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7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740號
- 債權人
- 大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錫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邦奇即施廷翰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施廷翰有貨款債權,因施廷翰已死亡,故聲請對其繼承人施邦奇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繼承人施邦奇已依民法一一七四條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089號),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