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7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61號
- 債權人
- 強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債務人
- 瑞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八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②叁仟捌佰捌拾伍元③壹萬肆仟零陸元,及自民國①一百年八月一日②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③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票據法第一三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逾此部份,無請求權。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支票號碼BA0000000之支票,請求自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算利息,惟上開支票之退票日係一百年八月一日,故逾第一項所示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