他們只要我
                對這間房子放火,至於怎麼縱火沒有講」、「
                (楊瑞嵩當時有在車上?)有,他都有跟我們
                一起去」、「(黃明正、黃秋柑要你對曾建助
                家放火時,楊瑞嵩有說何?)沒有,黃明正、
                黃秋柑在對我講對這間房子放火時,楊瑞嵩都
                沒有講話,只有純聊天時他才會講話」、「(
                2萬元黃明正是何時拿給你的?)98.8.13晚上
                10點黃明正在85度C裡面拿給我的」、「(這
                次還有誰去?)我、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4
                人坐在85度C裡面,坐同一桌」、「(2萬是誰
                交給你的?)黃明正拿給我的」、「(黃明正
                將2萬交給你時,還有誰在?)黃秋柑、楊瑞嵩
                都在場」、「(這次黃秋柑他們開哪台車來?
                )也是那台白色MARCH車」等語〔見偵查卷98
                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60至380〕;又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你跟黃明正、黃秋柑約在
                成功路的85度C見面是誰提議的?)黃明正提議
                的,他打給我就約我在那邊見面」、「(第一
                次你們什麼時候約在85度C見面?)他先跟我約
                時間」、「(第一次你們坐在85度C的哪邊?)
                85度C外面人行道上的桌椅,靠近成功路」、
                「(你們有幾個人?)4人,有我、黃明正、黃
                秋柑、楊瑞嵩」、「(你們4人坐的位置?)那
                是個圓桌,我坐在背對臨安路的位置,其他人
                坐的位置我忘了」、「(你們在那裡坐了多久
                ?)10 分鐘後,黃明正說要帶我去佳里看一間
                房子」、「(誰開車?)黃秋柑開那台白色MAR
                CH車」、「(你有沒有問他們為什麼要帶你來
                看這間白色房子?)從台南要去佳里前就有說
                要帶我去看一間白色房子,看完回台南的路途
                中,才叫我去對那間白色房子放火」、「(你
                有沒有問黃明正那間白色房子有無住人?
                )我有問,他說平常都沒有住人,我覺得奇怪
                ,所以才沒有對房子放火,只燒機車」、「(
                你事先就知道那間白色房子有停機車?)是到
                那邊才知道」、「(第二次到85度C見面時,
                你們坐哪?)裡面右手邊最角落」、「(有幾
                個人去?)我、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
                「(第二次你們事先就約好嗎?)沒有,98.8.
                13晚上我放完火後,有打黃明正的電話響一聲
                ,給他個暗號,事先就約好放火後隔天晚上在
                85度C見面」、「(你們在什麼時候約好暗號?
                )第一次在85度C見面時黃明正講的」、「(
                黃秋柑為什麼會開車載你去看曾建助家、李昆
                山家倉庫?)事先他們並沒有講,只說要載我
                去看地點,回程時黃明正跟黃秋柑2人才說要
                我對那二個地方放火」、「(楊瑞嵩在旁有說
                話嗎?)沒有」、「(第二次在85度C見面時,
                他們在哪邊拿錢給你?)當天我坐在正方型桌
                的左下方面對牆壁,黃秋柑坐我隔壁右手邊,
                黃明正坐我對面,楊瑞嵩坐在黃秋柑對面,就
                我與黃秋柑坐一起,黃明正與楊瑞嵩坐一起」
                、「(是誰將錢交給你?)黃明正,他拿給我2
                萬元」、「(黃明正拿2萬元給你時,有說什
                麼嗎?)他拿2萬元給我時只說『2萬』,我說
                我二處都去縱火了,他說李昆山家倉庫他有去
                看,覺得沒有怎樣,只給我放那間白色房子的
                錢」、「(黃明正拿2萬元給你以及講上述這
                些話時,黃秋柑、楊瑞嵩都在?)都在,他們2
                人就在旁邊聽」、「(黃秋柑、楊瑞嵩有講什
                麼話嗎?)沒有,那時由黃明正對我講話,他
                們2人只在旁邊聽而已,講完他們就離開」、
                「(那間85度C是你選定的還是黃明正?)黃明
                正選的」、「(98.8.13你與甲○○放火後,
                有跟黃明正通電話?)只響一聲就掛了,沒有
                講到話」、「(98.8.13你打電話給黃明正的
                地點?)忘記了,印象中我是回到台南的家裡
                才打的」、「(李昆山、蘇順政與曾建助、蔡
                文龍、胡火龍、嘉惠醫療器材行負責人等,你
                認識否?)我都不認識」、「(既然不認識,
                你怎麼會對這些人放火?)都是黃明正、黃秋
                柑叫我們去的」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
                12437號㈥頁60至65〕。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是說凌晨零時30
                分許在倉庫放完火之後,還去了什麼地方?)
                去另外一個地方」、「(去做什麼?)也是去
                那邊放火」、「(那個地方是否臺南縣佳里鎮
                禮化里266之5號?)是的」、「(到這邊燒什
                麼東西?)機車」、「(幾輛?)兩輛」、「
                (誰叫你去的?)也是黃明正叫我去的」、「
                (在什麼地方跟你講的?)在85度C咖啡店跟
                我講的」、「(當時有何人在場?)楊瑞嵩、
                我、黃秋柑、黃明正四人」、「(跟你說什麼
                ?)黃明正當天說要約我們去那邊喝咖啡,我
                去到那邊的時候,他跟我說等一下要帶我去一
                個地方,我就問說要去什麼地方,他就說要帶
                我去一個要叫我去處理的地方」、「(黃明正
                跟你講的?)是的」、「(後來有無帶你去?
                )有的」、「(幾個人一起去?)我們四個人
                一起去」、「(何人開車?)黃秋柑」、「(
                有無看到那個地方?)有的,有去那個地方看
                」、「(有無跟你說門牌號碼?)沒有,黃明
                正直接帶我去看那間房子在何處」、「(有跟
                你指出在何處?)有的」、「(你們有無下去
                ?)都沒有下去,就經過而已」、「(有無停
                車在那邊?)沒有,只有經過」、「(這件有
                無給你紙條?)沒有」、「(黃明正是在這件
                事情之前多久,在85度C咖啡店跟你講的?)
                應該一個禮拜左右,日期幾號我忘記了」、「
                (帶你去看地方的時間是幾點?晚上還是白天
                ?)晚上」、「(帶你去看的時候有無光線?
                )有的,有路燈」、「(你說那天去燒機車,
                是怎麼燒的?)因為那間房子旁邊有圍牆,有
                一個大門,我去的當天,那個大門旁邊還有一
                個小門沒關,我就直接走進去」、「(用什麼
                燃料燒?)也是用汽油」、「(汽油是如何裝
                的?)淋在機車上面」、「(用什麼容器裝汽
                油?)也是寶特瓶」、「(甲○○人站在何處
                ?)他站在巷子的外面,那間房子在中間,要
                到巷子裡面,甲○○在巷子口那邊」、「(那
                間房子有無圍牆?)有的,那間房子有圍牆」
                、「(兩輛機車燒完之後,你就馬上離開了,
                還是還在那邊看?)馬上離開」、「(你當時
                有無要燒房子?)沒有」、「(有無要燒人?
                )也沒有」、「(你有無想到燒機車會燒到房
                子?)所以我就將汽油淋在機車上面,沒有淋
                在房子」、「(你有無想到會燒到房子?)沒
                有」、「(我是說你燒機車的時候,是否有想
                到會連帶燒到房子?)也是有這種可能性」、
                「(機車燒起來的時候,你是否會擔心燒到房
                子?)也是會」、「(既然會擔心,你是否有
                在那邊看?)沒有」、「(你燒完之後就走了
                ?)是的」、「(你說黃明正是在85度C咖啡
                店的時候跟你講的?)是的」、「(他是怎麼
                跟你講的?)我就坐下來,黃明正就問我等一
                下有無要去哪裡,我說沒有,他就說要帶我去
                看一個地方,我們在那邊坐不到幾分鐘就走了
                」、「(黃明正跟你說了什麼,你才會跑去?
                )沒有,他沒有跟我說什麼,他就帶我去那個
                地方,叫我有空的時候去那間房子看看,他這
                樣講我就知道是什麼意思了」、「(黃明正的
                說法是叫你去那邊看看?)是的」、「(他的
                用語是這樣,不是明確的叫你去放火?)因為
                黃明正要叫我們去做什麼,我們心裡都知道,
                所以不一定會說到『放火』這兩個字,反正黃
                明正帶我們去一個地方,或是拿紙條給我們,
                就差不多知道要做什麼了」、「(黃明正之前
                有無指示你動手打人?)有的」、「(當時黃
                明正是如何跟你講的?)黃明正說要教訓這個
                人」、「(沒有說要如何教訓?)他當時講的
                很嚴重,都說斷一隻手多少錢,斷一隻腳多少
                錢,價格我不太記得,他是這樣跟我們講的」
                、「(你看到那間白色的房子,黃明正有無跟
                你說就是要對房子放火?)黃明正是沒有這樣
                說,他說就是這間房子的這個地方,就如我剛
                剛所述,反正他要叫我們做這件事情,我們就
                知道要做什麼了」、「(黃明正有無說就是這
                間白色的房子的機車?)沒有,因為我到那邊
                的時候看到機車,就想說燒機車就好了,因為
                那間房子一看就知道有住人」、「(所以黃明
                正只是帶你去看白色的房子,跟你說這個地方
                ?)是的」、「(〔(請審判長提示本署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卷六第62頁予證人)在檢察
                官偵訊時,你為何說黃明正是叫你去對那間白
                色的房子放火?你:『你有無問他為什麼要帶
                你看這間白色的房子』,你回答:『從臺南要
                去佳里前,就有帶我去看一間白色的房子,看
                完回臺南的路途中,才叫我去對那間白色的房
                子放火』,你是否有講這樣的話?〕好像有」
                、「(黃明正有無確實跟你說要對房子放火?
                )好像有,我那天看到那間房子,就知道這間
                房子一定有住人,後來就看到外面那兩輛機車
                ,就想說不要放火燒房子,放火燒機車就好」
                、「(剛剛我一直要跟你確認黃明正當天在85
                度C咖啡店到底是如何叫你去做的,你剛剛回
                答辯護人說有時間就去看看,為何你又回答檢
                察官說『他有跟我說要對這間房子放火』?黃
                明正到底有無具體指示你,還是如同你剛剛所
                述,告訴你地址,你有空去看看?到底黃明正
                是怎麼跟你說的?)因為黃明正當天帶我去,
                就跟我說就是這間房子的這個地方,他就叫我
                放門口,如果真的整個燒起來的話,可以讓他
                們由後門離開,我就問黃明正這間房子有無住
                人,他說有,這間房子有住人,我回去後就想
                說如果真的放火燒這間房子的話會有什麼後果
                ,會放火燒這兩輛機車是因為那天去的時候就
                知道這間房子一定有住人,我就臨時決定不要
                放火燒房子,就放火燒那兩輛機車」、「(那
                間房子有無圍牆?)有的」、「(圍牆約多高
                ?)差不多比桌子還高一點」、「(剛剛你說
                黃明正告訴你地址之後,他有跟你說放前面,
                『放前面』的意思為何?)放門口」、「(門
                口是否也有圍牆?那間房子有無圍牆?)有的
                ,圍牆就是這樣圍起來,房子在中間這邊」、
                「(所以我是問你『放門口』是圍牆的門口還
                是裡面的門口?)房子的門口」、「(黃明正
                有說房子裡面的門口?)是的」、「(黃明正
                說放前面而已?)是的」、「(既然黃明正這
                樣說,他是否並沒有說放房子裡面的前面?)
                是的」、「(黃明正到底是叫你放房子的前面
                ,還是圍牆的前面?)房子的前面」、「(黃
                明正有無說出『房子』這個名詞?)有的」、
                「(放這間房子的前面?)門口」、「(現在
                問你的是佳里鎮這間樓房的事情,這件放完火
                之後,你事後有無聯絡黃明正,跟他報告說有
                到佳里鎮對這間房子放火?)有的」、「(如
                何聯絡?)也是打他的手機,響一聲就掛掉」
                、「(為何你要跟黃明正報告?)這樣他就知
                道我有去幫他處理完了」、「(你剛剛有回答
                說是黃明正叫你去佳里鎮對這間房子放火,他
                事先有無交待你,不管是用紙條還是口頭告訴
                你,有無交待你不要燒到房子及不要燒到人?
                )沒有」、「(你放完火後馬上就離開了,你
                為何沒有留在那邊看,預防會燒到房子或燒到
                人?)沒有」、「(萬一燒到人或燒到房子,
                你打算怎麼辦?)當時沒有想到」、「(你當
                時是否知道那間房子是人在住,在睡覺的?)
                知道」、「(你當時去放火燒機車的時候,你
                覺得房子裡面是否有人在睡覺?)有的」、「
                (你認為當時有人在睡覺?)是的」、「(你
                當時有無把握不會去燒到房子或燒到人?)沒
                有」、「(事先黃明正不管是口頭上跟你講也
                好,或是用紙條告訴你也好,有無交待你要先
                確認房子裡面沒人才可以放火?)沒有」、「
                (有無交待你不要在半夜人家在睡覺的時間去
                ,要利用房子裡面沒有人在睡覺的時間才可以
                去?)沒有」等語〔見院卷㈣頁204至210〕。
            B.證人甲○○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那次在黃金海岸與黃明
                正他們見面,現場有幾人?)5人,有黃明正、
                黃秋柑、王建翔、王建中、我」、「(現場談
                了什麼事?)聊一些近況,中途我去上廁所,
                回來後黃明正、黃秋柑已經先走了,接著我們
                也都離開了」、「(王建中、王建翔有沒有告
                訴你黃明正、黃秋柑說了什麼?)王建翔事後
                只說黃明正、黃秋柑要他們做事情而已」、「
                (有說要做何事?)當下沒有說要做什麼事,
                就要去放火當天王建翔才說黃先生 (指黃明正
                )要他去放火」、「(你有參與王建翔、王建
                中縱火案?)就1天放2個地方」、「(放火的
                地點?)佳里鎮,那時是王建翔騎機車載我去
                的,正確地點我不知道,且是晚上去放的」、
                「(2處地點怎麼放火?)都王建翔放的。第1
                個地方是鐵皮屋,第2個地方是住家透天,住
                家有圍牆,我在圍牆外面等,他怎麼放的我不
                知道」、「(時間是不是98.8.13凌晨?)是」
                、「(王建中怎麼沒有去?)他陪未婚妻,他
                在10月中旬要結婚了」、「(汽油在哪邊準備
                的?)王建翔在嘉瑋車業行準備的,他準備了2
                瓶用保特瓶裝的汽油」、「(第2處地方是不
                是在台南縣佳里鎮禮化里266 之5號騎樓?)住
                址我不清楚,那邊有圍牆,門沒有關,我就在
                圍牆外面等王建翔,他自己帶了1罐汽油、打
                火機進去裡面點火」、「(你一樣在外面把風
                嗎?)沒有,只有等他出來」、「(你是不是
                在外面幫王建翔看有沒有人車過來,如果有就
                要叫他離開?)我只是在外面等他,他一出來
                我們就要離開」、「(王建翔進到裡面怎麼放
                火?)我不清楚,那時他旁邊還有樹,他是從
                後面側門進去的,那時他怎麼放火點燃我不知
                道,他放火出來也沒有講,他就直接騎機車載
                我回台南」、「(你們回台南後,有跟誰聯絡
                嗎? 王建翔有沒有打電話?)我在他旁邊時他
                都沒有打電話,回到嘉瑋車業他將車牌換回來
                ,我直接回家了」、「(你們騎機車時,車牌
                有事先換過?)對,要出發前有換過我的車牌
                ,換上一個變造過的車牌」、「(王建翔找你
                放火前,有沒有告訴你報酬?)有,他叫我跟
                他去,事成可以拿到2萬元」、「(王建翔有
                沒有說是誰叫他去放火的?)他約我一起去時
                我有問是要幹什麼,他說黃先生叫他辦事情,
                我問辦什麼事,他說要放火」、「(王建翔有
                沒有說錢誰付的?)就黃明正」、「(事後你
                有拿到錢?)沒有,王建翔說他需要用到錢,
                事後再拿給我,先欠著,事後我覺得這種事也
                不是很好,就沒有向他催討」、「(你怎麼會
                答應跟王建翔去放火?)想說朋友在約,就陪
                他去」、「(你事先就知道王建翔要去放火,
                為何還要陪他去?)他就說他只有自己一個人
                、無聊,要我陪他去,我有先說他自己去做就
                好,我只在旁邊看」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㈤頁8至14〕。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是問說你到了第
                二個地方做什麼事情?)就等王建翔而已」、
                「(你有看到王建翔做什麼事嗎?)他直接走
                進去圍牆裡面,所以我不知道他做什麼」、「
                (你有無看到王建翔拿什麼東西進去?)拿塑
                膠袋,裡面應該是汽油吧,我不知道」、「(
                有無看到火燒起來?)離開之後有看到火燒起
                來」、「(你們去第二個地點時,你是否在圍
                牆旁邊等?)是的」、「(你是否有看到王建
                翔拿一罐汽油還有打火機進去?)他是拿著袋
                子進去」、「(〔(請審判長提示本署98年度
                偵字第12437號卷五第12頁予證人)你是否說
                『住址我不清楚,那邊有圍牆,門沒有關,我
                就在圍牆外面等王建翔,他自己帶了一罐汽油
                和打火機進去裡面點火』?〕打火機應該是王
                建翔從我這邊拿的,我不太記得了,印象不是
                很清楚,因為我有抽菸」、「(王建翔到底有
                無帶打火機進去?)應該有」、「(現在問你
                的仍然是第二件騎樓下的事情,王建翔放火,
                你在旁邊等?)是的」、「(從到達那個地方
                ,到你離開為止,你沒有看到冒出煙來,或是
                火燒起來嗎?)離開的時候才看到」、「(是
                否可以詳細一點描述看到什麼?)看到火苗」
                、「(燒到哪裡?)燒到哪裡我就沒有很注意
                看,我只看到火」、「(看到火之後你做了什
                麼?)那時候我已經在王建翔的機車上面了,
                就離開了」、「(你看到火之後,有無救火或
                是趕快打119叫消防車?)我並沒有這樣做」
                、「(你有無告訴王建翔說火真的燒起來了,
                趕快叫消防車?)我只有跟他說火燒起來了,
                他就說不要理」、「(王建翔說不要理,你們
                兩人就離開了嗎?)是的,我一路上都沒有講
                話」、「(你看到那棟房子,你當時認為那是
                倉庫、工寮、廢棄屋,還是有人住的地方?你
                當時看到的時候,腦海中浮現出來的感覺為何
                ?)有人住的房子」、「(既然你感覺是有人
                住的房子,你也看到有火了,怎麼就離開,而
                沒有叫消防車來救火?)因為是王建翔載我的
                ,所以在當下我不方便做什麼事情,我不太可
                能做什麼事情,我一路上都保持安靜,讓王建
                翔載回臺南」、「〔(提示98年度偵字第
                12437號卷五第167頁予證人)這張是第二件的
                放火案的現場圖,圖上有標示你在等候王建翔
                的位置,這個圖是否正確?〕應該是正確的」
                、「(98年8月13日縱火當天,你與王建翔騎
                乘機車出發前,有無先變換車牌?)他有先騎
                我的車子出去,他有換」、「(你怎麼知道他
                有換車牌?)因為回來的時候,他拆我的車牌
                下來,我才知道他有換車牌出發之前你有無發
                現王建翔有準備裝滿汽油的寶特瓶?)我看到
                他有提袋子,但我並沒有去注意裡面是什麼東
                西」、「(你說你發現王建翔第一次持寶特瓶
                潑灑汽油,寶特瓶是從機車的什麼地方拿出來
                的?)從他拿的袋子裡面」、「(你的意思是
                王建翔騎機車的時候有拿著袋子?)沒有,放
                在車子裡面」、「(車子的什麼地方?)置物
                箱裡面」、「(你的意思是否到現場之後,王
                建翔打開機車的置物箱,拿出寶特瓶?)是的
                」、「(第二次放火的時候,你有證稱打火機
                是王建翔向你借的,你可以確認這件事情嗎?
                )是他跟我拿走的」、「(是否他跟你借的?
                )應該算是」、「(在深夜一點多的時候,王
                建翔跟你借打火機,且是在放第一次火之後,
                你沒有問他為何借打火機嗎?)我沒有問他,
                他就說『打火機借我』」、「(第二次點火的
                時候,王建翔到底是拿寶特瓶還是袋子?)他
                提著袋子,裡面應該有寶特瓶」、「(我是問
                你說王建翔那個袋子是否從置物箱拿出來的?
                )是的」等語〔見院卷頁㈣175至180〕。
            C.證人楊瑞嵩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們到85度C後有做何
                事?)車子停在外面,黃秋柑去叫東西,黃明
                正叫我進去85度C裡面那間桌上坐、等他們,
                黃秋柑叫完回來後就拿東西進來跟我一起吃,
                我沒看到黃明正的人。過不久黃明正走進來說
                好了,我們就出去了,在外面我有看到一個人
                牽機車,揮手說『我要走了』」、「〔(提示
                98.12.4現場模擬照片編號26頁王建翔照片)
                是此人嗎? 〕可能是吧,我只是望他一眼」、
                「(日期是不是98.8.6?)我不曉得日期」、
                「(你去那家85度C有幾次?)2次」、「(另1
                次的時間?)忘了,反正黃明正約我我就走」
                、「(另1次你們有幾人去85度c?)也是一樣
                黃秋柑開白色MARCH車載我、黃明正,我在85
                度c有看到那個胖胖的人來,不曉得是不是跟
                黃明正約好了,後來那人還坐上我們的車回佳
                里,一樣黃秋柑開車」、「(黃秋柑開車載那
                人去佳里什麼地方?)路我不熟,反正黃秋柑
                就一直開車」、「〔(提示98.12.4曾建助家
                現場模擬平面圖、照片編號46-53)有經過此
                處嗎? 〕2次都是晚上時間,路我真的不知道
                ,第1次那人有跟我們回佳里,第2次就沒有,
                他自己騎機車離開」、「(第1次黃秋柑載你
                們到佳里什麼地方?)我只知道在佳里鎮燒一
                燒,繞完後再載那人回台南85 度C,之後我們
                再開車回長春安養院」、「(黃秋柑開車載黃
                明正、你、那人到佳里鎮什麼地方繞?)我不
                知道,就四處繞」、「(你們在車上談何? 黃
                明正、黃秋柑有特別向那人介紹里裡的某地點
                嗎?)沒有,我自己覺得很無聊、很悶,在車
                上抽煙,那時只想趕快回去休息」、「(既然
                你們已經到佳里,為何你不要求黃秋柑先載你
                回長春?)因為我跟他們一起出門的,想說也
                一起回家,不會中途要求先離開」、「(你們
                在車上時,有沒有人指示那個胖胖的人在某地
                點放火?)我沒有聽到」、「(第1次你們4人
                在85度C見面談話內容?)沒有談話,去時我們
                先叫東西,那人在對面一間超商,黃明正過去
                買煙時跟他講話,之後2人再一起走過來,我
                們問那人要不要吃東西,他說不要,坐在那邊
                等我們吃完,吃完大家都上車,由黃秋柑開車
                載到佳里」、「(有回到長春安養院?)沒有
                」、「(第2次在85度C與那人見面情形?)我
                在裡面吃東西,我沒有注意到那人,等到離開
                時我才看到他牽機車要離開,跟黃明正招手說
                再見」、「(黃秋柑為什麼要載那人去佳里鎮
                ?)我不知道,那時我只去長春安養院2、3天
                ,他們約我去哪我就去」、「(第1次是不是
                98.8.6晚上?)日期我忘了,只記得是晚上」
                、「(98.8.13李昆山後方倉庫、禮化里里長
                曾建助家遭縱火等事,你知情?)我都不知道
                這些事」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㈤頁225至23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第一次跟黃明正他們到上開85度C是不是
                98.8. 6晚上?)可能是,我不確定,我沒有在
                記日期」、「(當晚還有誰去?)黃秋柑、黃
                明正」、「(誰開車?)平時出門大部份都由
                黃秋柑開車,那天誰開我不確定,但是開那台
                白色MARCH車去的」、「(車子停在85度C的哪
                邊?)成功路上85度C的旁邊」、「(你們坐在
                哪?)85度C靠成功路的走廊上」、「(你坐哪
                個位置? 黃明正與黃秋柑又坐哪?)我面對走
                廊,黃明正、黃秋柑坐哪我不確定了,現場就
                我、黃明正、黃秋柑、王建翔」、「(你們4
                人在那邊談了什麼事?)我都沒有講半句話,
                他們也沒有說什麼,大家就在那邊吃東西,吃
                完我們4人上車」、「(上車後去哪? 誰開車?
                )不是黃明正就是黃秋柑開車。那時我剛去長
                春安養院不久,當晚準備要去睡了,黃明正突
                然來叫我,問我要不要出去吃東西,我說好,
                就跟他們來台南這間85度C吃東西。吃完東西
                後,可能是由黃秋柑開車載黃明正、我、王建
                翔離開,車子就亂逛,走哪條路我不知道,可
                能就往佳里開去」、「(你有沒有看過今天早
                上跟你一起至85度C現場模擬的王建翔?)沒有
                ,當天晚上是第一次看到他」、「(黃秋柑載
                你、黃明正、王建翔在車上時,你們4人在車
                上有沒有講什麼?)我都沒有跟他們聊天」、
                「(有沒有開車經過李昆山後方倉庫那條路?
                )我不曉得,路況我不曉得」、「(有沒有經
                過曾建助的家?)他們開的時候我坐在後座人
                靠著,有抽1、2根煙,其他的我都不曉得」、
                「(在車上時,有沒有談到要王建翔去放火?
                )我沒有聽到」、「(那你在車上聽到何?)
                我真的不知道他們在講什麼」、「(第二次你
                又到這間85度C是不是98.8.13晚上? )正確日
                期我不曉得,第二次去黃秋柑就帶我到85度C
                裡面最角落的桌子坐」、「(王建翔什麼時候
                來?)可能我們要離開前他才來坐著」、「(
                當天談何?)沒有,我在吃東西,吃不完黃秋
                柑還叫我吃不完的包起來」等語〔見偵查卷98
                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㈥頁31至38〕。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剛剛你,你也說那
                天去85度C咖啡店之後,還有去別處繞繞?)
                是的」、「(是否繞到台南縣佳里鎮這個地區
                ?)在我的印象中,我認為可能是,但我無法
                確定,我認為是這樣子你們繞的地區是否臺南
                市區?)我真的對路況完全不熟,繞過去後我
                沒有注意路況如何,就真的沒什麼我的事情」
                、「(你剛剛不是說有去85度C咖啡店兩次?
                )是的」、「(第二次大約是98年8月13日或
                同年8月14日?)正確的日期我不知道」、「
                (第二次在85度C咖啡店的時候,一樣也是黃
                明正、黃秋柑、你和王建翔四個人,你有無看
                到黃明正拿錢給王建翔?)沒有」、「(當天
                他們在那邊聊什麼?)當天就把我一個人丟在
                裡面,我去的時候他們完全沒有空,包括黃明
                正和黃秋柑,他們只是把我帶進去85度C咖啡
                店裡面,我就坐在那邊,然後叫了吃的東西,
                我就在那邊吃東西,過了沒多久,黃秋柑就進
                來跟我坐在一起」、「(你們在85度C咖啡店
                ,四個人都坐同一桌嗎?)最後坐同一桌沒錯
                ,那是要走的時候」、「(要走的時候才同一
                桌?)是的,因為起先我沒有看到黃明正與王
                建翔,我去的時候就只有我一個人在那邊,黃
                秋柑去點餐,後來黃明正與王建翔進來的時候
                ,我們就要走了」、「(你有無聽到他們在談
                話的內容?)沒有,真的沒有」等語〔見院卷
                頁㈣216至219〕。
            D.證人曾健助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與黃明正、黃秋柑認
                識否?)有,我哥哥有一塊一公頃的建地他生
                前由我管理,…,因為他在地上圍柱子,妨礙
                我的交通,我告他妨礙自由,偵查隊有來調查
                ,我們有先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叫我一個
                禮拜內寄存證信函給黃明正,要他將圍上的柱
                子拆除,他都不回應,我就自己拆掉柱子、籬
                笆,還自己鋪路、蓋圍牆,花了10幾萬」、「
                (你告黃明正妨礙自由的案件?)後來他也告
                我誣告,法院走了2、3次,我們各讓一步,各
                自撤回告訴,這都是4、5年前的事」、「(後
                來你與黃明正還有往來?)高等法院判我侄子
                要賠黃明正100多萬,我們上訴,有發回更審
                ,審理中我、侄子、我兄嫂、黃明正就去看勘
                查現場,法官對黃明正講柱子可不可以挖起來
                ,黃明正說可以,當天我有請二個工人,那邊
                雜草叢生,請了工人在那邊等,法官說要挖後
                ,我就叫工人馬上挖。挖的結果發現填的不夠
                深,都是土,也沒有用泥土,鐵柱短短的,法
                官說判雙方都不用賠。判完的第2個禮拜後
                98.8.13,我家就被縱火」、「(98.8.13當天
                你家被縱火?)對,騎樓2台機車被縱火,客廳
                的白鐵門都變型彎曲,窗戶都破了,裡面的窗
                廉也燒了一截」、「(你家有圍牆?)有,因
                為八八水災後,我家小門大門不敢關,98.8.
                13我家的大門小門統統沒有關」、「(怎麼發
                現被縱火的?)我太太叫醒我後,我往後門出
                去,拿水管滅火,我緊張又聽到爆炸聲,汽油
                都流出來,水邊滅火愈大,我想說人都離開家
                裡面,心想,房子燒掉算了,人平安就好。後
                來我兒子說家裡有滅火器,我才去拿來噴,火
                有點滅掉」、「(家裡燒毀的情形?)對,我
                家是白色的,全部都燻黑掉,當時家裡有我、
                太太、2兒子、媳婦、2個孫子總共7 人,再慢
                個3分鐘,我們都沒命了」、「(機車車牌?)
                MWC-898,NLY-301」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㈤頁49至51〕。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或你家的親戚朋
                友,與楊瑞嵩、王建翔、甲○○這幾個人有無
                什麼糾紛、恩怨?)沒有,都很單純」、「(
                98年8月13日凌晨1時20分許,你的住處樓下有
                車子被燒,是否燒到MWC-898號及NLY-301這兩
                輛機車?)是的」、「(這兩輛機車被燒之後
                ,是否壞掉了?是否還能騎?)燒到剩下支架
                而已,底盤都膨脹起來了」、「(房子的部分
                ,有無何處被燒壞或是燻黑?)一樓都被燻黑
                了」、「(一樓何處被燻黑?)整個都黑漆漆
                」、「(屋內嗎?)屋外」、「(二樓呢?)
                二樓也是」、「(都黑掉了?)是的」、「(
                屋內有無被燻黑或燒黑掉?)沒有」、「(屋
                內的東西有無被燒壞或燻黑掉?)電視壞掉了
                ,還有窗簾的一小段壞了」、「(電視放在何
                處?)客廳裡面」、「(電視是如何燒壞的?
                燒到什麼程度?)沒辦法看了,就拿去修理花
                了2500元」、「(你剛剛說壞掉了,是何處的
                窗簾壞了?)客廳的門旁邊的窗簾,玻璃也破
                了」、「(客廳的玻璃也破了?)整個都破了
                」、「(客廳的窗簾也壞了?)是的」、「(
                玻璃破掉是否有叫人來整個換掉?)是的」、
                「(玻璃花了多少錢換掉?)包括白鐵製的大
                門,總共花兩萬多元」、「(窗簾呢?)窗簾
                比較少」、「(窗簾是否可以修理,還是可以
                丟掉換新的?)要換新的」、「(那時在燒的
                時候,你的房子有幾個人在內?)七個人,我
                、我老婆、我大兒子、我小兒子、媳婦,和兩
                個姪子」、「(如何發現火災的?是何人發現
                的?)因為我老婆都有吃安眠藥,所以約十點
                多睡覺,就睡到天亮了,在一點多的時候,她
                聞到燒焦的味道,她認為我們的插頭燒掉了,
                我睡在旁邊我也不知道,結果味道越來越重,
                她就爬起來看外面,就看到兩輛機車正起火燃
                燒」、「(所以你的意思是你老婆先醒來發現
                的?)是的」、「(你老婆醒來發現之後,她
                做了什麼動作?)她要到前面開門,但因為她
                剛開刀,沒有力氣可以開門,所以就來叫我,
                她叫我之後我就從後面跑出去,後來她才叫樓
                上的兒子和姪子他們」、「(你剛剛的意思是
                你老婆沒有力氣開客廳前面的門,就跑來叫你
                ,你就從後面跑出去,然後你老婆就繼續叫兒
                子和姪子?)是的」、「(所以你的意思是大
                家都從後門跑出去?)是的,差三分鐘就沒命
                了」、「(為何會說差三分鐘就沒命了?)我
                們的前門的窗簾著火了,旁邊的玻璃都破了,
                接下來就是沙發,假使那個門我老婆有開起來
                ,我老婆就會先死掉了,客廳都是易燃物,就
                會往二樓燒去,那我們樓上那五個人就無法下
                來了,差不多約三分鐘的時間而已」、「(你
                那間房子有幾樓?)二樓而已」、「(你們那
                天有七個人在內,有幾個人睡在一樓,幾個人
                睡在二樓?)我們夫婦兩個人睡在一樓,剩下
                的五個人睡在二樓」、「(二樓有幾個房間?
                )三間」、「(五個人睡三間房間?)是的」
                、「(你們七個人之中,有無人受傷或嗆傷?
                )沒有,都順利從後面跑出來」、「(有幾輛
                消防車到場?)一輛,還有一輛救護車,那是
                後來才到的」、「(後來才到的意思為何?)
                我們將火撲滅了」、「(你們將火撲滅了之後
                ,消防車和救護車才來?)裡面有滅火器」、
                「(你家裡面有滅火器?)是的」、「(何人
                去滅火的?)我的大兒子用滅火器去滅火的」
                、「(這間房子修理或整理了什麼地方?)油
                漆,還有修理門、玻璃、窗簾,還有兩輛機車
                ,整個地板都膨脹起來了」、「(何處的地板
                都膨脹起來了?)騎樓的地板」、「(你大兒
                子滅火約滅多久?)約十五秒而已」、「(所
                以消防車來的時候,火已經被撲滅了,消防車
                就不用滅火了?)是的」等語〔見院卷頁㈣25
                1至254〕。
            E.證人曾吳麗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怎麼發現
              被縱火的?)凌晨1點半以後至2點中間,我睡前
              都要吃安眠藥,突然聞到電線走火的臭味道,馬
              上爬起來看,透過玻璃發現外面騎樓火都燒起來
              ,想打開門卻打不開,手無力,馬上去叫我先生
              說外面機車都著火了,機車裡面的油我才剛加滿
              ,我先生聽完馬上從後門打開水龍頭去滅火,火
              愈來愈大,我再上樓叫兒子、媳婦、孫子起來,
              他們都衝下來到外面,並叫消防車,消防車開過
              頭,找不到我家,我兒子就跑去外面去叫,不久
              我兒子聽到機車碰的聲音,就想到家裡還有滅火
              器,自己拿滅火器先打火,火有稍點熄掉。家裡
              整個都是黑煙,玻璃都破了」、「(家裡燒毀的
              情形?)機車都被燒掉了,黑煙很大,都漫到2樓
              ,屋頂全都燻黑,如果我人沒發現,沒先醒來,
              家人全部都睡昏頭了,都會被燒死」、「(機車
              車牌?)對,2台機車燒到只剩一支骨」等語〔見
              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49至51〕。
            F.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甲○○、楊瑞嵩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曾健
              助、曾吳麗雲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明正與被害人曾
            健助因土地使用而引發眾多糾紛,對被害人曾健助
            心生不滿,乃與共同被告黃秋柑、王建翔共同基於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先由共同被
            告黃秋柑駕駛汽車搭載被告黃明正、共同被告王建
            翔及不知情之共同被告楊瑞嵩,驅車前往臺南縣佳
            里鎮禮化里266之5號被害人曾健助住處小路旁,被
            告黃明正對被告王建翔指稱:「就是這間白色的房
            子」等語,共同被告黃秋柑並對共同被告王建翔指
            稱:「旁邊有一條巷子,可以從旁邊這條巷子進去
            那間房子」等語,共同被告黃秋柑為讓共同被告王
            建翔更加明瞭,即駕車往該巷子開進去,再對共同
            被告王建翔指稱:「可以從這邊進去,進去之後可
            以再由那邊出來(即黃秋柑開車繞路之地方)」等
            語,並謀議於共同被告王建翔縱火後,撥打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被告黃明正,響1聲即掛斷作
            為雙方聯繫之暗號,且約定隔日晚上10時,在「85
            度C咖啡店」碰面,謀議底定後,共同被告王建翔
            將訊息告知共同被告甲○○,並與共同被告甲○○
            基於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再
            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甲○○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
            住宅之犯行,事後,共同被告王建翔依前揭約定之
            暗號,撥打行動電話通知被告黃明正並依約定見面
            時,被告黃明正將2萬元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並
            對共同被告王建翔稱:「這2萬元是對曾健助家放
            火的代價」等語,依上開說明,被告黃明正自始即
            有與他人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
            ,縱被告黃明正並未直接與共同被告甲○○為犯意
            之聯絡,惟其與共同被告黃秋柑、王建翔,既係基
            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王建翔與共同被
            告甲○○為共同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
            為,以達犯罪目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
            責。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甲○○上開放火行為之犯
            意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且被害人曾健助住
            處係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已如前述。並有98年12
            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
            、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
            2張、98年8月13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
            屋後倉庫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8年8月24
            日對98年8月13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
            後倉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被告黃明正、共
            同被告王建翔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1份、98年12月17日勘驗筆錄
            、98年12月17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楊瑞嵩至臺
            南市○○路、文賢路口85℃、黃金海岸現場模擬照
            片28張、臺19線98年8月13日凌晨1時38分20秒、1
            時45分4秒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98年9月2
            日扣案之被告黃明正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
            0號手機1支、車號UQ-8280號小客車車籍資料、98
            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
            6T1面、98年11月25日扣案共同被告甲○○所有之
            夾腳拖1雙、黑色短褲1件、黑色上衣1件、黑色安
            全帽1頂等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明正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⑸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楊瑞嵩、
            王建翔、甲○○、證人即被害人曾健助、證人曾吳
            麗雲分別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詳見偵查卷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337至347、98年度偵字
            第12437號㈤頁246至257、360至380、8至14、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㈥頁60至65、31至37、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㈢頁158至165、199至202、259至265
            、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25至237、312至321
            、38至53〕,復經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
            、甲○○、楊瑞嵩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如下:
            A.證人王建翔證稱:「(起訴書附表編號14去燒兩
              部機車的這個案子,你是否有參與?)有的」、
              「(是何人叫你去燒這個地方的?)黃明正」、
              「(這個經過的過程是否如同剛剛叫你燒倉庫的
              過程?)是的」、「(你還有無印象就這個地點
              ,黃明正是叫你燒什麼東西?)房子」、「(你
              們當初去看現場的時候,你是否能判斷這個房子
              是否有人住?)有的」、「(證人的「有」的意
              思為何?是能判斷還是有人住?)有人住,能判
              斷有人住」、「(你是如何判斷的?)因為裡面
              的電燈有打開」、「(你們當時看的時候是幾點
              ?何時去看的?)十二點多左右」、「(證人所
              謂的十二點多是白天的十二點多,還是晚上的十
              二點多?)晚上」、「(你當時有無想到凌晨的
              時候可能也會有人在房子裡面?)有的」、「(
              為何你會選在這個時間?)也是自己決定的」、
              「(你有無想過這個時間有人在,會比較危險?
              )有的」、「(最後你是否燒停在騎樓下的兩部
              機車?)是的」、「(叫你燒房子,為何你卻燒
              兩部機車?)怕會傷到人」、「(在做燒機車這
              個決定之前,你有無跟誰聯絡?)沒有」、「(
              你當初帶的汽油淋在機車的何處?)座墊上面」
              、「(你當時有無注意到機車離房子有多遠的距
              離?)沒有」、「(你當時在心裡面是否會想要
              去燒房子?)沒有」、「(你後來燒機車,是否
              主觀上認為燒機車應該是不會燒到房子?)是的
              」、「(點完之後,你有無離開現場?)有的」
              、「(事情做完之後,你與何人聯絡?)黃明正
              」、「(如何聯絡的?)打黃明正的電話」、「
              (後來你有無收到錢?)有的」、「(是何人把
              錢交給你的?)黃明正」、「(在何地交給你的
              ?)85度C咖啡店」、「(是何人約的?)黃明
              正約的」、「(交錢給你的時候,你是否記得當
              時有幾個人在場?)黃秋柑。就我們三個」、「
              (黃明正交給你的錢有無用什麼東西包起來?)
              沒有」、「(黃明正交給你錢的時候,有無對你
              說什麼?)沒有說什麼」、「(沒有說什麼,就
              是把錢交給你而已?)是的,然後我有跟他說我
              去兩個地方,為何只有一個地方有錢」、「(交
              錢給你與你詢問黃明正的時候,黃秋柑離你們多
              遠?)坐在一起」、「(黃秋柑有無做什麼表示
              ?)沒有,黃明正拿錢給我不是光明正大拿給我
              的,他是從底下摸我的手,然後拿給我的」、「
              (你剛剛有提到第二次還有去85度C咖啡店交錢
              ,這件事是否第一次在85度C咖啡店見面之後,
              就有約好事後如果放火完,就打電話嗶一聲跟黃
              明正聯絡,隔天大家就在85度C咖啡店見面?是
              否有先這樣約好?)有的」、「(你們第一次在
              85度C咖啡店說到事後要約第二次見面的時候,
              黃秋柑有無在場?)有的」、「(黃秋柑有無聽
              到你們如何約定第二次要在何處見面?)有的,
              她在旁邊」、「(你如何確定黃秋柑有聽到?是
              她有回答,還是黃明正講得很大聲?)就像我們
              平常在講話這樣」、「(所以以黃明正的音量,
              旁邊的黃秋柑應該有聽到?)是的,都坐同一桌
              」、「(你剛剛說的二次在85度C咖啡店見面,
              黃明正是從桌子下面把錢交給你的?)是的」、
              「(當時黃明正是否與黃秋柑坐在桌子的同一邊
              ?)那是圓桌」、「(黃明正是否坐在黃秋柑的
              旁邊?)是的,三個人坐在三個地方」、「(以
              黃秋柑所在的那個位置,是否看得到黃明正的動
              作?)可以看得到,因為很明顯」、「(黃明正
              把錢交給你,你有無當場清點有多少錢?)沒有
              ,我直接放在口袋裡」、「(你是何時詢問黃明
              正有兩條,為何只給你兩萬元?你是何時跟黃明
              正講的?)也是那一天,我摸到錢之後,因為兩
              萬元與四萬元的張數不同」、「(你感覺比較少
              ?)是的」、「(你是否當場就問黃明正為何只
              有兩萬元?)是的」、「(黃明正如何解釋?)
              他說他兩處都有去看,但是看倉庫那邊好像沒事
              情」、「(黃明正說他兩處都有去看,倉庫比較
              不嚴重的時候,黃秋柑是否在場?)是的」、「
              (也一樣坐在該圓桌?)是的」、「(你說放火
              之後在「85度C咖啡店」見面,你到場的時候,
              黃明正、黃秋柑已經到場了?)是的」、「(你
              印象中還有無其他人在場?)那次沒有」、「(
              於偵查中你為何說還有楊瑞嵩在場?)楊瑞嵩是
              去看地方那次」、「(這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這次,去曾健助家放火之後,在85 度C咖啡店見
              面的時候,你有無印象到底楊瑞嵩是否在場?)
              沒有看到,因為我印象中只有看過楊瑞嵩一次,
              即帶我們去,坐在裡面那次」、「(這次沒什麼
              印象了?)是的,因為我們只有坐在裡面一次,
              其他都坐在外面」、「(曾與黃秋柑坐在同一輛
              車裡面,是坐在什麼
              車子裡面?)一輛白色的MARCH」、「(幾次?
              )一次」、「(這次是在何處一起上車,坐到何
              處你下車離開?)由85度C咖啡店上車,她帶我
              去看佳里鎮曾健助的住處還有倉庫,後來回到臺
              南市,再回到85度C咖啡店」、「(你在何處下
              車離開?)在85度C咖啡店下車的」、「(那次
              何人開車?)黃秋柑」、「(車內還有什麼人?
              )黃明正、楊瑞嵩」、「(在85度C咖啡店上車
              之後,去何處做什麼?)在85度C咖啡店上車,
              開去佳里鎮,先去曾健助那間房子看,看完之後
              再繞去那間倉庫,之後再回來臺南市的85度C咖
              啡店下車」、「(從頭到尾司機是否都是同一個
              人?)是的,都是黃秋柑」、「(何人負責指示
              要去哪裡,還是說都沒人講,司機就自然開去哪
              裡?)一開始都沒講,就直接去曾健助那邊,是
              到了曾健助那邊之後,黃明正說再繞去那間倉庫
              看,黃秋柑就開車繞過去倉庫」、「(看曾健助
              的房子的時候,黃秋柑有無說什麼話,或是做什
              麼動作?)她就開她的車,好像都知道路」、「
              (看曾健助的房子的時候,是否有停下來看,或
              是開過去而已?)因為那邊有安全島,她有開過
              去再繞回來」、「(有無停下來看?)沒有,沒
              有停下來就開過去」、「(是否有人說那間就是
              曾健助的房子?是否有人回應?)黃明正跟我說
              就是這間白色的房子,因為那間房子旁邊有一條
              巷子,黃秋柑就說可以從旁邊進去,後來黃秋柑
              就往那條巷子開進去,再由另外一邊繞出來」、
              「(你將黃秋柑說的再陳述一次?)黃明正說就
              是這間白色的房子,後來黃秋柑就跟我說旁邊有
              一條巷子可以進去,可以從旁邊這條巷子進去那
              間房子,黃秋柑就開車往那條巷子開進去,然後
              跟我說可以從這邊進去,進去之後可以再由那邊
              出來,即她開車繞出來的地方」、「(接著是否
              去看倉庫?)是的」、「(看倉庫的時候,請你
              描述一下是如何繞、如何看、如何講的,還有每
              個人講的話和動作?)繞出來外面之後,黃明正
              就叫黃秋柑開去那間倉庫,黃秋柑不用黃明正報
              路,就直接開去那間倉庫,黃明正有問我是否知
              道是哪一間,我說就是那間倉庫,黃秋柑就說了
              一句『雙胞胎辦事情都知道要如何處理』」、「
              (你剛剛說的去看曾健助的住處還有去看倉庫都
              說得很清楚,你為何可以說得這麼清楚?)因為
              本件算是最後面這件,即事情快要爆發這件,因
              為那天只有我一個人去而已,他沒有再叫我約別
              人去,因為當時還多了一個楊瑞嵩,我就感覺奇
              怪,怎麼又多了一個人」、「(事情經過了一段
              時間,你剛剛以證人的身份來回答給大家聽,為
              何你可以講得很清楚?)因為這件是時間最接近
              的一件」、「(因為你也是被告,你沒有因為要
              表示你的態度很好,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要構陷他
              人?)沒有」、「〔對於你在98年度偵字第
              12437號偵查卷(四)第53-56頁及第337-347頁
              之偵訊筆錄是否都有按照你的回答來記載?〕否
              。第342頁第7-8行,我剛剛有說那次忘記楊瑞嵩
              是否有來,這次他有來」、「(偵查筆錄是如何
              計載的?)記載為『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三
              人開白色的MARCH,他們先到並坐在裡面,我後
              來才到』」、「(你現在回憶起來,正確的情形
              是如何?)第一次我和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
              見面,是坐在85度C咖啡店的外面,那次他載我
              去看完之後又見了一次面,即錢給我這次,也是
              我、楊瑞嵩、黃明正、黃秋柑是坐在85度C咖啡
              店裡面的非吸菸區那邊」、「(你現在的意思是
              否偵查筆錄第342頁的回答才是正確的情況?)
              是的」、「(剛剛提示給你看的偵查筆錄,當時
              你在作證的時候,檢察官是否有給你不正當的壓
              力,或是誘惑你若老實說就可以怎樣?)沒有,
              檢察官沒有這樣說」、「(當時你自己心裡面是
              否有想說如何回答可能對你比較好,所以有講了
              一些不正確的話?)沒有,我不會這樣」、「(
              你當時有無這樣的情況?)沒有」、「(剛剛提
              示給你看的這兩份筆錄,在回答之前有無受到其
              他人的一些影響或是壓力,才讓你做出那樣的回
              答?)沒有」、「(所以你剛剛回答的意思是讓
              你看的這些偵查筆錄,是你出於自由意識回答的
              ?)是的」等語〔見院卷頁㈥81至90〕。
            B.證人王建中證稱:「〔審判長當庭提示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偵查卷(四)第342-347頁予證人王
              建中(筆錄如此記載與你當時的回答是否相同?
              有無按照你的回答來記錄?)有的」、「(你所
              回答的內容是否實在?)實在」、「(當時你在
              作筆錄的時候,訊問你的人是否檢察官?)是的
              」、「(有無跟你說如果你不這樣回答,要對你
              怎麼樣?)沒有」、「(有無跟你說如果你這樣
              回答,就可以讓你有什麼好處?)沒有」、「(
              當時你的回答有無因為你自己內心的猜測,覺得
              如果故意回答不實在,可能會對你比較有好處?
              你當時有無這樣的狀況?)沒有」、「(當時你
              這樣回答有無因為怨恨某些共同被告,而故意為
              虛偽陳述?)沒有」、「審判長當庭提示98年度
              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五)第246-258頁予證人
              王建中」、「〔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
              五)第246-258頁裡面的記載,是否有照你當時
              回答的來記載?〕是的」、「〔審判長當庭提示
              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五)第360-380頁
              予證人王建中(這些你當時的證詞是否均據實回
              答?)〕是的」、「(有無受到外力的壓迫或是
              誘惑,而做不正當的回答?)沒有」、「(有無
              因為跟某一些人有特別的恩怨情仇,而故意講對
              誰有利,對誰不利的話?)沒有」、「(都有據
              實回答嗎?)是的」、「〔審判長當庭提示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四)第29-40頁予證人
              王建中(提示給你看的是你於偵查中當證人時之
              證詞,是否都有按照你的回答來記錄?)〕有的
              」、「(裡面你的回答是否均實在?)是的,均
              實在」等語〔見院卷㈥頁111至113〕。
            C.證人甲○○證稱:「(黃明正和黃秋柑是否曾經
              到過葉茂俊的機車行?)是的」、「(他們是單
              獨來還是一起來?)都一起來」、「(有無單獨
              來過?)這部分我不知道」、「(為何你會不知
              道?)我看到的都是一起來」、「(他們兩個人
              到店裡面來做什麼?)車子的問題」、「(來了
              以後,多數是何人在跟葉茂俊或是你談機車的問
              題?)大部分都是和葉茂俊」、「(你如何稱呼
              黃秋柑?)阿柑姐」、「(你如何稱呼黃明正?
              )黃先生」、「(你是否知道黃明正有投資榮辰
              車業行這件事情?)有聽葉茂俊稍微提過而已」
              、「(黃秋柑有無投資?)這部分我不知道」、
              「現在我要問的是起訴書附表編號14,即在臺南
              縣佳里鎮禮化里266之5號曾健助的住處,你有無
              印象那邊有一棟白色的建築物?)沒有印象」、
              「(即當天晚上的第二個放火的地方,你有無印
              象?)我不知道,我只有去那個地方而已」、「
              (你當天晚上是否有進去放火案的那個地方?)
              沒有」、「(這次放火是何人邀你去的?)也是
              王建翔」、「(、「(是否有人交待說是何人要
              王建翔去的?)事後王建翔才說是黃明正」、「
              (王建翔有無提到黃秋柑也要他去那兩處放火?
              )沒有」、「(王建翔有無講過放火的兩個地點
              是黃明正何時告訴他的?)沒有」、「〔請審判
              長提示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第10頁第9行
              予證人甲○○(第8行的部分,檢察官有問你:
              『王建中、王建翔有無告訴你黃明正、黃秋柑說
              了什麼』,你說:『王建翔事後只有黃明正、黃
              秋柑要他們做事情而已』,你是否有這樣回答?
              〕可能是我忘記了,那天算是大概有這樣講,我
              也沒有去在意什麼,所以就聽聽而已」、「(你
              於偵查中回答檢察官的話是否實在?)實在,我
              那天聽王建翔在講,只是聽聽而已,並沒有去在
              意到是哪些事情」、「(所以事後王建翔有跟你
              說在黃金海岸的時候,黃明正、黃秋柑有交待他
              去做事情,是否如此?)是的」、「〔提示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五)第10頁第11-13行
              予證人甲○○(『有說要做什麼事』,你回答說
              :『當下沒有說要做什麼事,就要去放火當天,
              王建翔才說黃先生(指黃明正)要他去放火』,
              你有無這樣回答?〕有的」、「〔提示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偵查卷(五)第11頁第3-4行予證人
              甲○○(『你們何時談到98年8月13日去放火』
              ,你回答說:『就當天傍晚六、七點,王建翔在
              嘉偉車業行跟我提的』,你有無這樣回答?〕有
              的,但這就像我上次作證時所述,那天偵查的時
              候,是照刑警的意思下去回答的」、「(你說這
              句話是照刑警的意思下去回答的?)就王建翔的
              筆錄」、「(照王建翔的筆錄下去回答?)是的
              」、「(何時談到這天去放火的事?)我已經不
              是很清楚了,因為我記得是事後王建翔來跟我講
              的,我是去到現場才知道要放火的」、「(放火
              當天說的嗎?)是的」、「(幾點說的?)幾點
              說的我也不知道,因為我是到現場才知道的」、
              「(哪裡的現場?)鐵皮屋那邊」、「(第一件
              倉庫那邊才當場說的?)我才知道要放火」、「
              (第一件即倉庫放火的那件,在當場要放火之前
              有跟你提到?)是的」、第二件即起訴書附表編
              號14,佳里鎮的那個地點,王建翔有無跟你提到
              說這件也是要放火?)也是去到現場才知道要放
              火的」、「(倉庫之後的下一件,王建翔在現場
              是否也有跟你提到要放火的事?)該怎麼說,因
              為他是直接進去要放火,所以我不知道他是進去
              放火,是之後才知道他進去放火的」、「(當場
              王建翔沒有跟你說,是他放火出來,你才知道他
              放了第二件的火?)是的」、「(98年8月13日
              第一件放火之前,你們在何處集合?)王建中的
              機車行」、「(集合的時候,你們騎乘何交通工
              具?)機車」、「(誰的?)我的」、「(是否
              有換車牌?)車牌是王建翔換的」、「(在機車
              行的時候,王建翔有無告訴你那天是要去放火?
              )沒有」、「(第一件你是在何時才跟王建翔彼
              此知道就是要來這邊放火?時間點為何?)到達
              那個地方的時候」、「(既然已經知道第一件是
              放火,且你也看到了,為何又跟著去放第二件?
              )我不知道第二件王建翔也是要去放火,我是讓
              他載的」、「(你有參與第一件,隨著去放第二
              件的火,你現在為何回答說你不知道第二件也是
              要放火?)因為我是讓他載的,所以他要怎麼騎
              我也不知道」、「(放火之後,不管是第一件放
              火之後,或是第二件放火之後,王建翔是如何跟
              你說為何要來放火的?)他說是「黃先生」即黃
              明正叫他去的」、「(是放火之後多久的事?)
              回程路上」、「(不管是放火之前或是之後,你
              與王建翔的對話有無提到黃明正?)他說是黃明
              正叫他縱火的,就這樣而已」、「(王建翔是否
              說是黃先生叫他去放火的?)是的」、「(他所
              謂的黃先生是否包括黃秋柑?)這部分我不知道
              」、「(事後王建翔有無分報酬給你?)沒有」
              等語〔見院卷㈥頁140至145〕。
            D.證人楊瑞嵩證稱:「(你與黃明正的關係為何?
              朋友,我們有口頭上說是『換帖的』(台語)」
              、「(何人聘用你在長春養護中心工作?)黃明
              正」、「(以下是問你起訴書附表編號13,即98
              年8月13日去燒張新鋒的倉庫,你是否知道本件
              案件?)我不知道,我也不認識張新鋒」、「(
              你是否認識李昆山?)也不認識」、「(98年8
              月13日之前,你是否曾去過成功路與臨安路口的
              85度C咖啡店?)我不知道什麼路,但我曾經去
              過85度C咖啡店」、「(你去過幾次?)兩次」
              、「(第一次的時候,你和幾個人去?)黃秋柑
              和黃明正」、「(還有無其他人?)我們是從佳
              里鎮來的,後來我看起訴書才知道王建翔有來」
              、「(你剛剛說你與黃秋柑、黃明正一起去,去
              的時候你有無看到黃秋柑在做什麼?)她去買東
              西,去點餐」、「(黃秋柑與黃明正是否都在一
              起?)沒有」、「(他們何時沒在一起?)我們
              去到那邊的時候,我與黃明正就下車,然後黃明
              正就離開現場,那個時候黃秋柑在停車,停車下
              來之後,我就站在那邊,黃明正去對面的那間好
              像是7-11便利商店,我沒印象了,可能是去買菸
              ,然後我就坐在那邊,黃秋柑去點餐,點完後黃
              秋柑就坐在那邊」、「(有無講話?)她就叫我
              吃東西」、「(有無聊天?)沒有」、「(當時
              王建翔是否來了?)當時我還沒看到王建翔,我
              們點的餐端上來的時候,我還沒看到王建翔,當
              時也沒有看到黃明正」、「(一到的時候,黃明
              正就出去了,後來王建翔過來,是何人先進來85
              度C咖啡店的?)我們第一次是坐在騎樓下」、
              「(是何人先進來騎樓下?)他們兩個人一起進
              來的」、「(進來之後有無說什麼?)進來之後
              問他們有無要吃什麼,王建翔說他不要吃」、「
              (你有無聽到要放火的事情?)沒有」、「(98
              年8月13日之前去85度C咖啡店,你是如何離開的
              ?)坐原來的車子離開」、「(何人開車?)黃
              秋柑」、「(旁邊坐何人?)說真的我現在沒什
              麼印象到底是黃明正坐在旁邊,還是王建翔坐在
              旁邊,因為我是坐在黃秋柑的後面」、「(在車
              上有無講到要放火的事情?)我真的沒有聽到,
              因為當時我在抽菸的時候,黃秋柑的意思就是她
              不要聞到菸味,就把窗戶搖下來,搖下來之後,
              我也無心要聽什麼,我就坐在那邊,我真的沒有
              聽到他們在講什麼」、「(你是否知道車子開到
              何處去?)實際地點我真的不知道,不是我在推
              卸責任,事實上我當時才剛去公司上班第二天而
              已,我是98年8月4日去上班的,98 年8月6日下
              班要休息了,他們約我要去吃東西」、「(那天
              還有無回去85度C咖啡店?)有的」、「(回去
              做什麼?)載王建翔回去」、「(你剛剛說有去
              85度C咖啡店兩次,第二次是何時?)98年8月13
              日」、「(98年8月13日有去兩次就對了?之前
              去一次,你現在確定一下你講的是何時?)98年
              8月6日」、「(98年8月13日有無再回去85度C咖
              啡店?)有的,去吃東西」、「(那天有幾個人
              過去?)一樣」、「(也看到黃秋柑、黃明正和
              王建翔?)是的,不過王建翔和黃明正是到最後
              我們已經要走了之前,他們才進來的,我從一開
              始進去,黃秋柑去點餐,我們就在那邊吃東西」
              、「(你是如何過去的?)黃秋柑載我去的」、
              「(載你一個人而已?)沒有,還有黃明正」、
              「(王建翔呢?)王建翔是後來才和黃明正來的
              」、「(黃秋柑有無一直在現場跟你們一起聊天
              ?)黃秋柑去點餐之後,就坐在那邊」、「(黃
              明正有無一起進來?)那時候黃明正沒有一起進
              來」、「(那他跑去何處?)我不知道,我一下
              車黃明正就不在現場了,即下車進來到85 度C咖
              啡店,到最後算是我們兩個在那邊吃東西,差不
              多要走的時候,黃明正後來和王建翔一起進來」
              、「(王建翔和黃明正一起進來?)是的,他們
              進來的時候就要走了」、「(你有無聽到放火的
              事情?)沒有,我完全沒有聽過他們說要放火」
              、「(你有無看到他們交錢?)沒有」、「(他
              們進來後有無坐下來?)有的」、「(如何坐?
              )比如說這是一張方桌,這邊是牆壁,我坐在這
              個位置」、「(那天有無再提到要放火的事情?
              )沒有」、「(你是如何離開的?)後來王建翔
              和黃明正進來坐之後,沒有講到什麼,桌子旁邊
              有個類似算命的機器,我在那邊玩那個,黃秋柑
              就說要走了,我說東西還沒吃完,她說可以打包
              」、「(這樣就離開了?就回去了嗎?)是的」
              、「(回去何處?)長春養護中心」、「(第一
              次去85度C咖啡店的時間是否半夜了?)天色已
              經暗了,正確時間我忘記了,我沒去瞭解到底是
              幾點,我只知道當時我準備要睡覺了」、「(由
              長春養護中心到臺南的85度C咖啡店,車程約多
              久?)我不知道」、「(請你大約估計一下是十
              分鐘、半小時,還是一小時?)我沒辦法估計,
              可能約半小時」、「(你有無問過黃明正為何在
              你要睡覺的時間,你們還要去85 度C咖啡店吃東
              西?)他也沒有跟我說要去85度C咖啡店,他只
              跟我說我們去吃東西」、「(黃明正只有這樣說
              而已?)是的,因為我才去那邊上班第二天而已
              ,雖然說是朋友,但黃明正也算是我的老闆,他
              問說是否要吃東西,我就答應了」、「(你第二
              次又去85度C咖啡店,是何人約你去的?)也是
              黃明正」、「(黃明正也是用你們去吃東西的理
              由,把你約去那個地方?)他第二次沒說要吃東
              西」、「(黃明正是用何理由約你去那個地方?
              )他問說要不要出去繞一繞,他有說要幫我買衣
              服」、「(第二次去85度C咖啡店時,黃明正有
              無幫你買衣服?)沒有」、「(你剛剛有說到第
              二次去「85度C咖啡店」,你們東西沒吃完就打
              包離開了?)是的,事實上後來就是將東西打包
              走了」、「(第一次在85度C咖啡店那次,即98
              年8月6日晚上那次,你看到王建翔之後,黃秋柑
              是否有再開白色的MARCH載你、黃明正和王建翔
              出去?)是的」、「(那次坐在車上,在繞的過
              程,都是黃秋柑開車的?)是的」、「(是否有
              人叫她怎麼開及要開到何處去?)這我沒有注意
              」、「(你有無聽到有人叫黃秋柑要如何走,要
              從何處去?)沒有,因為我沒有注意,當時說真
              的,我坐在後面,我上車就想要抽菸了,我要抽
              菸的時候,我們董事長(指被告黃秋柑)就說菸
              味很難聞,就把窗戶放下來,我就覺得不好意思
              ,我就也把窗戶搖下來,就在那邊抽菸,我那時
              候真的不是很在意他們到底在做什麼」等語〔見
              院卷㈥頁161至168〕。
            E.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甲○○、
              楊瑞嵩上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
              害人曾健助、曾吳麗雲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秋柑與被害人曾
            健助間因土地使用而引發眾多糾紛,對被害人曾健
            助心生不滿,乃與共同被告黃明正、王建翔共同基
            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
            黃秋柑駕駛汽車搭載共同被告黃明正、共同被告王
            建翔及不知情之共同被告楊瑞嵩,驅車前往臺南縣
            佳里鎮禮化里266之5號被害人曾健助住處小路旁,
            共同被告黃明正對被告王建翔指稱:「就是這間白
            色的房子」等語,被告黃秋柑並對共同被告王建翔
            指稱:「旁邊有一條巷子,可以從旁邊這條巷子進
            去那間房子」等語,被告黃秋柑為讓共同被告王建
            翔更加明瞭,即駕車往該巷子開進去,再對共同被
            告王建翔指稱:「可以從這邊進去,進去之後可以
            再由那邊出來(即黃秋柑開車繞路之地方)」等語
            ,並謀議於共同被告王建翔縱火後,撥打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通知共同被告黃明正,響1聲即掛斷
            作為雙方聯繫之暗號,且約定隔日晚上10時,在「
            85度C咖啡店」碰面,謀議底定後,共同被告王建
            翔將訊息告知共同被告甲○○,並與共同被告蘇六
            居基於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
            再由共同被告王建翔、甲○○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
            用住宅之犯行,事後,共同被告王建翔依前揭約定
            之暗號,撥打行動電話通知共同被告黃明正並依約
            定見面時,共同被告黃明正將2萬元交予共同被告
            王建翔,並對共同被告王建翔稱:「這2萬元是對
            曾健助家放火的代價」等語,依上開說明,被告黃
            秋柑自始即有與他人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
            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秋柑並未直接與共同被告蘇
            六居為犯意之聯絡,惟其與共同被告黃明正、王建
            翔,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再由共同被告王建
            翔與共同被告甲○○為共同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
            共同正犯之責。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甲○○上開放火行為之犯
            意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且被害人曾健助住
            處係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已如前述。並有98年12
            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
            、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
            2張、98年8月13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
            屋後倉庫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8年8月24
            日對98年8月13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
            後倉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共同被告黃明正
            、王建翔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通聯記錄1份、98年12月17日勘驗筆錄、98
            年12月17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楊瑞嵩至臺南市
            ○○路、文賢路口85℃、黃金海岸現場模擬照片28
            張、臺19線98年8月13日凌晨1時38分20秒、1時45
            分4秒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98年9月2日扣
            案之共同被告黃明正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
            0號手機1支、車號UQ-8280號小客車車籍資料、98
            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
            6T1面、98年11月25日扣案共同被告甲○○所有之
            夾腳拖1雙、黑色短褲1件、黑色上衣1件、黑色安
            全帽1頂等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秋柑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附表一編號15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五㈠部分〕:
      ⒈訊據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王建翔固不否認上開犯罪事
        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其中被告黃明正否認其與共同
        被告黃秋柑為男女朋友),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涉犯此部
        分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之犯行,被告黃明正、
        黃秋柑、王建翔之辯稱及辯護意旨如下(被告楊瑞嵩就
        此編號15部分,亦被起訴為共犯,惟本院認係無罪,理
        由另詳後述):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辯稱:伊並未叫共同被告楊瑞嵩、王建
            翔對被害人李昆山租予被害人張新峰使用之倉庫放
            火;
          ②辯護意旨稱:依現場照片所示,建築物外面標示「
            倉庫」,且又是鐵皮屋,又沒有什麼燈光,當然是
            屬於一般堆置貨品的地方,而是屬於一般的建築物
            ,而非有人居住的住宅,再者,共同被告王建翔在
            縱火的時候,也沒有人在裡面,所以也不是現在有
            人所在的建築物,所以應該不會構成刑法第173條
            放火罪的問題;又被告黃明正只是要教訓對方,沒
            有要燒燬住宅的意思,是否要用這麼重的罪名加諸
            在他身上,值得商榷。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這件事情,伊也沒有指
            使他們去做,也沒有參與;
          ②辯護意旨稱:依據共同被告王建翔之證述,是共同
            被告黃明正叫他去的,事後放完火,交錢的部分也
            只有共同被告黃明正單獨到「85度C咖啡店」去交
            錢給他,是這次被告黃秋柑沒有去,所以既然被告
            黃秋柑事先沒有叫共同被告王建翔去,事後交錢的
            時候,被告黃秋柑也沒有去,則此部分即無法認定
            被告黃秋柑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
        ⑶被告王建翔部分:
          ①被告王建翔辯稱:伊承認有放火;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王建翔不否認他有稍微看一下,
            然後再丟進去的行為,而從倉庫的外觀,及當時共
            同被告黃明正交代被告王建翔對於後方的倉庫的認
            知應該是倉庫,且被告對於被害人李昆山租給何人
            也沒有認知,再加上倉庫的外觀寫著「倉庫」兩字
            ,所以被告王建翔對於後方倉庫的認知應該是倉庫
            ,而不是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是此部分有成立的話
            ,應只有刑法第174條之未遂罪,因從鑑識報告可
            以得知,只有鐵皮屋的西北側燒毀,裡面有一些物
            品毀損,這個倉庫本身並沒有達到完全不堪使用的
            程度。
      ⒉經查:
        ⑴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業經認定如上述
          。
        ⑵被告王建翔部分:
          ①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於98年8月13日晚上10時
            許與被告王建翔依約見面時,因對被告王建翔就前
            次對被害人李昆山出租予被害人張新鋒居住之鐵皮
            屋放火部分(詳前述理由欄部分)之燒燬情形不
            滿,不願給付此部分之報酬,復與被告王建翔共同
            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由共同
            被告黃明正對被告王建翔指導稱:「李昆山後方倉
            庫那件沒有很嚴重,你有空再去1次,可以從旁邊
            打開窗戶倒入汽油點火」等語,被告王建翔接受共
            同被告黃明正之指令後,即於98年8月30日晚上9時
            許,先將不知情之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車牌號碼
            317-BZZ號機車,換裝不詳號碼之仿製車牌,戴口
            罩、安全帽及攜帶以寶特瓶裝之汽油,騎乘上開機
            車,至上址被害人李昆山租予被害人張新鋒居住之
            鐵皮屋,趁被害人李昆山、張新鋒及其家人熟睡之
            際,迅即潛至屋旁打開窗戶,將汽油倒入屋內,並
            以衛生紙點火,將衛生紙丟進屋內放火,隨即騎乘
            上開機車逃逸,任憑火勢加劇,倖為鄰人即時發覺
            通知消防人員前往滅火,被害人張新鋒上開住處始
            未遭燒燬,因而未遂;但仍造成該處窗戶玻璃破裂
            、內、外兩側鐵皮受熱變色及屋內藝品、鐵櫃等物
            燒燬。嗣98年8月30日晚上9時3分許,共同被告黃
            明正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予被告王建翔時,被告王建翔向共同被告黃
            明正報告已至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後方倉庫放火等語
            ,共同被告黃明正即於98年8月31日下午6時許,在
            「85度C咖啡店」,將2萬元交予被告王建翔等事實
            ,業經被告王建翔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李
            昆山、張新鋒、證人莊念慈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
            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被告王建
            翔、共同被告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
            模擬照片112張、98年8月30日臺南縣佳里鎮○○路
            48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
            98年9月7日對98年8月30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
            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共同被
            告黃明正、被告王建翔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1份、98年12月17
            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17日提訊被告王建翔、共同
            被告楊瑞嵩至臺南市○○路、文賢路口85℃、黃金
            海岸現場模擬照片28張、臺南縣佳里鎮○○路48 6
            巷31號李昆山住處後方倉庫98年8月30日晚上8時59
            分許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98年9月2日扣案之
            共同被告黃明正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手機1支、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
            之仿車牌LRG76T1面、本院勘驗現場後所製作之勘
            驗筆錄及拍攝之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
            事實堪以認定。
          ②按被燒之圖書室為學校之一部,縱使放火時無人在
            各該室內,但該學校夜間既有人值宿,即不能以起
            火之時圖書室偶然無人之故,遂謂該校全部非現有
            人所在之建築物,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085號著有
            判例可稽。查本件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與被告
            王建翔謀議要對被害人李昆山之住處放火,共同被
            告黃明正並對被告王建翔指導稱:「李昆山後方倉
            庫那件沒有很嚴重,你有空再去1次,可以從旁邊
            打開窗戶倒入汽油點火」等語,已如前述,是共同
            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與被告王建翔主觀上放火之目
            標確係被害人李昆山之住處,僅引火地點要由被害
            人李昆山住處後方鐵皮屋之旁邊打開窗戶倒入汽油
            點火,故其等之犯意仍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
            ;再本件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及其住處後方鐵皮屋分
            屬現供李昆山、張新鋒使用之住宅乙節,亦據證人
            即被害人李昆山、張新鋒分別於偵查中、本院審理
            時證述無誤,依上揭判例意旨所示,縱被告王建翔
            放火時,被害人張新鋒不在該住宅內,亦不得謂該
            鐵皮屋非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是被告王建翔上開
            所辯,均不足採。
          ③綜上所述,被告王建翔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⑶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證人即被害人莊念慈
            、張新鋒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A.證人王建翔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第二次你縱火後有與黃
                明正回報?)跟第一次一樣,打他的000000000
                0電話響一聲就掛斷」、「(98.9.1晚上8點55
                分林道淵、楊瑞嵩去李昆山家縱火一事,你知
                情?)第二次我縱火成功後,在85度C向黃明正
                拿錢時,黃明正有叫我去,我口頭上沒有說好
                也沒有說不好,後來他接到一通電話直接離開
                ,隔2天我就在新聞上看到此案」、「(98.8.
