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8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839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 債務人
- 鯊堡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人理 薛來發
- 債務人
- 黃麗華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新北市汐止區戶政事務所)
一、債務人鯊堡有限公司、薛來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柒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查本件債務人黃麗華之戶籍地址已遷入新北市汐止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支付命令不得依公示送達為之,故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