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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87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875號

債權人
翊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維盛即膳寶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二十九紙,既未依票據法第一二0條第一項第六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一一條第一項規定,此票據應屬無效,債權人無法釋明票款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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