                13、98.8.30你縱火完後,黃明正各拿了多少
                錢給你?)98.8.13他沒有給,98.8.30他給我2
                萬元」、「(黃明正有教你要怎麼放火?)只
                有第二次見面時,他就教我要打開旁邊的窗戶
                ,從窗戶倒汽油進去」、「(你放火的汽油?
                )從王建中的機車店裡面拿的」等語〔見偵查
                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又於
                偵查中具結證稱:「(98.8.30你為什麼又去
                做1件?)98.8.14晚上10點在85度C見面時,黃
                明正拿2萬元給我時說他有去看倉庫,沒有怎
                樣,叫我再去放火一次,這次黃明正就有教我
                將倉庫的窗戶打開,將汽油倒進去,拿打火機
                點燃衛生紙丟進去」、「(98.8.30那次你們
                幾人去縱火?)我自己一個人去」、「(98.8.
                30你有跟黃明正聯絡?)也是與98.8.13一樣,
                做完後響他的電話一聲掛掉」、「(98.8.30
                之後有見面嗎?)隔天下午我下班時他打電話
                給我,說他人現在要進來市區,約我下午6點
                半左右到85度C見面」、「(見面後?)黃明正
                拿了2萬元給我,後來他接到電話馬上就走了
                ,前後不到5分鐘」、「(98.8.13放完火後,
                你還有跟黃明正他們見面?)我放完火後響他
                的電話一聲掛掉,隔天晚上10點我們就在85度
                C見面,那次有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來」
                、「(當時現場發生何事?)我對他說倉庫我
                有去,黃明正說看得結果不嚴重,所以只拿了
                第2件的錢2萬元給我」、「(黃明正為什麼要
                拿2萬元給你?)因為我有去做98.8.13第2件的
                放火」、「(98.8.30你還有去放火?)有,因
                為第1件倉庫的放火案件我燒得不嚴重,黃明
                正叫我再去放一次,並教我怎麼放火,說旁邊
                有窗戶,從旁邊窗戶倒汽油進去,再點火丟進
                去」、「(98.8.30事後你們有再見面?)隔下
                午6點多我剛好下班不久,黃明正打電話給我
                ,一樣在85度C見面,當時只有黃明正一個人
                來而已,我到時他人已在那邊,直接拿了2萬
                元給我,我才坐下不久,他接到一通電話就馬
                上離開了」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
                7號㈣頁337至34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98.8.30你為什麼又到李昆山家後方倉庫
                點火?)98.8.13黃明正拿2萬元給我時,黃明
                正說第一次放得不嚴重,錢沒有給我,叫我有
                空再去點一次,還教我將旁邊的窗戶打開,將
                汽油倒進去,然後點火」、「((黃明正講這
                些話時,黃秋柑、楊瑞嵩有幫腔或知情?)他
                們都在旁邊聽,都知情」、「((楊瑞嵩有叫
                你不要做嗎?)沒有,他都惦惦。(這次你怎
                麼犯案?)說照黃明正講的,我自己一個人去
                ,將旁邊的窗戶打開,用寶特瓶裝的汽油倒進
                屋內,用衛生紙點火後丟進去屋內,有燒起來
                ,燒起來後我就跑了」、「((你有跟黃明正
                或是黃秋柑回報?)有,我回到台南家後,用
                手機打黃明正的手機響一聲然後掛斷,他就知
                道了」、「((這次後你有拿到錢?)有,隔
                天下午5點半我下班時黃明正就打電話給我,
                說他人已經在85度C,要我過去,這次我們二
                人坐在外面,他自己一人來,拿了2萬元給我
                不久他接到一通電話,人就離開了」等語〔見
                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㈥頁60至65〕。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8年8月30日晚上9
                時許,你有無又去這間鐵皮屋的倉庫放火?)
                有的」、「(為何又去第二次?)因為第一次
                放完之後,黃明正拿錢給我的時候,他就有事
                先去看那間倉庫,他看完之後說看起來沒有放
                火過的痕跡,我跟他說我有去,他因為如此沒
                有給我這兩萬元,叫我下次再去一次,因為我
                有跟黃明正說我是在門口的棧板放火的,他就
                教我不要在那邊放,他說旁邊有窗戶,叫我把
                窗戶打開,倒汽油進去裡面」、「(那天和什
                麼人去的?)那天我自己一個人去」、「(你
                帶了什麼東西?)汽油」、「(用什麼容器裝
                ?)也是寶特瓶」、「(你將窗戶打開後,當
                時裡面有無燈光?)沒有」、「(是否有人在
                裡面?)我不知道裡面是否有人」、「(但是
                你看裡面都沒有燈光,都暗暗的?)是的,都
                關著的」、「(其他的窗戶?)都關著」、「
                (窗戶沒有鎖?)沒有,我當時也想說是否要
                用東西打破,但打開的時候就發現窗戶沒有鎖
                」、「(然後就將汽油倒進去裡面?)是的」
                、「(燒起來之後,你有無在那邊看?)沒有
                」、「(馬上離開嗎?)是的」、「(你有無
                想到有人在那間倉庫裡面睡覺?)沒有,因為
                黃明正跟我說那間是李昆山在放雜物的地方,
                即倉庫就對了,他就叫我去對那間倉庫放火,
                我有問他裡面是否有住人,他說沒有」、「(
                那次去放火,黃明正是何時叫你去的?)第一
                次放完火之後,黃明正拿錢給我的時候,我就
                問他為何我去兩個地方只有兩萬元,他說他有
                去那間倉庫看,情況不嚴重,他也沒有看到有
                什麼地方被燒,他就叫我後來再去一趟,他跟
                我講的時候教我說旁邊有窗戶,就教我從窗戶
                倒汽油進去」、「(你去放火距離黃明正跟你
                講的時間有多久?)第一件放完火之後,黃明
                正拿錢給我的當天就跟我講的」、「(第一件
                放完火之後多久才拿錢給你的?)當天半夜我
                回去有打電話給黃明正,打電話給他之後隔天
                的十點,又去85度C咖啡店」、「(那天拿給
                你的?)是的,黃明正那天就拿給我了」、「
                (那時跟你講的?)是的」、「(98年8月30
                日你為何沒有找甲○○去?你為何一個人去?
                )也沒有為什麼,我想說我自己一個人去就好
                ,不要約他」、「(那為何98年8月13日你會
                想要約甲○○?)那時是要去的前幾天我問他
                看看他是否要賺外快」、「(你剛剛說黃明正
                跟你說那是在囤貨的倉庫,沒有住人,你有無
                想過倉庫怎麼可能沒有住人?)黃明正就說那
                間倉庫是在放東西的」、「(我是說你心裡的
                感覺?)我感覺倉庫應該沒有住人」、「(98
                年8月30日那件,你是否打開倉庫的窗戶,倒
                汽油下去燒?)是的」、「(你打開窗戶之後
                ,有無看到裡面放了什麼東西?)我看到棧板
                上面有放東西,還有一輛車子停在裡面」、「
                (有無看到裡面有桌子、椅子、床等物?)沒
                有看到床,但有看到辦公用的桌子、椅子。因
                為桌子、椅子好像靠在窗戶這邊」、「(你有
                看到桌子、椅子,沒有看到床?)是的」、「
                (有無看到衣櫥、鐵櫃等物?)沒有,因為裡
                面的電燈都是關著的」、「(你有無辦法確定
                裡面一定沒人才放火的?)沒辦法確定」等語
                〔見院卷㈣頁211至213〕。
            B.證人莊念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張新鋒有向
              你租房子?)有,就租我臺南縣佳里鎮○○路486
              巷31號住家後方連在一起的倉庫」、「(從什麼
              時候開始承租?)他租一年多了」、「(張新鋒
              向你承租該處做何用?)放水,因為他是礦泉水
              的南部經銷商,如果他回來就睡在那邊,那邊放
              有一張床」、「(你家總共被放了幾次火?)3次
              」、「(哪3次?)98.8.13、98.8.30、98.9.1」
              、「(98.8.30那次呢?)晚上快9點,那天是星
              期天,我正在二樓看綜藝節目,聽到碰一聲很大
              聲,下樓打開看監視器,看到後面張新鋒租的倉
              庫窗戶有火在燃燒,我趕快打110報警。消防車
              來時我引導他們到後面倉庫滅火,我打開倉庫才
              發現倉庫裡面已經著火,用水去滅,但滅不熄」
              、「(這次什麼東西被燒掉?)有燒到很多東西
              在地上,裡面也有燒到,因為煙很多,打開倉庫
              的門才發現裡面也在燒」、「(起火點?)調監
              視器看發現對方先打開窗戶,然後丟一個東西進
              去,碰一聲倉庫裡面就著火了,當天只我一人在
              ,我先生李昆山去大陸東北」等語〔見偵查卷98
              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㈠頁330至336〕。
            C.證人張新鋒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有向李昆山租房屋?
                )有,地址是他家後面的倉庫,從97年2月份
                承租至今,我在花蓮開工廠做礦泉水,因此常
                花運、台南二地跑,如果有將礦泉水載回來台
                南,就會放在這間倉庫,人也住在這邊」、「
                (倉庫裡面放何?)有放很多古董,古董就放
                在窗戶旁邊,還有放床、衣櫃、辦公桌,壁上
                並掛有字畫,倉庫後面則放滿礦泉水」、「(
                你是什麼東西被燬掉?)古董、字畫都燒掉了
                ,還有一個玉製的龍頭,我花了好幾十萬買的
                ,現在買不到了,櫃子、椅子也有燒毀」、「
                (你的倉庫總共被放火幾次?)2次,第一次是
                98.8.13,我人正在花蓮,不住在那邊,是李
                昆山打電話通知我的,隔天我馬上趕回來。第
                二次是98.8.30晚上9點左右,我人剛好去台南
                市區賣水,接到通知也馬上回來」、「(98.8
                .30那次你被燒掉什麼東西?)字畫、古董、桌
                椅、櫥櫃,古董被燒了我很心痛」、「(98.8
                .30被縱火之前你有住在那邊?)有,我在98.8
                .13被縱火後就住在那裡」等語〔見偵查卷98
                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㈠頁330至336〕。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住的地方有幾個
                人?兩、三個人住在那邊」、「有什麼人?)
                我、我兒子和我女兒。我有時候住在花蓮」、
                「(你住在哪幾個地方?)花蓮和佳里」、「
                (花蓮那邊有誰在住?)我在那邊住」、「(
                你一個人在那邊住?)我算是住在朋友的房子
                」、「(花蓮是住在朋友的房子?)是的」、
                「(佳里這邊呢?)佳里這邊我租倉庫、工廠
                」、「(你剛剛不是說你跟你兒子和你女兒住
                ?)有時候我住在佳里這邊」、「(你在佳里
                的時候原則上住在何處?)大部分都在臺南縣
                佳里鎮○○路486巷31號」、「(你有無與你
                兒子、女兒同住?我大部分住在臺南縣佳里鎮
                ○○路,但是我和我妻子離婚,我久久會回去
                一次西港,我也會回去住在花蓮,因為我在那
                邊有製作水的工廠」、「(你剛剛是否說你住
                在臺南縣佳里鎮○○路162號?)不是,那是
                在那邊經營一間店,收信比較方便」、「(臺
                南縣佳里鎮○○路162號是否二品味KTV?)是
                的」、「(你是否能描述一下臺南縣佳里鎮○
                ○路162號裡面房間的配置?)裡面是半L型,
                大門進去是包廂,再來是大廳,再過來這邊一
                個包廂,這邊又一個包廂,後面是廚房和廁所
                」、「(裡面是否有一間是你睡的地方?)裡
                面是小姐在睡的、在休息的」、「(你有無在
                那邊睡?)有的,我也曾在那邊休息」、「(
                那邊有無你休息用的床?)有的」、「(你有
                無在那邊休息過?)我偶爾也會在那邊休息。
                但我大部分都在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
                號睡覺」、「(被人放火的地方是向何人承租
                的?)李昆山的女兒」、「(倉庫裡面有無冷
                氣?)冷氣還沒裝好,因為沒有隔間」、「(
                到現在都還沒裝冷氣?)是的」、「(這兩次
                有火災,不管是燒外面還是燒裡面,有無燒到
                你這間房子的屋殼無法使用?)屋殼是沒有燒
                到無法使用,但是我有一些古董都燒光光了,
                剛好我那天還沒回去睡覺,不然就被燒死了」
                、「(你承租的這個倉庫,外面有無寫『倉庫
                』兩個字?)有的」、「(這個倉庫是用什麼
                蓋的?)鐵板」、「(鐵皮屋就對了?)是的
                」、「(這兩次火災,不管是燒外面還是燒裡
                面,有無把鐵皮屋燒熔掉,或是鐵皮屋的主體
                結構有無被燒壞?)說起來實在應該要換了」
                、「(我是說有無燒壞掉,屋殼有無被燒到無
                法使用?)現在看來應該是還可以使用」、「
                (98年8月間,你在佳里鎮都住在何處?)臺
                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即那間
                倉庫嗎?)是的,那時候我放礦泉水在那邊,
                那時還沒有裝保全,我要顧那些東西,所以我
                住在那裡」、「(有無每夜都住在那邊?)我
                如果過去花蓮就會住著,因為我的工廠在花蓮
                ,所以我來來去去」、第二次是98年8月30日
                晚上9時許,第二次火災的時候你有無住在臺
                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的那個倉庫?)
                有的」、「(我的意思是那個時候你有無在裡
                面?)那個時候我不在裡面」、「(那個時候
                你人在何處?)我那個時候應該在二品味KTV
                ,但是起火的時候屋主有打電話給我,我就馬
                上回去,因為我離那邊很近,差不多不到一公
                里的距離」、「(、「(那個倉庫裡面是否有
                床?)有的」、「(何時開始有那張床的?)
                剛開始租那個倉庫的時候就有了,就住在那邊
                了」、「(剛開始租那個倉庫的時候就有放那
                張床了?)是的,因為我和我妻子離婚,所以
                我都住在那邊,因為租那邊放礦泉水,我大部
                分都回來這邊睡」、「(大部分睡在那邊,有
                時候會睡在何處?)有時候會睡在花蓮」、「
                (在佳里鎮的時候你都住在臺南縣佳里鎮○○
                路486巷31號?)是的」、「(你晚上是否曾
                睡在二品味KTV?)很少,偶爾會」、「(臺
                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那個倉庫,你剛
                剛說沒有裝冷氣,這樣晚上?)我都掛蚊帳開
                電風扇,我在睡覺不曾吹冷氣」、「(你租的
                那個倉庫是否有與李昆山的住家相連?連在一
                起」、「(該倉庫與李昆山的住家有無門相通
                ?)有的」、「(該倉庫是否有好幾個窗戶?
                )好像有四個窗戶」、「(窗戶的玻璃是否透
                明的?)那是霧霧的那種玻璃」、「(平常窗
                戶都是開著還是關著?)我大部分白天的時候
                才會開著,大部分都關著比較多」、「(窗戶
                打開的話,由窗戶是否可以看到你的床?)可
                以」、「(窗戶打開的話,是否可以從外面看
                到裡面有辦公桌?)絕對看得到」、「(該倉
                庫的鐵門都是拉下來的,還是有時候也會打開
                ?)現在每天都會拉下來的情形比較多」、「
                (平常都是開著的狀況,還是關著的狀況?)
                除非沒人在那邊的時候才會關著」、「(你如
                果人在那邊,你就會把鐵門打開?)沒有,我
                們裡面的師傅如果在,我也是會開起來」、「
                (你是否常常出入你說的那個倉庫?)除非在
                花蓮之外,都在那邊出入」、「(以一個月來
                講,花蓮約住一個禮拜,佳里約住三個禮拜?
                )是的」、「(倉庫裡面放了什麼東西?)礦
                泉水、床、衣櫃、衣褲、辦公桌、古董、字畫
                。字畫都燒光光了,不要再講了,有一些古董
                也都燒掉了」、「(主要是否要放礦泉水?)
                我租那間倉庫主要是要放礦泉水,因為我住在
                那邊,我要顧這些東西」、「(主要是要放礦
                泉水?)兼我也要住」、「(以下稱這個地方
                為倉庫,這個倉庫在發生火災的那段期間,你
                晚上有無睡在那邊?)有的」、「(你有無在
                那邊吃飯、看電視?)吃飯是買便當回來,那
                邊沒有在煮飯」、「(你平常就住在這個地方
                ?)是的」、「(俗語說起來那邊就是你的家
                ?)是的」、「(你是否能跟我說你在裡面有
                無放衣櫥?)有的」、「(衣櫥裡面有無吊衣
                褲?)有的,都是我的衣褲」、「(你的內衣
                褲,還有你出外的衣褲是否都在那邊換穿的?
                )是的,我的衣褲都吊在那邊」、「(你有無
                在那邊洗澡?)後面有裝一個水爐」、「(倉
                庫裡面有裝一個水爐,在那邊洗澡?)是的」
                、「(所以在火災的那段期間,你在那邊洗澡
                ,也是在那邊睡覺?)是的」、「(你是否能
                跟我說你在倉庫睡覺、洗澡,你在那邊這樣住
                了多久?)剛開始租我就在那邊睡,當時我就
                在那邊來來去去」、「(除了你在那邊過夜、
                睡覺、洗澡以外,還有無其他人在那邊過夜、
                睡覺、洗澡?)沒有」、「(簡單說在佳里你
                就把向李昆山所承租的這個倉庫當作是你的房
                子?)是的」、「(這個地方是否有兼做一些
                鐵工?)有的,鐵工是最近才開始的」、「(
                鐵工是何人經營的?)我經營的」、「(所以
                這個地方也是你做鐵工的地方,也是你吃、穿
                、睡的地方?)是的。鐵工是今年才開始經營
                的,之前沒有經營」、「(火災的時候有無鐵
                工?)那時候沒有」、「(第一次火災和第二
                次火災之後,你有無花錢叫別人來修理東西?
                )沒有」、「(你是否有叫人家來清?)有的
                」、「(清什麼東西?花了多少錢?)那是拿
                幾百元給朋友,請他們幫忙清一些東西,煙燻
                到整個牆壁都黑黑的」、「(你被燒壞、燻壞
                掉,損失什麼東西?大概價值多少錢?)我有
                幾個很貴重的,玉製的龍頭,那個之前花很多
                錢買的」、「(之前花多少錢買的?)當時花
                幾百萬元買的,燒到都化成灰了」、「(還有
                燒壞什麼?)桌子、椅子,還有一些字畫,那
                都燒成灰了,那沒辦法算價值」、「(那些字
                畫當時花了多少錢買?)好幾十萬元,都燒成
                灰了」、「(你有無放衣櫥和衣服在二品味
                KTV?)我的衣服大部分都放在倉庫那邊,有
                一些會吊在二品味KTV那邊,會熱流焊得時候
                要換的」、「(算是在二品味KTV那邊也有衣
                櫥,有放衣服在那邊?)用竹竿吊著的,沒有
                衣櫥」、「(有放你的衣褲在那邊就對了?)
                是的」等語〔見院卷㈣頁158至167〕。
            D.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與證人即被害人莊念
              慈、張新鋒之證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明正與共同被告
            黃秋柑於98年8月13日晚上10時許與共同被告王建
            翔依約見面時,因對共同被告王建翔就前次對被害
            人李昆山出租予被害人張新鋒居住之鐵皮屋放火部
            分(詳前述理由欄部分)之燒燬情形不滿,不願
            給付此部分之報酬,乃與共同被告王建翔共同基於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明
            正對共同被告王建翔指導稱:「李昆山後方倉庫那
            件沒有很嚴重,你有空再去1次,可以從旁邊打開
            窗戶倒入汽油點火」等語,共同被告王建翔接受被
            告黃明正之指令後,即為本件放火行為。事後被告
            黃明正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予共同被告王建翔時,共同被告王建翔向
            被告黃明正報告已至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後方倉庫放
            火等語,被告黃明正即於98年8月31日下午6時許,
            在「85度C咖啡店」,將2萬元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
            ,依上開說明,被告黃明正自始即有與他人共同放
            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
            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
            正犯之責。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上開放火行為之犯意係放火
            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且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及其住
            處後方鐵皮屋分屬現供李昆山、張新鋒使用之住宅
            ,已如前述。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
            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
            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8年8月30日臺南
            縣佳里鎮○○路48 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現場照片
            、臺南縣消防局98年9月7日對98年8月30日臺南縣
            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1份、被告黃明正、共同被告王建翔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1
            份、98年12月17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17日提訊共
            同被告王建翔、共同被告楊瑞嵩至臺南市○○路、
            文賢路口85℃、黃金海岸現場模擬照片28張、臺南
            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李昆山住處後方倉庫98
            年8月30日晚上8時59分許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
            、98年9月2日扣案之被告黃明正所有手機序號
            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98年11月18日扣案共
            同被告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1面、本院勘驗
            現場後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及拍攝之照片等在卷可資
            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明正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⑷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楊瑞嵩、
            王建翔、證人即被害人李昆山、吳坤培、證人莊念
            慈分別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詳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
            第12437號㈣頁53至65、337至347、98年度偵字第1
            2437號㈤頁246至257、360至380、312至321、204
            至221、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㈥頁60至65、31至37
            、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頁158至165、259至265
            、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㈠頁330至336〕,復經證
            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楊瑞嵩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
            述如下:
            A.證人王建翔證稱:「(98年8月30日第二次到倉
              庫放火,你是否有參與?)有的」、「(這次是
              何人叫你去放火的?)也是黃明正」、「(當時
              黃明正是如何跟你說的?請你說明一下他是如何
              具體的叫你放火的?)因為那次他沒拿錢給我,
              他說不然你再去一次,他就說旁邊有個窗戶,我
              說對,他說不然你將窗戶打開,由外面倒汽油進
              去,他教我這樣做」、「(這次你倒了多少汽油
              ?)也是一罐」、「(黃明正在跟你講這句話,
              叫你去放火的地點在何處?)也是在85度C咖啡
              店」、「(當時有何人在場?)黃秋柑,就是拿
              錢給我那次」、「(你們三個人在85度C咖啡店
              見面,到你們三個人分手,這之中你們三個人是
              否有人中途離開再回來?)沒有」、「(這件事
              情你放火之後,你有無向何人報告?)黃明正」
              、「(你有無收到錢?)有的」、「(何人交給
              你的?)黃明正」、「(在何處交給你的?)85
              度C咖啡店,那次黃明正自己來」、「(那次就
              是黃明正自己一個人來的?)是的」、「(你剛
              剛提到黃明正叫你再去放一次火,在講這句話的
              時候,黃明正已經把錢交給你了,還是還沒有交
              給你?是否與交錢同一天?)是的,同一天」、
              「(是在交錢給你之後講的,還是交錢給你之前
              講的?)交錢之後講的」、「(黃明正是說再去
              燒一次,還是叫你去燒?)叫我再去燒一次」、
              「(黃明正講這句話以後,黃秋柑有無什麼反應
              ?)沒有,她就在旁邊」、「(曾與黃秋柑坐在
              同一輛車裡面,是坐在什麼車子裡面?)一輛白
              色的MARCH」、「(幾次?)一次」、「(這次
              是在何處一起上車,坐到何處你下車離開?)由
              85度C咖啡店上車,她帶我去看佳里鎮曾健助的
              住處還有倉庫,後來回到臺南市,再回到85度C
              咖啡店」、「(你在何處下車離開?)在85度C
              咖啡店下車的」、「(那次何人開車?)黃秋柑
              」、「(車內還有什麼人?)黃明正、楊瑞嵩」
              、「(在85度C咖啡店上車之後,去何處做什麼
              ?)在85度C咖啡店上車,開去佳里鎮,先去曾
              健助那間房子看,看完之後再繞去那間倉庫,之
              後再回來臺南市的85度C咖啡店下車」、「(從
              頭到尾司機是否都是同一個人?)是的,都是黃
              秋柑」、「(何人負責指示要去哪裡,還是說都
              沒人講,司機就自然開去哪裡?)一開始都沒講
              ,就直接去曾健助那邊,是到了曾健助那邊之後
              ,黃明正說再繞去那間倉庫看,黃秋柑就開車繞
              過去倉庫」、「(看曾健助的房子的時候,黃秋
              柑有無說什麼話,或是做什麼動作?)她就開她
              的車,好像都知道路」、「(看曾健助的房子的
              時候,是否有停下來看,或是開過去而已?)因
              為那邊有安全島,她有開過去再繞回來」、「(
              有無停下來看?)沒有,沒有停下來就開過去」
              、「(是否有人說那間就是曾健助的房子?是否
              有人回應?)黃明正跟我說就是這間白色的房子
              ,因為那間房子旁邊有一條巷子,黃秋柑就說可
              以從旁邊進去,後來黃秋柑就往那條巷子開進去
              ,再由另外一邊繞出來」、「(你將黃秋柑說的
              再陳述一次?)黃明正說就是這間白色的房子,
              後來黃秋柑就跟我說旁邊有一條巷子可以進去,
              可以從旁邊這條巷子進去那間房子,黃秋柑就開
              車往那條巷子開進去,然後跟我說可以從這邊進
              去,進去之後可以再由那邊出來,即她開車繞出
              來的地方」、「(接著是否去看倉庫?)是的」
              、「(看倉庫的時候,請你描述一下是如何繞、
              如何看、如何講的,還有每個人講的話和動作?
              )繞出來外面之後,黃明正就叫黃秋柑開去那間
              倉庫,黃秋柑不用黃明正報路,就直接開去那間
              倉庫,黃明正有問我是否知道是哪一間,我說就
              是那間倉庫,黃秋柑就說了一句『雙胞胎辦事情
              都知道要如何處理』」、「(你剛剛說的去看曾
              健助的住處還有去看倉庫都說得很清楚,你為何
              可以說得這麼清楚?)因為
              本件算是最後面這件,即事情快要爆發這件,因
              為那天只有我一個人去而已,他沒有再叫我約別
              人去,因為當時還多了一個楊瑞嵩,我就感覺奇
              怪,怎麼又多了一個人」、「(事情經過了一段
              時間,你剛剛以證人的身份來回答給大家聽,為
              何你可以講得很清楚?)因為這件是時間最接近
              的一件」、「(因為你也是被告,你沒有因為要
              表示你的態度很好,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要構陷他
              人?)沒有」、「〔對於你在98年度偵字第1243
              7號偵查卷(四)第53-56頁及第337-347頁之偵
              訊筆錄是否都有按照你的回答來記載?〕否。第
              342頁第7-8行,我剛剛有說那次忘記楊瑞嵩是否
              有來,這次他有來」、「(偵查筆錄是如何計載
              的?)記載為『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三人開
              白色的MARCH,他們先到並坐在裡面,我後來才
              到』」、「(你現在回憶起來,正確的情形是如
              何?)第一次我和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見面
              ,是坐在85度C咖啡店的外面,那次他載我去看
              完之後又見了一次面,即錢給我這次,也是我、
              楊瑞嵩、黃明正、黃秋柑是坐在85度C咖啡店裡
              面的非吸菸區那邊」、「(你現在的意思是否偵
              查筆錄第342頁的回答才是正確的情況?)是的
              」、「(剛剛提示給你看的偵查筆錄,當時你在
              作證的時候,檢察官是否有給你不正當的壓力,
              或是誘惑你若老實說就可以怎樣?)沒有,檢察
              官沒有這樣說」、「(當時你自己心裡面是否有
              想說如何回答可能對你比較好,所以有講了一些
              不正確的話?)沒有,我不會這樣」、「(你當
              時有無這樣的情況?)沒有」、「(剛剛提示給
              你看的這兩份筆錄,在回答之前有無受到其他人
              的一些影響或是壓力,才讓你做出那樣的回答?
              )沒有」、「(所以你剛剛回答的意思是讓你看
              的這些偵查筆錄,是你出於自由意識回答的?)
              是的」〔見院卷㈥頁81至90〕。
            B.證人楊瑞嵩證稱:「(你與黃明正的關係為何?
              朋友,我們有口頭上說是『換帖的』(台語)」
              、「(何人聘用你在長春養護中心工作?)黃明
              正」、「(以下是問你起訴書附表編號13,即98
              年8月13日去燒張新鋒的倉庫,你是否知道本件
              案件?)我不知道,我也不認識張新鋒」、「(
              你是否認識李昆山?)也不認識」、「(98年8
              月13日之前,你是否曾去過成功路與臨安路口的
              85度C咖啡店?)我不知道什麼路,但我曾經去
              過85度C咖啡店」、「(你去過幾次?)兩次」
              、「(第一次的時候,你和幾個人去?)黃秋柑
              和黃明正」、「(還有無其他人?)我們是從佳
              里鎮來的,後來我看起訴書才知道王建翔有來」
              、「(你剛剛說你與黃秋柑、黃明正一起去,去
              的時候你有無看到黃秋柑在做什麼?)她去買東
              西,去點餐」、「(黃秋柑與黃明正是否都在一
              起?)沒有」、「(他們何時沒在一起?)我們
              去到那邊的時候,我與黃明正就下車,然後黃明
              正就離開現場,那個時候黃秋柑在停車,停車下
              來之後,我就站在那邊,黃明正去對面的那間好
              像是7-11便利商店,我沒印象了,可能是去買菸
              ,然後我就坐在那邊,黃秋柑去點餐,點完後黃
              秋柑就坐在那邊」、「(有無講話?)她就叫我
              吃東西」、「(有無聊天?)沒有」、「(當時
              王建翔是否來了?)當時我還沒看到王建翔,我
              們點的餐端上來的時候,我還沒看到王建翔,當
              時也沒有看到黃明正」、「(一到的時候,黃明
              正就出去了,後來王建翔過來,是何人先進來85
              度C咖啡店的?)我們第一次是坐在騎樓下」、
              「(是何人先進來騎樓下?)他們兩個人一起進
              來的」、「(進來之後有無說什麼?)進來之後
              問他們有無要吃什麼,王建翔說他不要吃」、「
              (你有無聽到要放火的事情?)沒有」、「(98
              年8月13日之前去85度C咖啡店,你是如何離開的
              ?)坐原來的車子離開」、「(何人開車?)黃
              秋柑」、「(旁邊坐何人?)說真的我現在沒什
              麼印象到底是黃明正坐在旁邊,還是王建翔坐在
              旁邊,因為我是坐在黃秋柑的後面」、「(在車
              上有無講到要放火的事情?)我真的沒有聽到,
              因為當時我在抽菸的時候,黃秋柑的意思就是她
              不要聞到菸味,就把窗戶搖下來,搖下來之後,
              我也無心要聽什麼,我就坐在那邊,我真的沒有
              聽到他們在講什麼」、「(你是否知道車子開到
              何處去?)實際地點我真的不知道,不是我在推
              卸責任,事實上我當時才剛去公司上班第二天而
              已,我是98年8月4日去上班的,98年8月6日下班
              要休息了,他們約我要去吃東西」、「(那天還
              有無回去85度C咖啡店?)有的」、「(回去做
              什麼?)載王建翔回去」、「(你剛剛說有去85
              度C咖啡店兩次,第二次是何時?)98年8月13
              日」、「(98年8月13日有去兩次就對了?之前
              去一次,你現在確定一下你講的是何時?)98年
              8月6日」、「(98年8月13日有無再回去85度C咖
              啡店?)有的,去吃東西」、「(那天有幾個人
              過去?)一樣」、「(也看到黃秋柑、黃明正和
              王建翔?)是的,不過王建翔和黃明正是到最後
              我們已經要走了之前,他們才進來的,我從一開
              始進去,黃秋柑去點餐,我們就在那邊吃東西」
              、「(你是如何過去的?)黃秋柑載我去的」、
              「(載你一個人而已?)沒有,還有黃明正」、
              「(王建翔呢?)王建翔是後來才和黃明正來的
              」、「(黃秋柑有無一直在現場跟你們一起聊天
              ?)黃秋柑去點餐之後,就坐在那邊」、「(黃
              明正有無一起進來?)那時候黃明正沒有一起進
              來」、「(那他跑去何處?)我不知道,我一下
              車黃明正就不在現場了,即下車進來到85度C咖
              啡店,到最後算是我們兩個在那邊吃東西,差不
              多要走的時候,黃明正後來和王建翔一起進來」
              、「(王建翔和黃明正一起進來?)是的,他們
              進來的時候就要走了」、「(你有無聽到放火的
              事情?)沒有,我完全沒有聽過他們說要放火」
              、「(你有無看到他們交錢?)沒有」、「(他
              們進來後有無坐下來?)有的」、「(如何坐?
              )比如說這是一張方桌,這邊是牆壁,我坐在這
              個位置」、「(那天有無再提到要放火的事情?
              )沒有」、「(你是如何離開的?)後來王建翔
              和黃明正進來坐之後,沒有講到什麼,桌子旁邊
              有個類似算命的機器,我在那邊玩那個,黃秋柑
              就說要走了,我說東西還沒吃完,她說可以打包
              」、「(這樣就離開了?就回去了嗎?)是的」
              、「(回去何處?)長春養護中心」、「(第一
              次去85度C咖啡店的時間是否半夜了?)天色已
              經暗了,正確時間我忘記了,我沒去瞭解到底是
              幾點,我只知道當時我準備要睡覺了」、「(由
              長春養護中心到臺南的85度C咖啡店,車程約多
              久?)我不知道」、「(請你大約估計一下是十
              分鐘、半小時,還是一小時?)我沒辦法估計,
              可能約半小時」、「(你有無問過黃明正為何在
              你要睡覺的時間,你們還要去85度C咖啡店吃東
              西?)他也沒有跟我說要去85度C咖啡店,他只
              跟我說我們去吃東西」、「(黃明正只有這樣說
              而已?)是的,因為我才去那邊上班第二天而已
              ,雖然說是朋友,但黃明正也算是我的老闆,他
              問說是否要吃東西,我就答應了」、「(你第二
              次又去85度C咖啡店,是何人約你去的?)也是
              黃明正」、「(黃明正也是用你們去吃東西的理
              由,把你約去那個地方?)他第二次沒說要吃東
              西」、「(黃明正是用何理由約你去那個地方?
              )他問說要不要出去繞一繞,他有說要幫我買衣
              服」、「(第二次去85度C咖啡店時,黃明正有
              無幫你買衣服?)沒有」、「(你剛剛有說到第
              二次去「85度C咖啡店」,你們東西沒吃完就打
              包離開了?)是的,事實上後來就是將東西打包
              走了」、「(第一次在85度C咖啡店那次,即98
              年8月6日晚上那次,你看到王建翔之後,黃秋柑
              是否有再開白色的MARCH載你、黃明正和王建翔
              出去?)是的」、「(那次坐在車上,在繞的過
              程,都是黃秋柑開車的?)是的」、「(是否有
              人叫她怎麼開及要開到何處去?)這我沒有注意
              」、「(你有無聽到有人叫黃秋柑要如何走,要
              從何處去?)沒有,因為我沒有注意,當時說真
              的,我坐在後面,我上車就想要抽菸了,我要抽
              菸的時候,我們董事長(指被告黃秋柑)就說菸
              味很難聞,就把窗戶放下來,我就覺得不好意思
              ,我就也把窗戶搖下來,就在那邊抽菸,我那時
              候真的不是很在意他們到底在做什麼」等語〔見
              院卷㈥頁161至168〕。
            C.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與證人即被害人莊念
              慈、張新鋒之證述相符,應屬可採;至於證人即
              共同被告楊瑞嵩證稱其沒有注意被告黃秋柑開車
              之路線或與其他共同被告間之對話等語,對上開
              認定並無影響,併此敘明。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
            黃明正於98年8月13日晚上10時許與共同被告王建
            翔依約見面時,因對共同被告王建翔就前次對被害
            人李昆山出租予被害人張新鋒居住之鐵皮屋放火部
            分(詳前述犯罪事實欄叁、四㈢部分)之燒燬情形
            不滿,不願給付此部分之報酬,乃與共同被告王建
            翔共同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
            由共同被告黃明正對共同被告王建翔指導稱:「李
            昆山後方倉庫那件沒有很嚴重,你有空再去1次,
            可以從旁邊打開窗戶倒入汽油點火」等語,共同被
            告王建翔接受共同被告黃明正之指令後,即為本件
            放火行為。事後共同被告黃明正以00 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共同被告王
            建翔時,共同被告王建翔向共同被告黃明正報告已
            至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後方倉庫放火等語,共同被告
            黃明正即於98年8月31日下午6時許,在「85度C咖
            啡店」,將2萬元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依上開說
            明,被告黃秋柑自始即有與他人共同放火燒燬現供
            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犯罪目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又本件共同被告王建翔上開放火行為之犯意係放火
            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且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及其住
            處後方鐵皮屋分屬現供李昆山、張新鋒使用之住宅
            ,已如前述。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
            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
            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8年8月30日臺南
            縣佳里鎮○○路48 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現場照片
            、臺南縣消防局98年9月7日對98年8月30日臺南縣
            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倉庫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1份、共同被告黃明正、王建翔持用門號00000
            00000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1份、9
            8年12月17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17日提訊共同被
            告王建翔、楊瑞嵩至臺南市○○路、文賢路口85℃
            、黃金海岸現場模擬照片28張、臺南縣佳里鎮○○
            路486巷31號李昆山住處後方倉庫98年8月30日晚上
            8時59分許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98年9月2日扣
            案之共同被告黃明正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
            0號手機1支、98年11月18日扣案共同被告王建中所
            有之仿車牌LRG76T 1面、本院勘驗現場後所製作之
            勘驗筆錄及拍攝之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秋柑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附表一編號16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六部分〕:
      ⒈訊據被告黃明正、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固不否認上
        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被告黃明正否認其與
        共同被告黃秋柑為男女朋友),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涉犯
        此部分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犯行,被告黃明
        正、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之辯稱及辯護意旨如下(
        被告黃秋柑就此編號16部分,亦被起訴為共犯,惟本院
        認係無罪,理由另詳後述):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辯稱:伊並未叫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
            豪、林道淵對被害人李昆山停放於房屋騎樓下之休
            旅車砸毀、放火;
          ②辯護意旨稱:當時共同被告林道淵、楊瑞嵩、莊明
            豪雖均有帶球棒進去,惟渠等帶球棒進去的目的是
            要打人,如果說渠等的目的是要燒房子的話,就不
            用帶球棒了;又渠等之目的如是要燒房子的話,那
            渠等應直接對房子下手,而不會對停在庭院裡面的
            車子放火而已。
        ⑵被告林道淵部分:
          ①被告林道淵辯稱:伊僅承認刑法第354條毀損監視
            器部分,惟並無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休旅車及同
            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
            宅未遂罪;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林道淵雖於98年9月1日晚上8時
            56分許,由共同被告楊瑞嵩駕駛UQ8280號自小客車
            搭載其與共同被告莊明豪前往被害人李昆山住處,
            並由被告林道淵持噴漆罐噴黑監視器,渠等進而翻
            牆進入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廣場,惟被告林道淵並未
            持球棒砸毀被害人李昆山停放在住宅騎樓下0827XT
            號休旅車,亦無與共同被告楊瑞嵩以酒精潑灑前擋
            風玻璃、引擎蓋處後點火,亦未待共同被告莊明豪
            砸破前擋風玻璃後,即將裝有酒精之寶特瓶丟進車
            內,引爆火勢,以延燒被害人李昆山住宅及隔鄰佳
            里鎮○里路486巷29號被害人吳坤培住處;又依共
            同被告莊明豪之證述,共同被告莊明豪並不知悉裡
            面裝的東西為何,因是用塑膠袋裝著的,且是由共
            同被告楊瑞嵩拿下去的,是被告林道淵並不知悉裡
            面裝的東西為何,且共同被告楊瑞嵩亦證稱被告林
            道淵並不知道裡面裝何東西,故可以推斷當時是共
            同被告楊瑞嵩個人的臨時起意,而案發前一天所講
            的是被告林道淵負責噴漆的部分而已,被告林道淵
            持木棒也是為了打被害人李昆山,所以被告林道淵
            並不知悉共同被告楊瑞嵩臨時起意要去燒車子,剛
            好裡面有人喊說有賊,所以被告林道淵也不敢過去
            ,也不敢衝到屋內去打被害人李昆山或做其他的事
            情。
        ⑶被告楊瑞嵩部分:
          ①被告楊瑞嵩辯稱:伊有放火燒車,但沒有放火燒燬
            現供人居住建築物之犯意及行為;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楊瑞嵩雖有放火行為,惟並無放
            火燒燬建築物之犯意、行為,此觀被告楊瑞嵩等人
            至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後,即針對被害人李昆山所有
            休旅車為砸毀及放火行為即明,且依共同被告莊明
            豪、林道淵的證述,他們一開始的計畫就是去報復
            ,去打人、燒車、砸車,從來沒有提到要去燒燬被
            害人李昆山住宅的犯意,且依台南縣消防局98年9
            月11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載,僅建築物一棟外
            牆上半部及天花板附著黑色煙渣碳粒,建築物內部
            遭受輕微煙燻,物品未受火勢影響,均保持完整,
            是被害人住處並未受火流影響,只是受到煙燻的情
            形,自難認被告楊瑞嵩涉有刑法第173條放火罪之
            犯行之未必故意,又放火罪本質上即有毀損性質,
            公訴人併論此毀損罪,容有誤會。
        ⑷被告莊明豪部分:
          ①被告莊明豪辯稱:伊承認有去砸車、放火燒車,但
            絕對沒有要去放火燒被害人的住宅的犯意;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莊明豪雖有砸車及放火燒車之事
            實,惟並無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依共
            同被告楊瑞嵩、林道淵之證述,渠等均強調事先並
            沒有謀議要放火燒燬被害人李昆山的住宅,共同被
            告黃明正也表示說他並沒有授意他們三位要燒燬李
            昆山的住宅,故被告莊明豪應無放火燒燬李昆山住
            宅之犯意;又被告莊明豪之行為是否另外觸犯刑法
            第175條之罪,因尚未到達「致生公共危險」之程
            度,所以與構成要件並不該當。
      ⒉經查:
        ⑴上開犯罪事實欄貳、一之背景說明,業經認定如上述
          。
        ⑵被告楊瑞嵩部分:
          ①共同被告黃明正於98年8月31日,收到臺南縣佳里
            鎮公所對於「長春慈善基金會」違章建築查報公文
            ,即與被告楊瑞嵩共商解決之道,決定再次報復被
            害人李昆山,遂於98年8月31日下午6時許,被告楊
            瑞嵩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共同被
            告莊明豪,在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口守候,
            欲伺機毆打被害人李昆山,被告楊瑞嵩並於同(31
            )日下午6時8分許,在臺南縣佳里鎮○○路578號
            「統一超商佳文門市」,以公用電話撥打共同被告
            黃明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共同被告黃明正
            ,共同被告黃明正並於同(31)日晚上7時30分許
            ,至佳西路486巷口與被告楊瑞嵩及共同被告莊明
            豪會合,惟並未發現被害人李昆山,3人始作罷離
            去。嗣於98年9月1日上午某時,共同被告黃明正另
            收到臺南縣政府府工使字第0980206028號認定「長
            春慈善基金會」係違章建築,將依規定執行拆除之
            公函,共同被告黃明正忿忿難平,即決意要對被害
            人李昆山為最嚴厲之報復,,先由共同被告黃明正
            、被告楊瑞嵩於98年9月1日下午3時許,至被害人
            李昆山住處附近勘查地形,決定由臺南縣佳里鎮安
            西里76之2號「立人幼稚園」旁空地,翻牆進入被
            害人李昆山住處。共同被告黃明正並將2萬元交予
            被告楊瑞嵩,事後由其轉交予共同被告莊明豪以為
            酬謝。後於98年9月1日晚上7時30分許,被告楊瑞
            嵩、共同被告林道淵攜帶球棒3支、安全帽3頂、口
            罩3只、手套3雙、噴漆1罐,共同被告黃明正則事
            先在「長春養護中心」辦公室先以汽油吸管1支自
            其儲放在辦公室內之酒精1桶吸取酒精分裝至保特
            瓶內,再將以保特瓶裝之酒精,交予被告楊瑞嵩、
            共同被告林道淵,被告楊瑞嵩即駕駛車牌號碼UQ-8
            280號自小客車搭載共同被告林道淵,自「長春養
            護中心」出發,於同(1)日晚上8時許,至臺南縣
            麻豆鎮搭載共同被告莊明豪,被告楊瑞嵩並對共同
            被告莊明豪稱:「等一下從圍牆爬進去後,見到人
            就打,砸車、砸東西,有時間就放火燒車」等語;
            被告楊瑞嵩、共同被告林道淵復接續對共同被告莊
            明豪稱:「車上那瓶酒精就是要用來燒車,記得帶
            下車」等語,於同(1)日晚上8時28分許,被告楊
            瑞嵩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搭載共同被告林道淵、莊明
            豪,抵達「立人幼稚園」旁空地,被告楊瑞嵩隨即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通知共同被告黃明正已就定位,共同被告黃明正
            隨即至臺南縣佳里鎮○○路471號「萊爾富便利商
            店」,於同(1)日晚上8時49分許,由共同被告黃
            明正以公用電話撥打000000000被害人李昆山住處
            市內電話,由被害人李昆山之妻莊念慈接聽,確定
            被害人李昆山住處有人在家,即於同(1)日晚上8
            時56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示被告楊瑞
            嵩及共同被告林道淵、莊明豪開始行動,被告楊瑞
            嵩及共同被告林道淵、莊明豪接受指令後,隨即穿
            戴口罩、安全帽、手套,先由共同被告林道淵持該
            罐噴漆下車,隱身至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圍牆邊,爬
            上圍牆,以噴漆對設於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圍牆邊之
            2支監視器噴黑後,被告楊瑞嵩持酒精及球棒,共
            同被告莊明豪、林道淵則分持球棒,翻牆進入被害
            人李昆山住處,沿走道迴廊至前門(屬格狀、多洞
            式之大型鐵捲門),被害人李昆山之妻莊念慈發覺
            有異,即至前門察看,發現被告楊瑞嵩及共同被告
            莊明豪、林道淵等人,迅即大聲呼喊,被告楊瑞嵩
            及共同被告莊明豪、林道淵見狀,即由共同被告莊
            明豪、被告楊瑞嵩分持球棒敲擊停放於該處屋旁騎
            樓下之被害人李昆山所有之車牌號碼0827-XT號休
            旅車車身及擋風玻璃等處;被告楊瑞嵩並迅即將酒
            精潑灑至上開休旅車前擋風玻璃、引擎蓋等處,並
            以紙張點火後,丟至前擋風玻璃處放火;共同被告
            莊明豪則持續持球棒猛力敲擊前擋風玻璃等處,俟
            共同被告莊明豪擊破前擋風玻璃後,被告楊瑞嵩隨
            即將裝有酒精之保特瓶丟進上開休旅車內,迅即引
            燃大火,並延燒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及隔鄰臺南縣佳
            里鎮○○路486巷29號被害人吳坤培住宅,幸被害
            人吳坤培等人即時發覺報警並通報消防人員前往滅
            火,被害人李昆山、吳坤培上開住處方未遭燒燬,
            造成被害人李昆山所有上開休旅車燒燬,被害人李
            昆山住處1樓外牆上半部及天花板受燒燻黑,被害
            人吳坤培住處1樓車庫採光罩燒燬,外牆、2樓窗戶
            及3樓陽台等處均受燒燻黑。被告楊瑞嵩及共同被
            告莊明豪、林道淵等人放火後,隨即再次翻牆逃逸
            ,並由被告楊瑞嵩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
            車搭載共同被告林道淵、莊明豪,返回「長春養護
            中心」,由共同被告林道淵負責將球棒、安全帽、
            口罩等物藏置他處,被告楊瑞嵩則帶領共同被告莊
            明豪至「長春養護中心」廚房,將2萬元交予共同
            被告莊明豪作為酬勞,共同被告莊明豪則僅收1萬
            元,將另1萬元返還予被告楊瑞嵩,被告楊瑞嵩、
            共同被告莊明豪即回至「長春養護中心」中庭泡茶
            區等候共同被告黃明正,嗣共同被告黃明正與不知
            情之黃秋柑返回「長春養護中心」後,共同被告黃
            明正、黃秋柑、被告楊瑞嵩、共同被告莊明豪等人
            ,即在「長春養護中心」中庭泡茶區泡茶,期間共
            同被告黃明正並詢問被告楊瑞嵩「事情處理好了沒
            ?」,被告楊瑞嵩則答稱「處理好了」,嗣由共同
            被告黃明正駕車搭載共同被告莊明豪返回其臺南縣
            麻豆鎮租屋處等事實,業據被告楊瑞嵩供述在卷,
            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莊明豪、證人即被害人李昆山
            、莊念慈、吳坤培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
            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
            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
            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8年9月1日臺南縣佳
            里鎮○○路486巷31號李昆山住處火災現場照片、9
            8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29號吳坤培住
            處火災現場照片1份、臺南縣消防局98年9月11日對
            98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書1份、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楊
            瑞嵩、莊明豪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
            00-0000000號電話申設資料1份、臺南縣佳里鎮○
            ○路511號長春養護之家98年9月1日晚上7時25分至
            31分(錄影機時間快6分鐘)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
            份、98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同安寮民安里77-1號
            康那香公司監視器翻拍畫面2張、佳里鎮子龍里子
            龍廟96號佳里分局子龍派出所監視器翻拍畫面2張
            、佳里鎮新樓醫院監視器翻拍畫面2張、臺南縣佳
            里鎮安西里76-2號立人幼稚園98年9月1日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7張、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李
            昆山住處98年9月1日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臺南縣
            佳里鎮○○路511號長春養護之家98年9月1日晚上8
            時38分至8時41分(錄影機時間快6分)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8張、門號00-0000000號,公話編號00000
            00號之公用電話98年9月1日至2日之通聯記錄1份、
            98年9月2日扣案之中臺南縣警察局「林道淵涉縱火
            案勘察採證報告」1份、中鋼保全錄影主機(DVR)
            1臺、98年9月2日扣案之共同被告黃明正所有手機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98年9月2日扣案
            之共同被告黃秋柑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手機1支、98年9月2日扣案之車號UQ-8280號白色
            裕隆牌march自小客車1輛、共同被告莊明豪使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監字第476通訊監察書1份在
            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②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莊明豪、林道淵之證述,分別
            敘述如下:
            A.證人莊明豪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黃明正、黃秋柑認識否
                 ?);不認識」、「(認識林道淵、楊瑞嵩?
                 )我只認識楊瑞嵩,不認識林道淵」、「(
                 98.9.1晚上8點55分你有跟楊瑞嵩去縱火?)
                 我是去那邊砸車,不是放火」、「(當時的
                 情形?)我們到那邊,車子停在旁邊空地,林
                 道淵說他有看到監視器,要將監視器噴掉,
                 就拿車子的噴漆去噴,他去噴時我也跟著下
                 車在旁邊尿尿,他噴好我聽到他跳過圍牆到
                 裡面的聲音,我跟楊瑞嵩也一起爬牆過去。
                 我們翻牆進到庭院,那邊就是房屋側面窗戶
                 ,剛開始只是要進去屋子裡面砸裡面的東西
                 ,但是沒有辦法進去屋裡,因為窗子打不開
                 ,有冷氣卡在那邊,就繞到前門,結果前門
                 也鎖住,看到庭院房屋旁邊有停車子就直接
                 砸車子」、「(後來?)我先從車前砸擋風玻
                 璃、引擎蓋,再來前後左右的車門玻璃、扳
                 金,我繞到後面打玻璃時,突然看到前面引
                 擎、前擋風玻璃那邊著火了,我再繞過去時
                 火著起來了,我就跑了」、「(你是拿什麼
                 東西去砸的?)球棒」、「(球棒從哪裡來?
                 )楊瑞嵩他們放在車上的」、「(你們進到
                 庭院時,楊瑞嵩當時在做什麼?)他也有砸車
                 」、「(林道淵?)他沒有過來,躲在圍牆下
                 來最暗暗那邊站著看我們砸車」、「(是誰
                 縱的火?)楊瑞嵩」、「(楊瑞嵩怎麼縱火的
                 ?)我不知道,我沒有看到他拿東西」、「(
                 那你怎麼知道是楊瑞嵩縱的火?)因為只我與
                 他靠近車子,因為不是我,就是他縱的火」
                 、「(那楊瑞嵩如何縱火?)我沒有看到他有
                 拿東西,他只拿一隻球棒」、「(林道淵有
                 拿球棒?)沒有,他手上拿著噴漆」、「(你
                 們當天有幾人到那裡?)車上只我、林道淵、
                 楊瑞嵩三人」、「(誰開車?)楊瑞嵩開車」
                 、「(98.9.1當晚你與林道淵、楊瑞嵩三人
                 的穿著?)有點忘記了,我與林道淵2個人有
                 戴安全帽,楊瑞嵩沒戴;我們3人都有戴一般
                 棉質口罩與手套」、「(你怎麼會跟楊瑞嵩
                 、林道淵去縱火?)…,我上車後才知道後座
                 多坐了一個人林道淵,…。在開的路途中,
                 楊瑞嵩就跟林道淵在車上交談,講到長春安
                 養院與人有糾紛的事情,林道淵說對方很過
                 份,說他家剛蓋好,就要給人家拆了。楊瑞
                 嵩問他說工程費不是花了好幾千萬嗎,這樣
                 公司經營上會有問題嗎、要緊嗎,與對方之
                 間有何恩怨,等一下去給對方警告一下、去
                 砸車」、「(是誰叫你們去砸車?)是楊瑞嵩
                 說要去警告一下的」、「(你是在哪邊坐上
                 楊瑞嵩的車?)他開車去我家載的,當時我家
                 在麻豆鎮寮子廓9之78號」、「(之前你們就
                 有約了?)有,說約要去吃飯、吃宵夜」、「
                 當天縱火前,你與黃明正、黃秋柑認識否?)
                 完全不認識」、「(事後你有跟黃明正、黃
                 秋柑認識嗎?)沒有,但有聽楊瑞嵩在講,因
                 為後來我有跟楊瑞嵩在一起,他就講黃明正
                 、黃秋柑分別是長春安養院的老闆、老闆娘
                 」、「(你們去縱火事先有人教唆?)沒有,
                 我根本不知道要去縱火」等語〔見偵查卷98
                 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頁103至112〕;又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是誰叫你們去哪裡的?
                 )是黃明正找楊瑞嵩,楊瑞嵩再找我」、「
                 (黃明正找你、楊瑞嵩去李昆山家附近等他
                 是為了何事?)黃明正有談到他跟李昆山之
                 間土地糾紛的事,叫我們找李昆山就為了給
                 他教訓」、「(有沒有說要用什麼方式教訓
                 李昆山?)說要打他的手、腳,讓他住院一段
                 時間」、「(當晚在車上有沒有再談到以後
                 怎麼處理李昆山?)都沒有。是隔天楊瑞嵩來
                 載我,我上車後他再跟跟我說今天要直接進
                 去李昆山家砸東西」、「(為什麼要在現場
                 等待30分鐘時間?)車子停在空地那邊時,楊
                 瑞嵩也有在跟黃明正聯絡電話」、「(能否
                 說明楊瑞嵩與黃明正聯絡電話的情形?)楊瑞
                 嵩有問黃明正知不知道李昆山的電話,要黃
                 明正打電話到李昆山家看他家裡面有沒有人
                 ,楊瑞嵩打了3、4通電話給黃明正,聯絡到
                 底怎麼樣、幾點要開始動等事」、「(楊瑞
                 嵩要黃明正打電話到李昆山家後,黃明正有
                 再回電話楊瑞嵩?)有,因為陸續楊瑞嵩就有
                 接電話,我不清楚他們的談話內容」、「(
                 你們行動之前,是接到誰的指令才行動?)之
                 前楊瑞嵩就有接到黃明正的電話,告訴他9點
                 就可以動,到了快9點楊瑞嵩看了手錶還是手
                 機時間,確定9點快到了跟我們說可以下去了
                 」、「(你們有無分配誰負責何?)沒有,林
                 道淵說他有看過監視器的位置在哪,他要去
                 噴監視器,就拿噴漆去噴了,噴漆他本來就
                 帶在身上,我不知道他是放在後座還是放在
                 身上」、「(你手上的球棒?)從車上拿的,
                 是他們放在車後座椅上,我自己去拿的」、
                 「(有誰告訴你要做什麼事?)楊瑞嵩就說要
                 直接進去砸東西、砸人或是砸車」(你們怎
                 麼進到李昆山家?)翻牆過去,林道淵先上去
                 噴監視器,他先翻過去,我與楊瑞嵩再一起
                 翻過去」、「(林道淵有沒有先噴完漆,然
                 後告訴你他已經噴完漆了,你們可以進去了?
                 )沒有,他先噴完漆,直接走圍牆過去跳進
                 去李昆山家屋裡面,我們也跟著跳過去」、
                 「(跳過去後?)我看到有窗子原本要打開,
                 但窗子卡住沒有辦法開,我看到楊瑞嵩往前
                 門走,我也跟著繞過去,看到鐵門沒有辦法
                 開,看到車子就直接過去砸車」、「(當時
                 李昆山家裡面沒有人嗎?)我有看到一個婦人
                 在客廳那邊,她有大喊一聲,我們就砸車子
                 了」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
                 頁131至139〕;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黃明正到時(指98年8月31日晚上),你們有
                 下車?〕有,我們就在廣場空地那邊說話,楊
                 瑞嵩介紹黃明正跟我認識,黃明正跟我、楊
                 瑞嵩詳述他與李昆山之間土地糾紛的事」
                 、「(黃明正怎麼說的?)他就說向李昆山租
                 地,事後有意思要賣,只是李昆山的價錢不
                 合理,黃明正不買,事後李昆山告他們侵占
                 ,還檢舉他違建」、「(車上除了林道淵、
                 楊瑞嵩外,還有誰?)沒有了」、「(有放什
                 麼工具?)有放2、3支球棒跟2頂安全帽、手
                 套、口罩以及一瓶用塑膠袋裝著保特瓶,裡
                 面不曉得是裝酒精還是汽油」、「(你怎麼
                 會特別注意那瓶保特瓶?)我是有看到」、「
                 (那瓶保特瓶放在哪?)後座,就在林道淵旁
                 邊,駕駛座後面,就跟球棒、安全帽、口罩
                 放在一起」、「(有幾瓶保特瓶?)l瓶」、
                 「(楊瑞嵩為什麼要打電話給黃明正?)楊端
                 嵩有打了3、4通給黃明正,要確定李昆山家
                 裡面有沒有人」、「(怎麼確定?)楊瑞嵩要
                 黃明正打電話問李昆山家室內電話,要黃明
                 正打室內電話進去李昆山家看有沒有人接電
                 話,黃明正也有回電,最後一通2人在通電話
                 時,楊瑞嵩問黃明正說幾點要行動,黃明正
                 回說9點,楊端嵩說好、知道,就掛電話了」
                 、「(你下車有帶何?)在車上林道淵就從後
                 座拿球棒、安全帽、口罩、手套給我,我就
                 放在前座腳踏墊那裡,在車上我就將口罩、
                 安全帽、手套都穿戴好,等到楊瑞嵩接完電
                 話說可以動後,我就下車並拿了1支球棒」、
                 「(林道淵拿什麼東西下車?)他也是戴安全
                 帽、口罩、手套,並拿了一罐噴漆下車去噴
                 監視器,有沒有拿球棒我沒注意,我只有看
                 到他繞過去後面爬牆上去,接著聽到噴漆聲
                 音」、「(楊瑞嵩穿戴情形?)他沒有戴安全
                 帽,有戴口罩、手套」、「(他有帶何工具?
                 )球棒以及在車上看到用塑膠袋包著的保特
                 瓶」、「(你跟楊瑞嵩進到李昆山家後?)先
                 去找窗戶,原本要爬窗戶進去,窗戶卡住了
                 ,我們繞道前門發現也關著,楊瑞嵩就打開
                 塑膠袋,拿出保特瓶,拿一疊報紙在那邊點
                 」、「(用什麼點?有點著嗎?)打火機點,
                 也有點著,他在點時,裡面有一個婦人發現
                 就在那邊大叫,楊瑞嵩直接拿保特瓶過去在
                 引擎蓋潑裡面的易燃物,我也跟過去砸車,
                 我砸前擋風玻璃、右側車窗玻璃、後擋風玻
                 璃,再繞到左側車窗繼續砸,我砸左側時就
                 看車子引擎蓋、雨刷處起火了,火不是很大
                 ,但是就已經著火了,我繼續砸前擋風玻璃
                 ,將它打破,然後我們就走了」、「(楊瑞
                 嵩拿保特瓶潑灑車子什麼地方?)他靠近車子
                 時,報紙已經點著了,拿保特瓶潑灑引擎蓋
                 之後,用已經點火的報紙丟向引擎蓋,等到
                 我將前擋風玻璃砸碎了,再將整瓶保特瓶丟
                 進去車內」、「(楊瑞嵩有沒有拿球棒砸車?
                 )他有拿球棒,但沒有砸車」、「(車子都
                 是你砸的?)對」、「(你們砸車、放火時,
                 林道淵人在哪?)我看到他躲在我們爬進來的
                 牆邊,沒有靠過來」、「(楊瑞嵩進到李昆
                 山家後,有在爬牆出來,再爬回來嗎?)沒
                 有,我都跟在他後面,確定楊瑞嵩沒有再爬
                 出去再爬進來」、「(楊瑞嵩跟林道淵開車
                 去麻豆載你時,在車上有沒有跟你說要做什
                 麼事、報酬多少?)楊瑞嵩說黃明正有交代打
                 一個人給2萬元,看打幾個人給多少錢」、「
                 (楊瑞嵩有給你錢?)楊瑞嵩在長春安養院時
                 原本要給我2萬,我說沒有打到人,他說那就
                 拿l萬,算工錢」、「(楊瑞嵩在長春安養院
                 的什麼地方將錢交給你?)從側門進去後直走
                 ,進到長春安養院佛堂對面的廚房,楊瑞嵩
                 就在那邊直接算錢給我」、「(黃明正、黃
                 秋柑何時回來?)約隔10分鐘後2人一起開車
                 回來,回來後黃明正一起進到佛堂找我跟楊
                 瑞嵩,然後在那邊坐下來泡茶,泡茶時黃明
                 正問楊瑞嵩有沒有處理好、有沒有異樣,楊
                 瑞嵩說沒有,黃明正就說好」、「(黃明正
                 問楊瑞嵩這些事時,黃秋柑都在場?)有,她
                 都在旁邊沖茶」、「(黃秋柑有沒有問你們
                 什麼?)沒有」、「(黃明正有沒有拿錢給你
                 ?)沒有,是楊瑞嵩拿錢給我的」、「(那你
                 跟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在佛堂泡茶到什
                 麼時候?)坐不到10分鐘,黃明正就開一台
                 鐵灰色或是土色的休旅車載我回去麻豆」、
                 「(黃明正知不知道楊瑞嵩拿1萬元給你?)
                 知道,黃明正在問楊瑞嵩話時,有說「那個
                 有沒有拿給他了?」,楊瑞嵩回說『有』」、
                 「(『那個有沒有拿給他了』何指?)就是指
                 錢的部份有沒有跟我算」、「(楊瑞嵩有沒
                 有跟黃明正說給你多少錢?)沒有談到」、「
                 (你有沒有跟黃明正你只拿了1萬元?)我在
                 那裡跟回去的路上都沒有談,黃明正在送我
                 回去的路上只跟我說今天的事都當做沒有發
                 生過」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
                 ㈢頁187至19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你們回長春安養院後,準備的球棒、安全
                 帽等物怎麼處理?)都林道淵拿去處理掉了
                 」、「(你與楊瑞嵩、林道淵回到長春安養
                 院後,是進到哪邊?)林道淵東西拿著先離
                 開,我與楊瑞嵩先到廚房那邊,楊瑞嵩算1萬
                 元給我。楊瑞嵩原本要拿2萬給我,我不收,
                 他就拿1萬給我,說我有做到工作,要給我工
                 錢」、「(你有沒有問楊瑞嵩那是誰的錢?)
                 有,他自己就有跟我講,說是他換帖黃明正
                 要做這事的,打一個人給2萬,如果打2人就
                 給4萬」、「(當天你為什麼只拿1萬?)我想
                 說沒有打到人,也不知道車子整台會燒掉,
                 只知道車子有著火而已」、「(你有向黃明
                 正感謝說拿他1萬元的事?)沒有,在佛堂那
                 邊黃明正問楊瑞嵩說那個有拿給我了嗎,楊
                 瑞嵩說有」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
                 37號㈢頁251至255〕;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98.8.31為了何事見面?)我們先出去
                 吃東西,楊瑞嵩就跟我講長春安養院有跟人
                 家起土地糾紛,起初沒有講對方是誰,吃飯
                 完到車上後才拿李昆山的照片給我看,說要
                 修理他」、「(楊瑞嵩有說要怎麼修理李昆
                 山? )說要打他的手腳,有盡量不要讓他有
                 生命危險,但是要打到他住院」、「(你何
                 時才知道委託人是黃明正?)晚上7點多黃明
                 正到李昆山家外面時,楊瑞嵩先下車跟他講
                 話,,我過十幾分鐘後看楊瑞嵩沒回來,也
                 跟著下去跟他們談話,那時楊瑞嵩才跟我介
                 紹說委託我們去辦事的人就黃明正」、「(
                 當時你們有約定你可以得到多少報酬?)他們
                 開車來麻豆載我,等我上車時,楊瑞嵩才跟
                 我談等一下過去要做的事,還說下午他已經
                 先跟黃明正去李昆山家附近看過現場,行經
                 路程都弄好了,說這次的方式要改變,直接
                 進去李昆山家打人,砸家裡的物品,再砸車
                 ,如果有時間的話,順便放火把車燒掉,並
                 說打1個人給2萬」、「(楊瑞嵩嵩是什麼時
                 候到麻豆載你?)剛好晚上8點,車上還有林
                 道淵」、「(楊瑞嵩有沒有告訴你他準備了
                 何?)沒有,他只是說路草巡好了,李昆山家
                 旁邊一塊空地的圍牆很矮,人可以直接爬進
                 去裡面,直接從圍牆爬進去後,按電鈴叫裡
                 面的人開門,趁人開門時直接闖進去,見到
                 人就打,人打完後再打東西,出來再接著砸
                 車,如果有時間來得及,就放火燒了車子」
                 、「(車上準備何?)楊瑞嵩拿了球棒、安全
                 帽、手套、口罩,以及一瓶用保特瓶、用塑
                 膠袋套著的液體,我不知道那是汽油還是什
                 麼」、「(你有沒有問他們那瓶保特瓶裡面
                 裝何?)我沒有問」、「(楊瑞嵩或是林道淵
                 有沒有說那瓶保特瓶裝的東西做何用?)從
                 麻豆開往佳里的路程上,在車上時林道淵跟
                 楊瑞嵩都有講那罐是要用來燒車子的」、「
                 (為什麼會特別提到那瓶保特瓶?)那瓶就放
                 在林道淵坐的旁邊,二人都有說到那瓶是要
                 用來燒車子的,互相交待說等一下那瓶順便
                 帶下車」、「(後來你們為什麼會戴口罩、
                 安全帽,是誰的提議?)安全帽、球棒、口
                 罩、手套這些東西在98.8.31就放在白色
                 MARCH車上了,98.8.31我們去找李昆山時就
                 有準備這些東西去,楊瑞嵩在車上對我說東
                 西他都準備好了,看到李昆山人時,就要戴
                 上安全帽、手套、口罩並拿球棒打他」、「
                 (你們在那裡等時,有沒有什麼人去確認李
                 昆山家有人?)楊瑞嵩打電話叫黃明正用公
                 共電話撥李昆山家室內電話看有沒有人接,
                 試後黃明正有回電,講了什麼我不曉得,但
                 我從旁邊空地是看到李昆山家裡面的燈又開
                 又關,我們就確定裡面有人在」、「(你們
                 爬進圍牆時,李昆山家的燈是開著還是關著?
                 )客廳燈是開著」、「(三人都有戴安全帽?
