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4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444號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璟璇
- 債務人
- 芳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昭輝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