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金冠物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玉佳
- 被告
- 陳美旭
徐淑惠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一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淑惠、陳美旭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