                 )起初三人都有戴,進去裡面後我看到楊瑞
                 嵩的安全帽拿下來放在李昆山家正門旁邊鞋
                 櫃旁邊,在那邊摺報紙,用打火機將報紙點
                 著,點著後他去車子前面,將保特瓶蓋打開
                 ,將保特瓶裡面的液體潑灑在車子前擋風玻
                 璃、引擎蓋上,用報紙點燃引擎蓋那邊,起
                 火了」、「(林道淵有跟著爬牆進去?)我記
                 得他有跟我們一起跳進去」、「(那瓶保特
                 瓶是誰帶進去的?)楊瑞嵩」、「(楊瑞嵩除
                 了帶保特瓶還帶何?)球棒」、「(楊瑞嵩點
                 火的報紙怎麼來的?)我看到他在李昆山家前
                 門旁邊櫃子上面拿的」、「(你跟楊瑞嵩有
                 沒有砸車?)我有砸,我都砸車窗玻璃、板金
                 ,楊瑞嵩也有動手打車燈、前面的引擎蓋,
                 林道淵那時都沒有過來」、「(林道淵人在
                 哪?)起初我看到他人在圍牆旁,他都沒有過
                 來,我動手砸車時就沒注意他人,辦好事情
                 後,我們是三個人一起離開,我到圍牆時,
                 也有看林道淵與我們一起翻牆出去」、「(
                 黃明正、黃秋柑回來了?)大家一起泡茶,黃
                 明正問楊瑞嵩事情辦的順不順利、有什麼異
                 樣,楊瑞嵩回說很順、沒有異樣,黃明正接
                 著再問楊瑞嵩說『那個有給他了嗎?』,楊瑞
                 嵩說有」、「(黃明正問楊瑞嵩『那個有給
                 他了嗎?』,何指?)就是問楊瑞嵩錢有沒有
                 給我」、「(黃秋柑知道你是誰嗎?有問你是
                 誰嗎?)沒有,我都沒有跟她講話,她只坐下
                 來泡茶」、「(你與黃明正、黃秋柑、楊瑞
                 嵩泡茶時,林道淵人呢?)他不知道跑去哪裡
                 ,黃明正、黃秋柑回來時,林道淵又跑過來
                 ,黃秋柑就叫他去洗澡」、「(黃秋柑為什
                 麼會叫林道淵去洗澡?)我不知道,她就叫林
                 道淵快去洗澡」、『(在路上黃明正有跟你
                 談什麼事?)他跟我聊天,對我講說「今天的
                 事就當做沒有發生,當做都這件事」』、「
                 (黃明正為什麼要對你這樣講?)意思是說事
                 情都處理好了,我們沒有當場被抓,事情沒
                 有曝光就好,當做這件事都沒有發生」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119至1
                 31〕;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們4人當
                 天在泡茶區坐的位置?)我坐在黃秋柑對面,
                 黃明正跟楊瑞嵩互相坐隔壁,就如林道淵的
                 平面圖一樣,茶桌是不規則型」、「(你們
                 在泡茶區談何?談了多久?)莊明豪答:講沒
                 有幾分鐘的話,都由黃明正、楊瑞嵩在講,
                 黃明正問楊瑞嵩有沒有處理好、有沒有異樣
                 ,楊端嵩說沒有,黃明正問楊瑞嵩『那個有
                 給他了嗎?』,楊瑞嵩說有給了,黃明正請我
                 們抽煙、喝二口茶後,剛好林道淵過來,黃
                 秋柑叫他去洗澡,林道淵就離開,黃明正說
                 『好,今天事情處理到這邊就好,可以結束
                 了』,楊瑞嵩意思要載我回去,黃明正對他
                 說『你今天做一整天很累了,我送就好』,
                 所以就由黃明正開車送我回去」、「(從麻
                 豆往李昆山家途中,有沒有說什麼?)楊瑞嵩
                 跟我講今天做的方式要改天,今天下午他就
                 跟黃明正去李昆山家附近巡路草了,今晚過
                 去就是直接要進去李昆山家打人、砸東西、
                 砸車,如果時問可以,再放火把車燒一燒」
                 、「(林道淵有說什麼嗎?)有講到他們與李
                 昆山家土地糾紛的事,也有與楊瑞嵩一起說
                 到放火的事,林道淵還跟楊瑞嵩說有裝一瓶
                 保特瓶,等一下順便帶下去燒車」、「(怎
                 麼與林道淵所述有出入?)我記得楊瑞嵩在車
                 上有講,交待要打人、砸東西、砸車、放火
                 燒車子,還說後座有一瓶保特瓶,等一下到
                 記得拿下去,還交待林道淵等一下保特瓶記
                 的帶下車」、『(林道淵在車上到底有沒有
                 講說等一下要拿那瓶下去燒車?)楊瑞嵩在講
                 等一下要放火燒車的事時,林道淵回說「喔
                 、喔」,意思是他應該知道等一下要去放火
                 』、「(楊瑞嵩點火當時,你人呢?)他引火
                 當時,我跟著過去砸車」、「(林道淵有沒
                 有進到裡面?)我過去砸車時,注意到他人站
                 在屋簷下圍牆裡面角落,人沒有過來」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05至2
                 11〕。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初你為何會去
                 參與本案?)當初參與本案是楊瑞嵩來找我
                 的」、「(你是否還記得楊瑞嵩是在案發前
                 多久去找你的?)案發前一天」、「(去何
                 處找你?)他打我的手機,約我出去吃飯」
                 、「(你是否還記得楊瑞嵩是如何跟你講的
                 ?)他說有人委託要打人」、「(除了打人
                 以外,還有無說其他的事情?)沒有,就只
                 有說打人」、「(隔天你們去打人的球棒等
                 物是何人準備的?)我到車上的時候就已經
                 看到了」、「(你在車上有無發現有一罐酒
                 精?)沒有什麼酒精,就是寶特瓶而已」、
                 「(在車上的時候,楊瑞嵩有無再跟你談論
                 或是你問他今天去找人報復,要打人或要怎
                 麼樣,工作要如何分配,有無再講一次?)
                 他就說要打人,一個人兩萬元,還有砸東西
                 、砸車子」、「(砸東西、砸車子和打人?
                 )是的,然後就說有時間的話,就放火把車
                 子燒一燒」、「(你前一天跟楊瑞嵩在圓環
                 吃完飯,在車上討論的時候,與你那天要去
                 進行這些工作的時候,確實就有增加這些工
                 作,即增加砸車、砸東西,有時間的話再放
                 火?)放火燒車」、「(你到現場看到車子
                 離他們的房子多遠?)他們的車子是停在他
                 們的房子前面」、「(離房子大概幾公尺?
                 )那個時候我沒有注意看,因為那時候很暗
                 ,我進去還戴安全帽,看不太清楚」、「(
                 以你的想法,汽車的油箱裡面是否有可能有
                 汽油?)有的」、「(你於偵查中是否說以
                 你的想法,那應該就是燒車子的東西?)是
                 的」、「(你為何會這樣想?)因為他有講
                 到如果有時間的話」、「(他是指誰?)楊
                 瑞嵩。他有講到這樣的時候,我看到有很多
                 瓶子,我也不知道裝了什麼,我想有一個瓶
                 子用袋子裝著,應該是裝助燃劑,不知道是
                 汽油還是什麼」、「(楊瑞嵩和林道淵兩人
                 在車上,是否還有互相提醒要記得將寶特瓶
                 拿下去燒車?)我是有聽到說要記得拿下車
                 」、「(這是何人說的?)我忘記了,我有
                 聽到說等一下那個要記得拿下去」、「(你
                 是否記得他們兩人有無說由何人下去燒車子
                 ?)應該是楊瑞嵩吧」、「(他們兩個人有
                 無在那邊分配?)沒有,林道淵說他要先去
                 噴漆」、「(他們兩人有互相提醒要記得把
                 寶特瓶拿下去?)他們是有說,但我不知道
                 是誰說的,我知道有說,但不知道是誰講的
                 」、「(你不是在現場有看到燈光一下子亮
                 ,一下子暗嗎?你在現場是否有發覺這個情
                 形?)是的」、「(你們動手在砸車、燒車
                 子的時候,有無聽到有人在喊叫?)有的」
                 等語〔院卷㈥頁255至258〕。
            B.證人林道淵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們帶了什麼東西回來
                ?)三頂安全帽、三支球棒、一瓶噴漆,以及
                各自戴的口罩,我只有收走三頂安全帽、三個
                口罩,拿去放在前面行政辦公室外的櫃子,三
                頂安全帽都放在哪裡,楊瑞嵩、莊明豪的口罩
                我丟了,只有留我自己的口罩下來」、「(黃
                明正、黃秋柑什麼時候回來?)我放好安全帽
                後,回去中庭泡茶區就看到黃明正、黃秋柑、
                楊瑞嵩、莊明豪四人在那邊了,我過去一下,
                我黃秋柑就叫我上樓洗澡」、「(你媽媽為什
                麼急著要你上去洗澡?)不知道」、「(你有
                坐下來與黃明正、黃秋柑談事情?)有一起泡
                茶、喝茶」、「(黃明正、黃秋柑有沒有問你
                當晚放火的情形?)沒有,就看楊瑞嵩有沒有
                跟他們報告,我只喝了二杯茶,媽媽就叫我上
                樓早點睡覺」、「(黃秋柑知道你與楊瑞嵩、
                莊明豪去李昆山縱火的事?)我不清楚她知不
                知道,看楊瑞嵩有沒有跟她講」、「(後來保
                特瓶你有拿給楊瑞嵩?)林道淵答:有,我去
                噴完漆後回到車上叫他們二個,將車上那瓶保
                特瓶拿給楊瑞嵩了」、「(你噴完漆後,有進
                到李昆山家?)我聽到他們在砸車聲音,人有
                跳進去站在屋角看一下,莊明豪在砸車,楊瑞
                嵩有砸車也有放火」、「(楊瑞嵩怎麼放火的
                ?)他有砸車,車窗打破後他點火再將保特瓶
                裡面的東西倒進車內」、「(你有何意見?)
                林道淵答:我有看到楊瑞嵩丟東西進去,當天
                他帶了二套衣服進去,車上還另放有一套深色
                衣服,我有看到楊瑞嵩在車上有換上另一套,
                不確定是放火前還是放火後; 當場莊明豪只有
                砸車,楊瑞嵩是砸車兼丟保特瓶進去車內,讓
                火燒起來」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
                7號㈤頁205至211〕;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總共有幾個人去縱火?)包括我總共有五
                個,其他四個我都不認識,也不曾見過面,黃
                明正叫我在公司大門等他們的車子,我坐上他
                們的車子就直接到李昆山他家外面,對監視器
                噴漆,讓監視器照不到其他人在砸車及縱火的
                情形,我也在他家圍牆那邊把風」、「(你坐
                上車是誰開車?)開車及車上的人我都不認識
                ,我坐上車後,車上的人跟我說我負責監視器
                的噴漆及把風」、「(現場其他人如何砸車及
                縱火?)我噴完漆,再回車上跟他們說,他們
                四個人就下車,帶了木棍、寶特瓶裝的易燃物
                品,他們砸完車之後,就對車子潑液體,車子
                就燒起來了,那輛車子是停在李昆山住宅裡面
                」、「(他們怎麼進入李昆山的住宅?)從李
                昆山住宅旁邊的圍牆翻牆過去的」、「(你怎
                麼會跟那些人去李昆山砸車及縱火?)之前我
                聽黃明正說他跟李昆山有土地方面的糾紛,他
                98年8月31日晚上7點有在公司裹面的涼亭問我
                ,明天要不要去李昆山他家破壞車子,我就說
                好,後來隔天我就跟去了」、「(誰叫你上那
                輛車?)黃明正,98年9月1日晚上7點多說的,
                當時我人在公司裡面」、「(你是不是已經知
                道黃明正要去李昆山他家砸車跟縱火?)剛開
                始我以為只是要砸車,但我破壞完監視器後,
                他們下車帶木棍及裝液體的寶特瓶時,我就知
                道他們要去砸車及縱火」、「(你怎麼沒有跟
                他們一起去砸車及縱火?)車上的人只分配我
                負責破壞監視器及把風」、「(你們縱火之後
                ?)他們載我回公司側門,我就從側門回到公
                司,他們就離開,我自己帶的工具就自己拿下
                來,他們也都有自己準備安全帽、口罩、易燃
                物品、木棍,我自己準備的東西有安全帽、口
                罩、噴漆及手套」、「(這些東西是誰叫你準
                備的?)黃明正事先就叫我準備一下,我就自
                己去買,安全帽、口罩是我平常有在帶的,原
                本黃明正叫我去買噴漆,但是我發現公司本來
                就有,我就拿公司的」、「(黃明正叫你準備
                那些東西?)安全帽、口罩、手套及噴漆」、
                「(回到家之後?)洗澡換衣服,下樓之後,
                我遇到黃明正,他問我任務有沒有完成,我跟
                他說有完成,我跟他說我有聽到砸車聲音及火
                燒起來的樣子,他聽了之後,就說這樣子,我
                知道了,之後我就跟他在涼亭那邊泡茶及看電
                視」、「(黃明正的電話?)0000000000、000
                0000000」、「(他在事前有沒有用這兩支行
                動電話跟他們四個人聯絡要砸車、縱火的事情
                ?)他只叫我到門口等車,自然會有人來接我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㈠頁
                24至2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8.9.1
                縱火案誰叫你去的?)楊瑞嵩,他叫我去負責
                噴漆(噴監視器畫面)工作,其他交給他與他的
                朋友,還叫我在圍牆外面等」、「(交保後在
                車上你們談了什麼?)交保出去後,在車上我
                有把當晚真正情況告訴我媽媽,黃明正完全不
                知道此事,我媽媽聽完就說此事既然是我們做
                的,黃明正沒做的事不可以推給他,男子漢要
                自己敢做敢當」、「(你媽媽要你將此事擔下
                ?)沒有,只是叫我自己做的事要自己承認,
                別人沒做的事不能被拉下水」、「(當晚檢察
                官偵訊時,你怎麼表示不認識車上的人?)我
                在佳里分局偵詢時,精神狀況不很好,整晚都
                沒讓我睡覺,還叫我把全部的罪推給黃明正,
                這樣我與我媽就會沒事,警察一直說有看到4
                個人,事實上只我、楊瑞嵩、楊瑞嵩友人3人
                而已」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
                ㈠頁218至214〕;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當天你在本署檢察官偵訊所述都實在?)第一
                次並不實在」、「(哪裡不實在?)犯案的人
                數以及教唆部份,只有我與楊瑞嵩、楊瑞嵩的
                友人3人」、「(鎮公所的公文內容?)說新大
                樓四樓以上是違建,要我們限期改善或拆除,
                縣政府的來文也一樣,限我們一個月以內改善
                或拆除」、「(你們收到此二份公文後的反應
                ?)很生氣,想說我們在自己的土地上蓋大樓
                ,蓋的也差不多了,卻被李昆山檢舉說我們侵
                占他的土地」、「(這種話是誰講的?)黃明
                正、我媽媽黃秋柑在收到鎮公所時就有講給我
                們聽,後來我與楊瑞嵩、前面行政人員又收到
                縣政府公文,再拿給黃明正、我媽媽黃秋柑看
                」、「(你怎麼知道李昆山家有裝監視器?
                )這我不知道,楊瑞嵩帶我去時就叫我看監視
                器、叫我噴」、「(你怎麼知道李昆山家的監
                視器裝在哪?)在車上我下車前,楊瑞嵩在車
                上有指給我看一下,就在圍牆上。我爬牆後走
                過去噴完,就跳下圍牆然後叫他們」、「(你
                怎麼有把握你可以將監視器畫面噴漆?)楊瑞
                嵩就交代我這個工作,叫我噴完漆、把風就做
                ,其他事他們會做」、「(當天你開會時都沒
                有帶什麼東西?)沒有,只有要出門時楊瑞嵩
                叫我戴安全帽、口罩; 手套、噴漆都是他準備
                的」、「(你戴去犯案的那頂安全帽是誰幫你
                準備的?)那頂是我平常騎機就會戴的了,是
                紫色的,是我自己的」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
                偵字第12437號㈡頁134至143〕;又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你們進去李昆山家時,有帶那
                瓶溶劑?)應該是他們拿的,我只負責在外面
                圍牆噴漆,噴完漆我到車上叫他們,由他們二
                人翻牆進去」、「(楊瑞嵩、莊明豪翻牆進去
                帶了何?)1人帶1支球棒,楊瑞嵩還帶了那瓶
                溶劑」、「(楊瑞嵩翻牆進去李昆山後,有再
                翻牆出來?)沒有,他翻牆進去裡面放火後,
                就出來離開了」、「(那你有翻牆進去嗎?)
                沒有,楊瑞嵩只叫我負責噴漆,剩下的工作由
                他們做」、「(裡面有人嗎?)不清楚,楊瑞
                嵩說他們進去弄,我在外面等,我不知道裡面
                有沒有人」、「(你們噴漆做何?)楊瑞嵩叫
                我負責噴漆,他們要進去裡面找李昆山」、「
                (是誰對車子縱火?)楊瑞嵩」、「(你怎麼
                知道是楊瑞嵩縱的火?)因為楊瑞嵩一上車我
                就問他怎麼聽到碰碰碰的起火聲音,他說是他
                做的」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
                ㈣頁282至284〕。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8年9月1日晚上9
                時許,你有無去李昆山位於臺南縣佳里鎮○里
                路486巷31號的住處?)有的」、「(去那邊
                做什麼?)跟楊瑞嵩他們去砸車」、「(砸車
                而已,沒有做其他的事情?)他們邀我去的動
                機是去砸車及教訓他而已,一開始沒有說要去
                放火」、「(你為何會去參與砸車或放火的行
                為?)當天下午黃明正叫我去找楊瑞嵩,那天
                黃明正很突然就叫我去了」、「(你去找楊瑞
                嵩以後,楊瑞嵩是如何跟你講的?)他們有把
                跟李昆山的恩怨稍微講給我聽」、「(除了講
                這些,還有無講其他的?)晚上要去他家找他
                談判,如果談判不合,可能要教訓他,就是砸
                他的車」、「(你的意思是否有說要教訓他,
                也要去找他談判,談判不成要砸車也要打他?
                )是的」、「(有無邀你一起去談判?有的」
                、「(你們去跟李昆山談這些的時候,楊瑞嵩
                有無跟你說還要找其他人去?)就只找莊明豪
                ,就說找他麻豆一個朋友,那天我才認識莊明
                豪」、「(準備了哪些東西?)因為我上車的
                時候,車上已經有準備好一些了,我是準備我
                自己的安全帽和口罩」、「(車上有哪些東西
                ?)車上已經有球棒、安全帽和口罩了」、「
                (有無一些寶特瓶之類的東西可以裝液體之類
                的東西?)有看到一個用塑膠袋包著,很像寶
                特瓶的東西」、「(你要去之前,你是否知道
                你要先去噴監視器?有無談到這個問題?)上
                車之後跟我說他們有裝監視器」、「(誰跟你
                講的?)楊瑞嵩」、「(楊瑞嵩跟你講,然後
                叫你去噴監視器?)是的」、「(黃明正沒有
                跟你說找楊瑞嵩做什麼事情?)是的」等語〔
                院卷㈥頁259至262〕。
            C.依上開二名證人之證述,益足證明被告楊瑞嵩供
              述有關本件犯行之經過應屬可採。
          ③被告楊瑞嵩雖辯稱其沒有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
            犯意云云,惟查被告楊瑞嵩等人以寶特瓶裝酒精引
            火之處係在住家騎樓下屋旁之汽車,汽車內復有汽
            油存在,足見放火位置即有高易燃性物品,如有延
            燒情形勢將一發不可收拾,參以被告楊瑞嵩並無採
            取任何事先防止延燒或事後撲救火勢之措施,且本
            件被害人李昆山、吳坤培之住宅雖未達燒燬之程度
            ,惟被害人李昆山住處1樓外牆上半部及天花板受
            燒燻黑,被害人吳坤培住處1樓車庫採光罩燒燬,
            外牆、2樓窗戶及3樓陽台等處均受燒燻黑,已如前
            述,是以被告楊瑞嵩對於其引火燃燒汽車後,延燒
            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自不違反其本意甚明。再按
            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以「致生公共危險」為構
            成要件之一,所謂「致生公共危險」,乃指放火燃
            燒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延燒至他人所有屋
            物之危險存在,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89
            年度臺上字第3931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楊瑞
            嵩上開放火行為,已延燒2戶住宅,業已致生公共
            危險,亦至為灼然。是被告楊瑞嵩上開所辯,委無
            足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楊瑞嵩此部分犯行堪以
            認定。
        ⑷被告莊明豪部分:
          ①有關本件犯行之經過,業經認定如上開共同被告楊
            瑞嵩部分①所述。
          ②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楊瑞嵩、林道淵之證述及被告
            莊明豪之供述,分別敘述如下:
            A.證人楊瑞嵩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林道淵噴完漆後?)他
                不知道人還在那邊噴,還是人已經下到牆裡面
                站在那邊我曉得,沒有注意,我與莊明豪在敲
                車玻璃時,敲前面擋風玻璃二下敲不破,想說
                車子都會準備酒精洗手的,就跑回去車內拿酒
                精,倒下去車上點火燒比較快,點完就跑了」
                、「(你將酒精丟在哪?)莊明豪正在敲車前
                擋風玻璃,我說將酒精倒在車前擋風玻璃處,
                對莊明豪說玻璃已經破了,我一邊倒酒精一邊
                用打火燒點火,火燒起來,我人就跑了」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頁158至16
                5〕;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8.9.1那天
                是誰提議去放火?)大致上就是莊明豪說的那
                樣,我願意把事情的原委說出;98.8.31我們
                去原本只是找李昆山理論,在他家跟二品味都
                沒有遇見他,隔天接到縣政府的公文,黃明正
                很生氣,當天下午他就載我去李昆山家後面圍
                牆看地方,指示晚上下班時我找我的朋友、林
                道淵一起去李昆山家打人,並叮嚀一句『小孩
                、女人不要打,打完人後出來如果有多餘時間
                ,把車燒了』」、「(你們準備了何?)我上
                車後,有安全帽、球棒、口罩、手套,出門時
                黃明正拿了一瓶小瓶的寶特瓶給我,用塑膠袋
                裝著,裡面裝的是酒精」、「(你怎麼知道寶
                特瓶裡面是裝酒精?黃明正拿給你時有說什麼
                嗎?)他拿給我時有說這是要燒車的,我知道
                那是酒精,因為安養院裡面就有放這種防H1N1
                的酒精」、「(黃明正拿那瓶酒精給你時,林
                道淵已經在車上了嗎?)還沒有,車子停在門
                口,我與林道淵都在門口那邊走動、講話,準
                備要上車時,黃明正才將那瓶寶特瓶拿給我,
                說『如果有多餘的時間就把車子順便燒了』」
                、「(因此林道淵也知道當晚要去燒車?)對
                ,我、莊明豪、林道淵三個人統統知道」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25至23
                7 〕;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你什麼時候
                決定早莊明豪一起去?)」、「楊瑞嵩答:差
                不多那個時候,就當日下午時間」、「(是黃
                明正將2萬元給你叫你找人去做時,你才聯絡
                莊明豪?)楊瑞嵩答:之前我就有打電話給莊
                明豪了,本來只是要約他出來,他說晚上8點
                才有空;晚上我去載莊明豪後,車上才跟他說
                等一下去那邊看到李昆山就打,小孩、女人不
                要傷害到,出來有時間再砸車、燒車」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12至321
                〕。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是否用酒精灑在
                李昆山的休旅車上面,再點火燃燒?)是的,
                灑在他的擋風玻璃上面」、「(你們為何這樣
                做?)因為我受黃明正委託」、「(黃明正委
                託你做這件事的時候,他有無告訴你要採用什
                麼方法來達到目的?有無告訴你如何對付李昆
                山的方法?他是如何跟你講的?)黃明正說有
                看到人就打,如果沒有,要走的時候有空的話
                ,就把車子順便砸一砸」、「(你的意思是見
                人就打?)黃明正不是說見人就打,到現在這
                種地步了,我不用說為誰講話,我有私底下問
                他都要打嗎,他說女人跟小孩不要打,他確實
                是這樣講的,我不是要替他講話,他交待的見
                人就打不是像辯護人所說的整間房子的人都打
                ,這樣會有一點誤會」、「(除了婦女與孩子
                以外?)是的。臨走的時候有時間再把車子砸
                一砸,然後放火燒掉」、「(黃明正有無跟你
                說要給予李昆山本人或是他的家人什麼嚴厲的
                處分?)沒有,絕對沒有,沒有要殺他們」、
                「(黃明正有無跟你說要放火燒掉李昆山的房
                子?)沒有,完全沒有,總歸只有一句話,打
                完人有時間出來的時候,把車子順便砸了,把
                車子燒了,他全部講的話就是這樣而已,如果
                真的要殺人,他直接叫我們進去打人,整間房
                子都潑一潑,把房子燒掉,不用這麼麻煩出來
                砸那輛車」、「(你為何要找莊明豪一起作案
                ?)因為在佳里那方面,我沒有熟悉的人,我
                只有跟莊明豪熟」、「(你找到莊明豪以後,
                跟他談到要去找李昆山這件事的時候,大家有
                無計畫要怎麼做?比如說莊明豪擔任什麼角色
                ?)沒有,因為我們都沒有分配,只知道要怎
                麼做而已,我們沒有分配個人做什麼,只知道
                我們去的目的為何而已,所以問到他到底那個
                時候在做什麼,我不知道,因為我們沒有分配
                誰一定要做什麼,我們只知道去的目的就是要
                打人,然後把車子砸掉而已」、「(有無說要
                給莊明豪酬勞?)有的」、「(要給多少錢?
                )那個時候說如果打一個人給兩萬元。那個時
                候其實也知道目的是李昆山而已」、「(後來
                你拿多少錢給莊明豪?)、「(回到公司的時
                候,我拿兩萬元要給他,他說他沒有打到人,
                就退我一萬元」、「(剛剛庭上及檢察官都有
                提到那瓶酒精的問題,你剛剛曾經說那瓶酒精
                是你們上車以後,黃明正臨時拿給你的?)我
                已經把車子的鑰匙拿來了,車子的門也已經打
                開了,要去載莊明豪,然後黃明正從辦公室出
                來,我們的車子停在公司的大門,黃明正出來
                叫我等一下,我們就在車子那邊,我不知道那
                時候林道淵到底在做什麼,我的意思就是不知
                道林道淵走去哪裡,或是在我的旁邊,我們要
                臨出門的時候,黃明正才叫我等一下,然後把
                酒精拿出來才交待的,本來從中午過後跟我講
                的就是要去打人而已,要出門的時候,七點多
                那時候,黃明正才拿那瓶出來,用塑膠袋裝著
                ,才說如果有時間就順便把車子砸一砸,把這
                瓶倒下去燒車子,這是當時出門的時候才有這
                一段」、「〔(請審判長提示98年度偵字第12
                437號偵查卷(三)第162頁,楊瑞嵩於檢察官
                面前作證之筆錄予證人楊瑞嵩)這份筆錄是你
                於98年10月24日在檢察官訊問你的時候,你以
                證人的身份具結而作證的,第162頁倒數第4行
                ,你說『我與莊明豪在敲車玻璃時,敲前面擋
                風玻璃兩下,敲不破,想說車子都會準備酒精
                洗手的,就跑回去車內拿酒精倒下去車上點火
                燒得比較快,點完就跑了』,這句話是否你說
                的?〕當時是我說的」、「(你的意思是那個
                時候在檢察官面前作證的時候,你當時出於袒
                護黃明正的心理才講這樣的話,事實上不是這
                樣子的,也就是說這些話是假的?酒精是臨時
                去拿的,不是黃明正交給你的?)是黃明正交
                給我的,但我直接就拿下去了,玻璃打不破是
                確實的,但我沒有回頭再回去拿」、「(你這
                段話讓我們第三者看起來以為這瓶酒精原來就
                擺在車上,你們敲玻璃敲不破,你才想到車上
                有酒精,你才拿酒精出來倒下去點火燃燒,我
                們第三者看起來是這個意思,你的意思是否因
                為你當時要袒護黃明正,所以你才這樣說的?
                你是否瞭解意思?)我瞭解,但車上本來就有
                酒精,那時候H1N1的時候,真的有放酒精,但
                是車上的酒精比較少了或是沒有了,黃明正再
                去裝,把它裝得比較多一點或是怎樣我不曉得
                ,但是黃明正拿那瓶酒精給我就是交待這些我
                們要做的事情」等語〔見院卷㈦頁30至40〕。
            B.證人林道淵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現場其他人如何砸車及
                縱火?)我噴完漆,再回車上跟他們說,他們
                四個人就下車,帶了木棍、寶特瓶裝的易燃物
                品,他們砸完車之後,就對車子潑液體,車子
                就燒起來了,那輛車子是停在李昆山住宅裡面
                」、「(你是不是已經知道黃明正要去李昆山
                他家砸車跟縱火?)剛開始我以為只是要砸車
                ,但我破壞完監視器後,他們下車帶木棍及裝
                液體的寶特瓶時,我就知道他們要去砸車及縱
                火」、「(你怎麼沒有跟他們一起去砸車及縱
                火?)車上的人只分配我負責破壞監視器及把
                風」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㈠
                頁24至2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當晚
                在車上你們三人到底怎麼講的?)就跟莊明豪
                講的一樣,我們先去載莊明豪,在車上楊瑞嵩
                交待莊明豪說遇到人就打,看到車就砸車,我
                是沒有聽到放火的事,楊瑞嵩只叫我等一下下
                車時把那瓶保特瓶拿給他而已」等語〔見偵查
                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05至221〕。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們到達李昆山住
                處之前,不管是上車以前或是上車以後,楊瑞
                嵩有無跟你說我們現在去李昆山住處到底要做
                什麼?有無談到這件事情?)有的,他一開始
                是說下午的時候,他有和黃明正去勘查地形,
                看到那邊好像有監視器,我就問他說有監視器
                的話,我等一下的工作是否噴監視器而已,他
                就說對,就算是我自願要噴的,因為他有提到
                監視器,他說他下午跟黃明正去李昆山住處附
                近那邊勘查地形的時候,他有提到監視器的部
                分」、「(楊瑞嵩或黃明正有無跟你說要去殺
                李昆山或李昆山的家人?沒有」、「(那位婦
                人喊叫的音量多大?)蠻大聲的,他就喊抓賊
                喔,很大聲」、「(依她的音量,莊明豪是否
                聽得見?)因為那時候已經開始在砸車了,撞
                擊力應該是蠻大聲的,我不知道他們有無聽到
                ,但我那時候還沒接近車子,我有聽到,我聽
                到的時候嚇一跳,我認為已經有人發現了,整
                個人就停在那邊,沒有什麼動作」、「(你是
                否知道那位婦人喊叫的位置為何?)應該是在
                一樓的屋內」、「(你是否知道她大概位於距
                離車子多遠處?)就像他們剛剛講的,車子與
                房子有一段距離,她應該是看到車子那邊有人
                影,所以她就喊抓賊,她應該是認為可能有小
                偷,喊的那聲我有聽到」、「(你聽到婦人喊
                之前還是之後才開始放火的?)應該是之後了
                吧,她喊完之後,我整個人就呆在那邊」、「
                (我的問題是你有無看到莊明豪、楊瑞嵩去放
                火的情形?)有的」、「(婦人在喊叫是在他
                們兩個人放火之前還是之後?)之前」、「(
                所以婦人喊了之後,他們兩個人才放火的?)
                那時候車子的擋風玻璃差不多已經快燒破了」
                、「(是否婦人先喊了以後,莊明豪、楊瑞嵩
                才放火的?)火是楊瑞嵩放的,我有看到他放
                火」、「(是否婦人喊了以後,楊瑞嵩才放火
                ?)是的,那時候莊明豪已經把擋風玻璃敲破
                了,楊瑞嵩就開始點火倒酒精」、「(你剛剛
                說你有聽到屋內的婦人在叫喊,那位婦人叫喊
                之後,你看到楊瑞嵩或莊明豪陸續在做什麼事
                ?)莊明豪也是一直在敲車子的玻璃,他好像
                把玻璃敲破了,楊瑞嵩就開始把那些酒精倒在
                擋風玻璃上面點火,火燒起來之後,我們馬上
                就離開了」、「(你認為當時那位婦人喊抓賊
                的音量,楊瑞嵩、莊明豪是否聽得到?)因為
                他們那時候剛好在車子旁,我還沒接近車子的
                時候就聽到了,離車子有一段距離,但是我有
                聽到她喊「抓賊」的聲音,我覺得蠻大聲的」
                、「(莊明豪與楊瑞嵩聽到那位負人在喊抓賊
                ,他們有無要找那位婦人的行動或舉動?)他
                們就繼續他們的動作而已」、「(繼續什麼動
                作?)莊明豪砸車,楊瑞嵩點火」、「(所以
                你有看到他們兩個人砸車、放火的行為?)是
                的」、「(他們有無對屋內丟擲火種或酒精?
                )沒有」等語〔見院卷㈦頁41至46〕。
            C.被告莊明豪於偵查中供稱:「(請述明本案係由
              何人?於何時提議?)當時是楊瑞嵩開一部白色
              裕隆自小客車,與98年9月1日下午20時許,至麻
              豆鎮寮廓里9之78號我住宅載我之後,在車上楊
              瑞嵩有告訴我說,黃明正之前有帶他一同前往查
              看要進去打人及砸車的地點,等一下進去的話有
              看到人的話就先打人,沒看到人的話就砸毀屋內
              的物品及停放之車輛,若有時間的話就將車子放
              火燒掉」、「(參與本案之人員共有幾人?)參
              與本案有我、林道淵及楊瑞嵩等3人」、「(如
              何分工?代價及酬勞為何?)我們沒有詳細分工
              ,到現場後,林道淵自行說要去以噴漆將監視器
              處理掉,而我則是持球棒負責打人及砸毀物品、
              車子等,另楊瑞嵩則有持球棒及用塑膠袋裝著一
              瓶像是酒精類的液體進入,楊瑞嵩跟我說,他老
              闆黃明正說每打1個人就可以得到2萬元的酬勞,
              以此類推」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㈢頁175至179〕;又於偵查中供稱:「(98.9
              .1那天是誰提議去放火?)楊瑞嵩來載我時,在
              車上講的,他說今天要做的方式跟昨天不一樣、
              有改變,意思是他當天下午就有跟黃明正去李昆
              山家附近巡路草,今天要直接進去李昆山家打人
              、砸東西、砸車,如果有時間順便放火把車燒一
              燒」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
              225至237〕;又於偵查中供稱:「(我記得楊瑞
              嵩在車上有講,交待要打人、砸東西、砸車、放
              火燒車子,還說後座有一瓶保特瓶,等一下到記
              得拿下去,還交待林道淵等一下保特瓶記的帶下
              車」、『(林道淵在車上到底有沒有講說等一下
              要拿那瓶下去燒車?)楊瑞嵩在講等一下要放火
              燒車的事時,林道淵回說「喔、喔」,意思是他
              應該知道等一下要去放火』、「(楊瑞嵩點火當
              時,你人呢?)他引火當時,我跟著過去砸車」
              、「(你們進入李昆山家後,何時被莊念慈發現
              ?)楊瑞嵩在那邊摺紙點火時,那瓶保特瓶有發
              出塑膠袋聲音,我就聽到裡面一個女婦人大聲喊
              叫」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
              205至221〕。
            D.依上開證人楊瑞嵩、林道淵之證述,益足證明被
              告莊明豪供述有關本件犯行之經過應屬可採。
          ③被告莊明豪雖辯稱其沒有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
            犯意云云,惟查被告莊明豪等人以寶特瓶裝酒精引
            火之處係在住家騎樓下屋旁之汽車,汽車內復有汽
            油存在,足見放火位置即有高易燃性物品,如有延
            燒情形勢將一發不可收拾,參以被告莊明豪並無採
            取任何事先防止延燒或事後撲救火勢之措施,且本
            件被害人李昆山、吳坤培之住宅雖未達燒燬之程度
            ,惟被害人李昆山住處1樓外牆上半部及天花板受
            燒燻黑,被害人吳坤培住處1樓車庫採光罩燒燬,
            外牆、2樓窗戶及3樓陽台等處均受燒燻黑,已如前
            述,是以被告莊明豪對於其引火燃燒汽車後,延燒
            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自不違反其本意甚明。再按
            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以「致生公共危險」為構
            成要件之一,所謂「致生公共危險」,乃指放火燃
            燒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延燒至他人所有屋
            物之危險存在,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89
            年度臺上字第3931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莊明
            豪上開放火行為,已延燒2戶住宅,業已致生公共
            危險,亦至為灼然。是被告莊明豪上開所辯,委無
            足取。
          ④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
            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
            模擬照片112張、98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
            86巷31號李昆山住處火災現場照片、98年9月1日臺
            南縣佳里鎮○○路486巷29號吳坤培住處火災現場
            照片1份、臺南縣消防局98年9月11日對98年9月1日
            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1份、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被告楊瑞嵩、
            共同被告莊明豪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
            00-0000000號電話申設資料1份、臺南縣佳里鎮○
            ○路511號長春養護之家98年9月1日晚上7時25分至
            31分(錄影機時間快6分鐘)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
            份、98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同安寮民安里77-1號
            康那香公司監視器翻拍畫面2張、佳里鎮子龍里子
            龍廟96號佳里分局子龍派出所監視器翻拍畫面2張
            、佳里鎮新樓醫院監視器翻拍畫面2張、臺南縣佳
            里鎮安西里76-2號立人幼稚園98年9月1日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7張、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李
            昆山住處98年9月1日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臺南縣
            佳里鎮○○路511號長春養護之家98年9月1日晚上8
            時38分至8時41分(錄影機時間快6分)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8張、門號00-0000000號,公話編號00000
            00號之公用電話98年9月1日至2日之通聯記錄1份、
            98年9月2日扣案之中臺南縣警察局「林道淵涉縱火
            案勘察採證報告」1份、中鋼保全錄影主機(DVR)
            1臺、98年9月2日扣案之共同被告黃明正所有手機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98年9月2日扣案
            之共同被告黃秋柑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手機1支、98年9月2日扣案之車號UQ-8280號白色
            裕隆牌march自小客車1輛、共同被告莊明豪使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監字第476通訊監察書1份在
            卷可資佐證。
          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莊明豪此部分犯行
            堪以認定。
        ⑸被告林道淵部分:
          ①有關本件犯行之經過,業經認定如上開共同被告楊
            瑞嵩部分①所述。
          ②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之證述及被告
            林道淵之供述,分別敘述如下:
            A.證人楊瑞嵩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98.9.1你們怎麼去李昆
                山家放火?)…,98.9.1中午我在吃飯時遇到
                林道淵,他說他媽的,我們的房子要被拆了,
                公文已經來了,我問說會不會被裁員,他說有
                可能,我想說我新進來的,不是很危險嗎,言
                談之間,就覺得有一點嘔,只是那時還沒有決
                定什麼事,直到下午5點多我們二個人就決定
                要去砸他的車,我當場表示只有我們二人可能
                會有狀況,再找我一個朋友來,我就打電話給
                莊明豪」、「(是誰提議要將監視錄影器噴漆
                ?)林道淵」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
                37號㈢頁158至165〕;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你不是連酒精都帶出門了嗎?)那也是要
                出門時黃明正臨時才拿酒精給我的,說有空順
                便把車燒了」:「(林道淵什麼時候知道你們
                要去李昆山家?)我也不知道,是要出門的那
                陣時間才知道他也要去,我剛下班。是林道淵
                自己說要去的還是黃明正來跟我說林道淵也要
                去我忘記了,我只知道林道淵就是要跟我一起
                去」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㈥
                頁31至37〕。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是說要去李昆山
                住處這件事情,是何人提議要去的?由何人指
                使的?)黃明正」、「(當時黃明正指示說去
                李昆山住處是要做哪些事情?)要去打李昆山
                ,如果要走的時候,順便砸車,然後放把火把
                車子燒了」、「(當時被告林道淵是否知道這
                些事情?)我想應該知道吧,因為我在車上有
                重複一次了,在車上有講說要去做什麼」、「
                (在車上怎麼樣?你的聲音是否可以說清楚一
                點?)就是我們要出去的時候,在車上我有說
                去那邊要做什麼」、「(你在車上是如何跟林
                道淵說的?)我沒有針對任何人說,我只是說
                去了之後要做些什麼事情」、「(那林道淵的
                意願如何?)我們就一起出門了,我跟他一起
                出門,才去載莊明豪」、「(出發到李昆山住
                處的路上,林道淵究竟知不知道要去放火?)
                我想應該知道」、「(這是你猜想的?)因為
                我在車上有講過要做什麼」、「(你在車上有
                無跟被告林道淵說當時是要找李昆山談判,談
                判如果不成的話,要砸車也要打李昆山,有無
                跟林道淵這樣講?)應該說在車上講,然後是
                三個人都知道的事情,我沒有叫莊明豪做什麼
                ,林道淵做什麼,我沒有這樣交待」、「(當
                時你到李昆山的住宅,是否翻牆過去的?)是
                的」、「(那被告林道淵?)他第一個下車」
                、「(他噴漆的部分是否在圍牆外面?)爬到
                牆上,因為監視器在牆的上面」、「(當時為
                何沒想到要連房子一起燒掉?)沒有,因為黃
                明正沒有交待要燒房子,他只是說把車子砸毀
                、燒毀」、「(你們三個人在車上是如何坐的
                ?你是否可以描述一下你們的位置?)我開車
                ,莊明豪坐我旁邊」、「(所以林道淵坐在後
                面?)是的」、「(你剛剛提到你在車上有把
                你們要做什麼事講一次,那個音量是否整輛車
                子的人都聽得到?)這個問題上次有講過應該
                都聽得到,但就是一般講話的聲音而已」、「
                (你講完今天的內容就是要打人,有空就砸車
                、燒車,你是否這樣講?)是的」、「(照莊
                明豪於檢察官面前所述,他說是放在林道淵的
                旁邊,是否正確?)反正不是前面就是後面」
                、「(莊明豪這樣陳述是否正確?)我想應該
                正確吧」、「(莊明豪於檢察官面前也有陳稱
                你們在車上,你與林道淵有互相講起誰要放火
                的這件事情,是否實在?)我們在車上並沒有
                再討論一定要放火,是出來的時候有時間」、
                「(我的問題是莊明豪於檢察官面前陳稱在車
                上你與林道淵有講到去要放火的這件事情,是
                否實在?)我有講過,因為我在開車,我不知
                道他們兩個人是否有講話我不知道」、「(你
                剛剛有說你放火之後,車子和李昆山的住處中
                間還有一個地方可以讓你與莊明豪擦身而過,
                那個空間約幾公尺?)我沒辦法講出是幾公尺
                」、「(你是否可以比出從你的位置到何處?
                )差不多從我的位置到書記官的位置」、「(
                你是否知道大部分的車子裡面一定都有油箱?
                )知道」、「(油箱裡面通常是否都有汽油?
                )是的,一般是這樣沒錯」、「(你有無聽過
                汽車著火而爆炸的情況?)有的」、「(你將
                酒精倒下去之後,那瓶寶特瓶呢?)車子的擋
                風玻璃前面有一塊斜斜的,我倒下去之後就把
                那瓶放在那邊」、「(放在何處?)放在玻璃
                斜下來那塊前面的」、「(前擋風玻璃?)是
                的,前擋風玻璃沒錯。車子前面的玻璃下面還
                有一塊引擎蓋,我倒下去擋風玻璃後,就把那
                瓶放在那邊,結果點火之後,火就突然引燃,
                那瓶我就沒有拿起來了」、「(你把酒精倒在
                那邊之後,是否有繼續把擋風玻璃砸破?)有
                的,後來莊明豪繞過來的時候,莊明豪有幫忙
                把前面砸破,我不知道是裂開還是破掉,我知
                道到最後好像有破的樣子」、「(那瓶裝酒精
                的寶特瓶到底拿去何處?)我就放在擋風玻璃
                前面的引擎蓋上」、「(那瓶裝酒精的寶特瓶
                有無在車內?火燒起來之後,你們開始動作之
                後,有無在車內?)我可以確定到我做的部分
                ,那瓶就是在引擎蓋那邊,我做到那邊,做到
                那瓶酒精倒下去後點火,點火之後我就放手了
                ,我就沒有再去把那瓶酒精丟到別的地方去,
                那個瓶子我就放在車子的引擎蓋那邊」、「(
                你為何記得那麼清楚是你拿下車的?)因為火
                是我點的,所以我知道。我們去都沒有分工,
                所以都很緊張,各人做各人的」、「(各人做
                各人的最後目的為何?)就照老闆所交待的,
                做一做之後要走了」、「(交待要做什麼?)
                把車子燒一燒,放火把車子燒了後就離開了」
                等語〔院卷㈦頁30至40〕。
              B.證人莊明豪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林道淵有說什麼嗎?
                  )有講到他們與李昆山家土地糾紛的事,也
                  有與楊瑞嵩一起說到放火的事,林道淵還跟
                  楊瑞嵩說有裝一瓶保特瓶,等一下順便帶下
                  去燒車」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
                  7號㈤頁205至211〕;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你們進到庭院時,楊瑞嵩當時在做什
                  麼?)他也有砸車」、「(林道淵?)他沒有
                  過來,躲在圍牆下來最暗暗那邊站著看我們
                  砸車」、「(是誰縱的火?)楊瑞嵩」、「
                  (你怎麼會跟楊瑞嵩、林道淵去縱火?)當
                  天原本我與楊瑞嵩約好要去飲酒作樂、吃宵
                  夜,我上車後才知道後座多坐了一個人林道
                  淵,楊瑞嵩就跟我說他們有事要辦,叫我在
                  車上等一下,車上就開動了。在開的路途中
                  ,楊瑞嵩就跟林道淵在車上交談,講到長春
                  安養院與人有糾紛的事情,林道淵說對方很
                  過份,說他家剛蓋好,就要給人家拆了。楊
                  瑞嵩問他說工程費不是花了好幾千萬嗎,這
                  樣公司經營上會有問題嗎、要緊嗎,與對方
                  之間有何恩怨,等一下去給對方警告一下、
                  去砸車」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
                  7號㈢頁103至112〕;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車上除了林道淵、楊瑞嵩外,還有誰
                  ?)沒有了」、「(有放什麼工具?)有放2
                  、3支球棒跟2頂安全帽、手套、口罩以及一
                  瓶用塑膠袋裝著保特瓶,裡面不曉得是裝酒
                  精還是汽油」、「(你怎麼會特別注意那瓶
                  保特瓶?)我是有看到」、「(那瓶保特瓶
                  放在哪?)後座,就在林道淵旁邊,駕駛座
                  後面,就跟球棒、安全帽、口罩放在一起」
                  、「(有幾瓶保特瓶?)l瓶」、「(你有沒
                  有問楊瑞嵩或是林道淵帶那瓶保特瓶做何?
                  )楊瑞嵩在車上就有跟我講,他們在下午時
                  ,黃明正就開車載楊瑞嵩去李昆山住家附近
                  繞,找尋犯案地點,黃明正還交代楊瑞嵩說
                  今天直接要進去李昆山家,看到人就打,順
                  便砸車,如果還有時間就順便放火燒一燒,
                  我才會認為保特瓶裡面裝的是易燃物」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頁187至
                  19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李昆山
                  的太太證述有人對她說還會裝監視器喔?)
                  那應該是林道淵講的,因為我就跟在楊瑞嵩
                  後面,我與楊瑞嵩都沒有講那些話」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頁251至25
                  5〕;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楊瑞嵩或
                  是林道淵有沒有說那瓶保特瓶裝的東西做何
                  用?)從麻豆開往佳里的路程上,在車上時
                  林道淵跟楊瑞嵩都有講那罐是要用來燒車子
                  的」、「(為什麼會特別提到那瓶保特瓶?
                  )那瓶就放在林道淵坐的旁邊,二人都有說
                  到那瓶是要用來燒車子的,互相交待說等一
                  下那瓶順便帶下車」、「(林道淵有跟著爬
                  牆進去?)我記得他有跟我們一起跳進去」
                  、「(那瓶保特瓶是誰帶進去的?)楊瑞嵩
                  」、「(98.9.1你們三人在車上說有說要放
                  火將車子燒掉?)是楊瑞嵩、林道淵二個人
                  說的,我都沒有講,我是配合他們做」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119至
                  131〕。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是否知道被告
                  林道淵與楊瑞嵩在案發之前,就這件放火事
                  件是如何分工細節的?)我不瞭解,我只知
                  道在車上要下車的時候,林道淵說他要去噴
                  監視器」、「(在車上的時候,即往李昆山
                  住宅的路途上的時候,就要放火的細節,楊
                  瑞嵩是如何講的?)他說黃明正交待等一下
                  要打人,要砸東西、砸車子,如果有時間的
                  話,車子順便放火燒一燒」、「(這個部分
                  與先前楊瑞嵩跟你講的是否一樣?)是的,
                  他是這樣講的」、「(就在還沒有出發之前
                  ?)沒有,我已經在車上了,已經要過去那
                  邊的路上,他才跟我講的」、「(這個部分
                  當時你們有無配合說要一起放火的事情?)
                  他是有提到說要放火,但沒有提到誰要做什
                  麼事」、「(所以你不知道那是要用來放火
                  的?)我知道他可能要拿那瓶去放火,但我
                  真的不知道那瓶真的是,因為車上很多瓶子
                  ,車上也放了很多礦泉水的瓶子,我不知道
                  那瓶是酒精還是汽油」、「(所以你也沒有
                  問楊瑞嵩?)是的,我沒有問,我是聽他說
                  等一下如果有時間的話就放火燒車子」、「
                  (當時被告林道淵是否也有聽到楊瑞嵩講這
                  些事情?)因為我坐在前面聽得比較清楚,
                  林道淵應該也有聽到,因為車子的空間這樣
                  子,應該聽得到」、「(你於偵查中是否有
                  提過楊瑞嵩、林道淵在車上都有講過那瓶寶
                  特瓶是用來燒車子的?你有無講過這樣的話
                  ?)有的」、「(你講這樣是否實在?)實
                  在」、「(林道淵在車上不是有講起放火燒
                  車的事情嗎?)放火燒車是楊瑞嵩講的」、
                  「(你不是說林道淵也有這樣說嗎?)我們
                  都有聽到」、『〔(請審判長提示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偵查卷(五)第123頁第14-15
                  行予證人莊明豪)檢察官是否有問你楊瑞嵩
                  或林道淵有無說寶特瓶的東西要做何使用,
                  你回答說:『從麻豆開往佳里的路程上,車
                  上時林道淵跟楊瑞嵩都有講那罐是要用來燒
                  車子的』,你是否有這樣回答?〕有的」、
                  「(你這樣講是否實在?)實在,因為我確
                  實知道要去燒車子,是楊瑞嵩講的,我們在
                  車上林道淵應該也有聽到」、「(那你為何
                  回答檢察官說楊瑞嵩跟林道淵都有講那罐是
                  要用來燒車子的?)我不知道當時為何這樣
                  講,因為我知道車子上有一瓶寶特瓶裝的東
                  西,他們說等一下要帶下車,要去燒車子用
                  的」、「(你這樣回答是否實在?)實在,
                  我確實知道那瓶要帶下車」、「(你回答說
                  林道淵有講說那瓶是要燒車子的這點是否實
                  在?)我現在不確定他當時是否有講,但我
                  確定楊瑞嵩當時有講」、「(你是否在檢察
                  官面前有講到說那瓶寶特瓶就放在林道淵的
                  座位旁,他們兩個人都有說那是要用來燒車
                  子的,且互相交待等一下要記得帶下車,你
                  有無這樣講?)有的」、「(你這樣講是否
                  實在?)實在」、「(你在車上有聽到林道
                  淵與楊瑞嵩在互相提醒記得要把寶特瓶帶下
                  車這點是實在的?)實在」、「(你看到林
                  道淵站在牆角做什麼?)就站在那邊而已,
                  沒有在做什麼」、「(楊瑞嵩如何跟你介紹
                  哪一瓶是等一下燒車子要用的?楊瑞嵩是如
                  何講的或如何用手勢比的?)他就說車上有
                  帶一瓶等一下放火燒車要用的」、「(楊瑞
                  嵩有無用手勢比哪裡?有無跟你介紹是這一
                  瓶?)他是跟我說在後面,我有轉頭去看後
                  面」、「(你看到什麼?)我有看到一瓶用
                  塑膠袋裝著,他旁邊有兩、三支還是三、四
                  支寶特瓶是倒著的,那瓶用塑膠袋裝著,是
                  站著的」、「(你說只有一瓶寶特瓶是用塑
                  膠袋特別裝著的?)是的」、「(你們下車
                  的時候,何人拿這瓶寶特瓶?)楊瑞嵩」、
                  「(你說林道淵站在牆角,距離你們多遠?
                  大約從你現在坐的位置到何處?)大約從這
                  裡到安全出口」、「(從你坐的證人席到
                  法官座位後面的安全門的距離?)是的」、
                  「(你是否看得見林道淵在做什麼事?)就
                  看到他站在那裡而已」、「(林道淵有無看
                  見你們正在砸車、點火?)我不知道,因為
                  我過去砸車的時候,我就回身轉頭看他一下
                  而已,我看他站在那邊而已,然後我過去砸
                  車,我就沒有注意了」等語〔院卷㈦頁41至
                  46 〕。
            C.被告林道淵於偵查中供稱:「(你是不是已經知
              道黃明正要去李昆山他家砸車跟縱火?)剛開始
              我以為只是要砸車,但我破壞完監視器後,他們
              下車帶木棍及裝液體的寶特瓶時,我就知道他們
              要去砸車及縱火」、「(你怎麼沒有跟他們一起
              去砸車及縱火?)車上的人只分配我負責破壞監
              視器及把風」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
              7號㈠頁24至27〕;「(是誰對車子縱火?)楊
              瑞嵩」、「(怎麼縱火?)我不清楚,要問他朋
              友莊明豪」、「(你怎麼知道是楊瑞嵩縱的火?
              )因為楊瑞嵩一上車我就問他怎麼聽到碰碰碰的
              起火聲音,他說是他做的」等語〔見偵查卷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㈣頁282至284〕;又於偵查中
              供稱:「(後來保特瓶你有拿給楊瑞嵩?)有,
              我去噴完漆後回到車上叫他們二個,將車上那瓶
              保特瓶拿給楊瑞嵩了」、「(楊瑞嵩怎麼放火的
              ?)他有砸車,車窗打破後他點火再將保特瓶裡
              面的東西倒進車內」、「(你們拿去放火的那瓶
              保特瓶怎麼來的?)我上車時,就看到那瓶保特
              瓶放在我坐的後座腳踏板上,不曉得是不是黃明
              正拿給楊瑞嵩的」、「(你有何意見?)我有看
              到楊瑞嵩丟東西進去,當天他帶了二套衣服進去
              ,車上還另放有一套深色衣服,我有看到楊瑞嵩
              在車上有換上另一套,不確定是放火前還是放火
              後; 當場莊明豪只有砸車,楊瑞嵩是砸車兼丟保
              特瓶進去車內,讓火燒起來」、「(是你比較胖
              還是楊瑞嵩?)當天我穿黑色的衣服,看起來會
              比較瘦,楊瑞嵩有帶了二套,是他放的火,主導
              也是他,在車上他就有跟我、莊明豪講事情爆發
              ,他會出來擔」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
              437號㈤頁205至211〕;又於偵查中供稱:「(
              請你詳述當時98年9月1日當時縱火前聚集情形及
              行進路線情形?)當天晚上19時許,楊瑞嵩在長
              春安養院內約我上車(白色自小客車),…,在
              車上楊瑞嵩只跟我說,要我負責以噴漆破壞監視
              器的工作就好,其他部分就交給楊瑞嵩及他朋友
              處理,…,乘載到楊瑞嵩的朋友之後,汽車一路
              開往李昆山家,…,直到李昆山家圍牆旁一塊空
              地,我便先下車翻越圍牆先以噴漆破壞監視器,
              再回車上跟楊瑞嵩說已經噴漆噴好了,我隨後便
              在圍牆邊把風,注意有無人靠近」等語〔見偵查
              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㈠頁211至214〕。
            D.依上開證人楊瑞嵩、莊明豪之證述,大致相符,
              足認被告林道淵事前即明知共同被告黃明正、楊
              瑞嵩、莊明豪欲對停放在被害人李昆山住宅前之
              汽車持球棒砸毀及以酒精放火,而同意並決意共
              同實施,是被告林道淵辯稱其不知要砸車、燒車
              云云,委無足採。
          ③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著有判例
            可稽。本件被告林道淵雖僅負責對被害人李昆山住
            處之監視器噴漆,惟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所示
            ,其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
            豪既有犯意之聯絡,並為行為之分擔,自應對於全
            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林道淵辯稱其
            並無砸車、燒車,毋須對此負責云云,亦無足採。
          ④又被告林道淵雖辯稱其沒有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之犯意云云,惟查被告林道淵等人以寶特瓶裝酒精
            引火之處係在住家騎樓下屋旁之汽車,汽車內復有
            汽油存在,足見放火位置即有高易燃性物品,如有
            延燒情形勢將一發不可收拾,參以被告林道淵並無
            採取任何事先防止延燒或事後撲救火勢之措施,且
            本件被害人李昆山、吳坤培之住宅雖未達燒燬之程
            度,惟被害人李昆山住處1樓外牆上半部及天花板
            受燒燻黑,被害人吳坤培住處1樓車庫採光罩燒燬
            ,外牆、2樓窗戶及3樓陽台等處均受燒燻黑,已如
            前述,是以被告林道淵對於其引火燃燒汽車後,延
            燒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自不違反其本意甚明。再
            按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以「致生公共危險」為
            構成要件之一,所謂「致生公共危險」,乃指放火
            燃燒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延燒至他人所有
            屋物之危險存在,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
            89年度臺上字第3931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林
            道淵上開放火行為,已延燒2戶住宅,業已致生公
            共危險,亦至為灼然。是被告林道淵上開所辯,委
            無足取。
          ⑤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
            被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
            模擬照片112張、98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
            86巷31號李昆山住處火災現場照片、98年9月1日臺
            南縣佳里鎮○○路486巷29號吳坤培住處火災現場
            照片1份、臺南縣消防局98年9月11日對98年9月1日
            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1份、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莊明
            豪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00-0000000號
            電話申設資料1份、臺南縣佳里鎮○○路511號長春
            養護之家98年9月1日晚上7時25分至31分(錄影機
            時間快6分鐘)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98年9月1
            日臺南縣佳里鎮同安寮民安里77-1號康那香公司監
            視器翻拍畫面2張、佳里鎮子龍里子龍廟96號佳里
            分局子龍派出所監視器翻拍畫面2張、佳里鎮新樓
            醫院監視器翻拍畫面2張、臺南縣佳里鎮安西里76-
            2號立人幼稚園98年9月1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7張
            、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李昆山住處98年9
            月1日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臺南縣佳里鎮○○路51
            1號長春養護之家98年9月1日晚上8時38分至8時41
            分(錄影機時間快6分)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
            門號00-0000000號,公話編號0000000號之公用電
            話98年9月1日至2日之通聯記錄1份、98年9月2日扣
            案之中臺南縣警察局「林道淵涉縱火案勘察採證報
            告」1份、中鋼保全錄影主機(DVR)1臺、98年9月
            2日扣案之共同被告黃明正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
            000000號手機1支、98年9月2日扣案之共同被告黃
            秋柑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98
            年9月2日扣案之車號UQ-8280號白色裕隆牌march自
            小客車1輛、共同被告莊明豪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98年聲監字第476通訊監察書1份在卷可資佐證。
          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道淵此部分犯行
            堪以認定。
        ⑹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證
            人即被害人吳坤培、莊念慈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
            A.證人林道淵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們距離黃明正、黃秋
                柑回來時間有多久?)約5-10分鐘,我放好安
                全帽他們就回來了」、「〔你能否說明黃明正
                、黃秋柑跟楊瑞嵩、莊明豪4人在泡茶區坐的
                位置? (諭令當庭繪製平面圖並簽名於上)〕
                當天我媽與黃明正2人一起泡茶,楊瑞嵩、莊
                明豪坐在一起,說什麼我不知道,我過去媽媽
                就叫我上去洗澡」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
                第12437號㈤頁204至211〕;又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你怎麼會跟那些人去李昆山砸車及
                縱火?)之前我聽黃明正說他跟李昆山有土地
                方面的糾紛,他98年8月31日晚上7點有在公司
                裡面的涼亭問我,明天要不要去李昆山他家破
                壞車子,我就說好,後來隔天我就跟去了」、
                「(誰叫你上那輛車?)黃明正,98年9月1日
                晚上7點多說的,當時我人在公司裡面」、「
                (你是不是已經知道黃明正要去李昆山他家砸
                車跟縱火?)剛開始我以為只是要砸車,但我
                破壞完監視器後,他們下車帶木棍及裝液體的
                寶特瓶時,我就知道他們要去砸車及縱火」、
                「(這些人什麼時候到你公司的?)98年9月1
                日晚上7點多黃明正跟我說完這件事,他就叫
                我到門口等,等車子來,我就上車,跟他們一
                起到李昆山他家」、「(黃明正叫你準備那些
                東西?)安全帽、口罩、手套及噴漆」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㈠頁23至27〕
                。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8年9月1日晚上8
                時56分,你是否有去臺南縣佳里鎮○○路486
                巷31號,李昆山的住處放火燒車子?)有的」
                、「(你為何會去?)楊瑞嵩帶我去的」、「
                (楊瑞嵩是如何跟你講的?)他說他要去找一
                個朋友跟我去找李昆山辯論,如果必要的話,
                談判破裂的話要打人,他找我去的動機是如此
                」、「(請你陳述一下你們到那邊的情形?)
                到現場的時候,他們說在外牆有看到監視器,
                我就說我噴監視器就好,監視器噴完之後,我
                再上車跟他們講,再由他們翻牆進去,我是在
                他們之後才進去的」、「(你後來有進去嗎?
                )我後來有進去」、「(看到的情形為何?)
                楊瑞嵩和他朋友在砸車,砸車之後我們就離開
                了」、「(你有無看到火燒起來?)有的」、
                「(楊瑞嵩進去的時候,你有無看到他帶什麼
                東西進去?)他手上好像有拿一個塑膠袋包著
                寶特瓶,還有拿著一支球棒」、「(楊瑞嵩的
                朋友莊明豪帶什麼東西?)只有帶球棒而已」
                、「(你有無帶東西進去?)安全帽,我是負
                責噴漆,我先去噴漆,噴完之後才叫他們進去
                的,我是在他們進去之後,想說他們怎麼這麼
                久,我就進去看一下」、「(你進去站在什麼
                位置?)房子旁邊的走廊」、「(有無看到誰
                放火?)楊瑞嵩,我有看到他把那個東西點起
                來之後丟進去駕駛座裡面」、「(放火之後,
                你們有無看到火燒的情形?)我只看到好像有
                燒起來而已,因為那時候心裡也害怕、緊張,
                我沒有遇過這種事情,後來就跟他們馬上離開
                現場」、「(楊瑞嵩有無說是何人叫他去做的
                ?)他沒有清楚的跟我們講」、「(你們去那
                邊有無要燒房子的意思?)起初沒有這個意思
                ,楊瑞嵩那時候找我去是要去找李昆山談判,
                如果談不攏可能要對李昆山動手,出發前楊瑞
                嵩是這樣跟我講的」、「(有無要把人燒死的
                意思?)沒有」、「(在第一次警詢及偵訊的
                時候,為何你會說這件是黃明正教唆你去做的
                ?)他並沒有實際的教唆我,那天下午他只有
                叫我去找楊瑞嵩,沒有跟我說要做什麼」、「
                (黃明正是說楊瑞嵩找你,還是叫你去找楊瑞
                嵩?)他叫我去找楊瑞嵩」、「(所以案發當
                天你會做那些行為都是楊瑞嵩跟你講的?)是
                的」、「(你說98年9月1日楊瑞嵩是說要去理
                論,是要理論何事?)之前李昆山與黃明正的
                糾紛,但那一部分我不太清楚」、「(跟李昆
                山有糾紛的人是黃明正還是楊瑞嵩?)應該是
                黃明正」、「(你剛剛有提到98年9月1日那天
                ,黃明正有叫你去找楊瑞嵩,你的意思是否指
                出發前,黃明正叫你去大門口等楊瑞嵩的車?
                )不是,黃明正是我下午去找他的時候跟我講
                的,叫我去找楊瑞嵩,晚上楊瑞嵩再開車載我
                去找他朋友」、「(黃明正有無說叫你去找楊
                瑞嵩做什麼?)他沒有說的很清楚,他叫我直
                接去找楊瑞嵩」、「(〔(請審判長提示本署
                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卷一第25頁予證人)問
                :『你怎麼會跟那些人去李昆山那邊砸車和縱
                火』,你回答:『我之前聽黃明正說他與李昆
                山有土地方面的糾紛,他在98年8月31日晚上
                在公司裡面的涼亭問我明天要不要去李昆山他
                家破壞車子,我就說好,後來我隔天就去了』
                ,你是否有這樣回答?〕是的,這是我第一次
                在警察局作的筆錄」、「(這是你在檢察官面
                前具結作的筆錄?)後來98年9月8日有把事情
                都說出來」、「(你有在檢察官面前講過這樣
                子的話嗎?)有的」、「(為何與剛剛審理時
                所述均不同?)後來我在98年9月8日第二次去
                地檢署的時候,我已經有翻供,把事情說出來
                」、「(你的意思是否第一次講的不是實情?
                )是的」、「(98年9月1日在現場,還沒動手
                之前,你有無看到楊瑞嵩打電話與人聯絡?)
                好像有」、「(你知道他在與何人聯絡嗎?)
                不知道」、「(他是與對方電話聯絡好,對方
                跟他講時間,你們才下手去做那些行為的嗎?
                )他在電話中好像是說『吃冰』而已,我聽到
                的是這樣子」、「(有無說九點開始動手?)
                沒有,時間是由楊瑞嵩掌控的,他叫我們下去
                我們就下去」、「(楊瑞嵩有無對外聯絡,請
                別人確定李昆山的住處有人在,你們才動手?
                )這我就不太清楚了,我只有聽到『吃冰』而
                已」、「(你們做完這些事情之後,是否有回
                到長春養護中心?)是的」、「(回到長春養
                護中心之後,楊瑞嵩有無把這件事情告訴何人
                ?)我把東西拿去放完之後,他們兩個人在泡
                茶區那邊泡茶,後來我要過去的時候,我媽媽
                就叫我先上去洗澡,他們還有事情要談,所以
                他們的談話內容我不清楚」、「(你所謂的泡
                茶區的『他們』是誰?泡茶區有誰在?)我媽
                媽、黃明正、楊瑞嵩,還有莊明豪」、「(車
                上的一些球棒、安全帽、口罩是否回到長春養
                護中心後,由你收走的?)我第一次先拿安全
                帽去放,球棒先放在那邊,後來要回去收的時
                候,球棒就不見了,我只有收到安全帽的部分
                而已」、「(噴漆瓶是由何人準備的?)我不
                清楚,我上車的時候就已經看到了」、「(你
                到現場做了什麼事情?)噴漆而已」、「(噴
                哪裡?)噴監視器的鏡頭」、「(誰叫你去噴
                漆的?)楊瑞嵩說有監視器,我就跟他說那我
                噴監視器,其他的你們去做就好」、「(所以
                本件你是直接接受楊瑞嵩的指令?)是的」、
                「(所以你還是有在泡茶區遇到黃明正?)是
                的」、「(噴漆是你拿過去的?)是的」、「
                (本來黃明正有叫你去買噴漆?)沒有,是他
                們準備好的,就放在車上」、「(『他們』是
                誰?)應該是楊瑞嵩和黃明正準備的,因為我
                上車的時候就已經看到東西都準備好了」等語
                〔見院卷頁186至192〕。
            B.證人楊瑞嵩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98.9.1那天是誰提議去
                放火?)大致上就像莊明豪說的那樣,我願意
                把事情的原委說出;98.8.31 我們去原本只是
                找李昆山理論,在他家跟二品味都沒有遇見他
                ,隔天接到縣政府的公文,黃明正很生氣,當
                天下午他就載我去李昆山家後面圍牆看地方,
                指示晚上下車時我找我的朋友、林道淵一起去
                李昆山家打人,並叮嚀一句『小孩、女人不要
                打,打完人後出來如果有多餘時間,把車燒了
                』」、「((你們準備了何?)我上車後,有
                安全帽、球棒、口罩、手套,出門時黃明正拿
                了一瓶小瓶的保特瓶給我,用塑膠袋裝著,裡
                面裝是酒精」、「(你怎麼知道保特瓶裡面是
                裝酒精? 黃明正拿給你時有說什麼嗎?)他拿
                給我時有說這是要燒車的,我知道那是酒精,
                因為安養院裡面就有放這種防HINI的酒精」、
                「(黃明正拿那瓶酒精給你時,林道淵已經在
                車上了嗎?)還沒有,車子停在門口,我與林
                道淵都在門口那邊走動、講話,準備要上車時
                ,黃明正才將那瓶保特瓶拿給我,說『如果有
                多餘的時間就把車子順便燒了』」、「(因此
                林道淵也知道當晚要去燒車?)對,我、莊明
                豪、林道淵三個人統統知道」、「(98.9.1黃
                明正怎麼會帶你去看現場? 何時決定要進去李
                昆山家打人、砸東西、砸車、燒車?)下午黃
                明正跟我2個人在公司後面一個庭院泡茶區講
                的」、「((林道淵怎麼會跟你們一起去?)
                下午黃明正跟我講時,就有說林道淵會跟我們
                一起去」、「(你有叫黃明正試打電話進去李
                昆山家嗎?)那不是我叫他打的,是他自己打
                完後告訴我說李昆山人應該不在」、「(是誰
                決定當晚9點進去李昆山家的?)我與林道淵、
                莊明豪3人在車上講好就進去了」、「(黃明
                正有指示嗎?)他只有說李昆山不在,我想他
                不在,那就砸車好了」、「(黃明正有指示你
                們說既然李昆山人不在,回家好了?)我自己
                想說反正黃明正有指示我們出來做這事,雖然
                李昆山不在,還是進去砸車好了,況且黃明正
                也沒有叫我們不要做」、「(9點到,誰決定
                下車犯案?)我與黃明正通完電話後,他說李
                昆山不在,我們三人一樣下車,林道淵拿噴漆
                噴監視器,我與莊明豪隨後從他噴監視器的旁
                邊比較後面的圍牆爬進去」、「(這2萬怎麼
                來的?)黃明正給我的,他在98.9.1當天下午5
                點多我跟他去李昆山家看完現場後,回到公司
                在後面工作時他在泡茶區給我的」、「(這2
                萬元黃明正說要給你的嗎?)他要給莊明豪的
                ,他就說看我叫誰來做就給誰」等語〔見偵查
                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255至237〕;又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8.9.1晚上黃明正是
                在什麼地方將那瓶裝有酒精的保特瓶交給你?
                )大門口外面停放白色MARCH車的旁邊」、「
                (黃明正交給你那瓶保特瓶時,現場還有誰在
                ?)林道淵而已」、「(是誰找林道淵跟你們
                一起去李昆山家放火?)黃明正」、「(你什
                麼時候知道林道淵要跟你們一起去放火?)要
                出去時才知道」、「(之前都不知道嗎?)是
                下午接近晚餐6點前才知道,是黃明正告訴我
                的」、「(看完現場後回到長春安養院後,黃
                明正再告訴你要找林道淵一起去?)對」、「
                (黃明正拿那瓶酒精給你時,有說什麼?)本
                來我們要出門了,黃明正說『等一下、這罐給
                你』,就拿那瓶裝有酒精的保特瓶給我,說『
                如果有時間就把車子燒了』」、「(黃明正有
                沒有說李昆山家的車子停在什麼地方?)沒有
                ,只叫我們進去他家,說他家有圍牆圍起來」
                、「(你怎麼知道黃明正拿給你的那瓶保特瓶
                裡面裝酒精?)因為那時我們長春安養院裡面
                只有放酒精,汽油還要去加油站加,酒精公司
                裡面就有了」、「((你是什麼時候到李昆山
                家圍牆旁邊空地看現場?)98.9.1下午3、4點
                跟黃明正一起去的,黃明正開那台白色MARCH
                車載我」、「(你們去那裡做什麼事?)去那
                邊看李昆山家」、「(為什麼要去李昆山家看
                現場? 為了何事?)為了向李昆山報復」、「
                (誰提議的?)黃明正」、「(有說要對李昆
                山做什麼樣的報復嗎?)那時還沒有,是回長
                春安養院時黃明正在泡茶區那邊才講」、「(
                是誰叫你們去李昆山家砸車、放火的?)黃明
                正」、「(你們離開長春安養院時,黃明正有
                對你們說什麼嗎?)說要打人,還交待『小孩
                、女人不可以打,如果有空的話把車子砸了、
                放火燒了』」、「(用來燒車的東西怎麼來的
                ?)黃明正在長春安養院大門口拿給我的」、
                「(黃明正拿給你何?)寶特瓶,裡面裝有酒
                精」、「(黃明正拿給你這罐裝酒精的保特瓶
                時,有說什麼嗎?)就說『這罐給你』,意思
                是砸完車子後,有空拿這罐把車子燒了」、「
                (黃明正講這罐給你前,還有說什麼?)之前
                他就有說打人、砸車、放火的事,講完再將這
                瓶交給我」、「(你們98.9.1當晚放火後又去
                什麼地方?)回長春安養院」、「(從什麼地
                方進入長春安養院?)後門,就在泡茶區那邊
                的後門」、「(進去後?)我將那些犯案的東
                西放在泡茶區○○○○○道淵收走,我原本要
                去換衣服,後來就帶莊明豪往廚房裡面,拿2
                萬元給他」、「(2萬是誰交待你給莊明豪的?
