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被告
- 成興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葉哉成
上列被告與原告莊湘惠、陳雅玲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被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1、就原告民事準備(一)狀所主張原告受僱時約定每月底薪19,000元、全勤獎金每月2,000元,每月有七天休假之事實,詳為表示意見,如有爭執,爭執理由為何?並聲明所用證據為何(如係書證,應提出書證影本,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姓名及地址)。
2、就原告民事準備(一)狀第4頁以下原告二人各項請求金額依原告所列次序詳為表明爭執或不爭執,願意給付部分無庸敘明理由,有爭執者應詳細敘明爭執之理由,並聲明所用之證據(應就原告莊湘惠、陳雅玲二人各請求金額分別依序敘明)
3、就原告民事準(一)狀第13頁及第15頁所列原告莊湘惠、陳雅玲應放假日未休假且有上班之日期詳為表明爭執或不爭執,如有爭執者,應提出原告之出勤卡等資料為證。
4、就被告抗辯有幫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應敘明每月繳款金額及計算依據並提出繳款證明。
5、99年1月及99年10月份就原告莊湘惠薪資有權各扣款2,000元之依據,並聲明所用之證據。
6、提出原告二人任職期間之全部薪資表及出勤卡資料,如無法提出,應敘明無法提出之原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