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81號
- 債權人
- 銘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啓文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羅時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一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時宙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