                )黃明正」、「(黃明正為什麼要叫你拿錢給
                莊明豪?)因為我們有去做事情,他拿錢給我
                時只叫我找人去打人,沒有說到放火」、「(
                是黃明正將2萬元給你叫你找人去做時,你才
                聯絡莊明豪?)之前我就有打電話給莊明豪了
                ,本來只是要約他出來,他說晚上8點才有空;
                晚上我去載莊明豪後,車上才跟他說等一下去
                那邊看到李昆山就打,小孩、女人不要傷到,
                出來有計間再砸車、燒車」、「(你所謂的『
                換帖』指誰?)我的換帖是黃明正,但並沒有
                對楊瑞嵩說換帖二個字,我是對莊明豪說要去
                辦事情,小孩、女人不要打,打到李昆山給2
                萬; 且前一天莊明豪跟我要去找李昆山理論,
                在那邊聊天等人時莊明豪就知道是黃明正要我
                們去的,當場他就有遇到黃明正」、「(98.8
                .31你跟楊瑞嵩、黃明正為了何事在李昆山家
                前外面路旁?)要等李昆山的人,有談到土地
                糾紛的事」、「(98.8.31有談到要打李昆山
                )有?談到要打李昆山,是楊瑞嵩跟我講的,
                就說如果等一下有遇到李昆山,就打這個人,
                我們在那邊等時有遇到黃明正來,他有講與李
                昆山發生土地糾紛的事」、「(那你什麼時候
                知道是黃明正要你跟楊瑞嵩對李昆山家放火?
                )98.9.1晚上在車上才知道,楊瑞嵩說今天做
                的方式有改變,下午他跟黃明正就有去看李昆
                山家附近現場,等一下去就直接進去李昆山家
                裡面、打人、放火燒車」等語〔見偵查卷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12至321〕;又於偵查
                中具結證稱:「(98.9.1你們怎麼去李昆山家
                放火?)本來不是要放火,98.8.31我們去找不
                到人,我開公司一台MARCCH白車載莊明豪去麻
                豆圓環碗粿蘭那邊騎車讓他直接回家,黃明正
                自己開另一台回長春安養院,之後我也回長春
                安養院。98.9.1中午我在吃飯時遇到林道淵,
                他說『他媽的,我們的房子要被拆了,公文已
                經來了』,我問說『會不會被裁員』,他說『
                有可能』,我想說我新進來的,不是很危險嗎
                ,言談之間就覺得有一點嘔,只是那時還沒有
                決定什麼事,直到下午5點多我們二個人就決
                定要去砸他的車,我當場表示只有我們二人可
                能會有狀況,再找我一個朋友來,我就打電話
                給莊明豪」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
                7號㈢頁158至165〕。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8年9月1日晚上8
                時56分許,你是否有去臺南縣佳里鎮○○路
                486巷31號李昆山的住處放火?)我只有燒車
                ,我不是對那間房子放火」、「(你們幾個人
                去?)三個人。我本人、莊明豪、林道淵」、
                「(何人叫你去的?)黃明正」、「(黃明正
                如何跟你講的?)李昆山檢舉我們安養院違建
                的問題,要給他一個教訓」、「(要如何教訓
                ?)看到他就準備要打他」、「(98年9月1日
                那個晚上準備要做什麼?)要看那個時候李昆
                山在不在,如果在的話就要打他,要走的時候
                順便把車子砸壞並放火燒掉」、「(黃明正跟
                你這樣說要燒車?)是的,不過沒有說要燒房
                子」、「(98年9月1日晚上,你們是如何去李
                昆山的住處?)開公司的一輛MARCH的車子」
                、「(你開的嗎?)我開的。先去載我朋友莊
                明豪,之後再去李昆山的住處」、「(車內準
                備了什麼東西?)球棒、口罩、安全帽,和一
                罐酒精」、「(這些東西是何人準備的?)全
                部的東西是我要出發之前,車上就準備好了,
                那罐酒精是我要出門的時候,黃明正拿給我的
                。我要上車之前,那些東西就在裡面了」、「
                (即球棒、安全帽、口罩都在車內?)是的」
                、「(還有一罐噴漆?)那也在裡面」、「(
                你不知道是何人拿上去的?)我不知道,我就
                負責開車去載我朋友,要出發之前,黃明正就
                拿那罐酒精給我」、「(請你陳述一下你到李
                昆山的住處以後發生什麼事情?)因為旁邊有
                一塊空地,我們先停在空地,然後林道淵去對
                攝影機噴漆,林道淵在噴漆的時候,我與莊明
                豪兩人就戴上安全帽,球棒拿著就進去了,進
                去之後李昆山住處的鐵門是拉下來的,沒辦法
                進入,他的住處門口外面有一輛車子,我們就
                砸車,砸完之後我把酒精倒下去,用報紙點燃
                」、「(當時林道淵在何處?)因為講真的,
                我也是第一次做這種事情,我也很緊張,我們
                都各自做各自的事情了,林道淵去噴漆之後,
                我就沒有去注意他了,我們就去做我們的事情
                」、「(當時你有無看到房子內有人?)沒有
                」、「(有無看到一個歐巴桑?)我沒有聽到
                ,但是砸車之後,有聽到有人『啊』一聲」、
                「(當時你去的時候沒有看到有人,但是你砸
                車之後才有一個歐巴桑在叫?)也不知道是否
                歐巴桑,反正就是有一個人「啊」一聲,我們
                就走了」、「(當時你們進去的時候,房子內
                有無燈光?)有的,有小盞的燈光,不是日光
                燈那種的」、「(當時你有無要燒房子的意思
                ?)沒有,老闆也沒有交待要燒房子,燒他的
                房子做什麼」、「(老闆是指黃明正?)是的
                。如果要我燒房子我也不要」、「(當時有無
                要燒裡面的人?)沒有」、「(你燒車子的時
                候有無想到會燒到房子?)那時候沒有想到那
                邊,我們是站在房子這邊點火,連人都燒不到
                了,怎麼可能燒到房子」、「(你站在車子和
                房子的中間放火燒車子的?)是的,我們人就
                站在那邊,根本就燒不到」、「(當時那輛車
                子距離屋簷多遠?)我不會講,反正蠻遠的」
                、「(假如車子停在應訊台,房子的屋簷位置
                為何?)差不多要到法官席了」、「(有無四
                公尺?)你問我這個問題我不會回答,因為假
                如車子在這邊,我們蹲在那邊再進去才到屋簷
                下的。差不多有這麼遠」、「(酒精是否用寶
                特瓶裝的?)是的」、「(寶特瓶是大瓶的還
                是小瓶的?)我沒有注意到」、「(是否有裝
                滿?)人在緊張了哪會注意這個,我就打開蓋
                子就倒下去」、「(你沒有注意到是否有裝滿
                ?)沒有,因為還用塑膠袋裝著」、「(你是
                否有跟檢察官說那天晚餐前黃明正拿錢給你的
                時候,只有叫你去打李昆山而已,完全沒有講
                到放火這件事情,你有無印象你有這樣跟檢察
                官說?)有的」、「(為何你剛剛說黃明正叫
                你去打人,順便砸車,最後還說出要放火燒車
                的事情?)因為我起先還沒說這些話的時候,
                檢察官的意思就說我作偽證或是別人叫我頂罪
                ,我不知道要如何表達,算是要打人沒錯,要
                燒車是最後要出門的時候臨時交待的」、「(
                為何會臨時交待這件事情?)我鑰匙拿著要出
                門了,黃明正就說等一下,就拿一罐酒精給我
                」、「(黃明正拿酒精給你的時候,有無說拿
                酒精給你的用途為何?)他說要走的時候如果
                有時間,順便把車子燒一燒」、「(你說那罐
                酒精是用寶特瓶裝的?)是的」、「(是裝汽
                水的那種寶特瓶,還是本來就裝酒精的寶特瓶
                ?)我不知道,因為我只有把蓋子打開倒下去
                而已」、「(那罐酒精是否有超過一公升?)
                我不知道」、「(98年9月1日那天下午,你是
                否有與黃明正先去李昆山那邊探路了?)有的
                。那不是去探路,只不過是我不知道位置而去
                看的」、「(你說98年9月1日要出門的時候,
                黃明正才臨時跟你說要燒車子?)是的」、「
                (還是那天黃明正已經接到縣政府的公文才又
                生氣的?)是的,不過起先只說要打人,完全
                沒有說要燒車子」、「(〔(請審判長提示本
                署98年度偵字12437號卷五第226頁予證人)楊
                答:『大致上就像莊明豪說的那樣,我願意把
                事情的原委說出,98年8月31日我們原本只是
                要去找李昆山理論,在他家和二品味都沒有遇
                到他,隔天接到縣政府的公文,黃明正很生氣
                ,當天下午他就載我去李昆山家後面的圍牆看
                地方,指示晚上下班,我找我的朋友與林道淵
                一起去李昆山家打人,並叮嚀小孩女人不要打
                ,打完之後如果有多餘的時間把車燒了』?〕
                是的,我有這樣說沒錯」、「(所以黃明正叫
                你把車子燒一燒是下午的時候就講了,還是晚
                上出門的時候?)晚上出門的時候」、「(筆
                錄的意思不是下午的時候就講了嗎?)不是,
                我們下午有去看地方要打人,要燒車是到最後
                臨出門的時候,黃明正才拿一罐酒精出來說如
                果有時間把車燒了」、「(所以燒車的事情是
                你要出門,黃明正拿酒精給你的時候跟你交待
                的?)是的」、「(當時林道淵是否也在場?
                )林道淵跟我一起出門。」、「(〔(請審判
                長提示本署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卷五第227頁
                予證人)黃明正那瓶酒精給你的時候,林道淵
                已經在車上了嗎?〕林道淵是在旁邊,但我不
                知道林道淵到底有無聽到」、「(是你自己叫
                林道淵去的,還是黃明正叫你要去找林道淵去
                的?)林道淵說要和我們去的」、「(是黃明
                正要求的,還是你要求的?)沒人要求林道淵
                吧,我本身沒有要求他」、「(之前你的時候
                ,問:『那天下午看完現場回去長春安養院後
                ,黃明正是否叫你要去找林道淵一起去』,你
                回答;『對』,是否實在?)實在,不過我沒
                有叫林道淵,林道淵不是我叫的」、「(你的
                意思是否你沒有跟林道淵說,他就自己知道要
                跟你一起去?是你約林道淵的,還是黃明正叫
                你去約林道淵的?)黃明正有說林道淵會和我
                們去」、「(黃明正有跟你說林道淵98年9月1
                日會和你們去?)〔黃明正沒有說何時,不過
                也算是98年9月1日,因為是當天了(提示相關
                現場照片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卷第278-284頁
                予證人)你們燒的是否就是這輛車子?〕沒有
                印象了,應該是」、「(那輛車子是否停在這
                間房子前面?)是的」、「(98年9月1日去李
                昆山住處燒車子這件事情之後,你們離開之後
                跑去何處?)回去公司」、「(有無遇到黃明
                正、黃秋柑?)進去之後一會兒就遇到了」、
                「(遇到什麼人?)黃明正、黃秋柑」、「(
                你有無跟黃明正說你們剛剛去放火燒車了?)
                那是黃明正問我的」、「(黃明正如何問你?
                )他問事情辦得如何」、「(你如何回答他?
                )『好了』」、「(只有這樣而已嗎?)是的
                ,當時的對答就這樣而已」、「(黃明正問你
                事情辦得如何,你回答他『好了』,當時還有
                何人在場?)莊明豪,那時候林道淵先離開的
                樣子,現在沒什麼印象了」、「(你剛剛說黃
                明正有問你事情辦得如何,所謂的『事情辦得
                如何』是指何事?)就是我們剛剛去做的事情
                ,即去李昆山家做的事情」、「(你剛剛回答
                辯護人說在燒車的時候,有聽到屋內有人在叫
                ?)我不知道聲音是否從屋內傳出來的,但是
                我就聽到『啊』一聲」、「(叫幾聲?)我就
                聽到『啊』一聲」、「(是女生的聲音還是男
                生的聲音?)女生的聲音」、「(後來是否有
                人跑出來?)沒有,就算有人跑出來,我們也
                已經離開了,因為我們一聽到聲音就離開了」
                、「(黃明正問你事情辦得如何,你回答他辦
                好了,針對你回答他辦好了,他如何回應你?
                )那時他沒說什麼,因為那時旁邊還有一些員
                工在走動」、「(你要去之前,就知道那是李
                昆山的住家,還是去到那邊才知道是住家?)
                去到那邊才知道」、「(所以你要放火燒車的
                時候,你知道車子旁邊這間房子是有人在住的
                房子?)我不知道裡面是否有住人」、「(你
                總知道那是人在住的房子吧?)知道」、「(
                黃明正拿酒精給你?)是的」、「(他有無交
                待你要注意不要燒到房子?)有的,他的意思
                是燒車子就好」、「(我是問你黃明正有無開
                口交待你注意不要燒到房子?)沒有,沒有這
                麼強烈強調,但我知道他所表達的意思就是不
                要燒到房子,我真的知道他的意思」、「(你
                憑什麼說你知道他的意思是不要燒到房子?)
                因為如果要燒房子,他就會叫我把房子燒了,
                他不會交待燒車子就好,也不會交待不要傷到
                小孩和女人」、「(黃明正有特別交待不要傷
                到小孩和女人?)是的」、「(黃明正事先有
                叫你們要針對李昆山?)是的」、「(但是有
                交待不要傷到小孩和女人?)是的」、「(你
                們放火以後,有無在那邊顧火,還是點完火就
                離開了?)我們點完火就離開了」、「(所以
                你剛剛回答的意思是你們並沒有在那邊顧火顧
                到燒完才離開,而是點完火後就離開了?)是
                的。因為我有聽到有人的叫聲,代表已經被發
                現了」、「(你在點燃酒精燒車子的時候,你
                有無確認房子裡面都沒有人,才開始燒車的?
                )我認為沒有人」、「(我不是問你認為如何
                ,我是問你有無去做這個確認動作?)我是有
                由大門看進去,可以看到後面,都沒有人」、
                「(你說你有聽到有人叫一聲,後來你如何處
                理?)沒有,我們就趕著要走了」、「(聲音
                從何而來?)在這間房子的附近,因為這間房
                子的隔壁也還有房子,我就想說有可能被人發
                現了」、「(是否有可能是李昆山這間房子傳
                出來的聲音?)也不一定,因為我無法確定日
                期」、「(所以你要離開的時候,你也不知道
                火燒得多大?)不知道」、「(你點完火要離
                開的時候,你是否知道火到底有無燒到房子?
                )我知道,因為我不知道後續的發展燒多大,
                要離開的時候,其實火也沒有很猛烈,因為那
                是玻璃,裂開的地方燒起來而已」、「(你要
                離開的時候,那輛車子的玻璃裂開了?)是的
                」、「(你們要走的時候,房子的情形如何?
                )房子全都好好的,因為我們是由這輛車子和
                房子中間的通道走出來的」、「(有酒精,車
                子本身又有烤漆,你們要打破玻璃,裡面不管
                是否真皮的椅子都很會燒,你沒有想到燒起來
                的話會燒到房子?)沒有,我們想說鐵不易引
                燃」、「(萬一燒到房子,你打算如何?)我
                也想說有人『啊』一聲,他應該會報警,應該
                是被發現了」、「(你有聽到有人『啊』一聲
                ,萬一燒死那個人怎麼辦?)但是那個聲音離
                我們不是很近,審判長所問的這些問題都是假
                設性的問題,我也沒有想過這個問題,我做這
                件事情之後也很後悔,還好沒有去燒到房子,
                如果今天有燒到房子,我也會很痛苦」、「(
                為何你們其中要有人用噴漆噴監視器,目的為
                何?)怕被人認出來吧」、「(你的意思是否
                害怕鏡頭在那邊,屋內的人看到就會發現屋外
                有人?)鏡頭就在那邊」、「(怕人知道沒錯
                」、「(所以你們也是在預防房子裡面可能有
                人?)噴漆是存著僥倖的心理,想說做完之後
                沒人知道是我們,我的想法是如此」、「(你
                與黃明正事先是否就講好要去教訓李昆山,所
                以有帶球棒、手套、安全帽進去?)是的」、
                「(所以你們是要等有人在,即李昆山在的時
                候,要進去修理他?)是的」、「(所以你們
                是特別要去教訓李昆山的?)是的」、「(那
                你們是怎麼約的?你們到了以後,有無講好何
                時該進去?)沒有,我打電話給黃明正」、「
                (你到現場後先在空地等,你打電話給何人?
                )我打電話給黃明正」、「(你通知他何事?
                )我說我到了」、「(你告訴他到了以後,他
                需要做什麼指示給你?)他也不需要做指示給
                我」、「(那你在等候什麼?)等林道淵去噴
                漆」、「(你們一到了空地的時候,林道淵就
                先進去噴漆?)沒有」、「(那你在等候什麼
                ?你不是到了空地在等,你就先打一通電話跟
                黃明正說你們到了,你打給他的目的為何?)
                我打電話給他的意思就是跟他說我們已經到了
                」、「(你要黃明正去做什麼事,或是他有跟
                你說什麼事?什麼時候該進去或是怎麼樣?是
                哪一種狀況?)什麼時候該進去」、「(既然
                你到了空地打電話給黃明正,你的目的為何?
                告訴他你到了以後,要做什麼事?)就是我們
                要進去李昆山家,我們要做了」、「(你打電
                話給黃明正的時候,你只有告訴他說你到了,
                黃明正有無再回撥給你?)有的」、「(隔多
                久?)沒多久」、「(他怎麼講?)照原來的
                計畫做」、「(黃明正打電話給你,你有接吧
                ?)有的」、「(他主要是要說什麼?是否告
                訴你可以行動了?)應該是這樣沒錯」、「(
                你選擇哪一種情形?98年9月1日是屬於哪一種
                情形?有接到黃明正的那一通電話後,你們再
                開始行動,即林道淵去噴漆,然後你們進去,
                還是說還沒有接到黃明正的電話,你們就先行
                動了,林道淵就先去噴漆了,是哪一種情形?
                )接到電話再行動」、「(在偵查中你:『黃
                明正有指示嗎』,你說:『他只有說李昆山不
                在,我想他不在,那就砸車好了』,你是這樣
                回答的,這樣的回答是否正確?你需要看筆錄
                嗎?)不需要」、「(你是否有這樣回答?)
                是的」、「(所以黃明正在電話中有告訴你李
                昆山不在?)是的」、「(黃明正既然告訴你
                李昆山不在了,你為何還要進去?)因為黃明
                正那時候有說如果時間有多出來的話,順便砸
                車」、「(因為黃明正有這樣說,所以你就去
                砸車?)是的」、「(是否一開始在出發前就
                有交待了?)是的」、「(所以98年9月1日你
                們一開始要出發前,就知道要去李昆山的住處
                先找找看李昆山在不在,如果他在就毆打他?
                )是的」等語〔見院卷㈣頁219至230〕。
            C.證人莊明豪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委託人是誰?)就是黃
                明正、黃秋柑」、「(什麼時候委託你們的?
                )他們是委託楊端嵩,不是我,實際上我與他
                們不認識,是楊端嵩叫我跟他們去砸車的」、
                「(楊端嵩何時找你去的?)98.9.1下午5點多
                他先打電話約我出去吃東西,晚上8點多他來
                我家載我時,我上車他才提到這件事」、「(
                那你怎麼知道是黃明正、黃秋柑委託你們做這
                事的?)我知道楊瑞嵩是長春安養院的員工,
                他跟少年仔林道淵在車上就有談到蓋房子建築
                的事,我實際上到98.9.8與楊瑞嵩聯絡時他才
                告訴我說我們去砸車的事已經曝光,黃明正也
                被抓了,楊瑞嵩也說有人願意出這筆錢,叫有
                做這事的人都快出來承擔,看需要多少錢當安
                家費,我就猜應該是黃明正、黃秋柑」等語〔
                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頁104至112
                〕;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8.9.1當天晚
                上怎麼會跟楊瑞嵩去李昆山家?)當天下午4點
                多楊瑞嵩就打電話問我有沒有空,跟我約時間
                晚上有沒有時間可以出來,我回答說下班以後
                再聯絡」、「(之前你們就有約定98.9.1晚上
                要做何事?)沒有,只是98.8.31晚上6點我跟
                楊瑞嵩就有過去李昆山家佳西路附近等他的人
                」、「(誰叫你們去哪裡的?)是黃明正找楊
                瑞嵩,楊瑞嵩再找我」、「(黃明正找你、楊
                瑞嵩去李昆山家附近等他是為了何事?)黃明
                正有談到他跟李昆山之間土地糾紛的事,叫我
                們找李昆山說為了給他教訓」、「(有沒有說
                要用什麼方式教訓李昆山?)說要打他的手、
                腳,讓他住院一段時間」、「(黃明正有沒有
                給你們何代價?)楊瑞嵩部份我不知道,黃明
                正要楊瑞嵩拿2萬給我,後來當晚要回去時,
                因為我們沒有打到李昆山的人,2萬元我就還
                給楊瑞嵩」、「(當晚你們沒有找到李昆山人
                後,有跟黃明正會合?)有,我們就在長春安
                養院外面二品味小吃部外面等黃明正,黃明正
                開車來載我、楊瑞嵩一起離開」、「(你跟楊
                瑞嵩有進到二品味小吃部裡面?)有」、「(
                是誰叫你們到裡面去的?)是黃明正叫我、楊
                瑞嵩到裡面開罐喝酒的,要二品味的人找李昆
                山過來,但李昆山沒有來」、「(那黃明正有
                進到二品味裡面?)有,他有進去,他是為了
                看李昆山有沒有過來」、「((黃明正載你、
                楊端嵩離開二品味後,你們去哪?)黃明正開
                車直接載我回麻豆,楊瑞嵩也坐在車上一起過
                去,後來他們再轉回去長春安養院」、「(在
                車上你們有談到什麼事?)黃明正有跟我講說
                如果需要我幫忙,可不可以再麻煩我出來,我
                表示要看我有沒有時間、要先跟我聯絡就可以
                」、「(當晚在車上有沒有再談到以後怎麼處
                理李昆山?)都沒有。是隔天楊瑞嵩來載我,
                我上車後他再跟我說今天要直接進去李昆山家
                砸東西」、「(能否說明楊瑞嵩與黃明正聯絡
                電話的情形?)楊瑞嵩有問黃明正知不知道李
                昆山的電話,要黃明正打電話到李昆山家看他
                家裡面有沒有人,楊瑞嵩打了3、4通電話給黃
                明正,聯絡到底怎麼樣、幾點要開始動等事」
                、「(楊瑞嵩要黃明正打電話到李昆山家後,
                黃明正有再回電話楊瑞嵩?)有,因為陸續楊
                瑞嵩就有接電話,我不清楚他們的談話內容」
                、「(你們行動之前,是接到誰的指令才行動
                ?)之前楊瑞嵩就有接到黃明正的電話,告訴
                他9點就可以動,到了快9點楊瑞嵩看了手錶還
                是手機時間,確定9點快到了跟我們說可以下
                去了」、「(當時李昆山家裡面沒有人嗎?)
                我有看到一個婦人在客廳那邊,她有大喊一聲
                ,我們就砸車子了」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㈢頁131至139〕;又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98.8.31當天是誰找你去李昆山
                家?)楊瑞嵩」、「(你們幾點去?)當天下午
                6點,我們就開車到李昆山家外面一條外環道
                路路邊等」、「(誰開車?)楊瑞嵩開一台白
                色MARCH車」、「(這台車誰的?)應該是長春
                安養院的」、「(你們在那邊等到何時?)當
                晚10點多左右」、「(黃明正有去找你們嗎?
                )有,約在當晚7點左右他到外環道路路邊靠
                近李昆山家巷口找我們」、「(黃明正到時,
                你們有下車?)有,我們就在廣場空地那邊說
                話,楊瑞嵩介紹黃明正跟我認識,黃明正跟我
                、楊瑞嵩詳述他與李昆山之間土地糾紛的事」
                、「(黃明正怎麼說的?)他就說向李昆山租
                地,事後有意思要賣,只是李昆山的價錢不合
                理,黃明正不買,事後李昆山告他們侵占,還
                檢舉他違建」、「(在倒頭找李昆山家旁邊空
                地前,楊端嵩有沒有打電話給黃明正問說路要
                怎麼走?)沒有,是楊瑞嵩將車子停在空地後
                ,才打電話給黃明正。(楊瑞嵩為什麼要打電
                話給黃明正?)楊瑞嵩有打了3、4通給黃明正
                ,要確定李昆山家袒面有沒有人」、「(怎麼
                確定?)楊瑞嵩要黃明正打電話問李昆山家室
                內電話,要黃明正打室內電話進去李昆山家看
                有沒有人接電話,黃明正也有回電,最後一通
                2人在通電話時,楊瑞嵩問黃明正說幾點要行
                動,黃明正回說9點,楊瑞嵩說好、知道,就
                掛電話了」、「(楊瑞嵩有給你錢?)楊端嵩
                在長春安養院時原本要給我2萬,我說沒有打
                到人,他說那就拿1萬,算工錢」、「(黃明
                正、黃秋柑何時回來?)約隔10分鐘後2人一起
                開車回來,回來後黃明正、黃秋柑一起進到佛
                堂找我跟楊瑞嵩,然後在那邊坐下來泡茶,泡
                茶時黃明正問楊端嵩有沒有處理好、有沒有異
                樣,楊瑞嵩說沒有,黃明正就說好」、「(黃
                明正問楊瑞嵩這些事時,黃秋柑都在場?)有
                ,她都在旁邊沖茶」、「(黃秋柑有沒有問你
                們什麼?)沒有」、「(黃明正有沒有拿錢給
                你?)沒有,是楊瑞嵩拿錢給我的」、「(黃
                明正知不知道楊瑞嵩拿1萬元給你?)知道,黃
                明正在問楊瑞嵩話時,有說『那個有沒有拿給
                他了?』,楊瑞嵩回說『有』」、「(『那個
                有沒有拿給他了』何指?)說是指錢的部份有
                沒有跟我算」、「(你有沒有跟黃明正你只拿
                了1萬元?)我在那裡跟回去的路上都沒有談,
                黃明正在送我回去的路上只跟我說『今天的事
                都當做沒有發生過』」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
                偵字第12437號㈢頁187至197〕;又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你與楊瑞嵩、林道淵回到長春
                安奏院後,是進到哪邊?)林道淵東西拿著先
                離開,我與楊瑞嵩先到廚房那邊,楊瑞嵩算1
                萬元給我。楊瑞嵩原本要拿2萬給我,我不收
                ,他就拿1萬給我,說我有做到工作,要給我
                工錢」、「(你有沒有問楊瑞嵩那是誰的錢?
                )有,他自己就有跟我講,說是他換帖黃明正
                要做這事的,打一個人給2萬,如果打2人就給
                4萬」、「(當天你為什麼只拿1萬?)我想說
                沒有打到人,也不知道車子整台會燒掉,只知
                道車子有著火而已」、「(黃明正開車送你回
                去途中,有無說什麼?)有閒聊,他說今天所
                發生的事,都當做沒有發生過、都沒有去過他
                那裡」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
                ㈢頁251至255〕;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你何時才知道委託人是黃明正?)晚上7點多黃
                明正到李昆山家外面時,楊瑞嵩先下車跟他講
                話,我過十幾分鐘後看楊瑞嵩沒回來,也跟著
                下去跟他們談話,那時楊瑞嵩才跟我介紹說委
                託我們去辦事的人就是黃明正」、「(黃明正
                載你、楊端嵩回去麻豆的路上,有談何?)他
                跟楊瑞嵩講說看我這個人做事情應該仔細,不
                會馬虎、出錯,誇讚楊瑞嵩介紹我這個人不錯
                ,對我說如果有需要的話會再聯絡我,拜託我
                做事情」、「(在車上黃明正有拜託你做何事
                ?)就找李昆山這個人的事」、「(你跟楊瑞
                嵩約晚上8點見面時,電話中有談到要做何?)
                沒有,他只約我出來,加上他跟我聯絡時,我
                就大概曉得要做什麼事情,因為這二天他都在
                處理跟李昆山的事」、「(為什麼要等到9點
                才動手?)我不知道,是楊瑞嵩與黃明正聯絡
                的」、「(你們在那裡等時,有沒有什麼人去
                確認李昆山家有人?)楊瑞嵩打電話叫黃明正
                用公共電話撥李昆山家室內電話看有沒有人接
                ,試後黃明正有回電,講了什麼我不曉得,但
                我從旁邊空地是看到李昆山家裡面的燈又開又
                關,我們就確定裡面有人在」、「(黃明正、
                黃秋柑回來了?)大家一起泡茶,黃明正問楊
                瑞嵩事情辦的順不順利、有什麼異樣,楊瑞嵩
                回說很順、沒有異樣,黃明正接著再問楊端嵩
                說『那個有給他了嗎? 』,楊瑞嵩說有」、「
                (黃明正問楊瑞嵩『那個有給他了嗎? 』,何
                指?)就是問楊端嵩錢有沒有給我」、「(黃
                明正、黃秋柑沒有留你嗎?)泡了約10分鐘後
                黃明正說好了、今天的事情就到這邊思是要送
                我回去,楊瑞嵩說要載我,黃明正對楊端嵩說
                『你今天累了一整天,我送就好』,所以就由
                黃明正送我回家」、「(黃明正為什麼要對你
                這樣講?)意思是說事情都處理好了,我們沒
                有當場被抓,事情沒有曝光就好,當做這件事
                都沒有發生」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
                12437號㈤頁119至131〕;又於偵查中具結證
                稱:「(你們4人當天在泡茶區坐的位置?)我
                坐在黃秋柑對面,黃明正跟楊瑞嵩互相坐隔壁
                ,就如林道淵繪製的平面圖一樣,茶桌是不規
                則型」、「(你們在泡茶區談何? 談了多久?
                )講沒有幾分鐘的話,都由黃明正、楊瑞嵩在
                講,黃明正問楊瑞嵩事情有沒有處理好、有沒
                有異樣,楊瑞嵩說沒有,黃明正問楊瑞嵩『那
                個有給他了嗎? 』,楊瑞嵩說有給了,黃明正
                請我們抽煙、喝二口茶後,剛好林道淵過來,
                黃秋柑叫他去洗澡,林道淵就離開,黃明正說
                『好,今天事情處理到這邊就好,可以結束了
                』,楊瑞嵩意思要載我回去,黃明正對他說『
                你今天做一整天很累了,我送就好』,所以就
                由黃明正開車送我回去」、「(當天是誰開車
                到你家載你?)楊瑞嵩,車上還有林道淵」、
                「(你們從麻豆往李昆山家途中,有沒有說什
                麼?)楊瑞嵩跟我講今天做的方式要改天,今
                天下午他就跟黃明正去李昆山家附近巡路草了
                ,今晚過去就是直接要進去李昆山打人、砸東
                西、砸車,如果時間可以,再放火把車燒一燒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
                204至211〕;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8.9
                .1 那天是誰提議去放火?)楊瑞嵩來載我時,
                在車上講的,他說今天要做的方式跟昨天不一
                樣、有改變,意思是他當天下午就有跟黃明正
                去李昆山家附近巡路草,今天要直接進去李昆
                山家打人、砸東西、砸車,如果有時間順便放
                火把車燒一燒」、「(你們4個人在泡茶時,
                有談到當晚做的事?)黃明正有問楊瑞嵩事情
                處理好了沒、有異樣嗎、有拿給他了嗎,其他
                沒有講什麼」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
                12437號㈤頁255至237〕;又於偵查中具結證
                稱:「(楊瑞嵩有沒有說是誰叫你們去李昆山
                家打人?)他是說換帖的,應該就是指黃明正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
                312至321〕。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是否知道楊瑞嵩
                為何會去那邊放火?)我不是很清楚」、「(
                楊瑞嵩怎麼跟你講的?)他是跟我說他在裡面
                工作,安養院跟人家有一些土地糾紛的事情,
                然後他想說要去做一些警告對方的動作」、「
                (楊瑞嵩有無跟你說要如何警告?)他是跟我
                說要去打人、砸車、砸東西」、「(下車之後
                ,如何進入別人的家裡的?)我們爬牆進去」
                、「(有無拿東西?)有的,我拿球棒」、「
                (楊瑞嵩呢?)楊瑞嵩有帶一罐寶特瓶,裡面
                裝什麼我就不清楚了」、「(楊瑞嵩有無帶球
                棒?)他也有帶球棒」、「(林道淵呢?)林
                道淵沒有帶球棒」、「(進去屋子內之後的情
                形為何?)我們爬牆進去,我們都跟在楊瑞嵩
                後面,旁邊有住人,我們就繞到房子前面,我
                們就蹲在房子前面旁邊的一個小櫥櫃那邊,因
                為那時候很晚了,我們原本打算要進去屋子裡
                面打人,不過鐵門都放下來了,沒辦法進去,
                我就問楊瑞嵩打算怎麼做,楊瑞嵩就說他打算
                放火燒那輛車」、「(你有無看到如何燒車?
                )因為我站在楊瑞嵩後面,他是用打火機點燃
                報紙,然後他用那瓶寶特瓶潑在車子的前引擎
                蓋以及擋風玻璃那邊,然後用報紙點火之後引
                燃」、「(你們在砸車的時候,林道淵在何處
                ?)在砸車的時候,我看到林道淵站在我們原
                來蹲的地方的後面,算是在屋子走廊的轉角處
                ,我看到的時候林道淵站在那邊當時楊瑞嵩在
                約你的時候,有無跟你說順便燒車子?)他是
                跟我說如果有時間,車子順便放火燒掉,我聽
                到的時候以為他在開玩笑,我並不知道他真的
                會這樣做」、「(那輛車子離屋簷多遠?)因
                為車子是停在房子的前面」、「(離屋簷多遠
                ?)我不知道,黑漆漆的我根本沒看到,我也
                不清楚」、「(當時你們有無要燒房子的意思
                ?)沒有」、「(有無要燒死人的意思?)沒
                有」、「(楊瑞嵩有無跟你說寶特瓶要做何使
                用?)沒有」、「(剛剛你說要打人、砸車、
                砸東西,是何人跟你講的?)楊瑞嵩」、「(
                黃明正在你去之前,沒有跟你講這些話?)沒
                有」、「(黃明正有無跟你說要去燒車子、燒
                房子的事情?)沒有」、「(所以你所接受的
                指令都是楊瑞嵩跟你講的?)是的」、「(你
                之前於偵查中有證稱楊瑞嵩說打一個人兩萬元
                ,兩個人四萬元,這句話是否實在?)實在,
                這句話是楊瑞嵩跟我講的」、「(在什麼地方
                跟你講的?)在我上車以後,要回去佳里的路
                上跟,在車上跟我講的」、「(要去毀損車子
                之前講的?)是的」、「(98年9月1日的前一
                天,你與黃明正、楊瑞嵩是否也有去李昆山住
                處等他?)是的」、「(那天去李昆山等他要
                做何事?)楊瑞嵩找我去,黃明正有跟我們去
                那邊會合,說要找李昆山討論土地糾紛以及文
                件的事情」、「(你們98年8月31日那天,是
                否其實要在那邊等李昆山,如果遇到他要打他
                ?)並不是說一定要動手打他,是要找他理論
                那些事情」、「(98年8月31日,你們是否就
                在車上準備球棒、口罩、安全帽等物?)是的
                」、「(只是去理論,準備這些東西做什麼?
                )只是去理論,但是準備這些東西只是以防萬
                一,因為不知道李昆山是否會找人」、「(李
                昆山是與黃明正有糾紛,還是跟楊瑞嵩有糾紛
                ?)他是跟黃明正有糾紛」、「(98年9月1日
                你們去之前,楊瑞嵩有無跟你說他下午已經跟
                黃明正去熟悉地形了?)是有這樣跟我講過」
                、「(你剛剛為何說98年9月1日去那邊之前,
                你都不知道去的緣由為何?)我沒有說我不知
                道,我是說我知道,但是楊瑞嵩跟我講的」、
                「〔(提示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卷五第232頁
                予證人)檢察官有這樣問你,你是否有這樣回
                答?〕是的」、「(你們三個人回去長春養護
                中心的時候,你剛剛說有遇到黃明正與黃秋柑
                ?)是的」、「(黃明正問楊瑞嵩事情處理好
                了沒有?)是的」、「(楊瑞嵩如何回答?)
                楊瑞嵩回答處理好了」、「(就你那時所聽到
                的,他們是在說哪一件事情?)應該是指我們
                去做的這件事情」、「(什麼事情?)我們約
                在九時許去做的事情」、「(你所謂的九時許
                去做的事情,就是去李昆山住處放火的事情?
                )是的」、「(在李昆山住處放火的時候,你
                有無發現裡面有人?)有的」、「(你發現幾
                個人?)我有看到一個婦人」、「(哪位婦人
                有無喊叫?)有的」、「(如何喊的,你說來
                聽看看?)我沒有印象了,我只知道有在喊叫
                」、「(既然有聽到一名婦人在喊叫,你當時
                是否會擔心萬一燒死人怎麼辦?)因為火不是
                我放的,是楊瑞嵩放的,不過他是放那輛車子
                」、「(你們放火的時候有無在那邊顧著?)
                我們要走的時候,我有注意看,我看到車子的
                火已經快熄滅了」、「(車子是否剛好停在房
                子前面,剛好在房子的牆壁邊?)是的」、「
                (你與楊瑞嵩、林道淵從長春養護中心出發,
                要去李昆山住處放火的時候,是否由楊瑞嵩駕
                駛車子的?)是的」、「(楊瑞嵩到達現場是
                否有打電話與黃明正、黃秋柑聯繫?)我知道
                他有打電話,但我不清楚他是與何人聯繫」等
                語〔見院卷㈣181至184〕。
            D.證人莊念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8.9.1你家
              被縱火時,你人在哪?)家裡客廳,我原本人在2
              樓,為了接電話就下來1樓客廳接,我下來1樓客
              廳就點燈了」、「(有點燈嗎?)家裡客廳有點
              40瓦的省電燈泡,外面沒有」、「(當時外面有
              幾個人進來?)至少有3位,98.8.30我家就被放
              火燒過一次了,我人還在怕,精神不好。對方人
              進來時,我喊『賊』,一個少年仔回說『恁還會
              裝監視器喔! (台語)』,他們就跑向車子那邊
              去,接著砸車」、「((那些人砸車時,你人在
              哪?)我在客廳裡面,大門有裝電動鐵門,鐵門
              不是密封的,有一條一條的縫,從裡面可以看到
              外面」、「(鐵門裡面不是還有門嗎?)對,是
              玻璃門,我剛好去看監視器完,發現被噴黑了,
              走出來鐵門那裡看,就看到他們進來庭院了」、
              「(你看到那些人進來後,還有回到客廳裡面嗎
              ?)我就一直站在客廳玻璃門邊的角落看,當時
              我很害怕」、「(你有沒有大聲叫他們不要砸、
              不要放火?)他們一進來時,我就大聲喊賊,後
              來就沒有再叫了,因為他們一直砸,聲音就很大
              了」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
              51至53〕;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你何時發
              現你家被縱火?)我回到家後將庭院大門及客廳
              的鐵門拉下,然後上二樓看電視。樓下的電話
              06.0000000有響,我原本不要下去聽,因響很久
              ,最後就下去接聽,我接起電話說『你好』,對
              方問『昆山兄在嗎? 』,我說『沒有,哪裡找?
              』,對方說『我是莫利的朋友』,講完電話就掛
              了」、「(你認得出電話聲那人是誰嗎?)我認
              得出來,那人是黃明正,因為98.8.13第一次被
              縱火前1、2個月有一個人打電話來說他是台北人
              ,要寄東西給昆山兄,問我地址,還有留下他的
              行動電話,後面記得是很多個6,我有將電話抄
              下來,等到我先生洗完澡出來,我將此事告訴他
              ,我先生有按照這隻電話回給對方,二個人有談
              到話,內容談什麼我不知道,講完電話後我問我
              先生那人是誰,我先生說是黃明正」、「(接完
              電話後?)那人說是莫利的朋友後就掛上電話,
              因為我有裝了5個監視器,就去打開監視器來看
              ,結果其中2個鏡頭已經黑掉,另外3個正常」、
              「(後來你又看到何?)我發現監視器的畫面黑
              掉,打電話給佳里派出所說我家有問題,請他們
              快點過來,當時我很著急、驚恐,打完電話繼續
              回去看監視器畫面,發現畫面仍是黑的,轉頭往
              外看就看到對方整群共5個人進來我家,我認為
              他們一定是爬牆進來,因為我家是有圍牆的」、
              「(你家有什麼地方被燒毀?)我家的車整台燒
              掉,屋子正面窗戶都被燒毀,磁磚都被燒黑,一
              樓陽台油漆也都被燒黑,鐵厝也燒破,監視器也
              燒壞掉」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
              ㈠頁330至336〕。
            E.證人吳坤培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你什麼時候
              知道李昆山家被縱火?)當晚快9點,全家人都在
              2樓房間,我突然聽到很猛裂的撞擊聲,很可怕
              ,像拿木棒或鋁棒在敲打的聲音,於是請我先生
              去看發生什麼事,我先生往樓上看下去,看不到
              什麼,聲音也停了,但我覺得那種聲音很可怕,
              請我先生下樓到車庫查看,我先生查看結果覺得
              應該沒事,但還是覺得不對勁,因為他表示有看
              到火光,於是打119。打完119不久,就聽到爆裂
              聲,火勢已經延燒到我家1、2、3 樓,1樓是車
              庫,2樓是廚房,3樓是書房」、「(火有燒進你
              家?)沒有,剛好我們門窗都關起來,火就沒有
              燒進來」、「(你家有什麼東西被燒掉?)1樓車
              庫的採光罩靠近31號的部份被燒毀,我家圍牆邊
              靠近李坤山家那邊有放一桶瓦斯桶,管子接到2
              樓廚房,都緊鄰牆壁,如果再差個幾分鐘火沒有
              被滅掉,會將瓦斯桶引爆,房子會被炸掉。2樓
              廚房的窗戶也被燒毀,3樓鐵欄杆也被燒毀」、
              「(你看到這種情形會害怕嗎?)會,財物被燒
              掉是其次,主要是心裡的驚恐,一直爆炸,火勢
              又很大,那個火一直要燒進來,我們都很擔心、
              很害怕」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
              ㈠頁330至336〕。
            F.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上
              開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吳坤
              培、莊念慈所述相符,應屬可採。
          ②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之謀議,
            即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
            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黃明正因接獲主管
            機關對於「長春慈善基金會」違章建築查報公文,
            認係被害人李昆山所引發,欲思報復,明知被害人
            李昆山之住宅係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且對於酒精係
            危險之高易燃物,若對於該處住戶屋旁騎樓下停放
            之汽車潑灑酒精,並將之點燃,足以迅速延燒至該
            住宅,亦不違反其本意,竟仍與共同被告楊瑞嵩、
            林道淵、莊明豪共同基於放火燒燬他人之汽車之直
            接故意,以及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不確定故意之
            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黃明正、共同被告楊瑞嵩於98
            年9月1日下午3時許,至被害人李昆山住處附近勘
            查地形,決定由臺南縣佳里鎮安西里76之2號「立
            人幼稚園」旁空地,翻牆進入被害人李昆山住處。
            被告黃明正並將2萬元交予共同被告楊瑞嵩,囑託
            事後由其轉交予共同被告莊明豪以為酬謝。被告黃
            明正復事先在「長春養護中心」辦公室先以汽油吸
            管1支自其儲放在辦公室內之酒精1桶吸取酒精分裝
            至寶特瓶內,再將以寶特瓶裝之酒精,交予共同被
            告楊瑞嵩、林道淵,共同被告楊瑞嵩即駕駛車牌號
            碼UQ -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共同被告林道淵,自「
            長春養護中心」出發,至臺南縣麻豆鎮搭載共同被
            告莊明豪後,抵達「立人幼稚園」旁空地時,共同
            被告楊瑞嵩隨復以行動電話通知被告黃明正已就定
            位,再由被告黃明正以公用電話撥打被害人李昆山
            住處市內電話,確定被害人李昆山住處有人在家,
            即共同被告楊瑞嵩、林道淵、莊明豪進行放火行動
            。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林道淵等人放火後,
            即返回「長春養護中心」,共同被告楊瑞嵩則帶領
            共同被告莊明豪至「長春養護中心」廚房,將2萬
            元交予共同被告莊明豪作為酬勞,共同被告莊明豪
            則僅收1萬元,將另1萬元返還予共同被告楊瑞嵩,
            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即回至「長春養護中心」
            中庭泡茶區等候被告黃明正,泡茶期間被告黃明正
            並詢問共同被告楊瑞嵩「事情處理好了沒?」,共
            同被告楊瑞嵩則答稱「處理好了」,嗣由被告黃明
            正駕車搭載共同被告莊明豪返回其臺南縣麻豆鎮租
            屋處,依上開說明,被告黃明正自始即有與他人共
            同放火燒燬他人之汽車之直接故意,以及燒燬現供
            人使用住宅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縱被告黃明
            正並未直接與共同被告莊明豪為犯意之聯絡,惟其
            與共同被告楊瑞嵩、林道淵,既係基於共同之犯意
            聯絡,再由共同被告楊瑞嵩與共同被告莊明豪為共
            同之犯意聯絡,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
            目的,仍應就全部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③又共同被告楊瑞嵩、林道淵、莊明豪對於渠等引火
            燃燒汽車後,延燒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並不違反
            其本意,且渠等上開放火行為,已延燒2戶住宅,
            業已致生公共危險,均已如前述。並有98年12月4
            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共同被告王建翔、
            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
            張、9 8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李
            昆山住處火災現場照片、98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
            ○○路486巷29號吳坤培住處火災現場照片1份、臺
            南縣消防局98年9月11日對98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
            鎮○○路486巷31號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被告
            黃明正、共同被告黃秋柑、楊瑞嵩、莊明豪持用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00-0000000號電話申設
            資料1份、臺南縣佳里鎮○○路511號長春養護之家
            98年9月1日晚上7時25分至31分(錄影機時間快6分
            鐘)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98年9月1日臺南縣
            佳里鎮同安寮民安里77-1號康那香公司監視器翻拍
            畫面2張、佳里鎮子龍里子龍廟96號佳里分局子龍
            派出所監視器翻拍畫面2張、佳里鎮新樓醫院監視
            器翻拍畫面2張、臺南縣佳里鎮安西里76- 2 號立
            人幼稚園98年9月1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7張、臺
            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李昆山住處98年9 月1
            日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臺南縣佳里鎮○○路511號
            長春養護之家98年9月1日晚上8時38分至8時41分(
            錄影機時間快6分)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門號
            00-000 0000號,公話編號0000000號之公用電話98
            年9月1日至2日之通聯記錄1份、98年9月2日扣案之
            中臺南縣警察局「林道淵涉縱火案勘察採證報告」
            1份、中鋼保全錄影主機(DVR)1臺、98年9 月2日
            扣案之被告黃明正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 000000
            號手機1支、98年9月2日扣案之共同被告黃秋柑所
            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98 年9月
            2日扣案之車號UQ-8280號白色裕隆牌march自小客
            車1輛、共同被告莊明豪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
            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
            年聲監字第476通訊監察書1份在卷可資佐證。
          ④綜上所述,被告黃明正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附表一編號18部分〔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九部分〕:
      ⒈訊據被告莊明豪、楊瑞嵩就此部分之犯行均坦承不諱,
        而被告黃秋柑、吳永鴻則均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教唆偽
        證之犯行,被告黃秋柑、吳永鴻之辯稱及辯護意旨如下
        :
        ⑴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這些事情,伊也沒有指
            使他們去做,也沒有參與;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黃秋柑並無共同基於教唆偽證之
            犯意聯絡,且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主要是去跟
            被告黃秋柑討安家費,自己說願意承擔,故共同被
            告楊瑞嵩、莊明豪去跟被告黃秋柑商討之前,即已
            決議要隱匿被告黃秋柑、黃明正,故被告黃秋柑並
            無引起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之犯意;又被告黃
            秋柑亦未提供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安家費,也
            沒有給予其等生活上任何助力,亦非屬於幫助犯。
        ⑵被告吳永鴻部分:
          ①被告吳永鴻辯稱:伊並未指導共同被告楊瑞嵩、莊
            明豪投案後供稱「98年9月1日縱火案係其個人行為
            ,而與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無涉」之虛偽陳述
            ;
          ②辯護意旨稱: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方法,並無法證
            明被告吳永鴻有指示共同被告莊明豪、楊瑞嵩在檢
            察官或法官訊問時,對於98年9月1日所發生的事實
            要如何陳述;又共同被告莊明豪於檢察官訊問時具
            結證稱「黃秋柑提供80萬元安家費沒有開任何條件
            ,只是叫他們把當天有做的事情承擔起來」,而檢
            察官就此部分並未起訴共同被告莊明豪偽證罪,是
            共同被告莊明豪此部分之證述應為真實,進而言之
            ,既然共同被告黃秋柑同意給共同被告莊明豪80萬
            元、楊瑞嵩100萬元時,都沒有與他們約定任何條
            件,則被告吳永鴻怎麼會去要求或指示共同被告莊
            明豪、楊瑞嵩出面投案以後,要將當天的事情整個
            扛下來;又被告吳永鴻雖有帶共同被告莊明豪、楊
            瑞嵩去投案,惟共同被告莊明豪、楊瑞嵩與律師只
            是就他們所牽涉到的犯罪事實做法律責任的探討,
            並未涉及被告吳永鴻是否有教唆他們兩人對於案情
            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
      ⒉經查:
        ⑴被告莊明豪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明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楊瑞嵩、吳永鴻
          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互核大致相
          符,並有被告莊明豪於98年10月19日晚上7時48分許
          於偵查中之訊問筆錄、被告莊明豪使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
          年聲監字第476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
          被告莊明豪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
          莊明豪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⑵被告楊瑞嵩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瑞嵩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莊明豪、吳永鴻
          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互核大致相
          符,並有被告楊瑞嵩於98年10月24日晚上8時39分許
          及同年11月17日上午10時19分許於偵查中之訊問筆錄
          、共同被告莊明豪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通訊監察譯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監字第476
          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楊瑞嵩之
          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楊瑞嵩上開犯
          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⑶被告吳永鴻部分:
          ①被告吳永鴻受雇於共同被告黃秋柑、黃明正在「長
            春養護中心」擔任晚班司機,而與共同被告楊瑞嵩
            相識。嗣共同被告楊瑞嵩逃逸後,遂經由被告吳永
            鴻與共同被告黃秋柑聯繫,進而得知渠等所為已東
            窗事發,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自98年9月中旬
            起,有陸續以電話予被告吳永鴻聯絡,被告吳永鴻
            有要求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出面投案,並於98
            年10月初某日,安排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至臺
            南市某律師事務所洽談2人出面投案之問題。惟共
            同被告楊瑞嵩於向吳永鴻表示需待其換裝假牙需費
            5萬元,始願出面投案等語隨即離去。嗣被告吳永
            鴻於98年10月9日,在臺南縣麻豆鎮「街頭印象簡
            餐店」,將5萬元交予共同被告楊瑞嵩,另於98年
            10月13日晚上7時許,在「長春養護中心」附近之
            便利商店,再由被告吳永鴻交付1萬元予共同被告
            莊明豪,吳永鴻復以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0000000000與共同被告莊明豪聯繫,雙方約定於98
            年10月14日下午3時許,由該律師事務所某律師安
            排共同被告莊明豪,至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投案
            ,被告吳永鴻又交付2萬元予共同被告莊明豪作為
            投案入獄後生活所需使用,嗣於98年10月14 日下
            午5時24分許,共同被告莊明豪即至臺南縣警察局
            佳里分局投案並接受詢問。迨於98年10月19日晚上
            7時48分許,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辦共同被告黃明正、林道
            淵涉嫌放火燒燬住宅等案件時,共同被告莊明豪以
            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明知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
            、林道淵或係本案之重要共謀共同正犯,或係下手
            實行之共同正犯,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就共同被告
            黃明正是否共謀指令共同被告楊瑞嵩、林道淵等人
            對被害人李昆山住處放火之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
            項,於供前具結後為虛偽之陳述,共同被告莊明豪
            證稱:「(是誰叫你們去砸車?)是楊瑞嵩說要去
            警告一下的」、「(當天縱火前,你與黃明正、黃
            秋柑認識否?)完全不認識」、「(你們去縱火事
            先有人教唆?)沒有,我根本不知道要去縱火」等
            語。又於98年10月24日晚上8時39分許,於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
            偵辦共同被告黃明正、林道淵涉嫌放火燒燬住宅等
            案件時,共同被告楊瑞嵩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明
            知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林道淵或係本案之重
            要共謀共同正犯,或係下手實行之共同正犯,竟基
            於偽證之犯意,就共同被告黃明正是否共謀指令共
            同被告林道淵等人對被害人李昆山住處放火之與案
            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供前具結後為虛偽之陳述
            ,共同被告楊瑞嵩證稱:「98年9月1日下午5點多
            ,我和林道淵二個人決定要去砸車」
            等語,並於98年11月17日上午10時19分許,於供前
            具結後證稱:「(是不是黃明正要你們去做的?)
            不是」、「(當天犯案完後,你有帶莊明豪去找黃
            明正?)沒有」、「我跟林道淵講好要去做後,再
            拖莊明豪來」等事實,業訊據被告吳永鴻供述在卷
            ,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分別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共同被告莊明
            豪於98年10月19日晚上7時48分許於偵查中之訊問
            筆錄、共同被告楊瑞嵩於98年10月24日晚上8時39
            分許及同年11月17日上午10時19分許於偵查中之訊
            問筆錄、共同被告莊明豪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
            監字第476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此
            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②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莊明豪、楊瑞嵩分別於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敘述如下:
            A.證人莊明豪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你為什麼跟吳永鴻認識
                ?)事發後都是楊瑞嵩跟吳永鴻聯絡,聯絡到
                最後吳永鴻覺得楊瑞嵩沒有那個意思要出來,
                換我跟吳永鴻聯絡,吳永鴻覺得我事情做了很
                願意出來承受,他願意幫我」、「(你們何時
                去找律師的?)就上上個星期,先找賴鴻鳴,
                後來轉介這位王進輝律師」、「(到底王進輝
                的律師費用誰出?)吳永鴻」、「(這筆80萬
                元誰付?)錢是我跟吳永鴻講好的,應該是他
                的老闆付的」、「(吳永鴻的老闆是誰的?)
                應該是黃明正、黃秋柑」、「(黃秋柑跟黃明
                正為什麼要付給你80萬元?)因為我有做這件
                事,我要出來承擔,如果我不出來,他們到時
                候一樣要找別人出來承擔,一樣要花這筆錢,
                所以我就出來承擔,這筆80萬元算是他們給我
                的安家費」、「(切結書有寫嗎?)沒有,只
                有口頭上說一說,沒有契約」、「(梅姐不是
                交代說要寫嗎?)我並沒有跟黃秋柑見到面,
                我只是口頭上跟司機吳永鴻說一說而已」、「
                (吳永鴻有跟你說這筆80萬元誰付?)沒有,
                他都沒有講」、「(委託人現要你們出面承擔
                何指?)就是叫楊瑞嵩出面做這件事的人現在
                要我們出面承擔」、「(那是誰叫你們出面承
                擔的?)應該是他的老闆娘黃秋柑」、「(安
                家費會照給,只要把全部擔下來別牽連到他即
                可何指?)就是我們做的部份我們都承認,不
                要隨便說是人家叫我們去做的,不要誣賴別人
                ,抱著記恨、報復的心態講」、「(委託人是
                誰?)就是黃明正、黃秋柑」、「(什麼時候
                委託你們的?)他們是委託楊瑞嵩,不是我,
                實際上我與他們不認識,是楊瑞嵩叫我跟他們
                去砸車的」、「(楊瑞嵩何時找你去的?)98.
                9.1下午5點多他先打電話約我出去吃東西,晚
                上8點多來我家載我時,我上車他才提到這件
                事」、「(那你怎麼知道是黃明正、黃秋柑委
                託你們做這事的?)我知道楊瑞嵩是長春安養
                院的員工,他跟少年仔林道淵在車上就有談到
                蓋房子建築的事,我實際上到98.9.8與楊瑞嵩
                聯絡時他才告訴我我們要去砸車的事已經曝光
                ,黃明正也被抓了,楊瑞嵩也說有人願意出這
                筆錢,叫有做這事的人都快出來承擔,看需要
                多少錢當安家費,我就猜應該是黃明正、黃秋
                柑」、「(那80萬元的安家費誰提的?)是我
                自己提的」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
                7號㈢頁103至112〕;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98.9.8當天你與楊瑞嵩談了何事?)他直
                接跟我說98.9.1我們做的那事已經爆發了,警
                方在找人,他問我說如果要我出面承擔,看要
                多少我能接受,他的部分他也會處理」、「(
                那你跟楊瑞嵩開口要多少?)當晚我跟他說要
                80萬元」、「(當晚你就跟楊瑞嵩住一起?)
                我們就直接在市區逛、按摩,後來他就在便利
                商店打電話給黃秋柑,直接談錢,他就跟黃秋
                柑說已經找到我了,也問過我的意思,我的意
                思是要80萬元,黃秋柑說『好,可以』,給她
                三天的時間準備」、「(那你們有約在什麼時
                、地拿錢?)沒有,她只有說再用電話聯絡」
                、「(後來黃秋柑有再聯你聯絡?)沒有,後
                來我再跟黃秋柑聯絡時,變成由吳永鴻跟楊瑞
                嵩談」、「(後來你有再跟吳永鴻談80萬元的
                事?)有,他說等這事都處理好,我也被關好
                了,這筆錢他才要給我」、「(你不是要求說
                你在監所期間,一個月要寄給你5千元?)那
                是吳永鴻講的,說這是黃秋柑的意思,就說我
                入監以後,我的生活費她要負責,每個月給我
                5千元,這筆錢並不算在80萬元裡面,等我出
                獄後再給我80萬元」、「(黃秋柑為什麼會給
                你這種特遇?)她是想要我出來承擔,不要隨
                便亂說話,講到與他們有關的,去牽連到他們
                」、「(黃秋柑的意思是叫你自己承擔?)她
                的意思是叫我們承認自己去做的,並不是有人
                叫我們去做還是有人花錢請我們去做」、「(
                實際上有沒有人指使你們去做?)實際上應該
                是黃明正要楊瑞嵩去做,楊瑞嵩再找我去做」
                、「(98.8.31晚上黃明正不是有要求你再幫
                他的忙?)對,他有要求」、「(因此楊瑞嵩
                再打電話給你時,你就知道要幫忙什麼事?)
                對」、「(後來你們有沒有去找過律師談此案
                ?)有,我就跟吳永鴻、葉永昌、楊瑞嵩、邱
                清池老師去找賴鴻鳴律師」、「(後來怎麼會
                跟吳永鴻談到80萬元?)因為楊瑞嵩下去高雄
                ,我留在麻豆,只剩下我與吳永鴻聯絡,我跟
                吳永鴻說想知道黃秋柑怎麼變掛,不給我錢,
                吳永鴻說因為楊瑞嵩事後變掛,沒有照做,黃
                秋柑要等楊瑞嵩回應後再給錢」、「(吳永鴻
                、黃秋柑是不是要求你出來投案時,製作筆錄
                不要說是黃明正、黃秋柑指示你們去做的)?
                吳永鴻是有提及到叫我製作筆錄時盡量不要提
                到黃明正、黃秋柑的名字」、「(吳永鴻有沒
                有說是誰叫他要告訴你的?)他是沒有直接說
                是誰,只說這樣對大家都好」、「(這是不是
                就是黃秋柑答應要給你80萬元以及每月給你5
                千元的代價?)對」、「(黃秋柑在你們犯此
                案當中,扮演的角色?)說起來她應該都知道
                這些事,只是沒有參與,坦白講我至今都沒有
                看過她,我們做這些事時她都沒有出現,但她
                都知道我們要做這些事,然後由黃明正、楊瑞
                嵩與我接觸」、「(吳永鴻、黃秋柑是不是要
                你出面表示黃明正並不是此案的指使人?)他
                們只是說要我製作筆錄時,不要提到黃明正、
                黃秋柑的名字,並沒有很明確的說不要說是黃
                明正或是黃秋柑指使我這樣做,只是要我出面
                說事實上是誰放的火,她是要顧及她的兒子。
                在賴鴻鳴律師那邊時,楊瑞嵩就有說如果他出
                來時,他會說火是林道淵放的」等語〔見偵查
                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頁131至139〕;又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你什麼時候知道黃明
                正跟林道淵被抓?)98.9.8」、「(你怎麼知
                道的?)我打電話給楊瑞嵩,他沒接,後來回
                電給我,叫我回去高雄找他,我到高雄找到他
                時他直接跟我說,說我們做的那事隔天就曝光
                了,還說黃明正收押禁見,林道淵交保,說董
                事長黃秋柑的意思是看我要不要出面承擔,承
                認我們有做這件事,看我要多少錢才願意」、
                「(黃秋柑的意思?)算說事情已經爆發了,
                要我出面說是我自己要去的,與她、黃明正都
                沒有關係」、「(黃秋柑為什麼要這樣說?)
                她可能怕被牽連到,她的意思是等我們出面後
                ,要說是我們自己願意做的,沒有人指使」、
                「(那後來有跟你談到錢的事?)有,98.9.9
                凌晨0點多左右楊瑞嵩就有跟黃秋柑通電話,
                楊瑞嵩有跟黃秋柑談到錢,說我開的部份是80
                萬元,楊瑞嵩是100萬元,黃秋柑有答應,但
                要給她三天時間準備」、「(三天後?)我們
                再聯絡後,就變成由長春安養院裡面的司機吳
                永鴻跟我們聯絡」、「(後來你們有拿到錢?
                )我的沒有,但楊瑞嵩有跟吳永鴻拿到l次5萬
                元,因為那次我有在場,時間是98.10.8或9或
                10,地點是麻豆一間街頭印象簡餐店。楊瑞嵩
                拿了5萬元的隔天,吳永鴻有過來麻豆,我有
                去跟他拿了5千元,98.10.13晚上7點多我去長
                春安養院對面的全家便利商店等吳永鴻,他拿
                了1萬元給我,叫我要辦什麼事先去辦,98.10
                .14上午他直接叫我下午要出面投案,又拿了2
                萬元給我,然後我就直接去找律師了」、「(
                吳永鴻怎麼知道80萬元的事?)應該是黃秋柑
                有跟他講,因為事後都由吳永鴻跟我們聯絡。
                (你有向吳永鴻要求要給你一個書面?)我有
                跟他提,他的意思是叫我不要擔心,說他們是
                開安養院的,跑不掉」、「(事後你有跟吳永
                鴻談怎麼付款的事?)事後他一直拖拖拉拉,
                我就跟他說乾脆等我刑期執行完,再整條給我
                」、「(吳永鴻有答應?)不是吳永鴻答應的
                ,是黃秋柑直接跟吳永鴻講她答應80萬元等我
                服刑完整筆給我」、「(黃秋柑有沒有開什麼
                條件?)沒有,就單純出面承擔我有做的事」
                、「(你們為何又談到翻供的事?)那是我們
                第一次到賴鴻鳴那邊時,楊瑞嵩講的完全與事
                實不符,他要把放火的事都推給林道淵,事後
                吳永鴻就跟黃秋柑講,黃秋柑很生氣,意思說
                如果這樣,她就不理我們的事,看我們要怎樣
                都隨便」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㈢頁187至197〕。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8年9月8日你那次
                為何要打電話給楊瑞嵩?)我當時只是打電話
                跟他問這幾天公司的情形」、「(楊瑞嵩回你
                電話的時候告訴你什麼事?)他回我電話的時
                候只叫我下去高雄找他」、「(到高雄之後你
                們見面,楊瑞嵩告訴你什麼事?)楊瑞嵩才跟
                我說我們那天去放火的事情已經爆發了,然後
                楊瑞嵩的意思就是要約我一起跑路」、「(那
                你有無跟楊瑞嵩一起跑路?)有的」、「(在
                這段期間有無打電話跟黃秋柑聯繫?)有的,
                剛開始那天的晚上有打一通」、「(98年9月8
                日那天?)是的」、「(在高雄?)是的」、
                「(是楊瑞嵩打的電話?)是的,楊瑞嵩打的
                」、「(你是否知道楊瑞嵩撥電話給何人?)
                我不知道,他用公共電話撥的」、「(他有無
                告訴你接電話的人是黃秋柑?)有的,他有跟
                我講」、「(楊瑞嵩有無跟黃秋柑要錢?)有
                的」、「(你們兩個人有無先討論過要跟黃秋
                柑要錢?)有的」、「(你要多少錢?)我要
                八十萬元」、「(楊瑞嵩呢?)楊瑞嵩說他要
                拿一百萬元」、「(楊瑞嵩事後有無跟你說在
                電話中跟他談的那個人是何人?)他跟我說是
                黃秋柑」、「(在苗栗一個禮拜的這段期間都
                沒有消息,你們有無主動再找黃秋柑要錢?)
                有的」、「(電話是何人打的?)楊瑞嵩」、
                「(有無找到黃秋柑?)沒有」、「(你怎麼
                知道沒有?)因為楊瑞嵩打的時候,有時候有
                人接,有時候沒人接,有人接的時候都不是我
                聽的,都是楊瑞嵩講的,他都說要找董事長」
                、「(都跟何人聯繫?)跟長春養護中心裡面
                的司機」、「(楊瑞嵩有無跟你說這名司機是
                如何跟他說的?)楊瑞嵩說那名司機說要拿錢
                可以,但是要我們出去投案」、「(你們從臺
                南縣新營市分開,你如何回到臺南縣麻豆鎮的
                ?)那天有聯絡長春養護中心的那名司機」、
                「(聯絡那名長春養護中心的司機要做何事?
                )跟他聯絡要跟他拿一些生活費」、「(你們
                跟那名司機拿了多少生活費?)他沒有給我們
                」、「(你回到臺南縣麻豆鎮以後,有無再繼
                續要這八十萬元?)有的」、「(你跟何人要
                ?)也是跟那名長春養護中心的司機」、「(
                你是否知道他的名字為何?)鴻阿」、「(全
                名為何?)吳永鴻」、「(你打電話跟吳永鴻
                要這八十萬元,你是直接跟吳永鴻要,還是跟
                黃秋柑要?)我直接跟吳永鴻講的」、「(你
                如何跟吳永鴻講?)我跟他說叫他跟他老闆講
                」、「(你是否能再陳述一下你是如何跟吳永
                鴻講的?)我說你問你們老闆的意思,看現在
                要怎樣」、「(怎樣的意思為何?)看現在的
                情形是怎樣,我當時有跟吳永鴻說到我想要出
                來投案,意思是要給我一筆安家費」、「(吳
                永鴻如何回答你?)他說如果我真的要出來投
                案的話,他老闆會給我安家費」、「(你跟吳
                永鴻在談除了安家費以外,有無再繼續談到八
                十萬元的事情?)後來有」、「(怎麼談?)
                吳永鴻就跟我說八十萬元要怎麼拿」、「(請
                你把你們談的過程陳述出來?要如何拿?)吳
                永鴻當時說我如果投案的話,他會先給我十萬
                元,然後第一個月給我三十萬元,第二個月給
                二十萬元,第三個月給二十萬元」、「(安家
                費呢?)這筆八十萬元就是安家費」、「(過
                去你不是有提到說在關的時候,每個月五千元
                ?)有的,那是後來他們再追加的,意思就是
                說如果我真的照這樣子講的話」、「(照什麼
                樣子講?)就是我去投案,沒有說錢拿了就跑
                了」、「(有談到這樣的條件,吳永鴻有無跟
                你說你如果出來投案要如何講?)沒有」、「
                (有無跟你說過不要去講到黃秋柑、黃明正?
                )有的,吳永鴻不是說要去講到什麼人,他是
                說不要去講到別人的名字,因為你們做的事情
                就自己承擔,不要隨便講到一些其他的人名」
                、「(吳永鴻是跟你說盡量不要講到別人的名
                字而已?)是的」、「(後來你有出來投案,
                你投案之前或之後有無從吳永鴻那邊拿到過錢
                ?)我要投案那天我有跟吳永鴻拿一萬元」、
                「(即去年10月14日?)是的」、「(拿這一
                萬元的時間是在投案之前?)投案的時候和投
                案之前」、「(你跟吳永鴻拿錢,你是如何跟
                他說的?)我跟他說我當時住在朋友那邊,我
                就有跟朋友借錢,因為總不能都吃朋友的,我
                一定會借錢的,自己也需要用到所費,今天我
                要去投案了,怎麼可能丟下跟別人借的錢」、
                「(所以是因為你要出來投案,要跟吳永鴻拿
                這筆錢去還債務?)是的」、「〔(提示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三)第195頁倒數第
                15行予證人莊明豪)檢察官問:『後來你們有
                拿到錢』,你回答:『我的沒有,但楊瑞嵩有
                跟吳永鴻拿到一次五萬元,因為那次我有在場
                ,時間是98年10月8日或9日或10日,地點是麻
                豆一間街頭印象簡餐店,楊瑞嵩拿了五萬元的
                隔天,吳永鴻有過來麻豆,我有去跟他拿了五
                千元,然後10月13日晚上七點多,我去長春養
                護中心對面的全家便利超商等吳永鴻,他拿了
                一萬元給我,叫我辦什麼事先去辦,14日上午
                直接叫我下午要出面投案,又拿兩萬元給我,
                然後我就直接去找律師了』,這段問答有無照
                你回答的內容製作?你有無這樣回答?〕有的
                」、「(你總共跟吳永鴻拿到的錢和時間是否
                如這次筆錄?)是的」、「〔(提示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偵查卷(三)第110第10-15行頁
                予證人莊明豪)檢察官有提示0000000000號手
                機在98年10月12日下午9時8分29秒的簡訊給你
                看,有問你簡訊的意思,即委託人現要你們出
                面承擔是什麼意思,你有回答說就是叫楊瑞嵩
                出面做這件事的人,現在要我們出面承擔,有
                無這樣問答的內容?〕有的,我那時候傳給她
                是要問她要拿這筆錢的方式要怎麼拿」、「(
                你傳給梅姐的這通簡訊是有人傳給你的嗎?)
                不是,是我打給梅姐的,我說現在人家的意思
                是要給我們安家費,要我們去投案,要拿這筆
                錢的後續動作要怎麼做,我是這樣子問他的」
                、「(在你投案的時候,吳永鴻是否先帶你去
                律師事務所跟律師洽談?)是的」、「(你認
                為你於98年9月8日開始逃亡,逃到98年10月14
                日投案?)是的」、「(所以照你剛剛所回答
                的,有跑到高雄、苗栗、新營、麻豆去過,住
                什麼地方要付錢?)賓館要付錢」、「(住幾
                夜?)住兩個禮拜」、「(你付新營的賓館的
                錢是你身上原本的錢?)是的」、「(從何而
                來的?)我的是我工作賺來的,楊瑞嵩的是如
                何來的我不知道」、「(你賓館住完之後,何
                時才從長春養護中心的相關人士那邊拿到錢?
