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0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075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 債務人
- 寶元機電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陸秋萍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寶元機電有限公司、陸秋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寶元機電有限公司、陸秋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就張鈞湍部分所為聲請駁回。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百一十一條依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張鈞湍於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查詢戶役政資料單一紙附卷可稽,則債權人對之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能力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之程式,此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寶元機電有限公司、陸秋萍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