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甲○○
附民被告 乙○○
附民被告 巧益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在刑事案件未經起訴或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依法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乙○○肇事逃逸,然被告乙○○目前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前述原告主張刑事案件既未經起訴,則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