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9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34號
- 債權人
- 洪明偉
- 債務人
- 龍行天下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德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伍拾萬元②叁拾萬元③貳拾伍萬元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年四月十八日②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③一百年四月十八日④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票號FA0000000、0000000之支票金額壹佰伍拾萬元、貳拾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六日之發票日起計算利息,於法不合,超過前開准許部份,不應准許。另本件依票據法第一二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利率未載明時,定為年息百分之六,詎聲請人竟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逾年息百分之六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