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
- 債權人
- 林滄茂
- 債務人
- 緯司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並未釋明雙方有無約定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為其利率,超過部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