                )、「(差不多98年10月初,98年10月7日、8
                日、9日左右你住在臺南縣新營市的賓館的這
                段期間,那些錢都是你自己的錢?)是的,我
                們住賓館住到最後那天,身上都沒有錢了,才
                回來臺南縣麻豆鎮」等語〔見院卷㈦頁73至83
                〕。
            B.證人楊瑞嵩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98.9.8有沒有提到要給
                莊明豪80萬元?)有,那是我向黃秋柑講的,
                我有先問莊明豪意思要拿多少,他說80萬元,
                因為我有小孩、太太,我就要拿100萬元,黃
                秋柑原本不答應,後來說給她幾天時間考慮看
                看,說因為這事與她無關」、「(黃秋柑有沒
                有允諾你們三天後要給錢?)她說給她三天時
                間,他要籌籌看,後來就沒下文了」等語〔見
                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頁225至237〕
                。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8年9月7日或98年
                9月8日左右跟公司聯繫?)是的」、「(你與
                公司的何人聯繫?)吳永鴻」、「(你有無跟
                黃秋柑聯絡過?)就是那一次我拜託吳永鴻叫
                黃秋柑來聽電話」、「(所以你是撥吳永鴻的
                電話,請吳永鴻找黃秋柑來聽電話?)是的」
                、「(你跟黃秋柑談了些什麼事?)我們幫黃
                明正去做事情,現在事情曝光了,簡單來說我
                們就是向黃秋柑要求要錢」、「(因為李昆山
                的那件事情爆發了,所以你跟黃秋柑要錢?)
                是的」、「(那次你跟黃秋柑要了多少錢?)
                那時候我跟莊明豪兩個人商量之後,我要一百
                萬元,莊明豪要八十萬元」、「(這筆錢是你
                們主動提出來,還是黃秋柑要給你們的?)我
                們主動提出來的」、「(後來黃秋柑有無把錢
                給你們?)沒有」、「(你有無繼續跟黃秋柑
                聯繫?)黃秋柑本人有約三天以後,然後那次
                她也沒有來聽電話,就完全沒有跟她聯絡了,
                因為我聯絡不到她了」、「(後來你就都跟公
                司的何人聯絡?)那時候我有再打電話給吳永
                鴻」、「(你是否記得你與吳永鴻聯繫過幾次
                ?)沒幾次,我只知道我最後要求吳永鴻借我
                一筆錢,讓我做牙齒,我再出去投案」、「(
                吳永鴻總共給你幾次錢?)一次」、「(多少
                錢?)五萬元」、「(那五萬元做何用途?)
                我要做假牙用的」、「(吳永鴻跟你接觸的這
                幾次裡面,即電話聯繫的這幾次裡面,有無勸
                你要投案?)有的」、「(吳永鴻是如何勸你
                的?)他說你們做了那些事情,因為事情已經
                發生了,你們也要出來投案,他認為我跟黃明
                正的關係應該不錯,叫我出來投案,這樣公司
                比較平靜,不然警察每天都在那邊找麻煩」、
                「(吳永鴻交給你的那五萬元是讓你去過生活
                、去躲起來,還是確實去做牙齒?)要去做牙
                齒而已,我有跟吳永鴻說我牙齒做好之後,我
                馬上就會出來投案」、「(你有特別這樣跟吳
                永鴻強調?)是的」、「(吳永鴻將五萬元交
                給你之後,你有無真的去做牙齒?)有的,我
                現在可以拔下來,我上面和下面的牙齒都是假
                的」、「(吳永鴻是否在臺南縣麻豆鎮的街頭
                印象簡餐店將五萬元交給你?)是的」、「(
                我剛剛問你從吳永鴻那邊拿到五萬元以前,有
                無跟吳永鴻見過面,你回答說有?)一次」、
                「(在何處見面?)他去臺南縣新營市載我們
                」、「(載去何處?)去律師那邊,但沒有去
                」、「(在拿到五萬元之前,你用電話跟吳永
                鴻聯絡過幾次?我所謂的聯絡過幾次即你有在
                電話中跟吳永鴻講電話幾次?在拿到五萬元之
                前,你有無打電話給吳永鴻?在何處打的?)
                我都在高雄縣鳥松鄉」、「(都在高雄縣鳥松
                鄉打公共電話給吳永鴻?)是的」、「(這樣
                的情形有幾次?)可能差不多是二至三次」、
                「(為何你還會跟吳永鴻以電話聯絡二至三次
                ?)第一次我拜託吳永鴻叫黃秋柑聽電話,接
                下來就是要跟吳永鴻借錢做牙齒」、「(你在
                電話中還跟吳永鴻討論何事?)沒有,沒什麼
                事情」、「(你的假牙齒在何處做的?)在高
                雄縣大樹鄉,即高雄縣鳥松鄉再過去」、「(
                你是否知道牙科的店名與醫生的名字?)我在
                檢察官那邊被沒收的東西裡面有一張明片」、
                「(被扣押的東西裡面有名片?)是的,裡面
                有一張牙科的名片」、「(你有打電話給吳永
                鴻,叫他找黃秋柑出來,說你要跟黃秋柑講話
                ?)我拜託吳永鴻叫黃秋柑聽電話」、「(你
                一開始與吳永鴻說要叫黃秋柑來聽電話時,有
                無跟吳永鴻說是什麼事情?)我說我有事情要
                找董事長」、「(只有這樣說嗎?有無跟吳永
                鴻說你是因為要跟黃秋柑要錢的事情?)沒有
                ,我沒有跟吳永鴻說」、「(第一次就是這樣
                ?)是的」、「(你跟黃秋柑要一百萬元,跟
                黃秋柑說莊明豪也要八十萬元,黃秋柑是如何
                回應你的?)黃秋柑說臨時沒那麼多錢,她說
                給她兩、三天看看」、「(你說你等三天之後
                再打電話給黃秋柑,然後就找不到人了?)是
                的,我一樣打吳永鴻的手機」、「(你打吳永
                鴻的手機說要做何事?)我要找黃秋柑」、「
                (這次你有無跟吳永鴻說要找黃秋柑做什麼?
                )沒有,我有說叫黃秋柑來聽,我有跟吳永鴻
                說叫黃秋柑來聽,到最後吳永鴻才說黃秋柑認
                為她沒有叫我們做什麼事情,黃秋柑本身沒來
                聽電話,吳永鴻的意思可能是代表黃秋柑跟吳
                永鴻說這與黃秋柑沒關係,他覺得有什麼事情
                等黃明正出來再跟黃明正說」、「(這是吳永
                鴻跟你說的?)是的,吳永鴻的意思應該就是
                」、「(你不要用猜想的,你說你跟吳永鴻說
                叫黃秋柑來聽電話,吳永鴻說黃秋柑不要聽電
                話?)沒有,吳永鴻沒有這樣說」、「(不然
                吳永鴻是如何說的?)吳永鴻說黃秋柑說這與
                她沒關係」、「(吳永鴻回答你說這與黃秋柑
                沒關係?)是的,應該是說與黃秋柑沒關係,
                我忘記當時吳永鴻是如何講出來的,但是我知
                道吳永鴻跟我講的意思是叫我等黃明正出來再
                說」、「(吳永鴻還有跟你說等黃明正出來再
                說?)不是,吳永鴻所講的話我無法完全記得
                很正確」、「(大意為何?)應該是跟我說董
                事長說這沒有她的事情」、「(只有這樣?董
                事長即黃秋柑?)是的」、「(黃秋柑說什麼
                ?)黃秋柑說沒她的事情」、「(你聽吳永鴻
                這樣說,有無再拜託吳永鴻?你有無再跟吳永
                鴻說什麼話,或是表示什麼?)有的,我跟吳
                永鴻說拜託叫黃秋柑聽一下電話,吳永鴻說黃
                秋柑不在那邊」、「(第二次的情形是如此,
                後來你還有無一直打電話?)沒有」、「(吳
                永鴻沒有問你到底是什麼事情嗎?在電話中你
                一直催吳永鴻叫黃秋柑來接電話,吳永鴻沒有
                問你找黃秋柑做什麼嗎?)沒有」、「(吳永
                鴻沒有問你?)他沒有問我,但是公司的事情
                已經等於大家都知道了」、「(你憑什麼從吳
                永鴻那邊拿五萬元?)因為我剛去上班,跟吳
                永鴻最好,晚上要做什麼我都會跟他一起」、
                「(吳永鴻怎麼有五萬元?)他一個月的薪水
                有三、四萬元,那時候吳永鴻跟我說他賣掉狗
                ,所以有錢」、「(那筆錢你還了沒有?)還
                沒有還我就被抓進來了」、「(你打電話要找
                黃秋柑要一百萬元,為何後來變成吳永鴻拿五
                萬元給你?)因為黃秋柑推託說這沒她的事情
                」、「(為何是吳永鴻拿五萬元給你,又帶你
                去律師事務所?)說真的是我拜託吳永鴻的,
                我跟他說我去投案,牙齒如果沒做好」、「(
                你去長春養護中心上班之前,是否認識吳永鴻
                ?)不認識」、「(所以你是進去長春養護中
                心上班才認識吳永鴻的?)是的」、「(你進
                去長春養護中心上班認識吳永鴻,至你從他那
                邊拿了五萬元,這中間的時間約多久?)不到
                兩個月吧」等語〔見院卷㈦頁61至72〕。
            C.依上開證人楊瑞嵩、莊明豪之證述,就共同被告
              楊瑞嵩確有透過被告吳永鴻與共同被告黃秋柑聯
              絡,後來則改由被告吳永鴻直接與共同被告楊瑞
              嵩、莊明豪接洽,被告吳永鴻有要求共同被告楊
              瑞嵩、莊明豪出面投案,並安排共同被告楊瑞嵩
              、莊明豪至律師事務所會談,被告吳永鴻也有交
              付金錢予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等節均相符,
              共同被告莊明豪另證稱被告吳永鴻確有要求其投
              案後製作筆錄時,只要出面說事實上是誰放的火
              ,不要提到黃明正、黃秋柑等其他人的名字,若
              有投案而未拿錢就跑,則會依約定給付其安家費
              等語,亦核與前開共同被告莊明豪於98年10月19
              日晚上7時48分許於偵查中之訊問筆錄、共同被
              告楊瑞嵩於98年10月24日晚上8時39分許及同年1
              1月17日上午10時19分許於偵查中之訊問筆錄、
              共同被告莊明豪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之通訊監察譯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監字
              第476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相符,是證人楊瑞嵩、
              莊明豪之上開證述應屬可採,足認被告吳永鴻確
              有提供金錢予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並要求
              其等2人出面投案承擔所有罪責,及告知其等2人
              在投案後製作筆錄時不要提到黃明正、黃秋柑等
              其他人的名字,而有教唆偽證之情事,是被告吳
              永鴻辯稱其並未指導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投
              案後供稱「98年9月1日縱火案係其個人行為,而
              與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無涉」之虛偽陳述云
              云,委無足採。
            D.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吳永鴻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
        ⑷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楊瑞嵩、
            莊明豪、吳永鴻分別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詳見偵查
            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㈢頁103至112、131至139
            、187至197、251至255、119至131、205至211、22
            5至237、158至165、199至202、259至265、93至99
            、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12至321、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㈥頁31至37〕,復經證人即共同被告
            楊瑞嵩、莊明豪、吳永鴻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如
            下:
            A.證人楊瑞嵩證稱:「(98年9月1日事情爆發之後
              ,黃秋柑是否有跟你聯絡?)沒有」、「(你是
              否有跟黃秋柑聯絡?)有的」、「(你如何跟她
              聯絡的?)打一通電話而已」、「(聯絡的目的
              為何?)莊明豪說要跟她拿錢」、「(目的就是
              要找董事長拿錢?)是的」、「(你跟黃秋柑要
              多少錢?)莊明豪說要八十萬元,我跟黃秋柑說
              我生了兩個女兒,一個五歲,一個十歲,所以我
              要一百萬元」、「(除了要錢以外,還有無跟黃
              秋柑說什麼?)沒有。如果要說有說到什麼的話
              ,就是我們拿到這些錢之後,我們要去投案」、
              「(你做了什麼你就出來承擔,所以你要跟黃秋
              柑要錢?因為我們做這些事情會曝光,就是因為
              黃秋柑的兒子把我們供出來的,否則我們哪有可
              能會曝光,…」、「(拿五萬元的目的為何?)
              我當時去公司,我就打算第一個月領薪水要去治
              療牙齒,我的牙齒都是假牙,我跟他說如果我要
              去被關了,我還是要先去治療牙齒,讓我治療牙
              齒以後再進去被關」、「(黃秋柑有無表示說你
              逃走好了,不要出來投案?)只有那次莊明豪下
              來高雄那天我打給吳永鴻,因為我不知道黃秋柑
              的手機號碼,我打吳永鴻的電話之後跟黃秋柑說
              我要跟他拿多少錢,她跟我說現在沒有,給她時
              間,過了三天之後,我又打電話給吳永鴻,吳永
              鴻說這沒有黃秋柑的事情,等於從那天我開口跟
              黃秋柑拿錢之後,到最後我被逮捕,我從來沒有
              跟黃秋柑講過半句話」、「(吳永鴻有無跟你講
              過?)吳永鴻的意思是叫我們不要亂講,事實上
              我們做的就是我們做的」、「(98年9月1日黃明
              正就被收押了?)是的」、「(之後9月中的時
              候,你是否有打電話給黃秋柑?)正確日期我不
              知道,我有打電話,不過我是打電話給吳永鴻有
              無你打電話給別人,是別人接的,之後由黃秋柑
              跟你通話?)沒有,就從第一次說要跟黃秋柑拿
              錢,吳永鴻有叫她來聽電話,黃秋柑答應三天之
              後,第三天我打電話,她就都沒有接電話了」、
              「(你的意思是你有一次打電話給吳永鴻,是吳
              永鴻接的,後來吳永鴻叫黃秋柑來聽電話?)是
              的」、「(這次你是用什麼電話打出去的?)這
              就是在鳥松鄉那次,我們要『跑路』(台語)那
              一次」、「(所以你剛剛回答的意思是有一次你
              在高雄鳥松鄉用公共電話打,是吳永鴻接的?)
              我拜託吳永鴻去叫黃秋柑的,我說無論如何,一
              定要叫黃秋柑來聽電話」、「(黃秋柑有無來聽
              電話?)有的」、「(你們兩人在電話中說了什
              麼?)就說要跟她拿錢」、「(請你將你與黃秋
              柑是如何陳述的再陳述一次?你在高雄鳥松鄉用
              公共電話打給吳永鴻,你跟吳永鴻說叫黃秋柑來
              聽電話,黃秋柑就來聽電話了,你們兩個人的對
              話為何?)大概的情形是我跟黃秋柑說黃明正現
              在被逮捕了,我們有替黃明正做一些事情,我和
              莊明豪來高雄找我,莊明豪約我說要躲一陣子,
              他說做這些事情講白一點就是去砸車和放火,他
              也是去年才出獄的,他說剛關起來就馬上又要去
              被關了,不然就拿一些錢,我就打電話去跟吳永
              鴻要求說要跟董事長拿一些錢」、「(你所謂的
              董事長就是黃秋柑?)是的」、「(黃秋柑在電
              話中如何回應你們?)她的意思是我們做的事情
              我們要自己承擔,本來就是我們自己要承擔,講
              一句難聽一點的,是她兒子把我們咬出來的,我
              跟她說她兒子把我們咬出來,我們不承擔也不行
              」、「(黃秋柑如何回應你?)她的意思是我們
              如果有做的,我們就承擔,她認為我和黃明正不
              錯,黃明正被禁見,算是我們有犯案的人全部都
              到案,這樣黃明正就有可能解除禁見或是可以交
              保出來,反正就是我們出面之後,黃明正可能就
              可以交保獲得自由」、「(你剛剛所述的是黃秋
              柑所述的意思?)是的,我認為意思是這樣」、
              「(這是你判斷的意思,還是黃秋柑有這樣講?
              )沒有」、「(在電話中,你與黃秋柑有無講到
              錢的事情?)我跟她提出說要一百萬元」、「(
              她如何回應你?)她說她沒有錢,她說如果我們
              要出來投案,給她兩、三天籌看看有沒有錢」、
              「(你向她開口要多少錢?)一百萬元」、「(
              照你所述,黃秋柑回應你說讓她如何?)給她兩
              、三天籌籌看」、「(你說黃秋柑說給她兩、三
              天的時間去籌錢,後來你就如何處理?)我就和
              莊明豪坐遊覽車去苗栗找朋友」、「(等了幾天
              ?)三天」、「(然後呢?)三天後我就打電話
              給吳永鴻」、「(你找吳永鴻是要聯絡何事?)
              你的想法是你在98年9月1日那天放火,是替公司
              即長春養護中心做事?)不是,是黃明正叫我們
              做的,我們認為這棟房子是蓋在長春養護中心裡
              面的,這不算是公司的事情嗎?…」、「(要問
              黃秋柑我們要的錢是否準備好了」、「(為何黃
              明正叫你做事情,你事後會想找黃秋柑要錢?)
              我想說既然是有關於公司的建築物的問題,今天
              黃明正叫我們去做,做了之後,他們一個是副董
              ,一個是董事長,沒辦法問副董,我們就找董事
              長,董事長可能有錢吧,總不能說副董黃明正出
              事情,董事長就把公司放著,我們就想說董事長
              可能有錢」等語〔見院卷㈥頁176至180〕。
            B.證人莊明豪證稱:「〔放火(指附表一編號16之
              犯罪事實)之後,本件被告裡面,是何人主動跟
              你聯絡?)楊瑞嵩」、「(楊瑞嵩第一個跟你聯
              絡?)是的」、「(案發以後,黃秋柑有無跟你
              直接接觸到?)沒有」、「(電話接觸呢?)電
              話的話,我們都是跟他們裡面的司機吳永鴻聯絡
              」、「(大部分都跟吳永鴻接觸?)是的,因為
              楊瑞嵩比較認識吳永鴻,都是楊瑞嵩跟他聯絡」
              、「(楊瑞嵩有無跟黃秋柑通過電話?)我知道
              是有講過,但實際上是不是我不知道」、「(你
              有聽到他們在講話?)我有聽過楊瑞嵩打電話給
              黃秋柑,但我不知道他們實際上到底有無講電話
              」、「(安家費是何人講的?)當時黃明正有答
              應說如果我們有事情,要給我們一筆錢,算是給
              我們一筆安家費。那時就跟黃秋柑講」、「(98
              年10月13日晚上七時,吳永鴻有無交給你一萬元
              ?)有的」、「(交給你一萬元做什麼?)我有
              答應吳永鴻說我要出去投案,不過我之前有跟別
              人借錢,我要先跟吳永鴻拿錢拿去還別人」、「
              (你於98年9月1日去砸車、放火燒車之後,是否
              有跟楊瑞嵩一起回到長春養護中心?)是的」、
              「(當天是否也有在泡茶區與黃明正、黃秋柑碰
              到面?)是的」、「(你剛剛有說在泡茶區的時
              候,黃明正有跟楊瑞嵩在講話,他們兩個人的對
              話內容為何?)因為他們兩個人坐在旁邊,講得
              很小聲,我只聽到『事情有沒有處理好了』」、
              「(何人講說『事情有沒有處理好了』?)黃明
              正問楊瑞嵩說『事情有沒有處理好了』、『事情
              有沒有什麼個案』、『有沒有拿給我』」、「(
              楊瑞嵩如何回答黃明正?)楊瑞嵩就跟他說『有
              』」、「(當時黃秋柑是否在旁邊泡茶?)是的
              ,她坐在我對面泡茶」、「(她有無接什麼話?
              )沒有」、「(以黃明正的音量,黃秋柑是否聽
              得到?)應該是跟我一樣隱約聽得到,不是聽得
              很清楚,因為我坐在旁邊,聽得不是很清楚」、
              「(98年9月1日你們放完火、砸完車之後,是否
              黃明正載你回家的?)是的」、「(在車上黃明
              正有無跟你講什麼?)他說要我當作沒有事情發
              生,當作那天晚上都沒有什麼事情發生,我也沒
              有去過佳里鎮」、「(你覺得黃明正講這些話的
              意思為何?)我不知道,我認為他講這樣子應該
              是要我不要去跟別人講」、「(起訴書所載的這
              些被告,在案發的時候,你有何人的聯絡電話?
              )就只有楊瑞嵩而已」、「(之後你有跟楊瑞嵩
              以外的哪些人有聯繫過?)只有吳永鴻而已」、
              「(吳永鴻的聯絡方式是何人給你的?)是楊瑞
              嵩拿我的手機打吳永鴻的手機,我才有吳永鴻的
              電話」、「(是你主動聯絡吳永鴻,還是吳永鴻
              主動聯絡你的?)起初是楊瑞嵩和吳永鴻在聯絡
              ,聯絡到最後沒有等到什麼結果,就換我和吳永
              鴻聯絡」、「(所以之後是你主動與吳永鴻聯絡
              ?)是的」、「(你剛剛回答辯護人說在起訴書
              附表編號16,即98年9月1日去李昆山的住處將車
              子放火這件,黃明正有答應要給你一筆安家費?
              )他說如果有出事情的話,錢的方面的事情不用
              擔心,他會處理」、「(這樣子說是在98年9月1
              日放火之前,還是放火之後說的?)放火之前就
              有說了,在去做之前就有說了,是楊瑞嵩跟我講
              的」、「(你的意思是楊瑞嵩轉達說黃明正有講
              這件事情?)黃明正有講,但楊瑞嵩也有跟我講
              」、「(黃秋柑是否知道要給你安家費的這件事
              情?)她不知道」、「(你為何說黃秋柑不知道
              ?)因為黃明正講的時候,黃秋柑不在場」、「
              (既然如此,為何你後來會想要找黃秋柑要安家
              費?)因為那時候黃明正已經被收押在看守所,
              我們想說黃秋柑是長春養護中心的老闆,就想說
              直接找她,跟她說黃明正有答應我們要給我們」
              、「(你是否有跟黃秋柑提到安家費的事情?)
              不是我,是楊瑞嵩」、「(楊瑞嵩是否有說到黃
              秋柑有答應要給你們安家費這件事情?)有的」
              、「(楊瑞嵩是如何說的?)楊瑞嵩說黃秋柑說
              給她三天的時間準備」、「(你有無直接跟黃秋
              柑聯繫?)沒有」、「(你都跟何人提到出面投
              案的事情?)吳永鴻」、「(吳永鴻有無說黃秋
              柑有何交待?)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
              12437號偵查卷(三)第138頁第14行予證人莊明
              豪(『吳永鴻、黃秋柑是否要求你出來投案時,
              製作筆錄不要說是黃明正、黃秋柑指示你們去做
              的』,你回答說:『吳永鴻是有提到叫我製作筆
              錄時,盡量不要提到黃明正、黃秋柑的名字』,
              :『吳永鴻有無說是誰叫他要告訴你的』,你回
              答說:『他是沒有直接說是誰,只說這樣對大家
              都好』,檢察官又問:『這是否就是黃秋柑要給
              你八十萬元,以及每月給你一千元的代價』,你
              回答:『對』,檢察官再問:『黃秋柑在你們犯
              此案當中扮演的角色』,從第14行以下至第139
              頁,這些問答是否有照你回答的內容去製作這份
              筆錄?〕有的」、「(有關你說吳永鴻有提到叫
              你製作筆錄時,盡量不要提到黃明正、黃秋柑的
              名字,他是否有這樣說?)他是有說不要提到誰
              的名字」、「(不要提到誰的?)盡量不要提到
              誰的名字,不要提到名字就對了」、「(有無說
              是黃明正、黃秋柑的名字?)他有這樣子說」、
              「(:『黃秋柑在你們犯此案中扮演的角色』,
              你回答說:『說起來她應該都知道這些事,只是
              沒有參與,坦白說都沒有看過她,做這件事沒有
              出現,但她都知道我們要做這件事,然後由黃明
              正、楊瑞嵩跟我接觸』,講這些話的意思為何?
              為何說『她都知道』?)當初我說:『你們做這
              件事情,黃秋柑到底知不知道』,我就自己猜說
              黃秋柑應該都知道」、「(為何這樣猜?你有無
              發現什麼事?)當時檢察官要我回答我到底知不
              知道在做這件事情的時候,黃秋柑清不清楚、知
              不知道我們要去做這件事情」、「(你所稱的知
              道做這件事的意思是否指起訴書附表編號16,即
              98年9月1日那一件?)是的」、「(你說你猜是
              什麼意思?)我自己想說應該是知道,但我從頭
              到尾都沒有見過黃秋柑」、「(跟你接洽的人裡
              面有無黃秋柑?)沒有」等語〔見院卷㈥頁198
              至202〕。
            C.證人吳永鴻證稱:「(你是如何跟楊瑞嵩聯絡上
              的?因為我和楊瑞嵩算是同事」、「(你們是如
              何聯絡上的?是誰打給誰?)楊瑞嵩打給我的」
              、「(他跟你說要做什麼?)一開始問看看有什
              麼事情」、「(後來呢?)後來有聯絡,我知道
              他有涉案,就叫他不要躲來躲去,勸他出來投案
              」、「(你是如何跟莊明豪聯絡上的?)莊明豪
              是自己跟我聯絡的,我不認識莊明豪」、「(楊
              瑞嵩有無跟你討安家費?)沒有,他是有在說,
              但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楊瑞嵩有無透過你
              要跟被告黃秋柑討錢?)有的」、「(討錢的事
              情是何人先講的?)楊瑞嵩」、「(黃秋柑有無
              說要給楊瑞嵩?)沒有吧,她就直接跟我說是錢
              的事情」、「(你沒有跟黃秋柑討?)沒有,我
              跟她討做什麼,他們叫我要轉達,我就跟他們說
              『好好好』,那時沒轉達是因為公司那時候已經
              亂七八糟了」、「(你有無拿五萬元給楊瑞嵩?
              )他要治療牙齒,我有拿給他」、「(拿五萬元
              給他做什麼?)他要治療牙齒」、「(你為何要
              拿一萬元給莊明豪?)因為我勸莊明豪出來投案
              。當時是勸楊瑞嵩出來投案,結果莊明豪打電話
              給我,跟我說他要出來投案,因為他有欠別人一
              些錢,身上都沒有錢不行,我跟他說如果很多錢
              我沒辦法,如果可以的話,我會幫忙他,我才拿
              給他,叫他出來投案這五萬元你是用什麼名目跟
              公司借的?)說我要借的,因為我們都有借支單
              」、「(你不認識莊明豪,為何要載他去找律師
              ?)我勸他出來投案」、「(你剛剛所述的交給
              莊明豪的那五萬元也是跟公司借的,是否因為自
              己本身也拿不太出來五萬元?)是的」、「(你
              於長春養護中心擔任何職務?)司機」、「(你
              們司機有幾班?)兩班」、「(98年9月1日以後
              ,楊瑞嵩先跟你聯絡?)是的」、「(這次楊瑞
              嵩問你這些事情,你有無跟黃秋柑報告?)有的
              ,我說楊瑞嵩有打電話來,這樣而已」、「(即
              在第一次之後,這中間有聯絡的其中一次有講到
              錢的事情?)是的」、「(這次楊瑞嵩是如何講
              的?)他叫我要跟黃秋柑說」、「(要跟黃秋柑
              說什麼?)說要錢的事情」、「(這次你有無跟
              黃秋柑報告?)沒有,…」、「(第一次說完之
              後,後來又一直打電話叫你幫他轉達給黃秋柑,
              要跟黃秋柑拿一百萬元的事情?)是的」、「(
              後來有無講到莊明豪的部分?)這次之後才講的
              」、「(楊瑞嵩是如何講的?)講莊明豪的部分
              ,他的意思是莊明豪也要八十萬元」、「(你是
              否有問楊瑞嵩要這一百萬元做什麼?)這樣他才
              要出來投案」、「(楊瑞嵩說拿一百萬元出來,
              他就要出去投案?)是的」、「(楊瑞嵩有無說
              要轉達給何人?)叫我轉達給黃秋柑」、「(你
              確定這幾次楊瑞嵩跟你討錢,包括他的部分和莊
              明豪的部分,你都沒有轉達給黃秋柑?)沒有,
              到最後我才轉達給黃秋柑,一開始我沒有轉達給
              黃秋柑」、「(楊瑞嵩在電話中跟你討錢,你到
              底有無把楊瑞嵩講的話轉達給黃秋柑聽?)有的
              」、「(哪一次的時候?)最後的時候」、「(
              是否在檢察官於98年9月2日去搜索長春養護中心
              之後沒幾天你就轉達了?)沒有,過很久才轉達
              」、「(很久是多久?)好幾十天了」、「(好
              幾十天?)十幾天有,一、二十天」、「(你想
              清楚?)十幾天吧」、「(你才轉達給黃秋柑?
              )是的」、「(你是如何轉達給黃秋柑的?)說
              楊瑞嵩打電話來要討錢」、「(黃秋柑如何說?
              )她說她也不知道,不要理他就好了」、「(他
              有無說要轉達給黃秋柑知道?)沒有,他是這樣
              跟我說,他說會影響到吃東西,他都沒牙齒,沒
              辦法吃東西,我跟他說這件事情他不趕快出來投
              案不行我是問你與楊瑞嵩講的這些內容,你有無
              告訴黃秋柑?楊瑞嵩要治療牙齒,跟你討五萬元
              ,你叫他出來投案的事情,你是否有讓黃秋柑知
              道?)沒有,五萬元的事情沒讓黃秋柑知道」、
              「(你去何處拿到五萬元的?)我跟公司借支的
              」、「(你跟公司的什麼單位或什麼人借五萬元
              ?)行政」、「(你借五萬元的事情,黃秋柑到
              底是否知情?你是否瞭解?)黃秋柑知道我借五
              萬元」、「(為何她知道?)公文一定會送到她
              那邊批示」、「(你這次與楊瑞嵩見面,拿錢給
              他的事情,你回去之後有無報告給黃秋柑知道?
              )沒有,我沒有給黃秋柑知道,因為我已經跟公
              司借支給他了你有無跟黃秋柑說莊明豪要跟你討
              錢的這件事情?)不是討錢,莊明豪說他欠人家
              錢,他要趕快出來投案」、「(你有無跟黃秋柑
              說莊明豪有用電話跟你聯絡,而有說這些事情?
              )一部分,我有跟黃秋柑說我有叫莊明豪趕快出
              來投案」、「(你與黃秋柑說的內容有說到什麼
              ?)我說我都有在跟他們聯絡」、「(有說到你
              與莊明豪、楊瑞嵩聯絡,叫他們出來投案的事情
              ?)是的,因為都是他們打給我的」、「(我是
              問你莊明豪有無提到錢的部分,你一直說他出來
              投案,錢的部分莊明豪是如何說的?)說要出來
              投案,他要還欠人家的錢」、「(他有無說他需
              要多少錢?)一萬元」、「(有無提到說他之前
              有透過楊瑞嵩跟你要八十萬元的事情?)莊明豪
              是跟楊瑞嵩講的,他的部分我並不清楚他們是如
              何說的,我說你們跟誰講的去找誰講」、「(你
              的意思是莊明豪自己口中跟你說的是他需要還債
              務一萬元而已?)是的,我也有拿給他」、「(
              他有無提到要轉達給黃秋柑的部分?)沒有,因
              為後來都是楊瑞嵩在講」、「(你與莊明豪又不
              認識,他為何跟你要一萬元?)因為我之前拿五
              萬元給楊瑞嵩治療牙齒的時候有跟莊明豪見過面
              ,我跟楊瑞嵩見面的時候,我也當面勸說莊明豪
              ,莊明豪也在當場,他們兩個人都在,我也都勸
              他們」、「(莊明豪打電話跟你說要還債務一萬
              元的事,你有無跟黃秋柑說?)沒有,我自己有
              ,我就給他了」、「(後來實際交付一萬元給莊
              明豪的部分,你事後有無跟黃秋柑說?)有的,
              我有跟黃秋柑講」、「(何時說的?)那是事後
              了,我就說我有勸他要出來投案了」、「(莊明
              豪於偵訊時稱你交一萬元給他的時候,你有跟他
              說叫他們出來投案,不要提到別人的名字,也就
              是不要提到黃明正、黃秋柑的名字,有無這件事
              ?)我是叫他們出來投案,他們有做什麼事情就
              要講出來,男子漢敢作敢當,不要隨便講講一大
              堆」、「(我是問你莊明豪於筆錄中回答說你有
              跟他說到不要提到黃明正、黃秋柑的名字,你對
              於莊明豪這樣說有何意見?你有無這樣說?)我
              沒什麼印象了,因為我的重點都是勸他們出來投
              案,叫他們投案後不要隨便講,因為事情很複雜
              ,我的觀點是事情很複雜,不要隨便講講一大堆
              ,有做的就承認有做」、「(有關本件楊瑞嵩、
              莊明豪一直打電話向你問東問西,還跟你討錢這
              些事情,你有部分反映給黃秋柑知道?)是的」
              、「(黃秋柑如何表示?)她當時自己也亂七八
              糟」、「(黃秋柑跟你說什麼?)有時候跟她說
              話,她就說好阿」、「(黃秋柑有無指示你下次
              他們打來要如何回答或如何處理?)沒有指示要
              如何處理」、「(你是一個晚班司機,你遇到他
              們兩個人一直來跟長春養護中心要錢,還叫你轉
              達給黃秋柑,你沒有去問黃秋柑要如何處理嗎?
              )我也嘗試要跟她講,但當時她的精神好像錯亂
              ,都歇斯底里,有時候要跟她講,她都說『不知
              道不知道啦』,這樣我要如何跟她講,他們一天
              到晚打給我,我哪有可能一天到晚跟黃秋柑講」
              、「(你說莊明豪、楊瑞嵩打電話給你,你都回
              應他們趕快出來投案,這是你個人的意思,還是
              黃秋柑有叫你這樣回應他們,叫他們出來投案?
              )這中間有時候我也有跟黃秋柑說,但是我說出
              來,比如說我跟黃秋柑說我有拿一萬元給莊明豪
              ,她就說『喔喔喔喔』,這到底是要不要理我,
              我自己也捉摸不定」、「(我現在問你的是你一
              直叫莊明豪、楊瑞嵩出來投案,是否黃秋柑指示
              你這樣回答的?)她一定會說有怎麼樣就出來投
              案」、「(你一直叫莊明豪、楊瑞嵩投案,原因
              為何?是你自己決定的,還是黃秋柑有指示你要
              這樣講?是哪一種狀況?)這也算很複雜,因為
              一開始我個人也希望他們趕快投案,一部分就是
              在這之中,有一部分錢的事情,我也是有告訴我
              們董事長黃秋柑,就如同我剛剛所述,黃秋柑就
              說該出來投案就出來投案,該怎樣就怎樣,我就
              斷定說叫他們趕快出來投案就好」、「(你是否
              曾將黃秋柑跟你講的話告訴楊瑞嵩?)有的,就
              叫他出來投案」、「(只說這一句嗎?)是的,
              就趕快出來投案,算是叫他們趕快出來投案,自
              己做的事情就要承認,不要隨便講講一大堆」、
              「(你說趕快出來投案,自己做的就要自己承擔
              ,不要隨便講講?)是的」、「(你有無轉達他
              們說不要講到什麼人的名字?)我應該沒有說不
              要講到誰,因為這件事情我瞭解不深」、「(楊
              瑞嵩有無說到會對黃秋柑、林道淵或黃明正或做
              什麼不利的事情?)他說有答應要給他這些錢」
              、「(楊瑞嵩有說有答應要給他錢?)是的,他
              這樣跟我說,我哪知道這些錢是從何而來的」、
              「(楊瑞嵩說何人答應要給他一筆錢?)我不知
              道,他沒有說,他就說有答應要給他一筆錢,他
              也沒說是什麼錢,我也不知道」、「(我是問你
              跟黃秋柑講,你會隨便跟黃秋柑講嗎?)不會,
              我哪敢隨便跟黃秋柑講」、「(你都沒有跟黃秋
              柑報告?)她當時有聽到也裝作沒聽到,有時候
              又不在,所以楊瑞嵩一直打電話來,我的選擇就
              是跟他打馬虎眼」、「(莊明豪跟你說他要看筆
              錄,你聽到這句話之後,就你自己頭腦中所想,
              你認為他是要看誰的筆錄?)可能是有涉案的這
              些人的筆錄,就兩個人而已」、「(你說黃秋柑
              至長春養護中心被搜索之後,她就亂掉了,那段
              時間是何人來負責長春養護中心?)就我們裡面
              這些人,行政和我」、「(行政和你就出來處理
              了?)沒有處理什麼,就把裡面照顧好而已」、
              「(你是否知道楊瑞嵩、莊明豪、黃秋柑當時到
              底發生什麼事情?)後來才知道是縱火案,燒旁
              邊的鐵皮屋」等語〔見院卷㈥頁205至224〕。
            D.依上開證人楊瑞嵩、莊明豪之證述,就共同被告
              楊瑞嵩確有透過共同被告吳永鴻與被告黃秋柑聯
              絡,被告黃秋柑同意支付其等安家費,但須3天
              籌錢,嗣後則改由共同被告吳永鴻直接與共同被
              告楊瑞嵩、莊明豪接洽,共同被告吳永鴻有要求
              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出面投案,並安排共同
              被告楊瑞嵩、莊明豪至律師事務所會談,共同被
              告吳永鴻也有交付金錢予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
              豪等節均相符,共同被告莊明豪另證稱共同被告
              吳永鴻確有要求其投案後製作筆錄時,只要出面
              說事實上是誰放的火,不要提到共同被告黃明正
              、被告黃秋柑等其他人的名字,若有投案而未拿
              錢就跑,則會依約定給付其安家費等語,亦核與
              前開共同被告莊明豪於98年10月19日晚上7時48
              分許於偵查中之訊問筆錄、共同被告楊瑞嵩於98
              年10月24日晚上8時39分許及同年11月17日上午1
              0時19分許於偵查中之訊問筆錄、共同被告莊明
              豪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
              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監字第476號通訊
              監察書各1份相符,是證人楊瑞嵩、莊明豪之上
              開證述應屬可採,足認被告黃秋柑確有同意支付
              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安家費,共同被告吳永
              鴻有向被告黃秋柑之公司借支金錢提供予共同被
              告楊瑞嵩、莊明豪,並要求其等2人出面投案承
              擔所有罪責,及告知其等2人在投案後製作筆錄
              時不要提到共同被告黃明正、被告黃秋柑等其他
              人的名字,而有教唆偽證之情事,參酌共同被告
              吳永鴻係受雇於被告黃秋柑之晚班司機,其自稱
              連5萬元也拿不出來,而須向公司借支,是其經
              濟狀況顯然不好,又與共同被告楊瑞嵩相識僅約
              2個月,且與共同被告莊明豪毫不相識,焉有必
              要自己借支金錢予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並安
              排渠等至律師事務所,卻僅係要求渠等出面投案
              之理?益足證明共同被告吳永鴻應係受其雇主即
              被告黃秋柑之授意而出面與共同被告楊瑞嵩、莊
              明豪聯繫安排上開事宜,是被告黃秋柑辯稱其並
              未教唆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偽證云云,委無
              足採。
          ②並有共同被告莊明豪於98年10月19日晚上7時48分
            許於偵查中之訊問筆錄、共同被告楊瑞嵩於98年10
            月24日晚上8時39分許及同年11月17日上午10時19
            分許於偵查中之訊問筆錄、共同被告莊明豪使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98年聲監字第476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在
            卷可稽。
          ③綜上所述,被告黃秋柑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⒈被告黃明正、林道淵、吳永鴻、莊明豪、楊瑞嵩、葉茂
        俊、王建中、王建翔、黃秋柑、甲○○之論罪情形分述
        如下: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就如附表一編號1、12部分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就如附表一編號2、3部
            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4條第4項、第1項之放火
            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就如
            附表一編號4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之
            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就如
            附表一編號5、8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5條第1
            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
            公訴人認此部分被告黃明正均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
            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
            尚有未合,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
            更起訴法條;就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所為,係犯刑
            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
            公共危險罪,又公訴人認被告黃明正此部分另涉犯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惟放火罪直接保護之法益
            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私人財產法益雖同時受其
            侵害,但仍應以社會法益為重,只成立刑法第175
            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
            險罪,公訴人認被告黃明正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尚有誤會;就如附表一編號7、11部
            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就如
            附表一編號13至15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3條
            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
            宅未遂罪(以下簡稱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
            放火未遂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6部分所為,係犯
            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
            生公共危險罪及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
            未遂罪,起訴書漏引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
            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尚有未洽,又
            公訴人認被告黃明正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罪,惟放火罪直接保護之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
            共安全,私人財產法益雖同時受其侵害,但仍應以
            社會法益為重,只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
            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及刑法第173
            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罪,公訴人認被告黃明
            正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尚有誤會
            。
          ②被告黃明正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至8部分之犯
            行,與共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黃秋柑
            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上開如附表一編
            號2、12部分之犯行,與共同被告黃秋柑間,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14
            部分之犯行,與共同被告王建翔、黃秋柑、甲○○
            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上開如附表一編
            號15部分之犯行,與共同被告王建翔、黃秋柑間,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6
            部分之犯行,與共同被告林道淵、莊明豪、楊瑞嵩
            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
            被告黃明正就如附表一編號5、8部分,因共同被告
            王建翔、王建中所為數個潑灑汽油、點燃汽油之動
            作,屬整個放火行為之接續動作,包含於整個放火
            行為範圍之內,僅成立一罪。被告黃明正所為如附
            表一編號5、8之犯行固係燒燬各二人之汽車;如附
            表一編號13、15、16之犯行固燒燬未遂各二人之住
            宅,但所侵害者僅為一個公共危險之社會法益,各
            僅成立一罪。又被告黃明正就如附表一編號16部分
            所犯上開二罪間,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
            放火未遂罪處斷。又被告黃明正所犯上開如附表一
            編號1至8、11至16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③又被告黃明正曾犯有如犯罪事實欄壹、所示之前
            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
            可參,是被告黃明正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以故意再犯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至8、11至16所示之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但就所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
            、第1項其中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其刑。再被告黃明正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2、3、13
            至16部分之犯行,均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
            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④至於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明正就上開如附表一編
            號5、8、13至16部分所為,均另涉犯刑法第271條
            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惟查,公訴人認被
            告黃明正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5、8、13至16部分有
            另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之犯行
            ,乃以如附表一編號5、8、13至16所示被害人之證
            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葉茂俊、蘇
            六居、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之證述及勘驗筆錄
            、現場模擬照片、火災現場照片、火災原因調查報
            告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扣案物品等為證,然
            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告黃明正有共同放火燒燬
            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或共同放火燒燬現
            供人使用住宅未遂之事實,尚不能證明被告黃明正
            有殺人未遂之故意,且被告黃明正矢口否認此部分
            有殺人未遂之犯行,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葉茂俊、甲○○、林道淵、楊瑞嵩、莊明
            豪之證述相符,是被告黃明正此部分所辯應屬可採
            。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
            並證明被告黃明正有其他殺人未遂之犯行,不能證
            明被告黃明正此部分之犯罪,又公訴人認被告黃明
            正就此部分所涉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
            未遂之犯行部分,與被告黃明正上開如附表一編號
            5 、8、13至16部分所犯之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
            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及刑法第
            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之犯行部分,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⑵被告林道淵部分:
          ①被告林道淵就如附表一編號16部分所為,係犯刑法
            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
            共危險罪及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
            現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未遂罪(以下簡稱刑法
            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罪),起訴書漏
            引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
            致生公共危險罪,尚有未洽,又公訴人認被告林道
            淵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惟放火罪
            直接保護之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私人財產
            法益雖同時受其侵害,但仍應以社會法益為重,只
            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
            ,致生公共危險罪及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
            放火未遂罪,公訴人認被告林道淵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尚有誤會。
          ②被告林道淵就上開犯行,與共同被告黃明正、莊明
            豪、楊瑞嵩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
            同正犯。被告林道淵所為如附表編號16之犯行,固
            燒燬未遂二人之住宅,但所侵害者僅為一個公共危
            險之社會法益,僅成立一罪。又被告林道淵所犯上
            開二罪間,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
            遂罪處斷。再被告林道淵就上開犯行,為未遂犯,
            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之。
          ③至於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道淵上開犯行部分,另
            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
            惟查,公訴人認被告林道淵就上開犯行部分有另涉
            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之犯行,乃
            以被害人李昆山、吳坤培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
            楊瑞嵩、莊明豪之證述及勘驗筆錄、現場模擬照片
            、火災現場照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扣案物品等為證,然前開資料至多僅
            能證明被告林道淵有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
            ,致生公共危險及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
            遂之事實,尚不能證明被告林道淵有殺人未遂之故
            意,且被告林道淵矢口否認此部分有殺人未遂之犯
            行,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之證述相
            符,是被告林道淵此部分所辯應屬可採。又本件公
            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證明被告
            林道淵有其他殺人未遂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林道
            淵此部分之犯罪,又公訴人認被告林道淵就此部分
            所涉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之犯行
            部分,與被告林道淵上開所犯之刑法第175條第1項
            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及刑法
            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之犯行部分,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⑶被告吳永鴻部分:
          被告吳永鴻就如附表一編號18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
          29條、第168條之教唆偽證罪。被告吳永鴻就上開犯
          行,係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與共同實施之正犯有
          別,其與共同被告黃秋柑共同教唆,雖應就教唆行為
          共同負責,仍不適用第28條之規定,在此敘明。又被
          告吳永鴻曾犯有如犯罪事實欄壹、所示之前科紀錄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是
          被告吳永鴻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以故意再犯
          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⑷被告莊明豪部分:
          ①被告莊明豪就如附表一編號16部分所為,係犯刑法
            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
            共危險罪及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
            現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未遂罪(以下簡稱刑法
            第173 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罪),起訴書漏
            引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
            致生公共危險罪,尚有未洽,又公訴人認被告莊明
            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惟放火罪
            直接保護之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私人財產
            法益雖同時受其侵害,但仍應以社會法益為重,只
            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
            ,致生公共危險罪及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
            放火未遂罪,公訴人認被告莊明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尚有誤會;就如附表一編號
            18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②被告莊明豪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6部分之犯行,與
            共同被告黃明正、林道淵、楊瑞嵩間,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莊明豪所為如
            附表編號16之犯行,固燒燬未遂二人之住宅,但所
            侵害者僅為一個公共危險之社會法益,僅成立一罪
            。又被告莊明豪所犯上開二罪間,係屬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173條
            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罪處斷。又被告莊明豪所
            犯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6、18所示之二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③又被告莊明豪曾犯有如犯罪事實欄壹、所示之前
            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
            可參,是被告莊明豪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以故意再犯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6、18所示之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但就所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
            項其中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其刑。
            再被告莊明豪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6部分之犯行,
            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
            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莊明豪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
            18部分之犯行,自白其犯偽證罪時,於其所虛偽陳
            述之案件,尚未經起訴,被告莊明豪於所虛偽陳述
            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
            減輕其刑。並均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
            減之。
          ④至於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莊明豪就上開如附表一編
            號16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
            人未遂罪嫌,惟查,公訴人認被告莊明豪就上開如
            附表一編號16部分有另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
            1項殺人未遂之犯行,乃以被害人李昆山、吳坤培
            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楊瑞嵩、林道淵之證述及
            勘驗筆錄、現場模擬照片、火災現場照片、火災原
            因調查報告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扣案物品等
            為證,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告莊明豪有共同
            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及共同放
            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之事實,尚不能證明被
            告莊明豪有殺人未遂之故意,且被告莊明豪矢口否
            認此部分有殺人未遂之犯行,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
            楊瑞嵩、林道淵之證述相符,是被告莊明豪此部分
            所辯應屬可採。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
            供本院審酌,並證明被告莊明豪有其他殺人未遂之
            犯行,不能證明被告莊明豪此部分之犯罪,又公訴
            人認被告莊明豪就就此部分所涉之刑法第271條第2
            項、第1項殺人未遂之犯行部分,與被告莊明豪上
            開如附表一編號16部分所犯之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
            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及刑法第
            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之犯行部分,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⑸被告楊瑞嵩部分:
          ①被告楊瑞嵩就如附表一編號16部分所為,係犯刑法
            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
            共危險罪及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
            現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未遂罪(以下簡稱刑法
            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罪),起訴書漏
            引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
            致生公共危險罪,尚有未洽,又公訴人認被告楊瑞
            嵩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惟放火罪
            直接保護之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私人財產
            法益雖同時受其侵害,但仍應以社會法益為重,只
            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
            ,致生公共危險罪及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
            放火未遂罪,公訴人認被告楊瑞嵩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尚有誤會;就如附表一編號
            18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②被告楊瑞嵩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6部分之犯行,與
            共同被告黃明正、林道淵、莊明豪間,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楊瑞嵩所為如
            附表一編號16之犯行,固燒燬未遂二人之住宅,但
            所侵害者僅為一個公共危險之社會法益,僅成立一
            罪。又被告楊瑞嵩所犯上開二罪間,係屬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173
            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罪處斷。又被告楊瑞嵩
            所犯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6、18所示之二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③又被告楊瑞嵩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6部分之犯行,
            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
            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楊瑞嵩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
            18部分之犯行,自白其犯偽證罪時,於其所虛偽陳
            述之案件,尚未經起訴,被告楊瑞嵩於所虛偽陳述
            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
            減輕其刑。
          ④至於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楊瑞嵩就上開如附表一編
            號16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
            人未遂罪嫌,惟查,公訴人認被告楊瑞嵩就上開犯
            行部分有另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
            遂之犯行,乃以被害人李昆山、吳坤培之證述、證
            人即共同被告莊明豪、林道淵之證述及勘驗筆錄、
            現場模擬照片、火災現場照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
            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扣案物品等為證,然前
            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楊瑞嵩有共同放火燒燬他
            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及共同放火燒燬現供
            人使用住宅未遂之事實,尚不能證明被告楊瑞嵩有
            殺人未遂之故意,且被告楊瑞嵩矢口否認此部分有
            殺人未遂之犯行,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莊明豪、林
            道淵之證述相符,是被告楊瑞嵩此部分所辯應屬可
            採。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
            ,並證明被告楊瑞嵩有其他殺人未遂之犯行,不能
            證明被告楊瑞嵩此部分之犯罪,又公訴人認被告楊
            瑞嵩就此部分所涉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
            人未遂之犯行部分,與被告楊瑞嵩就上開如附表一
            編號16部分所犯之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
            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及刑法第173條第3項
            、第1項之放火未遂之犯行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⑹被告葉茂俊部分:
          ①被告葉茂俊就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為,係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罪;就如附表一編號3部分所為,係
            犯刑法第174條第4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
            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就如附表一編號4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
            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就如附表一編號5
            、8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
            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公訴人認此
            部分被告葉茂俊均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
            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尚有未合,
            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就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
            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
            ,又公訴人認被告葉茂俊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惟放火罪直接保護之法益為一般社會
            之公共安全,私人財產法益雖同時受其侵害,但仍
            應以社會法益為重,只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
            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公訴人
            認被告葉茂俊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尚有誤會;就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所為,係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②被告葉茂俊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至8部分之犯
            行,與共同被告黃明正、王建中、王建翔、黃秋柑
            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
            被告葉茂俊就如附表一編號5、8部分,因共同被告
            王建翔、王建中所為數個潑灑汽油、點燃汽油之動
            作,屬整個放火行為之接續動作,包含於整個放火
            行為範圍之內,僅成立一罪。被告葉茂俊所為如附
            表一編號5、8之犯行固係燒燬各二人之汽車,但所
            侵害者僅為一個公共危險之社會法益,各僅成立一
            罪。又被告葉茂俊所犯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至8
            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③又被告葉茂俊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3部分之犯行,
            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
            犯之刑減輕之。
          ④至於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葉茂俊就上開如附表一編
            號5、8部分所為,均另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
            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惟查,公訴人認被告葉茂俊
            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5、8部分有另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之犯行,乃以如附表一編
            號5、8所示被害人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
            、王建中之證述及勘驗筆錄、現場模擬照片、火災
            現場照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監視器畫面翻拍
            照片、扣案物品等為證,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
            被告葉茂俊有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
            公共危險之事實,尚不能證明被告葉茂俊有殺人未
            遂之故意,且被告葉茂俊矢口否認此部分有殺人未
            遂之犯行,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之
            證述相符,是被告葉茂俊此部分所辯應屬可採。又
            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證
            明被告葉茂俊有其他殺人未遂之犯行,不能證明被
            告葉茂俊此部分之犯罪,又公訴人認被告葉茂俊就
            此部分所涉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
            之犯行部分,與被告葉茂俊上開如附表一編號5、8
            部分所犯之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
            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之犯行部分,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⑺被告王建中部分:
          ①被告王建中就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為,係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罪;就如附表一編號3部分所為,係
            犯刑法第174條第4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
            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就如附表一編號4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
            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就如附表一編號5
            、8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
            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公訴人認此
            部分被告王建中均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
            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尚有未合,
            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就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
            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
            ,又公訴人認被告王建中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惟放火罪直接保護之法益為一般社會
            之公共安全,私人財產法益雖同時受其侵害,但仍
            應以社會法益為重,只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
            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公訴人
            認被告王建中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尚有誤會;就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所為,係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②被告王建中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至8部分之犯
            行,與共同被告黃明正、葉茂俊、王建翔、黃秋柑
            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
            被告王建中就如附表一編號5、8部分,因其與共同
            被告王建翔所為數個潑灑汽油、點燃汽油之動作,
            屬整個放火行為之接續動作,包含於整個放火行為
            範圍之內,僅成立一罪。被告王建中所為如附表一
            編號5、8之犯行固係燒燬各二人之汽車,但所侵害
            者僅為一個公共危險之社會法益,各僅成立一罪。
            又被告王建中所犯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至8所示
            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③又被告王建中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3部分之犯行,
            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
            犯之刑減輕之。
          ④至於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建中就上開如附表一編
            號5、8部分所為,均另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
            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惟查,公訴人認被告王建中
            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5、8部分有另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之犯行,乃以如附表一編
            號5、8所示被害人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
            、葉茂俊之證述及勘驗筆錄、現場模擬照片、火災
            現場照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監視器畫面翻拍
            照片、扣案物品等為證,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
            被告王建中有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
            公共危險之事實,尚不能證明被告王建中有殺人未
            遂之故意,且被告王建中矢口否認此部分有殺人未
            遂之犯行,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葉茂俊之
            證述相符,是被告王建中此部分所辯應屬可採。又
            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證
            明被告王建中有其他殺人未遂之犯行,不能證明被
            告王建中此部分之犯罪,又公訴人認被告王建中就
            此部分所涉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
            之犯行部分,與被告王建中上開如附表一編號5、8
            部分所犯之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
            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之犯行部分,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⑻被告王建翔部分:
          ①被告王建翔就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為,係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罪;就如附表一編號3部分所為,係
            犯刑法第174條第4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
            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就如附表一編號4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
            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就如附表一編號5
            、8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
            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公訴人認此
            部分被告王建翔均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
            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尚有未合,
            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就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
            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
            ,又公訴人認被告王建翔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惟放火罪直接保護之法益為一般社會
            之公共安全,私人財產法益雖同時受其侵害,但仍
            應以社會法益為重,只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
            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公訴人
            認被告王建翔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尚有誤會;就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所為,係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
            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未遂罪(以下簡
            稱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罪)。
          ②被告王建翔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至8部分之犯
            行,與共同被告黃明正、葉茂俊、王建中、黃秋柑
            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上開如附表一編
            號13、14部分之犯行,與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
            、甲○○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上開如
            附表一編號15部分之犯行,與共同被告黃明正、黃
            秋柑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王建翔就如附表一編號5、8部分,因其與
            共同被告王建中所為數個潑灑汽油、點燃汽油之動
            作,屬整個放火行為之接續動作,包含於整個放火
            行為範圍之內,僅成立一罪。被告王建翔所為如附
            表一編號5、8之犯行固係燒燬各二人之汽車;如附
            表一編號13、15之犯行,固燒燬未遂二人之住宅,
            但所侵害者僅為一個公共危險之社會法益,各僅成
            立一罪。又被告王建翔所犯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
            至8、13至15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③又被告王建翔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3、13至15部分
            之犯行,均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
            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④至於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建翔就上開如附表一編
            號5、8、13至15部分所為,均另涉犯刑法第271條
            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惟查,公訴人認被
            告王建翔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5、8、13至15部分有
            另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之犯行
            ,乃以如附表一編號5、8、13至15所示被害人之證
            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中、葉茂俊之證述及勘驗
            筆錄、現場模擬照片、火災現場照片、火災原因調
            查報告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扣案物品等為證
            ,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告王建翔有共同放火
            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或共同放火燒
            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之事實,尚不能證明被告王
            建翔有殺人未遂之故意,且被告王建翔矢口否認此
            部分有殺人未遂之犯行,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
            中、葉茂俊之證述相符,是被告王建翔此部分所辯
            應屬可採。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
            院審酌,並證明被告王建翔有其他殺人未遂之犯行
            ,不能證明被告王建翔此部分之犯罪,又公訴人認
            被告王建翔就此部分所涉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
            1項殺人未遂之犯行部分,與被告王建翔上開如附
            表一編號5、8、13至15部分所犯之刑法第175條第1
            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及刑
            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之犯行部分,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
        ⑼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就如附表一編號1、12部分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就如附表一編號2、3部
            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4條第4項、第1項之放火
            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就如
            附表一編號4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之
            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就如
            附表一編號5、8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5條第1
            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
            公訴人認此部分被告黃秋柑均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
            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
            尚有未合,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
            更起訴法條;就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所為,係犯刑
            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
            公共危險罪,又公訴人認被告黃秋柑此部分另涉犯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惟放火罪直接保護之法益
            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私人財產法益雖同時受其
            侵害,但仍應以社會法益為重,只成立刑法第175
            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危
            險罪,公訴人認被告黃秋柑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尚有誤會;就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所
            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就如附表一
            編號13至15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
            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未遂
            罪(以下簡稱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
            遂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8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
            29條、第168條之教唆偽證罪。
          ②被告黃秋柑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至8部分之犯
            行,與共同被告黃明正、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
            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上開如附表一編
            號2、12部分之犯行,與共同被告黃明正間,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14
            部分之犯行,與共同被告黃明正、王建翔、甲○○
            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上開如附表一編
            號15部分之犯行,與共同被告黃明正、王建翔間,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於被
            告黃秋柑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8部分之犯行,係教
            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與共同實施之正犯有別,其
            與共同被告吳永鴻共同教唆,雖應就教唆行為共同
            負責,仍不適用第28條之規定,在此敘明。又被告
            黃秋柑就如附表一編號5、8部分,因共同被告王建
            翔、王建中所為數個潑灑汽油、點燃汽油之動作,
            屬整個放火行為之接續動作,包含於整個放火行為
            範圍之內,僅成立一罪。被告黃秋柑所為如附表一
            編號5、8之犯行固係燒燬各二人之汽車;如附表一
            編號13、15之犯行,固燒燬未遂二人之住宅,但所
            侵害者僅為一個公共危險之社會法益,各僅成立一
            罪。又被告黃秋柑所犯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至8、12
            至15、18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③又被告黃秋柑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2、3、13至15部
            分之犯行,均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
            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④至於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秋柑就上開如附表一編
            號5、8、13至15部分所為,均另涉犯刑法第271條
            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惟查,公訴人認被
            告黃秋柑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5、8、13至15部分有
            另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之犯行
            ,乃以如附表一編號5、8、13至15所示被害人之證
            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葉茂俊、蘇
            六居之證述及勘驗筆錄、現場模擬照片、火災現場
            照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扣案物品等為證,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告
            黃秋柑有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公共
            危險或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之事實,
            尚不能證明被告黃秋柑有殺人未遂之故意,且被告
            黃秋柑矢口否認此部分有殺人未遂之犯行,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王建中、葉茂俊、甲○○、
            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之證述相符,是被告黃秋
            柑此部分所辯應屬可採。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
            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證明被告黃秋柑有其他殺
            人未遂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黃秋柑此部分之犯罪
            ,又公訴人認被告黃秋柑就此部分所涉之刑法第27
            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之犯行部分,與被告黃
            秋柑上開如附表一編號5、8、13至15部分所犯之刑
            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汽車,致生
            公共危險及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
            之犯行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⑽被告甲○○部分:
          ①被告甲○○就如附表一編號13、14部分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
            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未遂罪。
          ②被告甲○○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14部分之犯行
            ,與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王建翔間,具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所
            為如附表一編號13之犯行,固燒燬未遂二人之住宅
            ,但所侵害者僅為一個公共危險之社會法益,各僅
            成立一罪。又被告甲○○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③又被告甲○○就如附表一編號13、14部分之犯行,
            均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
            遂犯之刑減輕之。
          ④至於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就上開如附表一編
            號13、14部分所為,均另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
            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惟查,公訴人認被告蘇六
            居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14部分有另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之犯行,乃以如附表
            一編號13、14所示被害人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
            王建翔之證述及勘驗筆錄、現場模擬照片、火災現
            場照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片、扣案物品等為證,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
            告甲○○有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之事
            實,尚不能證明被告甲○○有殺人未遂之故意,且
            被告甲○○矢口否認此部分有殺人未遂之犯行,核
            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之證述相符,是被告蘇六
            居此部分所辯應屬可採。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
            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證明被告甲○○有其他殺
            人未遂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甲○○此部分之犯罪
            ,又公訴人認被告甲○○就此部分所涉之刑法第27
            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之犯行部分,與被告蘇
            六居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14部分所犯之刑法第17
            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之犯行部分,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⒉被告黃明正、林道淵、吳永鴻、莊明豪、楊瑞嵩、葉茂
        俊、王建中、王建翔、黃秋柑、甲○○之科刑情形分述
        如下:
        ⑴被告黃明正、黃秋柑部分:
          爰審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開設老人養護之家,依理
          當充滿愛心,服務社會,惟其等竟或因前員工離職,
          至競爭對手工作;或因同業競爭;或因所開設之養護
          之家評鑑不佳,恐無法請領政府補助款;或因與他人
