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6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699號
- 債權人
- 頂立鐘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玉雲
- 債務人
- 林明燦
一、債務人林明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林劉來囑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死亡,亦即於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已死亡,債務人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民法第二0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約定利率,自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為據,債權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於法不合,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