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0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079號

債權人
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榮
債務人
蔡水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陸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9079號 │├──┬───┬─────┬─────┬──────┬────────┤│編號│發票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 退 票 日 ││ │ │(新台幣)│ │ │(即利息起算日)│├──┼───┼─────┼─────┼──────┼────────┤│001 │蔡水木│133,500元 │GD0000000 │100年7月31日│100年8月1日 │├──┼───┼─────┼─────┼──────┼────────┤│002 │蔡水木│10,510元 │GD0000000 │100年7月31日│100年8月4日 │├──┼───┼─────┼─────┼──────┼────────┤│003 │蔡水木│33,400元 │GD0000000 │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 │├──┼───┼─────┼─────┼──────┼────────┤│004 │蔡水木│56,100元 │GD0000000 │100年8月31日│100年10月5日 │├──┼───┼─────┼─────┼──────┼────────┤│005 │蔡水木│51,550元 │GD0000000 │100年9月30日│100年10月5日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