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1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155號
- 債權人
- 易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環
- 債務人
- 名朗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信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伍萬柒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