          之糾紛等因素,即率爾買兇四處縱火,意圖使他人屈
          服,造成人心惶惶,無法安居,甚且對於同一被害對
          象一再為縱火、傷害、毀損等犯行,對被害人之身心
          、財產安全均造成嚴重影響及損害,足見被告黃明正
          、黃秋柑報復心態極為強烈,毫無法紀觀念,所為實
          屬重大違反社會治安及法秩序,且事後歷經偵、審約
          1年之期間均一再推托其等犯行,毫無悔意,並斟酌
          其二人反覆一再實施犯罪,被告黃明正、黃秋柑二人
          犯罪之次數分別高達14、13件,又在歷次犯行中均擔
          任主謀之角色,除提供被害人之資料予下手實施者外
          ,甚而指導犯罪手法,惡性實屬重大等一切情狀,爰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就
          被告黃明正、黃秋柑部分,其各別宣告刑之加總,均
          詳如附表二所載,其二人之宣告刑之加總分別高達45
          年7月、37年4月,惟因受限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
          不得逾30年」之規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以資懲儆。
        ⑵被告林道淵、吳永鴻、莊明豪、楊瑞嵩、葉茂俊、王
          建中、王建翔、甲○○部分:
          爰審酌被告林道淵、吳永鴻、莊明豪、楊瑞嵩、葉茂
          俊、王建中、王建翔、甲○○分係被告黃明正、黃秋
          柑之親友、受雇員工、拜把兄弟、投資生意者、朋友
          或間接認識者,竟為親誼關係或報酬金之小利而與被
          告黃明正、黃秋柑狼狽為奸,分別為本件之犯行,致
          被害人身心、財產受創甚深,所生危害非淺,及渠等
          在歷次犯行中分別擔任之角色、素行、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莊明豪、楊瑞嵩、葉茂俊、王
          建中、王建翔、甲○○部分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就被
          告莊明豪、楊瑞嵩、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蘇六
          居部分,其各別宣告刑之加總,均詳如附表二所載)
          ,以資懲儆。
    沒收:
      ⒈附表一編號1部分:
        ⑴被告王建翔用以放火燒燬被害人蘇順政自小客車之寶
          特瓶裝之汽油及衛生紙,均未經扣案,且無證據證明
          係屬被告等人所有,又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
          ,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⑵被告王建翔犯本件犯罪時所戴之口罩及安全帽,與犯
          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於日常
          生活尚有正常之用途,且非屬違禁物,爰均不另為沒
          收之諭知。
      ⒉附表一編號2部分:
        被告黃明正用以放火燒燬「嘉惠醫療器材行」之寶特瓶
        裝之酒精及報紙,均未經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
        等人所有,又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均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
      ⒊附表一編號3部分:
        ⑴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用以放火燒燬「嘉惠醫療器材行
          」之寶特瓶裝之汽油及布,均未經扣案,且無證據證
          明係屬被告等人所有,又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
          難,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⑵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犯本件犯罪時所戴之口罩及安全
          帽,與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於日常生活尚有正常之用途,且非屬違禁物,爰均
          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⑶又扣案之仿製車牌1面,雖為被告王建中所有,惟與
          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非
          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⒋附表一編號4部分:
        ⑴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用以放火燒燬「嘉惠醫療器材行
          」之寶特瓶裝之汽油及布,均未經扣案,且無證據證
          明係屬被告等人所有,又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
          難,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⑵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犯本件犯罪時所戴之口罩及安全
          帽,與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於日常生活尚有正常之用途,且非屬違禁物,爰均
          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⑶又扣案之仿製車牌1面,雖為被告王建中所有,惟與
          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非
          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⒌附表一編號5部分:
        ⑴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用以放火燒燬被害人蔡文龍、胡
          火龍自小客車之寶特瓶裝之汽油及布,均未經扣案,
          且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等人所有,又非違禁物,為免
          將來執行困難,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⑵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犯本件犯罪時所戴之口罩及安全
          帽,與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於日常生活尚有正常之用途,且非屬違禁物,爰均
          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⑶又扣案之仿製車牌1面,雖為被告王建中所有,惟與
          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非
          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⒍附表一編號6部分:
        ⑴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用以放火燒燬被害人蘇順政自小
          客車之桶裝之汽油及衛生紙,均未經扣案,且無證據
          證明係屬被告等人所有,又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
          困難,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⑵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犯本件犯罪時所戴之口罩及安全
          帽,與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於日常生活尚有正常之用途,且非屬違禁物,爰均
          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⑶又扣案之仿製車牌1面,雖為被告王建中所有,惟與
          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非
          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⒎附表一編號7部分:
        ⑴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用以毆打被害人蘇順政之木棍2
          支,均未經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等人所有,
          又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均不另為沒收之
          諭知。
        ⑵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犯本件犯罪時所戴之口罩及安全
          帽,與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於日常生活尚有正常之用途,且非屬違禁物,爰均
          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⑶又扣案之仿製車牌1面,雖為被告王建中所有,惟與
          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非
          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⒏附表一編號8部分:
        ⑴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用以放火燒燬被害人蔡文龍、胡
          火龍自小客車之寶特瓶裝之汽油及布,均未經扣案,
          且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等人所有,又非違禁物,為免
          將來執行困難,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⑵被告王建翔、王建中犯本件犯罪時所戴之口罩及安全
          帽,與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於日常生活尚有正常之用途,且非屬違禁物,爰均
          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⑶又扣案之仿製車牌1面,雖為被告王建中所有,惟與
          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非
          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⒐附表一編號11部分:
        被告黃明正用以傷害被害人李昆山之不詳類型槍枝及鋼
        珠,均未經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黃明正所有,
        又無證據證明係屬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均不
        另為沒收之諭知;至於被害人李昆山提出扣案之鋼珠1
        顆,並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黃明正所有,又非違禁物,
        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⒑附表一編號12部分:
        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用以毀損被害人李昆山自小客車之
        利刃及鐵鎚,均未經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等人
        所有,又無證據證明係屬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
        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⒒附表一編號13部分:
        ⑴被告王建翔以放火燒燬被害人張新鋒住處之寶特瓶裝
          之汽油及衛生紙,均未經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係屬被
          告等人所有,又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均
          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⑵被告王建翔、甲○○犯本件犯罪時所戴之口罩及安全
          帽,與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於日常生活尚有正常之用途,且非屬違禁物,爰均
          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⑶又扣案之仿製車牌1面,為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非
          屬被告王建翔、甲○○所有,且與犯罪無直接關係,
          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又非屬違禁物,爰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
      ⒓附表一編號14部分:
        ⑴被告王建翔用以放火燒燬被害人曾健助住處之寶特瓶
          裝之汽油及衛生紙,均未經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係屬
          被告等人所有,又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
          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⑵被告王建翔、甲○○犯本件犯罪時所戴之口罩及安全
          帽,與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於日常生活尚有正常之用途,且非屬違禁物,爰均
          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⑶又扣案之仿製車牌1面,為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非
          屬被告王建翔、甲○○所有,且與犯罪無直接關係,
          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又非屬違禁物,爰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
      ⒔附表一編號15部分:
        ⑴被告王建翔用以放火燒燬被害人張新鋒住處之寶特瓶
          裝之汽油及衛生紙,均未經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係屬
          被告等人所有,又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
          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⑵被告王建翔犯本件犯罪時所戴之口罩及安全帽,與犯
          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於日常
          生活尚有正常之用途,且非屬違禁物,爰均不另為沒
          收之諭知。
        ⑶又扣案之仿製車牌1面,為共同被告王建中所有,非
          屬被告王建翔所有,且與犯罪無直接關係,並非專供
          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又非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
          諭知。
      ⒕附表一編號16部分:
        ⑴扣案之如附表三之一編號九、十所示之物,為被告黃
          明正所有,並供其等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基於共犯
          須就全體犯行負責之理,應就被告黃明正、林道淵、
          楊瑞嵩、莊明豪部分,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為
          沒收之諭知。
        ⑵被告楊瑞嵩、林道淵、莊明豪用以砸毀燬被害人李昆
          山自小客車之球棒3支,均未經扣案,且無證據證明
          係屬被告等人所有,又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
          ,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⑶被告楊瑞嵩、林道淵、莊明豪犯本件犯罪時所戴之口
          罩、安全帽、手套各3雙及攜帶之噴漆1罐,與犯罪無
          直接關係,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尚有正常之用途,且非屬違禁物,爰均不另為沒收之
          諭知。
  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
      ⒈被告黃明正自96年2月1日起至99年2月1日止,向李昆山
        承租李昆山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南縣佳里鎮公所等
        人公同共有,坐落於臺南縣佳里鎮○○段280及281地號
        土地,準備作為「長春養護中心」停車場,並在上揭土
        地隔鄰之北文段279地號之土地上,動工興建5樓建物(
        臺南縣佳里鎮○○路161號)1棟,欲成立「長春慈善基
        金會附設長欣護理之家」。嗣於97年12月間,被害人李
        昆山得知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欲將上開土地開闢停車場
        後,隨即向被告黃明正表明欲終止租約,迨至98年2月
        11日被告黃明正未依約給付租金,被害人李昆山始以存
        證信函告知被告黃明正終止租約,被告黃明正亦於98年
        2月25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害人李昆山終止上揭土地之租
        賃契約。詎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於上址「長春慈善基金
        會」之建物主體結構完成後,竟與「長春養護中心」之
        員工即被告謝發昕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
        聯絡,於98年5月1日,僱請不知情之工人,在上揭北文
        段280地號之土地上加蓋圍牆,並由被告謝發昕負責在
        場督工,共竊佔上揭北文段280地號土地達18.74平方公
        尺。嗣被害人李昆山發覺被告黃明正等人竊佔其土地後
        ,隨即報警究辦。因認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謝發昕涉
        犯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2項之共同竊佔罪嫌云云(即
        如附表一編號9、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
      ⒉被告黃明正、黃秋柑雖與被害人李昆山終止上揭土地租
        賃契約,惟仍繼續使用上揭土地,任由興建「長春慈善
        基金會」建物細部工程吊車等工程車進出上揭土地,被
        害人李昆山為反制被告黃明正等人擅自使用上揭土地,
        遂於97年5月間,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YE-7653號廂型車
        停置於上揭土地上,詎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竟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7月6日晚上9
        時前某時,竊取上開廂型車之「YE-7653號」車牌2面後
        ,藏置於長春慈善基金會2樓住處走廊鞋櫃後方,因認
        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涉犯第28條、第320條第1項之共同
        竊盜罪嫌云云〔即如附表一編號10、起訴書犯罪事實四
        之⑴部分〕。
      ⒊被告楊瑞嵩與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共同基於犯意聯
        絡,由共同被告黃秋柑駕車搭載被告楊瑞嵩與共同被告
        黃明正,於98年8月7日凌晨1時許,在「85度C咖啡店」
        ,與共同被告王建翔見面,共同被告黃秋柑等人並搭載
        共同被告王建翔至被害人曾健助住處及被害人李昆山住
        處後方倉庫查看後,由共同被告王建翔與共同被告甲○
        ○共同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及殺人之犯意聯絡
        ,於98年8月13日凌晨零時30分許,共同被告王建翔先
        將共同被告甲○○所有之車牌號碼H2R-866號機車,換
        裝不詳號碼之仿製車牌後,趁被害人李昆山、張新鋒及
        其家人等人深夜熟睡之際,戴口罩、安全帽及攜帶以保
        特瓶裝之汽油,騎乘上開機車搭載共同被告甲○○,至
        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李昆山租予被害人
        張新鋒居住之鐵皮屋,共同被告甲○○在旁把風,由共
        同被告王建翔持汽油潑灑上址張新鋒住處鐵門右側置有
        木材等雜物處,並以衛生紙點火,丟向該處著手放火,
        2人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任憑火勢加劇,倖為人即
        時發覺通報消防人員前往滅火,始未延燒至屋內,被害
        人李昆山、張新鋒及其家人等人始倖免於難,僅將周遭
        鐵門燻黑,因認被告楊瑞嵩涉犯刑法第28條、第173條
        第3項、第1項之共同放火未遂罪及第28條、第271條第2
        項、第1項之共同殺人未遂罪嫌云云〔即如附表一編號1
        3、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之㈠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
        ㈠部分〕。
      ⒋共同被告王建翔、甲○○於對被害人張新鋒住處放火後
        ,隨即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縣佳里鎮禮化里266之5號
        被害人曾健助住處,趁被害人曾健助及家人深夜熟睡之
        際,共同被告甲○○仍在旁把風,由共同被告王建翔持
        汽油進入被害人曾健助住處庭院,將汽油潑灑停放於被
        害人曾健助住處騎樓下之車牌號碼MWC-898號、NLY-301
        號機車,並以衛生紙點火,分別丟向該2輛機車放火,2
        人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任憑火勢加劇延燒,倖被害
        人曾吳麗雲半夜醒來即時發覺,呼叫被害人曾健助及其
        親人搶救,並通報消防人員前往滅火,被害人曾健助及
        家人始未罹難,惟上揭2輛機車燒燬,被害人曾健助住
        宅騎樓牆面、天花板、窗戶玻璃、1樓鐵門及2樓陽台均
        燒損燻黑。嗣於同(13)日凌晨2時43分39秒,共同被
        告王建翔依前揭約定之暗號,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通知共同被告黃明正。嗣於同(13)日晚上10時許,
        共同被告黃秋柑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
        共同被告黃明正、被告楊瑞嵩,依約在「85度C咖啡店
        」,再次與共同被告王建翔見面,4人坐於「85度C咖啡
        店」內角落,共同被告黃明正將2萬元交予共同被告王
        建翔,並對共同被告王建翔稱:「這2萬元是對曾健助
        家放火的代價,李昆山後方倉庫那件沒有很嚴重,你有
        空再去1次,可以從旁邊打開窗戶倒入汽油點火」等語
        ,共同被告王建翔應允後即各自離去,因認被告楊瑞嵩
        涉犯刑法第28條、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共同放火未
        遂罪及第28條、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共同殺人未遂
        罪嫌云云〔即如附表一編號14、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之㈡
        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
      ⒌共同被告王建翔接受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等人之指
        令後,即於98年8月30日晚上9時許,先將共同被告王建
        中所有之車牌號碼317-BZZ號機車,換裝不詳號碼之仿
        製車牌,戴口罩、安全帽及攜帶以保特瓶裝之汽油,騎
        乘上開機車,至上址被害人李昆山租予被害人張新鋒居
        住之鐵皮屋,趁被害人被害人李昆山、張新鋒及其家人
        熟睡之際,迅即潛至屋旁打開窗戶,將汽油倒入屋內,
        並以衛生紙點火,將衛生紙丟進屋內放火,隨即騎乘上
        開機車逃逸,任憑火勢加劇,倖為鄰人即時發覺通知消
        防人員前往滅火,被害人李昆山、張新鋒及其家人始能
        脫險;被害人張新鋒上開住處未遭燒燬,造成該處窗戶
        玻璃破裂、內、外兩側鐵皮受熱變色及屋內藝品、鐵櫃
        等物燒燬。嗣98年8月30日晚上9時3分許,共同被告黃
        明正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予共同被告王建翔時,共同被告王建翔向共同被告黃
        明正報告已至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後方倉庫放火等語,共
        同被告黃明正即於98年8月31日下午6時許,在「85度C
        咖啡店」,將2萬元交予共同被告王建翔,待共同被告
        黃明正接到被告楊瑞嵩來電後,隨即駕車返回佳里鎮,
        因認被告楊瑞嵩涉犯刑法第28條、第173條第3項、第1
        項之共同放火未遂罪及第28條、第271條第2項、第1項
        之共同殺人未遂罪嫌云云〔即如附表一編號15、起訴書
        犯罪事實五之㈢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
      ⒍被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黃明正於98年8月31日,收到臺
        南縣佳里鎮公所對於「長春慈善基金會」違章建築查報
        公文,即與共同被告楊瑞嵩共商解決之道,決定再次報
        復被害人李昆山,遂於98年8月31日下午6時許,共同被
        告楊瑞嵩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共同被
        告莊明豪,在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口守候,欲伺
        機毆打被害人李昆山,共同被告楊瑞嵩並於同(31)日
        下午6時8分許,在臺南縣佳里鎮○○路578號「統一超
        商佳文門市」,以公用電話撥打共同被告黃明正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共同被告黃明正,共同被告黃明正
        並於同(31)日晚上7時30分許,至佳西路486巷口與共
        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會合,惟並未發現被害人李昆山
        ,3人始作罷離去。嗣於98年9月1日上午某時,被告黃
        秋柑與共同被告黃明正另收到臺南縣政府府工使字第09
        80206028號認定「長春慈善基金會」係違章建築,將依
        規定執行拆除之公函,被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黃明正忿
        忿難平,即決意要對被害人李昆山為最嚴厲之報復,竟
        與共同被告楊瑞嵩、林道淵(黃秋柑之子)、莊明豪共
        同基於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及殺人之犯意聯絡
        ,先由共同被告黃明正、楊瑞嵩於98年9月1日下午3時
        許,至被害人李昆山住處附近勘查地形,決定由臺南縣
        佳里鎮安西里76之2號「立人幼稚園」旁空地,翻牆進
        入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共同被告黃明正並將2萬元交予
        共同被告楊瑞嵩,事後由其轉交予共同被告莊明豪以為
        酬謝。後於98年9月1日晚上7時30分許,共同被告楊瑞
        嵩、林道淵攜帶球棒3支、安全帽3頂、口罩3只、手套3
        雙、噴漆1罐,共同被告黃明正並將以保特瓶裝之酒精
        ,交予共同被告楊瑞嵩、林道淵,共同被告楊瑞嵩即駕
        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車搭載共同被告林道淵,
        自「長春養護中心」出發,於同(1)日晚上8時許,至
        臺南縣麻豆鎮搭載莊明豪,共同被告楊瑞嵩並對共同被
        告莊明豪稱:「等一下從圍牆爬進去後,見到人就打,
        砸車、砸東西,有時間就放火燒車」等語;共同被告楊
        瑞嵩、林道淵復接續對共同被告莊明豪稱:「車上那瓶
        酒精就是要用來燒車,記得帶下車」等語,於同(1 )
        日晚上8時28分許,共同被告楊瑞嵩駕駛上開自小客車
        搭載共同被告林道淵、莊明豪,抵達「立人幼稚園」旁
        空地,共同被告楊瑞嵩隨即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被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黃
        明正已就定位,共同被告黃明正、被告黃秋柑隨即至臺
        南縣佳里鎮○○路471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於同(1
        )日晚上8時49分許,由共同被告黃明正以公用電話撥
        打00000000 0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市內電話,由被害人李
        昆山之妻莊念慈接聽,確定被害人李昆山住處有人在家
        ,即於同(1)日晚上8時56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指示共同被告楊瑞嵩、林道淵、莊明豪開始行動,
        共同被告楊瑞嵩、林道淵、莊明豪接受指令後,隨即穿
        戴口罩、安全帽、手套,先由共同被告林道淵持該罐噴
        漆下車,隱身至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圍牆邊,爬上圍牆,
        以噴漆對設於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圍牆邊之2支監視器噴
        黑後,共同被告楊瑞嵩持酒精及球棒,共同被告莊明豪
        、林道淵則分持球棒,翻牆進入李昆山住處,沿走道迴
        廊至前門(屬格狀、多洞式之大型鐵捲門),被害人莊
        念慈發覺有異,即至前門察看,發現共同被告楊瑞嵩、
        莊明豪、林道淵等人,迅即大聲呼喊,共同被告楊瑞嵩
        、莊明豪、林道淵見狀,即由共同被告莊明豪、楊瑞嵩
        分持球棒敲擊停放於該處屋旁騎樓下之被害人李昆山所
        有之車牌號碼0827-XT號休旅車車身及擋風玻璃等處;
        共同被告楊瑞嵩並迅即將酒精潑灑至上開休旅車前擋風
        玻璃、引擎蓋等處,並以紙張點火後,丟至前擋風玻璃
        處放火;共同被告莊明豪則持續持球棒猛力敲擊前擋風
        玻璃等處,俟共同被告莊明豪擊破前擋風玻璃後,共同
        被告林道淵隨即將裝有酒精之保特瓶丟進上開休旅車內
        ,迅即引燃大火,並延燒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及隔鄰臺南
        縣佳里鎮○○路486巷29號吳坤培住宅,倖被害人吳坤
        培等人即時發覺報警並通報消防人員前往滅火,被害人
        莊念慈、吳坤培及其家人始未罹難;被害人李昆山、吳
        坤培上開住處方未遭燒燬,造成被害人李昆山所有上開
        休旅車燒燬,被害人李昆山住處1樓外牆上半部及天花
        板受燒燻黑,被害人吳坤培住處1樓車庫採光罩燒燬,
        外牆、2樓窗戶及3樓陽台等處均受燒燻黑。共同被告楊
        瑞嵩、莊明豪、林道淵等人放火後,隨即再次翻牆逃逸
        ,並由共同被告楊瑞嵩駕駛車牌號碼UQ-8280號自小客
        車搭載共同被告林道淵、莊明豪,返回「長春養護中心
        」,由共同被告林道淵負責將球棒、安全帽、口罩等物
        藏置他處,共同被告楊瑞嵩則帶領共同被告莊明豪至「
        長春養護中心」廚房,將2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莊明豪作
        為酬勞,共同被告莊明豪則僅收1萬元,將另1萬元返還
        予共同被告楊瑞嵩,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即回至「
        長春養護中心」中庭泡茶區等候被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
        黃明正,嗣被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黃明正返回「長春養
        護中心」後,被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黃明正、林道淵、
        楊瑞嵩、莊明豪等人,即在「長春養護中心」中庭泡茶
        區泡茶並談論共同被告楊瑞嵩、林道淵、莊明豪等人至
        被害人李昆山住處放火之情節,嗣由共同被告黃明正駕
        車搭載莊明豪返回其臺南縣麻豆鎮租屋處,因認被告黃
        秋柑涉犯刑法第28條、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共同放
        火未遂罪、第28條、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共同殺人
        未遂罪及第28條、第354條之共同毀損罪嫌云云〔即如
        附表一編號1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部分〕。
      ⒎被告吳永鴻受雇於被告黃秋柑、共同被告黃明正在「長
        春養護中心」擔任晚班司機,而與共同被告楊瑞嵩相識
        。嗣共同被告楊瑞嵩逃逸後,遂經由被告吳永鴻與被告
        黃秋柑聯繫,進而得知渠等所為已東窗事發,共同被告
        黃明正已於98年9月2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羈押禁見,
        旋於98年9月8日晚上某時,與共同被告莊明豪相約至高
        雄市某處見面後,共同被告楊瑞嵩即對共同被告莊明豪
        稱:黃秋柑要你出面承擔所有罪責,會給你安家費,條
        件就是不要咬出黃明正、黃秋柑等語,共同被告莊明豪
        隨即應允以80萬元,接受被告黃秋柑之條件,共同被告
        楊瑞嵩旋於98年9月9日凌晨某時,以公用電話與被告黃
        秋柑聯繫,被告黃秋柑答應給付楊瑞嵩100萬元、莊明
        豪80萬元作為2人出面承擔所有罪責之安家費,並要求
        給予3天時間籌錢,雙方談妥後,楊瑞嵩、莊明豪遂連
        夜北上至苗栗縣友人處藏匿,3天後,共同被告楊瑞嵩
        再次撥打行動電話予被告黃秋柑時,即改由被告吳永鴻
        負責與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接洽,詎被告黃秋柑、
        吳永鴻明知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係涉有放火罪嫌之
        犯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使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隱
        匿之犯意聯絡,於98年10月9日,在臺南縣麻豆鎮「街
        頭印象簡餐店」,由被告吳永鴻將5萬元交予共同被告
        楊瑞嵩,藉以資助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逃匿。另於
        98年10月13日晚上7時許,在「長春養護中心」附近之
        便利商店,再由被告吳永鴻交付1萬元予共同被告莊明
        豪,以資助共同被告莊明豪藏匿,因認被告黃秋柑、吳
        永鴻涉犯第28條、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嫌云云〔
        即如附表一編號17、起訴書犯罪事實八部分〕。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告訴
      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
      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不得僅憑告
      訴人之指訴遽令被告入罪;且告訴人之指訴,須無瑕疵可
      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採為認定犯
      罪事實之憑證(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52年度臺
      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
      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
      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亦可
      資參照)。
    ㈢⒈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謝發昕涉犯如上開
        ㈠⒈之共同竊佔罪嫌,無非分別係以本院就被告黃明正
        、黃秋柑、謝發昕關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為證據能力裁定
        之證據方法所示(附在院卷98年度訴字第1892號本院證
        據能力裁定卷內)作為主要之依據。惟被告黃明正、黃
        秋柑、謝發昕均堅詞否認有何涉犯上開犯行,渠等辯稱
        及辯護意旨分別敘述如下: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辯稱:伊並無竊佔土地之意圖;
          ②辯護意旨稱:這只是施工期間的安全圍籬,施工期
            間就算圍籬有超出他的土地範圍的話,也不當然就
            是竊佔,因為施工完畢就拆掉了,並不是建築之後
            ,還繼續佔用且不拆除,是此部分應不構成竊佔土
            地,且被告黃明正與告訴人李昆山有土地租用契約
            ,租用期間為三年,而雙方都沒有合法的終止或解
            除契約,所以在契約有效成立的前提下,難認被告
            黃明正有竊佔之故意,又被告黃明正雖有指示從這
            個點蓋到那個點,無非就是測量公司所噴的點或畫
            的界址,這是合理的施工現象,且竊佔的面積僅
            18.74平方公尺,形狀為一狹長的到三角形,代表
            只有一個點的錯誤,即前面標示的點是對的,後面
            標示的點可能有一些落差,就整塊地來看,其實是
            非常微小的,因為點標示的標示錯誤,導致有越界
            建築的情形,是難認被告黃明正有竊佔的犯意。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這件事情,伊也沒有
             指使他們去做,也沒有參與;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黃秋柑無竊佔之犯意聯絡,且
             依證人李昆山之證詞,他們顯然有租賃契約,是
             此部分應只是單純的民事糾紛,沒有竊佔的問題
             。
         ⑶被告謝發昕部分:
           ①被告謝發昕辯稱:關於工人鑑界的事情,當初王
             春讚說他施工的時候有發現有點偏離,問題是他
             沒有告訴伊,圍牆蓋好之後,偏離線已經被圍牆
             擋住了,所以伊也看不到,水泥圍牆是因為當初
             鋪水泥的時候有稍微跑出去外面的地,不是我們
             硬要去侵占被害人李昆山的土地,即我們要蓋化
             糞池的時候,水泥跑到外面去沒有清掉;
           ②辯護意旨稱:系爭的圍牆佔用到台南縣佳里鎮○
             ○段280地號土地的部分,是逐漸往北側偏離,兩
             塊土地當中,圍牆的最南側往上的那個部分是沒
             有越界的,而是逐漸往北側偏離,到最北側的部
             分共偏離了五十公分,所以越界佔有的面積為十
             餘平方公尺,如果被告謝發昕在一開始就有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的意圖的話,應該是在南側
             的部分就直接往台南縣佳里鎮○○段280地號土地
             越過去了;又證人王春讚證稱在興建圍牆之初,
             被告謝發昕有請他有用墨斗在兩筆土地的興建範
             圍內畫一條線,但事後施工的時候不是他了,等
             到他要去施做的時候,才發現偏離了,但他沒有
             告訴被告謝發昕,因他以為那些土地都是長春養
             護中心的,故被告謝發昕要興建圍牆前,既然都
             知道請證人王春讚先用墨斗線在興建範圍內畫一
             條要興建圍牆所要參考的位置線的話,可以證明
             被告謝發昕從來就沒有因要興建圍牆,而去竊佔
             他人土地之不法犯意;又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並
             未提到共同被告黃明正或黃秋柑明知圍牆興建越
             界,或者有具體指示被告謝發昕將圍牆蓋在台南
             縣佳里鎮○○段280地號土地上,是檢察官認為被
             告謝發昕與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間有犯意聯
             絡,顯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又檢察官並未提出
             證據證明被告謝發昕對於長春養護中心,或是共
             同被告黃明正與被害人李昆山間就台南縣佳里鎮
             ○○段280地號土地之爭議有所知悉,是檢察官以
             之推論被告謝發昕具有竊佔之主觀犯意,尚缺證
             據以資佐證;又長春養護中心有回文予台南縣佳
             里鎮公所說因為這個部分是他們在興建的時候的
             安全圍籬,且工程的主體建設也接近完工,如果
             完工了以後,他們會自行拆除,台南縣佳里鎮鎮
             長也同意長春養護中心回文的意思,且長春養護
             中心事後也確實自行主動將圍牆拆除了;又水泥
             地的鋪設是在建圍牆的同時,還是在這之前,或
             者是圍牆佔用台南縣佳里鎮○○段280 地號土地
             之後才鋪設上去的,從卷裡面完全看不出來,所
             以不可以此推斷被告謝發昕是在圍牆佔用土地以
             後,繼續在上面鋪設水泥地;又長春安養中心經
             鑑測發現確實有越界的情形,無權佔用人立即拆
             除無權佔用的標的,而將土地全權交還給土地所
             有權人,是本件應為單純的民事糾紛。
      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涉犯如上開㈠⒉之共
        同竊盜罪嫌,無非分別係以本院就被告黃明正、黃秋柑
        、謝發昕關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為證據能力裁定之證據方
        法所示(附在院卷98年度訴字第1892號本院證據能力裁
        定卷內)作為主要之依據。惟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均堅
        詞否認有何涉犯上開犯行,渠等辯稱及辯護意旨分別敘
        述如下: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辯稱:伊未竊取李昆山所有廂型車之車
            牌;
          ②辯護意旨稱:長春養護中心是一個慈善基金會,裡
            面有住一些老人,或是蓋房子,也有一些人員出入
            ,他們的員工也眾多,所以到底是何人去偷車牌,
            將車牌放在鞋櫃後方,有很多人都有可能涉案,所
            以檢察官如無法提出積極證據去證明的話,不能說
            被告黃明正與黃秋柑共犯竊取車牌的犯行。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這件事情,也沒有參與
            ;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黃秋柑無竊盜車牌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且車牌雖是在長春養護中心搜出來的,
            惟安養院裡面的人來來去去,要如何證明是共同被
            告黃明正與被告黃秋柑做的呢?這部分沒有客觀的
            證據足以支持,所以應該認為證據不足。
      ⒊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楊瑞嵩涉犯如上開㈠⒊之共同放火未
        遂罪及共同殺人未遂罪嫌,無非係以本院就被告楊瑞嵩
        關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為證據能力裁定之證據方法所示(
        附在院卷98年度訴字第1892號本院證據能力裁定卷內)
        作為主要之依據。惟被告楊瑞嵩堅詞否認有何涉犯上開
        犯行,其辯稱及辯護意旨分別敘述如下:
        ⑴被告楊瑞嵩辯稱:共同被告王建翔說他在講話的時候
          ,伊在場一定會聽到,惟伊真的沒有聽到他們在講什
          麼,因伊覺得那是公共場所,他們講話不可能很大聲
          ,又伊是他們從公司載出來,伊當然要跟他們一起回
          家,伊不可能自己搭車回家,且去被害人李昆山住宅
          的時候,那時候那麼晚了,也沒有停車,伊真的不知
          道轉到何處,而被害人李昆山的住處也是當天伊要去
          放火的時候,伊才知道的,此部分的犯行跟伊一點關
          係都沒有;
        ⑵辯護意旨稱:被告楊瑞嵩固於98年8月7日與共同被告
          黃明正、黃秋柑前往台南市○○路、文賢路與臨安路
          口之「85度C咖啡店」,但並未參與謀議,更未參與
          此部分之犯行,又被告楊瑞嵩只是單純陪同他們到「
          85度C咖啡店」喝咖啡,在這期間他們並沒有討論到
          任何犯罪計畫的實施,且事實上共同被告黃秋柑、王
          建翔、黃明正計畫對被害人李昆山實施報復,這是早
          在98年7月22日在台南市的黃金海岸就已經有談到了
          ,所以不可能,也不需要事後再到「85度C咖啡店」
          去做犯罪的謀議,又如果他們要邀約被告楊瑞嵩進來
          的話,也應該由被告楊瑞嵩來負責其中一部分的行為
          ,惟事實上被告楊瑞嵩並無分擔任何的工作,既然沒
          有分擔任何的工作,何需要再謀議?所以基於罪疑唯
          輕原則,應認定被告楊瑞嵩無罪。
      ⒋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楊瑞嵩涉犯如上開㈠⒋之共同放火未
        遂罪及共同殺人未遂嫌,無非係以本院就被告楊瑞嵩關
        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為證據能力裁定之證據方法所示(附
        在院卷98年度訴字第1892號本院證據能力裁定卷內)作
        為主要之依據。惟被告楊瑞嵩堅詞否認有何涉犯上開犯
        行,其辯稱及辯護意旨分別敘述如下:
        ⑴被告楊瑞嵩辯稱:共同被告王建翔說他在講話的時候
          ,伊在場一定會聽到,惟伊真的沒有聽到他們在講什
          麼,因伊覺得那是公共場所,他們講話不可能很大聲
          ,又伊是他們從公司載出來,伊當然要跟他們一起回
          家,伊不可能自己搭車回家,且去被害人李昆山住宅
          的時候,那時候那麼晚了,也沒有停車,伊真的不知
          道轉到何處,而被害人李昆山的住處也是當天伊要去
          放火的時候,伊才知道的,此部分的犯行跟伊一點關
          係都沒有;
        ⑵辯護意旨稱:被告楊瑞嵩固於98年8月7日與共同被告
          黃明正、黃秋柑前往台南市○○路、文賢路與臨安路
          口之「85度C咖啡店」,但並未參與謀議,更未參與
          此部分之犯行;又被告楊瑞嵩只是單純陪同他們到「
          85度C咖啡店」喝咖啡,在這期間他們並沒有討論到
          任何犯罪計畫的實施,且事實上共同被告黃秋柑、王
          建翔、黃明正計畫對被害人李昆山實施報復,這是早
          在98年7月22日在台南市的黃金海岸就已經有談到了
          ,所以不可能,也不需要事後再到「85 度C咖啡店」
          去做犯罪的謀議;又如果他們要邀約被告楊瑞嵩進來
          的話,也應該由被告楊瑞嵩來負責其中一部分的行為
          ,惟事實上被告楊瑞嵩並無分擔任何的工作,既然沒
          有分擔任何的工作,何需要再謀議?所以基於罪疑唯
          輕原則,應認定被告楊瑞嵩無罪。
      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楊瑞嵩涉犯如上開㈠⒌之共同放火未
        遂罪及共同殺人未遂罪嫌,無非係以本院就被告楊瑞嵩
        關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為證據能力裁定之證據方法所示(
        附在院卷98年度訴字第1892號本院證據能力裁定卷內)
        作為主要之依據。惟被告楊瑞嵩堅詞否認有何涉犯上開
        犯行,其辯稱及辯護意旨分別敘述如下:
        ⑴被告楊瑞嵩辯稱:共同被告王建翔說他在講話的時候
          ,伊在場一定會聽到,惟伊真的沒有聽到他們在講什
          麼,因伊覺得那是公共場所,他們講話不可能很大聲
          ,又伊是他們從公司載出來,伊當然要跟他們一起回
          家,伊不可能自己搭車回家,且去被害人李昆山住宅
          的時候,那時候那麼晚了,也沒有停車,伊真的不知
          道轉到何處,而被害人李昆山的住處也是當天伊要去
          放火的時候,伊才知道的,此部分的犯行跟伊一點關
          係都沒有;
        ⑵辯護意旨稱:被告楊瑞嵩固於98年8月7日與共同被告
          黃明正、黃秋柑前往台南市○○路、文賢路與臨安路
          口之「85度C咖啡店」,但伊並未參與謀議,更未參
          與此部分之犯行,又被告楊瑞嵩只是單純陪同他們到
          「85度C咖啡店」喝咖啡,在這期間他們並沒有討論
          到任何犯罪計畫的實施,且事實上共同被告黃秋柑、
          王建翔、黃明正計畫對被害人李昆山實施報復,這是
          早在98年7月22日在台南市的黃金海岸就已經有談到
          了,所以不可能,也不需要事後再到「85度C咖啡店
          」去做犯罪的謀議;又如果他們要邀約被告楊瑞嵩進
          來的話,也應該由被告楊瑞嵩來負責其中一部分的行
          為,惟事實上被告楊瑞嵩並無分擔任何的工作,既然
          沒有分擔任何的工作,何需要再謀議?所以基於罪疑
          唯輕原則,應認定被告楊瑞嵩無罪。
      ⒍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黃秋柑涉犯如上開㈠⒍之共同放火未
        遂罪、共同殺人未遂及毀損罪嫌,無非係以本院就被告
        黃秋柑關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為證據能力裁定之證據方法
        所示(附在院卷98年度訴字第1892號本院證據能力裁定
        卷內)作為主要之依據。惟被告黃秋柑堅詞否認有何涉
        犯上開犯行,其辯稱及辯護意旨分別敘述如下:
        ⑴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這些事情,伊也沒有指使
          他們去做,也沒有參與;
        ⑵辯護意旨稱:被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楊瑞嵩、林道淵
          、莊明豪未有共同基於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及殺
          人之犯意聯絡,依共同被告楊瑞嵩、林道淵、莊明豪
          之證詞,渠等均未提到被告黃秋柑,所以渠等即使放
          火後有回到長春養護中心,並有看到被告黃秋柑,惟
          被告黃秋柑當時只是在那邊泡茶,而被告黃秋柑在那
          邊泡茶是很正常的一件事,因為那是她所經營的安養
          中心,且亦沒有人指出被告黃秋柑有參與此部分犯行
          之謀議,是不能因被告黃秋柑有在那邊出現,即認定
          被告黃秋柑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
      ⒎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黃秋柑、吳永鴻涉犯如上開㈠⒎之共
        同藏匿人犯罪嫌,無非分別係以本院就被告黃秋柑、吳
        永鴻關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為證據能力裁定之證據方法所
        示(附在院卷98年度訴字第1892號本院證據能力裁定卷
        內)作為主要之依據。惟被告黃秋柑、吳永鴻堅詞否認
        有何涉犯上開犯行,其辯稱及辯護意旨分別敘述如下:
        ⑴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辯稱:伊不知道這些事情,也沒有參與
            ;
          ②辯護意旨稱:被告黃秋柑無共同基於意圖使共同被
            告楊瑞嵩、莊明豪隱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
            共同被告楊瑞嵩證稱共同被告吳永鴻交付5萬元給
            他,是要做牙齒,且好讓進去裡面關的時候,不要
            沒辦法吃飯,且共同被告莊明豪亦證稱共同被告吳
            永鴻拿1萬元給他,是因為他在外面有欠錢,是被
            告黃秋柑並無使人隱蔽的意思;又被告黃秋柑雖有
            意要使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出來投案,並非是
            使之隱蔽的意思,因為他們出來投案,共同被告黃
            明正才能交保。
        ⑵被告吳永鴻部分:
          ①被告吳永鴻辯稱:伊交付5萬元予共同被告楊瑞嵩
            係因他欲在出面投案前做牙齒,該5萬元為做牙齒
            的費用,另交付數千元予共同被告莊明豪係在其出
            面投案後,均非使渠等藏匿;
          ②辯護意旨稱:就被告吳永鴻交付予共同被告楊瑞嵩
            的5萬元而言,共同被告楊瑞嵩證稱說這5萬元是要
            讓他在投案之前去做牙齒之用,參酌檢察官未就此
            部分起訴共同被告楊瑞嵩偽證罪,是共同被告楊瑞
            嵩供述這5萬元的用途部分為真實,就被告吳永鴻
            先後交予共同被告莊明豪的5千元、1萬元、2萬元
            ,依共同被告楊瑞嵩與共同被告莊明豪的對話裡面
            (指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㈢第23、24頁之
            通訊監察譯文),共同被告楊瑞嵩稱他們(指共同
            被告楊瑞嵩、莊明豪)準備要投案了,但是在準備
            投案前,他們擔心在他們所涉犯的98年9月1日放火
            罪之外,又會另涉其他罪名,所以共同被告莊明豪
            向被告吳永鴻拿錢的目的是欲還清欠人家的錢,且
            被告莊明豪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他拿一萬元的目的,
            是要還他這段生活期間欠別人的錢,至於這二萬元
            則是預計投案之後被羈押到看守所後,買一些日常
            用品(見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㈢第40頁)
            ,所以被告吳永在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逃逸期
            間確實沒有給予任何生活上的資助。
    ㈣經查:
      ⒈附表一編號9部分:
        ⑴被告黃明正部分:
          ①被告黃明正與共同被告黃秋柑雇工在台南縣佳里鎮
            ○○段280地號被害人李昆山所有之土地修築圍籬
            ,並由共同被告謝發昕負責督工等情,業經被告黃
            明正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秋柑、謝發
            昕分別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0月13
            日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48張、李昆山、黃明正之存
            證信函各1份、臺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98年10月15
            日所測量字第0980007866號函所附之測量成果圖1
            份及現場蒐證照20張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
            事實堪以認定。
          ②公訴人認被告黃明正有共同竊佔之犯行,乃以本院
            所為證據能力裁定之附表中之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
            據所示。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告黃明正與共
            同被告黃秋柑雇工在台南縣佳里鎮○○段280地號
            被害人李昆山所有之土地修築圍籬,並由共同被告
            謝發昕負責督工等情,並不能證明被告黃明正有竊
            佔之犯行,乃至被告黃明正與共同被告黃秋柑、謝
            發昕間,具有共同竊佔之犯意聯絡。
          ③又證人即共同被告謝發昕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有關長春慈善基金會附設長欣護理之家那棟大
            樓及圍牆即所謂的安全圍籬,是由何人施作的?)
            圍牆即安全圍籬是黃明正交代我,我交代工人去作
            鑑定之後所興建的」、「(蓋大樓與施作圍籬的是
            否同一批人?)不同一批人」、「(施作圍籬的部
            分,工人是如何知道要把圍籬製作在何處?)因為
            當初要蓋大樓以前有做建築圖,有做建築線的界定
            ,所以上面是有點的」、「(你們的建商是什麼公
            司,或是什麼人?)我們的建築師是李明憲(音譯
            ),當初那些圖都是委託建築師畫的」、「(你所
            謂的有測量是建築師自行測量,還是有地政機關的
            人來測量?)應該是他們委託民間的測量公司有畫
            建築線」、「(黃明正有無指示你圍牆要蓋在何處
            ?)有的,他有跟我說要在建築線裡面」、「(你
            在搭蓋此圍籬的時候,你是擔任監工或是工地主任
            ?)我等於算是主任吧」、「(黃明正有無跟你說
            圍牆要搭蓋在何處,然後帶你去踩界?)沒有,他
            有跟我說照建築線來施工,且做完圍籬之後,他有
            跟我說那個時候還有合約在,他有告訴我有簽合約
            」、「(之後你們有拆掉圍牆往內移,你們為何會
            有把圍牆拆移的動作?)那個時候佳里鎮公所有來
            做鑑定,鑑定之後我們後面有稍微移出去一點點,
            佳里鎮公所有發文給我們,我當初有發文給佳里鎮
            公所,我有跟佳里鎮公所那是安全圍籬,工程完之
            後會把圍牆給移回去,佳里鎮公所也有回文給我們
            」、「(你確定黃明正沒有帶著你去圍牆的地址去
            踩界?)沒有,只是有去看從這個點到那個點,有
            叫建築工人畫一條線,讓人家施工」、「(黃明正
            沒帶你踩界,只是他有叫工人?)沒有,他有跟我
            說從這一點到這一點,因為地界線是尾巴一個,前
            面一個」、「(你是說在現場嗎?)是的」、「(
            黃明正跟你說從這個點到後面那個點?)是的」、
            「(那個點有無什麼標示?)地上有畫他們鑑界的
            標示」、「(是否所謂的界址、界樁?)不是,就
            是在地上噴油漆、畫線」、「(是誰噴的、誰畫的
            ?)應該是當初測量公司來做建築線的時候,那就
            是分隔地界的建築線」、「(黃明正就依照當初測
            量時所畫的點,跟你說從這個點到那邊那個點?)
            是的」、「(是何人告訴你有鑑界過的?)沒有,
            地上有畫線,也有建築圖」、「(誰在地上有畫線
            ?)建築師委託測量公司的時候有畫建築線」、「
            (是否有人告訴你這是有經過鑑界過的?)沒有,
            只有圖而已」、「(你在施作圍籬的時候,當時認
            為有鑑界過嗎?)有的」、「(你當時為何會那樣
            認為?)因為我們有拿建築圖來看,實際上那個點
            與我們蓋房子的線差不多,即當初建築圖畫的建築
            線,在地上的點與房子的距離量起來是一樣的」、
            「(所以你的意思是你是看圖來認為有鑑界的?)
            是的」、「(黃明正有無告訴你說你們要蓋的這一
            塊與鄰地是有鑑界過的?)沒有,他當初是跟我說
            那塊地跟他還有合約在,他說他有簽合約,所以說
            我們蓋的時候只是蓋安全圍籬,我們想說蓋安全圍
            籬的時候就在建築線的地方蓋,我想說房子蓋完之
            後,就會把它移回去」、「(你們是沿著地上的噴
            漆點嗎?)是的」、「你是蓋在線上還是怎麼樣?
            )我當初有告訴工人要蓋在那個點的裡面,我不知
            道當初工人為何會剛好蓋在線上」、「(你蓋的過
            程沒有看到蓋在那個點上嗎?)沒有,因為畫好之
            後就在那邊施工了,那個時候我也沒看到那個點,
            也沒有看得很清楚」、「(有無蓋完?)有蓋起來
            ,安全圍籬要蓋起來」、「(從你開始找工人到你
            施作完成為止,大概花了多久的時間?)我忘記了
            」、「(針對圍籬的部分,大約花了多久?)應該
            約有兩、三個月」、「(這兩、三個月的期間,李
            昆山有無來跟你抗議過?)有的,他有跟我抗議,
            我跟他說有什麼問題可以去找黃明正,我只是負責
            圍牆的,黃明正告訴我要怎麼圍,我就這樣圍」、
            「(李昆山是在何時來跟你抗議的?)應該是剛開
            始要做的時候」、「(剛開始要做的時候就有跟你
            抗議?)是的」、「(他是怎麼對你說的?)他說
            那塊地是他的,我說我不知道,有什麼問題可以去
            找黃明正」、「(他說你施作的範圍有做到他的地
            ?)是的,他是這樣講的」、「(你有無轉達給黃
            明正?)有的,我有跟黃明正講」、「(何時跟黃
            明正講的?)應該是過了幾天吧」、「(你有轉達
            給黃明正?)是的」、「(黃明正如何反應?)黃
            明正跟我說那塊地是有好幾個人的,也有佳里鎮公
            所的,當初黃明正跟李昆山說那個時候還有租約在
            ,他說我們沒有圍在李昆山的地,他說我們還有合
            約在」、「(黃明正這樣回覆你?)是的」、「(
            在後來施作的過程中,李昆山除了跟你反映那一次
            以外,還有無再跟你反映過?)我沒有在那邊碰到
            」、「(所以你只有碰到李昆山跟你反映一次?)
            是的」、「(你問黃明正的就是那一次?)是的」
            、「(你剛剛說李昆山跟你抗議一次?)是的」、
            「(抗議一次以後,你或黃明正有無做什麼處理?
            )那個時候我們就有發文給佳里鎮公所」、「(李
            昆山跟你抗議說佔用到他的地了,你們有無去移離
            開他的地?)還沒有」、「(在你的手上,你是否
            曾經因為李昆山的抗議而去移動圍籬?)後來有」
            、「(我是說你有無去移動,你聽人說的不算,你
            或是你有無帶別人去移動?)後來是佳里鎮公所來
            做鑑定之後發文告訴我們,後來我有回文給佳里鎮
            公所說這是安全圍籬,我的大樓完工之後,我再把
            它移回去」、「(你說是接到佳里鎮公所的通知之
            後才移動的?)不是,佳里鎮公所來鑑定之後告訴
            我們後面有佔到李昆山的地,後來我有發文跟佳里
            鎮公所說這是新大樓的安全圍籬,我說我完工之後
            就移回去,佳里鎮公所也有回文給我們,告訴我們
            工程完工之後,再把圍牆移回原來的位置」、「(
            所以這次你就是照佳里鎮公所的公文去移動?)是
            的」、「(〔審判長提示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卷
            六第92頁予證人(在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卷六第
            92頁,你於98年12月21日你的時候,你有回答安全
            圍籬是在98年5月1日才蓋的,你有無這樣回答?)
            應該有」、「(為何你們把這個東西叫做安全圍籬
            ?這是什麼樣的蓋法?)是用木紋板」、「(安全
            圍籬的作用為何?)有兩個作用,一個就是我們當
            初要蓋新大樓,怕外面的人進來,再來就是養老院
            與新大樓是相通的,我們怕老人從那個地方跑出去
            ,所以我們才會用圍牆圍起來,與外面區隔」、「
            (當初圍安全圍籬的時候,要圍到何時?)那個時
            候應該是大樓蓋完之後就要拆掉了」、「(你的回
            答是預計大樓蓋完之後,安全圍籬就要拆掉了?)
            是的」、「(就你所知,後來大樓蓋完之後,安全
            圍籬有無拆掉?)我們是把它往內移,移到我們自
            己的地」、「(如果李昆山沒有來抗議,或是佳里
            鎮公所發文跟你們說佔用到別人的地,你們是否會
            去移動?)會的。大樓蓋好之後,我們就會移動,
            因為那個時候新的地方都沒有圍籬圍起來,所以我
            們怕很多老人都從那邊出去」、「(你們蓋大樓的
            時候,是否預計大樓蓋完之後,安全圍籬還是繼續
            一直在那邊?)不是。安全圍籬還是會移回來,因
            為我們不需要用到那麼大的地方」、「(你剛剛說
            安全圍籬是用木紋板圍起來的?)是的」、「(有
            無用磚塊或水泥砌起來?)沒有,那只是要移的時
            候比較好移,我們當初蓋安全圍籬的時候,會用木
            紋板的原因是因為到時候拆的時候比較好移,因為
            用水泥的話等於全部都要敲掉」、「(你所謂的『
            到時候』的意思為何?)新大樓完工之後就會移回
            來自己的地」等語〔見院卷㈣頁82至87〕,核與證
            人即謝發昕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詳見偵查卷98年
            度偵字第12437號㈥頁91至93、㈤頁329至340〕相
            符,亦與台南縣佳里鎮公所函覆稱「⒈鎮有土地北
            文段280地號因民眾檢舉違法使用,經向臺南縣佳
            里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並於98年8月27日辦
            理鑑界發現其興建房屋之圍牆占用北文段280地號
            部分土地,當場即口頭告知長春安春院員工改善,
            並以98年9月8日所財字第0980012642號函請盡速拆
            除返還。該安養院函覆因圍牆為新建工程之安全圍
            籬,且工程已接近完工,持工程完工後立即拆除圍
            牆,並經鎮長批可,且該圍牆亦於工程完工後拆除
            。⒉三、嗣後再接獲佳里地政事務所 (由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申請)複丈通知,並於98年9月23日會同實
            際地複丈,發現部份土地又遭鋪設水泥地 (底下為
            化糞池),本所並以98年10月29日所財字第0980015
            623號函請其回復原狀,該安養院於98年11月16日
            函覆280地號上鋪設之水泥已清除完畢,經本所派
            員至現場勘查屬實」等情,有該所99年4月20日所
            財字第0990005609號函1份參照,互核相符,足認
            被告黃明正上開僱工所施作者係為修築新建工程之
            安全圍籬,且在280地號所鋪設之水泥經台南縣佳
            里鎮公所告知有占用他人土地後,亦已回復原狀,
            是被告黃明正自始即無竊佔之犯意,且與共同被告
            黃秋柑、謝發昕間無犯意聯絡等情,均堪以認定。
          ④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
            證明被告黃明正有其他竊佔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
            黃明正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應為被告黃明
            正無罪之諭知。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被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黃明正雇工在台南縣佳里鎮
            ○○段280地號被害人李昆山所有之土地修築圍籬
            ,並由共同被告謝發昕負責督工等情,業經被告黃
            秋柑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明正、謝發
            昕分別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0月13
            日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48張、李昆山、黃明正之存
            證信函各1份、臺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98年10月15
            日所測量字第0980007866號函所附之測量成果圖1
            份及現場蒐證照20張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
            事實堪以認定。
          ②公訴人認被告黃秋柑有共同竊佔之犯行,乃以本院
            所為證據能力裁定之附表中之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
            據所示。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告黃秋柑與共
            同被告黃明正雇工在台南縣佳里鎮○○段280地號
            被害人李昆山所有之土地修築圍籬,並由共同被告
            謝發昕負責督工等情,並不能證明被告黃秋柑有竊
            佔之犯行,乃至被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黃明正、謝
            發昕間,具有共同竊佔之犯意聯絡。
          ③又證人即共同被告謝發昕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既然你已經知道你們圍的是佳里鎮公所、國稅
            局的地,為何還繼續圍?)當初我們有找建築公
            司鑑界,因此我們圍的是在我們的建築線內」、
            (你們是98.5.22才圍的嗎?)沒有,是之前就圍
            的,當初要圍時李昆山有來反應,我向黃明正詢
            問,他說還沒有做鑑界,叫我先圍起來。我們會
            圍圍籬也是怕老人走出去,為了安全才圍的」、「
            (但圍籬這邊並沒有住老人?)我們蓋的工地與養
            護之家可以連通,有些行動自由的老人會走到這邊
            」等語〔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㈤頁329至
            340〕,並參酌上開台南縣佳里鎮公所函覆(業如
            上述),是被告黃秋柑上開僱工所施作者係為修築
            新建工程之安全圍籬,且在280地號所鋪設之水泥
            經台南縣佳里鎮公所告知有占用他人土地後,亦已
            回復原狀,是被告黃秋柑自始即無竊佔之犯意,且
            與共同被告黃明正、謝發昕間無犯意聯絡等情,均
            堪以認定。
          ④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
            證明被告黃秋柑有其他竊佔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
            黃秋柑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應為被告黃秋
            柑無罪之諭知。
        ⑶被告謝發昕部分:
          ①共同被告黃秋柑、黃明正雇工在台南縣佳里鎮○○
            段280地號被害人李昆山所有之土地修築圍籬,並
            由被告謝發昕負責督工等情,業經被告謝發昕供述
            在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分別於
            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0月13日勘驗筆
            錄及現場照片48張、李昆山、黃明正之存證信函各
            1份、臺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98年10月15日所測量
            字第0980007866號函所附之測量成果圖1份及現場
            蒐證照20張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
            認定。
          ②公訴人認被告謝發昕有共同竊佔之犯行,乃以本院
            所為證據能力裁定之附表中之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
            據所示。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共同被告黃秋柑
            、黃明正雇工在台南縣佳里鎮○○段280地號被害
            人李昆山所有之土地修築圍籬,並由被告謝發昕負
            責督工等情,並不能證明被告謝發昕有竊佔之犯行
            ,乃至被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黃明正、謝發昕間,
            具有共同竊佔之犯意聯絡。
          ③又證人王春讚於本院審理具結證稱:「(佳里鎮的
            長春養護中心在蓋大樓的時候,你是否有去包他們
            的工程?)有的,我去做板模」、「(你的本業為
            何?)做板模」、「(那棟大樓在建造的過程當中
            ,在旁邊還有蓋一排圍牆,你是否知道這件事情?
            )我知道,有叫我去看界址,我有去那邊刷一條線
            」、「(什麼叫做刷一條線?)在墨斗線去刷一條
            線,刷一條界址線,等於從隔壁的界址畫到長春養
            護中心這邊」、「(你用墨斗線刷一條什麼線?)
            界址線」、「(你去現場刷界址線的時候,謝發昕
            有無跟你一起去?)有的」、「(謝發昕帶你到現
            場後,他有無對你做何指示?)他有跟我說界址的
            位置在什麼地方」、「(謝發昕有告訴你界址處?
            )有的」、「(謝發昕有跟你說要你在界址的什麼
            地方畫線嗎?)在長春養護中心的界址線內刷一條
            線」、「(你刷線以後,有無繼續蓋圍牆?)沒有
            ,刷線很久以後,才再繼續做後面的工作」、「(
            墨斗就是一個小的儀器,裡面有墨汁及黑線,要定
            位A點跟B點的直線就拉著彈下去,就會有一條直線
            出來」、「(你是過了很久以後,才去做圍牆的工
            作,你是做什麼圍牆的工作?)下面再做一個四至
            五吋的板模」、「(在圍牆下面再塞一個板模?)
            對」、「(多這一個板模要做什麼?)圍起來怕一
            些小貓、小狗、老鼠跑進去,比較不會髒掉」、「
            (你再去做這塊小塊板模的時候,你有無發現那個
            圍牆做起來的位置,跟你當初用墨斗打的那條線不
            太一樣?)有,後面差一點點,我當初刷線的時候
            ,跟我做板模的時候,後面有差一點點,我想說這
            邊都是他們的地,他們會自己處理」、「(你有發
            現後面有差一點點,你剛剛所述的有差一點點是什
            麼意思?)歪掉了」、「(歪往哪一邊?)稍微歪
            往隔壁的地」、「(你後來去做圍牆板模的時候,
            你發現圍牆後面已經有偏掉,而且稍微偏向隔壁的
            地去,你是否有把這個現象報告給謝發昕?)沒有
            ,沒有跟他講」、「(你去刷界址,後來你還去圍
            板模,你發現有稍微偏掉,你為何沒有跟謝發昕講
            ?)施工的人跟謝發昕都配合好了,我想說不然就
            這樣」、「(你發現稍微歪掉了,你為何沒有跟謝
            發昕講?)我想說那裡都是他們的地,施工的人做
            這樣,我就照他們這樣下去做」、「(你認為都是
            他們的地,所以施工的人把圍牆都做好了,你就照
            施工好的圍牆把板模做起來?)對」、「(圍牆蓋
            起來後,你發現與你畫的線有稍微歪掉,你是怎麼
            發覺圍牆和你畫的線有歪掉的?)因為當時那裡就
            有一個界址在那裡,我們有噴漆」、「(所以圍牆
            已經蓋在噴漆的界址的外面了?)是的,稍微而已
            」、「(你說的稍微是差幾公分或是幾公尺?)那
            麼久了,我沒有去記」、「(大約幾公分或幾公尺
            ?)請證人請你用手丈量一下」、「(差不多1、2
            吋而已」、「(噴漆的地方用眼睛是否都看得出來
            ?)漆是很早之前就噴了」、「(你用眼睛就可以
            看出來噴漆跟釘子的地方?)是的,那是之前就要
            用出來的東西」等情〔見院卷㈦頁58至60〕,核與
            上開台南縣佳里鎮公所函覆(業如上述)相符,是
            被告謝發昕係負責監督修築新建工程之安全圍籬,
            且在280地號所鋪設之水泥經台南縣佳里鎮公所告
            知有占用他人土地後,亦已回復原狀,是被告謝發
            昕自始即無竊佔之犯意,且與共同被告黃明正、黃
            秋柑間無犯意聯絡等情,均堪以認定。
          ④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
            證明被告謝發昕有其他竊佔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
            謝發昕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應為被告謝發
            昕無罪之諭知。
      ⒉附表一編號10部分(被告黃明正、黃秋柑部分):
        ⑴被害人李昆山於97年5月間,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YE-
          7653號廂型車停置於長春養護之家旁空地上,而於98
          年7月6日晚上9時前某時,遭人竊取上開廂型車之YE-
          7653號車牌2面,嗣後為警查獲上開車牌2面遭藏置在
          長春慈善基金會2樓住處走廊鞋櫃後方等情,業據證
          人即被害人李昆山證述在卷,並有98年10月13日勘驗
          筆錄及現場照片48張、98年9月7日扣案之YE-7653號
          車牌2面、搜索現場照片6張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
          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⑵公訴人認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有共同竊盜之犯行,乃
          各以本院所為證據能力裁定之附表中之供述證據與非
          供述證據所示。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害人李昆
          山所有之廂型車之YE-7653號車牌2面遭人竊取,並遭
          人藏置在長春慈善基金會2樓住處走廊鞋櫃後方等情
          ,並不能證明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有此部分竊盜之犯
          行,乃至被告黃明正、黃秋柑間,具有共同竊盜之犯
          意聯絡。
        ⑶又「長春養護中心」乃屬安養院與住家混合之建築物
          ,其內不僅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居住,尚有員工、安
          養內之老人,甚或老人之家屬均得出入,是被害人李
          昆山之上開車牌是否為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所竊取,
          即存有合理之懷疑。
        ⑷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證
          明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有其他竊盜之犯行,既不能證
          明被告黃明正、黃秋柑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
          即應為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無罪之諭知。
      ⒊附表一編號13、14部分(被告楊瑞嵩部分):
        ⑴共同被告黃秋柑駕車搭載共同被告黃明正與被告楊瑞
          嵩,於98年8月7日凌晨1時許,在「85度C咖啡店」,
          與共同被告王建翔見面,嗣共同被告黃秋柑等人並搭
          載共同被告王建翔前往被害人曾健助住處及李昆山住
          處後方倉庫查看後,又共同被告王建翔於98年8月13
          日凌晨0時30分許,騎乘機車搭載共同被告甲○○,
          前往被害人張新鋒之住處,對鐵門邊置放木材等雜物
          堆處,潑灑汽油放火後等情,業經被告楊瑞嵩供述在
          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甲○○所為之證述
          相符,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
          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
          片112張、98年8月13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
          號屋後倉庫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8年8月24
          日對98年8月13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
          倉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黃明正、王建翔持用
          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
          1份、98年12月17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17日提訊王
          建翔、楊瑞嵩至臺南市○○路、文賢路口85℃、黃金
          海岸現場模擬照片28張、臺19線98年8月13日凌晨1時
          38分20秒、1時45分4秒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
          、98年9月2日扣案之黃明正所有手機序號0000000000
           00000號手機1支、車號UQ-8280號小客車車籍資料、
          98年11月18日扣案王建中所有之仿車牌LRG76T1面、
          98年11月25日扣案甲○○所有之夾腳拖1雙、黑色短
          褲1件、黑色上衣1件、黑色安全帽1頂、本院勘驗現
          場後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及拍攝之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
          ,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又共同被告王建翔、蘇
          六居於對被害人張新鋒住處放火後,隨即前往被害人
          曾健助住處,對被害人曾健助停放騎樓下之NWC-898
          號、NLY-301號機車,潑灑汽油放火等情,業經被告
          楊瑞嵩供述在卷,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甲○○
          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
          2月4日提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
          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8年12月17日勘驗筆錄、98年1
          2月17日提訊王建翔、楊瑞嵩至臺南市○○路、文賢
          路口85℃、黃金海岸現場模擬照片28張、98年8月13
          日臺南縣佳里鎮禮化里4鄰266之5號曾健助住火災現
          場照片1份、臺南縣消防局98年8月24日對98年8月13
          日臺南縣佳里鎮禮化里4鄰266之5號曾健助住處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
          亦堪以認定。
        ⑵公訴人認被告楊瑞嵩涉有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
          住宅未遂罪及殺人未遂罪,乃以本院所為證據能力裁
          定之附表中之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所示。然前開資
          料至多僅能證明共同被告黃秋柑駕車搭載共同被告黃
          明正與被告楊瑞嵩,於98年8月7日凌晨1時許,在「8
          5度C咖啡店」,與共同被告王建翔見面,及共同被告
          黃秋柑等人並搭載共同被告王建翔前往被害人曾健助
          住處及李昆山住處後方倉庫查看時,被告楊瑞嵩均在
          現場等情,並不能證明被告楊瑞嵩與共同被告黃明正
          、黃秋柑、王建翔、甲○○間,具有共同放火燒燬現
          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及殺人未遂罪之犯意聯絡。
        ⑶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固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
          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屬之。但所謂默示之合致,必
          須由其行為或其他客觀情事,他人可以推知其有同意
          之表示始可,單純之無異議或未加制止,自不能遽認
          有默示之合致,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307號判
          決參照。
        ⑷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王建翔於本院
          審理中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①證人黃明正證稱:「(98年8月7日凌晨1時許,你
            是否有到臺南市○○路、文賢路及臨安路口的85度
            C咖啡店?)時間上的話依辯護人的提示,我有去
            85度C咖啡店喝咖啡」、「(那天誰跟你去?)楊
            瑞嵩、黃秋柑與我本身」、「(你們到85度C咖啡
            店做什麼?)喝咖啡」、「(你們在那邊,你是否
            還記得楊瑞嵩到「85度C咖啡店」以後做什麼?)
            他就坐在那邊等喝咖啡」、「(他有無跟王建翔或
            王建翔的兄弟聊天?)我印象中沒有,因為楊瑞嵩
            不認識他們」、「(你是否還記得你們在85度C咖
            啡店待了多久?)我們去那邊大概都是一杯咖啡的
            時間而已」、「(根據起訴書的事實認定,有提到
            98年8月7日那天,你們在85 度C咖啡店跟王建翔見
            面以後,你們有到臺南縣佳里鎮的幾個地方,你是
            否記得?)這件事情是王建翔說他要去找朋友,叫
            我們載他去,他告訴我們地方,告訴開車的人」、
            「(你說楊瑞嵩不認識王建翔?)不認識」、「(
            第一次他們相見,你有無跟他們介紹?)沒有」、
            「(你有無跟王建翔介紹楊瑞嵩是什麼人?)沒有
            ,我印象中我沒有介紹」、「(你說第一次在85度
            C咖啡店那邊坐完之後,有載王建翔去找他的朋友
            ?)是的」、「(你、黃秋柑與楊瑞嵩都有在車上
            ?)有的」、「(你是否還記得你們是如何坐的?
            )王建翔要報路找他的朋友,王建翔應該是坐在前
            面,駕駛座旁邊」、「(誰駕駛?)黃秋柑」、「
            (後面坐了什麼人?)我和楊瑞嵩」、「(你說第
            一次在「85度C咖啡店」遇到王建翔,你們有無坐
            在同一桌?)沒有,沒坐同桌」、「(誰與誰同桌
            ,誰不同桌?)我印象中王建翔跟我打招呼,他也
            沒有過來喝咖啡」、「(第一次在85度C咖啡店沒
            有跟你們坐同桌嗎?)第一次是王建翔叫我們開車
            載他去找他朋友那次,那次沒有坐同桌,楊瑞嵩與
            黃秋柑坐一桌,王建翔和我在外面坐一桌,當時黃
            秋柑在點餐,所以黃秋柑沒有跟他坐在一起」、「
            (你說黃秋柑與楊瑞嵩坐一桌,你與王建翔在外面
            ?)本來我是跟楊瑞嵩、黃秋柑坐在一起,王建翔
            後來過來跟我打招呼,黃秋柑去點餐,楊瑞嵩就坐
            在我們原本坐的那邊,我跟王建翔打招呼,問王建
            翔是否要喝咖啡,他說不要,問我是否有空載他去
            他朋友那邊,我說好,所以我印象中王建翔沒有喝
            咖啡」等語〔見院卷㈥頁232至238〕。
          ②證人黃秋柑證稱:「(起訴書認定98年8月7日那天
            是第一次,那天妳是否有到臺南市的85度C咖啡店
            ?)有兩次,如果說那一次應該是」、「(那一次
            誰跟妳一起來臺南市?)黃明正和楊瑞嵩」、「(
            妳是否還記得那天你們三個人到臺南市的85度C咖
            啡店要做什麼事?)喝咖啡」、「(就純喝咖啡嗎
            ?)是的,我們經常去」、「(黃明正帶王建翔來
            跟你們一起坐以後,他們有無講些什麼事情?)我
            沒有印象他們說什麼,我本身要走之前,都還會去
            麵包部買一些隔天早餐要吃的麵包」、「(那天楊
            瑞嵩有無跟王建翔聊天,或是跟黃明正他們三個人
            在一起聊天?有無這種情形?妳看到的時候,王建
            翔來跟你們坐在一起以後,妳有無注意到他們三個
            人在聊什麼事情?)沒有注意到,那天才第一次認
            識,頂多是介紹一下而已,也沒有什麼話可以聊」
            、「(檢察官認定那天妳有開車載黃明正、楊瑞嵩
            及王建翔到臺南縣佳里鎮的幾個地方,這個事實是
            否實在?)事後我有跟律師一起在回憶這段印象,
            如果是我開車,有這一段的話,我記得黃明正有跟
            我說回去佳里,往學甲的方向要去找人,如果硬要
            講說有印象,應該」、「(所以妳的說法是黃明正
            叫妳開車載王建翔去,這點是否實在?)如果是我
            開車的話,印象中王建翔有坐上車的話應該是那一
            次說要去找人」、「(是王建翔請妳載他去,還是
            黃明正叫妳載他去?)王建翔怎麼會請我載他去,
            我跟他又不是很熟,他是黃明正的朋友,是重機車
            隊的」、「(黃明正是如何跟妳說要載王建翔的?
            )要找人,應該是要回去佳里,往學甲的方向要去
            找人」、「(在妳開車載他們到學甲往佳里方面,
            後來又回到臺南?)沒有到學甲,半路而已」、「
            (後來又回到臺南市這段車程,在車上黃明正有無
            跟王建翔講什麼話?)如果是我開車,他們講他們
            的話,窗戶打開,我沒去注意聽,因為他們男人講
            的話題都是當兵或是騎重機車的事情」、「(妳是
            否記得那天楊瑞嵩有無也跟他們講一些話?)楊瑞
            嵩的個性很靜,他都坐在旁邊抽菸,有的話也是這
            樣而已」、「(所以在開車的這段過程中,妳不記
            得也沒有聽到楊瑞嵩跟王建翔或黃明正有講什麼話
            ?)我印象中沒有與案情有關的話」、「(妳說有
            兩次有跟楊瑞嵩和黃明正一起去「85度C咖啡店」
            ,妳有無印象為何那兩次楊瑞嵩有一起來?)楊瑞
            嵩有去應該是黃明正邀他的」、「(妳是否知道為
            何邀楊瑞嵩?)我不知道」等語〔見院卷㈥頁238
            至244〕。
          ③證人王建翔證稱:「(你是否還記得98年8月7日凌
            晨12時許,你在臺南市○○路、文賢路及臨安路口
            的85度C咖啡店遇到誰?)黃明正、黃秋柑,還有
            楊瑞嵩」、「(那天你是跟人家約到那邊去,還是
            剛好遇到的?)黃明正約我去的」、「(那天黃明
            正約你去那邊做什麼?)在電話上是講說去那邊喝
            咖啡」、「(你們那天約在那邊的目的為何?)我
            事前都不知道,是到那邊之後他才跟我說的」、「
            (黃明正是如何跟你說的?)他問有是否有空,他
            等一下要開車載我出去」、「(去何處?)他一開
            始也沒有說」、「(那天你除了跟黃明正聊說等一
            下要開車載那個地方之外,還有無談到其他事情?
            )沒有」、「(黃明正說要開車載你到其他地方的
            時候,楊瑞嵩有無在場聽到?)都有坐在一起」、
            「(楊瑞嵩有無做什麼表示或意見?)都沒有」、
            「(就靜靜的坐在那邊吃東西?)是的」、「(後
            來黃明正說要開車載你到其他地方,要出發之前有
            無說要去哪些地方?)他說要帶我去看一個地方」
            、「(哪個地方?)他也沒有說,我到佳里鎮的時
            候才知道」、「(你是否還記得到佳里鎮的什麼地
            方?是否被害人那邊?)是的」、「(是曾健助還
            是李昆山的住處?)兩處都有」、「(所以黃明正
            在85度C咖啡店約你說要去佳里的幾個地方,就是
            去這兩個地方?)他一開始沒有說要去佳里,是到
            的時候才知道」、「(到了之後黃明正才跟你說這
            個是曾健助的住處及這個地方是李昆山住處後面的
            倉庫?)是的」、「(你們在這個過程中,你說一
            開始黃明正沒有跟你說要去何處,是一直到了到達
            現場的時候,你才知道是這兩個地方,那你事先是
            否知道黃明正要帶你去這兩個地方?)不知道」、
            「(在車上你有無問過黃明正要帶你去哪些地方?
            )沒有」、「(黃明正帶你去那兩個地方以後,他
            有無做什麼樣的表示?)有的,第一個地方是曾健
            助的住處,黃明正叫我去那邊放火」、「(第二個
            地方呢?)就是李昆山那邊」、「(也是要去放火
            ?)是的」、「(黃明正跟你講這些話的時候,楊
            瑞嵩在車上做什麼?)我也不知道,我知道他在車
            上,但因為我坐在前面,他坐在後面,我沒有看到
            ,我坐在副駕駛座,黃明正和楊瑞嵩坐在後面,黃
            明正跟我說,我也沒有回頭看他們兩個人」、「(
            你坐在那邊,黃明正直接在後面跟你說你去這兩個
            地方放火?)是的」、「(你有無聽到楊瑞嵩說什
            麼話?)沒有,他在車上沒說話」、「(你覺得黃
            明正跟你說叫你去放火的事情,楊瑞嵩是否會聽到
            ?)在車上一定會聽到,但他們私底下是如何說的
            我就不記得了」、「(98年8月7日那天,你跟黃明
            正在85度C咖啡店見面,一直到黃明正帶你去曾健
            助以及李昆山的住處及後面的倉庫那邊,後來你們
            有回到臺南市○○段時間楊瑞嵩有無跟你們討論本
            件放火的事情?)沒有」、「(你們第一次即98年
            8月7日在85度C咖啡店,即有楊瑞嵩、黃明正、黃
            秋柑在場的那個場合,黃明正在85度C咖啡店有無
            明確講到『放火』這兩個字?)他在車上的時候有
            」、「(在85度C咖啡店有無當場在那邊說與這些
            被害人的糾紛?)那次沒有」、「(在車上有無講
            到與李昆山等人的糾紛?)我忘記黃明正何時就跟
            我說過了」、「(在車上有無再說到?)沒有說過
            」、「(你說在車上的時候,黃明正有當黃秋柑、
            楊瑞嵩的面跟你說放火的事情?)是的」、「(楊
            瑞嵩有無說不要做這種事情?)沒有」、「(他都
            沒有應話?)都沒有」、「(你看楊瑞嵩的反應,
            你覺得他是否事先就知道這些事情與恩怨?)我不
            知道,我不知道他們私底下還有無再說什麼」、「
            (黃明正如何跟你介紹楊瑞嵩這個人?)第一次我
            一坐下來,黃明正就跟我說這是他的結拜兄弟」、
            「(有無說楊瑞嵩也在長春養護中心工作?)有的
            ,黃明正說楊瑞嵩剛出獄沒有工作,在他那邊工作
            」、「(有無跟你說楊瑞嵩是自己人?)沒有,沒
            有講到這個,黃明正就跟我介紹,還有他跟楊瑞嵩
            是什麼關係」、「(黃明正在車上交待你98年8月
            13日要放這兩次火的時候,楊瑞嵩有無坐在車上?
            )有的」、「(你剛剛回答檢察官及辯護人說你也
            有坐在車上?)是的」、「(你既然坐在同一輛車
            上,你判斷楊瑞嵩有無聽到黃明正交待你的話?)
            有的」、「(楊瑞嵩聽到的時候有無『讚聲』(台
            語)?)沒有,他都沒有講話」、「(這不是在說
            98年8月13日你第二次去放火,這是在講第一次,
            你是否有誤會意思?說13日那件是誰做的,你說你
            做的,然後你在什麼地方,你就說是在85度C咖啡
            店,那天黃明正是如何說的?這個問答是在問98年
            8月7日,第一次在85度C咖啡店,黃明正是如何交
            待你的?)那天黃明正是跟我說要帶我去看一個地
            方」、「(因為我看這段與你剛剛所述都不同,你
            的意思是你那天講錯了嗎?這是98年11月18日製作
            的筆錄,與你今日所述不一致,應該以偵查中所述
            為真,還是今日所述為真?你當時為何那樣講?哪
            一次才正確?)這一次」、「(你把記錯的部分都
            講出來,哪一個部分是有錯的?)我們是有同一桌
            ,可是黃明正是直接問我有沒有空,等一下要開車
            帶我出去,要去看一個地方」、「(所以這句回答
            說『我們四人坐一桌』是正確的,但是後面的『由
            黃明正開口講話,他寫一個紙,裡面有地址,叫我
            有空就去放火』是錯誤的?)是的」、「(而是應
            該以你剛剛所述的,黃明正問你有沒有空,等一下
            要帶你去看一個地方這樣才正確?)是的」、「(
            接下來下面一個問:『有告訴你怎麼放火』,你回
            答:『有』,檢察官再問你:『黃秋柑、楊瑞嵩在
            現場都有聽到』,你回答說:『都有聽到,因為都
            同桌,黃明正還介紹說楊瑞嵩是他的好朋友』,這
            個問答是否正確?)『有告訴你怎麼放火』這個問
            答是正確的」、「(後面那個問答正確嗎?)正確
            」、「(問:『黃秋柑、楊瑞嵩在現場都有聽到』
            ,你回答說:『都有聽到,因為都同桌,黃明正還
            介紹說楊瑞嵩是他的好朋友』,這個問答是否正確
            ?)是的,都有同桌,都有聽到」、「(黃秋柑、
            楊瑞嵩在現場都有聽到黃明正告訴你怎麼放火嗎?
            )有的,一定都有聽到的」、「(在何處講的?)
            在85度C咖啡店的外面」、「(這是講第一次,即
            98年8月7日在85度C咖啡店,在85度C咖啡店現場,
            黃明正就有講到放火嗎?)沒有,現場沒有,是坐
            車出去的時候才有」、「(所以這句回答是否與你
            現在所述不一致?因為這個回答是說:『都有聽到
            ,因為都同桌』,這樣是否正確?)我那天是想說
            是98年8月13日那天,所以才會這樣回答的」、「
            (你以為檢察官在問你98年8月13日的事情,所以
            你才會這樣回答?)是的,不過『我們四人同桌』
            這句,如果依這天是98年8月13日的話,也沒有寫
            一張紙給我」、「(所以你的意思是這句話是錯誤
            的,不是坐在同桌那時講的,而是在車上要帶你去
            看的時候講的?)是的」等語〔見院卷㈥頁244至
            255〕。
          ④茲互核證人黃明正、黃秋柑、王建翔之上開證述及
            證人王建翔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見偵查卷98年度
            偵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337至347、㈤頁360至
            380、㈥頁60至65〕,均大致相符,是共同被告黃
            秋柑駕車搭載共同被告黃明正與被告楊瑞嵩,於98
            年8月7日凌晨1時許,在「85度C咖啡店」,與共同
            被告王建翔見面,及共同被告黃秋柑等人並搭載共
            同被告王建翔前往被害人曾健助住處及李昆山住處
            後方倉庫查看時,被告楊瑞嵩雖均在場,但就所謂
            之共同放火燒屋、共同殺人等情事,均未說任何話
            語且未表示任何意見或動作,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
            意旨可知,被告楊瑞嵩單純之無異議或未加制止之
            行為,尚難遽認被告楊瑞嵩與共同被告黃秋柑等人
            間即有默示之合致。
        ⑸況共同被告黃秋柑等人就被訴殺人未遂之犯行部分,
          亦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如上述。又本件公訴
          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證明被告楊瑞
          嵩有其他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及殺
          人未遂罪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楊瑞嵩之犯罪,依
          據前述說明,依法即應為被告楊瑞嵩無罪之諭知。
      ⒋附表一編號15部分(被告楊瑞嵩部分):
        ⑴共同被告黃秋柑駕車搭載共同被告黃明正與被告楊瑞
          嵩,於98年8月13日晚上10時許,在85度C咖啡店與共
          同被告王建翔見面,共同被告黃明正交予共同被告王
          建翔2萬元,並對共同被告王建翔稱:李昆山後方倉
          庫那件沒有很嚴重,你有空再去1次,可以從旁邊打
          開窗戶倒汽油點火等語後,共同被告王建翔即再次騎
          乘機車,前往被害人張新鋒住處,打開窗戶,將汽油
          倒入屋內放火等情,業經被告楊瑞嵩供述在卷,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王建翔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98年12月
          4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4日提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
          南縣佳里鎮、新營市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8年12月1
          7日勘驗筆錄、98年12月17日提訊王建翔、楊瑞嵩至
          臺南市○○路、文賢路口85℃、黃金海岸現場模擬照
          片28張、98年8月30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
          屋後倉庫火災現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8年9月7日對
          98年8月30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屋後倉庫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
          事實堪以認定。
        ⑵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王建翔分別於
          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①證人黃明正證稱:「(大約一個禮拜以後,98年8
            月13日晚上十時許,你是否又有到臺南市的這間85
            度C咖啡店?)時間上我還是沒印象,但是應該有
            去」、「(你是否還記得那天去的人有誰?)也是
            黃秋柑、楊瑞嵩和我」、「(那天你為何要邀楊瑞
            嵩去?)我本來要帶他去買衣服」、「(去哪邊買
            衣服?)小北」、「(去買衣服為何會跑去85度C
            咖啡店?)先去喝咖啡,王建翔叫我載他去朋友那
            邊,所以就沒去買有一次有載王建翔去朋友那邊,
            那是98年8月7日,98年8月13日這次有無載他去別
            的地方?)沒有」、「(那天你們在85度C咖啡店
            ,你與王建翔做什麼?)沒做什麼」、「(楊瑞嵩
            跟你們去85度C咖啡店,有無做什麼事情?)沒有
            ,在喝咖啡」、「(你與王建翔在講話的時候,楊
            瑞嵩在做什麼?)他們也是在喝咖啡,好像在另外
            一張桌子」、「(沒有跟你坐在同一張桌子?)印
            象中好像沒有」等語〔見院卷㈥頁232至238〕。
          ②證人黃秋柑證稱:「(98年8月13日即第二次,那
            天晚上妳是否又載黃明正和楊瑞嵩到85度C咖啡店
            ?)日期我不記得了,我知道有兩次」、「(那次
            為何又來臺南市?)黃明正與我時常進來」、「(
            妳與楊瑞嵩也沒有什麼關係,總不會是妳邀他來臺
            南玩吧?)黃明正邀我們進來的」、「(妳第一次
            有遇到王建翔,妳還有載他,第二次有無再遇到誰
            ?)這個回憶我一直在想,楊瑞嵩跟我們去兩次,
            他第一次是坐裡面還是外面,我真的沒有印象,如
            果說第二次有跟楊瑞嵩,他那天有來作證,他有講
            到那一段,我也慢慢在回憶,坐在裡面,然後楊瑞
            嵩跟我先在裡面喝咖啡,好像隔了一、二十分鐘,
            那個雙胞胎才來,如果說你講的那是第二次吧」、
            「(妳說有兩次有跟楊瑞嵩和黃明正一起去85度C
            咖啡店,妳有無印象為何那兩次楊瑞嵩有一起來?
