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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鵬海、劉泰宏

  • 當事人
    光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承泰樂活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896號債 權 人 光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海 債 務 人 承泰樂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叁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支票票號0000000自發票日即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 日起計算利息,惟該票退票日係一百年四月十八日,債權人請求於法不合,超過前開准許部份,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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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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