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8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862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楊智豪
- 債務人
- 崇光眼鏡行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國禎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