            )楊瑞嵩有去應該是黃明正邀他的」、「(妳是否
            知道為何邀楊瑞嵩?)我不知道」等語〔見院卷㈥
            頁238至244〕。
          ③證人王建翔證稱:「(你是否在98年8月13日晚上
            十時許,又跟黃明正約在85度C咖啡店?)是的」
            、「(那天去的人有誰?)也是黃明正、黃秋柑、
            楊瑞嵩」、「(那天是誰約你的?)我有打電話,
            響一聲之後黃明正就知道了」、「(結果你們就約
            到那個地方?)是的」、「(放火以後你們再到85
            度C咖啡店見面的時候,你與黃明正事前就有約好
            了?)是的,我們事前就講好了」、「(你是否還
            記得你們在何處講的?)在裡面」、「(什麼地方
            ?)室內裡面,那邊有分室外和室內」、「(所以
            你們不是在85度C咖啡店見面的時候約這件事情?
            )不是」、「(後來98年8月13日那天晚上,你與
            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見面以後,你們做了哪些
            事情?)那天帶我喝咖啡而已」、「(你有無拿到
            什麼東西?)他有拿錢給我」、「(誰拿錢給你?
            )黃明正」、「(他是否在喝咖啡的那個時候將錢
            拿給你的?)是的」、「(他拿錢給你的時候,楊
            瑞嵩在做什麼?)因為黃明正是從桌底下拿給我的
            ,我不知道楊瑞嵩是否知道起訴書認定那天你拿到
            兩萬元之後,黃明正有跟你說這兩萬元是你對曾健
            助的住處放火的代價,李昆山後面的倉庫沒有很嚴
            重,你是否有再去一次?)有的」、「(黃明正跟
            你說這些話的時候,是否錢拿給你之後,你在那邊
            坐的時候跟你講的?)是的」、「(當時楊瑞嵩有
            無坐在那邊?)也是都坐在那邊」、「(楊瑞嵩聽
            到之後有無表示什麼意見?)沒有」、「(以你個
            人的感覺,你覺得楊瑞嵩有無參與這個計畫?)我
            不能猜測」、「(至少你與黃明正在講這些事情,
            楊瑞嵩沒有表示任何意見?)是的」、「(黃明正
            說找一個時間再去把倉庫燒一燒的這些話的時候,
            你確定楊瑞嵩在場嗎?)有的,他都坐在旁邊」、
            「(你確定黃明正講話的音量,楊瑞嵩聽得到嗎?
            )因為桌子也很小,都在隔壁或對面而已」、「(
            是否聽得到?)楊瑞嵩一定聽得到的」、「(當日
            黃明正是否還有跟你說因為倉庫燒得不嚴重,所以
            給你兩萬元而已?)是的」、「(當時楊瑞嵩是否
            也在場?)是的」、「(楊瑞嵩聽到這些話有無問
            說你們要做什麼事情?)沒有」、「(有無跟黃明
            正說不要做違法的事情?)沒有」、「(98年8月
            30日,你又去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那個
            倉庫放一次火,你為何又回去放一次火?)黃明正
            說我第一次燒得不夠嚴重,叫我再去燒一次」、「
            (黃明正跟你說的時候,是在何處跟你講的?)是
            98年8月13日那天在85度C咖啡店裡面講的」、「(
            是98年8月13日凌晨放火之後,同日的晚上在85度C
            咖啡店裡面跟你講的?)是的」、「(講這些話的
            時候,楊瑞嵩是否在場?)是的」、「(你認為楊
            瑞嵩是否有聽到黃明正跟你講這些話?)若依正常
            人的聽力是聽得到的」、「(楊瑞嵩有無『讚聲』
            (台語)?)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
            12437號偵查卷(四)第60頁倒數第9行至第61頁第
            12行予證人王建翔(這是你於98年11月18日在地檢
            署作證的時候所作的筆錄,檢察官有無照你回答的
            內容製作筆錄?這份筆錄是否有照你回答的內容製
            作?)〕不過『黃明正開口講話,他寫一個紙,裡
            面有地址』這時候,我就遇到他了」、「(你說其
            中有一個問:『黃明正他們怎麼說的』,在筆錄記
            載『我們四人坐一桌,由黃明正開口講話,他寫一
            個紙,裡面有地址,叫我有空就去放火』,這個問
            答你有何意見?)因為98年8月13日去放火的時候
            ,我就都已經知道那邊的地址了」、「(〔提示98
            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五)第378頁第4行至
            第11行予證人王建翔(這樣的回答是否正確?)〕
            正確」、「(『為什麼8月30日又到李昆山家後方
            倉庫點火』,你回答:『8月13日黃明正拿兩萬元
            給你,黃明正說第一次放得不嚴重,叫你應該要怎
            麼樣點火,講這些話的時候,黃秋柑、楊瑞嵩都在
            旁邊聽,都知情,楊瑞嵩沒有叫你不要做,他都靜
            靜的』是否如此?)是的」等語〔見院卷㈥頁244
            至255〕。
          ④互核證人黃明正、黃秋柑、王建翔之上開證述及證
            人王建翔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見偵查卷98年度偵
            字第12437號㈣頁53至65、337至347、㈤頁360至38
            0、㈥頁60至65〕,均大致相符,是共同被告黃秋
            柑駕車搭載共同被告黃明正與被告楊瑞嵩,於98年
            8月13日晚上10時許,在「85度C咖啡店」,與共同
            被告王建翔見面時,被告楊瑞嵩雖在現場,但就所
            謂之共同放火燒屋、共同殺人等情事,均未說任何
            話語且未表示任何意見或動作,依上開最高法院判
            決意旨可知,被告楊瑞嵩單純之無異議或未加制止
            之行為,尚難遽認被告楊瑞嵩與共同被告黃秋柑等
            人間即有默示之合致。
        ⑶況共同被告黃秋柑等人就被訴殺人未遂之犯行部分,
          亦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如上述。又本件公訴
          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證明被告楊瑞
          嵩有其他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及殺
          人未遂罪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楊瑞嵩之犯罪,依
          據前述說明,依法即應為被告楊瑞嵩無罪之諭知。
      ⒌附表一編號16部分(被告黃秋柑部分):
        ⑴共同被告楊瑞嵩駕駛UQ-8280號白色自小客車搭載共
          同被告林道淵、莊明豪,攜帶共同被告黃明正交予之
          酒精,前往被害人李昆山住處,先由共同被告林道淵
          持噴漆罐噴黑監視器,渠等3人再翻牆進入被害人李
          昆山住處,分持球棒砸毀被害人李昆山停放在騎樓下
          之0827-XT號休旅車,共同被告楊瑞嵩則以酒精潑灑
          在前擋風玻璃、引擎蓋處後點火,待共同被告莊明豪
          將前擋風玻璃砸破後,共同被告林道淵迅即將裝有酒
          精之寶特瓶丟進車內,引爆火勢,以延燒被害人李昆
          山之住宅及隔鄰被害人吳坤培住處等情,業經證人即
          共同被告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分別於偵查中證述
          在卷,互核相符,並有98年12月4日勘驗筆錄、98年1
          2月4日提訊王建翔、莊明豪至臺南縣佳里鎮、新營市
          現場模擬照片112張、98年9月1日臺南縣佳里鎮○○
          路486巷31號李昆山住處火災現場照片1份、98年9月1
          日臺南縣佳里鎮○○路486巷29號吳坤培住處火災現
          場照片、臺南縣消防局98年9月11日對98年9月1日臺
          南縣佳里鎮○○路486巷31號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
          、臺南縣佳里鎮公所98年8月27日所建第11968號違章
          建查報單1紙、臺南縣政府98年8月31日府工使字第09
          80206028號函1紙、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持用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通聯記錄1份、臺南縣佳里鎮○○路511號長春養護之
          家98年9月1日晚上7時25分至31分(錄影機時間快6分
          鐘)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臺南縣佳里鎮○○路511
          號長春養護之家98年9月1日晚上8時38分至8時41分(
          錄影機時間快6分)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門號00
          -0000000號,公話編號0000000號之公用電話98年9月
          1日至2日之通聯記錄1份、臺南縣佳里鎮○○路511號
          長春養護之家98年9月1日晚上9時7分許(錄影機時間
          快6分鐘)監視器面翻拍照片7張、中鋼保全錄影主機
          (DVR)1臺、98年9月2日扣案之黃秋柑所有手機序號
          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車號UQ-8280號自小客
          車車籍資料1份、98年9月2日扣案之汽油吸管1支、酒
          精1桶、莊明豪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
          訊監察譯文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監字第476
          號通訊監察書1份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
          堪以認定。
        ⑵公訴人認被告黃秋柑涉有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
          住宅未遂罪、殺人未遂罪及共同毀損罪,乃以本院所
          為證據能力裁定之附表中之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所
          示。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共同被告楊瑞嵩駕駛
          UQ-8280號白色自小客車搭載共同被告林道淵、莊明
          豪,攜帶共同被告黃明正交予之酒精,前往被害人李
          昆山住處,渠等3人分持球棒砸毀被害人李昆山停放
          在騎樓下之0827-XT號休旅車,並由共同被告楊瑞嵩
          以酒精潑灑在前擋風玻璃、引擎蓋處後點火,待共同
          被告莊明豪將前擋風玻璃砸破後,共同被告林道淵迅
          即將裝有酒精之寶特瓶丟進車內,引爆火勢,以延燒
          被害人李昆山之住宅及隔鄰被害人吳坤培住處等情,
          ,並不能證明被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
          、王建翔、甲○○間,具有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
          之住宅未遂罪、共同殺人未遂罪及共同毀損罪之犯意
          聯絡。
        ⑶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林道淵於本院
          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①證人楊瑞嵩證稱:「(那天為何會想到要去李昆山
            的住處?)黃明正叫我去的」、「(何時叫你去的
            ?)那天過中午之後,那天即98年9月1日當天」、
            「(之前你是否去看過李昆山的住處?)98年8月
            31日我們有去看」、「(何人跟你去看的?)莊明
            豪先跟我去的」、「(車上有什麼人?)我和莊明
            豪」、「(你的意思是98年8月31日這天,是你與
            莊明豪兩個人?)是的」、「(黃明正是否有去?
            )有的,後來他有去」、「(黃秋柑是否有去?)
            沒有」、「(你們去那邊做什麼?)本來要堵李昆
            山」、「(堵李昆山要做什麼?)算是房子違建的
            部分,還有承租土地還是什麼樣的問題,實際情形
            我不太瞭解,反正黃明正說要找李昆山理論」、「
            (98年8月31日那天去找李昆山理論,結果如何?
            )等不到人」、「(98年9月1日為何又要去李昆山
            的住處?)因為98年9月1日我有聽說接到一張要拆
            違建的部分的公文,黃明正可能就抓狂了」、「(
            黃明正在何處跟你講的?)在長春養護中心裡面,
            我在顧的那棟的外面」、「(你顧老人的大樓外面
            ?)是的」、「(現場有什麼人?)只有黃明正和
            我而已」、「(黃明正是如何跟你講的?)…,黃
            明正是跟我說我就在這邊做,說真的我有工作能做
            我就很感激了,黃明正說之後要給老人住的那棟房
            子被人檢舉違建,有寄公文來說要拆除,前一天黃
            明正就有約我去找李昆山談,結果沒找到,隔天就
            想說公文都已經下來了,乾脆就給李昆山一個教訓
            ,然後就叫我們去砸李昆山」、「(有無說到放火
            ?)當天的中午至當天晚上都還沒有講,放火是到
            最後我要出門的時候才講的」、「(你說98年8月
            31日你與黃明正去找李昆山理論,這件事情黃秋柑
            是否知情?)我不知道黃秋柑是否知道,因為從我
            去放火做這件事情,我與黃秋柑完全都沒有交集,
            也不曾討論到什麼,因為我和她不太熟」、「(你
            說98年9月1日,長春養護中心又收到要被拆違建的
            公文,黃明正很生氣,黃秋柑是否知道收到要被拆
            違建的公文?)這我也不知道,這是黃明正跟我講
            的」、「(所以你沒有看到黃秋柑接到公文有什麼
            反應?你有無看到?)沒有」、「(98年9月1日你
            們放完火之後,是如何離開的?)開車離開」、「
            (你與何人開車離開?)我、莊明豪,和林道淵」
            、「(你們三個人一起開車離開?)是的」、「(
            後來你們開去何處?)開回去長春養護中心」、「
            (後來你們做了什麼事情?)後來我就走去廚房要
            拿錢給莊明豪,原則上我們進去之後,我叫林道淵
            把我們帶去的東西拿去處理一下」、「(你進去長
            春養護中心之後,就叫林道淵把你們帶去的東西先
            拿去整理好,你與莊明豪就走去廚房,你拿錢給莊
            明豪?)是的」、「(拿多少錢?)我拿兩萬元要
            給莊明豪,不過他又還我一萬元」、「(你在那邊
            把錢交給莊明豪,然後呢?)然後我們就走回去泡
            茶區」、「(何處的泡茶區?)長春養護中心裡面
            ,算是讓老人在那邊休閒,我們在那邊泡茶」、「
            (是否在中庭的泡茶區?)是的」、「(遇到何人
            ?)黃明正和黃秋柑」、「(你在那邊遇到黃明正
            和黃秋柑之外,還有無遇到其他人?)林道淵,當
            時林道淵不知道要去洗澡還是怎樣,我不太記得了
            ,我只記得我有看到」、「(莊明豪是否也在泡茶
            區那邊?)是的」、「(即你、黃明正、黃秋柑,
            也有看到林道淵,莊明豪也在場?)是的,莊明豪
            和我一起去的,當時我本來準備要載他回去了」、
            「(你們在泡茶區有無講到放火的事情?)沒有講
            到放火,但黃明正有問,他只有問說事情辦得如何
            ,我說好了」、「(黃明正對何人講?)對我」、
            「(你再說一次黃明正說什麼?)他問說事情辦得
            如何,我說好了」、「(就這樣對話?)是的,實
            際每一句話我無法正確記得,但我知道黃明正就是
            問我事情辦得如何,我就回答他說好了,接下來他
            就問我說要給莊明豪的錢給他了沒有,我說我給莊
            明豪了」、「(黃秋柑有無說什麼?)沒有,她在
            那邊替我們倒茶」、「(你們在那邊聊了多久?)
            那句話說完後不久,黃明正就叫我去洗澡,他要載
            我朋友回去」、「(意思是說講這幾句話就沒再講
            了?)是的,就算有講,也沒講到什麼,意思就是
            要載莊明豪回去」、「(然後你去何處,莊明豪去
            何處?)然後我就去洗澡,莊明豪就讓黃明正載回
            去」、「(事後即在泡茶區之後,黃明正、黃秋柑
            或莊明豪是否還有再跟你討論到98年9月1日去李昆
            山的住處放火的事情?)沒有」、「(跟黃明正、
            黃秋柑、莊明豪都沒有談到?)是的,都沒有,到
            九月的某一天,莊明豪打電話給我」、「(那是後
            來的事情了?)是的」等語〔見院卷㈥頁169至174
            〕。
          ②證人莊明豪證稱:「(98年9月1日,李昆山住處的
            砸車、燒車的事件,你是否有去?)有的」、「(
            何人提議要去的?)楊瑞嵩」、「(黃秋柑有無跟
            你去?)沒有」、「(提議的內容當時是如何講的
            ?)那時候就說要去砸人、砸東西、砸車子,然後
            放火燒車子」、「(有無說要放火燒房子?)沒有
            」、「(黃秋柑有無對你說要去放火?)沒有」、
            「(你有無看到酒精是何人拿給楊瑞嵩的?)沒有
            ,我在車上的時候,那罐寶特瓶就放在車上了那天
            有無回去長春養護中心?)有的」、「(你看到何
            人?)回去後楊瑞嵩拿錢給我之後,差不多過了幾
            十分鐘,才看到黃明正和黃秋柑」、「(黃秋柑去
            做什麼?)他們進來的時候,我們和黃明正坐在泡
            茶的桌子那邊,黃秋柑在泡茶,黃明正跟楊瑞嵩在
            講話」、「(何人載你回去的?)黃明正」、「(
            你於98年9月1日去砸車、放火燒車之後,是否有跟
            楊瑞嵩一起回到長春養護中心?)是的」、「(當
            天是否也有在泡茶區與黃明正、黃秋柑碰到面?)
            是的」、「(你剛剛有說在泡茶區的時候,黃明正
            有跟楊瑞嵩在講話,他們兩個人的對話內容為何?
            )因為他們兩個人坐在旁邊,講得很小聲,我只聽
            到『事情有沒有處理好了』」、「(何人講說『事
            情有沒有處理好了』」、「(黃明正問楊瑞嵩說『
            事情有沒有處理好了』、『事情有沒有什麼個案』
            、『有沒有拿給我』」、「(楊瑞嵩如何回答黃明
            正?)楊瑞嵩就跟他說『有』」、「(當時黃秋柑
            是否在旁邊泡茶?)是的,她坐在我對面泡茶」、
            「(她有無接什麼話?)沒有」、「(以黃明正的
            音量,黃秋柑是否聽得到?)應該是跟我一樣隱約
            聽得到,不是聽得很清楚,因為我坐在旁邊,聽得
            不是很清楚」、「(你剛剛不是有很完整的講出內
            容嗎?你怎麼說你自己隱約聽到?)我是隱約聽到
            『事情有沒有處理好了』還有『有沒有拿給我』,
            其他還有講很多話,但我沒有聽得很清楚」、「(
            98年9月1日你們放完火、砸完車之後,是否黃明正
            載你回家的?)是的」、「(在車上黃明正有無跟
            你講什麼?)他說要我當作沒有事情發生,當作那
            天晚上都沒有什麼事情發生,我也沒有去過佳里鎮
            」、「(你覺得黃明正講這些話的意思為何?)我
            不知道,我認為他講這樣子應該是要我不要去跟別
            人講:『黃秋柑在你們犯此案中扮演的角色』,你
            回答說:『說起來她應該都知道這些事,只是沒有
            參與,坦白說都沒有看過她,做這件事沒有出現,
            但她都知道我們要做這件事,然後由黃明正、楊瑞
            嵩跟我接觸』,講這些話的意思為何?為何說『她
            都知道』?)」、「(當初我說:『你們做這件事
            情,黃秋柑到底知不知道』,我就自己猜說黃秋柑
            應該都知道」、「(為何這樣猜?你有無發現什麼
            事?)當時檢察官要我回答我到底知不知道在做這
            件事情的時候,黃秋柑清不清楚、知不知道我們要
            去做這件事情」、「(你所稱的知道做這件事的意
            思是否指起訴書附表編號16,即98年9月1日那一件
            ?)是的」、「(你說你猜是什麼意思?)我自己
            想說應該是知道,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見過黃秋柑
            」、「(跟你接洽的人裡面有無黃秋柑?)沒有」
            等語〔見院卷㈥頁196至202〕。
          ③證人林道淵證稱:「(98年9月1日你是否有去李昆
            山的住處?)有的」、「(何人叫你去的?)黃明
            正叫我去找楊瑞嵩,楊瑞嵩帶我去的」、「(你是
            否知道要去那邊做什麼?)那時候楊瑞嵩說要帶我
            去找李昆山,要去找李昆山辯論,必要的時候可能
            會動手打他」、「(有無說到要放火?)沒有」、
            「(講的時候,黃秋柑是否在場?)不在場」、「
            (這件參與的人有何人?)楊瑞嵩、他朋友,還有
            我」、「(他朋友是指何人?)莊明豪」、「(當
            天你有無回去長春養護中心?)有的」、「(你看
            到何人?)我一開始回去的時候都還沒有人回來,
            都沒有看到任何人,然後我去把那些東西放好之後
            ,再走回去泡茶的地方,才看到我媽媽他們」、「
            (你媽媽即黃秋柑在做什麼?)那時候他們在那邊
            泡茶,我走過去的時候,她就叫我先上去洗澡,他
            們有事情要談」、「(洗完澡下來之後呢?)洗澡
            下來之後,他們人都已經不在那邊了」、「(98年
            9月1日你們會去李昆山的住處放火、砸車,是否因
            為長春養護中心接到被人家檢舉違建,要拆除的公
            文?)我是聽楊瑞嵩這麼講的」、「(你媽媽是否
            知道拆違建的公文來?)應該知道」、「(你媽媽
            是否有很生氣?)我不知道」、「(98年9月1日你
            是何時與楊瑞嵩一起出門的?)大概是七點多」、
            「(出門前你媽媽是否有看到?)沒有,那時候沒
            有跟我媽媽碰面」、「(你回來的時候幾點了?)
            大概也差不多九點以後了」、「(你回來的時候,
            你媽媽看到你,你是否與楊瑞嵩一起?)沒有,我
            回來的時候,我媽媽他們並不在」、「(你回來碰
            見你媽媽的那個場合,還有何人跟你一起?)那時
            候我獨自去把東西放好,他們已經在那邊泡茶了」
            、「(你媽媽有無看到你去放東西?)沒有」、「
            (你媽媽有無問你說你今天晚上跟誰去做什麼事情
            ?)她還沒有跟我講到話,他們在泡茶區的時候,
            我原本要過去找他們,我媽媽看到我就叫我上去洗
            澡,說他們還有事情要談」、「(所以你媽媽沒有
            問你當天是跟誰去做什麼事?)都沒有」、「(你
            剛剛有跟檢察官說你媽媽知道拆違建的公文,你有
            跟你媽媽講還是怎麼樣?你怎麼知道她知道?)楊
            瑞嵩有跟我講」、「(楊瑞嵩有跟你說他有告訴你
            媽媽嗎?)他有跟我說有拆違建的公文來」、「(
            有無跟你說有通知你媽媽了?)他應該是有通知了
            ,不然他怎麼會跟我講,我也不知道」、「(楊瑞
            嵩要如何通知你媽媽?)因為那種公文寄來的話,
            都是前面的行政部門會先收到,收到那種公文的話
            ,都會先跟我媽媽他們講,一般程序都是這樣子」
            、「(黃明正與黃秋柑兩個人,誰會先知道?)應
            該是黃明正會先知道,公司的大小事情都是黃明正
            在發落」、「(所以你也沒有親眼看到黃秋柑看到
            這份公文?)沒有」、「(所以你也沒有親眼看到
            或親耳聽到你媽媽對這件事情的反應?)是的」等
            語〔見院卷㈥頁202至205〕。
          ④互核證人楊瑞嵩、莊明豪、林道淵之上開證述,與
            渠等分別於偵查中之證述〔詳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
            第12437號㈢頁103至112、131至139、187至197、2
            51至255、㈤頁119至131、205至211、225至237、3
            12至321、㈢頁158至165、199至202、259至265、
            ㈥頁31至37、㈠頁24至27、218至224、㈡頁134 至
            143、㈣頁282至284、㈥頁97至100〕均大致相符,
            是被告黃秋柑與共同被告黃明正、林道淵、楊瑞嵩
            、莊明豪間,不僅無犯意之聯絡,且無行為之分擔
            。
        ⑷況共同被告黃明正等人就被訴毀損之犯行部分,應僅
          論放火罪而不另成立毀損罪,另被訴殺人未遂之犯行
          部分,亦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如上述。又本
          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證明被
          告黃秋柑有其他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
          罪、共同殺人未遂罪及共同毀損罪之犯行,既不能證
          明被告黃秋柑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即應為被
          告黃秋柑無罪之諭知。
      ⒍附表一編號17部分:
        ⑴被告吳永鴻部分:
          ①被告吳永鴻於98年10月9日,在台南縣麻豆鎮「街
            頭印象簡餐店」,將5萬元交予共同被告楊瑞嵩,
            另於98年10月19日晚上7時許,在長春養護中心附
            近之便利商店,將1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莊明豪等情
            ,業經被告吳永鴻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
            楊瑞嵩、莊明豪分別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
            ,並有莊明豪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
            訊監察譯文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監字第4
            76號通訊監察書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
            實堪以認定。
          ②公訴人認被告吳永鴻涉有共同藏匿人犯罪,乃以本
            院所為證據能力裁定之附表中之供述證據與非供述
            證據所示。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告吳永鴻確
            於98年10月9日,在台南縣麻豆鎮「街頭印象簡餐
            店」,將5萬元交予共同被告楊瑞嵩,另於98年10
            月19日晚上7時許,在長春養護中心附近之便利商
            店,將1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莊明豪等情,並不能證
            明被告吳永鴻具有藏匿人犯之犯意,乃至與共同被
            告黃秋柑間,具有共同藏匿人犯之犯意聯絡。
          ③按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犯人罪之所謂「藏匿」,
            是指收容隱藏犯人或脫逃人,使偵查機關不能發現
            或難以發現其確實所在之積極行為,例如提供秘密
            藏身之處所。同條項之所謂「使之隱避」,凡藉藏
            匿以外之方法,使犯人或脫逃人得以走避偵查機關
            追捕之行為,不論係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
            均得謂為使之隱避,例如指引逃亡路線、資助逃亡
            費用,或誤導偵查機關追捕方向等,有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9號判決參照。
          ④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於本院審理中
            所為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A.證人楊瑞嵩證稱:「(你逃跑之後,何時才開始
              又跟公司聯繫?)一個禮拜吧,差不多一個禮拜
              」、「(也就是說大概是在98年9月8日左右?)
              是的,98年9月7日或98年9月8日左右」、「(98
              年9月7日或98年9月8日左右跟公司聯繫?)是的
              」、「(你與公司的何人聯繫?)吳永鴻」、「
              (你是否能確定你是直接跟吳永鴻聯繫?)當時
              我是打吳永鴻的手機沒錯,因為我不知道其他人
              的電話,那時候公司已經下班了,那是晚上的時
              候,吳永鴻是晚班的司機」、「(你有無跟黃秋
              柑聯絡過?)就是那一次我拜託吳永鴻叫黃秋柑
              來聽電話」、「(所以你是撥吳永鴻的電話,請
              吳永鴻找黃秋柑來聽電話?)是的」、「(你跟
              黃秋柑談了些什麼事?)我們幫黃明正去做事情
              ,現在事情曝光了,簡單來說我們就是向黃秋柑
              要求要錢」、「(因為李昆山的那件事情爆發了
              ,所以你跟黃秋柑要錢?)是的」、「(那次你
              跟黃秋柑要了多少錢?)那時候我跟莊明豪兩個
              人商量之後,我要一百萬元,莊明豪要八十萬元
              」、「(這筆錢是你們主動提出來,還是黃秋柑
              要給你們的?)我們主動提出來的」、「(後來
              黃秋柑有無把錢給你們?)沒有」、「(你有無
              繼續跟黃秋柑聯繫?)黃秋柑本人有約三天以後
              ,然後那次她也沒有來聽電話,就完全沒有跟她
              聯絡了,因為我聯絡不到她了」、「(後來你就
              都跟公司的何人聯絡?)那時候我有再打電話給
              吳永鴻」、「(你是否記得你與吳永鴻聯繫過幾
              次?)沒幾次,我只知道我最後要求吳永鴻借我
              一筆錢,讓我做牙齒,我再出去投案」、「(吳
              永鴻總共給你幾次錢?)一次」、「(多少錢?
              )五萬元」、「(那五萬元做何用途?)我要做
              假牙用的」、「(吳永鴻跟你接觸的這幾次裡面
              ,即電話聯繫的這幾次裡面,,有無勸你要投案
              ?)有的」、「(吳永鴻是如何勸你的?)他說
              你們做了那些事情,因為事情已經發生了,你們
              也要出來投案,他認為我跟黃明正的關係應該不
              錯,叫我出來投案,這樣公司比較平靜,不然警
              察每天都在那邊找麻煩」、「(吳永鴻交給你的
              那五萬元是讓你去過生活、去躲起來,還是確實
              去做牙齒?)要去做牙齒而已,我有跟吳永鴻說
              我牙齒做好之後,我馬上就會出來投案」、「(
              你有特別這樣跟吳永鴻強調?)是的」、「(吳
              永鴻將五萬元交給你之後,你有無真的去做牙齒
              ?)有的,我現在可以拔下來,我上面和下面的
              牙齒都是假的」、「(都有去做?)有的」、「
              (吳永鴻勸你投案,有無跟你說你投案時要如何
              陳述?)沒有」、「(在你投案之前,除了這五
              萬元之外,還有無給你其他的錢?)沒有」、「
              (你從吳永鴻那邊拿到五萬元以後,你還有無打
              電話跟吳永鴻聯絡?)沒有」、「(拿到五萬元
              以後,你還有無跟吳永鴻見過面?)沒有」、「
              (在拿到五萬元之前,你用電話跟吳永鴻聯絡過
              幾次?我所謂的聯絡過幾次即你有在電話中跟吳
              永鴻講電話幾次?在拿到五萬元之前,你有無打
              電話給吳永鴻?在何處打的?)我都在高雄縣鳥
              松鄉」、「(都在高雄縣鳥松鄉打公共電話給吳
              永鴻?)是的」、「(這樣的情形有幾次?)可
              能差不多是二至三次」、「(為何你還會跟吳永
              鴻以電話聯絡二至三次?)第一次我拜託吳永鴻
              叫黃秋柑聽電話,接下來就是要跟吳永鴻借錢做
              牙齒」、「(你的假牙齒在何處做的?)在高雄
              縣大樹鄉,即高雄縣鳥松鄉再過去」、「(你是
              否知道牙科的店名與醫生的名字?)我在檢察官
              那邊被沒收的東西裡面有一張明片」、「(被扣
              押的東西裡面有名片?)是的,裡面有一張牙科
              的名片」、「(你說你有打電話給吳永鴻,叫他
              找黃秋柑出來,說你要跟黃秋柑講話?)我拜託
              吳永鴻叫黃秋柑聽電話」、「(你一開始與吳永
              鴻說要叫黃秋柑來聽電話時,有無跟吳永鴻說是
              什麼事情?)我說我有事情要找董事長」、「(
              只有這樣說嗎?有無跟吳永鴻說你是因為要跟黃
              秋柑要錢的事情?)沒有,我沒有跟吳永鴻說」
              、「(第一次就是這樣?)是的」、「(你跟黃
              秋柑要一百萬元,跟黃秋柑說莊明豪也要八十萬
              元,黃秋柑是如何回應你的?)黃秋柑說臨時沒
              那麼多錢,她說給她兩、三天看看」、「(你說
              你等三天之後再打電話給黃秋柑,然後就找不到
              人了?)是的,我一樣打吳永鴻的手機」、「(
              你打吳永鴻的手機說要做何事?)我要找黃秋柑
              」、「(這次你有無跟吳永鴻說要找黃秋柑做什
              麼?)沒有,我有說叫黃秋柑來聽,我有跟吳永
              鴻說叫黃秋柑來聽,到最後吳永鴻才說黃秋柑認
              為她沒有叫我們做什麼事情,黃秋柑本身沒來聽
              電話,吳永鴻的意思可能是代表黃秋柑跟吳永鴻
              說這與黃秋柑沒關係,他覺得有什麼事情等黃明
              正出來再跟黃明正說」、「(這是吳永鴻跟你說
              的?)是的,吳永鴻的意思應該就是」、「(你
              不要用猜想的,你說你跟吳永鴻說叫黃秋柑來聽
              電話,吳永鴻說黃秋柑不要聽電話?)沒有,吳
              永鴻沒有這樣說」、「(不然吳永鴻是如何說的
              ?)吳永鴻說黃秋柑說這與她沒關係」、「(吳
              永鴻回答你說這與黃秋柑沒關係?)是的,應該
              是說與黃秋柑沒關係,我忘記當時吳永鴻是如何
              講出來的,但是我知道吳永鴻跟我講的意思是叫
              我等黃明正出來再說」、「(你聽吳永鴻這樣說
              ,有無再拜託吳永鴻?你有無再跟吳永鴻說什麼
              話,或是表示什麼?)有的,我跟吳永鴻說拜託
              叫黃秋柑聽一下電話,吳永鴻說黃秋柑不在那邊
              」、「(第二次的情形是如此,後來你還有無一
              直打電話?)沒有」、「(吳永鴻沒有問你到底
              是什麼事情嗎?在電話中你一直催吳永鴻叫黃秋
              柑來接電話,吳永鴻沒有問你找黃秋柑做什麼嗎
              ?)沒有」、「(吳永鴻沒有問你?)他沒有問
              我,但是公司的事情已經等於大家都知道了」、
              「(你是否知道吳永鴻在何處拿到五萬元?你是
              否知道吳永鴻的五萬元從何而來?)我不知道」
              、「(本件你於98年10月24日在高雄縣被拘獲的
              ?)是的,我剛好裝好假牙齒出來,警察在牙科
              診所的門口逮捕我的」、「(98年10月24日你被
              查獲以前,你的生活費來源為何?)我跟我姑姑
              拿錢,起先又住在我朋友那邊,吃、住都在那邊
              ,沒有花到錢」、「(有無得到吳永鴻的幫助?
              )沒有,全部都沒有,只有做牙齒拿那五萬元而
              已,從頭到尾我只有拿這筆錢而已」、「(是否
              有人叫你不要出來投案?)沒有」、「(剛剛你
              ,你說在拿到五萬元之前,你有見過吳永鴻」、
              「(一次,那次你們是如何聯絡的?是你打電話
              給他,還是他打電話給你?)我打電話給他」、
              「(你打電話跟他說什麼?)跟他說我與莊明豪
              身上沒錢了,我們想要拜託他幫我們找有無認識
              的律師,算是要回來莊明豪這邊」、「(回來做
              什麼?)莊明豪是臺南縣麻豆鎮人,我們在臺南
              縣新營市,本來說要住在旅館」、「(你先說你
              打電話跟吳永鴻聯絡的時候,那次說了什麼?)
              那是要拜託吳永鴻把我們載回去臺南縣麻豆鎮,
              找一下律師」、「(找律師做什麼?)要叫律師
              帶我們去投案」、「(吳永鴻如何回答你?)他
              說好」、「(後來吳永鴻就到臺南縣新營市載你
              們?)是的」、「(你們和吳永鴻約在臺南縣新
              營市的某個地方,請他來載你們是否如此?)好
              像是叫莊明豪去車站那邊等」、「(吳永鴻載你
              與莊明豪,你們總共三個人去賴鴻鳴律師那邊?
              )是的」、「(你們問律師什麼事情?)問這樣
              大概會判刑多久」、「(你是何時又見過吳永鴻
              ?剛剛你,你說有見過一次」、「(面而已,就
              是剛剛臺南縣新營市那次,你的意思不就另外還
              有再見過吳永鴻?)要拿做牙齒的錢之前約一個
              禮拜」、「(之前一個禮拜有再見過吳永鴻一次
              ?)是的」、「(何人約的?)我打電話」、「
              (你打電話給吳永鴻?)是的」、「(這次你打
              電話給吳永鴻的時候,是如何跟他講的?)我跟
              他說我們想要投案,找一下他之前講的那個律師
              問一下,叫他順便帶我們過去,看講的怎麼樣」
              、「(你打電話的時候,莊明豪是否在你旁邊?
              )沒有,從臺南縣新營市出來那天,我就不曾跟
              莊明豪在一起過」、「(你打電話跟吳永鴻約的
              時候,吳永鴻是如何說的?)他問我們有無決定
              要去投案」、「(你如何回答吳永鴻?)我跟他
              說好,我們來問看看,然後就去問」、「(那天
              有幾個人去律師那邊?)我、莊明豪、吳永鴻」
              、「(你憑什麼從吳永鴻那邊拿五萬元?)因為
              我剛去上班,跟吳永鴻最好,晚上要做什麼我都
              會跟他一起」、「(吳永鴻怎麼有五萬元?)他
              一個月的薪水有三、四萬元,那時候吳永鴻跟我
              說他賣掉狗,所以有錢」、「(那筆錢你還了沒
              有?)還沒有還我就被抓進來了」、「(你打電
              話要找黃秋柑要一百萬元,為何後來變成吳永鴻
              拿五萬元給你?)因為黃秋柑推託說這沒她的事
              情」、「(為何是吳永鴻拿五萬元給你,又帶你
              去律師事務所?)說真的是我拜託吳永鴻的,我
              跟他說我去投案,牙齒如果沒做好」等語〔見院
              卷㈦頁61至72〕。
            B.證人莊明豪證稱:「(98年9月1日你、楊瑞嵩、
              林道淵到李昆山的住處去放火以後,你跑到何處
              去?)回家」、「(你是何時再跟楊瑞嵩聯繫?
              )98年9月8日」、「(是你打電話給他,還是他
              打電話給你?)我打電話給他,他沒有接,然後
              他再打電話給我」、「(你那次為何要打電話給
              楊瑞嵩?)我當時只是打電話跟他問這幾天公司
              的情形」、「(楊瑞嵩回你電話的時候告訴你什
              麼事?)他回我電話的時候只叫我下去高雄找他
              」、「(到高雄之後你們見面,楊瑞嵩告訴你什
              麼事?)楊瑞嵩才跟我說我們那天去放火的事情
              已經爆發了,然後楊瑞嵩的意思就是要約我一起
              跑路」、「(你有無同意跟他一起跑路?)我的
              意思是這又沒有傷害到人,又不是很嚴重,我有
              跟他提到要出來投案」、「(那你有無跟楊瑞嵩
              一起跑路?)有的」、「(你們後來從高雄跑到
              何處去?)苗栗」、「(在這段期間有無打電話
              跟黃秋柑聯繫?)有的,剛開始那天的晚上有打
              一通」、「(98年9月8日那天?)是的」、「(
              在高雄?)是的」、「(是楊瑞嵩打的電話?)
              是的,楊瑞嵩打的」、「(你是否知道楊瑞嵩撥
              電話給何人?)我不知道,他用公共電話撥的」
              、「(他有無告訴你接電話的人是黃秋柑?)有
              的,他有跟我講」、「(楊瑞嵩有無跟黃秋柑要
              錢?)有的」、「(你們兩個人有無先討論過要
              跟黃秋柑要錢?)有的」、「(你要多少錢?)
              我要八十萬元」、「(楊瑞嵩呢?)楊瑞嵩說他
              要拿一百萬元」、「(在公共電話當中,你有無
              聽到楊瑞嵩跟他在講電話那個人要這筆錢?)我
              有聽到楊瑞嵩提到八十萬元」、「(楊瑞嵩事後
              有無跟你說在電話中跟他談的那個人是何人?)
              他跟我說是黃秋柑」、「(他有無跟你說黃秋柑
              答不答應這筆錢?)沒有」、「(你們打完電話
              之後又跑到苗栗?)是的」、「(跑到苗栗之後
              呢?)然後在苗栗待一個禮拜,都沒有消息」、
              「(在苗栗一個禮拜的這段期間都沒有消息,你
              們有無主動再找黃秋柑要錢?)有的」、「(電
              話是何人打的?)楊瑞嵩」、「(用手機還是?
              )起初是用公共電話,後來就直接用手機撥」、
              「(楊瑞嵩在撥手機或是打公共電話的時候,你
              有無在他旁邊?)有的時候有,有的時候沒有」
              、「(有無找到黃秋柑?)沒有」、「(你怎麼
              知道沒有?)因為楊瑞嵩打的時候,有時候有人
              接,有時候沒人接,有人接的時候都不是我聽的
              ,都是楊瑞嵩講的,他都說要找董事長」、「(
              楊瑞嵩都說要找董事長?)是的」、「(有人接
              了電話,楊瑞嵩講完電話之後跟你說他是與何人
              接觸?)楊瑞嵩講完電話之後說跟以前在長春養
              護中心做的司機」、「(他有無跟你說那位司機
              如何跟他談?)沒有」、「(你有無問楊瑞嵩說
              你的八十萬元呢?)我有問他說我的部分怎麼辦
              ,楊瑞嵩就一直跟我打馬虎眼,跟我說「會阿會
              阿」,只要聯絡到就會拿給我」、「(你們在苗
              栗躲了一個禮拜之後,接著到何處?)然後我們
              就回到臺南縣新營市」、「(你們在臺南縣新營
              市待了多久?)待了兩個禮拜吧」、「(都住在
              何處?)賓館」、「(在臺南縣新營市的這兩個
              禮拜,有無再繼續找黃秋柑?)有的」、「(有
              無聯絡上?)沒有」、「(都跟何人聯繫?)跟
              春養護中心裡面的司機」、「(當時你有無見過
              這名司機?)沒有」、「(楊瑞嵩有無跟你說這
              名司機是如何跟他說的?)楊瑞嵩說那名司機說
              要拿錢可以,但是要我們出去投案」、「(你本
              身在臺南縣新營市的那兩個禮拜,有無接觸到這
              名司機?)沒有」、「(你何時與楊瑞嵩分開?
              )因為我們那時候身上的錢都花光了,楊瑞嵩說
              他要回到高雄,去高雄跟人家拿錢,我跟楊瑞嵩
              說我跟他下去也不是辦法,因為他下去高雄也不
              知道是否拿得到錢,我跟他下去也是增加他的負
              擔,我就跟楊瑞嵩說我要待在臺南縣麻豆鎮」、
              「(你們從臺南縣新營市分開,你如何回到臺南
              縣麻豆鎮的?)那天有聯絡長春養護中心的那名
              司機」、「(聯絡那名長春養護中心的司機要做
              何事?)跟他聯絡要跟他拿一些生活費」、「(
              那名司機後來是否有來?)有的」、「(你們跟
              那名司機拿了多少生活費?)他沒有給我們」、
              「(你回到臺南縣麻豆鎮以後,有無再繼續要這
              八十萬元?)有的」、「(你跟何人要?)也是
              跟那名長春養護中心的司機」、「(那時候你如
              何知道如何聯繫長春養護中心的這名司機?)因
              為那個時候楊瑞嵩是用我的手機打的,我的手機
              裡面有長春養護中心的司機的電話」、「(後來
              你有無看過這名長春養護中心的司機?)有的」
              、「(你是否知道他的名字為何?)鴻阿」、「
              (全名為何?)吳永鴻」、「(你回到臺南縣麻
              豆鎮之後,你的手機裡面有他的手機,你繼續再
              跟他聯繫要這八十萬元,你個人總共打過幾次電
              話跟吳永鴻要過這八十萬元?)我忘記了」、「
              (很多次嗎?)是的」、「(你打電話跟吳永鴻
              要這八十萬元,你是直接跟吳永鴻要,還是跟黃
              秋柑要?)我直接跟吳永鴻講的」、「(你如何
              跟吳永鴻講?)我跟他說叫他跟他老闆講」、「
              (你是否能再陳述一下你是如何跟吳永鴻講的?
              )我說你問你們老闆的意思,看現在要怎樣」、
              「(『怎樣』的意思為何?)看現在的情形是怎
              樣,我當時有跟吳永鴻說到我想要出來投案,意
              思是要給我一筆安家費」、「(吳永鴻如何回答
              你?)他說如果我真的要出來投案的話,他老闆
              會給我安家費」、「(你跟吳永鴻在談除了安家
              費以外,有無再繼續談到八十萬元的事情?)後
              來有」、「(怎麼談?)吳永鴻就跟我說八十萬
              元要怎麼拿」、「(請你把你們談的過程陳述出
              來?要如何拿?)吳永鴻當時說我如果投案的話
              ,他會先給我十萬元,然後第一個月給我三十萬
              元,第二個月給二十萬元,第三個月給二十萬元
              」、「(安家費呢?)這筆八十萬元就是安家費
              」、「(過去你不是有提到說在關的時候,每個
              月五千元?)有的,那是後來他們再追加的,意
              思就是說如果我真的照這樣子講的話」、「(照
              什麼樣子講?)就是我去投案,沒有說錢拿了就
              跑了」、「(有談到這樣的條件,吳永鴻有無跟
              你說你如果出來投案要如何講?)沒有」、「(
              吳永鴻都沒有跟你說你出來投案要如何講?)沒
              有,因為事實上這件事情就是我們去做的,並不
              是我們去擔罪,事實上就是我們去做的」、「(
              吳永鴻有無跟你說你出來投案要如何講話?)沒
              有」、「(有無跟你說過不要去講到黃秋柑、黃
              明正?)有的,吳永鴻不是說要去講到什麼人,
              他是說不要去講到別人的名字,因為你們做的事
              情就自己承擔,不要隨便講到一些其他的人名」
              、「(吳永鴻是跟你說盡量不要講到別人的名字
              而已?)是的」、「(有無跟你說檢察官或警察
              問到特定的人名的時候,你要說不是,沒這些人
              ?有無具體跟你指定說如果檢察官或警察有問到
              某個人名,你都要說沒有?)沒有」、「(後來
              你有出來投案,你投案之前或之後有無從吳永鴻
              那邊拿到過錢?)我要投案那天我有跟吳永鴻拿
              一萬元」、「(即去年10月14日?)是的」、「
              (你應該是五點多投案,你幾點的時候跟吳永鴻
              拿錢的?)我前一晚就有要跟他拿了,前一晚他
              沒那麼多錢,我忘記他先拿多少錢給我了,我是
              分兩次拿的」、「(你分兩次跟吳永鴻拿錢,總
              共拿多少錢?)總共拿一萬元」、「(拿這一萬
              元的時間是在投案之前?)投案的時候和投案之
              前」、「(即投案當天和投案的前一天?)是的
              」、「(你跟吳永鴻拿錢,你是如何跟他說的?
              )我跟他說我當時住在朋友那邊,我就有跟朋友
              借錢,因為總不能都吃朋友的,我一定會借錢的
              ,自己也需要用到『所費』,今天我要去投案了
              ,怎麼可能丟下跟別人借的錢」、「(所以你決
              定要出來投案,你有欠人家錢,所以你跟吳永鴻
              借錢去還?)是的,我跟吳永鴻說我有欠人家錢
              ,要讓我先跟我朋友處理欠我朋友的錢」、「(
              所以是因為你要出來投案,要跟吳永鴻拿這筆錢
              去還債務?)是的」、「(吳永鴻拿這些錢給你
              是否要讓你當作生活費?)在你投案的時候,吳
              永鴻是否先帶你去律師事務所跟律師洽談?)是
              的」、「(在那邊的時候,關於案情如何,吳永
              鴻是否都知道?)吳永鴻不知道,他只有介紹律
              師而已」、「(你認為你於98年9月8日開始逃亡
              ,逃到98年10月14日投案?)是的」、「(你逃
              亡的這段時間跑到何處去過?)當天晚上在高雄
              」、「(住在高雄的何處?)在廟那種地方」、
              「(然後呢?)然後在苗栗的朋友的工地的宿舍
              」、「(接下來呢?)接下來在臺南縣新營市賓
              館,再來就回到我臺南縣麻豆鎮一個朋友的家」
              、「(所以照你剛剛所回答的,有跑到高雄、苗
              栗、新營、麻豆去過,住什麼地方要付錢?)賓
              館要付錢」、「(住幾夜?)住兩個禮拜」、「
              (為何有錢可以支付?)那時候我身上有帶錢」
              、「(前後付了多少錢?)我忘記了」、「(何
              人付錢的?)楊瑞嵩和我」、「(你的錢從何而
              來?)原本我身上就有帶錢」、「(你付新營的
              賓館的錢是你身上原本的錢?)是的」、「(從
              何而來的?)我的是我工作賺來的,楊瑞嵩的是
              如何來的我不知道」、「(你住在臺南縣新營市
              的賓館時,你是否已經從長春養護中心的相關人
              士那裡拿到錢了?)還沒有」、「(你何時投案
              ?)98年10月14日」、「(臺南縣新營市的賓館
              你住到何時?)住到98年9月底,不知道是98年9
              月29日還是98年9月28日」、「(你在臺南縣新
              營市的賓館住到98年9月底,98年10月14日才投
              案?)是的」、「(你賓館住完之後,何時才從
              「長春養護中心」的相關人士那邊拿到錢?)差
              不多98年10月初,98年10月7日、8日、9日左右
              」、「(所以你說的意思是你在逃亡的這段時間
              ,你的吃、穿、住都是用你自己的錢?)我從臺
              南縣新營市回來的時候,身上都沒錢了」、「(
              你住在臺南縣新營市○○○○○段期間,那些錢
              都是你自己的錢?)是的,我們住賓館住到最後
              那天,身上都沒有錢了,才回來臺南縣麻豆鎮」
              等語〔見院卷㈦頁73至83〕。
            C.互核證人楊瑞嵩、莊明豪之上開證述,與渠等於
              偵查中之證述〔詳見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㈢頁158至165、199至202、103至112、131至1
              39、187至197、251至255、㈤頁119至131、205
              至211、225至237〕均大致相符,是被告吳永鴻
              雖有支付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相關費用,惟
              被告吳永鴻係要求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出面
              投案承擔所有罪責(此部分所犯教唆偽證罪部分
              ,詳前述),而非作為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
              逃亡、藏匿期間之生活費用,故被告吳永鴻並未
              收容隱藏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使偵察機關
              不能發現或難以發現渠等確實所在之積極行為,
              亦未藉藏匿以外之方法,使共同被告楊瑞嵩、莊
              明豪得以走避偵察機關追捕之行為,是依上開說
              明可知,被告吳永鴻所為,與刑法第164條第1項
              藏匿人犯罪之構成要件並不該當。
          ⑤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
            證明被告吳永鴻有其他共同藏匿人犯罪之犯行,既
            不能證明被告吳永鴻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
            即應為被告吳永鴻無罪之諭知。
        ⑵被告黃秋柑部分:
          ①共同被告吳永鴻於98年10月9日,在台南縣麻豆鎮
            ○街頭印象簡餐店」,將5萬元交予共同被告楊瑞
            嵩,另於98年10月19日晚上7時許,在長春養護中
            心附近之便利商店,將1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莊明豪
            等情,業經認定如共同被告吳永鴻部分所述。
          ②公訴人認被告黃秋柑涉有共同藏匿人犯罪,乃以本
            院所為證據能力裁定之附表中之供述證據與非供述
            證據所示。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共同被告吳永
            鴻確於98年10月9日,在台南縣麻豆鎮「街頭印象
            簡餐店」,將5萬元交予共同被告楊瑞嵩,另於98
            年10月19日晚上7時許,在長春養護中心附近之便
            利商店,將1萬元交予共同被告莊明豪等情,並不
            能證明被告黃秋柑具有藏匿人犯之犯意,乃至與共
            同被告吳永鴻間,具有共同藏匿人犯之犯意聯絡。
          ③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莊明豪、楊瑞嵩、吳永鴻於本
            院審理中之證述,分別敘述如下:
            A.證人莊明豪證稱:「(放火之後,本件被告裡面
              ,是何人主動跟你聯絡?)楊瑞嵩」、「(楊瑞
              嵩第一個跟你聯絡?)是的」、「(案發以後,
              黃秋柑有無跟你直接接觸到?)沒有」、「(電
              話接觸呢?)電話的話,我們都是跟他們裡面的
              司機吳永鴻聯絡」、「(大部分都跟吳永鴻接觸
              ?)是的,因為楊瑞嵩比較認識吳永鴻,都是楊
              瑞嵩跟他聯絡」、「(楊瑞嵩有無跟黃秋柑通過
              電話?)我知道是有講過,但實際上是不是我不
              知道」、「(你有聽到他們在講話?)我有聽過
              楊瑞嵩打電話給黃秋柑,但我不知道他們實際上
              到底有無講電話」、「(98年10月13日晚上七時
              ,吳永鴻有無交給你一萬元?)有的」、「(交
              給你一萬元做什麼?)我有答應吳永鴻說我要出
              去投案,不過我之前有跟別人借錢,我要先跟吳
              永鴻拿錢拿去還別人」、「(是否有人叫你收了
              一萬元之後趕快躲起來,不要投案?)沒有」、
              「(吳永鴻有無叫你出來投案?)沒有,是我主
              動跟他說我要出來投案」、「〔請審判長提示98
              年度偵字第12437號卷(三)第195頁倒數第10行
              予證人莊明豪(你有講到:『98年10 月13日晚
              上七時許,我去長春安養院對面的便利商店等吳
              永鴻,他拿一萬元給我,叫我要辦什麼事情就去
              辦,14日他就直接叫我出面投案了』,你是否有
              為這樣的陳述?)〕有的」、「(98年9月1日去
              李昆山住處的時候,有很多被告,你認識何人?
              )我認識楊瑞嵩」、「(是否認識黃明正和黃秋
              柑?)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前不認識」、「(這件
              事情發生之前,你是否認識吳永鴻?)不認識」
              、「(你如何認識吳永鴻的?)透過楊瑞嵩介紹
              的」、「(起訴書所載的這些被告,在案發的時
              候,你有何人的聯絡電話?)就只有楊瑞嵩而已
              」、「(之後你有跟楊瑞嵩以外的哪些人有聯繫
              過?)只有吳永鴻而已」、「(吳永鴻的聯絡方
              式是何人給你的?)是楊瑞嵩拿我的手機打吳永
              鴻的手機,我才有吳永鴻的電話」、「(是你主
              動聯絡吳永鴻,還是吳永鴻主動聯絡你的?)起
              初是楊瑞嵩和吳永鴻在聯絡,聯絡到最後沒有等
              到什麼結果,就換我和吳永鴻聯絡」、「(所以
              之後是你主動與吳永鴻聯絡?)是的」、「(你
              有無直接跟黃秋柑聯繫?)沒有」、「(你都跟
              何人提到出面投案的事情?)吳永鴻」、「(吳
              永鴻有無說黃秋柑有何交待?)沒有」、「(跟
              你接洽的人裡面有無黃秋柑?)沒有」等語〔見
              院卷㈥頁196至202〕。
            B.證人楊瑞嵩證稱:「(98年9月1日事情爆發之後
              ,黃秋柑是否有跟你聯絡?)沒有」、「(你是
              否有跟黃秋柑聯絡?)有的」、「(你如何跟她
              聯絡的?)打一通電話而已」、「(聯絡的目的
              為何?)莊明豪說要跟她拿錢」、「(目的就是
              要找董事長拿錢?)是的」、「(後來你們是否
              有跟吳永鴻拿五萬元?)有的」、「(拿五萬元
              的目的為何?)我當時去公司,我就打算第一個
              月領薪水要去治療牙齒,我的牙齒都是假牙,我
              跟他說如果我要去被關了,我還是要先去治療牙
              齒,讓我治療牙齒以後再進去被關」、「(黃秋
              柑有無表示說你逃走好了,不要出來投案?)只
              有那次莊明豪下來高雄那天我打給吳永鴻,因為
              我不知道黃秋柑的手機號碼,我打吳永鴻的電話
              之後跟黃秋柑說我要跟他拿多少錢,她跟我說現
              在沒有,給她時間,過了三天之後,我又打電話
              給吳永鴻,吳永鴻說這沒有黃秋柑的事情,等於
              從那天我開口跟黃秋柑拿錢之後,到最後我被逮
              捕,我從來沒有跟黃秋柑講過半句話」、「(黃
              秋柑有無跟你說你與莊明豪出來投案要怎麼講?
              )我沒有跟黃秋柑講到話」、「(黃秋柑有無跟
              你說不可以講到黃秋柑和黃明正?)沒有」、「
              (吳永鴻有無跟你講過?)吳永鴻的意思是叫我
              們不要亂講,事實上我們做的就是我們做的」、
              「(98年9月1日黃明正就被收押了?)是的」、
              「(之後9月中的時候,你是否有打電話給黃秋
              柑?)正確日期我不知道,我有打電話,不過我
              是打電話給吳永鴻你剛剛回答我說你在高雄打公
              共電話都是在鳥松鄉打的,對方是何人與你通話
              ?)吳永鴻」、「(還有什麼人?)我不知道是
              用手機還是公共電話打給莊明豪的」、「(你也
              有打電話給莊明豪?)我當時打電話給莊明豪,
              我不知道是用手機打,還是用公共電話,我忘記
              了」、「(你的意思是你有打電話給莊明豪,但
              是用手機打出去或是用公共電話打出去的你忘記
              了?)是的」、「(你有無用公共電話或手機打
              電話給黃秋柑?)沒有」、「(你確認?)我確
              認,因為我不知道黃秋柑的電話」、「(有無你
              打電話給別人,是別人接的,之後由黃秋柑跟你
              通話?)沒有,就從第一次說要跟黃秋柑拿錢,
              吳永鴻有叫她來聽電話,黃秋柑答應三天之後,
              第三天我打電話,她就都沒有接電話了」、「(
              你的意思是你有一次打電話給吳永鴻,是吳永鴻
              接的,後來吳永鴻叫黃秋柑來聽電話?)是的」
              、「(這次你是用什麼電話打出去的?)這就是
              在鳥松鄉那次,我們要『跑路』(台語)那一次
              」、「(所以你剛剛回答的意思是有一次你在高
              雄鳥松鄉用公共電話打,是吳永鴻接的?)我拜
              託吳永鴻去叫黃秋柑的,我說無論如何,一定要
              叫黃秋柑來聽電話」、「(黃秋柑有無來聽電話
              ?)有的」、「(你們兩人在電話中說了什麼?
              )就說要跟她拿錢」、「(請你將你與黃秋柑是
              如何陳述的再陳述一次?你在高雄鳥松鄉用公共
              電話打給吳永鴻,你跟吳永鴻說叫黃秋柑來聽電
              話,黃秋柑就來聽電話了,你們兩個人的對話為
              何?)大概的情形是我跟黃秋柑說黃明正現在被
              逮捕了,我們有替黃明正做一些事情,我和莊明
              豪來高雄找我,莊明豪約我說要躲一陣子,他說
              做這些事情講白一點就是去砸車和放火,他也是
              去年才出獄的,他說剛關起來就馬上又要去被關
              了,不然就拿一些錢,我就打電話去跟吳永鴻要
              求說要跟董事長拿一些錢」、「(你所謂的董事
              長就是黃秋柑?)是的」、「(黃秋柑在電話中
              如何回應你們?)她的意思是我們做的事情我們
              要自己承擔,本來就是我們自己要承擔,講一句
              難聽一點的,是她兒子把我們咬出來的,我跟她
              說她兒子把我們咬出來,我們不承擔也不行」、
              「(黃秋柑如何回應你?)她的意思是我們如果
              有做的,我們就承擔,她認為我和黃明正不錯,
              黃明正被禁見,算是我們有犯案的人全部都到案
              ,這樣黃明正就有可能解除禁見或是可以交保出
              來,反正就是我們出面之後,黃明正可能就可以
              交保獲得自由」、「(你剛剛所述的是黃秋柑所
              述的意思?)是的,我認為意思是這樣」、「(
              這是你判斷的意思,還是黃秋柑有這樣講?)沒
              有」、「(在電話中,你與黃秋柑有無講到錢的
              事情?)我跟她提出說要一百萬元」、「(她如
              何回應你?)她說她沒有錢,她說如果我們要出
              來投案,給她兩、三天籌看看有沒有錢」、「(
              你向她開口要多少錢?)一百萬元」、「(莊明
              豪說八十萬元,黃秋柑有無聽到你跟她說一百萬
              元和八十萬元?)應該是有吧,我在電話中有講
              到」、「(照你所述,黃秋柑回應你說讓她如何
              ?)給她兩、三天籌籌看」、「(然後電話就掛
              斷了嗎?)是的」、「(你剛剛所述的這次在電
              話中與黃秋柑通話,是在高雄鳥松鄉打的電話,
              之後你是否曾用手機或公共電話或室內電話與黃
              秋柑聯絡過?)不曾有」、「(你說黃秋柑說給
              她兩、三天的時間去籌錢,後來你就如何處理?
              )我就和莊明豪坐遊覽車去苗栗找朋友」、「(
              等了幾天?)三天」、「(然後呢?)三天後我
              就打電話給吳永鴻」、「(你找吳永鴻是要聯絡
              何事?)要問黃秋柑我們要的錢是否準備好了」
              、「(他如何回應?)他說沒有,董事長想一想
              之後這又沒她的事情,事實上是沒她的事情」、
              「(他這樣回應你,你有無再對他說什麼話?)
              我是有跟他抱怨,我沒有說是替黃明正做的,我
              是直接說是替公司做的,莊明豪就說這是我們公
              司的事情,我們抱怨的意思是沒有再跟我們講一
              下或是怎樣」、「(你跟他抱怨?)是的」、「
              (他有無再答應你什麼,或是跟你說什麼?)沒
              有」、「(那他事後為何要拿五萬元給你?)那
              不是他拿給我的,我跟吳永鴻說他說什麼事情都
              等黃明正回來再講,意思就是吳永鴻嫌我很囉唆
              ,很煩,他的意思是等副董黃明正回來,看有什
              麼事情再跟黃明正講,吳永鴻的意思是這樣,我
              就跟他說我在公司住不到一個月,他也知道我的
              牙齒的情形,當時我也準備要開口跟公司借錢去
              治療牙齒,結果我突然跑路,牙齒也沒有治療,
              就算是要出來認罪,也要先把牙齒治療好」、「
              (你的想法是你在98年9月1日那天放火,是替公
              司即「長春養護中心」做事?)不是,是黃明正
              叫我們做的,我們認為這棟房子是蓋在「長春養
              護中心」裡面的,這不算是公司的事情嗎?我去
              工作我也認為這是讓老人住的,算是公司的,因
              為算起來黃明正可能是為了公司的那些建築物,
              我不知道他們私底下有什麼,但是我們去做針對
              的就是可能要來拆違建,我知道這可能是最大的
              衝突點」、「(為何黃明正叫你做事情,你事後
              會想找黃秋柑要錢?)我想說既然是有關於公司
              的建築物的問題,今天黃明正叫我們去做,做了
              之後,他們一個是副董,一個是董事長,沒辦法
              問副董,我們就找董事長,董事長可能有錢吧,
              總不能說副董黃明正出事情,董事長就把公司放
              著,我們就想說董事長可能有錢」等語〔見院卷
              ㈥頁174至180〕。
            C.證人吳永鴻證稱:「(你是否知道李昆山的住處
              的縱火案爆發以後,警察有到長春養護中心的事
              情?你是否知道警察來搜索的事情?)知道」、
              「(從警察來搜索的時候,一直到聯絡上楊瑞嵩
              之前,黃秋柑有無跟你說什麼?)沒有,就叫我
              把老人照顧好,就一些工作上的事情」、「(黃
              秋柑是否曾跟你說過放火的案情?)不曾」、「
              (黃秋柑有無叫你去跟莊明豪、楊瑞嵩聯絡?)
              沒有」、「(你是如何跟楊瑞嵩聯絡上的?)因
              為我和楊瑞嵩算是同事」、「(你們是如何聯絡
              上的?是誰打給誰?)楊瑞嵩打給我的」、「(
              楊瑞嵩為何要跟你聯絡?)因為我們兩個人感情
              不錯,算是上班的時候都有在聊天,男人互相都
              有在講話、聊天」、「(聯絡你做什麼?)那天
              發生事情之後就聯絡我」、「(他跟你說要做什
              麼?)一開始問看看有什麼事情」、「(後來呢
              ?)後來有聯絡,我知道他有涉案,就叫他不要
              躲來躲去,勸他出來投案」、「(你是如何跟莊
              明豪聯絡上的?)莊明豪是自己跟我聯絡的,我
              不認識莊明豪」、「(楊瑞嵩有無跟你討安家費
              ?)沒有,他是有在說,但我不知道這件事情」
              、「(有無跟你討錢?)我也不知道這是什麼事
              情」、「(楊瑞嵩有無透過你要跟被告黃秋柑討
              錢?)有的」、「(討錢的事情是何人先講的?
              )楊瑞嵩」、「(黃秋柑有無說要給楊瑞嵩?)
              沒有吧,她就直接跟我說是錢的事情」、「(除
              了安家費以外,楊瑞嵩、莊明豪有無說他們要怎
              麼做?除了說錢的事情以外,有無跟你說什麼?
              他們有無說他們去投案要怎麼說?)沒有,我是
              有勸他們出來投案,他們有做什麼事情當然就要
              承認,因為當時我本身還不清楚他們涉案的程度
              到什麼程度及他們有去做什麼事情,是我自己發
              現到,因為我也不認識莊明豪」、「(他們有無
              跟你說他們出來投案,要掩護黃明正和黃秋柑?
              )沒有叫他們掩護什麼人」、「(他們講的話,
              你有無轉達給黃秋柑?)沒有轉達,因為他講,
              我都跟他打馬虎眼,我就在那邊隨便跟他講,叫
              他趕快出來」、「(黃秋柑有無答應楊瑞嵩、莊
              明豪要討錢的事情?)我不知道,我又沒有跟黃
              秋柑討」、「(你沒有跟黃秋柑討?)沒有,我
              跟她討做什麼,他們叫我要轉達,我就跟他們說
              『好好好』,那時沒轉達是因為公司那時候已經
              亂七八糟了」、「(你有無拿五萬元給楊瑞嵩?
              )他要治療牙齒,我有拿給他」、「(拿五萬元
              給他做什麼?)他要治療牙齒」、「(他有無說
              拿了這五萬元要逃走?)沒有」、「(你有無叫
              他逃走?)沒有」、「(你為何要拿一萬元給莊
              明豪?)因為我勸莊明豪出來投案。當時是勸楊
              瑞嵩出來投案,結果莊明豪打電話給我,跟我說
              他要出來投案,因為他有欠別人一些錢,身上都
              沒有錢不行,我跟他說如果很多錢我沒辦法,如
              果可以的話,我會幫忙他,我才拿給他,叫他出
              來投案」、「(這些錢是從何而來的?)一萬元
              是我自己的,五萬元是我跟公司借的」、「(是
              否要叫他拿了一萬元就逃跑?)不是,一萬元要
              怎麼逃跑」、「(你拿一萬元給莊明豪,莊明豪
              說何時要投案?)他說還欠人家的錢,還有什麼
              事情辦一辦之後,他就要出來投案了」、「(這
              五萬元你是用什麼名目跟公司借的?)說我要借
              的,因為我們都有借支單」、「(你不認識莊明
              豪,為何要載他去找律師?)我勸他出來投案」
              、「(你不認識這個人,為何要拿一萬元給他,
              還勸他出來投案?)後來才認識他的,後來才知
              道這個人的」、「(你為何要拿一萬元給他,勸
              他出來投案?)因為當時公司的事情都亂七八糟
              ,我也不願我待的這間公司一些事情都亂七八糟
              」、「(所以你覺得莊明豪發生事情與你們公司
              有關?)不是與我們公司有關,這些事情趕快釐
              清是否對大家都比較好,因為一間公司有很多人
              在工作,有那麼多老人」、「(你是否知道98年
              9月1日發生李昆山那件事情的緣由?)不知道」
              、「(事前與事後都不知道?)不知道」、「(
              叫莊明豪出來投案,如何釐清與你們公司的關係
              ?)因為後來知道楊瑞嵩可能有涉案,可能有牽
              涉到這一部分裡面,因為他突然間不見了,當時
              知道他可能有涉案,因為有在聯絡,就叫他出來
              投案」、「(98年9月1日的時候,你本身的經濟
              狀況如何?)還好」、「(有無能力自己拿一百
              八十萬元出來幫公司處理事情?)沒辦法」、「
              (你剛剛所述的交給莊明豪的那五萬元也是跟公
              司借的,是否因為自己本身也拿不太出來五萬元
              ?)是的」、「(98年9月1日以後,楊瑞嵩先跟
              你聯絡?)是的」、「(這次楊瑞嵩跟你說什麼
              ?98年9月1日去李昆山的住處放火之後,98年9
              月2日長春養護中心遭搜索,你說楊瑞嵩先跟你
              聯絡,他跟你說了什麼?)他說有無什麼事情,
              問現在公司怎麼了,都問我一些公司的事情,我
              就說有來搜索」、「(有無說到錢的事情?)一
              開始沒有講到錢的事情」、「(這次楊瑞嵩問你
              這些事情,你有無跟黃秋柑報告?)有的,我說
              楊瑞嵩有打電話來,這樣而已」、「(第二次是
              如何聯絡的?)第二次楊瑞嵩又打電話給我」、
              「(他說什麼?)就閒話家常,問我一些公司的
              事情」、「(第二次一樣也問公司的事情?)因
              為楊瑞嵩一直打,我不知道打了幾次,所以法官
              說第一次、第二次,我無法分辨什麼是第一次、
              第二次,都像平常這樣講話」、「(只有閒話家
              常?)是的,後來他就有說到錢的事情」、「(
              即在第一次之後,這中間有聯絡的其中一次有講
              到錢的事情?)是的」、「(這次楊瑞嵩是如何
              講的?)他叫我要跟黃秋柑說」、「(要跟黃秋
              柑說什麼?)說要錢的事情」、「(楊瑞嵩是如
              何說的?)他說他需要錢」、「(他需要多少錢
              ?)一百萬元」、「(他有無提到一百萬元要做
              何用?)我不知道,他沒有說」、「(他有無說
              這一百萬元是要給他的安家費?)他就說要拿一
              百萬元,那是什麼費用我就不清楚了,他叫我要
              轉達,我就跟他說好,我有遇到黃秋柑會跟她說
              ,我是跟楊瑞嵩打馬虎眼」、「(楊瑞嵩有無另
              外提到莊明豪的部分?)後來有講,我才知道這
              個人」、「(所以這次只有他自己的部分要拿一
              百萬元,叫你轉達給黃秋柑?)是的」、「(這
              次還沒有講到莊明豪?)沒有」、「(這次你有
              無跟黃秋柑報告?)沒有,因為當時我還不知道
              事情到底如何,我也不知道現在是什麼情形,楊
              瑞嵩打電話給我,叫我幫他轉達,我跟他說好,
              我再幫他轉達,我是基於是同事,那時候晚上他
              都與我不錯,我就說好,我再轉達給黃秋柑」、
              「(第一次說完之後,後來又一直打電話叫你幫
              他轉達給黃秋柑,要跟黃秋柑拿一百萬元的事情
              ?)是的」、「(後來有無講到莊明豪的部分?
