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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蔡直青吳坤芳郭瓊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甲○○

附民被告  乙○○

附民被告  巧益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在刑事案件未經起訴或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依法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乙○○肇事逃逸,然被告乙○○目前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前述原告主張刑事案件既未經起訴,則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郭瓊徽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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