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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6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61號

異議人
陳佳秀
相對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撤銷本院85年度促字第10864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暨裁定更正聲請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0年9月29日南院龍非乙85促第10864號函所為終局處分,經本院於100年10月3日送達後,於100年10月12日不服提起異議,此有原處分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程序上符合規定,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院85年度促字第10864號支付命令之卷宗縱經銷毀,然自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即相對人所持86年10月5日86南院慶執合字第72055號債權憑證以觀,異議人之地址均記載「臺南市○○街7號」,而該債權憑證係由上開支付命令換發而來,足以認定上開支付命令係送達「臺南市○○街7號」,而非異議人之住所「臺南市○○路141之3號」,是上開支付命令從未合法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既已證明上開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即不得已卷宗已經銷毀為由,任憑未合法送達之支付命令繼續存在,影響異議人之權利,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按法院誤認未確定之支付命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支付命令已確定之效力。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付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或撤銷所發確定證明書,僅在將支付命令確定或未確定之事實通知當事人,均無裁定之性質,縱令該確定證明書或撤銷確定證明書函文所載內容有錯誤情事,均無許當事人對之聲明不服之餘地;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由執行司法行政事務之法院發給,乃證明性質之文書,非訴訟法院之裁定。另台中地院依台中二信之聲請,所為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82年2月1日中院瑞非訟參字第6954號函,性質上乃執行司法行政事務法院之證明文書,非訴訟法院之裁定,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對之抗告;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從而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又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42號、82年度台抗字第204號、81年度台抗第114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本院核發85年度促字第10864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予相對人,依上開說明,性質上乃執行司法行政事務法院之證明文書,執行司法行政事務法院僅將支付命令確定之事實通知當事人,並無裁定之性質,縱令該確定證明書函文所載內容有錯誤情事,亦無許當事人對之聲明不服之餘地。異議人以本院85年度促字第10864號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異議人為由,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撤銷85年度促字第10864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核係對該確定證明書聲明不服,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自不得對該確定證明書聲明不服。又本院85年度促字第10864號支付命令若未合法送達異議人,於相對人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時,異議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以該支付命令尚未確定,執行名義尚未成立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就該支付命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付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或撤銷所發確定證明書,僅在將支付命令確定或未確定之事實通知當事人,均無裁定之性質,縱令該確定證明書或撤銷確定證明書函文所載內容有錯誤情事,均無許當事人對之聲明不服之餘地。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撤銷本院85年度促字第10864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猶執陳詞提起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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