              )這次之後才講的」、「(楊瑞嵩是如何講的?
              )講莊明豪的部分,他的意思是莊明豪也要八十
              萬元」、「(楊瑞嵩有無說這八十萬元要做什麼
              ?)沒有,楊瑞嵩說他們一個人要一百萬元,一
              個人要八十萬元」、「(你是否有問楊瑞嵩要這
              一百萬元做什麼?)這樣他才要出來投案」、「
              (他是這樣說的?)是的,因為後來我也知道楊
              瑞嵩有涉案」、「(楊瑞嵩說拿一百萬元出來,
              他就要出去投案?)是的」、「(你有無問楊瑞
              嵩說莊明豪的部分,為何要給莊明豪八十萬元?
              )沒有,那個時候都是楊瑞嵩跟我說的」、「(
              他是如何說的?莊明豪的部分為何要八十萬元?
              )沒有這樣跟我說,沒有跟我說為何要八十萬元
              」、「(你不覺得奇怪嗎?為何楊瑞嵩要跟你討
              一百萬元和八十萬元?)他叫我轉達」、「(他
              只叫你轉達?)是的」、「(轉達給何人?)因
              為在講話、聊天之中,已經有講到他本身有涉案
              ,他講我就聽」、「(楊瑞嵩有無說要轉達給何
              人?)叫我轉達給黃秋柑」、「(你確定這幾次
              楊瑞嵩跟你討錢,包括他的部分和莊明豪的部分
              ,你都沒有轉達給黃秋柑?)沒有,到最後我才
              轉達給黃秋柑,一開始我沒有轉達給黃秋柑」、
              「(楊瑞嵩在電話中跟你討錢,你到底有無把楊
              瑞嵩講的話轉達給黃秋柑聽?)有的」、「(哪
              一次的時候?)最後的時候」、「(是否在檢察
              官於98年9月2日去搜索長春養護中心之後沒幾天
              你就轉達了?)沒有,過很久才轉達」、「(很
              久是多久?)好幾十天了」、「(你想清楚?)
              十幾天吧」、「(你才轉達給黃秋柑?)是的」
              、「(你是如何轉達給黃秋柑的?)說楊瑞嵩打
              電話來要討錢」、「(黃秋柑如何說?)她說她
              也不知道,不要理他就好了」、「(你轉達給黃
              秋柑之後,黃秋柑這樣回答,後來你與楊瑞嵩還
              有無什麼聯繫?)他還有再打」、「(聯繫後說
              什麼?)後來他說他要治療牙齒,我是勸他投案
              ,這中間電話中我都有一直叫他出來投案,後來
              我知道他有涉案,我就一直勸他出來投案」、「
              (後來你轉達給黃秋柑之後,楊瑞嵩又打電話給
              你,電話中說他要治療牙齒的事情?)是的」、
              「(有無說需要多少錢?)五萬元」、「(他有
              無說要轉達給黃秋柑知道?)沒有,他是這樣跟
              我說,他說會影響到吃東西,他都沒牙齒,沒辦
              法吃東西,我跟他說這件事情他不趕快出來投案
              不行」、「(所以楊瑞嵩跟你聯絡的時候,你都
              這樣回應他?)我每次都有叫他出來投案,如果
              我可以幫忙他,我就會幫忙他」、「(這次楊瑞
              嵩跟你說要治療牙齒五萬元的部分,你有無跟?
              )一開始楊瑞嵩跟我說要治療牙齒,我也跟他說
              他也要去看要多少錢,我看我有無辦法」、「(
              你聽我問完,楊瑞嵩在電話中跟你討五萬元要治
              療牙齒的事情,你叫他出來投案,後來你有無將
              這件事情跟黃秋柑講?你有無把你們的對話即楊
              瑞嵩要跟你討五萬元治療牙齒,你叫他去投案的
              這段內容告訴黃秋柑?)沒有,楊瑞嵩跟我講之
              後,我一開始問他要多少錢,他說要四、五萬元
              ,我說我看看」、「(我是問你與楊瑞嵩講的這
              些內容,你有無告訴黃秋柑?楊瑞嵩要治療牙齒
              ,跟你討五萬元,你叫他出來投案的事情,你是
              否有讓黃秋柑知道?)沒有,五萬元的事情沒讓
              黃秋柑知道」、「(你去何處拿到五萬元的?)
              我跟公司借支的」、「(跟公司的什麼人?)跟
              公司借支五萬元」、「(你跟公司的什麼單位或
              什麼人借五萬元?)行政」、「(你用什麼理由
              跟行政借五萬元?)我說我有急用,我沒有跟他
              說我要做什麼,我說我有急用你借五萬元的事情
              ,黃秋柑到底是否知情?你是否瞭解?)黃秋柑
              知道我借五萬元」、「(為何她知道?)公文一
              定會送到她那邊批示」、「(你有看到公文嗎?
              )沒有,我們都要寫借支單,行政再送給她批示
              、簽名,老闆同意才可以」、「(有一欄是董事
              長要蓋章?)是的,老闆要同意,會計才能借支
              給我」、「(你在何處將五萬元交給楊瑞嵩?)
              麻豆」、「(交給楊瑞嵩的時候,你跟他說什麼
              ?)我勸他快出來投案,我都一直勸他出來投案
              」、「(楊瑞嵩有無說什麼?)他就說他要治療
              牙齒,我問他治療牙齒要幾天,因為當時我有說
              過,我可以幫忙他的就盡量幫忙他」、「(楊瑞
              嵩有無說他要住在何處或他要去何處?)沒有,
              他說他都在高雄,他都不定時打電話給我,我也
              沒辦法」、「(你這次與楊瑞嵩見面,拿錢給他
              的事情,你回去之後有無報告給黃秋柑知道?)
              沒有,我沒有給黃秋柑知道,因為我已經跟公司
              借支給他了」、「(你剛剛有回答說你也有另外
              給莊明豪一萬元?)是的」、「(這一萬元是如
              何來的?)我自己的錢」、「(你有無跟黃秋柑
              說莊明豪要跟你討錢的這件事情?)不是討錢,
              莊明豪說他欠人家錢,他要趕快出來投案」、「
              (莊明豪也是透過楊瑞嵩跟你要錢?)是的」、
              「(莊明豪是否也要跟你討錢?)這一萬元是他
              有打電話跟我聯絡,我是從楊瑞嵩那邊才知道莊
              明豪這個人」、「(莊明豪跟你有無用電話聯絡
              過?)有的,他有打電話給我」、「(他何時打
              給你的?)我忘記何時了」、「(在98年9月2日
              長春養護中心被搜索之後有無打過電話給你?)
              有的」、「(他說的內容為何?)我一開始都沒
              跟莊明豪聯絡,是後來我都有勸他出來投案,他
              說他有欠人家錢,他要還人家錢」、「(第一次
              是你與莊明豪聯絡,還是莊明豪與你聯絡?)都
              是他與我聯絡,我不知道如何聯絡他」、「(莊
              明豪跟你聯絡,一開始說什麼內容?)他都說楊
              瑞嵩有無要出來投案」、「(他問你?)是的,
              因為我們雙方都會講」、「(你們都在討論楊瑞
              嵩有無要出來投案?)是的,意思是叫楊瑞嵩出
              來投案,如果楊瑞嵩不出來投案,莊明豪要先出
              來投案,因為我一開始都勸他們兩個人出來投案
              」、「(所以你的意思是莊明豪打給你的前半段
              都是在說楊瑞嵩有無要出來投案,而你勸他,是
              否如此?)是的,因為我也無法與他聯絡」、「
              (你有無跟黃秋柑說莊明豪有用電話跟你聯絡,
              而有說這些事情?)一部分,我有跟黃秋柑說我
              有叫莊明豪趕快出來投案」、「(你與黃秋柑說
              的內容有說到什麼?)我說我都有在跟他們聯絡
              」、「(有說到你與莊明豪、楊瑞嵩聯絡,叫他
              們出來投案的事情?)是的,因為都是他們打給
              我的」、「(莊明豪在後部分有無再聯絡你,且
              講到錢的事情?)有的,他說他要出來投案了」
              、「(莊明豪本人有無跟你講到錢的部分?)本
              來沒有」、「(我是說莊明豪本人有無跟你提到
              他要錢的部分?)有的」、「(他說的內容為何
              ?)他說他要出來投案」、「(我是問你莊明豪
              有無提到錢的部分,你一直說他出來投案,錢的
              部分莊明豪是如何說的?)說要出來投案,他要
              還欠人家的錢」、「(他有無說他需要多少錢?
              )一萬元」、「(有無提到說他之前有透過楊瑞
              嵩跟你要八十萬元的事情?)莊明豪是跟楊瑞嵩
              講的,他的部分我並不清楚他們是如何說的,我
              說你們跟誰講的去找誰講」、「(你的意思是莊
              明豪自己口中跟你說的是他需要還債務一萬元而
              已?)是的,我也有拿給他」、「(他有無提到
              要轉達給黃秋柑的部分?)沒有,因為後來都是
              楊瑞嵩在講」、「(你與莊明豪又不認識,他為
              何跟你要一萬元?)因為我之前拿五萬元給楊瑞
              嵩治療牙齒的時候有跟莊明豪見過面,我跟楊瑞
              嵩見面的時候,我也當面勸說莊明豪,莊明豪也
              在當場,他們兩個人都在,我也都勸他們」、「
              (莊明豪打電話跟你說要還債務一萬元的事,你
              有無跟黃秋柑說?)沒有,我自己有,我就給他
              了」、「(後來實際交付一萬元給莊明豪的部分
              ,你事後有無跟黃秋柑說?)有的,我有跟黃秋
              柑講」、「(何時說的?)那是事後了,我就說
              我有勸他要出來投案了」、「(莊明豪於偵訊時
              稱你交一萬元給他的時候,你有跟他說叫他們出
              來投案,不要提到別人的名字,也就是不要提到
              黃明正、黃秋柑的名字,有無這件事?)我是叫
              他們出來投案,他們有做什麼事情就要講出來,
              男子漢敢作敢當,不要隨便講講一大堆」、「(
              我是問你莊明豪於筆錄中回答說你有跟他說到不
              要提到黃明正、黃秋柑的名字,你對於莊明豪這
              樣說有何意見?你有無這樣說?)我沒什麼印象
              了,因為我的重點都是勸他們出來投案,叫他們
              投案後不要隨便講,因為事情很複雜,我的觀點
              是事情很複雜,不要隨便講講一大堆,有做的就
              承認有做」、「(有關本件楊瑞嵩、莊明豪一直
              打電話向你問東問西,還跟你討錢這些事情,你
              有部分反映給黃秋柑知道?)是的」、「(黃秋
              柑如何表示?)她當時自己也亂七八糟」、「(
              黃秋柑跟你說什麼?)有時候跟她說話,她就說
              好阿」、「(黃秋柑有無指示你下次他們打來要
              如何回答或如何處理?)沒有指示要如何處理」
              、「(她是董事長,你不會問她嗎?)她當時也
              不像一個董事長」、「(你是一個晚班司機,你
              遇到他們兩個人一直來跟長春養護中心要錢,還
              叫你轉達給黃秋柑,你沒有去問黃秋柑要如何處
              理嗎?)我也嘗試要跟她講,但當時她的精神好
              像錯亂,都歇斯底里,有時候要跟她講,她都說
              『不知道不知道啦』,這樣我要如何跟她講,他
              們一天到晚打給我,我哪有可能一天到晚跟黃秋
              柑講」、「(你說莊明豪、楊瑞嵩打電話給你,
              你都回應他們趕快出來投案,這是你個人的意思
              ,還是黃秋柑有叫你這樣回應他們,叫他們出來
              投案?)這中間有時候我也有跟黃秋柑說,但是
              我說出來,比如說我跟黃秋柑說我有拿一萬元給
              莊明豪,她就說『喔喔喔喔』,這到底是要不要
              理我,我自己也捉摸不定」、「(我現在問你的
              是你一直叫莊明豪、楊瑞嵩出來投案,是否黃秋
              柑指示你這樣回答的?)她一定會說有怎麼樣就
              出來投案」、「(你一直叫莊明豪、楊瑞嵩投案
              ,原因為何?是你自己決定的,還是黃秋柑有指
              示你要這樣講?是哪一種狀況?)這也算很複雜
              ,因為一開始我個人也希望他們趕快投案,一部
              分就是在這之中,有一部分錢的事情,我也是有
              告訴我們董事長黃秋柑,就如同我剛剛所述,黃
              秋柑就說該出來投案就出來投案,該怎樣就怎樣
              ,我就斷定說叫他們趕快出來投案就好」、「(
              楊瑞嵩不是都一直打電話來,叫你轉達給黃秋柑
              嗎?)是的」、「(你是否曾將黃秋柑跟你講的
              話告訴楊瑞嵩?)有的,就叫他出來投案」、「
              (只說這一句嗎?)是的,就趕快出來投案,算
              是叫他們趕快出來投案,自己做的事情就要承認
              ,不要隨便講講一大堆」、「(你說趕快出來投
              案,自己做的就要自己承擔,不要隨便講講?)
              是的」、「(你有無轉達他們說不要講到什麼人
              的名字?)我應該沒有說不要講到誰,因為這件
              事情我瞭解不深」、「(你有無代為轉達黃秋柑
              對於一百萬元及八十萬元的意見?)楊瑞嵩如果
              打來的時候,我就說『我再跟她說』,我就一直
              打馬虎眼」、「(楊瑞嵩打電話來跟你說他們一
              個人要一百萬元,一個人要八十萬元,你是否曾
              在電話中跟楊瑞嵩說類似『你說的那一百萬元和
              八十萬元,黃秋柑說怎樣怎樣』的話?)我跟楊
              瑞嵩說她沒辦法,她現在都亂七八糟,沒辦法處
              理這些事情,我印象中我曾跟楊瑞嵩這樣說,我
              當時的意思是我都會跟楊瑞嵩拖時間,跟他打馬
              虎眼」、「(你跟楊瑞嵩說她沒辦法,那個『她
              』是指何人?)黃秋柑,我都隨便騙楊瑞嵩」、
              「(你在電話中跟楊瑞嵩說黃秋柑沒辦法,這是
              否黃秋柑跟你說的?)我隨便跟楊瑞嵩講的,因
              為他那時候一直打電話來,我一直打馬虎眼,當
              時我有很多事情不敢跟黃秋柑講,因為黃秋柑當
              時有點歇斯底里,講的話反反覆覆」、「(這件
              事情這麼大,你怎麼隨便跟楊瑞嵩說這件事情?
              )我又沒有答應要給楊瑞嵩」、「(這件事情這
              麼大,你怎麼隨便跟楊瑞嵩說黃秋柑沒辦法?)
              那時候事情已經很多了,就跟他打馬虎眼,一直
              勸他有什麼事情出來投案再說」、「(楊瑞嵩有
              無說到會對黃秋柑、林道淵或黃明正或做什麼不
              利的事情?)他說有答應要給他這些錢」、「(
              楊瑞嵩有說有答應要給他錢?)是的,他這樣跟
              我說,我哪知道這些錢是從何而來的」、「(楊
              瑞嵩說何人答應要給他一筆錢?)我不知道,他
              沒有說,他就說有答應要給他一筆錢,他也沒說
              是什麼錢,我也不知道」、「(你有無跟黃秋柑
              說楊瑞嵩有說有答應要給他一筆錢這件事情?)
              不知道是誰答應的,我哪知道」、「(你有無跟
              黃秋柑說楊瑞嵩說這句話?)我沒什麼印象了,
              我記得我沒有跟黃秋柑講到,因為我都隨便跟他
              講」、「(你都隨便跟誰講?)楊瑞嵩」、「(
              我是問你跟黃秋柑講,你會隨便跟黃秋柑講嗎?
              )不會,我哪敢隨便跟黃秋柑講」、「(你都沒
              有跟黃秋柑報告?)她當時有聽到也裝作沒聽到
              ,有時候又不在,所以楊瑞嵩一直打電話來,我
              的選擇就是跟他打馬虎眼」等語〔見院卷㈥頁
              205至224〕。
            D.互核證人楊瑞嵩、莊明豪、吳永鴻之上開證述,
              與渠等分別於偵查中之證述〔詳見偵查卷98年度
              偵字第12437號㈢頁103至112、131至139、187至
              197、251至255、㈤頁119至131、205至211、225
              至237、312至321、㈢頁158至165、199至202、2
              59至265、93至99、㈥頁31至37〕均大致相符,
              是被告黃秋柑雖有答應支付共同被告楊瑞嵩、莊
              明豪安家費用,共同被告吳永鴻亦有支付共同被
              告楊瑞嵩、莊明豪相關費用,惟被告黃秋柑及共
              同被告吳永鴻係要求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出
              面投案承擔所有罪責(此部分所犯教唆偽證罪部
              分,詳前述),而非作為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
              豪逃亡、藏匿期間之生活費用,故被告黃秋柑並
              未收容隱藏共同被告楊瑞嵩、莊明豪,使偵察機
              關不能發現或難以發現渠等確實所在之積極行為
              ,亦未藉藏匿以外之方法,使共同被告楊瑞嵩、
              莊明豪得以走避偵察機關追捕之行為,是依上開
              說明可知,被告黃秋柑所為,與刑法第164條第1
              項藏匿人犯罪之構成要件並不該當。
          ④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
            證明被告黃秋柑有其他共同藏匿人犯罪之犯行,既
            不能證明被告黃秋柑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
            即應為被告黃秋柑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300條、第301條
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9條、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54條、第174條第4項、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277條第1
項、第173條第3項、第1項、第168條、第172條、第47條第1項、
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174條
(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
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 1 項之物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
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 年
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 3 百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
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  地點  │起訴事實              │被害人│起訴法條及罪│宣告刑                │起訴書及追│
│    │      │        │        │(本院所認定之有罪事實│      │名          │                      │加起訴書犯│
│    │      │        │        │,則詳如事實欄所示)  │      ├──────┤                      │罪事實編號│
│    │      │        │        │                      │      │本院有罪(含│                      │          │
│    │      │        │        │                      │      │法條、罪名)│                      │          │
│    │      │        │        │                      │      │或無罪之認定│                      │          │
├──┼───┼────┼────┼───────────┼───┼──────┼───────────┼─────┤
│1   │黃明正│97年8月3│「宏祐老│葉茂俊、王建中接受黃明│蘇順政│刑法第354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日晚上7 │人養護之│正、黃秋柑之指令後,先│      │之共同毀損罪│                      │事實二之甲│
│    │葉茂俊│時許    │家」路邊│至「宏祐老人養護之家」│      ├──────┼───────────┤㈠部分    │
│    │王建翔│        │        │探查後,由王建翔騎乘機│      │黃明正部分:│黃明正部分:          │          │
│    │王建中│        │        │車前往潑灑汽油,放火欲│      │刑法第354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燒燬蘇順政所有車牌號碼│      │之共同毀損罪│                      │          │
│    │      │        │        │3M-8610號自小客車。   │      │            │                      │          │
│    │      │        │        │                      │      │黃秋柑部分:│黃秋柑部分:          │          │
│    │      │        │        │                      │      │刑法第354條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之共同毀損罪│                      │          │
│    │      │        │        │                      │      │            │                      │          │
│    │      │        │        │                      │      │葉茂俊部分:│葉茂俊部分:          │          │
│    │      │        │        │                      │      │刑法第354條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之共同毀損罪│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翔部分:│王建翔部分:          │          │
│    │      │        │        │                      │      │刑法第354條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之共同毀損罪│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中部分:│王建中部分:          │          │
│    │      │        │        │                      │      │刑法第354條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之共同毀損罪│                      │          │
├──┼───┼────┼────┼───────────┼───┼──────┼───────────┼─────┤
│2   │黃明正│97年8月9│「嘉惠醫│黃秋柑駕車搭載黃明正,│呂雲卿│刑法第174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日凌晨零│療器材行│至「嘉惠醫療器材行」,│      │第4項、第1項│                      │事實二之乙│
│    │      │時許    │」      │由黃明正持酒精,對「嘉│      │之共同放火燒│                      │㈠部分    │
│    │      │        │        │惠醫療器材行」後方廁所│      │燬現未有人所│                      │          │
│    │      │        │        │放火,欲燒燬「嘉惠醫療│      │在之他人所有│                      │          │
│    │      │        │        │器材行」。            │      │建築物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黃明正部分:│黃明正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4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        │        │                      │      │第4項、第1項│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未有人所│                      │          │
│    │      │        │        │                      │      │在之他人所有│                      │          │
│    │      │        │        │                      │      │建築物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黃秋柑部分:│黃秋柑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4條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第4項、第1項│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未有人所│                      │          │
│    │      │        │        │                      │      │在之他人所有│                      │          │
│    │      │        │        │                      │      │建築物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黃明正│97年8月 │同上    │葉茂俊接受黃明正、黃秋│同上  │刑法第174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10日凌晨│        │柑之指令後,轉知王建翔│      │第4項、第1項│                      │事實二之乙│
│    │葉茂俊│零時許  │        │、王建中,由王建翔、王│      │之共同放火燒│                      │㈡部分    │
│    │王建翔│        │        │建中分別騎乘機車,至「│      │燬現未有人所│                      │          │
│    │王建中│        │        │嘉惠醫療器材行」,以汽│      │在之他人所有│                      │          │
│    │      │        │        │油潑灑鐵門放火,欲燒燬│      │建築物未遂罪│                      │          │
│    │      │        │        │「嘉惠醫療器材行」。  │      │            │                      │          │
│    │      │        │        │                      │      ├──────┼───────────┤          │
│    │      │        │        │                      │      │黃明正部分:│黃明正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4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          │
│    │      │        │        │                      │      │第4項、第1項│月。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未有人所│                      │          │
│    │      │        │        │                      │      │在之他人所有│                      │          │
│    │      │        │        │                      │      │建築物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黃秋柑部分:│黃秋柑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4條 │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
│    │      │        │        │                      │      │第4項、第1項│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未有人所│                      │          │
│    │      │        │        │                      │      │在之他人所有│                      │          │
│    │      │        │        │                      │      │建築物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葉茂俊部分:│葉茂俊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4條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第4項、第1項│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未有人所│                      │          │
│    │      │        │        │                      │      │在之他人所有│                      │          │
│    │      │        │        │                      │      │建築物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翔部分:│王建翔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4條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第4項、第1項│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未有人所│                      │          │
│    │      │        │        │                      │      │在之他人所有│                      │          │
│    │      │        │        │                      │      │建築物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中部分:│王建中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4條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第4項、第1項│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未有人所│                      │          │
│    │      │        │        │                      │      │在之他人所有│                      │          │
│    │      │        │        │                      │      │建築物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黃明正│97年8月 │同上    │黃明正、黃秋柑對上述放│同上  │刑法第174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17日凌晨│        │火結果不滿意,遂指示葉│      │第1項之共同 │                      │事實二之乙│
│    │葉茂俊│2時28分 │        │茂俊轉告王建翔、王建中│      │放火燒燬現未│                      │㈢部分    │
│    │王建翔│許      │        │,要其等自「嘉惠醫療器│      │有人所在之他│                      │          │
│    │王建中│        │        │材行」鐵門投信孔處倒入│      │人所有建築物│                      │          │
│    │      │        │        │汽油縱火,旋由王建翔、│      │罪          │                      │          │
│    │      │        │        │王建中分別騎乘機車,至│      ├──────┼───────────┤          │
│    │      │        │        │「嘉惠醫療器材行」,以│      │黃明正部分:│黃明正部分:          │          │
│    │      │        │        │上開方式,對「嘉惠醫療│      │刑法第174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          │
│    │      │        │        │器材行」放火,欲燒燬「│      │第1項之共同 │月。                  │          │
│    │      │        │        │嘉惠醫療器材行」。    │      │放火燒燬現未│                      │          │
│    │      │        │        │                      │      │有人所在之他│                      │          │
│    │      │        │        │                      │      │人所有建築物│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黃秋柑部分:│黃秋柑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4條 │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現未│                      │          │
│    │      │        │        │                      │      │有人所在之他│                      │          │
│    │      │        │        │                      │      │人所有建築物│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葉茂俊部分:│葉茂俊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4條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現未│                      │          │
│    │      │        │        │                      │      │有人所在之他│                      │          │
│    │      │        │        │                      │      │人所有建築物│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翔部分:│王建翔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4條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現未│                      │          │
│    │      │        │        │                      │      │有人所在之他│                      │          │
│    │      │        │        │                      │      │人所有建築物│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中部分:│王建中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4條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現未│                      │          │
│    │      │        │        │                      │      │有人所在之他│                      │          │
│    │      │        │        │                      │      │人所有建築物│                      │          │
│    │      │        │        │                      │      │罪          │                      │          │
├──┼───┼────┼────┼───────────┼───┼──────┼───────────┼─────┤
│5   │黃明正│97年8月 │臺南縣新│黃明正、黃秋柑指示葉茂│蔡文龍│刑法第173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22日凌晨│營市新東│俊轉告王建翔、王建中後│胡火龍│第3項、第1項│                      │事實二之丙│
│    │葉茂俊│1時35分 │里東興二│,由王建翔、王建中利用│      │之共同放火燒│                      │㈠部分    │
│    │王建翔│許      │街45號(│深夜眾人熟睡之際,分別│      │燬現供人使用│                      │          │
│    │王建中│        │蔡文龍住│騎乘機車,至蔡文龍、胡│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處)、47│火龍住處,對2人停放於 │      │及第271條第2│                      │          │
│    │      │        │號(胡火│騎樓下之所有車牌號碼5W│      │項、第1項之 │                      │          │
│    │      │        │龍住處)│-4066、8R-8556號自小客│      │共同殺人未遂│                      │          │
│    │      │        │        │車,對上開2輛自小客車 │      │罪          │                      │          │
│    │      │        │        │潑灑汽油放火,欲燒燬蔡│      ├──────┼───────────┤          │
│    │      │        │        │文龍、胡火龍住宅。    │      │黃明正部分:│黃明正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5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黃秋柑部分:│黃秋柑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5條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葉茂俊部分:│葉茂俊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5條 │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翔部分:│王建翔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5條 │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中部分:│王建中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5條 │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6   │黃明正│97年9月1│臺南縣佳│黃明正、黃秋柑指示葉茂│蘇順政│刑法第354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日凌晨2 │里鎮進學│俊轉知王建翔、王建中,│      │之共同毀損罪│                      │事實二之甲│
│    │葉茂俊│時48分許│路148巷9│由王建翔、王建中利用深│      │、第175條第1│                      │㈡部分    │
│    │王建翔│        │號(蘇順│夜眾人熟睡之際,分別騎│      │項之共同放火│                      │          │
│    │王建中│        │政住處)│乘機車,至蘇順政住處,│      │燒燬他人所有│                      │          │
│    │      │        │對面路旁│對停放路旁蘇順政所有車│      │之物罪      │                      │          │
│    │      │        │        │牌號碼3M-8610號自小客 │      ├──────┼───────────┤          │
│    │      │        │        │車,潑灑汽油放火,欲燒│      │黃明正部分:│黃明正部分:          │          │
│    │      │        │        │燬該車。              │      │刑法第175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月。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黃秋柑部分:│黃秋柑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5條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葉茂俊部分:│葉茂俊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5條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翔部分:│王建翔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5條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中部分:│王建中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5條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7   │黃明正│97年9月 │臺南縣佳│黃明正、黃秋柑仍對蘇順│蘇順政│刑法第277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28日晚上│里鎮忠孝│政懷恨在心,再指令葉茂│      │第1項之共同 │                      │事實二之甲│
│    │葉茂俊│7時10分 │路及公園│俊轉知王建翔、王建中,│      │傷害罪      │                      │㈢部分    │
│    │王建翔│許      │路口    │由王建翔、王建中分別騎│      │            │                      │          │
│    │王建中│        │        │乘機車,分持木棍毆打蘇│      ├──────┼───────────┤          │
│    │      │        │        │順政成傷。            │      │黃明正部分:│黃明正部分:          │          │
│    │      │        │        │                      │      │刑法第277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傷害罪      │                      │          │
│    │      │        │        │                      │      │            │                      │          │
│    │      │        │        │                      │      │黃秋柑部分:│黃秋柑部分:          │          │
│    │      │        │        │                      │      │刑法第277條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傷害罪      │                      │          │
│    │      │        │        │                      │      │            │                      │          │
│    │      │        │        │                      │      │葉茂俊部分:│葉茂俊部分:          │          │
│    │      │        │        │                      │      │刑法第277條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傷害罪      │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翔部分:│王建翔部分:          │          │
│    │      │        │        │                      │      │刑法第277條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傷害罪      │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中部分:│王建中部分:          │          │
│    │      │        │        │                      │      │刑法第277條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傷害罪      │                      │          │
├──┼───┼────┼────┼───────────┼───┼──────┼───────────┼─────┤
│8   │黃明正│97年10月│上開蔡文│黃明正、黃秋柑再次指令│蔡文龍│刑法第173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15日凌晨│龍及胡火│葉茂俊轉告王建翔、王建│胡火龍│第3項、第1項│                      │事實二之丙│
│    │葉茂俊│1時20分 │龍住處  │中,由王建翔、王建中利│      │之共同放火燒│                      │㈡部分    │
│    │王建翔│許      │        │用深夜眾人熟睡之際,分│      │燬現供人使用│                      │          │
│    │王建中│        │        │別騎乘機車,至蔡文龍、│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胡火龍住處,對2人所有 │      │及第271條第2│                      │          │
│    │      │        │        │停放於騎樓下之車牌號碼│      │項、第1項之 │                      │          │
│    │      │        │        │5W-4066號、1282-JY號自│      │共同殺人未遂│                      │          │
│    │      │        │        │小客車,潑灑汽油放火,│      │罪          │                      │          │
│    │      │        │        │欲燒燬蔡文龍、胡火龍住│      ├──────┼───────────┤          │
│    │      │        │        │宅。                  │      │黃明正部分:│黃明正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5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月。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黃秋柑部分:│黃秋柑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5條 │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葉茂俊部分:│葉茂俊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5條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翔部分:│王建翔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5條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中部分:│王建中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5條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                      │      │第1項之共同 │                      │          │
│    │      │        │        │                      │      │放火燒燬他人│                      │          │
│    │      │        │        │                      │      │所有之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          │                      │          │
├──┼───┼────┼────┼───────────┼───┼──────┼───────────┼─────┤
│9   │黃明正│98年5月1│臺南縣佳│黃明正、黃秋柑雇工在臺│李昆山│刑法第320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日      │里鎮北文│南縣佳里鎮○○段280地 │      │第2項之共同 │                      │事實三部分│
│    │謝發昕│        │段280地 │號李昆山所有之土地修築│      │竊佔罪      │                      │          │
│    │      │        │號土地  │圍牆,並由謝發昕負責督│      │            │                      │          │
│    │      │        │        │工。                  │      │黃明正部分:│                      │          │
│    │      │        │        │                      │      │無罪        │                      │          │
│    │      │        │        │                      │      │            │                      │          │
│    │      │        │        │                      │      │黃秋柑部分:│                      │          │
│    │      │        │        │                      │      │無罪        │                      │          │
│    │      │        │        │                      │      │            │                      │          │
│    │      │        │        │                      │      │謝發昕部分:│                      │          │
│    │      │        │        │                      │      │無罪        │                      │          │
├──┼───┼────┼────┼───────────┼───┼──────┼───────────┼─────┤
│10  │黃明正│98年7月6│同上    │黃明正、黃秋柑趁夜間他│同上  │刑法第320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日晚上9 │        │人不注意之際,竊取李昆│      │第1項之共同 │                      │事實四之⑴│
│    │      │時前    │        │山所有車牌號碼YE-7653 │      │竊盜罪      │                      │部分      │
│    │      │        │        │號廂型車車牌2面。     │      │            │                      │          │
│    │      │        │        │                      │      │黃明正部分:│                      │          │
│    │      │        │        │                      │      │無罪        │                      │          │
│    │      │        │        │                      │      │            │                      │          │
│    │      │        │        │                      │      │黃秋柑部分:│                      │          │
│    │      │        │        │                      │      │無罪        │                      │          │
│    │      │        │        │                      │      │            │                      │          │
├──┼───┼────┼────┼───────────┼───┼──────┼───────────┼─────┤
│11  │黃明正│98年7月 │同上    │黃明正持不詳類型之槍枝│同上  │刑法第277條 │                      │起訴書犯罪│
│    │      │16日下午│        │,裝填鋼珠,朝李昆山射│      │第1項之傷害 │                      │事實四之⑵│
│    │      │2時15分 │        │擊,造成李昆山受有鼠膝│      │罪          │                      │部分      │
│    │      │許      │        │部挫傷瘀青、皮下血腫之│      ├──────┼───────────┤          │
│    │      │        │        │傷害。                │      │黃明正:    │黃明正:              │          │
│    │      │        │        │                      │      │刑法第277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第1項之傷害 │                      │          │
│    │      │        │        │                      │      │罪          │                      │          │
├──┼───┼────┼────┼───────────┼───┼──────┼───────────┼─────┤
│12  │黃明正│98年7月 │同上    │黃秋柑手持鐵槌、黃明正│同上  │刑法第354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19日凌晨│        │持利刃,由黃秋柑持鐵鎚│      │之共同毀損罪│                      │事實四之⑶│
│    │      │1時許   │        │敲毀李昆山停置於該處之│      │            │                      │部分      │
│    │      │        │        │所有車牌號碼YE-7653號 │      ├──────┼───────────┤          │
│    │      │        │        │廂型車之後檔風玻璃、左│      │黃明正部分:│黃明正部分:          │          │
│    │      │        │        │後車窗玻璃、右後車窗玻│      │刑法第354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璃、駕駛座前門板金、左│      │之共同毀損罪│                      │          │
│    │      │        │        │後方向燈殼等處;黃明正│      │            │                      │          │
│    │      │        │        │則以利刃刺破前後左右4 │      │黃秋柑部分:│黃秋柑部分:          │          │
│    │      │        │        │個輪胎。              │      │刑法第354條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之共同毀損罪│                      │          │
├──┼───┼────┼────┼───────────┼───┼──────┼───────────┼─────┤
│13  │黃明正│98年8月 │臺南縣佳│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李昆山│刑法第173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13日凌晨│里鎮佳西│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黃│張新鋒│第3項、第1項│                      │事實五之㈠│
│    │楊瑞嵩│零時30分│路48 6巷│秋柑駕車搭載黃明正、楊│      │之共同放火燒│                      │及追加起訴│
│    │王建翔│許      │31號(李│瑞嵩,於98年8月7日凌晨│      │燬現供人使用│                      │書犯罪事實│
│    │甲○○│        │昆山住處│1時許,在「85度C咖啡店│      │之住宅未遂罪│                      │一之㈠部分│
│    │      │        │)後方倉│」,與王建翔見面,黃秋│      │及第271條第2│                      │          │
│    │      │        │庫(租予│柑等人並搭載王建翔至曾│      │項、第1項之 │                      │          │
│    │      │        │張新鋒居│健助住處及李昆山住處後│      │共同殺人未遂│                      │          │
│    │      │        │住)    │方倉庫查看後,利用深夜│      │罪          │                      │          │
│    │      │        │        │眾人熟睡之際,由王建翔│      ├──────┼───────────┤          │
│    │      │        │        │騎乘機車搭載甲○○,至│      │黃明正部分:│黃明正部分:          │          │
│    │      │        │        │李昆山租予張新鋒居住之│      │刑法第173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拾│          │
│    │      │        │        │住處,對鐵門邊置放木材│      │第3項、第1項│月。                  │          │
│    │      │        │        │等雜物堆處,潑灑汽油放│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火,欲燒燬張新鋒住宅。│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黃秋柑部分:│黃秋柑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3條 │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          │
│    │      │        │        │                      │      │第3項、第1項│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楊瑞嵩部分:│                      │          │
│    │      │        │        │                      │      │無罪        │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翔部分:│王建翔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3條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        │                      │      │第3項、第1項│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甲○○部分:│甲○○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3條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    │      │        │        │                      │      │第3項、第1項│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14  │黃明正│98年8月 │臺南縣佳│王建翔、甲○○對張新鋒│曾健助│刑法第173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13日凌晨│里鎮禮化│住處放火後,隨即前往曾│      │第3項、第1項│                      │事實五之㈡│
│    │楊瑞嵩│1時20分 │里266之5│健助住處,對曾健助所有│      │之共同放火燒│                      │及追加起訴│
│    │王建翔│許      │號(曾健│停放騎樓下之車牌號碼  │      │燬現供人使用│                      │書犯罪事實│
│    │甲○○│        │助住處)│MWC-898號、NLY-301號機│      │之住宅未遂罪│                      │一之㈡部分│
│    │      │        │        │車,潑灑汽油放火,欲燒│      │及第271條第2│                      │          │
│    │      │        │        │燬曾健助住宅。        │      │項、第1項之 │                      │          │
│    │      │        │        │                      │      │共同殺人未遂│                      │          │
│    │      │        │        │                      │      │罪          │                      │          │
│    │      │        │        │                      │      ├──────┼───────────┤          │
│    │      │        │        │                      │      │黃明正部分:│黃明正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3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捌│          │
│    │      │        │        │                      │      │第3項、第1項│月。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黃秋柑部分:│黃秋柑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3條 │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
│    │      │        │        │                      │      │第3項、第1項│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楊瑞嵩部分:│                      │          │
│    │      │        │        │                      │      │無罪        │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翔部分:│王建翔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3條 │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          │
│    │      │        │        │                      │      │第3項、第1項│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甲○○部分:│甲○○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3條 │處有期徒刑伍年。      │          │
│    │      │        │        │                      │      │第3項、第1項│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15  │黃明正│98年8月 │臺南縣佳│黃秋柑駕車搭載黃明正、│李昆山│刑法第173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30日晚上│里鎮佳西│楊瑞嵩,於98年8月13日 │張新鋒│第3項、第1項│                      │事實五之㈢│
│    │楊瑞嵩│9時許   │路48 6巷│晚上10時許,在「85度C │      │之共同放火燒│                      │部分      │
│    │王建翔│        │31號(李│咖啡店」與王建翔會面,│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昆山住處│黃明正交予王建翔2萬元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後方倉│,並對王建翔稱:李昆山│      │及第271條第2│                      │          │
│    │      │        │庫(租予│後方倉庫那件沒有很嚴重│      │項、第1項之 │                      │          │
│    │      │        │張新鋒居│,你有空再去1次,可以 │      │共同殺人未遂│                      │          │
│    │      │        │住)    │從旁邊打開窗戶倒汽油點│      │罪          │                      │          │
│    │      │        │        │火等語後,王建翔即再次│      ├──────┼───────────┤          │
│    │      │        │        │騎乘機車,至張新鋒住處│      │黃明正部分:│黃明正部分:          │          │
│    │      │        │        │,打開窗戶,將汽油倒入│      │刑法第173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          │
│    │      │        │        │屋內放火,欲燒燬張新鋒│      │第3項、第1項│                      │          │
│    │      │        │        │住宅。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黃秋柑部分:│黃秋柑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3條 │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          │
│    │      │        │        │                      │      │第3項、第1項│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            │                      │          │
│    │      │        │        │                      │      │楊瑞嵩部分:│                      │          │
│    │      │        │        │                      │      │無罪        │                      │          │
│    │      │        │        │                      │      │            │                      │          │
│    │      │        │        │                      │      │王建翔部分:│王建翔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3條 │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          │
│    │      │        │        │                      │      │第3項、第1項│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16  │黃明正│98年9月1│臺南縣佳│黃明正、黃秋柑、林道淵│李昆山│刑法第173條 │                      │起訴書犯罪│
│    │黃秋柑│日晚上8 │里鎮佳西│、楊瑞嵩、莊明豪共同基│吳坤培│第3項、第1項│                      │事實六部分│
│    │林道淵│時56分許│路48 6巷│於犯意聯絡,由楊瑞嵩駕│      │之共同放火燒│                      │          │
│    │楊瑞嵩│        │31號(李│駛車號UQ-8280號白色裕 │      │燬現供人使用│                      │          │
│    │莊明豪│        │昆山住處│隆廠牌MAR CH白色自小客│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車搭載林道淵、莊明豪,│      │、第271條第2│                      │          │
│    │      │        │        │攜帶黃明正交予之酒精,│      │項、第1項之 │                      │          │
│    │      │        │        │至李昆山住處,先由林道│      │共同殺人未遂│                      │          │
│    │      │        │        │淵持噴漆罐噴黑監視器,│      │罪及第354條 │                      │          │
│    │      │        │        │3人再翻牆進入李昆山住 │      │之共同毀損罪│                      │          │
│    │      │        │        │處,分持球棒砸毀李昆山│      │            │                      │          │
│    │      │        │        │停放在住宅騎樓下之車牌│      ├──────┼───────────┤          │
│    │      │        │        │號碼0827-XT號休旅車; │      │黃明正部分:│黃明正部分:          │          │
│    │      │        │        │楊瑞嵩並以酒精潑灑在前│      │刑法第173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          │
│    │      │        │        │擋風玻璃、引擎蓋處後點│      │第3項、第1項│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九│          │
│    │      │        │        │火,待莊明豪將前擋風玻│      │之共同放火燒│、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璃砸破後,林道淵迅即將│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裝有酒精之保特瓶丟進車│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內,引爆火勢,以延燒李│      │及刑法第175 │                      │          │
│    │      │        │        │昆山住宅及隔鄰佳里鎮佳│      │條第1項之共 │                      │          │
│    │      │        │        │西路486巷29號吳坤培住 │      │同放火燒燬他│                      │          │
│    │      │        │        │處,欲燒燬李昆山等人住│      │人所有汽車,│                      │          │
│    │      │        │        │宅。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上開2罪 │                      │          │
│    │      │        │        │                      │      │依想像競合犯│                      │          │
│    │      │        │        │                      │      │之規定從較重│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處斷        │                      │          │
│    │      │        │        │                      │      │            │                      │          │
│    │      │        │        │                      │      │黃秋柑部分:│                      │          │
│    │      │        │        │                      │      │無罪        │                      │          │
│    │      │        │        │                      │      │            │                      │          │
│    │      │        │        │                      │      │林道淵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3條 │林道淵部分:          │          │
│    │      │        │        │                      │      │第3項、第1項│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九、│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及刑法第175 │                      │          │
│    │      │        │        │                      │      │條第1項之共 │                      │          │
│    │      │        │        │                      │      │同放火燒燬他│                      │          │
│    │      │        │        │                      │      │人所有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上開2罪 │                      │          │
│    │      │        │        │                      │      │依想像競合犯│                      │          │
│    │      │        │        │                      │      │之規定從較重│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處斷        │                      │          │
│    │      │        │        │                      │      │            │                      │          │
│    │      │        │        │                      │      │楊瑞嵩部分:│楊瑞嵩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3條 │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          │
│    │      │        │        │                      │      │第3項、第1項│附表三之一編號九、十所│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及刑法第175 │                      │          │
│    │      │        │        │                      │      │條第1項之共 │                      │          │
│    │      │        │        │                      │      │同放火燒燬他│                      │          │
│    │      │        │        │                      │      │人所有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上開2罪 │                      │          │
│    │      │        │        │                      │      │依想像競合犯│                      │          │
│    │      │        │        │                      │      │之規定從較重│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處斷        │                      │          │
│    │      │        │        │                      │      │            │                      │          │
│    │      │        │        │                      │      │莊明豪部分:│莊明豪部分:          │          │
│    │      │        │        │                      │      │刑法第173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          │
│    │      │        │        │                      │      │第3項、第1項│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號九、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及刑法第175 │                      │          │
│    │      │        │        │                      │      │條第1項之共 │                      │          │
│    │      │        │        │                      │      │同放火燒燬他│                      │          │
│    │      │        │        │                      │      │人所有汽車,│                      │          │
│    │      │        │        │                      │      │致生公共危險│                      │          │
│    │      │        │        │                      │      │罪,上開2罪 │                      │          │
│    │      │        │        │                      │      │依想像競合犯│                      │          │
│    │      │        │        │                      │      │之規定從較重│                      │          │
│    │      │        │        │                      │      │之共同放火燒│                      │          │
│    │      │        │        │                      │      │燬現供人使用│                      │          │
│    │      │        │        │                      │      │之住宅未遂罪│                      │          │
│    │      │        │        │                      │      │處斷        │                      │          │
├──┼───┼────┼────┼───────────┼───┼──────┼───────────┼─────┤
│17  │黃秋柑│98年10月│在台南縣│黃秋柑、吳永鴻明知楊瑞│國家法│刑法第164條 │                      │起訴書犯罪│
│    │吳永鴻│9日     │麻豆鎮「│嵩、莊明豪係涉有放火罪│益    │第1項之共同 │                      │事實八部分│
│    │      │        │街頭印象│嫌之犯人,竟共同基於意│      │藏匿人犯罪  │                      │          │
│    │      │        │簡餐店」│圖為使楊瑞嵩、莊明豪隱│      │            │                      │          │
│    │      ├────┼────┤匿之犯意聯絡,於98年10│      │黃秋柑部分:│                      │          │
│    │      │98年10月│在「長春│月9日,在臺南縣麻豆鎮 │      │無罪        │                      │          │
│    │      │13日晚上│養護中心│「街頭印象簡餐店」,由│      │            │                      │          │
│    │      │7時許   │」旁之便│吳永鴻將5萬元交予楊瑞 │      │吳永鴻部分:│                      │          │
│    │      │        │利商店  │嵩,藉以資助楊瑞嵩、莊│      │無罪        │                      │          │
│    │      │        │        │明豪逃匿。另於98年10月│      │            │                      │          │
│    │      │        │        │13日晚上7時許,在「長 │      │            │                      │          │
│    │      │        │        │春養護中心」附近之便利│      │            │                      │          │
│    │      │        │        │商店,再由吳永鴻交付1 │      │            │                      │          │
│    │      │        │        │萬元予莊明豪,以資助莊│      │            │                      │          │
│    │      │        │        │明豪藏匿。            │      │            │                      │          │
├──┼───┼────┼────┼───────────┼───┼──────┼───────────┼─────┤
│18  │黃秋柑│98年10月│莊明豪於│黃秋柑、吳永鴻竟共同基│國家法│黃秋柑、吳永│                      │起訴書犯罪│
│    │吳永鴻│19日晚上│檢察官偵│於教唆偽證之犯意聯絡,│益    │鴻部分:    │                      │事實九部分│
│    │莊明豪│7時48分 │查時,供│由吳永鴻傳遞黃秋柑欲提│      │刑法第29條、│                      │          │
│    │楊瑞嵩│許      │前具結,│供安家費予楊瑞嵩、莊明│      │第168條之教 │                      │          │
│    │      │        │而為虛偽│豪,教唆楊瑞嵩、莊明豪│      │唆偽證罪    │                      │          │
│    │      │        │陳述    │出面投案承擔所有罪責,│      │            │                      │          │
│    │      ├────┼────┤並告知2人於檢察官或法 │      ├──────┼───────────┤          │
│    │      │98年10月│楊瑞嵩於│官訊問時,不得提及對李│      │黃秋柑部分:│黃秋柑部分:          │          │
│    │      │24日晚上│檢察官偵│昆山住處放火係黃明正、│      │刑法第29條、│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8時39分 │查時,供│黃秋柑幕後指使及林道淵│      │第168條之教 │                      │          │
│    │      │許、同年│前具結,│並未實際參與放火行為等│      │唆偽證罪    │                      │          │
│    │      │11月17日│而為虛偽│之訊息,黃秋柑、吳永鴻│      │            │                      │          │
│    │      │上午10時│陳述    │並於98年10月初某日,安│      │吳永鴻部分:│吳永鴻部分:          │          │
│    │      │19分許  │        │排楊瑞嵩、莊明豪至臺南│      │刑法第29條、│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市某律師事務所洽談2人 │      │第168條之教 │                      │          │
│    │      │        │        │出面投案承擔所有犯行之│      │唆偽證罪    │                      │          │
│    │      │        │        │刑責等問題。⑴莊明豪嗣│      ├──────┼───────────┤          │
│    │      │        │        │於98年10月19日晚上7時 │      │莊明豪、楊瑞│                      │          │
│    │      │        │        │48分許,於台灣台南地方│      │嵩部分:    │                      │          │
│    │      │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      │刑法第168條 │                      │          │
│    │      │        │        │度偵字第12437號偵辦黃 │      │之偽證罪    │                      │          │
│    │      │        │        │明正、林道淵涉嫌放火燒│      ├──────┼───────────┤          │
│    │      │        │        │燬住宅等案件時,以證人│      │莊明豪部分:│莊明豪部分:          │          │
│    │      │        │        │身分接受訊問,竟基於偽│      │刑法第168條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證之犯意,就黃明正是否│      │之偽證罪    │                      │          │
│    │      │        │        │共謀指令楊瑞嵩、林道淵│      │            │                      │          │
│    │      │        │        │等人對李昆山住處放火之│      │楊瑞嵩部分:│楊瑞嵩部分:          │          │
│    │      │        │        │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刑法第168條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於供前具結後為虛偽之│      │之偽證罪    │                      │          │
│    │      │        │        │陳述,莊明豪證稱:「(│      │            │                      │          │
│    │      │        │        │是誰叫你們去砸車?)是│      │            │                      │          │
│    │      │        │        │楊瑞嵩說要去警告一下的│      │            │                      │          │
│    │      │        │        │」、「(當天縱火前,你│      │            │                      │          │
│    │      │        │        │與黃明正、黃秋柑認識否│      │            │                      │          │
│    │      │        │        │?)完全不認識」、「(│      │            │                      │          │
│    │      │        │        │你們去縱火事先有人教唆│      │            │                      │          │
│    │      │        │        │?)沒有,我根本不知道│      │            │                      │          │
│    │      │        │        │要去縱火」等語。⑵楊瑞│      │            │                      │          │
│    │      │        │        │嵩嗣於98年10月24日晚上│      │            │                      │          │
│    │      │        │        │8時39分許,於台灣台南 │      │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            │                      │          │
│    │      │        │        │98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 │      │            │                      │          │
│    │      │        │        │辦黃明正、林道淵涉嫌放│      │            │                      │          │
│    │      │        │        │火燒燬住宅等案件時,以│      │            │                      │          │
│    │      │        │        │證人身分接受訊問後,竟│      │            │                      │          │
│    │      │        │        │基於偽證之犯意,就黃明│      │            │                      │          │
│    │      │        │        │正是否共謀指令林道淵等│      │            │                      │          │
│    │      │        │        │人對李昆山住處放火之與│      │            │                      │          │
│    │      │        │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            │                      │          │
│    │      │        │        │於供前具結後為虛偽之陳│      │            │                      │          │
│    │      │        │        │述,楊瑞嵩證稱:「98年│      │            │                      │          │
│    │      │        │        │9月1日下午5點多,我和 │      │            │                      │          │
│    │      │        │        │林道淵二個人決定要去砸│      │            │                      │          │
│    │      │        │        │車」等語,並於98年11月│      │            │                      │          │
│    │      │        │        │17日上午10時19分許,於│      │            │                      │          │
│    │      │        │        │供前具結後證稱:「(是│      │            │                      │          │
│    │      │        │        │不是黃明正要你們去做的│      │            │                      │          │
│    │      │        │        │?)不是」、「(當天犯│      │            │                      │          │
│    │      │        │        │案完後,你有帶莊明豪去│      │            │                      │          │
│    │      │        │        │找黃明正?)沒有」、「│      │            │                      │          │
│    │      │        │        │我跟林道淵講好要去做後│      │            │                      │          │
│    │      │        │        │,再拖莊明豪來」等語。│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各被告宣告刑之加總
┌──┬──────┬──────────┐
│編號│被告姓名    │宣告刑(有罪部分)之│
│    │            │加總                │
├──┼──────┼──────────┤
│一  │黃明正      │有期徒刑肆拾伍年柒月│
├──┼──────┼──────────┤
│二  │林道淵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
│三  │吳永鴻      │有期徒刑壹年        │
├──┼──────┼──────────┤
│四  │莊明豪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
│五  │楊瑞嵩      │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
├──┼──────┼──────────┤
│六  │葉茂俊      │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
├──┼──────┼──────────┤
│七  │王建中      │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
├──┼──────┼──────────┤
│八  │王建翔      │有期徒刑貳拾柒年肆月│
├──┼──────┼──────────┤
│九  │黃秋柑      │有期徒刑參拾柒年肆月│
├──┼──────┼──────────┤
│十  │甲○○      │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
└──┴──────┴──────────┘
附表三之一:〔搜索處所--長春養護中心(98年9月2日逕行搜索
)〕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扣押處所    │沒收與否          │
├──┼───────┼──┼──────┼─────────┤
│一  │黑色直條紋上衣│壹件│林道淵臥室  │雖為被告林道淵所有│
│    │              │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林道淵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二  │門號○九八九二│壹支│林道淵臥室  │雖為被告林道淵所有│
│    │五四一五七手機│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林道淵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三  │門號○九二九六│壹支│黃明正身上  │雖為被告黃明正所有│
│    │九六六六六手機│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黃明正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四  │門號○九二九六│壹支│5829-LH號自 │雖為被告黃秋柑所有│
│    │八六六六六手機│    │小客車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黃秋柑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五  │衛生紙        │壹張│UQ-8280號自 │無證據證明為何被告│
│    │              │    │小客車(黃明│所有,且並非直接供│
│    │              │    │正所有)    │本件被告犯本件犯罪│
│    │              │    │            │所用之物,於日常生│
│    │              │    │            │活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亦非屬違禁物,爰│
│    │              │    │            │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            │                  │
├──┼───────┼──┼──────┼─────────┤
│六  │塑膠袋        │壹個│UQ-8280號自 │無證據證明為何被告│
│    │              │    │小客車(黃明│所有,且並非直接供│
│    │              │    │正所有)    │本件被告犯本件犯罪│
│    │              │    │            │所用之物,於日常生│
│    │              │    │            │活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亦非屬違禁物,爰│
│    │              │    │            │不為沒收之諭知    │
├──┼───────┼──┼──────┼─────────┤
│七  │棉質手套      │壹雙│SV-4372號自 │雖為被告謝發昕所有│
│    │              │    │小客車(謝發│,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昕所有)    │謝發昕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八  │木質球棒      │參支│李東旭臥室  │為證人李東旭所有,│
│    │              │    │            │非本件被告所有,且│
│    │              │    │            │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
│    │              │    │            │物,爰不為沒收之諭│
│    │              │    │            │知                │
├──┼───────┼──┼──────┼─────────┤
│九  │汽油吸管      │壹支│長春養護中心│為被告黃明正所有,│
│    │              │    │辦公室      │且為供被告黃明正犯│
│    │              │    │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    │              │    │            │之犯罪所用之物,爰│
│    │              │    │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
│    │              │    │            │第2款宣告沒收     │
├──┼───────┼──┼──────┼─────────┤
│十  │酒精          │壹桶│長春養護中心│為被告黃明正所有,│
│    │              │    │辦公室      │且為供被告黃明正犯│
│    │              │    │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    │              │    │            │之犯罪所用之物,爰│
│    │              │    │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
│    │              │    │            │第2款宣告沒收     │
├──┼───────┼──┼──────┼─────────┤
│十一│車牌號碼UQ-828│壹輛│長春養護中心│雖為被告黃明正所有│
│    │0號自小客車   │    │門口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黃明正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十二│監視錄影主機  │壹台│長春養護中心│為證人王文凱所有,│
│    │              │    │辦公室      │非本件被告所有,且│
│    │              │    │            │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
│    │              │    │            │物,爰不為沒收之諭│
│    │              │    │            │知                │
├──┼───────┼──┼──────┼─────────┤
│十三│紫色全罩式安全│壹頂│長春養護中心│雖為被告林道淵所有│
│    │帽            │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林道淵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十四│口罩          │壹只│長春養護中心│雖為被告林道淵所有│
│    │              │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林道淵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十五│白色棉質手套  │壹雙│長春養護中心│無證據證明為何被告│
│    │              │    │            │所有,且並非直接供│
│    │              │    │            │本件被告犯本件犯罪│
│    │              │    │            │所用之物,於日常生│
│    │              │    │            │活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亦非屬違禁物,爰│
│    │              │    │            │不為沒收之諭知    │
├──┼───────┼──┼──────┼─────────┤
│十六│黑色噴漆      │壹罐│長春養護中心│無證據證明為何被告│
│    │              │    │            │所有,且並非直接供│
│    │              │    │            │本件被告犯本件犯罪│
│    │              │    │            │所用之物,於日常生│
│    │              │    │            │活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亦非屬違禁物,爰│
│    │              │    │            │不為沒收之諭知    │
├──┼───────┼──┼──────┼─────────┤
│十七│運動鞋        │壹雙│長春養護中心│雖為被告林道淵所有│
│    │              │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林道淵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附表三之二:〔搜索處所--長春養護中心及黃明正、黃秋柑、林
道淵位於台南縣佳里鎮○○路161號之住所(98年9月7日持搜索
票搜索)〕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扣押處所    │沒收與否          │
├──┼───────┼──┼──────┼─────────┤
│一  │鋼珠          │貳袋│長春養護中心│雖為被告黃明正所有│
│    │              │    │內之黃明正辦│,但並無證據證明係│
│    │              │    │公桌後方之置│供被告黃明正犯本件│
│    │              │    │物櫃        │犯罪所用之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二  │CO2鋼瓶       │貳拾│長春養護中心│雖為被告黃明正所有│
│    │              │支  │內之黃明正辦│,但並無證據證明係│
│    │              │    │公室後方之置│供被告黃明正犯本件│
│    │              │    │物櫃        │犯罪所用之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三  │黑色全罩式安全│壹頂│長春養護中心│無證據證明為何被告│
│    │帽            │    │內之辦公室  │所有,且並非直接供│
│    │              │    │            │本件被告犯本件犯罪│
│    │              │    │            │所用之物,於日常生│
│    │              │    │            │活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亦非屬違禁物,爰│
│    │              │    │            │不為沒收之諭知    │
├──┼───────┼──┼──────┼─────────┤
│四  │噴漆(鐵樂士)│壹罐│長春養護中心│無證據證明為何被告│
│    │              │    │內之辦公室  │所有,且並非直接供│
│    │              │    │            │本件被告犯本件犯罪│
│    │              │    │            │所用之物,於日常生│
│    │              │    │            │活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亦非屬違禁物,爰│
│    │              │    │            │不為沒收之諭知    │
└──┴───────┴──┴──────┴─────────┘
附表三之三:〔搜索處所--台南市○○○路○段293號4樓王建中
住處、台南市○區○○○路2段315巷3弄1號3樓王建翔住處(98
年11月18日持搜索票搜索)〕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扣押處所    │沒收與否          │
├──┼───────┼──┼──────┼─────────┤
│一  │深色短T恤     │貳件│王建中住處  │雖為被告王建中所有│
│    │              │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王建中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二  │卡其色短褲    │壹件│王建中住處  │雖為被告王建中所有│
│    │              │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王建中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三  │半罩式安全帽  │壹頂│王建中住處  │雖為被告王建中所有│
│    │              │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王建中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四  │仿製車牌      │壹面│王建翔住處  │雖為被告王建中所有│
│    │              │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王建中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且非屬違禁│
│    │              │    │            │物,爰不為沒收之諭│
│    │              │    │            │知                │
│    │              │    │            │                  │
└──┴───────┴──┴──────┴─────────┘
附表三之四:〔搜索處所--台南市○區○○○街201號甲○○住
處(98年11月25日持搜索票搜索)〕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扣押處所    │沒收與否          │
├──┼───────┼──┼──────┼─────────┤
│一  │夾腳拖        │壹雙│甲○○住處  │雖為被告甲○○所有│
│    │              │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甲○○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二  │T恤           │壹件│甲○○住處  │雖為被告甲○○所有│
│    │              │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甲○○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三  │黑色短褲      │壹件│甲○○住處  │雖為被告甲○○所有│
│    │              │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甲○○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四  │黑色上衣帽    │壹件│甲○○住處  │雖為被告甲○○所有│
│    │              │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甲○○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五  │黑色安全帽    │壹頂│甲○○住處  │雖為被告甲○○所有│
│    │              │    │            │,惟並非直接供被告│
│    │              │    │            │甲○○犯本件犯罪所│
│    │              │    │            │用之物,於日常生活│
│    │              │    │            │中尚有正常之用途,│
│    │              │    │            │且非屬違禁物,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      │
└──┴───────┴──┴──────┴─────────┘
附表四(火災燃燒後狀況):
┌──┬─────┬────────────────────┬─────┐
│編號│犯罪時間及│燃燒後狀況                              │起訴書及追│
│    │地點      │                                        │加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編號│
├──┼─────┼────────────────────┼─────┤
│一  │97年8月17 │⒈ 廁所內有洗手台、馬桶。牆上有置物架, │起訴書犯罪│
│    │日凌晨2時 │   擺放鐵罐、盥洗用具。水器等。地上擺放 │事實二之㈢│
│    │28分許    │   折疊桌、置物櫃、塑膠椅、水桶、濾水器 │部分(即附│
│    ├─────┤   等。所有物品僅受煙燻及救災水損,不受 │表一之編號│
│    │台南縣佳里│   火勢延燒。                           │4)       │
│    │鎮興化里佳│⒉商品陳列室受燒後輕鋼架上的石膏板碎裂散│          │
│    │里興571-38│  落一地。地面擺放的物品僅上半部表面碳化│          │
│    │號「嘉惠醫│  ,整體外觀大致完整。                  │          │
│    │療器材行」│⒊商品陳列室右 (南)側,陳列於鐵櫃、鐵架 │          │
│    │          │  、塑膠櫃的體溫計、抽痰機、血壓計及各種│          │
│    │          │  醫療耗材,地上擺放的輪椅、助行器、便器│          │
│    │          │  椅、紙尿褲等,僅上半部包裝紙箱的表面碳│          │
│    │          │  化,或塑膠外殼上半部的表面軟化。      │          │
│    │          │⒋商品陳列室左 (北)側,陳列於鐵架、桌、 │          │
│    │          │  椅上的各種醫療耗材,地上擺放的輪椅、助│          │
│    │          │  行器、便器椅、紙尿褲等,因救災需要被推│          │
│    │          │  倒在地,但仍可看出僅上半部包裝紙箱的表│          │
│    │          │  面碳化。                              │          │
│    │          │⒌商品陳列室與騎樓之間有一道鋁門,高約2.│          │
│    │          │  5公尺。火災後鋁門的玻璃全碎裂,散落一 │          │
│    │          │  地,而鋁門金屬材質上半部約0.5公尺燒失 │          │
│    │          │  不見下半部殘存高度約2公尺。           │          │
│    │          │⒍騎樓左 (北)側擺放5支氧氣鋼瓶及十數箱紙│          │
│    │          │  尿褲,高約1.5公尺。火災後紙尿褲的紙箱 │          │
│    │          │  燒失,箱內的紙尿褲散落一地,而5支氧氣 │          │
│    │          │  鋼瓶受燒後表面銹蝕,其中以西側的鋼瓶最│          │
│    │          │  為嚴重,銹蝕程度由重而輕,依序從西向東│          │
│    │          │  形成「/」燃燒痕跡。                   │          │
│    │          │⒎騎樓鐵捲門內側有一台四輪手推車,手推車│          │
│    │          │  上堆置數箱紙尿褲。火災後手推車西側的鐵│          │
│    │          │  板銹蝕變色,且二個塑膠輪胎已燒失不見,│          │
│    │          │  而東側二佃塑膠輪胎尚完整。            │          │
│    │          │⒏騎樓右(南)側有一座高約1.5公尺的2層木造│          │
│    │          │  置物架,架上擺放十數台輪椅,地上擺放十│          │
│    │          │  數支枴杖。火災後木造置物架燒燬塌陷,殘│          │
│    │          │  存的骨架向西傾斜,而架上的十數台輪椅,│          │
│    │          │  十數支枴杖則散落一地。另擺放於商品陳列│          │
│    │          │  室門口的數箱紙尿褲,因救災需要被勾移至│          │
│    │          │  騎樓南側。                            │          │
│    │          │⒐由建築物外觀比較鐵皮屋受燒情形,發現騎│          │
│    │          │  樓北側的鐵皮烤漆受燒變色,由鐵捲門底部│          │
│    │          │  (西)往商品陳列室天花板 (東)形成一「/ │          │
│    │          │  」燃燒痕跡。                          │          │
│    │          │⒑由建築物外觀比較鐵皮屋受燒情形,發現騎│          │
│    │          │  樓南側的鐵皮烤漆受燒變色,由鐵捲門底部│          │
│    │          │  (西)往商品陳列室天花板 (東)形成一「/ │          │
│    │          │  」燃燒痕跡。                          │          │
│    │          │⒒騎樓正面有三扇鐵捲門,從底部至屋簷的烤│          │
│    │          │  漆全部受燒變色,火災時鐵捲門深鎖,消防│          │
│    │          │  人員以破壞器材拆除,才得以進入屋內救災│          │
│    │          │  。                                    │          │
├──┼─────┼────────────────────┼─────┤
│二  │97年8月22 │⒈5W-4066號自小客車部分:               │起訴書犯罪│
│    │日凌晨1時 │  ⑴雨刷附近塑膠片及橡膠條等構件燒熔,前│事實二之丙│
│    │35分許    │    擋風玻璃右下角板金塗料有小範圍變色情│㈠部分(即│
│    ├─────┤    形。                                │附表一之編│
│    │台南縣新營│  ⑵車尾處擋風玻璃破裂,行李廂蓋後側塗料│號5)     │
│    │市新東里東│    泛白變色,後燈殼及後保險桿塑膠外殼燒│          │
│    │興二街45號│    後,除於右側有小部份殘存外,其餘均已│          │
│    │騎樓處5W-4│    燒失或燒熔掉於下方地面。            │          │
│    │066號自小 │  ⑶於前擋風玻璃、車頂與右後側車窗上發現│          │
│    │客車、47號│    液體流動痕跡及黑色燻燒痕。          │          │
│    │騎樓處8R-8│  ⑷車室內乘坐空間無燃燒現象。          │          │
│    │556號自小 │⒉8R-8556號自小客車部分:               │          │
│    │客車      │  ⑴引擎蓋後側與右前輪處板金塗料泛白變色│          │
│    │          │    ,右前輪胎燒破,左前側雨刷處凹槽之塑│          │
│    │          │    膠片燒失,該處旁前擋風玻璃破裂,其下│          │
│    │          │    方處左前輪胎亦燒破。                │          │
│    │          │  ⑵左後側燈殼上半部燒失,其附近板金受熱│          │
│    │          │    輕微變色呈現白霧色。                │          │
│    │          │  ⑶於前擋風玻璃、車頂、後擋風玻璃與左側│          │
│    │          │    車窗上發現液體流動痕跡及黑色燻燒痕。│          │
│    │          │  ⑷車室內乘坐空間與後行李廂內均無燃燒現│          │
│    │          │    象。                                │          │
│    │          │⒊H6V-763號機車與建築物本體均未受火勢影 │          │
│    │          │  響。                                  │          │
├──┼─────┼────────────────────┼─────┤
│三  │97年9月1日│⒈燃燒後狀況:                          │起訴書犯罪│
│    │凌晨2時48 │  ⑴車頭引擎內部、車子內部乘坐空間、後車│事實二之甲│
│    │分許      │    廂內部及車身右(東)側表面均不受火勢│㈡部分(即│
│    ├─────┤    影響。                              │附表一之編│
│    │台南縣佳里│  ⑵駕駛座及左後乘客座車門表面的烤漆受燒│號6)     │
│    │鎮○○路14│    燻黑,駕駛座車門的塑膠晴雨窗受燒軟化│          │
│    │8巷9號前3M│    滴垂。                              │          │
│    │-8610號自 │  ⑶後車廂車身表面的烤漆受燒燻黑。左後煞│          │
│    │小客車    │    車燈及右後煞車燈受燒後脫落,但二個車│          │
│    │          │    燈僅部分表面的塑膠燈殼軟化低垂,整體│          │
│    │          │    結構尚完整。                        │          │
│    │          │  ⑷「左後乘客座車門下方的柏油路面」、「│          │
│    │          │    左後煞車燈下方的柏油路面」、「右後煞│          │
│    │          │    車燈下方的水泥路面(水溝加蓋)」3處 │          │
│    │          │    地面各有溶劑然後後殘留油漬的痕跡。  │          │
│    │          │⒉火災概要:                            │          │
│    │          │  9月1日2時49分民眾以0000000電話打119報 │          │
│    │          │  案,報案內容如下:                    │          │
│    │          │  119值勤人員:119你好。                │          │
│    │          │  報案人:喂,阮呷台南縣佳里鎮○○路148 │          │
│    │          │  巷9號,那裡隔壁有人放火燒他們的車,你 │          │
│    │          │  緊來呷噴啦,趕快,我的車也快被燒到了啦│          │
│    │          │  。                                    │          │
│    │          │  119值勤人員:我馬上叫過去,車在...    │          │
│    │          │  報案人:佳里鎮○○路148巷9號,他們的車│          │
│    │          │  被人放火。                            │          │
│    │          │  119值勤人員:妳聽我講一下,車子在外面 │          │
│    │          │  ,還是在家裏面。                      │          │
│    │          │  報案人:沒啦,外面的巷子那裏。        │          │
│    │          │  119值勤人員:在外面的巷子?           │          │
│    │          │  報案人:是,因為我有看到人來給他們的車│          │
│    │          │  放火呀。我的車在那裏也快被燒到了啦。  │          │
│    │          │  119值勤人員:我現在馬上叫過去,妳不要 │          │
│    │          │  緊張。                                │          │
│    │          │  報案人:快一點啦。                    │          │
│    │          │  119值勤人員:我現在呷妳叫啦。好嗎?   │          │
│    │          │  報案人:我的車快被用到了啦。          │          │
│    │          │  119值勤人員:我現在要給妳派過去了,妳 │          │
│    │          │  不要緊張。                            │          │
│    │          │  報案人:好,謝謝。(掛電話)          │          │
├──┼─────┼────────────────────┼─────┤
│四  │97年10月15│⒈1282-JY號白色自小客車:               │起訴書犯罪│
│    │日凌晨1時 │  ⑴火勢集中在車身表面,「左後方車身表面│事實二之丙│
│    │20分許    │    受燒焦黑,面積約l平方公尺,部分烤漆 │㈡部分(即│
│    ├─────┤    剝落,塑膠保險桿燒穿一個洞、「車頂表│附表一之編│
│    │台南縣新營│    面受燒燻黑,面積約l平方公尺,烤漆無 │號8)     │
│    │市○○○街│    剝落情形」,其餘車身表面的烤漆均尚完│          │
│    │45、47號騎│    整。                                │          │
│    │樓        │  ⑵「引擎、乘座空間、後車廂」內部均不受│          │
│    │          │     火勢影響。                         │          │
│    │          │⒉5W-4066號深綠色自小客車:             │          │
│    │          │  ⑴火勢集中在車身表面,「車頂表面受燒燻│          │
│    │          │    黑,面積約0.5平方公尺,烤漆無剝落情 │          │
│    │          │    形」、「前擋風玻璃表面受燒燻黑,面積│          │
│    │          │    約0.5平方公尺,雨刷及下方的塑膠飾板 │          │
│    │          │    受熱變形」,其餘車身表面的烤漆均尚完│          │
│    │          │    整。                                │          │
│    │          │  ⑵「引擎、乘座空間、後車廂」內部均不受│          │
│    │          │    火勢影響。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