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6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642號
- 債權人
- 智勝瀝青拌合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碧霞
- 債務人
- 榮祥設計裝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金城
- 債務人
- 李宏益即沅益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就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係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